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伍笛笛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村经济》2018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 3859次
【摘 要】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创新的表现,在实践中呈现出“股份 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社主导、共建股份合作企业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三种模式从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演变中创新而来,在推进产业链一体化经营以及农民与企业关系、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特征,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农业具体生产特征等密切相关。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既有利于农民参与产业链更多环节的利益分配,也有利于发挥企业在人才技术、对接市场、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优势,尤其适用于经济作物类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
【关键词】农业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经营组织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实施有效的农业支持政策。近年来,农业农村政策创新重点正逐步由提供补贴向激发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转变。自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1)以来,创新和完善农业经营体系成为了我国农村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股份合作”是其中重要的鼓励方向之一。
农业股份合作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采取资金、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是将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更加有效结合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其创新之处在于引入了股份制公司的筹资和管理方法,本质是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结合、按惠顾额分配与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的资源整合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1]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开拓、品牌打造、产业链拓展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同时农业生产偷懒监督成本高等生产特殊性的存在,又使得企业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具有先天劣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较稳定、专业性较强,内部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和较强的一致性,能够有效调动社员生产经营积极性;[2]但合作社筹资能力受限,成立经济实体的整合力较弱,在开拓市场、品牌打造、产业链拓展方面能力不强,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股份合作制将农民、公司两者的优势加以整合,既有利于提高规模效益,又有利于打通三次产业链条、培育农业企业品牌。[3]因此,股份合作将企业和合作社两者结合起来,有可能形成优势互补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
在此背景下,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股份合作开展了研究,包括从制度创新角度探寻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的改革方向和路径,对股份合作的综合绩效、农户满意度等进行分析评价,从农业产业化模式创新的角度对股份合作进行制度研究和案例研究。在农业经营模式演进的视角下,胡冬生等[4]研究发现,不同农地流转方式诱导了不同的契约选择和产业组织形式,农地经营权入股流转、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将成为推进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必然趋势。张云华、郭铖[5]通过对苏州“土地股份合作、生产专业承包”的个案研究,发现通过现代管理方式可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廖祖君、郭晓鸣[6]对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演变的逻辑与方向进行了考察,提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呈现出沿着小农户、农业公司、“公司 农户”、“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公司 合作社 农户”路径不断创新和改进的显著趋势。
从已有研究情况来看,学者们主要揭示了股份合作是未来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对其经营模式、制度特征等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分析。从现实来看,近年来企业参与股份合作已发展形成了多种细化的创新模式。基于此,我们将以四川省蒲江县为例,对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的三种具体模式进行考察,总结其主要做法与特征,分析其演化逻辑、适用条件、产业链整合情况及制度特征,以期为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创新提供更加具体化的微观证据。
二、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三种模式的做法与特征
蒲江县位于成都市西南部,耕地资源丰富,在猕猴桃、柑橘等经济作物领域具有较好的基础。我们以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的三个蒲江案例为例,从推动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农户与企业关系以及对农民利益分配的机制构建三个角度梳理出三种模式的主要特征。
1.“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
“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是指围绕一种或多种农产品,公司牵头与农户组建股份合作社,并与合作社建立商品契约关系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该模式可视为“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的演进。
(1)蒲江阳光滋味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做法
一是公司与大户共建股份合作社。阳光滋味专业合作社以现金方式入股成立,其中阳光滋味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占股51%,拥有10亩以上果园的大户可以现金入股,单户占股不得超过5%。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种植技术、农业生产资料、相关信息咨询及市场销售等服务,把分散的业主和种植户聚集在一起,按照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的模式,保证产品质量。
二是公司通过合作社与大户建立双重商品契约关系。大户可自愿与合作社建立商品契约关系,既可选择订单模式将符合要求的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通过公司进行销售,也可采取委托销售的方式提供给合作社进行储藏等。阳光滋味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在增强物流、销售优势基础上,围绕不同农产品以相同模式牵头成立了若干股份合作社,通过带动大户参与产业链下游利益分配的方式巩固与合作社的商品契约关系,从而构建起公司较为稳定的农产品货源。
(2)主要特征
一是股份合作社与公司在推进一体化发展上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从产业链角度纵向来看,在产前、产中阶段,农户均保持了自主的生产主体地位。公司通过股份合作社平台为农户在农资采购、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一方面可共享投入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在产后阶段,公司通过合作社平台与大户建立订单收购或委托销售的契约关系,发挥现代化仓储物流、品牌打造、销售渠道铺设等环节的优势,提升产品附加值。跨产业链的横向整合也开始出现:阳光滋味公司通过现代化农业产业交易中心建设将不同种类水果产业链也纳入整个经营体系中,从而实现产业链大幅度的横向联合。
图1“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产业链示意图
二是采取融合要素契约的商品契约。公司参股与农户共建股份合作社,实质上是在较为松散的商品契约基础上通过要素契约与农户产生更紧密的联结。大户与公司之间通过合作社作为中介建立了商品契约,即大户与公司之间的商品供销关系更多基于大户的自由意愿,因此,公司更需要在股份合作社平台下提供更多更好的农业专业化服务以及在产业链下游更强更优的市场整合能力,从而在股份合作社这一要素契约框架下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方能达到有效控制供货渠道、稳定商品契约的目的。
三是对农民实行“分户收益 合作分红”的激励机制。这一模式以大户而非一般农户为成员,其根本原因在于可发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避免规模过小难以有效控制成本、标准,规模过大难以精耕细作、不能有效监督等。因此,大户以现金入股,土地本身仍是各户独立经营,产品甚至可选择其他渠道销售,销售价格及收益取决于自身经营水平。大户作为社员依托合作社章程也享有对合作社经营收益的剩余索取权。
2.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
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是指公司参股与农户共建股份合作社,以股份合作社作为经营实体,充分发挥农户与公司在产业链环节中各自优势的一种农业股份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股份合作社成为经济实体,占据主导地位。
(1)蒲江石桥村股份合作社的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公司参股、农民绝对控股的股份合作社。农民、公司可以选择以现金或土地作价入股,入股后作为社员享有同等权利。合作社以500元1股吸纳现金成本,同时以每亩土地1万元吸纳土地作价入股,最终形成注册资本500万。其中农民成员数127人,出资比例占97.6%;主要从事水果销售的大翔果业出资占比2.4%。
二是采取“六统一分”的生产运营模式。合作社负责统一的“生产标准、农资订购、定销产品、品牌包装”,引导农民资源形成规模化、规范化的生产经营方式;聘请社员中的种植能人为核心会员,负责统一“技术培训服务”,以提升柑柚产品质量;普通农民社员依据合作社制定的标准和规程自行自愿进行生产,实现“分户经营核算”。
图2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产业链示意图
(2)主要特征
一是合作社实体化运营,成为推动混合一体化经营的主体。农民占绝对控股权的合作社在产业链中均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推动混合一体化经营的主体。农户依然为生产主体;合作社通过发挥公司社员、核心社员的技术服务优势向农户提供统一的专业化服务;合作社收购农户合格的产品后,发挥公司社员在运营管理、市场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成为柑柚包装、储存、加工、销售等产业链后端环节的运营主体。
二是农民与公司以股权形成利益联盟关系。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消除,被合作社内部不同所有者间的要素契约所替代;商品契约仅存在于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合作社成为运营实体后,公司仅作为合作社所有者的一员参与合作社运营,农户社员在协商过程中更具有话语权和决策参与权,双方可形成相对温和的利益相关者联盟关系。
三是对农民实行“订单 分成 (部分)劳务”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社员依据标准和规程自行自愿生产经营,农民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与合作社签订的柑柚销售订单收入;合作社提取风险保证金后的利润按股分红收入;部分农民社员闲暇时间在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气调库、粗加工车间等工作的劳务收入。
3.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
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是指在公司与农户建立土地完全流转的股份合作社,并在生产环节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共同建立以销售和市场服务为主的股份合作企业,使股份合作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为农户进一步参与产业链下游的剩余分配提供条件。该模式可视为农工商综合体模式的“退化”或改良。
(1)蒲江中兴猕猴桃股份合作的具体做法
一是组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占95%)、中兴公司以现金入股(占5%)的方式组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时,公司在猕猴桃挂果投产前每年补贴合作社3万元/千亩的工作经费,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转。
二是建立以股份合作企业为平台的多方利益共同体。公司与土地股份合作社共建股份合作企业,以此为平台共同分享种植、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环节的利润,形成企业和农民的完全利益共同体。其中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占30%,中兴公司以资金、专利品种、技术、管理等要素折价入股占70%。中兴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流转的土地建成标准化示范园,并划分为20~30亩的单元,返包给入股农户进行管护,使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7]
(2)主要特征
一是以公司为核心由纵向一体化走向混合一体化经营。与农工商综合体模式的完全垂直一体化经营不同,该模式形成了多方利益共同体,在外部经济内部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横向一体化经营。从产业链来看,猕猴桃品种研发、种植、储存、销售、加工等环节均纳入股份合作社及合作企业内部运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的纵向经营。同时,合作企业将农民联合起来实现产业扩张,缓解了公司与农民之间对立的关系。通过合作企业建立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分担机制,解决了公司与农民对专用性投资有所忌讳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以公司为核心的混合一体化经营模式。
图3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产业链示意图
二是以完全的要素契约替代商品契约。一方面公司与农民之间通过复合型要素契约的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流转给公司;另一方面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农民成为产业工人。公司既实现了对猕猴桃全产业链环节的有效控制,又通过股份合作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回避了传统农工商综合体模式中依赖单一要素契约的弊端。
三是对农民实现“保底 分成”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保底收入包括土地租金,即每年每亩800斤黄谷折算的“实物货币”收入及作为产业工人获得的工资。分成收入是指在合作企业从利润中提取10%的风险保证金后,按照入股土地数量再进行分红。这种分配机制充分考虑到农民的风险厌恶特征,让农民在零风险以及不降低现有收入水平的条件下将土地流转出来,同时农民的股东身份也降低了生产的监督成本。
三、对三种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模式的比较与评价
1.演化逻辑及适用条件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龙头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带动主体之一,“公司 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开始涌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一批旨在联合广大弱小农户,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市场挑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由于“公司 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存在较大不稳定性,订单签订、防止双方毁约等交易费用居高不下,公司与农户都有引入中介组织来降低产业化组织内交易成本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形成了“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模式。然而,公司与农户的对立关系仍未改变,需进一步通过制度演化的路径获得改善。其中一条路径是公司以合作社为载体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寻求与农民的进一步联合,便形成了“公司 合作社 农户”模式;另一条路径是龙头企业直接整合所有生产环节,形成垂直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体模式。随着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实力不断增强,其在整合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经营、议价能力逐渐增长,合作社可逐步取代公司而成为整合农业产业链的龙头,从而演变为“合作社 实体经济 农户”的产业链混合一体化整合模式,即合作社一体化模式。
由于地区发展基础、农业产业化程度、农产品天然属性等各方面差异,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这一领域也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创新。我们考察的三种模式,都是近年来在上述农业经营模式演变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其共同之处在于以股份合作社或股份企业作为平台,通过股份合作增加农民对剩余利润的索取权,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
图4农业经营模式演变
“公司 合作社 农户”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合作社在公司和农户之间通过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降低双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毁约行为和交易成本,形成松散的一体化组织雏形。“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就是上述模式的一种具体演变:在产业链后端具有绝对优势的公司与大户构建基于现金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公司通过与合作社签订较高价格商品收购订单、与大户社员公平分享剩余回报的方式可有效激励大户生产积极性。同时,合作社平台可为大户所提供的产业链后端专业化服务、“农民监督农民”的方式又可实现公司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货源及质量的把控。
垂直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体模式是将把农业产业链的全环节纳入统一的企业经营体内,完全控制农业生产各环节,其缺点在于对农民投入劳动力要素的监督困难,公司内部管理成本极高;劳动力要素的边际贡献无法准确衡量,难以有效激励;公司承担大量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和不确定的经营性风险,成本巨大。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作为制度改良,可规避上述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民土地既流转给公司,又是作为与公司共建股份合作的股权凭证;公司与农民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社及股份企业成为联结公司与农民的利益共同体载体。
合作社成为经营实体或由合作社投资、创办经营实体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因其兼顾农民利益和公司制度的优点,被学者评价为“将可能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演变过程中一个可以维持较长时间的均衡状态”。[8]但从当前来看,以农民为绝对占股的合作社整合产业链的意愿和能力都有限。前文提到的蒲江县石桥村股份合作社之所以可运营成功,是因其具备了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村里有较强号召力的农业经营能人带头,合作社的组织动员、对外谈判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其次,寻找到在产业链后端与农户具有互补优势的企业参股合作社,并构建起了双方认同、可持续经营的制度框架;最后,农民种植经验较为成熟,产品质量较为可控,形成了农户与公司进行合作谈判的主要筹码。目前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在农产品生产水平较高、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萌芽,未来或将涌现出更多的模式创新。
2.产业链视角:增值分享与经营整合
廖祖君、郭晓鸣[9]认为“企业、合作社等新的经营主体被引入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可以把这种演变理解为农业产业链整合的过程。”三种模式中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企业均不同程度地介入了产业链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成为提供农业专业化服务的主体或平台。从产业价值链增值角度看,涉及基建、设备、技术、人力资本等专用型资产投资均通过股份合作社或合作企业的平台进行;直接增值部分,“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和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中农户依然是生产主体,维持了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则完全将增值过程内部化,农民成为生产环节中的产业工人。
从产业链整合角度看,三种模式均实现了混合一体化经营,但实现路径有所差异。股份合作社在调和农户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强异质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可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横向联合,即促进横向一体化。不同之处则在于纵向一体化的实现方式:“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以合作社为中介,通过带有要素契约性质的双重商品契约实现了产业链上下游的延伸;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则是以合作社实体化经营为核心进行产业链的纵向整合;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是通过完全的要素契约、以公司为主体的纵向一体化经营。
表1产业价值链视角下价值创造的承担主体
3.制度特征:角色、关系比较
(1)合作的紧密程度
由于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合作对农户社员的约束不尽相同,“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中大户与合作社关系较松散;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农民与公司社员一道成为合作社实体化经营的参与者,合作紧密度较高;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中农地流转作价入股,农民是股东,也是产业工人,企业化科层制度、集约化经营使公司与农民关系最为紧密。
(2)农民社员的角色与地位
三种模式中农民均通过股份合作成为了股东,增加了对剩余利润的索取权。“股份 订单”合作下大户具有更强的合作自主权;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农民在合作社中具有更多的经营决策参与权;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下,农民的生产活动是作为产业工人完成的。
(3)公司社员的角色与地位
“股份 订单”合作、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都是由公司发起,因此公司在股份合作中占主导地位。“股份 订单”合作模式中的龙头公司在产业链后端尤其是流通环节拥有显著优势;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中龙头公司更是实力雄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者,在整合产业链上具有绝对的核心地位。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下,公司相较而言规模偏小,与农户社员的地位更对等。
表2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三种模式比较
四、结论与建议
农业经营组织的演变与模式创新总是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实相适应的,与其说是农业各参与主体选择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形式,不如说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催生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我们考察的三种企业参与农业股份合作模式发生在西部地区农业基础较好的传统水果种植县,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保障下,介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较为活跃。不管是企业还是企业参股下的合作社作为整合农业产业链的主体,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既有利于农民参与产业链更多环节的利益分配,也有利于发挥企业在人才技术、对接市场、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优势。案例中的企业,既有资本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也有以流通见长的物流销售基地类企业,还有规模偏中小型的一般农业企业。可见企业以合作社为平台参与农业股份合作的方式,在推动经济作物类型的农业产业链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因此,在引导农业经营组织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应继续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使其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力量。在此基础上,无论是采取何种股份合作方式,最重要的是坚持两个原则:首先,坚持农民共享收益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其次,合理引导与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与农业具体生产特征相匹配的具体合作模式。例如涉及农户面广的农业可采用“订单 股份”的合作模式,投资需求大、生产工艺复杂且附加值高的农业可选择共建股份合作企业模式,合作社发展实力较强、带头人整合资源能力较强的地区则可推行股份合作社主导模式。
参考文献:
[1][2]廖祖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转型研究[J].农村经济,2010,(11).
[3]郑新立.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走共同富裕之路[J].经济导刊,2017,(12).
[4]胡冬生,余秀江,王宣喻.农业产业化路径选择:农地入股流转、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东梅州长教村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0,(03).
[5]张云华,郭铖.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江苏个案:土地股份合作与生产专业承包[J].改革,2013,(02).
[6][8][9]廖祖君,郭晓鸣.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演变的逻辑与方向——一个产业链整合的分析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15,(02).
[7]郭晓鸣,任永昌,廖祖君.中新模式: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探索——基于四川蒲江县猕猴桃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11).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政府网,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