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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一致:公共水资源的协商治理规则及逻辑——以云南省大具乡的“轮水班”为个案

作者:肖盼晴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次数: 7458

【摘 要】虽然在传统时期,营盘村等四个村落国家权力渗入不深、且彼此联系微弱,但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轮水班”协议,实现了雪山融水的有序利用。协商主体间的理性一致是最终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其中共同利益、相近理性、平等对话,在实现理性一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村民利益相关且地域相近的情况下,便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形成理性一致,可以在此基础上达成具有互惠性、公共性和问责性的协议,以规制公共理性,实现公共资源的长期、有效治理。其经验对当前跨自然村的公共资源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协商;对话;理性一致;乡村治理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举措,而农村公共资源的治理问题,是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部分。近年来在村民自治单元的探索中,撤村并组、扩大行政村规模使很多联系并不紧密的自然村被强行并入同一行政村,导致跨自然村或涉及整个行政村的公共资源治理成为难题。如何实现跨自然村,特别是排他性较强的自然村之间如何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云南省大具乡的数个村庄,在国家权力渗入不深、无统一的民间权威、日常联系也很微弱的情况下,各村通过协商的方式建立了“轮水班”制,实现了公共水资源的有序治理。其经验对当前跨自然村的公共资源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有关公共资源治理的研究概述

公共资源[1]在治理过程中会遭遇诸多障碍,对有限的公共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实现其公平、公正的分配与利用,一直是国外学术界十分关注的课题。有关公共资源治理的研究颇多,大多是从治理效果出发,主要存在公地悲剧论、反公地悲剧论、公地喜剧论等三种不同的观点。以哈丁为代表的公地悲剧论认为公共资源的管理只能依靠市场或者国家,实现私有化或者政府进行监督、管理[2]。与此相对,以M·黑勒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反公地悲剧论,认为共有产权者相互设置障碍阻止其他人利用公共资源,容易导致其低效利用或者未被利用[3]。如上所述,学界多数研究认为公共资源的治理难以靠自治实现良好的效果,需依靠国家或者市场的力量。20世纪90年代,奥斯特罗姆针对公地悲剧论和反公地悲剧论,提出地域团体的自治更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的良性治理,主张以地域团体为中心的自治管理,能有效地实现共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在此基础上平松絋等学者提出了“公地喜剧论”,主张地域性团体的“共”的管理,比私人的“私”、国家的“公”的管理更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

水是农业社会最为重要的公共资源,是农业的基础和命脉。学界有关公共水资源的治理也主要是关注国家“公”的治理和私人“私”的治理,关于中国传统公共水资源的治理的研究主要有国家控制论和士绅主导论两种观点。国家控制论主张中国是强制性治水[6],国家政权在用水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确定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7]。农业灌溉主要由村社、省或中央政府负责[8]。由于大规模修建水利工程的需要,东方社会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9]。与此相对,士绅主导论认为传统社会主要是地方士绅等社会权威担任民间水利灌溉事务的组织者、管理者与仲裁者[10]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界有关中国公共水资源治理的研究也开始关注地域公共团体的治理,进而提出了共同体治水论。共同体治水论认为在中国传统的公共水资源管理中,地域的水利治理组织,以及与村落、国家之间的关系,用水者自主联合形成的各种水利组织,在用水分配、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纠纷的调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1]

通过以上关于公共资源治理和水利治理相关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出学界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关公共资源的治理,学界开始关注以地域团体为中心进行的自主管理,研究成果颇多。但是多数研究关注的是自治传统好、同一团体内部的管理机制,对于彼此之间联系微弱、无自治基础的数个团体之间能否实现公共资源的有序治理缺乏深入的研究。第二,有关中国公共水资源治理的研究多是关注国家力量和地方权威,对基层多样化的地域居民自主治水的实证研究不多。虽然有少数研究关注到了个案,但多是关注同一共同体内部,或者是联系紧密、往来频繁的熟人社会的水资源治理,对于彼此排斥、互相封闭的数个村落共同体之间的公共水资源治理关注不多。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出,不管是有关公共资源治理的研究,还是有关公共水资源治理的研究,很少关注联系微弱、排他性强的多个村落共同体之间的公共资源治理的问题。笔者在对营盘村的调研中发现,在传统时期,排他性强、联系微弱的数个村落共同体之间对于雪山融水这一季节性紧缺资源,没有国家“公”的介入、没有实现“私”的管理,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水利管理组织,而是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化解了用水纠纷,制定了“轮水班”的规则,建立了良好的用水秩序。那么,在国家权力介入不深且无统一权威的背景下,彼此之间联系微弱、封闭的村落共同体之间如何通过协商达成“轮水班”的协议,其实现逻辑是什么、对当下的公共资源的治理有何借鉴意义,本文将以营盘村等四个村庄的“轮水班”为个案进行考察,进而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二、轮水班规则的制定

(一)用水纠纷

营盘村位于今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地处玉龙雪山脚下、金沙江畔的大具坝区。受地域环境等因素影响,各个村庄的村落共同体特征非常明显。各村都有明确的村庄边界,有严格的村民资格标准,严格限制外来人口的迁入,并且严格禁止对外出售土地[12]。村与村之间的联系微弱,且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当地多是村内通婚、村内帮工、村内商品交易,村与村之间联系较少。各村对于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都具有非常清晰的界限,不得越界获取资源,否则会引发村庄间的纠纷。在国家权力渗入不深的年代,村与村之间多是用集体械斗的方式解决问题。

营盘村地处的大具坝区属于干热河谷区。虽然有金沙江穿流而过,1949年以前,国家未修建水利设施,受地势所限无法利用金沙江的江水,当地人饱受“水在河底流、人在岸上愁”的缺水困扰。特别是小春时节,即24月份农业生产用水较多,降水少,雪山融水成为重要的水源。有一股雪融水先后流经水伙头村、大沟头村、培当村和营盘村等四个村庄,是当地重要的水源。但雪山融水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四村的需要,容易引发村庄之间的纠纷。有一年,水伙头村凭借地处上游的优势,把水源堵住,导致营盘村无法用水。为了抢水源,两村发生了大规模的械斗,营盘村一位村民在械斗中被打成重伤。但是,面对雪山融水这一紧缺资源,械斗并没有化解村与村之间的纠纷,反而使事态恶化,严重影响了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不促使各村共同寻找解决的方案。

(二)村内一致

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营盘村等村庄的经营权集中于村民手中,由村民实施各种自治功能。营盘村的团体性很强,其民主程度也较高。村内秩序的维持、公共设施建设等村政事务由头人负责,但是头人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其资格不能世袭、也不能转让。头人多数情况下仅承担管理和代理的职责,村中大小事务由村民集体协商决定。有效的协商可以通过集体决议,形成更好的解决方案而带来村民都乐于接受的结果。营盘村与水伙头村发生械斗事件之后,两村互相阻止对方用水,严重影响了两村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附近的培当村和大沟头村也深受影响。营盘村负责维持村内秩序的头人吹响牛角,召集全体村民开会商议对策。全村六十多户,每户至少安排一人参加。集会是在营盘古街开放的环境中进行,集会时全村人都可以参与讨论或者围观其他人的讨论。村民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头人在其中发挥的是组织、号召的作用,最后的决议由村民集体做出。村民基于合意达成的协议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

只有形成对问题的一致理解,才能推进协商的进程。械斗事件发生后,对于如何处理,当时村内分为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主张用武力解决问题,为被打伤的村民报仇;一部分人主张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号召共同使用同一水源的四个村庄一起协商制定用水规则,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为此村民争论不休。经过多次协商之后,村民普遍认为用武力虽然可以一时解决问题,但是以后遇到天旱缺水的年份,还是会发生类似的事件,将会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没有水源不能按时育苗、插秧,一年的生活将没有保障。在协商中哪种方案对本村最有利、怎样才会使村民获得长远利益,这成为探讨的焦点问题。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多数村民认为为了村庄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必要与其他三个村庄协商制定用水规则,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朱家人是为本村的利益而受伤,作为补偿,以后可以优先用水。最终营盘村决定不再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四个村庄的共同协商制定用水规则。

(三)规则协商

协商是一种决策前的讨论,有助于提高决议的质量,增强决议的合法性。营盘村村内达成一致后,开始积极推动四个村庄之间的协商。小春是育苗、插秧的重要时节,因为用水纠纷,各村之间互相堵截水源,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若用水纠纷不能化解,则四个村的育苗、插秧工作都将无法开展。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四个村庄都迫切希望商定用水规则,村内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之后,由头人、老民作为代表,进行村与村间的协商。有着不同视角和利益的人们,一起来解决某个问题,必须以对问题的一致理解为起点[13]。营盘村等四个村庄平时来往较少,但是对于协商的目的却有着一致的理解,即以实现公共水资源的有序利用为目标,具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协商之初村民的共识是:械斗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增加双方的损失;水源由几个村庄共有,应制定适当的利用规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村的用水需求,实现互惠;为了维持良好的用水秩序,也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经过械斗之后,多方俱伤,生产生活用水困难,在此状况之下,村民迫切希望通过讨论而做出最佳的选择。基于达成的共识,四村开始商讨具体的用水规则。为了满足各村的需要,实现互惠,各村希望轮流用水,即“轮水班”,以防止争水、抢水。当时围绕三分水、七分水、十分水,即三天轮一次水班,还是七天一次或十天一次水班,四个村庄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四个村庄的代表人各自发表看法,试图通过对话的方式说服对方,以实现理性的一致。村民的共同目标是最大限度满足生产用水的需要,不再因用水纠纷耽误正常的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各村分别阐述自己的理由和看法。三天或者七天轮一次水班的话意味着每个村庄一次水班只能用一天或者两天水,很多村民认为育秧、插秧时水量不够。另外,营盘村属于当地大村,人口多,用水量明显多于其他几个村庄。如果轮水班的时间一样的话,营盘村村民觉得不公平。水伙头村认为本村处于上游有利位置,应该优于其他村庄用水,若无优待的话,村民很难遵守既定的规则。

械斗虽然能临时解决问题,但却会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与此相比,协商能够通过为弱势群众提供更好的保护而使结果在分配正义方面更加公正[14],经过反复讨论之后,最后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的需求、村庄规模、地理位置等多方面的因素,四个村庄制定了“轮水班”的规则。营盘村十天轮一次水班,一次四天四夜[15],改变了处于水源下游的弱势地位。由水伙头村负责给轮到水班的村庄放水。因为水伙头村处于最上游,愿意共享水源,其余三个村庄同意了该村的放水权,并且该村每个水班有四天四夜的用水权。可以说,协商的最终结果基于相同的理性而融合,而不是根据不同理性达成共识[16],基于共同的用水需求最终达成了用水协议。协商使决议带来更广泛的共识,产生更加合法的决议[17]。轮水班规则制定之后,各村按照顺序放水,未再发生大的纠纷。

协商性秩序的约束者之间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相互依赖导致相互制约,秩序约束者才可能为了长远利益而做出让步[18]。四个村庄通过协商实现理性一致,制定了互惠的用水规则,但为了使规则持续发生效力,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轮水班时水伙头村按照顺序给每个村放水,而用水的村庄专门安排一人负责监督,主要看是否有外村人偷偷放水。有一次,营盘村轮水班时外村有人偷偷放水,头人老民召集全村人到偷放水的农户家中,把家中值钱的东西都拿走。因为该农户违约在先,该村的其他人也不敢袒护。在此惩罚措施之下,无人再敢偷水。

三、轮水班的实现逻辑

本文以营盘村等四个村庄的“轮水班”制为个案,发现排他性强、联系微弱的四个村落共同体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了紧缺公共资源的有效治理。那么,其实现的协商治理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轮水班”的协议为何可以持续发挥作用,以下将对此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平等对话是理性相近变为理性一致的重要手段。

(一)协商的实现

在“轮水班”的协商中,协商主体间的理性一致是最终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而共同利益、相近理性、平等对话,在实现理性一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共同的利益是协商的起因。相近的地域产生共同的利益,而共同利益促使形成相近的理性。其一,相近的地理条件形成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共同空间,包含了一定的共同利益,需要地域相近的人们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和治理[19]。营盘村等四个村庄地域相近、文化相似,同样面临“水在河底流、人在岸上愁”的缺水困扰,用水纠纷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急需建立用水秩序。其二,相近地域内的人们情感相通、习俗相同、价值相似,行为方式大体一致[20]。人们通过长期彼此的互动,基于共同的利益和相近的文化,对同一问题容易形成相近的理性,为自治的萌芽提供条件。共同利益是进行理性对话的前提,除非个人都拥有足够相似的利益,否则不会出现任何可靠的交流[21]。其三,不同的地域、文化和利益需求,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对于无统一权威、联系微弱的数个村落来说,协商是最好的决策方式。无论对于决议的质量还是对决议的合法性来说都是利大于弊[22]

其次,因共同利益而形成的相近理性是协商的基础。协商的过程应包括包容、对话和理性判断[23],而包容是协商主体进行对话的前提,若无包容则不可能达成协议。对问题持有一致的理解才能在协商中互相包容,可以说,对问题的一致理解是协商的基础。有着不同视角和利益的人们,一起来解决某个问题,必须以对问题的一致理解为起点[24]。在协商之前四村达成了共识,决定放弃械斗,而采用协商的方式建立稳定的用水秩序,这成为四个村庄进行用水协商的起点和基础。

再次,平等对话是理性相近变为理性一致的重要手段。协商主体间的对话是实现理性一致的重要手段,而对话是理性的、公开的交流。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在通过对话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对话参与者的利益均在考虑之列,参与者提出的各种要求都能够成为商谈的对象。面对复杂的问题,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讨论而做出最佳的选择[25]。虽然营盘村在势力范围上处于优势、水伙头村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优势,但双方都未因此而胁迫对方,而是权衡利弊,进行平等的对话,在协商中充分利用理性,实现偏好的转换。再者,在开放的公共集会上进行讨论和对话,理性的质量可能提高[26]。村民经村内协商和村外协商两个阶段,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辩论等方式,互相包容彼此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实现理性的一致。

最后,协商主体间的理性一致是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协商的最终结果是基于相同的理性而融合,而不是根据不同理性达成共识[27]。可以说,理性一致是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营盘村等四个村庄基于相近的地域、共同利益,使其具有进行协商的可能,经过平等的对话,实现了理性的一致。最终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的需求、村庄规模、地理位置等多方面的因素,制定了轮水班的规则,实现了理性融合,建立了良好的用水秩序。其中,理性一致是达成协议的关键因素。

(二)协议的达成

营盘村等四个村庄通过协商达成的“轮水班”协议具有互惠性、公共性和问责性等特点,从而可以规制公共理性,维护协商的成果,实现公共水资源的良性治理。

第一,“轮水班”协议具有互惠性,因此可以规制公共理性,维持理性的一致。互惠性是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要求合法化[28]。营盘村等四村的用水体系中,村庄之间相互依赖,所有农户均有用水需求,在用水中,村庄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在协商形成的秩序中,可能对某一当事人不利,但从长远来看,协商带来的收益最大。四村都有共同的用水需求,具有十分相似的利益,通过轮水班的形式,各村轮流用水、互不干涉,既能满足本村的需求,也能顾及邻村的用水需要,实现互惠。因此,各村放弃械斗,自觉遵守用水规则。

第二,“轮水班”协议具有公共性,依此在四个村庄中具有“合法性”,成为四村普遍遵守的规则。合法性不是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源自集体的理性反思[29]。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参与,并同意该集体决策,才会使其具有集体的约束力[30]。四个村庄共同参与制定的“轮水班”协议,具有公共性,因此可以在四个村庄中发挥效力。轮水班规则的制定首先经历了村内的集体协商,进而由头人、老民作为代表与外村进行协商。相关关系者都公开、平等地参与了村内协商和村外协商的讨论,所有的理由都众所周知,最终达成的合意才具有强制性[31],因此最后制定的“轮水班”规则对于协商的参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有效的问责机制是“轮水班”协议实行的保障。协商性秩序的约束者之间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相互依赖导致相互制约,秩序约束者为了长远利益而做出让步[32]。为了使“轮水班”规则持续发生效力,需要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在轮水班期间若有人偷水,家中财物将会被全部拿走,本村人也不会袒护。在此强硬的规则约束之下,轮水班得以长久实行,未再因用水发生纠纷。

四、启示与探讨

营盘村等四个村落都具有十分明显的村落共同体特征。但是,排他性强、联系微弱、国家权力介入不深的四个村庄,却通过协商的方式建立了轮水班的规则,实现了雪山融水这一紧缺资源的有序利用,其经验对当下的公共资源的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协商治理的条件

协商自治并非仅产生于小范围的“熟人社会”,排他性强、彼此封闭的多个村落共同体面对紧缺资源也能通过协商实现有序的治理。对于国家权力渗入不深、无统一的民间权威、日常联系微弱的数个村落来说,协商是最好的决策方式,可以形成更好的解决方案而带来帕累托最优。但协商自治的实现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相近的地域和共同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资源均可通过协商实现有效的治理,若无共同利益,则不会拥有相近的理性;若地域相距太远则文化和思维方式差距大,且难以展开面对面的对话,难以通过协商形成理性一致。二是具有广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领导者。合理的公共政策需要具有广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领导者组织和引导人们就“共同体长久和总体利益”展开讨论[33],形成理性一致,进而达成协议。三是互惠与问责。协商形成的秩序从长远来看能使各方获利,被约束者才可能做出让步,因此,互惠是协议达成目的和意义之所在。有效的问责机制可以保证协议的正常的运行,协议后形成的秩序的维系需要相关关系者能够进行自我监督,并通过内部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协议的持续效力。

(二)对当下的启示

村落的治理分为自律性的自治和他律性的管理[34]。协商可以形成更好的解决方案而带来利益最优化,而且通过相关关系者自主协商形成的自律秩序,更易被遵守。1949年之后,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村与村之间的公共事务主要由政权体系主导,不仅加重了行政负担,也使各种矛盾层出不穷,难以调和。近年来在村民自治单元的探索中,撤村并组、自治单元上移,使很多联系并不紧密的自然村被强行并入同一行政村,使得跨自然村或涉及整个行政村的公共资源治理成为难题。通过营盘村等四村“轮水班”的案例可以看出,在乡村治理中协商自治可以在跨自然村或涉及整个行政村的公共资源治理中发挥基础作用。村民在这类公共事务中利益高度相关且地域相近,便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形成理性一致。在此基础上,为国家权力的整合提供一定的秩序基础,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良性治理。


注释:

[1]关于产权的分类存在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多种分类方法,GordonOstrom的二分法,即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Gordon H.Scott,“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The Fishery”,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21954pp124-142Ostrom E&Charlotte H.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Working Paper2007);Demsetz和埃格特森的三分法,即国家产权、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Demsetz H,“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OwnershipCauses and Consequences”,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21985pp1155-1177[冰岛]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Alchian的四分法,即私有产权、政府产权、非实在产权和共同产权([]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刘守英译,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145页。)关于产权的分类存在多种分类方法,本文采用Demsetz和埃格特森的三分法,以不同团体共有的、没有明确界限的共有产权为探讨对象,为了加以区分本文使用“公共资源”一词。

[2]Hardin.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in Sciencevol.1621968pp12431248.

[3]Heller M,“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in Harvard Law ReviewVol.111 Issue31998),pp621-688.

[4]Ostrom E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5](日)平松絋《イギリス環境法の基礎研究-コモンズの史的変容とオーペンスペースの展開》,敬文堂1995年版,第6页。

[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63页;[]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9页;[]韦伯:《儒教与道教》,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7]萧正洪:《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63页。

[9][]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9页。

[10]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291页;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联经出版事业股份公司2014年版,第367页。

[11]参见[]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第346-385页;钱杭:《“均包湖米”:湘湖水利共同体的制度基础》,《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9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3页。

[12]有关中国村落共同体的有无,日本学界自20世纪40年代起,以“戒能-平野”论战为基础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学界主要是从村落的界限、村民的资格、村落的公共事业等方面探讨了中国农村村落共同体性质的有无(参见:[]平野義太郞:《會·會首·村長-支那村落の内部構造に関する河北省順義縣沙井村の報告を読み》,载東亜研究所第六調査委員会学術部委員会編《支那慣行調査彙報》,1942年版;[]戒能通孝:《支那土地法慣行序説》,東亜研究所第六調査会学術部委員1942年版;[]福武直:《福武直著作集第9巻》,東京大学出版会1975年版;[]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岩波書店1973年版等著作)。

[13][]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14][]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15]四个村庄按照时间用水,水伙头村放水四天之后,大沟头村再放水三天,然后培当村再放水三天,最后营盘村再放水四天,之后再由水伙头放水。

[16][]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17][]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18]晏俊杰:《协商性秩序:田间过水的治理及机制研究——基于重庆河村的形态调查》,《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11期。

[19]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20]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6期。

[21][]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22][]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23][]詹姆斯·菲什金、[]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24][]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25]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清华法治论衡》2009年第1期。

[26][]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27][]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28][]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时代的来临》,载《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29]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清华法治论衡》2009年第1期。

[30][]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31][]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2]晏俊杰:《协商性秩序:田间过水的治理及机制研究——基于重庆河村的形态调查》,《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11期。

[33]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34][]清水盛光:《支那社会の研究》,岩波書店1940年版,第200-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