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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农地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述评及思考

作者:李 哲 郝武峰  责任编辑:于佳佳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2019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9-06-15  浏览次数: 1260

【摘 要】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发现,中国目前农业结构与日本20世纪60年代类似,存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经营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前期农地市场”和“过小农户制”。围绕农民阶层分化、农地流转、农地价格与地租,本文整理了日本20世纪6080年代的相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并进行了评述,最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农地流转中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优势,具体如下:①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具有更高效率。②在地租分配中能够实现集体、经营者、农民的利益统一。另外,要实现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和市场化,必须在农地制度、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并在农业政策上重点扶持符合中国特色的、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农业经营组织。最终通过建立保证市场运行的正的机制和减少影响市场机制的已有的负的制度性成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

【关键词】农民阶层分化;农地流转;地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1引言

关于农地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农地集中和农地市场”的框架进行解释是可能的也是重要的。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生产力的发展是变化的主要原因,生产力的差异或生产率的差异通过竞争引导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变化。同样在农业中,生产力(率)的差异决定了经营的优胜劣汰,农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变得集中。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的现代化生产方式是否已经形成。到目前为止,以农民阶层分化为对象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经营生产效率差异而导致的农地流转集中的方向及程度的讨论非常丰富。但是,如表1所示,日本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农地流转集中并没有像理论研究的结论一样实现飞跃式的发展。为了找到其根源,以下将针对农地集中和农地市场这一问题展开讨论。由于日本农业资源禀赋与中国类似,其从1961年旧农业基本法制定以来的农业构造改革(包括农业现代化进程)要早于中国,所以,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日本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立场下的农地相关问题。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数据,1961年日本农业从人口为1196万人,农地(耕地)面积为607hm2,人均经营农地面积约为0.5075hm2。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7》数据显示,2016年农村农业从业人口为21469万人,农地(耕地)1面积为13492hm2,人均经营农地面积为0.6284hm2。中国人均经营农地面积虽然略大于日本1961年人均经营面积,但基本上同日本20世纪60年代处于接近水平。考虑到中国农业资源禀赋与日本类似,本文认为日本关于农地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对中国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日本人均农地经营面积变化



2关于农地规模经济性的研究

2.1关于农民阶层分化的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关于农业经营的资本主义方式的发展(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在理论上被假设为历史“正常”的演进,实际上在19世纪的英国也确实如此。日本作为后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农业资本主义方式的转变问题也被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如果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民阶层的分化无法形成,意味着日本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背离,即小农的存在应该被认为是生产方式的过渡形态。東畑和宇野[1]1959)认为在日本开始高速发展的1955年以前均为“过小农制2”:明治时期(18671912年),伴随着寄生地主体制3的发展,自耕中农开始两极分化和小规模零碎化,虽然大正(19121926年)和昭和前期(19261945年)实施的是中农标准化制度,但1945年日本战败后由于农地改革又造成了普遍的零碎化,19501955年又开始出现中农标准化的倾向。

日本关于农民阶层分化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整体经济结构”与农业的相关作用机制研究、农业内部的阶层间竞争关系研究。针对后一方面,阪本[2]1968)通过理论分析,认为是更有竞争力的大规模经营对小规模经营的驱赶作用造成的,而现实中农民阶层分化需要两个必要条件:①产业利润率>前期的利润率(产业化以前小农户经营的利润率)。②大规模经营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小规模经营的产品的生产成本。关于条件②的满足,阪本认为大规模经营和小规模经营的生产率必须得有“足够大的”差距。这也被认为是今村·梶井理论的先驱研究。

2.2大规模经营和小规模经营的生产率和竞争力差异讨论

大农论和小农论,或者说关于大规模经营和小规模经营在农业中谁处于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一直是从考茨基(1899年)《农业问题》以来的争论焦点。一般来看,关于优越性的讨论应该基于大规模经营和小规模经营的生产率或收益率的差异比较去进行研究。因此,作为讨论的前提,应该通过农户经济调查等方式得到能够说明经营主体的经济性的一手资料。但由于农户经济可能具有多种经营(种植作物种类、种植畜牧等经营种类的差异),从调查对象来看,只能选取单一地域的单一经营部门来进行研究。在日本,水稻种植具有重要地位,因此21世纪以前的日本关于规模差异经营的研究主要以不同农家的水稻种植生产率差异为研究内容。

在日本农地经济研究史上,1970年前后出现的今村·梶井理论意义重大(今村[3]1969;梶井,1970[4]1973[5])。今村[3]在对新澙下越地区1966年的大米生产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发现,上层农(大规模种植阶层)的剩余大于下层农(小规模种植阶层)的剩余,从而形成了生产率的差异;梶井[4]1967年以不同农业地区的大米生产费调差统计为基础,对北海道、近畿和九州的农业地区在地区层级上的研究发现,农地流动化成立的经济条件是“水稻种植上层农”和“小企业农”的形成。梶井[5]理论认为,特定阶层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的混合收入)会通过地租的形式由另外的阶层提供。也就是说,特定的阶层“什么也不干”,把农地流转租赁出去的收入会更多。当然这种情况应该被认为是“终极”的生产率差异。但是,在此之后的现实却是,农地向大规模阶层流转集中的速度放缓。这种集中程度带来的农业结构的变化普遍被认为是不充分的4。那么,是何原因导致了农地流转程度的缓慢,成为以后需要讨论的问题。

今村·梶井理论发现的生产率差异在现实层面并没有具体化。按照今村·梶井理论,以单位农地面积为前提,农地集中实现飞跃发展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小规模阶层的农业所得≤大规模阶层的农业剩余。但实际上,如果要让上述生产率差异有意义,必须考虑另外一个条件:租地费用(地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小规模阶层的农业所得≤实际地租≤大规模阶层的农业剩余。也就是说,满足这一条件才可能实现农地流转的加速。虽然以上关系被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成立(盛田[6]1988),但实际上日本的农地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也并未获得飞跃般的进展。

在此之后,日本关于农地流动化和农地集中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进入了停滞期。这主要是因为其对于农地流转集中的经济学的解释遇到了瓶颈。究其原因,本文认为,在农业生产中,除了农地集中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外,水利管理、堆肥管理以及生产时机的把握对单位面积的产出量和作物品质都有很大影响,单靠规模扩大而没有经过土地整理的分散型农场,带来的水利管理、堆肥管理的困难也会造成单产下降。另外,实证表明,一方面通过对单位面积投入劳动量的增加会增加产出;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作物的附加价值以及通过农业合作社等方式开展统一销售,增加销售批量,也会提升农产的售价,从而提升单产的经济效益。小规模单产收益的提升,无疑会减弱甚至抵消大规模生产的规模经济性,从而成为阻碍农地流转集中的因素。

3关于农地流转机制的研究

3.1从农地价格论到地租论

马克思认为农地价格只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就是地租的集中表现[7]”。关于农地价格论,以下主要以阪本(1958[8]1968[9]1982[10])的研究为基础进行整理。作为农地市场的结构分析,阪本(1958)在讨论当时农产品市场的前期结构的基础上,认为明治中前期(18671877年)存在“前期的农地市场”。根据其研究,农民的农地核算价格与地主及商人的核算价格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日本的现实情况则表现为,农地价格基本上与米价呈正相关的关系,而地主对实际单位面积的农产品剩余所占比重(地租或实物地租)高于农地购入额的贷款利息。即地主卖地收入的年利息<占有农民租地所产生的农业剩余中的地租额,地主出租农地所取得的收入要高于卖地收入的年利息。这意味着,在明治中前期仍处于农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日本,地租(或者实物地租)高于按照当时借贷利息率计算出的地价。

因此,阪本[8]认为,农地的供给曲线与通常的情况相反,表现向右下方倾斜,随着价格降低,供给增加。而农地的需求曲线同样为向右下方倾斜,并且斜率更大。两条右下倾斜的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农地的市场价格和农地交易量。阪本的结论是“农产品价格(农地价格)与农地的交易量呈负相关”。

虽然阪本[8]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的现实情况,但对其分析过程存疑。马克思认为在研究地租时,可能存在“三个妨碍分析的主要错误”。而其中之一就是“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7]。虽然在前期的农地市场,地租与现代化的农地市场中地租具有共同性——“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7],但阪本可能忽略了当时地主在政治及法律上地位的优势,即地主在占有佃农生产的农业剩余中比例上所具有的有利地位。正是这种有利的地位导致了其对地租的占有从量上要高于与地价等额资金的借贷年利息,从而导致了地主核算的地价要高于农民核算的地价。而他仅从农地价格核算上的分裂推论出“地价与供给负相关”的分析过程显然有待进一步商榷。

与此相对,1912年以后,由于“前期的农产品市场”逐步消失导致了农地市场的结构变化,农地市场分化为近畿型(近畿及其他地区)和东北型(东北及其他地区)。前者表现为逐步现代化的农地市场,后者为仍然保留着“前期市场”特征的农地市场。

基于上述农地市场分析,“农地分散制的农地价格论”被提出。其主要观点为,追加农地取得的地租=增加的流动资本(增加的可变资本 增加的劳动力工资),即不是:可能支付的地租=农业剩余-平均生产成本;而是:可能支付的地租=农业剩余-边际生产成本。另外,由于追加分散的农地所产生的生产成本>追加毗邻的农地所产生的生产成本,所以,对于追加分散的农地可能支付的地租<追加毗邻的农地可能支付的地租。从而得出在耕地分散制度下农地价格和地租偏离的结论。

1945年以后,农地价格论表现出不同的含义。由于政府对农地流转和地租的管制,形成了低地租和高地价(超出利润范畴成立的程度)的局面。阪本[9]1968)认为19601965年前后是农地价格可以在限于农业范围内考察的时期,这一时期适用于“耕地分散制下的农地价格论”。但梶井[4]1970)通过对1961年后农地价格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现实中仍然存在“农地价格的土地价格化”(即农地价格与地租偏离并趋向更高)问题。随着农地价格的进一步上升,伊藤[11]1984)认为,到19711972年左右,已经是“农地价格化的消灭”“农地价格论的终焉”。即通过地租(农业剩余)的方式对土地价格进行经济上的计算已然不能解释现实了。1972年后,地价与地租进一步偏离。伊藤[11]1984)认为,农地价格已经高到了“农业收益不可触及的地步”,农地价格仅“由买方的支付能力决定”,而地租却“被农业收益的支付能力规定了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以上理论基本认同的佐伯[12]1976)认为,农地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政策管制和农地市场的分散),还应该考虑买卖双方的特殊“情况”,即卖方对于收入的持久稳定性和资产保有性的强烈意愿。也就是说,在日本,通过买卖形式实现农地流动集中的可能性很小。而当今的日本农地流动的形式主要包括租赁、委托生产、集落营农5,也恰恰验证了上述研究得出的结论。

3.2关于农地地租论的观点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农地价格的土地价格化”对农地直接买卖的阻碍,农地借贷流转的规模逐渐扩大。在此状况下,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派对肩负日本农业重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的研究开始增多。例如,在今村·梶井理论的基础上,伊藤[11]1984)把生产力分析作为研究起点,对农民的阶层构成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确认了新型农业经营体在经营上具有规模经济性。虽然关于地租的整体研究数量并不多,但仍有磯辺(1982[13]1985[14])、武部[15]1984)、宫崎[16]1985)等的研究值得关注。磯辺[13]对“低工资、高地租”的农业剩余的构成一直持批判态度,并在1945年后日本的自耕农农业结构的研究中发现了“工资与地租的冲突”的现象。武部[15]从农地市场分析的角度,对不同地域对应的不同市场分类进行了模型分析。宫崎[16]对地租进行了总括性的分析,使地租研究逐步体系化。从1985年至今已过去30多年,关于日本农业中地租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依然很少,而近期的研究又主要集中在对案例的调研和利用计量对已有理论的实证检验。何以产生这种情况,磯辺[14]认为,主要困难是在讨论生产力或生产率差异时,关于家族经营中存在的自家劳动的评价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自己劳动的评价是否会以及如何影响到农地流转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另外,关于地租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问题,也涉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在研究地租问题时需要对可能影响经济的意外因素加以考量,特别是农地的地理物理特性、农地制度、产权制度、交易成本等制度性因素对农地通过租赁市场流转集中都有一定的影响。

作为根本的问题,农地通过市场交易(租赁)困难是由农地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其不仅在地理位置上不可移动,农业生产本身也是一种“集体化的经济”。同时,农地也是一种具有多种外部性的资本,如对灌溉水利等基本设施的要求需要具有同一性,耕地的抛荒会成为病虫害的温床等。再者,在农村社会关系中,农地并非单纯的生产要素,也是象征家族社会地位的象征性财产,甚至被看作永续继承的家产,其对于农村社会的维持具有重要作用。

农地要想自由买卖或者借贷,所有权或借贷权的确立是前提。但是,即使确权后,对于借贷农地来说,流转方和租借方权利平衡也会左右流转的难易程度。对租赁双方权利的平衡,关系到农地租赁的达成效果。对于借出方来说,要保证能让其更容易地收回农地;对于借入方来说,要保证能让其安心地继续耕作农地。如果借入方的权利过强,借出方会担心无法收回土地而拒绝流转农地,则农地供给减少。相反,如果借出方权利过强,借入方担心会被强制收回农地而减少对农地的需求。甚至,由于经营不稳定,借入方会犹豫是否对大型机械等进行投资,从而可能会阻碍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另外,在农地租赁交易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寻找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土质和日照等农地条件的确认成本、交易条件的交涉成本、制度层面的手续成本等。交易成本的存在阻碍了农地市场顺畅地进行资源配置。加之,不在地主的存在也是搜寻交易对象成本增大的原因之一。农地的零碎、小规模所有也增加了交易对手的数量,从而增加了借入方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

4对中国农地流转的思考

1)从以上讨论可以确认的是,由小规模农户的分散经营向较大规模集中经营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必然过程,而此种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转变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升而产生的。对于农地集中流转来说,生产力发展对其发挥促进机制,但农地的特质及各种制度层面的因素对其影响也很大。目前,中国的农业从结构上来看仍处于类似于日本“前期的”生产方式——小农为主的生产方式。但随着二三产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带来的机械、服务以及科学技术等在农业中的应用,必然会带来农业生产率的差异化,从而推进农业结构(生产关系)的变化(现实情况也是这样),构建能够促进其结构优化的机制体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随着中国大多数城市工业化的完成,城市资本长期存在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趋势,这就为资本向仍未完成产业化的农村地区转移提供了条件。但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是农业结构变化的速度和比例,也就是农地流转集中的速度及应该达到的程度,不同经营规模的比例如何构成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二是关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包括家庭农场(大规模农户)、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类似于日本的集落营农),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通过市场来调整,也要考虑其长期性和持续性,通过政策重点扶持适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农业经营组织。

2)由于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所以并不存在日本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农地价格的土地化”问题,即农地买卖的价格与地租的偏离问题。当前,建立在农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一方面能为农地流转提供产权制度上的保证,从而加速农地的集中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升级;另一方面,地租特别是极差地租,作为农业剩余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在实现农业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带来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农地集体所有和三权分置在产权制度上,通过法的形式确立了各参与主体对其的分配和占有。也就是说,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能够从制度上解决日本存在的所谓的“低工资、高地租”问题,能够通过地租作为纽带从根本上保证农民、经营者和集体的利益和生产关系的和谐统一[17]。如何利用中国农地集体所有的优势,更有效率地调整农业中的经营结构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在农地整治和集中流转中,这种生产关系上的调整优势,会反过来促进生产方式向现代化农业转换,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

3)农地流转市场由于受到农地特质以及其他制度层面因素的影响,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另外,农地市场由于具有区域性,所以也不可能形成一个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从日本的经验来看,1952年日本农地法颁布,其中关于地租限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最高额限制(21条)、规定金额制(22条、23条)和减额请求权(24条)。其中,规定了地租上限的最高限额制在1970年的农地法修订中被废止,规定金额制于2000年的修订中被废止,后来的标准地租制度也于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被废止。目前,由地方的农业委员会设定建议上(并非强制)的“地租的标准额”,对显著超过此标准额的地租会劝导其降低地租价格。可见在日本,政府对于地租的管制在逐步放松,但地方农业委员会设定的地租标准(虽然其依据仍是以往的市场地租价格)仍会左右地租价格的市场过大波动。本文认为日本现在的地租制度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上,抑制了地租价格的较大波动,对于农地租赁市场的长期稳定具有正面作用、值得中国加以借鉴。

综上,中国的农业在所谓的“前期农地市场”和类似于“过小农户制”的实际情况下,要实现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和市场化,必须在农地制度、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并在农业政策上重点扶持符合中国特色的、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农业经营组织。最终通过建立保证市场运行的正的机制和减少影响市场机制的已有的负的制度性成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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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把农业用地分为耕地、园林、林地、草地和其他5类。为了与日本的农地(仅指耕作用地)进行对比及叙述的统一,此处的农地特指耕地。

2、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类来看,“过小农”是指由于经营规模小而分散的农业不能完全吸收家庭劳动力,仅依靠农业无法生存的农民阶层。

3、以地主佃农关系为主体的农业经营制度。

4、但是,农地流转集中速度本身是“假设”上的概念,对于其能够实现与否的讨论仍不够充分。农地经营中的结构变化程度的评价标准也应在理论上和实证上(从实践序列和国际比较两方面)进一步讨论。

5、日本农林水产省《农业构造动态调查地域就业等构造调查报告书》(2000年)对集落营农组织定义如下:以集落作为单位,在关于农业生产过程的一部分或全部达成共同化、统一化的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开展农业经营(仅采取农业机械的共同所有、种植协定或者给排水管理的协议措施的不在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