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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变革与前瞻

作者:黄祖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次数: 3031

【摘 要】本文回顾与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农业产业组织与组织体系的演变、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论文首先从产业组织三维观察视角与农业产业组织制度特征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变革过程与轨迹,揭示了改革开放前30年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异化,改革开放后30年农民合作组织的缺位和成因,近10年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特征。其次,对当前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异化现象和主体行为扭曲、转型过程中异质性农民组织化滞后、产业融合发展中不同组织利益连接机制、信息化与互联网发展对农业产业组织影响、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兼容等问题作了剖析。而后,对我国农业产业组织进一步发展作了五个方面的前瞻和政策提示。

【关键词】改革;农业产业组织;演变;前瞻


构建中国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离不开农业产业组织与组织体系的发展与支撑。现代农业的产业组织主要包括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公司与企业组织,而现代农业的产业组织体系是指这些组织的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产业组织链、组织结构和组织模式。回顾与研究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农业产业组织与组织体系的演变、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对于构建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发展产业组织理论和推进中国农业产业组织与组织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产业组织三维观察视角与农业组织制度特征的分析入手,重点阐述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变革与轨迹,并且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前瞻,以推动农业产业组织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化。

一、产业组织观察视角与中国农业组织制度特征

(一)观察产业组织的三维视角

任何产业组织都可以从主体、制度、网络的视角进行观察。相应的,可以运用不同的理论与方法对产业组织进行分析,以揭示产业组织与组织体系的本质及其演变规律。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看,组织就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任何组织都是一种主体,从这意义上讲主体的状态与行为决定着组织的状况与行为。由此,作为主体的农业组织也就是农业产业发展的行为主体。产业组织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诞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应用性经济理论,其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从市场角度研究企业行为,或从企业角度研究市场结构,如分析不同的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寡头、垄断等)下企业的行为和不同产业组织类型(如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和社员所有的合作社等)的市场行为。新古典经济学对农业组织的研究,通常是在制度给定下的农业组织的市场行为研究,研究组织如何在一定制度条件下合理地配置资源与要素,即资源与要素配置中的数量边际调整,以达到资源与要素的边际效率达到均等的状态。同时,也关注不同类型的农业组织的市场行为和组织效率的差异问题。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组织就是制度,而不同的组织形式就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是游戏规则和人类行为的指南,因而也是作为主体的组织的行为指南。进一步看,在技术一定条件下,作为制度的农业组织,决定农业产业主体的行为和农业产业的效率。新制度经济学正在被广泛地用于该视角下的产业组织制度的研究。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关注组织和市场的关系以及组织本身的经济效率,那么,新制度经济学的产业组织理论所关注的是作为制度的组织的产生和变迁及其制度的效率。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在保留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和均衡分析的同时,对新古典的研究假设进行了修正,将制度纳入分析框架,同时引入交易成本、交易特性等变量,并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设,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自己的人性假设和环境特征假设。新制度经济学及其衍生的契约经济学倾向于将各类组织看成是由一系列合约关系联结的结构(Jensen等,1976)。Williamson1981)将组织形式视作在交易复杂性与绩效评估难度双维度上的函数,并探讨了长期关系中的特异性风险交换。此时,由于合约缔结后,买卖双方具有双边垄断性和缺乏竞争性,进而引出对“敲竹杠”和机会主义现象的讨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则把企业组织看成是“解决签约时无法预测到的状态出现时应该如何行动的特殊方式”,并强调企业和契约是并不相同的治理模式(Tirole1988)。

从管理学的视角看,组织是网络,在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作为网络的农业组织,是一个相互协调的动态网络,在农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着桥梁、纽带和载体的作用。多数组织会依据其对环境的适应情况调整组织的目标和策略。作为网络的组织从管理层级结构讲,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完全科层式管理和完全竞争式管理(即市场谈判式管理)之间的一种组织模式。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个体和组织都是“社会人”,嵌入于一定的社会网络当中,其行为不仅取决于经济上的理性考量,还受到认知、文化、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等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与新古典经济经济学的自利“理性人”假设有很大不同。经济行为由“社会人”嵌入的各种文化、习俗等非经济行为促成,不止是出于谋利的动机。Granovetter1985)指出,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网络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影响。Zukin等(1990)提出了四重嵌入观,即个体的经济行为被嵌入于认知、文化、结构和政治四种不同的外部环境中,也有学者提出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应该包括时间、空间、社会、政治、市场与技术的六重嵌入(Halinen等,1988)。而在这些社会网络中,从个体决策的内外部影响角度考量,则政治、文化、结构、关系等都属于社会网络的外部嵌入,而认知则基于个体自身的思想意识或组织文化受到外部影响之后形成的,因而属于社会网络的内部嵌入。因此,从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看,组织具有特殊的社会网络特征:一方面,组织嵌入于文化、政治和结构环境中,其经济行为受到文化、结构和政治的多重影响;另一方面,组织中的成员也嵌入于组织中,个体的认知与行为决策同样受到来自组织的文化和内部成员关系结构的影响。

(二)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制度特征

实践表明,不同的农业组织形式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制度特征。从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看,主要存在六种类型的产业组织。一是农业的家庭组织。其典型的制度特征是劳动自我雇佣,也就是不存在合约劳动制度。但是在中国,不少近几年兴起的家庭农场都存在普遍雇佣劳动的合约安排,因而不应该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组织。二是农业的合作组织。经典的农业合作组织应该也不存在劳动雇佣的合约安排,它应该是农民社员共同所有与经营的组织制度。三是农业的企业或者公司组织。企业往往是投资者所有的组织,股份制与雇佣制是企业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四是农业的股份合作组织。当合作社的业务向下游加工领域延伸时,或者农民以土地(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组织就产生了,它实质上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相互兼容的农业组织制度。五是农业的国家或集体经营组织。在中国,这通常是土地和主要农业设施是国家或社区集体所有并且由所有者或者代理人直接营运的农业产业组织,也可以称作是公有或共有产权主导的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具体可以包括国营农场、集体农场以及少数的村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的农业组织。六是农业的行业组织。行业组织本质上不是经营组织,而是同业主体参与、共同发声、相互协同与自律的组织制度。

二、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变革与轨迹

(一)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变革的阶段与轨迹

观察事物的变革及其轨迹,首先需要考虑从什么视角观察才能准确反映事物变革的本质与轨迹。从本文产业组织是主体、制度和网络的三维观察视角及其含义看,作为制度的组织及其组织形式的变化,既相对容易观察,又能反映农业产业组织的本质特征,因此,本文将农业经营制度及其组织形式的重要变化作为观察线索,考察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变革与轨迹。具体的变革及其相应时间段见表1所示。


1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变革轨迹



根据表1所对应的时间段描述,本文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业产业组织变革轨迹,按照组织制度的维度概括为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也就是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期间,通过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制度与组织形式从农户所有的家庭经营与初级合作组织并存的组织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农村集体所有并且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组织制度。这一演变是渐进的,但却是本质性的变革,它不仅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农户家庭所有演变为农村集体所有,而且将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演变为农村集体统一的经营制度,并且还异化了农业合作组织,使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由农民建立、农民拥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农业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供销合作社,分别异化成为由集体或集体企业统一经营,而农民已经不是所有者社员,而仅仅是集体组织成员,但这些组织仍冠名为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农业信用、农业供销的合作组织。

第二阶段是19782007年。也就是从改革开放到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那一年。毫无疑问,起始于1978年的中国改革开放使新中国建立的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开始转向市场体制,并且改革首先从农业经营制度的变革开始。在这一期间,伴随着中国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行,农业产业组织制度从农村集体所有和统一经营的制度,演变为土地仍然由集体所有,但经营权则通过土地农户家庭承包的形式,归农民长期(二轮以后又改为长久)经营,形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村集体和承包农户相结合、双层化的农业经营体系,这一体系就是我们现在一直坚持并且要巩固和完善的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习近平,2017)。在这一时间段的八十年代,农业家庭经营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具有主导性的组织形式,然而随着城乡居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和农产品市场供给的不断增加,中国农产品开始出持续性的结构性过剩,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组织开始普遍面临农产品“卖难”问题。针对这一问题,1992-1993年期间,在总结山东寿光、诸城等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文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关系,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由此,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体系看,中国出现了以“公司(企业) 农户”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和组织模式。

第三阶段是从2007年以来。之所以将2007年作为第二阶段的起点,在于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各国农业领域不可或缺的产业组织形式与制度,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在2007年颁布,无疑是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变革的重要时间节点。相应的,从2007年开始,中国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农业经营体系从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双层化的经营体系,进一步演变为农户家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双层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体系看,则出现了以“公司(企业) 合作社 农户”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和组织模式。

(二)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变革与演化

对于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的研究,有必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要将农民合作组织置于整个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去观察和研究。其次,要上升到产业组织理论的高度去观察和研究农民合作组织。再次,要从新中国70年的历史长度来观察和研究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近十年的发展。换言之,鉴于农民合作组织在整个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性、在产业组织理论研究中的独特性和在中国合作社发展历史中的曲折性,研究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不能就合作社论合作社,不能弱化理论指导,不能脱离中国历史和现实情景,而是要用系统观、理论观和历史观去观察、分析和把握。

1.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异化。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农民先后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信用合作社,这些合作组织在一开始都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生产、农资供销和农民信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时,由于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本质以及社会主义的阶段性的特征缺乏科学的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先行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在农村很快开启了合作化运动,仅用了短短一两年时间,就将绝大多数的农民所有、农民惠顾的初级合作社演变成了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高级合作社,与此同时,农业供销合作社和农业信用合作社也逐渐演变成了乡镇集体所有并统一营运的组织,尽管这些组织仍然冠之于合作社的牌子,但实际上已偏离合作社的农民所有、农民惠顾的合作本质,异化成了“一大二公”、产权不清、农民激励不足的集体化组织。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异化的教训是深刻的,它直接导致了农民产权和主体性的失去、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基本农产品供给的持续匮乏。回顾这一历程,当年农民合作组织异化的基本原因可以归结为:在追求社会主义理想道路的过程中,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强势先行大大超越了农业生产力的水平。

2.改革开放后30年农业合作组织的缺位与成因。

1978年开启中国农村改革到2007年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在这30年是缺位的。作为农业家庭经营孪生体的农业合作组织在这一期间之所以没能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和相应的发展,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相比于过剩市场,短缺市场对产业组织变革的内在压力不大。从产业组织和供给侧的演变规律看,在供大于求市场,或者说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供方竞争往往会加大,进而产业组织变革的内在压力也会加大,反之则相反。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情况来看,计划经济遗留的市场供给短缺和卖方市场现象是整体经济的基本特征,农产品市场也是如此,供给不足是普遍现象。当改革引入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农民生产积极性被充分激发,尽管当时农户很分散并且经营规模不大,但效率仍很高,基本不存在农产品卖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合作组织的需求并不大。二是对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认识误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农产品供给的不断增加和居民温饱问题的解决,中国农产品供给开始出现比较普遍的结构性过剩现象,解决农产品过剩和农民农产品卖难问题提到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的举措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产业组织层面则是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寄希望于下游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链接,形成“公司 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尽管这一产业组织模式对缓解农产品卖难矛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农户和企业的合约成本偏高和交易不确定性较大等问题。按理农民合作组织在这时候应该应运而生,并且充分发展,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尽管当时一些地区有农民合作组织的存在,但在法律层面却得不到认可。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和学界在当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误区,存在“谈合色变”心理,认为发展合作社可能是走过去合作社发展的老路,以至于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在改革后农产品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依然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

3.近10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及其特征。

应该说,浙江省对改革后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新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5月,台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在台州市联合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国际研讨会”,有16位国内外著名的合作社专家从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研讨了合作社发展和立法的必要性,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20051月浙江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浙江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这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2007年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近10年来,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开启了新的发展历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10年之所以能获得迅速发展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尽管合作社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但总体上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是支持的。二是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对产业组织变革的压力。首先是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难以适应买方市场的竞争,其次是“公司 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存在企业与农户交易成本过高和交易不确定性的问题,而“农户与村集体”的双层经营体系则存在村集体功能受制于社区空间以及村集体功能多样、难以倾力于经济活动的问题。

10年来,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在数量规模(见表2)、行业分布、类型与功能方面形成了一定特征。这些特征既体现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一般性,又体现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中国制度特征。


220072017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



在数量变化上,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快速发展,从2007年到20177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从2.6万家增加到193万家(2018年已超过200万家);单个合作社平均成员数从略大于13户增加到约60户;超过1亿户的农户加入了各类合作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合作社成员数超过100户的合作社比例从2008年的1.8%上升至2016年的3.8%

在行业分布上,2017年,种植业、畜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和其他行业内的合作社数量占比分别为53.2%24.3%8.1%5.9%3.4%5.1%。其中,在所有种植业的合作社中,38.9%为粮食合作社,18%为蔬菜合作社。此外,还有专门提供生产服务的合作社,如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生产与加工相结合的专业合作社、以某一产业为主兼顾关联产业活动的合作社等。

在类型特征上,主要存在三种类型:一是传统合作社;二是股份合作社,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要素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以集体土地与农户承包地入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8.52万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占当年合作社总数的6.4%;三是联合社,包括专业合作与专业合作相联合的联合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联合社,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相联合的联合社等,近年来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在功能特征上,合作社除了为成员提供产销的基本服务外,还通过自身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不少农民合作社已成为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于一体、融生产与多种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性载体和多功能多形式的农业产业组织,并且逐步形成了参与主体多元、利益分配多样、管理决策灵活、农户与合作社分工清晰的农业新型双层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载体,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以“公司(企业) 合作社 农户(社员)”为基本特征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三、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问题与发展前瞻

(一)当前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值得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当前,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一是产业组织异化现象和主体行为扭曲的问题。近年来,在中国农业产业的发展中,多种类型的产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其中不乏产业组织创新的探索,但也有产业组织异化的现象。这种异化现象主要在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中有所体现,也即存在不少“挂羊头卖狗肉”的产业组织。表现在不少家庭农场不是家庭经营而是雇工经营;不少合作组织不是以合作主导,而是公司主导,甚至于社员不是合作社的所有者,而是被雇佣的农业劳动力。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组织所出现的异化现象,与改革前的农业产业组织异化的原因有所不同,那时的农业组织异化主要源于组织发展中的生产关系意识形态化推动,而现在的农业组织异化主要源于组织发展中的政策推动诱导偏差,即政府在鼓励家庭农场和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产业组织的本质内涵的科学认定,致使有利可图但却异化的组织应运而生。产业组织的异化将会引致不利后果,导致组织制度失效、组织利益失衡、主体行为扭曲和组织创新受阻。因此,如何在农业产业组织发展中既鼓励组织创新又防止组织异化,是一个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二是转型过程中异质性农民的组织化滞后问题。尽管中国改革开放已有40年,但仍处在渐进式的改革与转型中,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分化和异质化现象比较明显。农民分化是农民异质化的前因,农民的分化主要体现为农民职业的分化和收入的分化,农民的异质化则主要体现为同一产业领域从业农民特征的差异化。当前中国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的异质化主要表现在小规模经营与规模经营农户的并存、兼业与专业农户的并存、低收入和高收入农户的并存、老年与年轻农民的并存以及低文化层次与高文化层次农民的并存等。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定律作用下,农民的异质化会导致农民诉求的离散化和农民组织化的困难,进而小农在农业转型发展过程中处于边缘化的境地,难以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小农组织化的相对滞后、小农和贫困农户难以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体系现象,是一个很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三是产业融合发展中不同组织的利益连接机制问题。近年来,政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多功能发展,鼓励工商企业和资本投资农业、进入农业的适宜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与此同时,在产业的融合发展中,尤其是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组织协同不够、交易费用过高、利益分享悬殊、小农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如何从产业组织、产权与交易制度安排的角度,建立不同组织相互之间有效连接的利益机制,降低不同经营主体,如普通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工商企业、互联网中介等主体相互关联的交易费用,提高不同组织的协同度和利益共享度,确保农民尤其是小农在产业横向与纵向融合中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且将小农引入和融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是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四是信息化与互联网发展对农业产业组织的影响问题。中国已经进入信息化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化及其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应用已深刻改变着人际交互的关系与方式。总体而言,多种类型的互联网技术和交易方式目前对消费者层面的影响相对明显,但对生产者及其组织层面的影响还不是很明了。就农业产业而言,多种类型的电商和交易方式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产品领域,深刻改变着传统的市场营销与物流体系。而从研究进展来看,目前学界比较关注农业互联网技术发展及其实践运用和提升方面的问题研究,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互联网技术和电商化发展对农业生产者行为、农业与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影响的研究还显得相对不足。因此,有必要依据农业产业特性和产品性状的差异,深入研究不同互联网技术和交易方式对农业生产者生产和交易方式的影响,对农业产业组织形式与组织制度的影响,以得出科学结论和指导实践。

五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兼容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历年“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坚持、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本质是农村社区集体所有下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还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经济发展功能,二是社会管理功能。因此在现阶段的农村,应该意识到,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并不单纯是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也并不仅仅是追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且更要增强农村集体对基层社区的服务功能和公共管理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已不仅仅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相当多的农民也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但这两种农村与农业组织的功能既有互补性又有互异性,因此,农民主体在这样的“一主两仆”组织架构下,如何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深化改革,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互融合和共生发展,进而既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又使农民成为现代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是一个很值得深化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二)中国农业产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前瞻

1.农业产业组织的演化还将进一步深化。

就政府而言,一是既要支持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发展,又要防止因政府干预过多而导致产业组织的不断异化。科学辨析某种产业组织是异化还是创新,关键是要把握不同产业组织的本质内涵。比如,家庭农场的本质就是家庭经营,而不是雇工经营,雇工经营是企业的本质。又如,农业合作组织的本质就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是社员,并且社员是相对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二是鼓励小规模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原因是中国农民合作社的规模普遍太小,不利于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发挥和市场谈判力增强,而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则可以克服小规模合作社在这些方面的局限,并且能有效融入合作组织的其他功能,拓展合作组织的发展空间,如合作融资、合作保险、合作抵押等金融功能的融入和推进合作组织的多功能发展。三是推进集生产合作、信用合作、供销合作“三位一体”的区域性农合联组织发展。“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的建构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外生化路径,即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二是内生化路径,即由市场主导、自下而上推进。在“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的发展中,选择适合于当地实际的路径,加快政府职能转换,赋权农合联组织以及推进供销社的改革与转型发展,是“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

2.多类型农业产业组织的并存格局将继续存在。

其中,在合作制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股份合作组织还将进一步发展。具体来说,随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改革的深化,村集体和农民承包土地的股份合作组织会获得较快的发展。此外,在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过程中,纵向一体的股份合作组织也将进一步发展。就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通过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既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市场、行业组织“三位一体”的农业供给侧调控结构是必然趋势。中国农业行业组织能否在三足鼎立的调控结构中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不仅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换,而且还取决于政府对农业行业组织的赋权,使行业组织能在农业产业发展中有效发挥行业自律、区域协调、竞争有序、贸易协调、质量管控、信息传导与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将促使产业组织融合发展。

产业融合发展与组织融合密不可分,组织融合是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与中国农业产业融合相适应的组织融合将呈现两条路径。一条是下游公司(企业)向上游延伸的路径。这种延伸主要呈现出公司(企业)主导、自下而上的特点和“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产业组织模式。在这一过程中,下游的公司(企业)相对强势,因此,政府政策杠杆需把握公司(企业)向上游延伸的范围和适宜的领域,要引导公司(企业)与上游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共赢利益机制,避免农民利益受损。同时,上游农民的组织化和横向融合也应加快,尤其要重视小农的组织化,使小农融入产业融合发展,使农民组织和企业组织在上下游融合和交易中形成均衡状态。第二条路径是上游合作组织向下游延伸的路径。这种延伸主要呈现出合作组织主导、自上而下的特点和“合作社 农户 公司”的产业组织模式。农民合作组织向下游延伸在中国某些农业产业领域,如生猪产业领域已有呈现,这种自上而下的延伸能否有效,一是与合作社的联合发展有关,二是与下游产业链的特点有关,如果下游环节对资本需求和技术要求相对不高,则有助于上游合作组织向下游的延伸。

4.互联网技术对产业组织发展将产生多重效应。

互联网技术对产业组织发展的效应总体上将呈现为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增强组织功能的效应,比如,互联网功能有助于产业组织的扁平化,进而会大大提高组织的传递效率和平台功能。二是替代组织功能的效应,例如,不少互联网交易具有进入门槛低和交易便捷化的特点,这会有助于个体化和个性化的运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去组织化的效应。此外,互联网的线上交易活动一方面会对某些线下交易活动产生替代效应,如对传统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取代;另一方面,又会对某些线下交易活动产生带动效应,如促使个性化交易、快递式交易的加快发展。而这两种效应也会引致农业产业组织和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变化,比如,促使农业产业组织及其组织体系朝网络化、虚拟化、智能化以及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5.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将决定农业产业组织发展方向。

中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这一改革不仅对巩固和完善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对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就农村集体的各类产权制度改革而言,“三权分置”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混合所有以及确权颁证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应该成为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方向,这一改革要与城乡一体的社保制度建立和城镇化对农业富裕劳动力的充分吸纳相同步。同时,中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还需要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如在城中村、镇中村和中心村进一步推进“股社分离”的改革,也就是将改革后的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与农村社区进行组织分离和功能分离。通过这样的系列化改革和配套,既使农村基层社会有明确管理主体,又使村集体经济有明确营运主体,以完善和优化农民主体、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功能互补、相互融合、“一主两仆”的农民组织制度,形成产权明晰、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行业协调、多种类型产业组织融入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和农业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和公司经营相互协调、共生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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