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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与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基于黔东Y自治县乡贤参事会建设为例

作者:张春敏 张 领  责任编辑:周 洁  信息来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 1502

【摘 要】传统民族地区乡村治理面临着村组组织的效力式微、乡村精英的大量流失及农民的低组织化状态等诸多困境,阻碍着民族地区乡村自我整合和有效治理。黔东Y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通过充分挖掘当地治理资源,成功探索建设了乡贤参事会这一重要农民组织载体。依据文化基因、制度基础、利益理性和精英再造等方面对乡贤会的运行逻辑分析显示,其具有促进民族地区乡村经济振兴、培育农村社会资本、优化村级治理体系和实现村级民主治理等多重价值,这种探索对于实现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化,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而要提高民族地区农民组织化水平,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角色定位,在提升农村组织化的内生动力方面进行路径完善。

【关键词】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乡贤参事会;乡村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社会转型的深化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封闭传统同质的乡村社会逐渐走向开放流动异质的现代社会,同时面临着诸多发展和治理困境,尤其是后税费时代,国家对于乡村的治理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以税费为基础的政治依附关系不复存在,传统的村治模式已难以有效回应转型期民众大量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加之当前国家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背景下“资源(项目)下乡”,由于村组组织的组织承接和服务能力不足,党的惠农政策和资源在基层无法有效“落地”,村级组织的能力和责任出现巨大落差,无法有效组织和动员农民建设和发展乡村,影响了基层群众对于党和国家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组织需要重新构建,实现乡村的自我整合和民主治理,以此来回应社会发展与转型的挑战。

一、民族地区乡村组织化的回顾与现状

(一)民族地区乡村农民组织化的回顾

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国家并不直接对乡村进行管理,而是通过乡土社会中的乡绅、宗族、寨老等进行间接统治,“乡绅阶层”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扮演着非常独特而重要的中介作用。徐勇认为“传统中国对乡村的治理是一个正式的政权组织体系与非正式的权力网络共同构成的”(1)。除了正式的皇权组织外,主要是通过绅权、族权等非正式权力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从而在广大的乡村社会实行“皇权不下县”下的“乡绅之治”,皇权、绅权和族权构成的三角权力结构也实现了乡村社会历经千年而超稳定的“双轨”政治。晚清到20世纪前半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西方列强的侵入,中国国门被打开,中国被卷入世界现代化发展潮流;二是乡村经济日益衰败,乡村精英大量流失,造成乡土社会日益凋敝;三是自晚清起国家加强了对乡村的控制,国家权力日益下伸到乡村社会,从而开启了“国家政权建设现代化”的进程。然而此时的国家政权建设现代化并未给乡村带来繁荣,而是国家为了方便征税和维持地方秩序,最终导致严重的“国家政权内卷化”(2)。后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士绅升迁结构的破坏,乡村精英的大规模流失,造成了乡绅品质的下降和士绅成分的变化,政府将原先的保护型乡绅精英转换为交易性的中间人担当,原先的“中间人”角色开始向“经纪人”角色转变,乡村社会出现了“治理真空”;为改变乡村社会“一盘散沙”的状态,无数仁人志士不断进行乡治探索,但从当时的社会发展现实看大都不理想,直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依靠农民力量,通过土地革命组织和动员农民革命最终建立了新中国,建国后,共产党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等形式,实现了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和整合,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实现了国家意志的全面下渗和农民对国家的高度依附,达到了国家对农民组织化的最高峰,标志着国家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立体化无缝隙全覆盖控制,国家第一次实现了与农民的直接对话,而“乡绅、家族和宗族等组织力量在乡村社会也从此退出舞台”(3)。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越发对于人民公社体制的不满,要求变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解决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国家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实行国家战略重心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在农村开始“包产到户、到组”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于1983年实现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并在乡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自此,施行26年的人民公社体制走向解体,乡村开始走向“乡政村治”模式。但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乡村被迫卷入了经济社会转型大潮,乡村精英、资源、财富向城市大规模转移,乡村则面临人才、资源、礼俗和组织流失和衰败,尤其是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对于乡村治理的方式转变,以及乡镇政府财权上移,基层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基层组织动员和组织群众严重不足,乡村组织出现“治理真空”。

(二)当前民族地区乡村发展的现状

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当前中国民族社会转型加速和城市化建设的情境下,民族地区乡村社会面临着衰败和困境,尤其是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组织的效力式微、乡村精英大量流失和农民的低组织化状态等因素都严重的影响当地乡村社会整合和有效治理。

1.村民自治组织的效力式微消解着村庄政治基础

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乡村的正式组织,是中国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了组织和动员村民、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和社会治理的重任,村组组织既是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又是村里的当家人,然而,村组的这种双重角色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运动的高涨,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就业,其中由于乡村干部的工资低少,不足以维持家庭经营,致使许多村组干部外出务工,乡村基层组织处于无法运转的“治理真空”,消解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预期中村民自治的良好局面并没有出现,反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且随着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化,农村社会阶层和村民利益的不断分化,尤其是面对当前乡村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的需求,村组组织难以及时有效的予以回应,结果致使乡村社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激增,社会性群体性事件频发,不利于乡村的和谐稳定,影响国家在基层的社会认同。此外,税费改革后村组组织的财力有限,造成村组组织“空转”致使村集体虚化,直接导致了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脱节,严重阻碍了国家政策在基层的执行,无法组织和动员村民发展村庄事业。

2.乡村精英大量流失造成的乡村内生发展动力不足

仝志辉认为,“那些比其他成员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的人,可以称为精英”(4)。乡村精英是乡村中拥有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村民,他们是乡村社会中的中坚力量,承担着乡村社会政策执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培育乡村社会资本和保护传承乡村优秀文化等乡建的人力资本,尤其是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是乡村社会建设和社会关联的重要主体。然而,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当前国家城市化战略的强力推进,乡村社会转型加速,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就业,其中不乏众多乡村体制内成员,尤其是乡村经济和社会精英的大量流失,乡村发展面临内生困境,无法有效组织和引导农民持续发展生产,如农业精壮劳力的转移,造成农村土地撂荒,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土地“荒芜化”;农村体制内精英的流失,村庄内外部矛盾冲突无权威主体进行调解,使内生于乡村社会中的村规族约失去效力,传统礼俗文化衰弱,农村社会秩序面临“断裂”危险;此外,乡村精英流失,尤其是体制外精英的流失,使村组组织出现“断层”危机,村庄内部公共事务缺乏组织管理,国家扶贫资源项目出现村庄组织无力对接的困境,农民因而享受不到国家的惠农政策,同时“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着物色不到合适人选的尴尬境地”(5),村组组织治权弱化,乡村治理主体“缺位”。

3.农民的低组织化状态影响农民利益的维护和表达

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对于乡村治理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政府不能再通过收取税费来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公共财政极大削减,基层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下降,成为“悬浮型政权”(6)。“项目下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资源发展困境,但在具体的运作实践中,项目下乡并未带来预期的治理效果,如在项目申请和运转的过程中,村干部基本将农民主体排除在外,甚至没有与村民进行任何互动,村干部只是凭借自己主观意志进行项目运作,村民的利益表达渠道狭窄和受阻,无法实现村民的利益诉求与项目内容的有效对接,更无法有效的组织和激活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由于基层组织无法有效的满足农民的真实需求,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妨碍了农民的利益表达和维护,基层组织的“代理人”和“当家人”双重角色难以胜任,影响到农民对于党和政府的合法性认同,不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此外,由于村民在村庄事务中的利益表达和维护功能受阻,在与村庄体制内精英博弈时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削弱了农民在乡村中的主体性地位,使村民自治“形同虚设”,基层政府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明显不足,导致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失范,降低了人民对于基层政府的信任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疏远。

民族地区乡村村民自治组织效力的衰减、乡村精英的大量流失及农民的低组织化状态等都是当前民族地区农民组织化的困境图景,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下,民族地区乡村面临着基层组织重构以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任务,以及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选择,在现代化城市化转型的大背景下,乡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基层组织要积极回应当前乡村治理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单靠乡村的村组组织很难实现有效治理。因此,在现有的基层组织体系中如何积极发掘乡村社会中传统和现代的治理资源,建立和培育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新型社会组织,激活基层组织活力;如何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农民组织化参与乡村治理,构建以农民为主体力量的新型发展模式,成为现代乡村有效治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此,在国家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下,贵州Y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乡贤参事会建设无疑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提供了一个有益参考。

二、民族地区的村治实践:黔东Y县“乡贤参事会”分析

黔东Y县地处湘鄂川黔交界的武陵山区梵净山麓,境内以土家族和苗族等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县,Y县民族风情盛行,自然生态良好,是有名的“长寿之乡”“书法之乡”和“名茶之乡”,同时也是国家精准扶贫的重点地区,经济社会基础薄弱,加快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发展是其施政重点。自2014年以来,Y县为响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号召和结合当地当前民族地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困境,根据乡情社情实际,以组织创新为载体,积极探索出乡贤参事会(7)这一新型农民组织,实现了以党政指导、乡贤会决策、村组组织执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和村民等广泛参与的较为完善的村级民主治理体系,目前乡贤会组织在该县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通过积极发展推广运作,实现对Y县乡村农民主体的再组织化,并推动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其组织运作逻辑如下:通过传统乡贤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深挖传统内在资源,激发乡贤的乡建热情,提高乡村社会资本存量;通过组织化的参与式治理,实现村级公共事务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商合作,增强农民的自主性和实现乡村公共性再生产;通过乡贤带动发展乡村产业,用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和整合农民力量,增强农民的利益理性,增强农民内生发展活力;通过组织吸纳、舆论营造、平台建设和法治规范,消除和完善乡贤治村的后顾之忧,并实现其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而贯穿这四点之间的灵魂和理念则是农民的“再组织化”,通过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化,目的是重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一)文化基因:深挖传统乡贤文化与资源,并实现其新时代背景下的变革与调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学习时强调“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8)因此,破解乡村社会治理困局要立足于中国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实际,挖掘传统中国“乡村自治”的文化基因。费孝通在描述中国乡村时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乡村是乡土性的”(9),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和死于斯的乡土“熟人社会”,是通过乡绅、族长等乡村权威对于乡村社会进行整合动员,以此实现中国乡村社会的“超稳定”。而维系乡村千年发展秩序的正是乡贤文化,“它植根于乡村社会土壤,蕴含见异思迁、崇德向善、诚实友善等优秀文化基因”(10),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的礼俗文化,规范着乡村的社会秩序。乡贤文化经过批判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并与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形成新时代背景下的新乡贤文化。Y县正是基于当地乡村空心化、荒芜化、文化断层和经济基础薄弱等发展困境,通过深挖当地的乡贤文化和乡土资源,实现其现代化变革和调试,让现代乡贤(新乡贤)(11)参与乡村治理,重建乡村中间层,从而使农民“再组织化”。新乡贤是现代乡村社会中的权威资源,是现代乡村社会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更是实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重要推手。因此,在当前国家治理主义要求下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通过弘扬新乡贤文化,积极引导“在场的”和“不在场的”乡贤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实现乡贤的“人才、资本、资源和要素”的回流与优化,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并在现代乡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其主力力量,将农民组织起来,激发乡贤建设乡村热情,提高乡村社会资本存量,进而夯实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二)制度基础:建构组织平台和结构,并实现乡贤制度化参与,实现村级民主治理

宗族、乡绅、族长等阶层曾是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而“新乡贤”的兴起无疑与近四十年的中国社会转型有关,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的则是乡村的衰败,尤其是乡村精英大量转移之后出现的乡村空心化问题,农民成为“一盘散沙”。出现这一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通过强制整合实现对乡土社会的全面改造,实现政党对乡村的全面控制,原先代表农民利益和运转的中间组织解组和消失,没有了可以正常上通下达的沟通渠道,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基层治理变为一种“形式化治理”(12)。因此,为改变基层组织困境,除了要发挥既有的村组组织外,还必须强调乡村精英的非正式治理作用。Y县充分应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依法搭建乡贤参事会的组织平台,有效挖掘和汇集乡贤资源,通过科学甄别乡贤范围和类别、走访调查、建立乡贤数据库,之后通过“三推两议一审”(13)吸纳会员。本着自愿、奉献原则,将农民乡贤组织起来,成立乡贤参事会。参事会会长一般由村支书担任,选举德才兼备的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和会员20-40人左右,通过《乡贤参事会章程》,并按照《乡贤会议事制度》《乡贤会年会制度》《乡贤会监督制度》《资金使用制度》等以制度形式规定乡贤的运作方式,明确规定乡贤会是村两委指导下的村级民主治理组织,发挥辅助、补位功能,乡贤通过会议参事、服务参事和活动参事3种形式充分的参与村级公共事务治理,如:乡村修路修桥、水利建设、低保扶贫评定、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大事等关系乡村发展大局的事务,乡贤必须列席参与,发表意见和建议,通过的最后决议由村委会执行。这样通过“先议后决”的方式,乡村公共事务就实现了村两委执行、乡贤“决策”、村民广泛参与的民主协商机制,尊重农民的主体,实现以乡贤为代表的农民组织参与,进而重建乡村的社会公共性,弥补乡村的公共精神不足之势。

(三)利益理性:以乡贤引领带动发展乡村产业,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内生发展活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为缓解乡村困境,国家更多的采取外部性力量,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开始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将财政资源下拨乡村,但村组组织因其组织“涣散”、制度“空转”,资源项目难以“落地”,缺乏有能力的乡村组织对接项目致使乡村经济发展困顿,农民难以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好处,农民也因其原子化、个体化状态,加上市场信息不对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难以进行市场博弈,常常陷入买卖两难的尴尬境地。基于此,Y县针对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及乡村经济发展薄弱等现状,积极推动乡贤返乡创业就业,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乡贤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如Y2014年通过实施《“雁归工程”实施方案》和《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等扶持政策,在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激活“雁归经济”。自2016年以来,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Y县累计新增雁归人员2063人,其中创业171人,乡贤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603个,雁归乡贤主要从事种养植业、茶叶、食用菌等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更帮助60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带动63392.56万贫困人员实现经济务工收入超过1000万元,人均月收入2500元左右。此外,Y县还探索出“乡贤 公司(合作社) 农户”“乡贤 合作社 农户 基地”和“乡贤 淘宝 农户”等“乡贤 ”模式,这些模式无疑将农民有效的动员和组织起来,这样既更好的实施、促进和保护了乡贤的经济利益,也获得更多农民的认同感,村民也因其自身独立的利益理性,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增强了乡村内生发展活力。

(四)精英再造:建立长效化的精英吸纳机制,提供完善保障服务,做好精英回流工作

“为乡贤群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搭建有效平台和提供制度保障,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14),Y县作为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在现代乡村振兴中面临着严重的人力资源困境,尤其是以新乡贤为代表的乡村精英的大量流失,造成乡村劳动力锐减、老龄化、空心化和文化“断裂”的困境,因此,必须积极实现乡村精英的回流与精英群体的再造。Y县地方政府通过在《Y县日报》、主流媒体和各乡镇微信公众号开辟“乡贤专栏”,充分挖掘在村和不在村乡贤的先进事迹、善行善举进行刊载和传播,并载入当地的“乡贤榜”乡贤廊和村庄大事记,使乡贤人士获得更多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对乡村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乡贤人士,由各乡镇乡贤会进行评比,并推选“模范乡贤”“乡贤先进集体”等激励措施;对于对乡村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乡贤人士在扶贫项目、贷款利息、技术培训和土地政策等方面予以优惠对待,并将其中的优秀乡贤吸纳为党员、村干部后备人选、“乡村顾问”“镇长助理”等,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通过地方政府的组织关怀、政策倾斜和舆论营造,保障和完善乡贤回乡的后顾之忧。新乡贤是乡村精英主体力量,除了完善上述措施之外,还积极完善乡贤参与回乡建设的平台机制,成立乡贤“智囊团”、乡贤调解室、乡贤慈善基金等平台,实现其功能优化。Y县通过一系列精英吸纳和后顾保障,让乡贤参与乡村发展,则有助于他们留在乡村,发挥乡贤的最大价值,带动更多的乡贤回流乡村,激发乡村内生活力,实现乡村的再组织化,进而“重新成为有情谊的共同体”(15)。

三、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的价值意蕴及其对于乡村治理的启示

(一)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的价值

1.促进乡村经济振兴和维护农民利益

乡贤会中的经济精英作为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社会资源、技术管理经验,在当前国家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因为有资源而缺乏资金、能人而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乡贤回归进行创业就业,发挥能人带动作用,将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产业链引入乡村,为实现城乡融合,缩小城乡差距,完成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升乡村内生发展动力,撬动整合社会资源,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此外,乡贤组织能够作为承接国家资源下乡的组织对接,对实现国家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培养龙头产业、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现代经营管理,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挑战,增强了农民的市场选择机会,为农民参与经济事务提供了管理平台,增强了农民的主动性、利益理性和市场博弈能力,增强了集体行动能力,进而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

2.有利于培育乡村社会资本和维护乡村秩序

社会资本即“能够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16)。乡土社会虽然经历社会大转型,传统乡村组织式微,但乡土社会并未彻底坍塌,“熟人社会”的运行逻辑依然存在。而Y县乡贤会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就是充分激活和利用这些乡村社会蕴含的社会资本的价值,一方面乡贤会组织起村中的社会精英,通过传承优秀的乡贤文化,践行乡贤的优良品质和善行善举,增加村民的社会认同和信任;另一方面,社会精英的乡土权威地位能够在乡村社会中发挥“面子”“习俗”“舆论”“威信”和“道理”等本土性特色治理方式,在乡贤会的基础上探索成立了建议“智囊团”、创业“导师团”、纠纷调解“老娘舅”、乡风文明“督导队”和慈善公益“志愿队”等组织模式,调动农民自己解决社会问题纠纷,解决村组组织难以完成或管不了的事情,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的需要,填补国家权力的空白。此外,通过组织乡贤会既可以收集民意向上反映,又可以传达政策给村民,成为国家和民间力量的缓冲地带,从而实现“正式权力非正式化运作”(17),这样既可以弱化正式制度带来的某些不利影响,也因其简单高效符合农村实际,大大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增强乡村内生活力,实现乡村自主治理。

3.有利于优化村级治理体系和实现乡村民主治理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质就是乡村秩序和治理结构的重构过程。传统的村治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整合社会的外在力量,是一种一元治理模式,经过近四十年的基层实践,这种模式显现出巨大的治理困境,尤其是在当前乡村社会转型的语境下,村组组织难以有效回应和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然而,乡村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村级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村两委的正式力量,而应更多的依靠乡村的内生性。Y县的实践证明,改善村治困境,优化村级治理体系,实现民主治理,要靠整合和动员社会力量的组织参与,“最大限度地凝聚民族地区广大民众的智慧与力量,最大限度地增强他们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度,增强政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18)。通过“智囊团”的补位和辅助功能,组织化参与乡村建设和治理,分享村级治理权力,对于村庄公共事务实行协商民主,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做到“先议后决”,既增强了村两委的合法性,实现村务监督民主化、科学化,加强了对村两委的民主监督,防止村组织权力滥用,又可以培养农民的民主素养,提升农民的参政能力,实现乡村治理结构的优化,实现基层政府、村支党委、村民委员会、乡贤会、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提升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乡村问题的解决,天然要靠乡村人为主力,我们组织乡村的意思,就是要形成解决问题的主力”(19),而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解决了村治“治理真空”困境,是发自乡村的内生力量,解决了村治面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村级自主治理。

(二)民族地区农民再组织建设的启示

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如何通过农村内部力量,让农民组织起来,使乡村社会有效运转,真正实现基于村民利益的村民自治制度,从而实现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Y县的村治实践启示有两点可供参考。

1.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角色定位

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的核心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新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乡村的再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直接行使于农民,促进乡村农民组织和社会组织成为适应当前乡村发展的新型组织基础,成为代表农民主体利益的行动力量,为此政府应切实理顺政社关系,做到:一要改变政府的“全能主义”模式,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更多地发挥其宏观调控的“领导”角色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公仆”角色,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村两委的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在税收、登记、财政补助、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政策倾斜,避免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过度干预,形成政府与农村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二是强化农民组织,吸引更多的乡村精英回流,吸纳到村级组织中,加强农民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组织在乡村治理的补位和辅助作用,协同村组组织开展村级治理,形成“国家-农民组织-农民”的三重权力结构体系,发挥农民组织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中介人”作用,成为维护和体现农民意志的“代言人”。

2.发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内生动力

Y县乡贤会组织建设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充分挖掘乡村传统文化和社会资源,在弘扬乡贤文化的范围下,通过血缘、亲缘、业缘等纽带,吸引更多的外出农民乡贤回归,同时也发挥在村乡贤的积极作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制建构起乡贤组织的运行发展蓝图,实现了农民的再组织化和政治社会经济生态的良性运行,从而推动乡村社会的有效运转。在这里有3点重点:一是农民组织化水平提高要充分挖掘本地乡村的传统文化和内生资源,并在此基础上与现代组织管理技术和经验相契合,从而赋予农民组织更强的生命力;二是注重乡村精英的培养,乡村精英是乡村发展的主体力量,是农民组织化的带动领导群体,尤其是村中经济精英,能在当前民族地区乡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政府可以考虑以适当的形式将“新乡贤”纳入正式组织体系,通过对其进行教育培训使其成为新时代乡村组织的主体力量;三是乡村治理要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进行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乡村治理变革也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重新发现乡村价值,发挥农民组织的集体行动力量,进而诱使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把群众制度创新与政府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民意为基础的互动型制度创新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有序变迁”(20)。

四、结语

Y县乡村治理模式的核心就是体现和实现农民再组织化,让乡村中的农民真正发挥其主体力量,通过传统治理资源和现代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化解当前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困境,对实现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有序有效治理的路途上又迈进了一大步。当然,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需要加强新时代下党的基层领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对于乡村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供财力物力支持力度,并通过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和机制引导参与乡村治理,从而推进乡村协商民主和有效治理。


注释:

[1]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陆益龙:《后乡土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00页。

[4]仝志辉:《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5]阙春萍,周毕芬:《农业人口转移背景下的乡村精英流失的影响及对策》,《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6]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7]Y县于2014年以TS村为试点成立了该县第一个乡贤会,后试点成功后,在全县模式推广,截止日前,Y县已组建乡贤会71个,建立乡贤微信群60个,吸纳会员5135名,乡贤自愿捐款金额320余万元,200多个村正在积极筹建乡贤会。

[8]习近平:《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对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EB/OL].https//www.rujiazg.com/article/id/4417/.

[9]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10]黄海:《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15101日。

[11]现代乡贤(新乡贤)是对于乡村社会中各种精英人才的合称,它的主体范围相对广泛,包括村庄中的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也包括邻里威望、口碑好的群体,如在村和在外的的退休党员干部、乡村教师、医生、科技工作者、知识分子、驻村干部、大学生、个体户、中农、合作社法人代表、私营企业家、族长、海外华人华侨等群体,是村庄“乡村精英”,“意见领袖”。

[12]魏小换,吴长春,《形式化治理:村级组织性质的再认识》,《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13]三推两议一审即通过村民联名推荐、村两委会议推荐、村民小组定额推荐三种方式提出会员人选,经村两委初议、张榜公示后复议,并上报县(乡)镇党委登记备案。

[14]白现军,张长立:《乡贤群体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政治逻辑与机制建构》,《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15]姚中秋:《推动乡贤治理之制度化》,《文化纵横》2018年第1期。

[16][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17]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化运作的过程分析》,《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18]辛立平:《试论民族地区公众参与社会政策的能力提升》,《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4期。

[19]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0]李莉,卢福营:《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