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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行为研究:“关系—行为”范式的探讨及发展

作者:刘金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次数: 12460

【摘 要】影响农民行为的因素有多种。研究者因学科基础和关注点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范式。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关系—行为”范式在解释传统中国农民的社会行为时更有解释力,但也存在着不足。针对这些不足及现阶段农民关系的变化,发掘和拓展范式中“关系”的内涵,可以实现“关系—行为”分析范式从微观、社会领域到宏观、整体格局的转变。对中国农民行为历史的分析表明,“关系—行为”范式依次表现为三个次级范式:“社会关系—行为”范式、“政治关系—行为”范式和“经济关系—行为”范式。现阶段,农民的关系及行为朝着个体化方向发展,“关系—行为”范式亦将随之改变。

【关键词】农民行为;分析范式;“关系—行为”范式


一、引言

有关农民行为及其模式的研究中,类型化是一个重要特征,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如道义小农、理性农民、生存小农和社会化小农等。这与研究者秉持的分析范式有直接关系。按照美国科技哲学家库恩的解释,科学研究中的“范式”是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托马斯,2003)。

在有关农民行为的研究与理论探讨中,由于研究者所属学科及所秉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不同,探讨农民行为的逻辑起点各不相同,相应的理论也就各不相同。这种学科式和类型化探讨虽然有助于对农民行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理论分析,但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如理论的解释力常常局限于一隅,或是限于学科领域,或是限于具体的对象。这既不利于农民行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与行为主义范畴的实践品质相悖离。正因如此,本文在对已有研究范式探讨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探讨分析农民行为的一般范式。

二、基于已有学科研究的四种范式

按照库恩的解释,科学研究范式及其运用总是与一定的学科及其理论基础结合在一起的。从学科的角度来看,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对农民行为关注最多。然而,在有关农民行为的研究与理论探讨中,学科间的结合与融合是常见的现象。从理论探讨的结果来看,以下四种分析范式具有代表性:

1.伦理学基础上的道德主义范式。这一范式的特点是农民所属群体的规范与道德是农民行为的出发点,代表性的观点是斯科特的道义小农(参见詹姆斯,2001)。斯科特认为,村庄规范和道德伦理是农民行为的最高准则,农民个体则成为了村庄整体的附属品。一些社会学家将这种范式归结为迪尔凯姆的整体主义传统,强调社会的相对独立实体特性,并由此决定了社会中个体的特性(肖倩,2005)。这使得研究者们首先关注个体的生存状态,而不是个体本身。在这个方面,比较典型的还有传统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杨懋春(1998)和杨国枢(2004)等学者总结的家族主义范式也可归纳进来。然而实际上,家族主义范式应该是基于伦理学的道德主义范式和“关系—行为”范式的结合体。不过,不论是道义小农还是家族主义范式,关注的对象均是传统时期的农民,存在着不足特别是时间上的局限性。

2.经济学基础上的个人主义范式。代表性的理论为波普金的理性农民(参见Popkin1979)。其中,理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也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论断。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理性本身的含义有关。在哲学意义上,理性是人类具有的依据所掌握的知识和法则进行各种活动的意志和能力,囿于人类的认知能力特别是农民自身的特性,农民的理性就被限定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畴内;二是在波普金的理性农民中,理性主要是指经济上的理性,它与个人主义经济传统有直接关系,是亚当·斯密经济理性的延展,是舒尔茨农民经济理性的继续,理性因关注点不同而发展出多种模式,也就有了舒尔茨农民与波普金农民的区分。但是实际上,理性不仅仅限于经济范畴,农民的行为也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还表现在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于是,作为社会行动者的农民的行为也延续了社会学中的韦伯个体主义传统和政治学中的霍布斯个人主义传统,从而应当呈现出综合性的特征(常庆欣,2014)。波普金也坦言,对理性农民的分析仅仅是分析方法上的一个转变,是相对于道义小农的另外一个视角(Popkin1979)。这一点在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论,特别是一些二元化的观点。一是这种二分法只能局限于理论层面,不符合客观社会现实(郭于华,2002);二是波普金对理性农民的分析主要限于转型时期的越南。

3.基于政治学的“制度—行为”范式。这种分析范式首先出现于政治学科中,并在法学、行为学科中得到了发展,它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是农民行为的决定性因素。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创了“制度—行为”范式的先例,并被后继者们所推崇,特别是对法德农民生存状态及法德革命中农民行为的分析。其结论是,农民是法律、制度和权力的受剥削者,他们的行为方式在传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一点为黄宗智在分析传统中国小农时所综合,并喻为“受剥削小农”——小农是社会制度的受害者,不过,黄宗智(2000)认为,这只是传统中国小农的三种面貌之一。对应当代中国农村的变化,徐勇等提出并论证的“社会化小农”,一方面继承了“制度—行为”范式,认为农民行为受国家政策和社会制度等的塑造(徐勇、邓大才,2006;刘金海,2015),另一方面又突出了农民个体的行动能力,农民行为既是宏观政治和社会结构塑造的结果,同时也推动国家和社会一些制度和政策的改变或调整。

4.传统中国的“关系—行为”范式。这种范式从社会系统或社会关系出发,探讨农民行为及其取向。代表性的观点有:①梁漱溟的“关系本位”。梁漱溟对比了中西方社会系统,认为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不把重点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在放在关系上了。”(梁漱溟,1998)②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农民的处事规则随着关系的远近亲疏而有所区别。“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1998)③许烺光的情境模式。它是关系取向论的发展,强调不同圈层有不同的行为法则(Hsu1981);Lawson1997)甚至发展出了“情境理性”,以取代正统经济学中的理性概念,凸显情境在行为逻辑起点中的重要性。④杨懋春(1998)和杨国枢(2004)的家族主义。家族主义融合了社会系统、道德伦理和社会关系,成为中国人社会行为取向中的决定性因素。很明显,“关系—行为”范式虽然以社会学为基础,但融合了伦理学和文化学,也是一种综合性的分析范式。另外,杜赞奇(2010)的权力文化网络也可以归于这一类,因为文化网络表现为一种固化的农村社会关系。

上述四种代表性的分析范式在解释农民行为的效率上有差异,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一是研究视角或者说是分析范式本身导致了研究逻辑起点及结论上的差异,这源自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或基础;二是研究对象及时间有差异:是具有悠久传统的农耕小农,还是社会转变中的小农;是局限于传统时期,还是局限于社会转型时期。四种分析范式具体见表1



学科背景与基础不同,对农民行为的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亦不相同,理论的解释力也就各不相同。如道德主义范式,对传统农耕社会农民行为有非常强的解释力,道德小农和家族主义常成为分析传统中国农民行为的理论工具;“关系—行为”范式更进一步,在探讨传统中国农民的社会行为时更具有解释力,从而被多数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推崇;在阶级分析方法下,传统时期农民处于“被剥削”状态,由此决定了他们的处境与政治行为;“理性农民”是相对于道义小农提出的,重点关注到了越南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的自主性;“社会化小农”则是对后集体化时期、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农民行为模式的理论概括。农民行为研究呈现出多样化和不断发展的格局。

基于学科的四种分析范式有两个共同的方面需要关注:一是这些范式的理论基础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特殊化倾向,需要拓展;二是这些理论的一般性值得探讨。从理论基础来看,这四种分析范式各有差别:个人主义范式中的理性虽然具有一般性,但农民理性属于特殊主义范畴;制度虽然具有一般性,但传统时期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非常有限;道德与关系是传统时期农村的普遍性特征,具有理论基础的一般性,但道德在历史中经常让位于国家权力或市场规制,而关系则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关系—行为”范式综合性更强。另外,这四种范式均基于特殊时期或特殊地域的研究对象,因而其解释力有局限性,但是,专门针对中国传统农民的“关系—行为”范式在解释传统中国农民社会行为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正因如此,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首先探讨“关系—行为”范式的解释力及不足之处;其次立足于现阶段中国农民关系及行为的根本性变化,对“关系—行为”范式中“关系”内涵进行发掘和拓展,以期克服和弥补既有“关系—行为”范式的缺陷或不足,从而实现“关系—行为”分析范式从微观、社会层面到宏观、整体格局的转变。

三、“关系—行为”范式的优势及不足

四种分析范式中,道德主义范式和个人主义范式对立出现,“制度—行为”范式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和社会结构导向,而“关系—行为”范式在解释和分析探讨传统中国农民的社会行为时更有解释力。

(一)“关系—行为”范式具有比较优势

首先,其它三种分析范式均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修正的结果与“关系—行为”范式同步发展。道德主义范式重视农民的生活共同体及整体的道德规范,忽略了个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容易出现“过度社会化”的情形;“制度—行为”范式强调国家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在探讨具体的农民行为时力有不殆;个人主义范式虽然突出了农民行为的内在机制及心理因素,但忽视了农民心理和动力机制形成的社会和制度因素,即源动力的问题,而且,现实条件也难以支持农民是一个理性行动者的假设。在这三种范式中,前两种都包含了迪尔凯姆(1995)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核心因素,与个人主义范式形成分析方法上的二元对立。对此,社会学大师布迪厄持否定态度,认为两者都是片面的,并提出了一种综合的关系主义方法论,将“场域”视为基本的研究对象和分析单位(参见布迪厄,1998)。“关系—行为”范式的提出及发展与之不谋而合,先是“关系本位”和“差序格局”,尔后又是“情境模式”,强调行为的“实践感”。

其次,“关系—行为”范式所涉及的“社会现实”(参见迪尔凯姆,1995;布迪厄,1998)与农民的行为范围重合。除个人主义范式外的三大农民行为分析范式均坚持实在论,但强调的重点不一样。道德主义范式突出农民行为的道德规范,它依附于农民的生活共同体建构;“制度—行为”范式强调农民行为的制度背景及社会结构作用,与国家属性和社会制度紧密相关;“关系—行为”范式突出农民行为的场域结构特别是相互关系,以农民的交往群体为依托。其中,“制度—行为”范式所关涉的“社会现实”以宏观领域为主,远远超出了农民的日常行为范围;道德主义范式中的社会现实只是农民行为的一些方面,多限于村庄范围内,而农民的行为特别是社会行为经常性地延伸到村庄或家族范围之外,“展开在形成一个集市地区的一大批村子里”(费正清,1999);“关系—行为”范式同样坚持实在论,其中的“社会现实”即是可观测的农民的具体行为及关系,不仅因时而异,也因人而异。对具体的农民而言,他们的关系延伸到哪一个层次或场域,他们的行为就相应地表现在那个层次或场域。就此而言,“关系—行为”范式中的“社会现实”就是农民具体的行为和关系领域。

再次,“关系—行为”范式的综合特性更强。“制度—行为”范式强调国家法律和社会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国家法律和社会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离农民日常行为的空间距离太远,一般仅作为行为背景发挥作用;道德主义范式虽然有制度内核,但以共同规范和道德约束为主,共同规范和道德约束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相对较弱;个人主义范式则完全依托于个体的心理机制,随意性又太强。这三种范式都只强调了决定农民行为的某个方面,是一种单边主义思维方式,个人主义范式更是如此(赵汀阳,2011)。“关系—行为”范式虽然建立在农民具体的关系及行为的基础上,但关系本身就是一个结构化现实的体现,蕴含着国家制度和共同体约束,同时,关系还是农民行为的逻辑起点,其综合性特质非常明显。

当然,也不能唯分析范式论,而是要反思分析范式。反思范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要明确,各种分析范式或研究方法只是社会科学分工的结果,对“社会现实”和农民行为的研究应该超越学科与唯方法主义、唯理论主义;二是不能唯分析范式论,分析范式及其发展最多只能是在思维和文化层面具有意义,一旦回归到“社会现实”,分析范式及其发展必须经得起检验。所有分析范式均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对分析范式的反思最好还是要回归到“社会现实”中。这就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和农民行为的本质。

(二)关系是社会的本质,主导着人类行为

首先,关系是社会的本质。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虽由个体组成,但社会超越个体,是个体联结的总和。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由个人所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布迪厄(1998)对黑格尔的“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进行了改造,“我可以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都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交互主体性的纽带,而是各种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农村社会,因为农村社会的基础是血缘和地缘,个体不仅来源于共同体,共同体本身有内在联结机制,这才有了农民聚居地和各种类型的农村共同体。

其次,个体从属于社会关系。社会先于个体而存在,个体作为社会的附属物,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而是从属于社会特别是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不仅如此,“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在社会关系中,个体才能够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存在。当然,社会发展阶段不一样,体现在个体身上的关系从属性质也不一样。历史越往前,个体从属性就越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作为农耕社会的成员,农民自出生时起就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群体具有自然性和初级性,与个体的关系也就更为密切,群体所内涵的关系及社会机制是他们生存与行为的前提条件,内化于他们的心理与思维方式之中。

再次,关系主导人类行为。社会或群体具有历史性和连续性,个体具有实体性和相对独立性,相对于群体或社会,个体是被嵌入的社会动物;基于社会群体的关系作为一种先行存在物,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主导性,直接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社会行为选择。与此同时,个体行为与社会关系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布迪厄在关系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场域”,它指的是一束关系,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造(包亚明,1997)。“场域”是个体行为与活动的“社会现实”。金耀基(1992)也认为,关系产生出一个社会磁场,所有中国人都活动于其间。在布迪厄那里,与场域密切关联的是“惯习”,“惯习”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是生存策略的原则(布迪厄,1998)。“场域”形塑着“惯习”,“惯习”又反过来赋予“场域”以意义并建构“场域”,它们之间的双向生成过程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真实逻辑,并形塑着“场域”或“惯习”中的人类行为。而个人,则在“场域”与“惯习”所确立的各种关系的前提和背景之下作出特定的行为反应,表现出连续的、针对一定对象、适合一定情境要求的行为活动(李伟明,1998)。这一点对农村社会和农民行为而言尤其明显。悠久历史与农耕文明的内敛特性,使得农耕社会呈现出停滞的静态特征,在少有外力干预或影响的情况下,静态化的关系“场域”和行为“惯习”就成为了农民行为的日常指南。

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古国,农村社会特别稳定,内部关系特别发达,更具有代表性和一般性。

(三)传统中国农民更重视关系

首先,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内部关系特别发达。这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与小农经济有关。自给自足经济使得农村陷入自我封闭的状态,外部联系少;市场行为有限且局限于基层市场领域,农民只能通过不断发展和强化内部的相互关系才能生存下来。与此同时,人口不断增殖和聚集,其结果是内部关系的不断丰富与复杂化。二是与中国农村的传统型态有关。传统中国农村历史悠久,型态稳定,随着代际更替、关系继承及累积性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再生产和积淀,最终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而且,村庄具有整体性和历史记忆功能,社会关系的维度与密度与村庄历史同步发展,越到后来,村庄内部的关系就越是丰富与发达。

其次,关系成为农村社会准则。由于农村社会历史悠久且停滞,农村社会关系不仅发达,而且主宰了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翟学伟(2001)指出,中国人际关系的构成基础是天命观、家族主义和以儒家为中心的伦理思想,它们囊括了人们物质的、精神的各个方面。正因如此,在农耕社会中,“关系”有着强大的伦理偏向,并且内化为一种既定的办事规则,从而造就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关系秩序”。在这一时期,“关系”不仅仅指个体之间的一般性联系,而是相当于法律、秩序、习惯等,是人们互动的行为准则,具有组织社会和形成社会秩序的功能(李灵燕,2005)。笔者在对中国农村的传统进行调研时经常获得的信息是,“搞好关系”和“找关系”成为农民处理日常和非常事务的首要选择。

再次,农民依赖关系行事。中国农民非常重视关系,把对关系的考虑作为为人处事的重要内容,平衡各种关系也成为农民的日常事务。有研究者认为,在传统农村,关系对村民的社会行为选择具有支配性(林聚任,2009)。农民会根据所处社会关系坐标来行事,会根据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做出对相互之间关系的判断,并实施相应的行为选择。不仅如此,在多数情况下,农民会把关系原则置于行为原则的首要位置。有研究者注意到,在熟人圈子中,中国人会表现出“处处以对方为重”“不轻易拒绝他人的要求”“急人所难”“忘我地为他人办事”的处世方式(李灵燕,2005)。

正因如此,关系在传统中国农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主宰性或支配性的作用,是理解传统中国农民行为及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钥匙。有学者主张,“关系”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包括农村社会结构)的关键性的社会—文化概念,也是理解中国人(包括中国农民)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本土化概念(金耀基,1992;李灵燕,2005)。这里同样认为,只有在“关系”的基础上理解中国农民行为,才能够发现传统中国农民行为的规律。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本文认为,“关系—行为”范式在解释传统中国农民社会行为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不过,“关系—行为”范式仍然只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现实”的基础上,除了方法论本身所持有的假设之外,“社会现实”本身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关系—行为”范式中的“关系”和“行为”均限于狭义且微观的社会领域。在梁漱溟、费孝通、许烺光以及金耀基他们那里,“关系”主要限于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杨国枢(2004)进行了综合性探讨,以人与环境的基本互动方式为基础,构造了传统中国人行为取向的四个二级取向(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并细分出个体与权威的行为取向,但仍然限定在农村社会内部;翟学伟(1998)对学界关于中国人社会行为取向的困惑进行了比较和总结探讨,他的研究在原有基础上虽然有所发展,但仍然限于“社会行动的结构”。从这些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来看,传统时期农民的“行为”主要限于个体性的社会行为范畴,“关系”也主要限于农村社会内部,对农民行为的探讨也就主要限于社会行为领域。

二是对中国农民关系与行为的探讨主要限于传统时期。这一点不言自明。近来有研究者开始注意到“关系”的历史性。如有研究者注意到,传统农民的关系在近现代社会以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形式表现出来(莫少群、张进宝,2012)。这只注意到了经济领域中的农民关系及农民行为,且刚刚兴起。这意味着,基于关系角度的传统农民政治行为领域仍然有待探索,转型及现代时期农民的关系及行为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尽管如此,对“关系”的重视仍然是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方法之一。Reis and Collins2004)认为:“证据是令人信服的,关系支配着几乎每一个领域的活动。”中国人不仅历来重视关系,更有建立“关系社会学”甚至发展“关系学”的可能(金耀基,1992;张云昊,2005;边燕杰,2010)。中国农民不仅在传统时期讲关系,进入现代社会和工厂企业后依然讲关系。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关系—行为”范式,特别是其中的“关系”。

四、“关系”内涵的拓展与历史性变化

对“关系”的研究不应该坚持化约主义,至少应该坚持共时态和历时态两种视角。共时态指一定时期内关系的各个面向,一般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历时态指的是历史性视角,不仅要考虑到传统时期的关系,更要关注转型时期和转型后时期及现时代的关系及表现形式。基于分析范式的研究及发展,这里先探讨“关系—行为”范式中“关系”应该具有的三个面向,再探讨这三个面向的历史性变化以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变化。

(一)范式中“关系”的三个面向

在“关系—行为”范式中,行为是因变量,关系是自变量,传统中国农民行为的变化源自于农民关系及其结构的变化。“关系—行为”范式源自于对传统中国农民行为的分析,主要限于社会行为,与社会学的属性分不开。这是一种狭义上的“关系”与“行为”,忽视了农民在经济和政治领域的行为与关系。因此,与农民行为相对应的“关系”至少表现三个方面: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这里先分析三个面向的农民关系。

基于农民行为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群体或组织)的关系。“关系—行为”范式中的“关系”不仅囊括了这两个方面,还突出了传统中国农民的关系特征。个体与个体之间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及拟亲缘的关系,以差序格局的形式表现出来。个体与群体之间有两个层次:一为个体与家庭之间的隶属关系,个体无条件地服从于家长权威及家庭整体利益;二为家庭内嵌于宗族或村落共同体。另外,家庭与家庭的关系、家庭与宗族和村落共同体的关系也影响到农民个体的行为,这两种关系要通过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体现出来。其中,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依托于家庭与家庭的关系,而家庭又内嵌于宗族或村落共同体之中。就内在联结机制而言,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家庭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体化的。

基于农民行为的政治关系主要是指农民个体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相对于原生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是次生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正常状态下,农民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权力及要求,表现为服从与控制的关系。国家权力在传统时期以乡绅或里甲保长等为代表,农民服从于这些代表国家意志的权威。另一种是非常状态下,农民起来反抗专制权力,表现为革命(起义或战争)与反革命、反抗与压迫的关系。农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种机械式的结合,源于国家权力对农民行为的规制与控制,并呈现出两面性或双重性的特征。

基于农民行为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指农民个体与市场的关系。由于小农经济剩余不足,农产品交易只会出现在极少数农民那里,且数量非常有限;在市场中,农民应该主要是消费者,交易生活必需品;少数农民会实现自身的雇工化,通过异化自己的劳动与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人数量有限。总体来看,由于小农经济特性及社会分工处于初始阶级,传统农民在经济领域中的关系就显得非常有限。

传统时期农民关系的特征非常明显:社会关系是一体化的,政治关系是两面性的,经济关系是非常有限的。这意味着传统农民的关系与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领域,且限制在农村社会内部。

(二)中国农民“关系”的历史性变化

历史在发展,中国农民的“关系”和“行为”都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现在中国农民“关系”的历史性变化也相应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社会领域,农民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个体、家庭、村庄之间关系由一体化向解离化转变。在传统时期家国一体化体制下,农村社会体现为村庄、家庭和农民个体的一体化,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依次递进。土地改革以来,农民个体的独立身份开始显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家庭从集体中解脱出来,重新成为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单元;农民个体权利及独立人格有赖于国家政策与法律授予,不再依赖于农村和村落共同体,成为了独立的社会行动者;村庄也由传统时期的相对独立状态进入现代国家建构体系之中,成为国家治理的基层单位;与之对应的是,传统村落共同体特别是血缘宗族的解体和社会关系的解离,市场化的冲击更甚。

在政治领域,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传统时期的间接关系转变为直接关系,由于行政下乡,农民个体直接面对国家;二是由传统时期单向的资源提供(包括税费、劳役和兵役等)关系,转变为现在双向的保护和被保护关系;三是农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性质由传统时期的二元对立、剥夺和分离,转变为现在的相互依赖与和谐共存。

经济领域农民与市场的关系亦是如此,由过去的有限关系发展到现如今的经常、全面和致密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更甚。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民正在全面地、经常地(甚至永久地)、深度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农民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越来越受到外部市场关系的影响,这在一些地区表现更为明显。特别是,市场经济对于农民来说不仅仅意味着风险,更意味着机会与更大的经济收益,还有一些农民在市场中谋求个体的发展。

综合来看,现阶段农民关系中最重要的变化发生在农民与国家之间,不仅仅是关系量的变化,更是关系性质的根本性改变;其次是国家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变化,同样不仅仅表现在关系量的增加上,还表现在关系质的变化上;农民与市场关系的全面化、紧密化和相互渗透,在不断地解构着传统农民的社会关系。很明显,这三个方面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向,其中,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表现为不断增长与质性转变,其社会关系表现为解体与分离;它们是背道而驰的,前两个方面对后一个方面起到了解构作用。

从历史角度来看,农民关系的历史性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此消彼长式发展,其中,社会关系由一体化向解离化方向发展,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则由分隔状态或微弱联系向直接关联和紧密联系方向发展;二是由微观层面向宏观层面延伸,即农民的行为与关系开始由农村范围向农村社会外部及更大的国家与市场范围伸展,且成为农民行为与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三是由静态向动态转变,即农民关系由传统时期的停滞状态转向现阶段的急剧变化,根深蒂固的社会关系在解离,现代性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迅速增长与增强;四是由社会层面向整体格局演变,即传统时期农民关系主要局限于社会领域,现在则主要发生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关系相对而言不再居主导地位,在诸多情况下反倒从属或让位于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

五、基于中国历史变迁的三个次级范式

“关系—行为”范式建立在对传统中国农村静态、社会行为取向考察的基础上。对应于“关系”内涵的发掘和拓展,特别是现阶段农民关系的历史性变化,既有的“关系—行为”范式也必然表现出相应的发展形式。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农民“关系”的三个面向经历了历史性变化,“关系”本身属性、格局发生了变化,需要深入探讨“关系—行为”范式的具体表现。二是从历史性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民关系呈现出阶段性变化的特征,相应地,“关系—行为”范式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次级范式。

(一)针对传统时期农民行为的“社会关系—行为”范式

既有的“关系—行为”范式立足于传统时期的农民行为,主要限于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领域,解释力非常有限。对传统时期农民“关系”的探讨表明,传统时期农民的关系与行为虽然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内部和社会行为领域,但并不仅限于此,也表现在农民与国家、市场的相互关系之中。因此,对传统时期中国农民关系和行为的研究应该拓展到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领域,以及这两个领域的关系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这就完全有必要对既有的“关系—行为”范式进行重新思考。

一般状况下,国家与农民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其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权威性、专断性、强制性和普遍性,以及国家曾经充当了农民的权利配置者和最终保护者的角色,由此形成了农民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附性。在政治关系中,农民只有服从和被统治的义务,他们的政治行为也就主要表现为服从。恩格斯在论述封建时代欧洲国家小农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民“世代相传,习于顺从”。然而,依附性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当决定方即国家权力过度扩张时,依附性就会很容易转化为反叛性,且由于皇权甚远,监控不力,农民也就容易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起来反抗。不过,农民对国家权力的依附是常态,反抗是非常态,反抗是为了恢复到依附状态,由此决定了传统时期农民始终居于服从者或从属者的角色。同样由于天高皇帝远,皇权不下县,乡绅或里甲保长成为了国家权力在农村的代表,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10)因此形成,农民也就成为了乡村经纪人保护或者剥夺的对象。其结果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内嵌于农民的社会关系中。

在经济关系领域,农民与市场之间是一种交换关系,市场所需是农民所产,或者说市场中有农民需要购买的产品。这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离开了市场或农民当中的任何一方,市场及市场关系都无法形成。不过,由于传统时期农民的市场关系及行为非常有限,且处于市场层级的基层,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性非常低。

这两种关系对农民的社会关系都有强化作用,只不过方式不同。其中,政治关系直接强化了农民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是因为政治关系内嵌于农民的社会关系中;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时期政治关系对于农民而言具有剥夺属性,农民是利益受损的一方,为了生存,更是为了避免被过分地剥削,农民要依赖于乡村权力文化网络来规避可能出现的生存风险,不得不更加依赖于乡村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强化作用则是另外一种方式,即对市场关系的弱依赖反过来会强化农村社会内部农民的相互依赖。正因如此,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自然而然地居于主导性地位。

综合来看,传统时期农民的关系集中,社会关系居主导性地位;皇权甚远及其剥夺属性致使政治关系内嵌于社会关系中,经常通过农村社会的关系网络表现出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导致农民的经济关系不仅量少而且质低,微弱的外部依赖性反过来会强化对农村社会关系的依赖。正因如此,对传统时期农民行为研究的总结——“关系—行为”分析范式,主要适用于农村社会内部及社会关系领域,据此可以表述为“社会关系—行为”范式。这里的“社会”主要指农村社会,属于微观社会领域,所以,“社会关系—行为”范式还可继续深化为“(微观)社会关系—行为”范式。

(二)针对新中国建国后农民行为的“政治关系—行为”范式

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和随后的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对农民关系进行了重新建构,“关系—行为”范式也就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这一时期农民关系的重构首先表现为现代性政治关系的建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被直接的关联所替代。土地改革及与之相伴的政党、政权下乡,不仅消弭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代理者,打通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阻隔,实现了农民与国家权力的纵向一体化(刘金海,2007),还重构了乡村社会组织体系和治理体系,拉近了国家权力与农民的直线距离。其结果是,农民直接面对国家,成为了国家权力的直接接受者。二是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单向关系向双向关系转变。传统时期农民的政治行为主要表现为服从;这一时期农民同样服从于国家权力,但还是社会主义政治的主人,直接参与地方和国家政治生活。在农村政治生活中,贫苦农民最有发言权,他们成为了农村政治生活的主人。

政治关系一体化建构的后果,是传统农民社会关系的解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农民的社会关系被解构,特别是传统农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关系被解构。农民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社会关系取向也被阶级关系和政治关系取向替代,之前的朋友关系也被同志关系所取代(Vogel1965)。二是传统村庄中的道德伦理被解构和被消灭,取而代之的是集体伦理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集体伦理虽然在形式上接近于传统的乡村道德伦理,但其内核为马克思主义主导下的集体主义甚至是国家主义,有别于传统的道德主义。这一点使得传统农村社会道德伦理关系解构的同时,还实现了农民社会关系的政治化,以及农民观念和意识的政治化。由于社会主义中国建立无经验可循,一切处于建构过程之中,对农民而言,建构化的政治关系不仅替代了他们的社会关系,还重构了他们的社会关系,使得农民的社会关系不仅以政治关系为内核,还以政治化的社会关系为表征。这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表现得尤为明显。

政治权力还通过统购统销政策、计划经济和集体劳动等,将农民的个体生产行为整合为集体化的生产活动。一段时期内,国家还取消了农村市场,抑制并替代了农民的经济关系和市场关系。农民的经济行为服从于计划经济和政治安排,市场交易行为及关系趋向于零。

相较于传统时期农民政治关系的社会化,建国初期及其后一段时期,农民关系的格局主要表现为政治关系的建构以及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政治化。无论是社会关系还是经济关系,都服从于政治关系和国家权力,农民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亦是如此,还被附加上了革命或政治属性。“草根性动员”“需求性动员”“政治性生产”和“运动式生产”等,成为总结此一时期农民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理论术语。由于这一时期农民关系的政治化,所以,分析农民行为的“关系—行为”范式就主要以“政治关系—行为”范式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政治关系主导之下,农民对国家和集体的依附性空前增强,并达极致,农民的行为也就呈现出高度政治化、一体化和模式化的特征。

(三)针对现阶段农民行为的“经济关系—行为”范式

现阶段是指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现在。其间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指改革开放到农业税取消之前,二是指21世纪初实施惠农政策以来。这两个时期对农民关系和行为而言,有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作用,二者不可截然分开,故在这里一并考虑。

这一时期农民关系的变化首先发生在经济领域,但以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为背景。国家通过农村体制改革,给予农民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赋予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权;随后不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农民成为市场中的独立行动者。农民的经济关系经常且普遍性地超越村庄范围,且空前发展和丰富,同时进入到量变和质变的过程中,从农村基层市场范围进入更大范围的市场之中,农民经济关系市场化的程度也就愈来愈高。

农民经济关系的宏观化有赖于政治关系的变革。先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从完全控制状态退回到有限控制状态,范围不断缩小,程度不断降低;其根本性改变的标志是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国家与农民关系进入新的“蜜月期”。与此同时,惠农政策和各项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在确保农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引导着农民经济关系朝着差异化的方向发展。有的农民蜕变为“农民工”,有的农民成为规模经营者,还有的农民回归于生存农业状态之中。这一时期,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在农民那里主要以农民经济关系多样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农民经济关系发展和政治关系经济化的后果,是农民社会关系的经济化趋势。首先,社会关系因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被解离,农民作为个体和独立的行动者,逐渐且不断地从家庭和农村中解离出来,进入市场和经济组织,经济活动成为了农民的主要活动,经济关系也就逐渐占据了农民关系的主导地位。其次,基于农民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在逐渐地经济化,以货币关系替代传统的人情与面子关系,传统的帮工与互助形式也以雇工和货币结算等方式取而代之。其结果是,经济关系在农民关系格局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并逐渐成为了主导性的关系。

这一时期农民关系的两个特征非常明显:一是宏观化,二是经济化。“宏观化”可以归纳进“制度—行为”分析范式,但难以突出这一时期农民关系的根本特点;“经济化”贯穿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不仅经济关系本身是如此,农民的政治关系以其经济行为为最终表现,农民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地经济化。工具主义和商品化取代了朋友和同志关系,成为个人关系的主要特征(Gold1985)。正因如此,研究农民行为的“关系—行为”范式在现阶段主要以“经济关系—行为”范式的形式表现出来。农民的行为也主要以受市场引导的行为领域、受市场调控的行动范围等的特征表现出来(刘金海,2015)。

六、范式检视及未来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运用“关系—行为”范式分析中国农民行为变化时必须慎重。这是因为,“关系—行为”分析范式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不仅“关系”是一个“社会现实”,行为也同样如此。随着历史的发展,作为行为的主导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内涵、属性及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每个时期或阶段的“关系”格局中,都有一个主导性的“关系”,使得“关系—行为”范式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次级表现形式。

次级范式的存在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分析范式不仅具有一般性,同时具有发展性。分析范式作为方法论基础,不应该僵化,而应该回归到它赖以产生的“社会现实”中。“社会现实”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关系—行为”范式也就应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二是次级范式依次发展意味着中国农民关系和行为的根本性变化。这是因为,在三个次级范式中,不同时期的主导性关系完全不一样,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运行逻辑,寓意着农民的关系与行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结果一方面是农民行为的根本性变化,另一方面是关系在农民行为变化中仍然具有主导性作用。

虽然“关系—行为”分析范式随着历史进程发生了变化,但有两点是不变的。第一,由于时间短,作为关系载体和行动者的农民,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虽然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受到家庭伦理和传统规范的约束,其思维和行为方式在诸多时候仍然局限于小农思想。我们在进行农民的关系和行为研究时,不仅仅要关注农民关系的变化及与之相应的行为的变化,更要关注他们行为中不变的方面,特别是作为行为者载体本身的一些特性等。因此,道德主义范式、个人主义范式及基于“制度—行为”范式的社会化小农分析框架,仍然有合理的成分。第二,不论是“关系—行为”范式本身还是三种次级范式,其中的“关系”都是决定农民行为的主导性因素。这不是由范式决定的,而是由中国“社会现实”决定的,与长久以来的农耕传统分不开,“关系”也就因此日久弥新。虽然“关系”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农民行为受制于关系的机制并没有改变。所以,中国农民一直是关系的体现者,一直处于被动者和被决定者的地位,他们虽然有选择的权利和能动性,但必须以社会和国家主导决定的关系结构为前提。

历史正在发生变化,其显著特征之一便是社会的个体化进程,它与世界现代化进程相伴而随(张爱华,2011)。这一过程同样适用于现阶段农民的变化(阎云翔,2006;赵爽,2010;张良,2013)。当代农民也正在经历从传统微观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融入宏观政治和经济关系中的艰难历程。这一历程对农民关系及农民行为而言有三个消极的后果:一是行为无依。农民脱离传统熟悉的生产活动、几乎静止的生活领域,以个体的方式,进入一个动态且宏观的关系网络。没有了传统关系网络的保护,也没有了家庭和集体的组织依托,农民只能尝试着以个体、能动的方式适应现代社会。二是行为无束。个体化意味着农民个体与传统、农村和集体主义道德的解离,而社会需要的公民和公共道德尚未形成,以致于在农民身上经常出现无道德的个体化状况(阎云翔,2006),缺乏有效的内在约束和道德机制,农民极容易陷入极端个人主义之中,进而导致“无公德的个人”的泛滥(郭星华、汪永涛,2012)。三是行为无序。这是农民行为无依和行为无束的结果,农民行为无序特别明显地表现在社会关系和市场关系中。

个体化对农民关系网络而言,其消极后果在社会关系领域中更甚。原因在于,在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领域中,一端是独立的农民个体,另一端是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度、政策和市场等,通过国家权力对法律、制度、政策和市场进行改革、维护和规范,可以在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市场之间建立起规范且正常的关系。而农民的社会关系领域则并非如此:一是社会关系领域无法上升到宏观统一的范畴,无法通过国家来建构;二是中国农民行为及其能力长期受关系制约,主体性能力和反思性动力不足,难以通过自身关系建构起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三是农民虽然能够从传统社会脱嵌,但缺乏再嵌的微观场域和机制,仅靠个体化的农民自己,很难再建构起有效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不仅是乡村社会秩序重建的问题所在,也是农村社区建设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张良,2013)。

鉴于中国农村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农民的政治关系也有待于优化重置。现阶段农民虽然已经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直接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发生关系,但他们在政治关系中仍然处于被动接受者的位置;虽然村民自治赋予了农民独立的行动能力,但限于村庄范围且有限的投票和决策权力,他们难以对政治生活特别是国家政治产生影响。这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有关,也不利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鉴于此,可以在基层政治生活方面有所突破,如将农民的政治参与纳入乡镇社会治理,或通过社区化、组织化的参与,重新建构起新型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到那时,分析农民行为的“关系—行为”范式就应该发展成为“行为—关系”范式,中国也将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国真正变成一个现代化的国家。

七、结语

无论是在理论角度还是历史角度,“关系—行为”范式都是分析中国农民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或视角,随着中国历史进程和农民“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并呈现出更加具体的次级范式。然而,作为分析范式,其解释力和有效性不限于农民行为研究,也可以拓展到中国人行为的分析中。

一是中国农民关系和行为的历史进程同样甚至先于中国人的关系和行为的历史进程。中国农民的关系与行为属于实体主义和个体主义范畴,属于微观领域,它从属于宏观社会领域,是宏观社会和政治变迁的一个方面,自然而然地表现出宏观社会变迁的一些特性或属性,特别地表现在行为变迁的动机与约束机制上。从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历史可知,传统中国人均注重关系,伦理或关系是他们行为的出发点;建国初期,中国人同样受到政治关系的强制约束,后来又进入计划体制时代;改革开放特别是21世纪以来,中国人的个体意识和权利凸显,如同现阶段的农民一样,他们在社会中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货币收入亦成为绝大多数人做出行为抉择的首要选项。这一变化过程与中国农民行为动力与约束机制的变化过程是一致的。

二是关系在中国具有普遍性,现在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研究者注意到“关系”作为传统文化的沉淀已经超越了时空,在华人组织内的指涉范围依然宽广(张云昊,2005;郑伯埙等,2006);有研究者开始注意到“关系”与市场结合的混合形式(莫少群、张进宝,2012)。仅仅如此还不够,还应该超越“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主义内涵,挖掘“关系”的一般性和普遍主义内涵,不能仅仅限于社会关系领域和人际关系、社会互动,而应该从人类社会的属性来看待它,把它当作人类社会活动与秩序形成的机制。因此,这里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人们社会互动的基础、过程或结果,而应该是人类行为的网络或背景;不仅如此,人类的行为还将改变关系网络或促进关系网络发展,促进人类行为与关系之间的互构与同构,真正实现关系的社会本质特征。

三是对中国社会而言,基于关系的“关系主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种规范与价值,引导人们的行为取向,成为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的社会行为模式,并被人们内化为行动的准则。在“关系主义”的基础上,有研究者指出,关系是本土组织行为学的分析框架,“关系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人尽皆知的学问,而且关系成为各种组织内部“潜规则”的一大根源(张云昊,2005)。有研究者提出,应该建立“关系社会学”,并把它作为探索和推动中国社会学理念、中国社会学学科方向、社会学的中国学术流派的一个可能的突破口(边燕杰,2010)。这意味着,从关系的角度探讨“社会现实”特别是社会行为应该成为一门科学。不仅如此,“关系”已经走出国门,成为了一个英语世界的通用名词,曾经以音译(Kuan-hsi)现在以中文拼音(Guanxi)作为它的专有名称。由此可见,基于“关系”的“关系—行为”分析范式不应仅限于农民行为研究领域,还有发展成为社会行为研究分析范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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