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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制度变迁及绩效评价

作者:郭晓鸣 王 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9-01-12  浏览次数: 3255

【摘 要】集体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其中的集体股权分配制度在不同的制度变迁动因下,具有不同的制度绩效。以广东省南海区为案例,分析股权分配制度产生及演变的深层逻辑。研究表明:股权分配制创立之初时的“确权到人”具有法律和实践依据,而后因利益激励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不断增长,诱发了集体股权分配形式向“固化到户”的制度完善,从而实现股权分配制度的新均衡;在制度均衡条件下,新型股权分配制度构建了集体产权明晰的正式约束,重构了农村保障资源配置和乡村治理秩序,同时实现了制度逻辑下的净收益最大化。然而,新均衡下的股权分配制度仍存在产权残缺问题,集体股权在市场机制的完整建构下,应当突破内部流动限制,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自由配置与完全流动。

【关键词】集体经济;股权分配制;产权制度;交易费用


一、引言

生产资料归集体劳动者共同所有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特征,然而,法律上的集体共有却长期未能实质性解决集体财产权能残缺问题,这种产权权能残缺产生两方面基本难题,一方面是由于财产边界不清造成频繁“搭便车”行为产生,另一方面是名义所有的财产出现被代理的情况,农民与集体财产间的实质关系名不副实。中国农村已有的改革实践表明,解决上述问题的探索是多元的,基本取向是通过界定产权边界,进而逐步建立产权交易的制度规范,实现制度绩效的显著提升。尤其是农地从集体经营制度向农户经营制度的多次变迁过程为我们提供了这一改革选择的现实逻辑。然而,在农地具有可分割性的特征下,集体经营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方式,其制度变迁绩效得到了有效实现,但面对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要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寻求集体财产产权关系的明确界定,并形成制度绩效稳定提升的有效激励,却构成了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挑战性难题。

基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是农村组织和管理形式上的一体化[1],当前,多数研究视角和重点聚焦在股份合作制如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新形式方面[2],通过各地区实践进程分析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表现特征及政策效果[3],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总体对农村资产保值和农民收益实现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4]。在实践基础上,研究总结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现有股份设置存在分歧、股份流转较为封闭以及成员权和用益物权存在矛盾等问题[5],少数研究基于内生交易费用视角分析集体股份合作的制度变迁[6]。迄今为止,在集体资产不可分割条件下,产权界定之后能否形成有效率的制度绩效,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于不同变迁主体利益博弈条件下所形成的股权分配制度,然而,作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核心环节,集体股权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制度变迁过程、变迁动因及其绩效评价,却少有学者进行研究。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广东省南海区在建立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后,股权分配形式依然频繁发生变动,究竟是何种因素引发南海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在建立之初所选择的股权分配制度的基本逻辑是什么?影响其变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而制度变迁方向又是如何演进的?新一轮的制度均衡具有哪些制度效益?这些问题将作为本文的研究逻辑予以重点分析。

二、制度变迁实践:广东省南海区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形式演变

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利益,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7]。由此观之,我国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显然是一种新型制度安排,尽管存在类型差异,但却共同具有制度的创立、变更与转换过程,而且,在不同条件和阶段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其主要方向都是基于实现保障成员经济利益、降低交易费用、提升制度效率的制度创新目标。本文将重点分析广东省南海区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制度的建立及演变,从变迁动因及变迁形式等重要方面,详细阐释南海区的制度变迁的创新价值与政策含义。

(一)制度创新: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建立

广东省南海区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南海区初始建立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度,是以股份制来稳定和发展家庭承包制,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交由集体统一经营,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将集体资产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和收益权。这一时期,南海区的股权自然配给、自然消亡,即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动定期调整,股权只作为收益分配依据,成员股东不享受继承权、转让权、赠送权及抵押权等权属。显而易见,这一阶段南海区农村股权分配制度是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的制度创新,那么,这一初始性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因是什么?其为何选择“确权到人”的制度创新形式?对此,我们可以从收益—成本的结构变化中去寻找其制度创新的动因。

1.潜在利益及支付成本

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已深刻阐明,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潜在利益(外部利润)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外部性,克服对风险的厌恶以及市场失败和不完善市场的发展[8]。家庭承包制之下,无法获取的外部利润主要包括:土地规模利用效益、合作经营增加的个人收益、集体谈判规避的有效风险等。对南海区而言,在规模经济方面,外部利润主要来自土地规模利用的效益持续增长。上世纪90年代初,处于改革开发前沿的南海区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大量外资项目和产业进入南海区,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对土地规模化集中利用的需求不断增长,但以家庭承包、分户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生产所导致的土地细碎化和分割化,不利于土地要素的集中利用,从而诱发以非农化为指向并便于土地规模集中利用的新制度安排产生。外部性方面,外部利润来自合作经营增加的个人收益。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南海区农业生产快速萎缩,数量较大且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需要更有效率的合作行动才能实现利益增长。风险规避方面,外部利润来自集体谈判的风险规避。一般而言,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更倾向于有稳定结果的经济活动,避开收益波动较大的经济活动,如果一种制度创新,能够以集体合作行动方式显著规避个体行为风险,就必然因利益激励增长而构成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南海区初始阶段从家庭承包制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变迁过程,生动地提供了这方面的有力佐证。

同时,制度变迁是需要支付成本的,既包括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的费用,也包括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和消除变迁阻力的费用。从南海区的实践情况看,其从家庭承包制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变迁,取得了农民的一致响应,推进极为顺利。一方面,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是在家庭承包分配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不需要否定和消除家庭承包分配制,清除旧制度和变迁阻力的费用很少。另一方面,农村集体所有制具有共有产权性质,建立股份合作组织和集中运营集体资产是一个内生性的制度创新过程,因而新制度设计费用较低,组织实施费用也相对较低。

2.“确权到人”的股权分配制度

《物权法》第59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隐含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是一种“天赋人权”,随着组织内成员出生而获取,成员死亡而消逝[9]。基于此,南海区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创立之初的股权分配形式正是遵循成员个人权利而进行分配,凡是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平均分配股权。这一阶段的股权分配制度特征是股权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确权到人,同时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股权分配形式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公平优先的制度特征,保证了改革过程阻力的最小化,但依据成员变动不间断地进行股权分配的动态调整,却又造成了集体成员股权极不稳定。而且,集体成员对股权增值价值认同的日益增长,导致农村户籍人口回流,集体成员人数逐年增加;股权频繁变动,又使集体成员界定工作繁琐复杂,制度交易费用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尽管南海区最初股权分配形式是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体现了成员权利,然而最初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最为重要的集体资产是农户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原股东并非是无偿获得股权,而是将自家承包地自愿交由集体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以此交易获得自身股权收益。正因如此,南海区对此后的新股东一概采取无偿配股,导致原股东经济利益不断被新股东稀释,利益冲突因此不断加剧,社会矛盾频发。此外,此阶段的股权设置只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依据,不能继承、转让、赠送和抵押,单一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二)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演变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也会丧失原有的预期收益[10]。南海区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制度演变同样是沿着这一内在逻辑发生和发展的。正是由于新矛盾不断出现,制度运行日益困难,南海区股权分配制的变迁再度启动,先是由“确权到人,动态调整”变化为“确权到人,固化不变”,进而发展到“固化到户,动态调整”。

1.“确权到人,固化不变”的变迁过程

为解决日益突出的股权争议问题,南海区自2003年起进行了以“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此阶段所选择的“确权到人,固化不变”制度安排的目标主要是要解决因集体成员数量膨胀诱发的股权分配矛盾加剧等突出问题。制度创新的重要指向是减少利益冲突和交易费用,降低集体经济发展中监管与实施成本,降低风险与不确定性,简言之,这一阶段,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因来源于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需要。

第一,股权频繁变动所增加的交易费用。南海区集体股权分配制创立之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以户籍归属为依据,实行一年一次集体成员的动态调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集体经济资产总量快速增长,集体成员股份分红同步增加,由于当时户籍制度管理不严,成员资格界定无法律政策指导,在利益驱动下,外部人员以不同方式大批涌入集体经济组织,不断稀释原股东经济利益,股权分配矛盾日趋尖锐,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具体表现为:一是外嫁女户籍不愿意迁出本村,且把其他亲属人员户籍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一些外部人员通过各种关系将户籍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已经转出的“农转非”人员,设法再次转回集体经济组织。动态调整的股权分配制度造成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短期内急剧膨胀,不断侵害原股东经济利益,引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的强烈不满。总体上,外嫁女、关系户以及“农转非”等回归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之间矛盾全面加剧,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直接导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交易费用的大幅增加,降低了制度效率,阻碍了集体经济发展,亟需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的诞生。

第二,无偿配股形式所增加的交易费用。在股权确权到人的制度安排下,对新进入成员统一采用无偿配股的分配方式,由于较高的集体分配收益的激励,大量外部人员挤入集体经济组织,即便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支付某些“隐形成本”,但股权分配收益能够显著抵消此部分“隐形成本”的预期,依然吸引着大量外部成员不断进入。在此背景下,集体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费用同样表现为显著增加态势:一是无偿配股方式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侵害引发原成员强烈抵制,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管理协调成本日益增长;二是外部成员欲进入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对各级管理人员支付“隐性成本”,导致寻租行为发生,同时新成员的进入也必然导致与原成员之间的协调成本相应增加;三是随着新成员的大量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管理成本也随着集体成员数量而随之提高,由此引发的治理成本及各项交易费用显著增加。在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治理成本大幅增加的结果必然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聚合力减弱,发展效率相应降低。

第三,股权管理僵化所增加的交易费用。南海区确权到人的集体股权分配制度规定股权不准转让、抵押、赠送、继承及退股,股权缺乏合理流动性,成员仅享有股权收益权。在此制度下,股权制度的僵化管理,既无法充分体现集体股权的市场价值,又容易产生灰色交易,增加交易费用,不利于集体股权分配制度效率提升。

在这一时期,南海区一方面集体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利益分配面临的矛盾也极为突出,随着出生、嫁娶、死亡等人口变化,“确权到人,固化不变”制度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新增人员无股权,死亡成员不退股”现象引发了群体性上访大量增长、社会矛盾趋于尖锐,制度变革的内在需求因此产生并不断强化。

2.“固化到户,动态调整”变迁过程

面对“确权到人,固化不变”依然引发的众多社会矛盾,南海区于2014年再度创新制度,探索形成了“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分配新模式。具体内容是统一确定时间节点,以户为单位进行股权确权,派发股权资格证,分配股权分红。股权固化到户后,股份合作组织只对户进行分红,若家庭成员变动,则对确权登记证上的家庭成员进行相应调整,但家庭股权分配不再变动。与此同时,南海区积极提倡户内股权均等化,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和股份分配关系。由“确权到人,固化不变”到“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制度创新依然是在集体股权分配制框架下完成的,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因同样可以从减低交易费用视角予以解释。

第一,制度运行所增加的交易费用。《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随着组织内成员出生而获取,成员死亡而消逝。显然,“确权到人,固化不变”的制度安排是与上述法律内容相冲突的,对于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却又无权享受股权收益的群体而言,权力与收益的脱节无疑是难以接受的现实,也是主要的制度隐患所在,由此直接导致制度运行面临困难,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因此而大幅增加。

第二,社会治理所增加的交易费用。“确权到人,固化不变”股权分配制度的运行随着人口的增减,出现了“生人无股权、死人有股权”现象,并且出嫁女及其子女、退伍军人等多类特殊群体也产生对股权获取的强烈利益诉求,未获股权的群体利益诉求造成了信访维稳的压力极大。据统计,南海区近年因股权利益争议引发的上访案件占农村上访案件的70%,大量的股权信访,不仅增加农村社会治理成本,引起交易费用显著上升,还直接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运行。

3.“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制度内涵

本质上看,“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核心是以股权固化到户的方式构建新型分配结构,有效抑制通过增加家庭成员获得更多收益的不合理行为,以家庭内部的利益自调节功能实现农村集体股权分配的制度均衡。进一步考察,“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制度安排具体包含“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提倡户内股权均等化”五方面内容:

1)固化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将股权固化到户,以户为单位派发股权证、分配股权分红。南海区农村股权分配固化到户,实质是将集体资产转变为可以永久享有的股权分红,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固化到家庭单位,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赋予了集体成员的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

2)户内共享: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股权固化到户后,股权就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户内所有成员原则上人人有份,共同享有该户的股权收益。

3)社内流转:股权流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允许以户为单位,按照内部规定将股权自愿选择是否进行流转。为防止集体股权过于集中,规定股权流转的限制条件:一是规定流转股份的比例,每户不能将自有股份全部转出;二是规定转入户总股份不能超过特定比例,上述比例的设定服从于各地方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平衡;三是规定流转严格限制在社内进行,不能由社外人员转入。

4)长久不变:股权户内总股权数保持长久不变,同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股权数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各户股权一经确定,不管今后户内人口是增加还是减少,该户股权不因成员变动而发生变化。

5)倡导户内股权均等化:股权户内的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男女,不论年龄大小,均享有同等份额股权,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户内股权是由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的,如何共享则由各户内部自行协商。

总体而论,南海区集体经济股权分配制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基于现实矛盾不断进行自我调适的过程,其持续性的创新活动有效化解了诸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矛盾,体现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特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东,其股权来源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说,股权是成员权派生出来的,以集体成员身份作为分配依据,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来自于集体成员之间的共识[11]。同时,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边界是以村域为边界划定的,股东成员局限于村域内部,具有显著的封闭性。从南海区实践看,其制度变迁的基本逻辑是政府和成员个体之间实现有效合作。固化到户的股权分配制的建立是为维护股东利益、解决股权争议、减少农村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制度创新,由此得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体的响应和支持。

三、绩效评价: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度的效益分析

制度绩效是指一项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收益。激励与约束,是制度最核心的功能,而实现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激励的主要途径就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收益[12]。据此分析,南海区集体经济股权分配制度建立所带来的主要有制度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制度效益:构建农村集体产权明晰的正式约束

正式约束也称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通常为成文的法律、政策、契约等。从中国农村发展来看,由集体产权残缺带来经济效率低下,是一件不争的事实[1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通过土地承包到户,提高了农地利用效率和促进了农业增长,但却并未解决我国除承包土地外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残缺问题;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所有”,现实情况却是集体成员代理人更多享有集体资产“剩余控制权”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财产之间的实际关系始终名不副实,导致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依附,集体成员无法建立起对集体财产的基本信任。基于此,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集体产权清晰的分配制度,就必然地成为制度变革的重要方向[14]。自下而上发动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制度创新,重构了集体财产的产权分割形式,以明确的正式约束保护了内部成员经济利益,股份分配制将原集体产权“共同所有”变为集体成员“按份共有”,将集体财产单元利益独立化为成员明确的财产权利,为集体组织成员明确界定了归属部分的财产边界,由此建立起集体组织成员的激励机制,提升了集体资产运行效率。

目前,南海区将集体财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分配到成员、以股权确权固化到户的分配形式确保组织内部成员的占有权、收益权,同时以确权颁证的法权形式建立正式约束,明确界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规定新增人口进入条件,明晰组织内部产权分配形式。制度层面以明确成员按份共有代替模糊不清的集体所有;组织形式以股东代表大会制代替原来的领导干部责任制,明确经济社、经联社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代表;运行管理以合同规范代替权力约束;利益分配以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代替平均分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体系因此得以建立并不断逐步完善。

(二)社会效益:重构农村保障资源配置和乡村治理秩序

随着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持续外流,农民务工收入及财产性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比例不断上升,不仅农民对土地依赖性不断下降,而且土地对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作用也持续减弱。然而大量事实表明,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医疗及社会保障水平整体较低,即便已经离乡离土,多数农民仍然将承包地视为防范未来不确定风险的核心资源,绝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轻易放弃承包地的基本权利。而且,农村保障水平较低和土地保障能力减弱是同时并存的,在此背景下,如何盘活产权不清的集体资产,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强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无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路径选择。南海区的实践证明,集体成员对股权分配收入建立了稳定的保障收入预期2,集体股权分配制强化了农村内部集体资产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因而是重构和优化农村保障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

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虚置和乡村治理权力弱化的矛盾不断加剧,在经济发达地区,因集体利益分配不均常常引发集体组织内部争议纠纷不断,经济利益冲突进一步加重了乡村治理的无序和乱象。究其根源,主要是集体产权模糊导致了“搭便车”现象的频繁出现[15]。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建立,通过界定集体成员财产边界,以明晰的集体产权为基础从分配、参与、监督三个维度重构了乡村治理秩序[16];基层组织明确自身职能,改变了过去“政社不分”的治理结构,有效规避了部分代理人对集体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资产运营的意愿增强,乡村治理秩序进入集体意识显化的循环模式。

(三)经济效益:实现制度逻辑下的净收益最大化

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建立直接带来了农村制度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而股权分配形式从“确权到人”演变到“固化到户”的行动逻辑,则更多表现为交易费用的有效降低,经济效益的显著增加。首先,由股权分配收益代替土地经营收益使得农民自愿将承包地交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意愿增强,也使得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资源的集中式开发,相关生产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不仅直接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空间布局的优化也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外部经营主体面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中谈判还带来了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其次,集体股权固化到户实现了新一轮的制度均衡。过去股权频繁调整、无偿配股新成员及股权僵化管理等制度安排增大了交易费用,此后“确权到人,固化不变”的制度改良,同样因社会治理矛盾大幅增长而推高了交易成本,上述两个方面都显著降低股权分配制所带来的净收益,内部矛盾与冲突的日益加剧使得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不断进行优化调整,从而演进为收益最大化的“固化到户”的新的股权分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从繁琐的利益协调等社会治理事务中解放出来,更有利于专注发展集体经济;通过有效的资产投资、市场交易及风险规避等经济行为,实现集体财产价值的高度显现,不断创新更加市场化的集体经济运行模式。

四、基本结论

本文将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以实践案例为现象剖析股权分配制从创立到调整再到完善的制度变迁过程,重点分析支撑其行动逻辑背后的影响因素及其制度绩效。结果表明,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股份合作制度下的股权分配制能够以较低的制度供给成本建立新的制度安排,由此实现净收益最大化。但在股权分配制度创立之初,以确权到人的基本形式建立的分配机制虽然实现了潜在利益,但新的制度运行又因自我调整机能僵化而增加交易费用,迫使集体股权分配制进行新一轮制度演化。进一步考察,由于渐进式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新一轮制度安排依然将股权分配锁定到人,尽管解决了成员膨胀、管理失效的现实问题,却又引发固化不变的制度运行成本高昂,加之潜在利益主体的社会治理成本奇高,集体股权分配制度不得不再一次经历变革。在此制度逻辑下,“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新的股权分配制度得以建立,并同时由于政府目标和新一轮制度创新目标之间达成一致,形成有效激励相容,由此达到农村集体股权分配的制度均衡状态,制度收益、社会收益及经济收益在此制度安排下均实现了最大化。概括而言,农村集体股权分配制的创建过程中,最有价值之处在于依托“成员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之间的非正式约束,实现了向正式约束的制度转变,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利益主体率先启动变革过程,探索降低成本和化解矛盾的新型制度安排,而地方政府基于稳定区域发展的内在要求,又必然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的股权分配制提供有效保护,由此带来集体组织成员对政府行为方式的认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选择与政府的政策导向形成合作,使得新制度安排顺利建立并有效运行。

需要强调的是,集体股权分配“固化到户,动态调整”的制度安排是南海区在特定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实现的新的制度均衡,当外部环境、约束条件等影响因素发生变化,这一制度安排依然会依据条件变化进行新的制度调整。“固化到户,动态调整”股权分配制度中的“社内流转”的限制性设计,虽然有利于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运行,但股权封闭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事实上却降低了集体资产的市场价值,并且难以更有效率地解决股权管理僵化问题。从根本上看,能够实现交易自由、形成充分有效的股权流动,应当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期性目标。因此,接下来的集体产权制度创新必然会进一步向纵深演进,不仅集体成员将进一步获得更加完整的股权权能,而且股权流动将有条件地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边界,实现产权流动逐步开放。当然,这样更大力度的制度创新过程同样是需要内外部条件支撑的,仍然必须依托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充分合作以达到新的权利平衡和制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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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哈特指出,剩余控制权即以合同没有规定的方式控制资产的权利,本文中可以理解为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认知的集体资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调查显示,南海区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家庭年终分红最高的可达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