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禄峰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次数: 7662次
【摘 要】农业合作社是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工具。通过梳理欧美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借鉴其成功经验,提出在中国城乡差距较大、“三农”问题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分散的农户只有组建合作社,整合农业价值链,才能防止盲目生产和降低交易成本。通过传承优秀文化、促进技术创新、明确权利主体、建设服务政府等措施,建设适合国情和地域实际的农业合作社,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欧美;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发展原则;主要特征
1引言
农业合作社是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合作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圣经》对美好社会的预言,柏拉图《理想国》中对理想社会的描述,亚当·斯密《国富论》中关于分工、交换与合作理论的论证,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法郎吉”、欧文的“新和谐公社”中对平等、和谐社会的追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农生产必然灭亡的论述及列宁的合作制思想等。而后,组织理论、产权理论、厂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博弈论则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理论基础。
起始于欧洲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的组织化、资本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大型销售公司、加工企业将大量家庭农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收购他们的农产品,并为他们提供生产资料、技术咨询、贷款等,成为一种非常可行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这种商业资本主义的纵向一体化模式往往意味着对弱小农民的残酷剥削。分散的农户由于自身实力难以对抗资本市场,开始联合起来,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业生产、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相互支持,通过集体行动实现规模效益,形成风险共担、共享利润的组织机构——农业合作社,用以降低经营风险、抵制中间商的剥削。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农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推行,农业合作社呈现方兴未艾之势。科学技术大大提升了农业发展绩效,加上国际市场的冲击,农产品早已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分散的农户只有组建合作社,整合农业价值链,才能防止盲目生产和降低交易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胜出。
2欧美农业合作社发展阶段
2.1初创起步阶段(1844—1917年)
第一次工业革命促进了欧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身自由,新兴城市为农产品开拓了广阔的市场需求。每个农场主都要面临生产、销售、加工和运输等各种活动,有限的精力使他们处于忙乱而无效率的状态。而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农场主的盈利能力在强大的资本和市场面前越来越弱。单户农民经营农业的艰辛,使他们认识到必须组织起来形成集体力量,才能维护自身利益[1]。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提出“入社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市价售货、诚信经营、重视教育、以交易量分配盈余、政治和宗教中立”8条著名的办社原则,目标是建立一种“具有共同利益的自立家庭群体”,将合作运动由理论探讨推向社会实践。
在19世纪末期,欧美农业合作社增长较快,但业务单一、规模较小,多为区域性地方组织。由于对合作社缺乏了解,政府多处于观望状态,合作社的成立与破产呈现相互交织格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遵循罗虚代尔八项原则,在粮食安全、教育培训、可持续农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欧美乃至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欧洲以英国的消费合作社、法国与意大利的生产合作社、德国的信贷合作社、北欧的农产品出口合作联盟最为典型。19世纪末,德国农业合作社已达2.65万个,其中信贷合作社约有1.9万个;北欧小国丹麦的小农更是通过组建合作社,打败了本国雇佣型大庄园经营体制和西欧资本主义雇佣型大农场,超过美国成为欧洲市场畜产品的最大供应者,实现了家庭农场的复兴[2]。
美国于1845年在波士顿建立消费者合作社——劳动者保护联盟;1864年在费城成立第一联盟合作社协会;1847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和犹他州建立第一批灌溉互助合作组织;1867年成立全国农业保护组织——全国格兰其,并与全国农场主联盟、工会组织(劳动骑士团)和美国公平社一起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09年,美国农业合作社达到3394个。总体而言,由于没有认识到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欧美合作社在成立初期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往往被视为合伙制企业或公司,其主要作用是为社员提供低价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及低息贷款,协助社员改良作物品种和土壤,组织社员展开天灾自救、加工农产品等。
2.2快速发展阶段(1918—1945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国家垄断资本发展迅速,垄断条件下的企业竞争更为激烈。农民为了生存和发展,加入合作社“抱团取暖”成为共识和理性选择,合作社数量和社员数量不断增加。政府开始意识到合作社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政策和立法,在资金、保险、科技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成为经济发展活动的动力中心。
1920年,法国出台《相互信用和农业信用合作社法》,认可农业合作社的独立性和社会团体性。1929年,国际农业合作社协会、欧洲共同体农业合作社总委员会成立,统筹协调国际合作社发展问题。1934年,德国再次对1889制定的《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进行大规模修订,目的是使合作社社员能够有效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其更好地管理合作企业和专业经理。同年,荷兰建立国家农业合作理事会(NCR),对国家及欧盟的农业政策施加影响,保护农业合作社企业的利益。大洋彼岸的美国,1919年成立国家农场局,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业合作社权利法案——《凯普—伏尔斯蒂德法》,规定农场主通过合作社的倾销行为可得到反托拉斯法豁免;1931年,美国农业合作社达到1.2万个,社员总数300多万。
20世纪30年代,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陷入经济大萧条,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多数国家政府采取增加关税、固定价格、控制农产品购买等措施,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国际组织在立法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无疑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合作社数量和社员数量不断增多,但经营规模普遍偏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2.3联合发展阶段(1946—1980年)
随着生活的逐步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被抑制的需求开始释放出来,农业专业化、机械化、科技化和产业化趋势明显。1946年,由英国提议组建的国际农业生产者联盟成立,该组织关注农业与粮食政策、生产与贸易、经济与技术援助等问题。为了解决地少人多、农场过小、缺乏规模效益的困局,法国政府于1960、1962和1967年分别颁布了《农业方针法》《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合作社调整法》,规定可以收购、合并农场,并给予农业合作社低息贷款、补贴和税收优惠,建立集生产、加工、贸易三位一体的农工合作社。
为了增强竞争力,欧美农业合作社进入全面调整期,通过合并、入股等方式组建合作社集团,由分散经营走向联合发展。合作社通过纵、横向联合或合并,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规模效益,节约了交易成本。由于城市对乡村人口的吸纳,合作社数量和社员数量均有所减少,但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在组织结构上,构建基层合作组织、地区联合社和全国总联盟三级结构体系,上级合作社通过审计、稽查等方式监督下级合作社运行。合作社经营范围也从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工业、服务业,经营方式由自我服务为主转向开放经营,开始出现股份制、企业化态势。
2.4自由创新阶段(1981年至今)
2.4.1股权结构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科学技术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经济全球化为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融资、扩张提供了便利,一些生物、基因公司利用技术和资本优势,以“公司 农户”或“公司 农户 基地”的方式整合农业生产环节,导致更高的工业和技术集中度,对农业合作社中最基本的生产功能产生挤出效应;另外,大卖场、超市等销售终端又对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加工、运输及分销进行整合,削减了农业合作社的加工、销售职能。以美国为例,嘉吉、ADM、邦吉和通用磨坊4家粮食公司,控制全国大约70%的大宗农产品销售和40%的农产品加工。而农业合作社所有者、出资者、使用者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导致搭便车和浪费现象严重,抑制了社员积极性。合作社在融资、销售及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方面越来越力不从心,其业务总额、盈利能力不断下降。
组织改革势在必行,合作社唯有整合产品价值链,寻求资本合作,扩大生产、加工和销售规模,才能增加产品附加值、降低交易成本,赢得市场,其服务性质不得不“外向性扭曲”、运营战略不得不“漂移”[3]。欧美国家在坚持农业合作社社员控制的前提下,立足农民从生产者向投资者转变的需求,向社会开放社员资格,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形成社员、惠顾者、投资者分离的新型合作社,逐步走向集团化、国际化道路;盈余分配方法不做明确限定,由合作社集体自行决定,但以资本为导向的分配方式不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4]。为了融资方便,采取引入股份制、包装上市等策略,针对外部群体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如没有投票权,但可交易的公共普通股及有固定回报的优先股,趋向于更加重视效率的公司化或私有化经营,出现了“社员按比例投资型、社员投资型、资本外联型、投资者股份型”等多种合作社模式。为了资源的优化配置,部分合作社实行雇工经营,成立不受合作社制度约束、独立运营的法人公司。美国、加拿大、欧盟新一代合作社成为一股强劲的市场力量,不断在海外投资建厂、上市融资,主动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合作社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弱势农民利益,为避免公司化的合作社利用优惠政策逃避税收,各国政府加强了对合作社的监管和调控力度。
2.4.2社员结构创新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农民职业发生分化,成为城市工人、农业工人、家庭农场主等,少数家庭农场演化为公司制的雇佣型大农场[5]。在小型农场中一些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另一些家庭却把农业作为副业,兼业农户比例不断增长。在逆城市化背景下,也有一些城市中产阶级重新回归乡村,通过购买土地成为新的农场主。农户在土地规模、经营模式、收入方式、需求偏好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相互依存、合作共赢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为应对家庭农场社员异质性挑战,欧美国家根据使用者与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变化趋势,不断创新合作社治理机制,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宗旨虽然没有改变,但社员使用者地位却不断削弱,资本投资者地位不断增强。另外,一些家庭小农场发展为雇佣型大农场后,实力不断增强,能够直接融资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独立开拓市场,逐步脱离了加入的农业合作社。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农业合作社才能保持为弱小农户服务的本质属性。
3欧美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及发展原则
3.1主要特征
3.1.1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合作社业务范畴不断扩张,逐步从农业领域向工业、服务业方向拓展。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弱小的家庭农场特别需要社会化服务,近年来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农业信用合作社发展迅速。目前,欧美农业合作社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美国30%以上农产品、丹麦90%的猪肉和牛奶、荷兰90%的牛奶、法国70%的谷物和猪肉都通过合作社销售。此外,5家合作社银行进入全球银行50强之列。
3.1.2组织规模不断扩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农业合作社规模迅速扩大,德国农民农业合作社参与率达到70%,美国与法国则高达80%以上。合作社之间通过合并、入股等方式逐步打破区域限制,进行跨区域整合,建立合作社集团或联合社,形成完整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体系。这些合作社集团和联合社既有提供同类服务的垂直型专业联合社,也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区域联合社。虽然合作社的总体数量有所减少,但单个规模不断扩大,市场议价能力和话语权不断增强。合作社不断追求深加工和价值增值,出现向投资者导向企业转化态势[6]。部分合作社从事国际进出口业务,并在农业技术开发和涉农产品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
3.1.3制度保障不断健全
英国作为合作社的发源地,1852年通过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工业和储蓄互助社团法案》。此后100多年来,欧美各国不断推进立法工作和示范章程,规范合作社内部、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确保社员的合法权利和组织的法律地位,推动农业合作社在税收减免、借贷融资等方面获得政策支持。如美国对农业合作社的倾销行为可获得反托拉斯法豁免,德国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法国对农业合作社免除公司税和减收地方税,荷兰建立农业大学、农业科技研究所,丹麦对农民进行“一周农校课程”培训等。
3.2发展原则
历经世界战争、经济发展及各种社会思潮的推动,罗虚代尔八项原则不断修正,但其中最核心的3条,即民主控制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却始终贯穿于欧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3.2.1民主控制原则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体社员负责。欧美农业合作社始终坚持社员平等参与治理原则,遵循“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利。为适应发展形势,虽然允许社员依照交易额或投资额拥有额外的表决权,但这种特殊的表决权被严格限定,重大事务中“一人一票”仍然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避免了少数人凭借较多股份控制合作社的企图。
3.2.2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内部资本报酬受合作社章程严格约束,体现为一个社员原则上只能认购一份股份;即使为了融资需要,个别社员可以持有更多股份,但增持的股份并不能作为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额外资本只能获得相当于银行利率的利息。
3.2.3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
盈余索取的依据是内部社员的交易额,即分配导向服从于惠顾者,而不是投资者。这一原则代表了广大弱小农户的利益,体现了合作共济精神,提高了社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使经营成果充分内部化,抑制了贫困差距的拉大,缓解了社会矛盾。社员对经营成果更加关注,保证了合作社的市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力。
4欧美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启示
4.1传承优秀文化,塑造合作精神
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缺乏合作文化和合作意识。农业合作社以家庭农业为根基,始终坚持服务农户的第一要义,具有强烈的自助、平等、民主、团结等意识形态色彩,兼具社会与经济的双重属性。城镇经济发展滞后,2015年年底,中国农业人口依然高达6.03亿,庞大的人口基数制约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农业土地“细碎化”明显。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精准扶贫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组织弱小分散的小农,形成集体力量,才能抵御市场风险。欧美国家的合作社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先天不足,往往导致合作运动的实用主义倾向。此外,市场经济推动了经济发展,也带来了集体观念的日渐式微,人们更加注重自由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对集体的忠诚度与责任心不断下降,增加了合作社推进的摩擦和实施成本,急需文化重塑和再造。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走向正轨。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依法注册的合作社达179.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合作社的地域范围多以同一社区为主,守望相助的社区文化与开诚布公的合作社文化可以实现完美契合。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时期,农业经营的异质性突出,有传统农户、兼业农户、专业农户,还有初具规模的工商企业农场。政府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建立适宜地域实际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发展模式,满足异质性的农户需求;对农民进行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宣传,通过合作社向他们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保险等公共产品;加强社员之间及合作社之间的交流、沟通,摒弃自由散漫、功利主义的小农思想;重视家庭、村庄和民族传统,传承互助、守信、责任、公平、民主的意识风尚,形成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思维范式和认知系统,增进认同感、使命感和契约意识,提高凝聚力、向心力和协同效应,促进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4.2促进技术创新,培育新型农民
技术创新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供给侧改革、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21世纪以来,中国粮食产量、库存量和进口量“三量齐增”,体现出农产品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较弱的特点[7]。加强技术创新能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才能矫正资源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在技术变化缓慢时代,农民可以通过向邻人模仿及投入更多劳动,来提高单位面积产出。但知识时代下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加快,大型工商企业和科技公司不断利用自身优势,向高附加值农业方向发展,并努力排斥小农进入自身领域。农业技术多数具有非排他性,体现公共产品属性,个体化的农业经营相对封闭,知识获取能力有限,特别需要社会化的技术服务。中国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多依靠政府部门,由于地域差异性,导致一些技术脱离当地实际,没有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政府可借鉴欧美经验,利用基层合作社贴近群众,宣传生态、科技农业理念,建立信息通报和磋商机制,推广适应地域实际的、免费使用的农业新技术。
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型农民,农业合作社必须发展教育和培训事业。中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时期,农村所谓的“能人”多迁往城市,农村“空心化”严重[8]。农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多元化经营,技术和市场风险日益增加,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9]。而乡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儿童,文化程度较低,合作社可结合自身发展,开展农业技术、电子商务、财务金融、法律法规等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课程,通过理论讲授和现场指导,提升农民知识素养和实践技能。政府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提升乡村基础设施水平,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整合“从农田到餐桌”一系列业务,培育具有开拓精神的现代农民。
4.3明确权利主体,创新股权设置
欧美农业合作社的演进历程表明,适应发展变化的产权结构配置是组织生命力的源泉[10]。合作社作为惠顾者所有的“特殊企业”,是一种弱者的联盟,其核心宗旨是“使用者所有和控制”。但入社自由的“门户开放政策”使搭便车行为严重,一些农民有利则加入、无利则退出,严重抑制了原有社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作社作为非营利性组织,近年来资本化、公司化趋势明显。而农村人才和资本的稀缺容易导致“能人领办型”“大户领办型”“干部领办型”及“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易于发生“一股独大”“精英俘获”现象,部分核心社员控制剩余索取权,反而固化了小农的弱势地位。另外,合作社社员异质性的增强,容易导致按股分配偏好。
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之一,即非资本要素(惠顾)远比资本要素重要。2017年中央1号文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的关键因素。股权凝固不利于资本流动,而适度差异化是激发积极性、创造性、盘活资产的有效办法[11]。中国农业合作社必须遵循“按惠顾额返还盈利”、兼顾出资额“有限”回报原则,有效吸纳内外部资金,谋求开放式发展。合作社可根据发展规划确定内部股本总数,并以社员拥有的内部股本确定其惠顾额,激励社员的投资和交易积极性;适度向内部社员和社外人员发行没有投票权的公共普通股、优先股,破解“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之间的矛盾,形成产权清晰、利益共享的新型合作社,让广大民众都能参与分享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利润[12]。因为农业合作社是弱小农户的合作组织,坚持社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保持农业生产者对合作社的绝对控制权,不可动摇[13]。
4.4建设服务政府,稳定扶持政策
农业合作社是弱势小农维护自身利益的经济组织,但合作制是反竞争的,会不公正地提升小农的议价能力。在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WTO规则下,各国制定的支持、保护农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会逐步消解。中国农业合作社一开始就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及生态化的复合进程之中,外部消费环境已由商品经营转变为消费者选择,面临大型企业和公司的激烈竞争及各种贸易规则的掣肘。
欧美农业合作社已完成对农业产业链的纵、横向整合,形成大型合作社联合社[14],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化、集团化运营态势。中国政府应奉行一切以农户为中心的理念,健全农业保险机制、探索成立农信担保公司,促进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合作社融资贷款;坚持民办、民管、不干涉具体事务的同时,向合作社开放供销、金融、农机生产等领域,对其给予财政、信贷、税收支持和咨询、培训、技术、法律指导服务;经营理念必须由社员需求导向转向市场需求导向,通过研究消费者偏好,加强供给侧改革,推出全新产品;围绕区域比较优势,构建仓储、物流、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形成“农户 合作社 加工企业 行业协会”四位一体的产供销组织结构;严格甄别以办社之名争夺扶持资源的“假合作社”。
5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冲击,弱者联盟的合作社企业化、资本化趋势明显。欧美农业合作社不断修订组织规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进行股权改革,以提高经营效率和农民福祉;但100多年以来,却始终遵循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要义原则,改变了单户农民的弱势地位。
现代农业是面向市场的经济活动,只要农业生产仍以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为主,以平等、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依然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减少中间商剥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组织方式[2]。在中国城乡差距较大、“三农”问题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建设适宜国情和地域实际的农业合作社,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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