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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制视角下台湾的乡村治理及其启示

作者:刘 镭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9-15  浏览次数: 2337

【摘 要】论文首先梳理台湾乡村家户制的历史和衍生形态。其次分析台湾政治与经济分离、政治与行政分离以及政府引导自治体制下,矫正家户农民参与治理的困境:一是政治与经济分离的治理体制,在强化历史上形成的家户小农作为经济基本单位的地位的同时,使得家户小农能够排解对参与政治治理带来风险的顾虑;二是在政治与行政分离的治理体制下,家户农民参与治理一方面是需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是考量政治参与带来的预期利益,从而使现代治理在以家户农民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乡村中通过恩惠方式扎根;三是在台湾政治与经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治理体制下,乡村治理中分散的家户农民与现代民主之间的融合离不开政府引导,从而实现家户传统与现代民主体制的融合。最后提出对于台湾乡村治理的经验借鉴关键在于国家的行为要有选择性:包括建立良好的国家与乡村关系;强化农村治理过程中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城乡一体化治理。

【关键词】家户制;台湾;乡村治理;启示


在对大陆农村调研中,作者深刻体会到中国农村社会发生的现代化转变,也观察到中国农村治理中的问题:对于大陆农村治理而言,国家正式治理制度的建构,即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固然重要。但是,目前缺乏的是自下而上即农民的主动性配合,这使得当前中国农村民主治理陷入困境。“无论是国家政权建设范式还是基层民主自治范式,都无法为农村治理找到有效路径,前者过多依靠国家的行政力量整合,却难以避免基层政权建设的内卷化之殇;后者试图在村民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民主联结,却发现村庄社区对于农民的意义正在迅速消散,个体化农民难以建立村庄联结以解决社区公共性问题,出现了现代“自由小农”基础上的民主联结困境。”社会变迁受历史惯性支配,经过长期历史形成并积淀的社会因子会对当今及未来社会的变化及路径产生规制性影响,形成一个社会发展的“底色”或“根基”。徐勇认为“家户制”传统决定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稳定性,也决定了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对它的忽视也许是导致中国农村民主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是家户主义,家户单位是中国传统的延续,家户既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社会自治的单元。”那么,在中国农村治理现代化转型中,具有传统性影响的家户制如何与现代民主治理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农村治理?

作者通过在和大陆同宗同源以及相同社会历史和文化基因的台湾开展为期一年的调研,观察到了台湾乡村社会中保留的家户传统,而且这种家户传统在台湾乡村基层治理中与现代民主结合,实现了家户小农与村庄的有机联结,使得乡村治理有序发展。台湾乡村治理中传统家户制具有什么样的历史和衍生形态?台湾乡村治理中现代因素与传统因素是如何结合的?对大陆农村治理结构的重塑有哪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希望对这种经验进行研究成为本文选题的初衷。

一、台湾乡村家户制历史和衍生形态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大国小农”的社会,家户是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产物,农业社会生产的特性是家庭劳动,由此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农民家庭,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进行统治的基本社会单元,并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家户制度。“家户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构成的完整家庭制度;二是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构成的完整户籍制度”。在第一层意义上,家户传统意味着家庭是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行为与家庭利益相一致。在家庭基础上,依靠血缘的延伸则是家族,家族是家庭关系的扩大,在家族内部可以进行互助合作,弥补单个家庭的不足,家户及其衍生出的家族不但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在第二层意义上,家户作为国家统治基础而存在,封建国家通过户籍田亩制度对农户登记造册,家户农民通过交粮纳税与国家发生关系,封建国家也将农户编为一定的行政单元进行有效统治。

(一)台湾家户制历史形态

台湾作为中国文化浸润之地,以及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有效管辖之地,自然也是家户传统延展的区域。台湾在大陆居民移入之前由原住民居住,宋代已有大陆移民迁入。据沈有容《闽海赠言》陈学伊《谕西夷记》云:“闻之,澎湖在宋时,编户甚蕃”。从明末郑成功收复台湾始到清初统一台湾后,主要是大陆福建客家人迁入,在开垦荒地和推广技术的同时,亦将大陆的家族传统移入台湾。“在道光以前,台湾移民家庭结构除极少部分传统夫妻家庭外,更多的家庭以男性为主体如父子家庭、兄弟家庭及单身男性家庭。这种状况到了道光年间,随着去台妇女人数的增加,以夫妻为主的家庭才普遍建立”,“在不断的移民潮下,台湾岛的人口数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清统一台湾时约有20万人左右,到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人口数达到2003861口,实增了10倍,而且在第四阶段,台湾每年移民人口以二万六千多人的速度增长,达到历史的最高点。其中也有举族迁台者,在嘉道年间,台湾新移民的家族已经形成,比大陆家族的形成要晚,这是历史和迁移造成的

由于台湾早期移民是以福建客家人为主,“客家人相当重视家族关系,在很多客家人聚居的地区,十分推崇‘三世同堂’、‘五世同堂’,由家庭扩大到家族成员的宗族关系,形成了对宗族关系极为重视的传统观念,形成了一个亲戚、族人、同乡等十分密切的关系网络,构成客家人际关系的基本模式”。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一位日本学者这样评述,‘保护客家人的唯一屏障,是其家族制度,这一制度支持力之坚固,恐怕万里长城也比不上。’”由此可见,传统家户制在台湾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影响作用。

从台湾被纳入中国版图经过移民垦殖和文化移植后,封建王朝的编户治理制度在台湾也正式设置。明朝时期,台湾乡村治理体制为保甲制,以十户为牌,牌设牌长,十牌为甲,甲有甲首,十甲为保,保有保长。清朝时期,台湾乡村行政区划为乡、庄、里、社,均设有管事,其职责一为处理辖区社会内部事务,二为执行上级政府分派之赋税钱粮。“台湾道禀称:台郡各厅县,向有里差,社差。里差则派定里分,名为催粮,无论开征与否,整年居住该里,与乡保、管事采贸、纳粮,遇事科派。”可见,农业在台湾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时期,家户一直是国家实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这与以个人为政治单元的社会具有鲜明差别,此特征同中国大陆相似。由家庭而家族是家户制度的重要特征,其重要作用还在于与封建国家构成的政治关系。家户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税收和兵役的提供者,不仅是经济、文化单元,亦是政治统治的基本单元。家户农民主要为封建国家承担赋税钱粮义务,古代中国家户制度在台湾逐步确立。

(二)台湾家户制衍生形态

随着历史发展,城市化和现代化推进着传统家户制度变迁及其存在形态变化。目前在台湾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其衍生形态则是在台湾乡村颇具影响的家族观念、宗族观念和派系政治。

台湾客家人至今仍有很强的家族传统观念,客家人的“宗亲力量影响深远,宗亲会会长常被选委会延揽为选监小组委员,选举中扮演协调、排除纠纷角色。在选战上,有的候选人将竞争对手的宗亲大佬列入竞选总干事、名誉总干事、后援会名单中,借以打击对手,政见上争锋,谈个人能力如何,说破嘴也是‘自吹自擂’,但如果引用竞争对手的宗亲‘证明’比数据更管用。”在台湾,由于客家人仍然重视宗亲关系,拥有宗族观念,因此发展出来许多宗亲组织。台湾客家人的宗亲组织不仅人数多,凝聚力大,而且还具有政治影响力。尤其是在客家人势力较大的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等地区,多出现客家族群主宰地方政治的现象。宗族关系由于移民原因在台湾有所扩大,“由于早期单纯血亲的人口有限,缺乏强宗大族,于是便扩大家族的界限,不仅不限制不同的分支房派,甚至连不同衍脉祖地的同姓,都视为同宗一体,这种扩大了的家族形式主要是同地缘同姓家族。到了清代中后期,分类对立的意识日益消退,同地缘同姓的家族观便有了扩大,不再局限于同祖籍地的同姓,而是不拘地域,同姓即为同宗”。

国民党退居台湾后,为了保障粮食供给,通过实施土地改革措施,采取向无地或少地农户提供土地的方式扶持小自耕农,强化家户农民作为经济单位的功能,除为台湾工业化提供资源外,家户小农在台湾乡村进一步发展,还有效地保护并延续传统家户制度。然而,随着台湾经济工业化和政治现代化的转型,家户小农提供经济资源的作用逐渐弱化。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影响下,家户小农由于土地资源的限制出现了发展困境,再一次成为被扶持对象。但是,农业时代形成的耕作文化和生活态度,以及城市化过程中利益驱动,使得台湾乡村农民的土地情结反而更加深厚,也就是说,保有土地和维持家户耕作的想法并没有随着土地耕作收益的下降而弱化消退。在城市化进程中,以家庭成员耕作为主的家户耕作顽强生存,家户制度与城市化进程相伴随,灵活衍生存在形态。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台湾政治领域中,台湾民主政治现代化转型之后的地方自治,为宗族势力转变成政治上的宗族派系提供了空间。在县市级层次,行政系统是地方权力结构的核心,因此成为宗族派系相互竞取的重要目标。因为掌握政府权力对于宗族来说可以获得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宗族派系在乡镇长甚至是在县市长的选举中都会不遗余力,积极扶持本宗族的成员,把握行政大权”。而县市议会机构也是宗族派系更容易进入地方权力结构的通道,从基层村代会到乡镇民代会,再到县市议会,直至“立法院”的垂直民意机构中,民意代表的当选者大都将强大的宗族势力作为后盾。第二,在台湾农业经济领域中,农会、渔会、水利会是基层的权力中心,与农户在农业事务上有着紧密联系,在台湾地方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宗族派系逐鹿之地。这些组织平时为农户提供农技交流、农产品新技术推广以及农产品销售平台,在长期运作过程中,其具备了经济、社会、教育和政治四大功能。第三,“在社会领域中,宗族派系更是通过公益团体、民间组织来集合势力,例如宗亲会、同乡会、宗教团体、同济会、工业会等”。可见,作为家户传统的宗族派系在移植台湾后,虽然历经演变,但是在现代政治、经济、社会领域依然通过衍生形态颇具影响。

综上所述,在古代中国形成的家户制度及其衍生形态,在台湾也具有特殊的存在方式。活跃于台湾乡村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家族观念、宗族观念以及派系政治,都是家户制度的衍生形态。而家户农民随着政治统治形态的变迁与政府的关系也不断变化。在现代民主治理体制下,家户农民已经不再是被统治的基本单位,但依然是现代民主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随着社会变迁家户已经转变为完全的生产单位。虽然其生产方式与工业化的追求高效相悖,但依然顽强存在并呈现灵活性,其经济功能更加凸显,这是传统家户制度的体现。

二、与现代治理体制的融合

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中分析指出了农民奉行的是一种规避风险的生存伦理,长期以来中国家户农民积淀形成的也是规避风险的政治观念。在农民常态的政治思维中,较多的政治参与意味着给家户利益带来更多不可预计的风险。从这个层面来看,农民不会在家户利益之外而达成一致的集体行动,但农民可能为了自家的利益参与到政治治理过程中,在家户主义的逻辑下,农民不会因为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而牺牲家户利益,因此农民也不会积极主动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因为与家户利益相比较,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相对间接遥远。因此家户传统与现代民主政治强调积极参与的精神存在不一致性,多数时候成为阻碍政治参与因素,上述特征在大陆农村具有淋漓尽致的表现。

在台湾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乡村治理体制设计方面,政治与经济分离、政治与行政分离以及政府引导自治的体制恰好矫正家户农民参与治理的困境,实现了家户传统与现代治理体制的融合,使乡村治理步入了现代化轨道。

(一)政治与经济分离

政治与经济分离的治理体制,在强化历史上形成的以家户小农作为经济基本单位的同时,使得家户小农能够排解对参与政治治理带来风险的顾虑。

台湾乡村治理体制的特征之一是政治与经济分离。政治与经济分离源于土地产权家户私有制。台湾乡村土地产权私有制是国民党退台后的土地这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大批自耕家户,解决了台湾粮食自给问题。土地家户私有化改革,使得台湾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土地获得生活保障。这些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耕作是台湾乡村政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由于政府不掌握土地产权,因此也不直接参与家户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产权的私有制保障了家户经济行为的自主性,也是其参与政治活动的物质基础。可见,土地产权私有制使得台湾乡村治理体制具有了政治与经济分离的特征。

政治与经济分离在乡村治理过程的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农户经济活动与市场和农会等农民组织相关。在台湾农民的经济活动中存在一系列农业组织,比如农会、水利会、农业产销班等组织,其职能就是将分散的家户小农组织起来,解决农业经营和农业发展等问题,这些农民组织为家户小农提供技能培训、产品经销等方面的信息,使农民有效应对市场风险,从而使农业经营成为家户小农的自主自觉行为。而台湾乡村公共事务的政治治理过程,则主要依靠经由选举产生的村庄领导人推动实施。

从台湾政治与经济分离的体制看,家户农民土地产权私有化,在强化历史上形成的以家户小农作为经济基本单位的同时,政治与经济分离的体制也有利于克服家户小农政治思维上的冷漠性和行动上的分散性。由于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和村庄领导人的可选择性,也就意味着农民拥有控制村庄治理组织的权力。此外,法律保障下的自治制度使得家户小农能够克服对参与治理带来风险的顾虑,并使他们逐渐懂得只有通过参与村庄治理行动,才能增进整体公共福利,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可见,政治与经济分离的治理体制,既体现了现代民主治理方式的特征,又结合了家户农民的生产、生活特征,既满足了现代民主治理方式中对政治参与的基本要求,又克服了家户农民治理的参与困境。

(二)政治与行政分离

在政治与行政分离的治理体制下,家户农民参与治理一方面是需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是考量政治参与带来的预期利益,从而使现代治理在以家户农民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乡村中通过恩惠方式扎根。

在台湾乡村治理体制中,也渗透着政治与行政相互分离体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村长与村干事的职能分工方面。台湾自1945年从日本殖民统治光复以后即推行地方自治,目前台湾乡村的村组织,村长为地方自治最基层民选人员,系村庄的领导者,办理村庄公务事项。而村长既然由村民选举产生,即受选民委托办理村庄公共事务,自然也受村民监督,选民可以依法罢免。

每一村庄配有干事一人,村干事执行乡(镇、市、区)公所交办村庄福利建设事项外,还接受村民申请服务事项,村干事实为政令下达基层的执行者,为上级政府编制内一员。“村里办公处多数未有固定处所,村里民大会之目的是将村里民意见作为议案反映上级机关予以协助推进,村里民大会建议大都为装路灯、清水沟、修马路等工程,由于工务单位碍于预算无法实施,即使实施亦费时甚久,失去时效,故村里民大会流于形式化,大部分为交代公事,故参加者甚少”。

村长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一般只具有基层政治民主的象征意义,而村干事实际上是政府政令执行者和政府公共服务办理在村庄的代理人。从实际操作效果方面分析,村长和村干事分担政治与行政的不同职能。可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政府主要通过公共服务与村民建立联系,解决乡村公共服务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村长的存在无足轻重甚至可有可无。事实上“在台湾选举民主的大环境下,村里长的重要性也水涨船高,村里长成为政党或派系买票的椿脚”,村长通过动员村民选择性投票,可以使当选的政治势力将来为村庄带来福利。可见,台湾政治与行政分离的乡村治理体制,使得家户农民利用这种体制可以获得公共服务和预期利益,具有明显的恩惠特征,从而使现代民主在以家户农民为主的乡村中通过恩惠方式扎根。

(三)政府引导自治

在台湾政治与经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治理体制下,乡村治理中分散的家户农民与现代民主之间的融合离不开政府引导,从而实现家户传统与现代民主体制的融合。

乡村自治在台湾政治体制的意识形态表达中为民主,但从乡村自治实际看,台湾乡村社会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也发生了人口资源外流以及乡村社会衰败的情形,乡村生活价值吸引力下降和获得资源支持力下降,这种社会变迁自然会对以家户农民为主的乡村治理带来负面影响,没有家户农民参与,乡村治理中的民主难以运转,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通过资源和政策输入,重建乡村社会和重塑乡村生活价值。

台湾工业化完成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政府一直以政策扶持和资源输入为手段,通过乡村再造和农业现代化等方式解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凸显的问题。这个过程当然也是政府力量引导乡村自治的过程。乡村治理过程中村庄对政府政策和资源的竞争,本质上就是政府对乡村自治引导影响力的体现。家户农民参与政治治理是表达和聚合其共同利益的过程,其与政府政策和资源输入行动相得益彰,乡村民主制度成为政府政策落实、农民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治理的基本依托。同样,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资源输入影响乡村治理,使家户农民熟悉民主政治的运作机理,也使家户农民明白参与治理与获取利益具有直接相关性。台湾民主政治是利益政治,民主治理包含利益公开表达空间。政府正是以政策和资源的投入作为诱导,使家户农民在争取政府投入过程中习得基层民主体制和运作方式,从而使现代民主在台湾乡村扎根。

总之,台湾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历程,虽然不是一帆风顺但是显现出来的特征是现代民主治理基本在台湾乡村扎根。分析其原因是在乡村治理体制的设计过程中,较好的实现家户传统与现代民主因素的结合。从一般可以参照的经验看,家户农民对参与公共治理往往缺乏一致性行动和参与意愿,因此,如何让现代民主根植台湾乡村是乡村现代化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台湾乡村自治制度的实施从历史经验看是政府权力止于村庄。现代政治权力的运作需要庞大机构和资源支持,乡村薄弱资源和社会无力支撑,这一点在大陆农村治理过程中得到印证。因此,台湾乡村治理体制是在现代民主外衣下,将传统乡村自治包装的结果。

但在实际运作中,比如政治与经济分离、政治与行政的分离、政府引导自治的体制下,家户农民参与治理意味着受益,这种治理模式克服家户农民参与治理的惰性。它的本质是政府权力并没有直接控制农民,而是保留家户农民在政府权力面前的伸缩空间,政府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并没有表现为对农民固有道德习俗的强制性侵夺,相反自治体制发挥着保护家户制度的功能。

三、对大陆农村治理结构重塑的启示

在台湾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适应现代治理体制在社会变迁推动下渐进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家户传统与现代治理体制二者在融合过程中具备缓冲条件,因而不至于由于剧烈的突变引起家户传统习俗和思维方式断裂,激发家户农民的抗拒情绪。不仅如此,因为家户农民在积极适应现代治理体制的过程中获有恩惠,也进一步引导出其参与现代治理的动力,从而克服家户农民参与政治治理的惰性,使得现代治理体制获得民众基础。当然,我们确实不容忽视农村和农民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一方面是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化进程主要以城市和工业为中心并体现着城市和工业价值观,而且这种价值观与农业和农村以及农民价值观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和农民也只有接受这种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才是其根本出路。无论如何,农村和农民又不可能全部变为城市和市民,这就意味着农村和农民存在将具有长期性。因此,从国家治理一体化的视角看,现代治理方式也必须要深入农村社会并引起农民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改变,在此过程中就必然存在着农村和农民传统政治观念和行为方式向现代化转变问题。

(一)大陆农村治理与家户小农联结瓶颈

早发现代化国家的农村和农民进入现代治理方式的途径,对于大陆而言缺乏有效的借鉴意义,大陆农村和农民现代治理方式的实现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农村现代治理体制不仅仅是建立制度问题,如果把制度仅仅理解为法律和规章等法规,在此意义上农村现代治理体制的建立并不自足,相反则可能产生制度形式主义而不发生实际效力。当前大陆农村民主治理体制的参与不足已经使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形式化色彩。因此,我们甚至可以把制度理解为行为,因为只有农民从行为上践履才是有效且具有生命力的制度。自近代以来,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权力对农村的持续性控制。当国家将现代政治治理要素植入农村社会,就已经打破农村社会的传统结构,但是传统家户制因素并未消失,而现代性治理体制及其精神理念对农民缺乏足够吸引力,再加上村庄共同体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逐渐消解,使得农村民主治理体制与家户小农之间存在联结瓶颈。

(二)台湾乡村治理与家户小农延续路径

从台湾乡村现代治理的进程和现状来看,与大陆走的是完全不同的道路。自大陆移民开发台湾之时起,大陆的家户制传统便根植台湾,历经封建社会等不同的政治统治形式,直到1945年从日本殖民统治光复,台湾乡村社会一直保持传统家户制。而且国民党政府退居台湾之后实施基层自治制度,再一次从政治体制方面保障乡村社会自治地位,使得乡村社会延续家户传统。也就是说,由于政府权力没有直接渗入乡村社会,对农民实施权力控制,因而没有破坏乡村社会的家户传统,这与大陆国家权力强力控制和裂解农村家户传统的治理形成鲜明对比。所以,台湾乡村治理与中家户传统延续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台湾的乡村自治制度对乡村家户传统和固有自治网络形成保护屏障,使得台湾乡村农民在现代治理体制下,借助固有传统文化、权力网络参与治理。同时,地方自治下的分权体制使得农民更容易形成参与共同体,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为村庄争取各种相关资源。因此,台湾乡村的现代治理体制与大陆相比,其基本特点是乡村自治较好的保留传统文化和权力网络。可以说,乡村社会自身内生的政治参与机制,是现代民主治理体制运转的充分条件。其次,由于乡村社会支撑民主治理资源有限,在台湾地方自治下的分权体制,使得政府对乡村社会的资源输入必须依靠农民参与才能获取,因而可以调动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在地方选举过程中,竞选过程本身就是一次选票和利益交换过程,政治参与和获取利益紧密相关也是带动农民参与的因素。因此,选举政治也可以看成是台湾乡村民主治理体制得以持续运转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虽然家户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单位,但是由于有农会等社会组织帮助其参与市场,这巩固了其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家户传统意识延续。总之,在台湾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治权力对乡村社会控制和改造保留余地,使得乡村社会家户传统得以延续,农民适应现代治理主要是经济社会变迁的结果,政治治理则发挥催化作用。

(三)选择性借鉴台湾乡村治理经验

台湾乡村治理中的传统家户制因素与现代民主治理机制的结合对大陆农村治理具有借鉴的意义。从大陆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陆农村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必须面对农村发展的多样性和地区的差异性,实现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与富裕;其次从大陆民主治理依赖的权力、制度、文化方面来看,历经国家政治治理权力改造,农村家户传统的制度和文化虽然存在,但是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表现在农民“原子化”特征明显,变迁中的农村社会既有传统和结构已经重塑。因此,大陆农村现代治理过程中,很难设定一套制度解决所有问题,更不能通过发掘进而依靠家户传统制度恢复农村社会旧秩序。所以,对于台湾乡村民主治理的经验借鉴,必须建立在大陆农村是正在变迁中的社会基础之上。针对此种情况,作者认为,大陆农村现代民主治理的关键在于国家的行为要有选择性:有所为,有所不为。

1.建立扶持性和扶助性的国家与乡村关系。台湾乡村治理体制中,建立了政府与乡村的分权关系。而大陆从建国以来,农村治理一直服从于国家发展的整体需要,即使在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时期,这一态势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驱动下,地方政府的权力再一次伸入农村,通过土地流转、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式对农村社会进行重塑。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是政府自上而下大力推动的原动力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这一做法仍明显服从于理性的、物的原则,从而未能改变政府一贯的建设社会的惯性,农民也未能完全改变自身的‘被’状态”。在地方政府权力介入农村索取土地利益之时,农民治理的方式和体制依然保留了城乡分割的做法,这不但未能带来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进步,还导致国家权力过分侵夺家户农民的利益,从而为冲突埋下了隐患,也使基层政府丧失了威信。因此,在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的关键问题是重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彻底改变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过分干预的惯性,“虽然国家相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但是,国家权力过多进入乡村社会会破坏国家自身在乡村社会的权力基础”。因此,建立国家与农村社会新型扶持型的发展关系,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保护家户农民的利益,建立扶助型国家与家户农民的关系,需要保持国家在扶持和扶助农村和农民方面职能。

2.强化农村治理过程中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台湾乡村治理体制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较强。对大陆农村来说,实施村民自治和改革农业税费以来,农村社会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对于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其经济与城市相比依然落后,家户农民主要通过参与外部市场的活动获取经济资源,实现家庭经济发展。而村庄支撑自治的各种资源有限,缺乏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然缺乏参与村庄治理兴趣。因此,参照台湾乡村治理经验,首先,需要继续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职能,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国家与村庄之间的新关系,增强村庄凝聚力和吸引力;其次,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大陆农村面临的现实是农村人口进一步的外流,因此,需要坚持顺应并助推其发展的政策取向,利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效应去改变农村和农民,让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现代化转变,为农村和农民适应现代治理体制创造有利条件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需求。

3.推动城乡一体化治理。台湾乡村治理体制其实是一种城乡一体化治理方式。对大陆来说,从长远来看,农村发展也要走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道路,在治理目标上要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民也将不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一种职业,而在未来,农村治理也将不是一个特定的术语和专门研究领域。因此,实现这一宏阔目标,一方面需要一点一滴地推动农村社会的有效发展;另一方面要在发展中不断深化农村治理体制改革。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任何在短期内设想设计出一种解决农村治理现代化一劳永逸的治理体制的想法终究是一种幻想,也不符合处于变迁中的我国农村社会实际情况。当前大陆村民自治体制仍然有坚持的必要性。要在农村社会总体处于正在变迁的现实基础上,配合这种趋势不断推动农业现代化,顺应形势引导和创造条件使得农村流出人口安居城市转变为市民,进行系统性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农民自由流动进入城市定居彻底市民化。也就是说,配合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趋势,在推动农村发展过程中不断“消灭”农村、“消灭”农民这种身份,摒弃保留农村和农民这种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观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潮流趋势,政府需要站在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高度,改革束缚城乡一体化机制,推动农村发展和农民身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