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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产权”的边界与运行逻辑——安徽省L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个案研究

作者:崔宝玉 孙 迪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 2202

【摘 要】“关系产权”具有组织自主治理和适应环境功能,也具有资源配置功能。本文通过对安徽省L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个案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可以选择“关系产权”和“权利产权”来配置权利,资源的市场化程度和交易特征以及社会共享观念是影响产权结构选择的重要因素。当“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收益超过其配置权利的交易成本与“权利产权”配置权利的净收益之和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会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权利。“关系产权”可以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获得非市场化资源和“圈内人”的身份信号,并强化“关系圈”内制度环境的同构性。产权融合程度降低和社会关联强度减小,会影响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关系产权”的均衡性,也会降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外部“关系产权”的稳定性,最终导致“关系产权”呈现出非均衡性特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需要对产权融合的程度和社会关联的强度进行调整,防止“关系圈”内权利主体集体非理性的出现。

【关键词】合作社联合社;关系产权;权利产权


一、引言与文献述评

产权制度界定了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利益,从而对其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清晰界定可以减少外部性,提高经济效率,产权模糊是不合理的(Coase1960Demsetz1988)。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转型和农村改革的进程,不仅是重新界定、激活和保护产权的进程,而且是产权清晰化并与市场制度协同演进的进程,这进一步印证了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有效性。

20世纪80~90年代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场域,有很多学者发现,产权常常是不明确的(张静,2003)、象征性的(张小军,2004)、被弱化或扭曲的(周雪光,2005),或者在博弈过程中被反复界定的(折晓叶、陈婴婴,2005),产权模糊在适宜的制度环境下还具有比较优势(张小军,2004)。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私营企业的“戴红帽子”就是产权模糊取得成功的例子。20世纪80~90年代乡镇集体企业也正是在“产权模糊”的条件下取得了成功,90年代后期的产权清晰化(例如承包制、股份制)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改制的诸多难题。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产权清晰界定已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然而,即使如此,仍有部分农村产权(例如农村集体产权)是模糊的。这些模糊的农村产权是低效的,却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村公共资源的有序治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也具有产权模糊的特征。随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博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不断界定和调整决策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等,重塑农民合作社、社员之间的产权边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产权模糊低成本地实现了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崔宝玉,2015)。

产权模糊及其适应性优势是否意味着,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在面对中国农村转型中的问题时存在解释缺陷?产权模糊为何会成为组织对环境的一种适应性选择?沿着这一思路,学者们发展出了区别于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解释路径的“产权社会学视角”,例如非正式产权、社会合约性产权和象征性产权等。Victor and Su1995)研究了非正式产权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认为非正式产权私有化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需要以资源使用权的社会认知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基础。孙立平(2002)指出,非正式产权嵌入于规范和习俗框架内,悖离规范与习俗会导致权利主体遭受惩罚例如非议和排斥等。折晓叶、陈婴婴(2005)基于社会合约的视角理解产权的社会属性,发现如果按法定规则界定公有或共有产权,产权会难以界定或被反复界定,但如按社会合约性产权来界定公有或共有产权,则可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秩序。马良灿(2009)从象征性产权的视角阐释产权的社会性,认为象征性产权存续的基础是社会关系,象征性产权过度膨胀会压缩契约产权。他还认为,在象征性产权的实施中需重视产权配置和利用中的权利关系与利益博弈,需形成权利主体之间的观念认同与动态平衡。除注意到产权内嵌于社会关系网络外,有学者也发现,产权安排并不总是为效率原则所驱使,还受到政治进程的影响。例如,张静(2003)发现,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具有多重合法性声称的系统,其形成与安排会受利益政治和权利竞争的影响。

周雪光(2005)在继承和发展非正式产权等概念的基础上,以产权融合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关联为研究起点,开创性地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以概括“产权是一束关系”的命题。“关系产权”理论区别于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分析思路,重新思考了产权模糊的角色与意义,较好地解释了产权模糊的成因。“关系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产权安排反映了组织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联,是组织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以“关系产权”理论为逻辑起点,臧得顺(2012)、刘锐(2015)提出了“关系地权”的概念,藉此分析了乡村社会结构和地权制度的变迁;石腾飞(2018)分析了“关系水权”在村庄水资源治理中的意义,总结了“关系水权”与正式水权制度的共生关系。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学者们对于“关系产权”的概念界定模糊甚至相互矛盾。周雪光(2005)认为,“关系产权”中的“关系”与非正式产权等所强调的“关系”并不等同。“关系产权”中的“关系”建立在产权安排的基础之上,强调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会随着某项交易的完成或失败而结束;强调双边性或多边性,会由此形成更为对称的交互关系;强调认同性,会由此形成有关制度或规则的共同认知;强调类亲缘性,会使权利主体由产权相对独立转换为基于产权融合的类亲缘的“圈子”。然而,臧得顺(2012)将“关系地权”中的“关系”扩展到了村落内部宽泛的社会关系,包括信任、互惠等横向关系和支配、顺从等纵向关系,导致“关系”概念的泛化。刘锐(2015)注意到了臧得顺(2012)对于“关系”概念界定的偏离,把“关系”设定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群关系网络,更关注政治权力、关系情境对社群关系的塑造,但他对“关系”概念的界定无疑是一种窄化。石腾飞(2018)将“关系”界定为村民个体之间的合作、交换关系以及村干部对村民的庇护关系。显然,这种“关系”只关乎村集体资产的共同使用,不关乎产权的模糊与融合,而且这种“关系”是短暂的和不稳定的,会随着村干部离任、村民意愿转变而终结,这也背离了“关系产权”理论对“关系”的概念界定。

对“关系”概念界定的偏离可能会导致既有研究损失信度和效度。即使不考虑概念界定的偏离,既有研究对“关系产权”的边界与运行逻辑也缺乏深入讨论。例如,臧得顺(2012)强调了强力原则在村庄“关系产权”安排中的强势地位,却忽视了村庄的结构与性质;刘锐(2015)注意到了“关系产权”的类型与区域差异,却没有阐述其运行的制度逻辑;石腾飞(2018)分析了“关系产权”的适用环境与自主治理机制,却没有厘清“关系产权”的边界。

有鉴于此,本文将严格遵守周雪光(2005)对“关系产权”中“关系”的概念界定,通过对安徽省JL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典型案例的研究与验证,力争对“关系产权”的边界与运行逻辑进行理论补白,以拓展“关系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度。调研发现,L联合社在某些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形式”上选择“关系产权”结构,而在其他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形式”上却选择“权利产权”结构。“关系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正式制度安排,导致L联合社“核心圈”和“游离圈”的形成,这不但未造成二者之间明显的冲突,还呈现出一定的规模效益优势,这些现象都为研究“关系产权”的边界和运行逻辑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方式多维发展的背景下,对“关系产权”边界和运行逻辑的理论补白具有重要意义,对理解与指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联合社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二、案例选取与资料收集

本文选取联合社进行研究,原因如下:首先,联合社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了组织形式并赋予了法人资格,将具有更为清晰的“关系产权”边界与运行逻辑。其次,联合社是农民合作社追求组织化潜在收益的结果,往往由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和推动。截止到2016年底,中国共有联合社逾7200[1],多由政府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而组建和发展,例如山东省寿光市“菜农之家”蔬菜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以联合社为研究对象,不仅可以洞悉联合社与成员社以及成员社之间的产权关系,还可以考察联合社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制衡关系。再次,联合社是成员社之间的合作组织形式,与异质性程度不同的成员社之间会形成差异化的“关系产权”结构。以联合社为研究对象,不仅可以洞悉它与异质性程度较低的成员社之间的产权结构形态,还可以考察它与异质性程度较高的成员社之间的产权结构形态。

本文选取安徽省JL联合社为研究对象。对于单案例研究对象的选择,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Pettigrew1990)认为,单案例研究对象可以是极端的或独一无二的;Yin2009)主张,先前无法被观察和分析的社会现象应被选取为案例;Flyvbjerg2006)则认为,那些不代表大部分组织却引领整个产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应作为范式案例被选取为研究对象。根据上述标准,L联合社是典型的范式案例。首先,L联合社是相对规范的。L联合社于20135月由J县内10家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组建而成,具有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治理机构与治理机制。经过5年的发展,L联合社已有成员社13家,其中,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2家,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5家。其次,L联合社在规模生产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引领和推动J县茶产业发展。至2016年底,L联合社带动农户1.5万户,拥有茶叶生产基地3万亩,还获得了有机食品认证、QS认证、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等,成为带动J县茶农增收和茶产业增效的重要产业组织。可见,L联合社是联合社这类新型组织的成功典范,是值得分析的范式案例。

本文研究通过实地调查获得一手资料。实地调查分别于20178~20185月分3次进行。笔者先根据研究问题和理论框架拟定访谈提纲,再通过判断抽样法选取最了解L联合社发展历程和现状的对象进行访谈。访谈对象主要包括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成员社理事长张某、成员社理事长汪某、J县农委主任杨某等。为避免理解和记忆偏差,访谈资料于访谈结束后48小时内被转录成文档。实地调查中笔者还对普通社员进行了访谈,并参与式观察了普通社员与L联合社、成员社有关技术服务和茶产品销售等的交互行为。此外,本文还使用一些二手资料,其主要来源包括:(1)政府官方网站;(2)媒体对L联合社与成员社的报道;(3L联合社与成员社的自媒体宣传材料;(4L联合社理事长、成员社理事长和部分普通社员的工作微信等。多渠道的资料获取方法契合案例研究资料收集的重要原则——“证据三角”(Yin2009),提高了研究的信度和效度,保障了研究结论准确可靠。

三、L联合社“关系产权”的结构与形态-

在新古典经济学产权理论中,产权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具体包括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和资产的转移权(Hart1995)。这里的“资产”既包括土地、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包括人力资本、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学界将经济学的这一思路概括为“权利产权”(周雪光,2005)。

“关系产权”与“权利产权”有明显的分野。“权利产权”强调产权的排他性、独立性以及组织之间的明确边界,强调产权的资源配置与激励功能。“关系产权”则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主动关联,强调人与人或者组织与组织之间通过产权融合形成的“关系圈”,强调组织所建构的适用环境机制和自主治理机制。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和资料分析发现,L联合社“关系产权”和“权利产权”并存。第一,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成员社之间存在“关系产权”。J县茶叶区域品牌经营权、L联合社决策权等呈现出产权融合和产权模糊状态,在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L联合社和成员社之间建构了长期稳定的“关系圈”。第二,L联合社与成员社、区域品牌包装盒(袋)印刷商之间存在“权利产权”。L联合社收益分配权等呈现出产权清晰界定和有序交易状态。

J县是全国重点产茶县,J县县政府积极推动茶产业和茶品牌发展。长期以来,由于J县内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小、品牌杂乱、产业化程度低,J县茶产业遭遇发展瓶颈。为推动茶产业发展,J县县政府出台了扶持茶产业发展的多项政策。2013年,J县县政府响应国家政策,引导和推动县域内茶叶合作社组建L联合社[2]2015年,J县还成立了茶产业协会[3],注册了“J县兰香”区域品牌。J县县政府成立茶产业协会的本意是整合和推广区域品牌,提升本县茶叶品牌价值。但是,在茶产业协会成立后,由于经费有限、人员不足等原因,区域品牌陷入了无人维护、无人管理和无人推广的尴尬境地。2016年,J县县政府决定由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兼任茶产业协会会长,并将区域品牌经营权和收益权让渡给茶产业协会。由此,茶产业协会代表J县县政府行使区域品牌经营权和收益权,并负有区域品牌维护和推广的责任。

为推广、宣传区域品牌,茶产业协会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2016年和2017年,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在J县共同主办了两届茶叶博览会(以下简称“茶博会”)。通过茶博会,区域品牌被逐渐推广开来,被茶叶经销商所熟知。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举办茶博会的费用来源主要是L联合社和J县县政府出资,其中,L联合社每届茶博会出资140万元,J县县政府每届茶博会出资30万元。当然,J县县政府也提供茶博会期间的交通疏导和医疗救护等服务。第二,自2016年以来,茶产业协会5次带领会员到杭州市、成都市和黄山市的茶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考察交流,推广、宣传区域品牌。

在茶产业发展和区域品牌推广过程中,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建立了紧密的社会关联。第一,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基本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虽然J县内规模较大、生产能力较强的茶叶企业、农民合作社都是茶产业协会会员,但大都不交会费。缴纳会费并参与协会管理的合作社只是作为会长和副会长单位的12家农民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与L联合社成员社基本重合。第二,茶产业协会、L联合社和成员社建构了权利交互的闭环。茶产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只能注册却不能经营区域品牌,它将区域品牌经营权转让给L联合社,只收取少量转让费,同时监督区域品牌运营。L联合社将区域品牌包装盒(袋)的印刷权,以正式契约的形式外包给两家印刷商,每年收取12万元管理费,用于给付茶产业协会的区域品牌转让费和为成员社购买保险等。两家印刷商将印制完成的区域品牌包装盒(袋)出售给J县内的茶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等,L联合社成员社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印刷商处获得包装盒(袋),并在L联合社加盖区域品牌防伪标志和联合社标志。第三,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之间形成了协商和沟通制度。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每周会就茶叶品牌和茶产业的发展动向进行会商。当对茶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进行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时,J县县政府也会征询协会会长李某的意见,李某会根据会费缴纳比例和L联合社发展需求向J县县政府建议将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给哪些协会会员。

以产权融合和社会关联为基础,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与L联合社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关系产权”结构。第一,J县县政府主动把区域品牌经营权、收益权等让渡给茶产业协会,茶产业协会又主动把它们让渡给L联合社,这样就在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与L联合社之间形成了产权融合。茶产业协会拥有区域品牌部分收益权和区域品牌经营的监督权,L联合社拥有区域品牌经营权和主要收益权。第二,在区域品牌产权由茶产业协会让渡给L联合社后,L联合社拥有区域品牌经营权和主要收益权,J县县政府和茶产业协会的区域品牌产权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虚置。第三,J县县政府主动弱化了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的决策权,并把部分决策权让渡给了茶产业协会,以换取茶产业协会的认同和支持。第四,在长期交互行为与定期会商中,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关系圈”,还形成了彼此间的持续信任和关于区域品牌发展的共同认知,这种信任和认知是以产权融合为基础的,不会因为“关系圈”内个人职位(例如协会会长)的变更、具体项目(例如茶博会)合作的结束而受影响。

虽然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与L联合社之间形成了“关系产权”结构,建立了基于产权融合的“关系圈”,但成员社却无法直接进入“圈内”,无法与政治权力直接对话,而必须依赖L联合社才能进入“圈内”和获取政策资源、项目资源。于是,成员社与L联合社也建构了内部“关系产权”,以应对成员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之间“关系产权”的缺失。L联合社《章程》规定:“联合社建有成员社大会制度,确保重大事项民主决定。联合社建有议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日常工作有规可依。”按《章程》规定,成员社共同享有L联合社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但在L联合社运行中,成员社主动弱化了决策权和控制权,将权利让渡给了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让李某直接决定L联合社的日常事务。这是因为,李某拥有其他成员社理事长所不具备的关系网络和个人能力,能帮助L联合社及其成员社争取到项目与资金。当经营中出现不同意见时,L联合社也大多通过成员社之间私下交流的非正式方式消除分歧,而非通过成员社大会的正式表决机制消除分歧。

L联合社内部,“关系产权”还呈现出类似费孝通(1998)言及的“差序格局”。L联合社有核心成员社4家,普通成员社9家,以李某为中心形成了亲疏远近的格局,由此导致在L联合社内部形成了“核心圈”和“游离圈”。核心成员社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多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位居“核心圈”之中;普通成员社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位居“游离圈”之中。在向J县县政府推荐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时,即使“核心圈”中的核心成员社不符合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的条件,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也会优先推荐位居“核心圈”中的核心成员社,而边缘化位居“游离圈”中的普通成员社。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产权”如图1所示。



1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产权”


L联合社案例可以发现,第一,L联合社内部和外部均存在“关系产权”。L联合社通过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形成“关系产权”,获取了政策资源、项目资源和有助于L联合社发展的外部环境。L联合社通过与成员社形成“关系产权”,发挥了L联合社公共资源(例如区域品牌、管理人员人力资本)的规模优势。成员社通过与L联合社形成“关系产权”,有效利用了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的人力资本和关系网络,并获得了政策资源与项目资源。第二,L联合社既可以选择“关系产权”也可以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权利。例如,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在区域品牌经营权和收益权上选择了“关系产权”,与区域品牌包装盒(袋)印刷商在区域品牌包装权上却选择了“权利产权”。L联合社与茶产业协会共同聘用管理人员(例如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在管理人员人力资本使用权上选择了“关系产权”,却各自聘用会计等专业人员,在专业人员人力资本使用权上却选择了“权利产权”;成员社在L联合社决策权和控制权上选择了“关系产权”,在其内部成员社的决策权、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上却选择了“权利产权”。第三,“关系产权”和“权利产权”都是权利配置的方式,可以相互替代。在一定条件下,L联合社、成员社、J县县政府和茶产业协会既可以选择“关系产权”也可以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权利,由此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例如,按L联合社《章程》规定,在重大事务决策时,L联合社须选择“权利产权”(例如投票表决)来配置决策权,但实际上却选择“关系产权”(例如私下交流)来配置决策权。第四,由于产权融合程度和社会关联强度不同,L联合社和成员社之间亲疏远近不同,由此形成了“差序格局”形态的“关系产权”,建构了政策资源、项目资源和L联合社公共资源配置的位序。可见,“关系产权”不仅具有组织自主治理和适应环境的功能,还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L联合社产权融合和产权清晰主要类目如表2所示。


1L联合社产权融合和产权清晰的主要类目



四、L联合社“关系产权”的选择与边界

L联合社案例可知,“关系产权”和“权利产权”共同构成产权结构形态。“关系产权”通过产权融合和权利让渡,在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L联合社和成员社之间建构了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多边关系。“关系产权”不存续于L联合社生产经营的全部环节,而只存续于其生产经营的某些环节,并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中,呈现出产权融合程度和社会关联强度的差异。“关系产权”有明确的边界[4],其运行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条件。

(一)资源的市场化程度影响产权结构的选择

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还是“权利产权”受资源的市场化程度的影响。如果所需的关键资源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或市场化成本过高,L联合社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这类资源,就会选择“关系产权”来交换和获取它们;反之,如果关键资源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或市场化成本较低,L联合社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这类资源的成本会更低,就会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它们。与“权利产权”相比,“关系产权”虽会加剧L联合社和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博弈和讨价还价,从而产生较高的产权界定与实施成本,但L联合社由此可以形成稳定获取关键资源的能力。与产权界定与实施的成本相比,获取关键资源能为L联合社带来更高的潜在收益。第一,由于区域品牌包装盒(袋)设计与生产业务市场化程度高,市场化成本低,L联合社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它们的设计与生产问题。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进行区域品牌产权融合后,需要区域品牌包装盒(袋)印刷商完成包装盒(袋)设计与生产业务。由于J县印刷商数量较多、市场竞争充分和价格机制完善,区域品牌包装盒(袋)生产与设计业务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市场化成本很低,L联合社就会通过公开招标和签订正式合同(一年一签)来界定和分割区域品牌包装权。第二,政策资源、项目资源市场化程度低,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L联合社就会选择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形成“关系产权”,以获取J县县政府和茶产业协会的认同和关键资源,建构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关系圈”,如图2所示。L联合社积极参与J县县政府的茶叶区域品牌推广活动,J县县政府为L联合社提供政策倾斜、审批便利、信息服务,茶产业协会为L联合社提供信用背书,这些都为L联合社发展提供了极大便利。第三,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的人力资本和关系网络是非市场化资源,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李某任职村委会主任10年,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在J县县政府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上有一定影响力。李某具有较强的运营能力,经营着建有安徽省唯一一块“全国有机农业(茶叶)示范基地”的成员社。李某还积极为成员社购买政策性保险,并与保险公司谈判达成使成员社满意的保险协议。李某的人力资本和关系网络等是成员社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取的关键资源,因而成员社就会通过主动让渡L联合社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等与李某建立稳定关联,以获取政策资源、项目资源以及李某的人力资本和关系网络。



2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建构的“关系圈”和多边交互关系


(二)资源的交易特征影响产权结构的选择

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还是“权利产权”受资源的交易特征的影响。在市场机制下,资源可以界定归属与分割使用,可以重新组合并以正式合同加以约束。然而,在实践中,资源无法明确界定归属,或者界定归属的成本过高,就会造成执行和监督的交易成本过高,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和“权利产权”失效。这时,“关系产权”为资源配置提供了一条非市场化的替代性解决路径。在资源无法界定归属与分割使用的情况下,资源持有者往往共同使用资源进行生产。与为获取关键资源而主动选择产权融合不同,资源持有者共同使用资源进行生产既可能是主动作为,也可能是被动应对。第一,就管理者(例如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人力资本使用权而言,由于它具有稀缺性,也具有通用性,L联合社和茶产业协会难以清晰界定和分割其归属,难以通过正式合同规约和监督其使用范围,因而就会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管理者人力资本使用权。而就专业人员人力资本使用权而言,由于它具有非稀缺性,也具有专用性和清晰边界,L联合社和茶产业协会可以清晰界定其归属,因而就会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专业人员人力资本使用权。第二,在L联合社品牌共建、信息共享和资金互助的过程中,L联合社与成员社共同使用区域品牌、技术和信息等资源,无法清晰界定这些资源的使用权边界,因而就会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区域品牌、技术和信息等关键资源。由于成员社有各自独立的品牌,也没有交叉持股,成员社品牌、资金等资源是可以清晰界定归属和分割使用的,因而成员社就会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成员社品牌、资金等资源。第三,由于区域品牌的使用目前尚不规范,L联合社以外的其他经营主体均可使用区域品牌,L联合社难以清晰界定区域品牌使用权的边界和使用范围,难以审核区域品牌使用者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区域品牌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的形式与价格,因而就会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区域品牌使用权。

(三)社会共享观念影响产权结构的选择

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还是“权利产权”还受社会共享观念等的制约。中国特有的经济和社会体制造就了一种“法律设施昂贵而社会调节机制活跃”的制度环境(周雪光,2005)。中国乡村社会是“差序格局”社会关系结构下的“熟人社会”(费孝通,1998)。“熟人社会”存在的“地方性共识”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熟人社会”提供的制度激励下,L联合社产权结构的选择也会受“熟人社会”调节机制和共享观念的影响。在L联合社中,3家成员社办有加工厂,为其他成员社提供代加工业务。由于成员社之间的“熟人关系”,提供代加工业务的成员社与委托加工的成员社并不签订正式代加工合同。代加工意味着茶鲜叶这一资产的短暂转移,在没有正式合同的约束下,也意味着茶鲜叶的所有权和代加工成员社机器厂房的使用权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产权融合。在J县,代加工业务有明确的市场定价,以正式合同的形式进行定价和约束交易是可行的。即使如此,在代加工业务中,成员社仍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茶鲜叶的所有权和机器厂房的使用权。正如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所言,“成员社相互都熟悉,不会赖账,没有必要签订合同”。可见,在有抱团发展观念约束的社会制度下,选择产权融合比清晰界定和实施产权有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和相当的效力。当然,社会共享观念需要培养与渗透。在L联合社刚成立时,成员社仍是松散发展的,通过多次共同学习、交流和外出考察,才逐渐生成“熟人式”的关系信任和抱团发展的共享观念。

(四)权利配置的收益与成本决定“关系产权”的边界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权结构的选择受到资源的市场化程度、资源的交易特征、社会共享观念等的影响。为简化分析,假设L联合社通过“权利产权”配置权利的收益为,交易成本为C0,净收益;通过“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交易成本为C1,由于“关系产权”的实施成本高于“权利产权”的实施成本,显然。再假设L联合社通过“关系产权”获取关键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为Q1,通过资源共同使用而产生的规模收益为Q2,通过社会共享观念而节约的“关系产权”实施成本为C3。这样,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这保障了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净收益大于零。第二,,这保障了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净收益高于选择“权利产权”配置权利的净收益。当L联合社管理者符合经济理性时,即时,上述两个条件可以归并为一个条件,即分别表示L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配置权利产生的收益和交易成本。这意味着,当选择“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收益超过其配置权利的交易成本与选择“权利产权”配置权利带来的净收益之和时,L联合社就会选择“关系产权”代替“权利产权”来配置权利;反之,它就会选择“权利产权”代替“关系产权”来配置权利。

五、L联合社“关系产权”运行的制度逻辑

(一)“关系产权”提供了获取非市场化资源的路径

当前,L联合社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市场和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相比于通过效率生产获取竞争优势,如何获取关键资源(例如政策资源、项目资源)是L联合社最先要解决的问题。然而,L联合社所需的关键资源往往并不出现在市场上,而是多由地方政府、茶产业协会持有。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垂直兼并”可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组织外部关系转化为组织内部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Williamson1971)。但是,L联合社无法对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进行“垂直兼并”,而产权融合则可以为L联合社获取政策资源和项目资源等非市场化资源提供稳定的路径。第一,对L联合社而言,通过“关系产权”它可以将政策资源、项目资源纳入“圈内”,从而获取其他组织很难获得的非市场化资源。实际上,在某些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形式”上,L联合社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权利也并非一定意味着经济效率,而可能意味着将某些资源持有者推出“圈外”。第二,对成员社而言,由于奖励性拨款、项目分配和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的人力资本等都是非市场化资源,成员社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取这些资源,只有让渡L联合社的决策权、控制权等才能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才能较为稳定地获取政策资源、项目资源等非市场化资源。

(二)“关系产权”提供了建构互动规则的身份信号

J县县政府会根据政策目标扮演攫取者、协调者和庇护者等身份角色,L联合社也会根据其在外部制度环境中的位置扮演合作者、对抗者等身份角色,身份角色的不确定性会导致J县县政府和L联合社预期与对策的不稳定性。“关系产权”提供了稳定预期和建构互动规则的信号。以“囚徒困境”为例,在缺少对方可置信的身份信号和承诺时,J县县政府和L联合社采取的纳什均衡策略会导致两败俱伤,但如果J县县政府和L联合社明晰对方的身份和策略,就可能转换对策从而促成双方均获益的结局。可见,可置信的身份信号规范了双方可能采取的策略,改变了博弈的性质。第一,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所建立的“关系圈”赋予了双方明确、稳定的“圈内人”身份,为彼此提供了采取稳定对策所需的信号。J县县政府对L联合社充分赋权,L联合社则认同与支持J县县政府,这规范了双方的博弈行为,提高了双方博弈的获益程度。第二,在与成员社以及茶业销售商等的交互行为中,L联合社的J县县政府“圈内人”身份为其他组织提供了稳定承诺的信号,成为L联合社与其他组织形成稳定关系、建构合作规则的基础,也规范了L联合社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和互动模式。

(三)“关系产权”强化了“关系圈”内制度环境的同构性

“关系产权”产生于同构性的制度环境,反过来又强化了制度环境的同构性,这降低了“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成本,强化了“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路径依赖。中国农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所具有的地方性共识在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L联合社与成员社之间塑造了共同价值观、持续信任以及合作规则,这决定了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成员社之间的交互方式。而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成员社通过产权融合和紧密的社会关联又强化了它们之间的共同价值观、信任以及合作规则,使得它们面临着更为近似的制度规则、社会期待和共享观念,也使得“关系圈”权利主体较易产生趋同性行为,从而节约L联合社通过“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成本,增强其通过“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路径依赖。

(四)“关系产权”会呈现出均衡性与非均衡性

L联合社“关系产权”既可表现出均衡性也可表现出非均衡性。研究发现,产权融合的程度和社会关联的强度决定了“关系产权”的均衡性与非均衡性,影响着L联合社内部“关系产权”结构的均衡性,也影响着L联合社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产权”结构的稳定性。

L联合社“关系产权”可能会呈现均衡性。“关系产权”的均衡性体现为L联合社对外部环境的良好适用性、L联合社内部的有序治理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关系产权”,L联合社可以建构起具有社会约束保障的非正式组织自治机制,有效配置区域品牌等公共资源,顺利获取政策资源、项目资源等非市场化资源,并向其所处环境发出“圈内人”身份信号,提高博弈方的获益程度。

L联合社“关系产权”也可能会呈现非均衡性。“关系产权”的非均衡性体现为L联合社适用环境机制、自主治理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的瓦解。第一,在L联合社内部,“关系圈”有“核心圈”与“游离圈”之分。L联合社与位居“核心圈”和“游离圈”的成员社的产权融合程度和社会关联强度有较大差异。在向J县县政府建议奖励性拨款和项目分配给谁时,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对位居“核心圈”和“游离圈”的成员社的倾向也不相同,这可能致使L联合社内部“关系产权”呈现非均衡性,导致L联合社内部“关系圈”权利主体集体非理性。L联合社与位居“核心圈”的核心成员社之间产权融合程度较高,社会关联强度较强,与位居“游离圈”的普通成员社之间产权融合程度和社会关联强度都较低。L联合社理事长李某做重大决策时会征询位居“核心圈”的核心成员社的意见,也会向J县县政府建议将政策资源和项目资源优先配置给位居“核心圈”的核心成员社,这导致位居“游离圈”的普通成员社在资源分配和权利配置时被挤出和边缘化,引发它们的异议与不满。目前,L联合社主要通过声誉、沟通等非正式机制化解内部异议,其内部“关系产权”尚处于均衡状态,但如果位居“游离圈”的普通成员社博弈力量增强,L联合社就可能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第二,在L联合社外部,L联合社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之间产权融合的程度和社会关联的强度也会影响“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在2016年和2017年,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共出资140万元主办了两届茶博会,在2018年,二者却不愿再担任主要出资方举办茶博会。经过激烈的博弈和讨价还价,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共同举办了2018年茶博会。J县政府出资200万元,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共出资40万元,比2016年和2017年分别减少了100万元。这意味着,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之间的“关系产权”随着各方力量博弈而进行了调整。由于J县县政府、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之间产权融合程度和社会关联强度均较高,调整后的“关系产权”仍呈现出均衡性。J县县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配给者,在某些阶段为推动本县茶产业发展,会主动让渡一部分权利以获取茶产业协会和L联合社的支持。然而,当J县县政府与茶产业协会、L联合社之间产权融合程度降低或社会关联强度减弱时,J县县政府就可能会退出L联合社建构的“关系圈”,这会影响L联合社外部“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导致“关系产权”呈现出非均衡性。

六、主要结论

本文以安徽省JL联合社为个案,分析了“关系产权”的边界与运行逻辑。研究发现,联合社嵌入于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之中,相较于以效率生产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如何获取非市场化的关键资源例如政策资源、项目资源等更是其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关系产权”有明确的边界,其运行也有相应的制度条件。“关系产权”只会发生在联合社生产经营的特定环节。在这些特定环节,资源的市场化程度、资源的交易特征和社会共享观念是影响联合社产权结构选择的重要因素。当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权利的收益超过其配置权利的交易成本与选择“权利产权”来配置权利带来的净收益之和时,联合社选择“关系产权”来配置权利才会真正实现。“关系产权”使联合社获得了非市场化资源和“圈内人”的身份信号,并强化了制度环境的同构性,从而降低了“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成本,增强了“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路径依赖。

“关系产权”提供了有利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资源动员与资源转移的路径,创建了有利于联合社生存与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然而,“关系产权”也可能呈现出非均衡性。产权融合程度的降低和社会关联强度的减弱会影响联合社内部“关系产权”的均衡性,也会影响联合社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产权”的稳定性,进而导致联合社“关系圈”内权利主体的集体非理性。因此,联合社需要对产权融合的程度和社会关联的强度进行调整,以防止“关系圈”内权利主体集体非理性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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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数据来源:《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193万多家》,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9/04/c_129695890.htm

2、在L联合社内部,成员社独立经营和分配盈余,成员社之间也不相互持股。除区域品牌“J县兰香”外,成员社大都建有自己的品牌例如“汀溪兰香”、“涌溪火青”等。

3、茶业协会刚成立时,会长由农委主任杨某兼任。L联合社及其成员社都是茶业协会会员。

4、“关系产权”的边界有横向边界与纵向边界之分。横向边界指组织之间产权融合的程度和社会关联的强度,它影响着“关系产权”结构的稳定性与均衡性;而纵向边界区分了“关系产权”和“权利产权”配置权利的类别,框定了“关系产权”配置权利的范围。在本文中,“关系产权”的边界指纵向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