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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

作者:杜鹏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15页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 1650

 立足村庄社会基础,从土地的社会生命、价值属性和制度实践出发,阐释土地秩序的弹性,揭示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土地秩序定义了土地价值实现的路径和空间,凝结并沉淀了厚重的庄生活政治内容。集体土地制度实践通过嵌入土地秩序的社会历史脉络,彰显了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公共性和动态性,促进了村庄秩序整合与土地价值实现。以土地秩序作为政治分析的起点,在真实具的乡村社会和制度结构中还原土地的政治社会学意涵,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乡村政治的研究视域。

关键词土地秩序;土地价值;乡村社会;集体土地制度


土地是最大的政治。中国农村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大时代,历史的重负和发展的使命在土地问题上织造的层层迷雾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土地之于基层政治与大国治理的重要意义。随着乡村社会转型,土地冲突日益成为乡村政治的重要内容。研究者普遍从产权分析的范式出发理解土地冲突的发生机理,认为产权模糊是土地冲突持续发生的制度根源[1]。产权分析范式聚焦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解构,“土地”被抽象为“物”,沦为产权界定的客体。同时,当前乡村政治研究因立足于农民的权利起点,聚焦于权利与权力互动的政治过程,遮蔽了政治的土地基础。于是,土地冲突汇入乡村政治的权力漩涡,逐渐稀释了土地内在的独特性和规定性,土地问题日益被建构为一个农民权利问题。然而,笔者在长期的田野调查中发现,村庄视野中的土地首先是农民生产生活秩序的基础。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的政治意涵首先不在于抽象的土地权利,而是植根于现实生动的土地秩序。在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中形成的土地秩序是乡村社会政治秩序再生产的根基。因此,立足于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有助于农村土地研究与村庄政治研究的融合。本文试图立足乡村社会基础、历史传统和制度结构,理解土地与政治的关联基础,揭示土地秩序丰富的政治底蕴。在这个意义上,回到土地并非回到作为产权对象的土地,而是回到作为“总体性社会事实”[2]的土地秩序,以拓展土地研究的视野,并进一步深化乡村政治研究。

、乡“土”本色

在基层社会,土地分散在一个个相对封闭的村庄之中。在村庄总体性的规定下,土地流动性较弱,土地与村庄形成本体性关联。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3]开篇即指出了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本色”:“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性”虽不能概括中国社会的全貌,却揭示了“土地”之于基层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费孝通看来,乡土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不流动”,乡土中国因而是“捆绑在土地上的中国”①。因为不流动,就有了地方性,地方性展开为一个个村落在村落中形成血缘与地缘结构层次错落的社会圈子。费孝通的视角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性意义。农民与土地的关联是乡土中国的基础,并赋予村庄以“总体性社会事实”[2]的特征。通过土地与人的融通,村庄的“总体性”得以规定基层社会的构造逻辑[4]并投射为土地秩序。土地秩序成为村庄总体性意义的载体,奠定了乡土社会秩序再生产的坚实基础。

(一)村庄经济基础

在农业社会中,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在土地上劳动、居住,繁衍生息,彰显了土地的自然属性。“自然土地”是乡土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构成的整体性、存在的恒久性、数量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和性质的差异性,而且具有承载万物、资源供给和养育人类等功能[5]“自然土地”承载了人与土地有机和具体的关联,在村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土地的自然属性得以延续。

“自然土地”具有不规则性。土地的地理位置、水土条件、开发难度等因素的差异直接转化为土地剩余的差异。所谓土地剩余,即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包含家庭劳动力消费)和回报(土地产出)的差额。土地剩余是农民与村庄深度关联的必要条件。土地剩余的多少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乡土社会运转和维持的方式,进而决定了乡村社会的稳定性。在土地剩余充足的农村地区,农民依靠土地即可以获得相对丰裕的物质生活,此外,土地剩余也为村庄交往和社会仪式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经济基础。相反,在土地剩余稀薄的情况下,土地只能勉强维持农民的经济生活,导致农民积累能力薄弱,抗风险能力低下。农民家庭可能采取不同选择:或者依托地方市场发展家庭副业,或者外出闯荡,寻找新的经济机会,实现对家庭劳动力的充分动员。当然,在传统小农经济体系下,因外出的机会和风险较大,以村庄为单位的过密化生产成为农民的主要选择。于是,稀薄的土地剩余反而可能激活村庄内部的互惠伦理,并依托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孕育出多种多样的民间互助体系。

总体而言,户均不过10亩的“小块土地”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剩余,生计型的小农经济难以转化为积累导向的扩大化生产,因而无法从内部突破村庄社会原有的循环模式,孕育了内向稳定的乡土社会。黄宗智考察近代以来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小农经济发现,农业商品化虽然提高了土地剩余,却未能推动乡土社会的革命性变化,从而陷入“没有发展的增长”的内卷化状态[6]。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农民家庭逐渐形成了颇为典型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7]。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在一定阶段内仍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并构成了流动中国的稳定器和蓄水池[8]。

村庄秩序载体

乡土社会是特定血缘结构与地缘关系结合的产物。就自发秩序的发生机理而言,村庄秩序建构是在以土地为对象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展开的,土地因而是乡土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载体。作为乡土秩序的载体,土地集中体现为细碎的空间形态。托尼认为中国土地非常明显的特征是“已经被细细地分成了无数的条块”,并将其归因于土地细分化和耕地破碎化[9]。土地细碎化源于土地面临的人口压力,土地既承载着密集的村庄社会关系,同时也遭受密集关系的切割。

因此,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是村庄社会关联的基础,且不断更新村庄社会关联。具体而言,农民以土地为基础的实践活动规定了村庄社会互动的节奏、内容和动力。事实上,中国各地农村因耕作制度、劳力状况和自然条件的不同,孕育了形态各异的农耕结合形式。农耕结合本质上是以细碎土地为载体的生产关系形态,构造了村庄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具有组织化、稳定性和保障性的特征[10]。生产关系是在耕者的层次上界定的,是农民与土地实践性关系的核心,具有重要的社会动力学意义:第一,因农业生产遵循自然节律,农民面向土地的劳动实践定义了村庄生活展开的时间架构;第二,生产关系搭建了土地与农民沟通的渠道,农业生产的实践性内容逐渐升华为富有乡土本色与地方特色的文化内容,这是地方性知识生成的土壤;第三,劳动实践本身的伦理化。例如,田间管理的好坏与庄稼的长势是农民勤劳本分与否的象征,在传统农村社会,这甚至关乎子代婚姻的成败。劳动伦理因而是重要的地方性规范。概言之,生产关系是村庄社会关联的基础,它在更新村庄社会关联的同时汲取并吸附了丰富的村庄社会内容,从而超越了生产关系的范畴,逐渐通往总体性的村庄关系。

要注意的是,只有作为自然综合体的土地,才可能承载和凝聚总体性的村庄社会。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联尊重和包容了土地的自然综合体特征。中国基层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细碎土地格局是村庄社会内生性秩序发育的重要基础。土地固然限制了中国农民的外向发展意愿和能力,然而,土地的限制也由此塑造了村落社会内向积累的路径与方向,孕育了丰富的地方性规范与村落文化形式。这些沉淀下来的社会文化内容是村庄秩序再生产的潜在资源和社会基础。

土地的社会生命

乡土社会是“从事耕种的农民们”的社区[11]。在乡土社会现实情境中,“耕者”与“居者”的身份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其中,“耕”是“居”的前提条件②。因此,土地深度参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反之,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也持续塑造着土地的形态。村庄社会的密集关系将土地切割为细碎状态,同时又通过合作互惠式的生产关系弥合其裂隙,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联转化为村庄社会关联。在这个意义上,村庄社会深嵌入土地,塑造了土地的社会生命。

土地的社会生命源于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土地的社会生命虽然超越了土地之“物”的自然形态,但并不否定土地的自然属性。毋宁说,自然土地恰是土地社会生命之孕育和延展的基础。土地构成村庄社会秩序再生产的深层基础。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费孝通写道:

“一直在某一块土地上劳动,一个人就会熟悉这块土地,这也是对土地产生个人情感的原因。人们从刚刚长大成人起,就在那同一块土地上一直干到死,这种现象是很普通的。如果说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张。”[12]

费孝通的这段话比较形象地描述了农民与土地交融的劳动过程和生命历程。不同于《江村经济》最后向土地问题的回归,《禄村农田》一开始就显示了费孝通更为自觉的土地视角。在这本著作中,费孝通从“农作”(即土地利用具体方式)开始,相继讨论农作方式、劳力利用、农田负担、农田分配、生产关系、生计态度和社会体系[13]从土地不同的实践维度呈现了村庄的“总体性社会事实”。仝志辉[14]认为村庄的总体性在实践中生成和凝聚:“这种总体性在实践中的生成机制,很难通过静态的结构分析揭示,但却是理解总体社会事实之不可或缺的一环。

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联不仅体现在“农作”的生产之维,而且体现为“居住”的生活之维。农民与土地关联方式的差异并不否定农民“耕者”与“居者”身份的统一性。在农民劳动实践中孕育的村庄文化模式塑造了乡土社会的行为逻辑和秩序机制,逐渐沉淀为熟人社会的空间秩序。事实上,只有纳入作为生活载体的土地,才能形成对村庄土地秩序的整体关照,从而理解土地秩序的完整意涵。通过生产关系的社会化和空间关系的伦理化,土地逐渐超越其原初的自然属性,逐渐浸染了村庄的“总体性”,舒展了土地的社会生命。

由此可见,农民与土地的实践关系与权利关系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实践关系体现了农民与土地的暂时性、开放性和模糊性等关系属性,而权利关系体现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永久性、独占性和清晰性等关系属性。相对而言,实践关系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延展性,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是实现村庄社会不同面向和不同层次内容之集聚和整合的基础。随着村庄的总体性社会事实以土地为中心的集聚和生成,土地的社会生命愈益厚重。

二、土地价值政治的动力基础

人类学研究虽然注意到“初民社会”场景中土地价值的独特性,即土地非商品和非经济的特征[15]却因“符号—象征”的分析路径和文化导向的现实关怀,土地价值时常淹没于土地的文化意义之中。然而,作为文化要素的土地同时也是农民生产生活实践的基础,满足了农民功利性的物质生活需要。因此,有必要从土地的“象征论”深入其“实用论”,阐释土地文化意义的实践理性③,揭示土地价值的实现逻辑。

在村庄社会视野中,土地价值的分析起点是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实践对象的土地④。首先,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具有使用价值。农民以耕者身份与土地结合是土地使用价值实现的前提。其次,土地具有交换价值,呈现出一定的商品属性。交换价值赋予农民与土地关系更大的流动性,拓展了土地价值实现的链条。土地的交换价值既可能服务于其使用价值,也可能沿着更为开放的市场通往土地的财产价值⑤。土地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社会属性与商品属性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张力。

(一)使用价值

马克思[16]认为:“一种物品的效用,使它成为一个使用价值。”马克思以商品作为分析起点,使用价值最初限定于商品的属性,并构成价值的物质负担物。一个物体可以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使用价值源于物品的“有用性”。问题在于,通过将使用价值抽象为“有用性”的客观属性,割裂了使用价值与主体的实践性关系。使用价值的实现即物的“消费”(生产性消费或生活性消费)行为。若跳出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社会框架和商品理论起点,村庄社会视野中的土地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面向。

使用价值是村落土地的本质属性,也是农民与土地实践性关联的价值表达。因此,使用价值主要体现为土地的功能和效用,是农民实践活动的产物,因而是在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中具体定义的。可见,土地只有纳入农民的实践过程,并成为农民的实践对象,才能激发和显化其使用价值。不存在孤立于生产生活实践之外的使用价值。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土地也就无所谓使用价值,成为纯粹的“处女地”。使用价值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价值实体。波兰尼[17]认为:“土地是一种与人类制度紧密相关之自然的要素。将土地孤立起来并使之成为一种商品,也许是我们的祖先所做过的事中最不可思议的。”商品土地割裂了人与土地的实践性和总体性关系,不符合村落中的土地现实。使用价值是在农民与土地的实践关系中实现的。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并非平面、单一的关系,而是立足于“总体性社会事实”蕴含的立体、多维关系。根据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内在结构,土地使用价值的实践维度可具体操作为人地关系、土地关系和社会关系等三个方面,三者共同塑造了土地使用价值的效用和形态。

首先,土地面临的人口压力从稀缺性角度定义了使用价值的配置空间。人地关系是土地使用价值的基本约束条件,构成使用价值的硬约束。人地关系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人地关系面临土地总量限制和人口规模的约束。人地关系越紧张,土地负载越重,往往越能够充分激发土地的使用价值。例如,紧张的人地关系直接导致了中国小农经济较高的土地生产率和较低的劳动生产率。密集的劳动投入充分释放了土地的使用价值。不过,紧张的人地关系能否转化为土地使用价值,还依赖于村庄视野中人地关系的微观配置。一般而言,土地的均衡配置是农民与土地充分结合的重要条件,从而突出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联,抑制土地的财产化。在这个意义上,“平均地权”蕴含了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的预期。

其次,土地的功能配置从有效性角度定义了使用价值的实践内容。村庄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促进了土地的功能分化,例如耕种、居住、生态、养殖等等。其中,土地最为重要的两个功能类型是耕地和宅基地。在人地关系的硬约束下,土地功能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是使用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式。同时,村庄社会的绵延与变迁也产生了土地功能调整和重置的需要。典型的情况是,当人口过密化导致耕地负载加重和耕地需求强烈时,农民往往压缩宅基地需求,以释放农民对耕地的需求,实现土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可见,自然土地具有较强的功能可塑性,功能的可转化性释放了土地功能配置的空间,因而包容了使用价值的质性差异,展现了土地系统的整体性和有机性。其中,农业生产功能是村庄土地系统的基础,是土地使用价值的基本参照,定义了土地功能配置的方向和空间。土地系统的功能均衡是使用价值实现的重要条件。

再次,土地的空间格局从社会性的层次定义了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路径。村庄土地的空间格局呈现出细碎分布的典型特征。土地使用价值路径陷入村庄密集社会关系,村庄社会关系的梳理与整合因而是消化其“负外部性”,并释放土地使用价值的关键。使用价值的实现路径高度依赖于村庄社会关系的公共性:村庄公共性越强,越能够消化土地细碎化的负面效应,突破细碎土地格局的限制,促进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相反,村庄社会的理性化和个体化放大了土地细碎的负面效应,提高了土地利用的协商成本,压缩了使用价值的实现空间。可见,村庄社会的关系动员,是土地使用价值有效实现的重要条件。如此,使用价值的实现也重构了村庄社会关联的基础。当然,为了回应村庄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对土地细碎空间格局本身的治理,如一些地方探索的土地整合⑥,进一步拓展了使用价值的实现路径。

以上三者紧密相关,并分别从使用价值的界限、内容和路径等三个方面规定了土地使用价值的基本属性和实现逻辑。在村落视野中,土地的“有用性”并非土地的内在属性,而是一个实践问题。自然土地先于人的实践活动而存在,土地首先是农民的实践对象,农民的实践活动是土地使用价值显化的基础。基于自然土地的底色和村庄社会的架构,土地的“自然性”转化为“有用性”,并逐渐呈现出合乎村庄社会生活需要的分配状态、功能模式和空间格局。可见,农民的实践活动充分释放了土地使用价值的“质”的具体性和多样性。使用价值是村庄土地价值的本质属性。村落土地价值并非“抽象劳动的凝结”,因而难以还原为可交易的价值量。使用价值是在农民生产生活的实践过程中规定的,并彰显其价值的质性基础。这意味着土地的使用价值内在于土地的社会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土地价值实现动力经由农民与土地的实践关系而形成村庄社会动员,开启并影响村庄政治的走向和节奏。如果将使用价值的质性差异夷平为抽象、单一的价值量,土地与村庄社会的本体性关联必然走向断裂。

交换价值

村庄社会绵延过程包含了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更新,因而预留了土地商品属性觉醒和交换价值彰显的空间。事实上,即便是在相对封闭和静态的传统村庄社会,土地买卖也时常发生,买田置地是农民家产积累和绵延的重要方式。土地的总体性意义并不必然遏制土地流动和市场交易。根据马克思的商品理论,一个物品只有通过交换行为和交换过程才成其为商品。交换价值因而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体现了使用价值之间的比例性关系,进而彰显了商品价值的社会属性[16]。土地的交换价值反映了农民以“买者”或“卖者”身份与土地的关系。问题是,村庄视野中的土地并非纯粹的商品。基于土地社会生命之限定,交换价值始终缠绕在使用价值之上。

形式主义经济学理论强调市场机制之于价值的优先性,预设了交易费用为零的市场交换过程。交换价值脱离使用价值的规定,浮动于市场供求关系,成为价格机制的表达。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通过市场的抽象化回避了市场的动力学问题:交换行为如何发生?市场运行动力何在?事实上,在中国基层社会,现实的土地市场往往存在层级和结构,形塑了交换行为的发生框架。村庄土地的总体性意义制约了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转,并且形塑了村庄本位的市场规则和交换逻辑,从而限制了土地市场的自发运作空间,因而难以合乎形式主义经济学模型设定的理想状态。

可见,基层社会中的土地流动存在路径和范围的限制。土地的社会属性和商品属性共同定义了土地的市场位置,从而形成土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均衡:一方面,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因交换发生的具体场域的规定,交换价值一般难以突破使用价值的本质规定;另一方面,交换价值也提供了土地秩序更新的可能性,以优化农民与土地的实践关系,进而拓展使用价值的实现空间。在这种均衡模式下,因基层市场的村庄社会嵌入,土地交换价值指向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使用价值有效实现的重要载体⑦。使用价值设定了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动力,也是交换价值的最终归宿。交换价值源于基层土地市场的定义,不同于使用价值的质性差异,交换价值通过化约为价值量而实现土地秩序更新,进而重构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改变了使用价值的实现框架。

在以上阐述的土地价值实现逻辑中,土地交换行为并无交易本位的价值预期,而是诸如家庭生命周期、家庭策略等“实用理性”的产物。村庄现实、具体的生活逻辑抑制了“神圣市场”⑧秩序,彰显了土地与村庄的本体性关联。当然,交换价值并不必然反馈为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它也可能走向农民与土地的财产性关联。那么,土地使用价值的基础性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土地交换价值的扩张?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土地与村庄的本体性关联始终面临潜在的稳定性危机。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土地流动性的强化可能瓦解土地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均衡。随着土地市场化走向深入,市场机制逐渐切割了土地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原初关联和相对均衡。土地的使用价值淹没于更为宽广的市场链条中,从而释放了土地交换价值的实现空间。交换价值挣脱使用价值的规定和束缚,呈现出更强的扩张性和自主性。在土地市场化的链条中,交换价值逐渐成为土地价值的本质。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逐渐嵌入租佃、雇佣等财产性关系,面临财产权的侵蚀和剥夺。

价值的伦理化

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是基层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因此,土地价值实现内在于村庄社会再生产机制。村庄社会限制了土地价值的自主扩张能力,赋予土地价值实现以伦理效应。事实上,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中,土地价值的实现是最为基本的问题。土地价值实现既非土地本身的配置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农民土地权利问题。土地价值是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中具体界定的,并且通过农民与村庄、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而拓展其层次和高度。土地价值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调控,避免土地价值封闭在土地的自然形态和权利外壳之中,进而将土地价值导入村庄秩序再生产的轨道。因此,村庄视野中的土地价值实现是一个内在超越的升华过程,而非面向外部的自主扩张过程。

在产权的视野中,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往往归结为权利关系。完整而明晰的产权被视为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价值有效实现的前提[18]。问题在于,农民权利可能锁定并割裂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逐渐窒息土地使用价值的基础。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是抽象之物,而是在具体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承载了村落道义,孕育了政治的能量。土地价值以农民为中介建立与村庄社会的关联。因此,土地价值并非自在于土地之内,而是依附于人的实践活动。土地价值的伦理化设定了土地价值实现的社会向度,即土地参与农民生产生活秩序的过程。土地价值因而是具体的生产生活内容,而非抽象的价值量。土地价值内在于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中,而且沿着土地的社会生命走向伦理化。

三、地权实践政治的表达路径

土地不仅因嵌入村庄而获得社会生命,而且因卷入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而表现为价值的伦理化。土地价值的实现动力是村庄秩序演化的深层力量。土地制度是调控土地价值的重要方式,土地制度的属性直接决定了土地政治化的路径和空间。本节将基于土地的社会生命与价值属性,讨论村庄地权的历史脉络和实践逻辑。相对于土地制度由传统地主私有向农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转换存在的制度性断裂和跳跃,地权的实践逻辑则展现出一定的延续性,即始终聚焦于土地与村庄之间的本体性关联。地权实践因应了土地的社会生命,并从中汲取了地权配置的社会动力学机制。因此,土地的政治化不是土地权利的政治化——即伴随着地利博弈和地权冲突而来的政治能量的直接释放,而是集体制度的内部实践过程,这些政治能量渗入土地的社会生命。相对于传统地权配置的社会机制,集体地权在嵌入村庄社会的同时也获得超越村庄社会的制度支点。集体地权的内在超越性源于其国家指向。

(一)传统地权配置

在传统中华帝国体系中,皇帝以“天子”的名义享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正所谓“天下之地莫非王土”。皇帝对土地拥有的抽象所有权具体化为“皇粮国税”的资源动员和资源汲取,这是土地之于国家的政治意义所在。因此,维持农民与土地相对稳定而有效的结合是中华帝国治理体系运转的基础,典型的体现是自先秦晚期以来形成的“编户齐民”制度。编户齐名制度的有效性植根于地权的政治分配。由于中国古代缺乏有效干预基层土地秩序的基础性权力,难以维持“编户齐名”制度的有效性。土地兼并和集中也是常有之事,土地政治化的波动性周期展现为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

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传统小农社会实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19]。这一论断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以中国的村落社会比附西欧的封建社会,遮蔽了传统乡土社会基础结构的独特性,忽视了地权主体的复杂性。其次,过于倚重所有权概念,忽视了所有权本身的历史基础和实践逻辑,难免存在概念与现实的错位。如果将传统地权配置还原为单纯的所有权制度,就难以理解传统中国村庄地权的真实形态。因此,需要基于地权的主体结构和实践逻辑,理解传统村落地权构造的原则和形态。

西方私有产权的“排他性”与“可转移性”并非中国乡土社会土地产权的本质。林辉煌等人发现,中国乡土社会的产权是一种非排他性的、非可转移性的,建立在血缘基础上,通过代际更替和兄弟分家实现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并维护财产永恒存在的产权形式[20]。这种“家业产权”构成了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家业产权”概念突出了“家”的基础性和“业”[21]的共生性。“家”的基础性意味着乡土社会中的农民并非独立的地权配置主体。“社区本位”和“伦理本位”分别规定了地权配置的外部边界和内部原则,进而形成了以家产为核心的地权配置逻辑。“业”的共生性实际上强调的是乡土社会中产权实践的灵活性、整合性和包容性。“业”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的,它构成乡土社会地权秩序的核心。“业”的观念侧重于土地孳息,其本质为“养育”而非“支配”,支撑“业”的是一种朴素的生存伦理,人与“业”之间是共生性的相互依赖,而非单向度的控制[21]。由此可见,只有进入基层社会具体场域和地权实践的微观层次,才能揭示地权主体的社会构成和地权实践的价值指向。“家业产权”概念显示了乡土社会地权的复杂属性,且集中体现为地权分配的差异性和地权分化的多重性。

地权分配聚焦于地权主体配置。历史上的地权分配格局呈现出比较典型的区域特征,例如,华北多自耕农,地权相对分散,而华南多佃农,地权相对集中。然而,地权主体的类型差异并不能抹杀其同属于乡土社会产权的基本特征。事实上,由于地权主体同时也隶属于家庭和村落结构,地权主体配置还需遵从家产配置的原则和规范,从而以家为中心实现了历时性延伸和结构性拓展,模糊了地权主体。家的扩大化是地权分配主体扩大化的基础,它在一定程度上修复或扭转了地权配置的初始状态。家庭再生产过程也导致了地权的逐渐分割和分散[22]。

地权分化聚焦于产权实践逻辑。在乡土社会的地权实践中,“业”并不要求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仅需得到某一层面的使用许可。“物”与“业”是一对多的关系,一块土地上可以同时成立多项内容与形式皆不同的“业”,各得其所、相安无事[21]。如此,不可分割与还原的土地与多种层次的“业权”得以统一。明清以来一些地区形成的“田面”和“田底”分离的权利构造、亲邻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规定以及从典卖、活卖到绝卖等层次不同的产权实践,维持了地权流动与村落稳定的相对均衡⑨。在这个意义上,以地权分化为基础的产权实践隔离了土地市场对乡土社会的消极影响,维持了乡土社会的总体性和完整性。地权分配和地权分化共同形塑了传统中国村落的地权配置。地权分配界定了权利的主体关系,并嵌入家产配置逻辑;地权分化界定了权利的结构分化,以维持村庄与土地的关联性。在这个意义上,地权分配是地权分化的基础,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地权分配的市场化是地权分化的诱因。反之,地权分化也进一步拓展了地权分配的空间,反映了乡土产权的社会适应。地权分配与地权分化的交互作用是传统农村地权分散化的深层原因。依托地权配置的社会机制,乡村地权的集中与分散的变奏趋于和缓,缓解了地权变动之于基层村庄社会稳定性的影响。因此,传统地权秩序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象征性[23]。地权深深地嵌入乡土社会,受乡土社会的总体性和乡土结构的差序性的浸润。如此一来,传统村落的地权配置主要是乡土社会结构和地方性规范的一种映射,具有“习惯法”的色彩。传统村落地权因而是以“家业产权”为基础的产权构造形态,进而塑造了“自生自发”的地权秩序。

由于传统的国家政权无力干预基层社会中的地权配置,也缺乏一套统一且有效的土地制度,土地秩序调控的压力主要由村庄社会承担,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族田、庙田等“族产”和“公产”,从而以“族产”和“公产”约束和整合分散、自发的“家产”配置逻辑,强化了村落共同体。土地配置的“差序格局”塑造了乡土中国的产权基础[20]。因此,传统地权实践虽然指向乡土社会再生产,但地权实践始终内在于乡土社会的伦理网络。地权实践对乡土社会的顺应性而非超越性导致地权实践规则的复杂化,进一步遏制了地权的能动性和凝聚性。地权主体构造与地权实践逻辑的分离导致地权分配与地权分化的龃龉,为使用价值向交换价值的转化和土地的财产化提供了通道,从而埋下了地权配置失衡的隐忧。随着乡土社会的转型和地方规范的变异,地权的分配往往趋于失衡,而地权分化显然难以单独支撑和应对地权分配持续失衡产生的压力。村庄社会最终走向分裂,乡土社会内部的自生自发地权秩序⑩解体。

集体地权构造

由于缺乏土地政治化的调控能力,失衡的地权秩序孕育的政治能量往往冲破现有的政治社会结构,“农民起义”和“均田免粮”成为重置土地秩序的主要机制。传统地权秩序的表达性和波动性致使土地深埋在基层社会内部,难以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能动性因素。因此,如何构造土地与政治的制度化联结机制,成为乡土社会重构和现代国家建构的关节点。集体土地制度延续且超越了传统村落土地秩序,统合了地权主体私人性与地权实践公共性的张力,逐渐形成了“共有私用”的产权结构⑪。原有的私人性权利主体与公共性实践指向二者之间的张力逐渐转化为农民个体使用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张力和冲突,触发了以“土地调整”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地权再分配制度。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集体土地所有制适应了中国农村的现实基础与发展阶段,同时也将基层社会纳入国家总体视野。集体土地制度对传统村落地权配置特征的延续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体所有权否定土地的物权属性,强调农民的集体成员权,从而延续了村落成员权的传统;第二,集体所有权以“农民集体”为归属主体,延续了“家业产权”的模糊性特征;第三,土地集体所有权大多归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熟人社会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从而延续了原有的村落产权边界。

但是,集体地权与传统地权之间也存在本质差异。集体地权源于国家的制度输入和制度构造,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产物。依托基层组织体系和权力网络的重构,集体土地制度扎根于乡土社会,且构成乡土社会组织和动员的土地制度基础。土地的集体化塑造了乡土产权制度化的独特路径,集体地权弥合了地权分配与地权分化的裂隙,吸收了二者相对独立运行的张力。自生自发的社会性地权秩序被导入集体的制度框架,并经由集体土地制度实践转化为政治过程。可见,集体土地所有制重塑了土地政治化的路径,奠定了土地与政治关联的制度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土地的政治化是土地的集体化和制度化共同作用的产物。具体而言,土地的集体化适应并尊重了乡土社会的总体性。同时,基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政治化过程中的政治能量获得建设性与可控性的释放渠道,维持了历史传统与制度目标、有效性与规则性之间的平衡。可见,土地的制度化和集体化分别定义了土地政治化的形式和内容。当然,集体所有权限定了土地制度化的程度,展现了有别于土地产权路径的土地政治化机制,维持了土地秩序的弹性。

集体地权既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也是一个实践性范畴。历史性范畴体现为国家政治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具体化为集体所有权的内部分化过程;集体地权的实践性主要体现为面向村庄社会的地权分配和土地调整过程,突出了集体所有权实现的政治生产意义。在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地权分化内在于集体,由集体统合与配置,以避免村庄体系与市场体系的错位。基于土地利用和生活模式的村庄内部面向,地权分化过程释放了集体土地制度的灵活性。这些灵活多样的地权实践形态丰富了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奠定了集体地权演化的适应性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24]。

土地政治化的路径

农民与土地的实践关系是村庄再生产的微观基础。土地因而逐渐承载村庄社会生活中的关系与利益,形成高度的契合性关系。土地的政治化,是指土地从村庄日常社会生活过程中脱离,且激活村庄社会关系与利益结构的过程和状态。传统乡村地权缺乏土地政治化的制度基础,土地激发和孕育的政治能量散溢到其社会生命之中,转化为村庄的生活政治,并通过村庄社会消化⑫。土地的集体化则构造了土地政治化的制度基础。集体地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形成了不同于西方产权理论视野的土地政治化模型,“土地—集体制度—政治”的模型。相对而言,产权视野下的土地政治化模型可概括为“土地—产权制度—政治”的模型。

产权制度通过消费土地的社会生命实现土地的政治化,因此,土地的政治化也是土地权利冲突和利益博弈的过程,从而不断侵蚀着土地的社会生命,土地承载的历史记忆和社会关系均压缩为利益博弈的资源。相反,集体土地制度通过引导和调控土地的社会生命实现土地的政治化,土地的政治化因而是分散地权整合与土地价值实现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集体制度与产权制度展现了迥然不同的理论渊源与实践逻辑:它既从土地基础的层次重构了村庄秩序整合的动力机制,同时也避免了村庄社会内生活力的丧失。在该模式中,“制度”以“实践”的形态引入,突出了集体土地制度内部微观实践过程蕴含的相对独立的政治意义,从而超越了集体土地制度变迁的宏观政治逻辑。沿着制度的实践脉络,村庄视野中的土地不仅是产权界定的对象,而且规定了产权界定的路径、能力和限度。因此,集体土地制度凝聚了地权实践中弥散性的政治能量,并将其转化为政治性之生产的基础和契机。土地的社会生命进入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轨道,并转化为集体土地制度的政治生命。可见,集体土地制度是土地与村庄、国家之政治关联的制度通道,也是土地价值伦理化的政治通道。土地制度与土地价值的匹配度决定了村庄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土地制度的能动性决定了村庄秩序的变迁适应性。

四、土地秩序的弹性

土地的社会生命意味着土地不能化约为土地利益的加总与组合,土地沉浸在村庄密集的社会关系和历史绵延中,形成特定的土地秩序⑬。土地秩序与村庄秩序相互呼应。所谓土地秩序,主要指的是在村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土地配置格局与关系模式。土地秩序提供了透视和理解中国基层政治社会结构及其转型的微观切面。

(一)土地秩序的连带性

土地秩序是村庄生活政治内容沉淀的容器,因而展现了社会连带的特征。在此,“生活政治”并非安东尼·吉登斯原初概念意义上的指向现代性视野中个体自我实现和生活方式的政治,而是政治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泛化、日常生活被提升到政治层面予以解读的一种范式[25]。其展现路径往往是“政治生活化”与“生活政治化”,其中,前者将政治渗透到日常生活,后者将日常生活转化为政治[26]。生活政治的形态与村庄社会的总体性社会事实的特征有关。村庄的总体性赋予生活政治的生产、表达与实践的轨迹以迂回、曲折、隐蔽的特征,因而难以分化出独立、清晰的政治领域和政治对象。村庄生活政治是农民日常生活的有机内容,也是塑造农民政治心态的重要载体。

土地秩序是吸附和集聚生活政治内容的载体。村庄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张力往往通过土地纠纷或土地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往往正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不满,使得细微的土地争端放大为村庄公共事件。土地问题往往是农村最敏感和最主要的矛盾引爆点:土地冲突可以在任何时机、因任何事件并以弥散性的方式出现。基于其连带性特征,土地秩序深度卷入村庄社会政治秩序的再生产过程,赋予土地政治化以嵌入村庄社会的深度。

因此,土地秩序与村庄秩序之间存在隐秘复杂的关联。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凸显了土地之于村庄社会关联的枢纽地位⑭。土地秩序是农民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且持续受到农民生产生活逻辑的塑造。例如,土地的边界调整和空间变动,土地利用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等,均能够转化为土地秩序再生产的要求。土地的社会生命因而不断卷入并承载村庄生活政治内容,这些生活政治碎片缠绕在土地的社会生命中,最终形成“剪不断理还乱”的交织固结状态。当然,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并不终止于村庄社会,而是经由村庄而延及国家。无论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还是国家治理转型,常常需要面对基层社会的土地秩序。因此,土地是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媒介。当然,土地秩序沉淀的政治能量最终可能突破村庄的常态秩序,重构农民与国家的政治关系。

土地秩序的村庄社会连带赋予土地秩序以村庄日常生活面向,土地得以超越土地利益的层次,并经由土地秩序进入更为深广的政治社会领域。土地与村庄的往返互动不断激荡和丰富了土地和村庄共享的“总体性”意义,从而奠定了土地政治化的重要基础。在连带一体的村庄政治社会中,土地的政治化成为一个面向村庄社会进而面向国家政治的开放和包容的过程。

土地秩序的公共性

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强调了土地对生活政治内容的吸附效应,但土地秩序可能面临生活政治内容之围困与堵塞,引发生活政治内容的无序释放。因此,梳理沉淀于土地秩序中的生活政治内容,重置村庄与土地的公共性关系,是舒展土地社会生命的关键。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土地政治化的规范性指向,定义了土地政治化的实践脉络。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基层社会善治秩序的底色。

土地政治化不仅意味着土地秩序的重构,而且意味着沉淀于土地秩序中的厚重政治内容的激活与疏解,后者是土地秩序更新难以绕过的环节。基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的政治化梳理和重构了土地的社会生命,从而理顺了土地与村庄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对其连带性的拓展和规范,只有建立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土地秩序中沉淀的政治内容才能析出为政治性。要注意的是,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不等于土地本身的公共品属性。集体土地虽属于集体范围的公共品,具有对内共享和对外排他的特征。然而,土地的“公共品”属性可能面临农民策略性行为的侵蚀。例如,江汉平原地区因1980年代分田到户以来土地少有调整,集体地权的实践性未能有效伸张,个体凭借狠气、暴力等私人性力量逐渐侵蚀集体土地,产生大量的“黑田”⑮,瓦解了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可见,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属性并不必然转化为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反而可能陷入“公地悲剧”。公共品的私人性利用往往打破农民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引发土地秩序的失调和村庄治理的失范。可见,土地秩序的公共性超越了土地作为公共品的制度属性,是集体土地制度实践的产物。

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不仅是土地本身的制度属性,而且是村庄与土地的关系的反映。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依赖于集体内部的再分配机制,农民按照集体成员身份无偿且平等地获得土地使用权利。因为生老病死和婚丧嫁娶导致人口的持续变动,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不仅体现在初始分配,而且体现为伴随人口增减的周期性土地调整。“死人不能与活人抢饭吃”反映了农民朴素的生存正义观,体现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心态。扎根于生存伦理的政治心态始终缠绕在土地秩序之上,并随着基层政治的脉搏而起伏。

具体而言,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包含两个维度:首先,土地秩序的公共性是集体地权实践的产物,后者抑制了农民与土地的“私用”关系之固化。“共有私用”地权结构的张力意味着集体土地始终面临“内部治理”的需要。其次,村庄与土地的关系并非固定不变,集体土地制度服从于国家政治调控的需要,土地秩序的公共性面向国家敞开,从而定义了村庄与土地的动态关系。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因而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相对性。归结而言,土地秩序的公共性体现为集体干预和调控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土地的集体归属超越了“公共品”的形态,包容了土地的社会生命,进而构成政治共同体生成的隐秘路径。因此,集体地权是土地秩序公共性的制度基础,维系了土地秩序的公共性。

土地秩序的动态性

土地价值的实现需求孕育了土地秩序再生产的深层动力。因村庄土地使用价值不可还原为抽象且可通约的价值量,而是存在显著的质性差异,其价值实现因而依赖于特定的目标导向。如何安顿和规划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决定了村庄土地价值的有效性程度。当然,由于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和公共性,土地秩序往往承载和吸附了来自农民、集体和国家等不同主体关于土地价值的伸张,土地价值的实现必然绕不开土地秩序的反馈。土地秩序的动态性赋予土地价值实现以较强的灵活性。具体而言,土地秩序的动态性主要体现为内部功能结构、地权归属层次和主体匹配关系的动态调整。

第一,内部功能结构的转换。集体制度强化了土地的生产性与价值的使用性,从而淡化了土地权利配置的意义,强化了土地功能配置的意义。相对于权利的抽象性,功能对现实需要具有更高的敏感性。集体土地制度通过“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消解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想象。农民以集体成员而非权利主体的身份享有土地使用权,进而释放了集体内部土地功能灵活配置的空间。集体成员权的核心是以农民与集体的社会性和制度性关系框定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系,赋予土地秩序以功能调控的空间。这可见之于“宅田合一”的地方性实践⑯。土地功能的灵活调整有利于充分释放土地的使用价值。

第二,地权归属层次的切换。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定义了土地的制度属性,而且也基于土地功能之变定义集体的层次。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土地归属于村民小组,但是,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具有绝对性。在村民小组之外,行政村和乡镇均属于集体的不同层次。中国不仅是内部差异极大的巨型国家,而且是基础结构快速变迁的转型社会,因此,中国农村社会不仅呈现出南方宗族型村庄、北方分裂型村庄和中部分散型村庄的社会结构差异,而且也存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源密度的差异。南中北和东中西的区域差异格局下,土地以不同的功能参与村庄发展和转型过程。不同的土地功能定位产生了对土地产权单元层次的需求,并转化为土地产权单元的调整动力。集体土地产权单元的伸缩性赋予土地秩序以动态性。

第三,主体匹配关系的变迁。伴随着村庄市场化转型和人口外向性流动,农民与村庄同构、耕者与居者一体的状态逐渐打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逐渐松散化,流动成为农民的常态。中国现有发展水平和阶段决定了农民流动的策略性,农民的流动离不开后方村庄秩序的稳定。“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维系了农民与土地看似松散实则富有韧性的关联,同时,集体内部的互惠式流转维持了外出农民与土地再次结合的可能性。

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孕育了土地秩序持续更新的需求。人地关系的基本格局虽然限制了中国走出小农经济的步伐,但却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国掉入“小农经济”的陷阱[27]。当前的小农经济已经高度嵌入市场,细碎的土地格局日益成为问题,它不仅束缚农民劳动力的解放,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土地秩序的动态性通过农民家庭生命周期和村庄社会流动而释放出来。土地秩序的动态性最终落实为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过程,从而回应了土地价值实现的动态需求。

五、找回政治的土地基础

相对于传统地权配置的地方性和自发性,土地秩序展现了历史的厚度、社会的广度和政治的高度。事实上,在制度经济学的视野中,产权不是有形的物品,而是一束抽象的社会关系[28]。土地的产权建构挤压了土地与农民的实践性关联,进而弱化了土地与村庄的本体性关联。“社会关系”的丰富内涵实际上抽象为“交易关系”,土地因而也从实践性和生成性的生产关系中剥离并还原为“物”,土地附着的具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趋于形式化和抽象化。作为纯粹之“物”的土地先在于村庄社会关系,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系——“物权”——成为农民社会关系的基准,村庄社会关系因而遭遇“物权”的切割,逐渐丧失原有的延展性和丰富性。若将土地还原为赤裸的经济要素,则斩断了土地的社会生命,剥离了土地价值实现的政治过程,从而中断了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事实上,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公共性和动态性分别是土地的社会生命、制度脉络和价值动力的体现,三者相互限定和支撑,赋予土地秩序以厚重而坚韧的弹性。土地秩序固然沉淀了村庄社会的生活政治内容,但这些内容通过集体土地制度实践过程的疏导和消化,输出为土地秩序的公共性和土地价值的有效性。土地秩序因而具有厚重的政治底蕴。

土地秩序是土地政治化的起点。土地秩序再生产是政治性凝结和析出的基础,定义了土地与政治关联的基本通道。这具体包括两个相反相成的向度:一方面,村庄生活政治内容在土地秩序中的沉淀和发酵,凸显了土地秩序对弥散性生活政治内容的聚焦;另一方面,土地秩序的更新激活、释放并梳理村庄生活政治。可见,土地秩序不仅承载村庄与国家的政治内容,而且消化并整合那些沉淀其中的政治内容。土地的政治化因而是嵌入土地秩序的升华过程。

事实上,中国农民的政治形象颇为复杂,并体现为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复杂性。一方面,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土地因而限制了农民的政治视野,中国基层社会成为一盘散沙的状态。另一方面,农民与土地的关联也可能孕育出富有韧性的政治品格与开放包容的政治心态,并构成社会主义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农民的政治形象看似不可调和,实则统一于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在“共有私用”的制度设置下,需通过集体土地制度实践来维持“共有”与“私用”的平衡。农民的生存动力、理性策略和道义情感只有经过土地秩序的沉淀和集体自主性的升华,才能转化为村庄政治共同体建构的基础。土地秩序的升华机制预示了土地政治化的内在性超越路径。土地秩序释放的政治能量转化为政治秩序生产的能量和资源。在这个意义上,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不仅辐射村庄政治秩序,而且奠定了国家政治德性的基础,土地秩序逐渐超越土地的“自在之物”状态。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提供了拓展乡村政治研究的可能。当集体土地制度不再仅仅是土地政治化的对象,而是成为土地政治化的主体,关于土地政治的研究便不再仅仅是指向地权冲突的经验现实,而是展开了更为立体、丰富的乡村政治画面。


注释:

①费孝通《江村经济》一书的英文原名即为“捆绑在土地上的中国”,即:Earthbound China

②“耕者”与“居者”的分离是市场体系深度渗入乡村社会的结果。随着中国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农民从“离土不离乡”逐渐转向“离土又离乡”的状态。

③萨林斯对文化的象征论与实用论进行反思,他认为:“一个显然的事实——物质方面并不能与社会方面脱离开来,好像前者指的是通过占有自然来满足需要,而后者则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对文化要素作了这样一种致命的划分——也就是把文化秩序分成拥有不同目标的次级系统——我们不得不去承受相应的知识后果。也就是说,每一个次级系统从一开始就只能使用不同的分析策略,分别运用具有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术语,而且,也由此涉及到不同的目的论逻辑: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实际利益如何与自然连接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如何维持人和群体之间的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土地实际上是文化意义与功利价值的统一体。详见马歇尔·萨林斯:《文化与实践理性》,赵炳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7页。

④在本文中,土地利益与土地并不等同。村庄视野中土地的总体性意味着土地利益仅仅是总体性土地的价值实现的一种特定形态。

⑤本文在这里强调“交换价值”而非“财产价值”的概念建构,是为了突出交换价值的媒介性和分析性意义,侧重于价值实现的一种客观机制,财产价值则是一种法律界定状态。事实上,交换性价值并不必然走向财产性价值。如后文的分析所示,土地的财产化,与土地权利的固化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具有密切关系。

⑥近年来,广东和广西一些地方自发探索“土地整合”的形式,以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⑦交换价值的基础当然是土地的使用价值。但村庄视野中,使用价值高度依赖农民劳动实践,使用价值实现的总体性过程是土地之“田底”和“田面”分离的根源。“田底”的所有者难以有效配置劳动力以促进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所以,不得不让渡“田面权”,如此,土地才能展现出更为彻底的财产化形态。

⑧神圣市场的传统认为,经济是由一个相互连锁的市场组成的体系,这个体系能通过价格机制自发调节供给与需求,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详见刘拥华:《市场社会还是市场性社会?——基于对波兰尼与诺斯争辩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⑨亲邻先买权反映了乡村道德经济的传统及长期互惠的俗约。张静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地方政治意义:“亲邻先买权的基本目标在于稳定地方体内公共责任得以实现的财政来源,以利于团体生存和安全,巩固地方内聚及相应秩序……这种安排对于地方利益的结构关系起着平衡作用,它确保了地方体内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和政治稳定。”具体可参考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⑩此处的“地权秩序”,与后文中“土地秩序”既有相似,也存在差异。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反映了村庄土地配置的实践逻辑,差异之处在于,地权秩序突出了传统地权秩序的私有地权之底色,而土地秩序则突出了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村庄内部土地权利自主性的消解这一重大现象。土地与村庄之本体性关联的制度基础得以建立。

⑪“共有私用”是赵阳对包产到户以来农地制度的概括。详情可参考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07页。就集体所有制的本质而言,“共有私用”之“共有”的意涵是“共同所有”和“集体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⑫例如村庄的互惠互助体系和道义经济。当然,村庄社会的消化和吸纳能力有限,最终的后果是村庄解体,引发更为广泛的危机。

⑬土地秩序包含了土地利益关系。土地利益实际上是基于产权视角而对土地的要素化解构和还原。土地秩序则是基于社会学视角而对土地进行的社会化解构,从而拓展了土地分析的层次和空间。土地秩序内含村庄社会于其中。

⑭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村庄社会内容不断沉淀在土地秩序中,另一方面,沉淀于土地秩序中的政治内容也会整合、发酵,在特定时机、以特定事件为契机而释放出来。

⑮“黑田”是指并未被集体认可或掌握的土地,“黑田”因而是由农民个体掌握的外在于集体的土地。在形式上,这些土地既不承担税费负担,当然,也难以享有国家的惠农补贴。

⑯关于“宅田合一”的相关研究,可以参考王丽惠:《“宅田合一”:农村宅基地流转及退出的习惯法——基于皖北农村的调查》,《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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