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海涛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次数: 3267次
【摘 要】毛南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深入、长期的“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宗教信仰等文化背景的深刻变化,是毛南族习惯法发生变迁的主要原因。研究这些变迁及其原因,对于理解和认识少数民族地区乃至整个农村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毛南族;习惯法;变迁
引言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它为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传承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人类法制文明意义甚大。[1]
在以往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研究中,诸如各种禁忌、婚姻习惯、神判、血亲复仇、原始民主的寨老制、榔会、石牌制等,总会给人一种神秘而悠远的感觉。但是,在经过国家“送法下乡”的活动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变迁的持续不断的洗礼之后,在今天的毛南族社会中,习惯法是否依然存在?是否还起着以前那样的作用?[2]本人在贵州省惠水县高镇镇交椅村进行走访调查。希望能够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对毛南族习惯法及其现状和变迁有所认识。
一、田野调查地点——惠水高镇镇毛南族村寨交椅村
贵州毛南族有三万多人口,主要分布在平塘县的卡蒲毛南族乡、者密镇、大塘镇,惠水县的高镇镇、和平镇,独山县的羊凤乡。贵州毛南族历史上称为“佯僙人”,后经详细调查、认真识别后,199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以(90)黔府通106号文件批复同意认定为毛南族。在汉文史籍及地方志中多有“佯僙人”的记载。在明代以前贵州的八番、镇远、施秉、黎平、思州等地均有“佯僙人”居住。明代郭子章的《黔记》中说:“佯僙一曰杨黄,其种亦夥。都匀、石阡、施秉、龙泉、提溪、黎平、潭溪、新化、欧阳、中林、亮寨、明耳、龙里、万山之界往往有之。”清代以后逐步由黔东、黔东南向黔南迁移。清代爱必达的《黔南识略》中说都匀、荔波有“佯僙人”。民国时期的《都匀县志稿》中载“司南有马尾河,独山、平舟往来所经也,都匀河矣……羊诸苗,多濒都匀河而居”。民国《贵州通志》引《贵阳志》称:“獚苗惟定番州有之”。这与现在贵州毛南族之分布基本一致。[3]
惠水县高镇镇是毛南族聚居镇,位于美丽的涟江上游河畔,毛南族人口2385人,占全镇少数民族人口的18%,主要居住在涟江流域沿岸的6个村,64个村民小组。交椅村就是高镇镇一个典型的毛南村寨,现有136户,其中2/3人口都是毛南族,交椅村位于101国道旁,交通便利,距惠水县城8.6公里,距省城贵阳60公里,但其如今也依然保存着简单朴实的生活习惯,以农耕为主,其在生活习惯上基本上与其他民族相同,但也有其独特的风格所在。因时间的变迁与现代化背景的影响,交椅村毛南族的一些风俗习惯也有了潜移默化的变化。
二、婚姻习惯及其变迁
(一)从“媒妁之约,父母之命”到婚姻自由的变迁
以前,婚姻对男女双方而言毫无自由可言,婚姻完全是“媒妁之约,父母之命”。听卢姓老人(女,76岁,住交椅村4组)回忆起自己的婚姻时,还忍不住激动,她说那时她与一位年轻人相爱,父母不同意,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还是无济于事,舅家一上门提亲,自己就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感情与表兄结婚了。
现在,婚姻崇尚自由,婚姻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确立恋爱关系。俗话说“恋爱是两个人的事,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待男女双方关系确定后想要结婚的话,还需取得双方父母的同意。如果双方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就得要靠婚姻当事人想尽办法疏通关系,竭尽全力地争取父母双方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同意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放弃婚姻,二是坚持自己的感情,违背父母意愿选择结婚,在这种不被祝福的情况下,父母就不会为新人操办婚礼。
(二)从血亲优先联姻到表亲之间不联姻的变迁
以前,表兄妹之间通婚是很正常的事,而且,舅爷家儿子有娶外甥女的优先权,外甥女不能拒绝,又称舅表婚,指的是姑舅表兄妹之间有优先婚配的权利。姑舅表婚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分布是广泛的,毛南族流传着“穷户嫁弟仔;富家姐仔娶弟女”的说法,前者是说舅家的儿子有优先娶姑家女的权利,后者是姑家的儿子也有优先娶舅家女的权利,这说明毛南族社会原来实行的是双向度的从表婚,不过就近代的情况来看,则演变成舅家可取姑家一女的特权,也即舅家对外甥女的婚姻拥有优先权,除非舅家表示不娶,才得许配他人。[4]
现在,表亲之间已经不存在联姻的情况,现在都是以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为主,在恋爱的过程中基本上都会自觉避开表亲这层关系。
以前,除了姑舅表婚之外,在毛南族里还有夫兄弟婚和妻姊妹婚等。前者系指在兄弟死后娶其寡妇,又称转房,收继婚等,后者指姊妹共嫁或续嫁一个丈夫。在毛南族社会里这种习俗由来已久,清朝乾隆年间的《庆远府制》记载当地盛行“兄死则弟妻其妯,又名‘上蓝’,弟死亦然”。毛南族称为“换茶”,一个毛南族男子死后,其遗孀可以转嫁给他的兄弟,只需双方自愿,并征得双方父母、舅舅家的认可,无需彩礼和举办酒宴,即可在家成亲,社会舆论不加限制,道德准则允许。此外还有姐死而转娶其妹的情况。[4]
现在,上述的兄弟婚和妻姊妹婚的两种情况,在毛南族交椅村来看,兄弟婚的情况还偶有发生,村子里韦永家就是兄死弟娶其妻的情况,韦永(男,65岁,交椅村3组,已过世),卢梅(女,64岁,交椅村3组),卢梅曾经是韦永的嫂子,但因丈夫过世,后按照毛南族“换茶”的习俗,卢梅带着孩子转嫁给了小叔子韦永,俩人重新组合成了现在的家庭,但是现在妻姊妹婚的情况已经没有了。
(三)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的变迁
以前,纳妾现象在毛南族社会中普遍存在,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得要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有钱人家一夫多妻的情况很多,尤其是地主家庭,稍有积蓄的男子,也有用少量财礼纳妾的情况,一般的农民或是因妻子没有生育男孩,为了传宗接代而纳妾,限于财力,多为一夫二妻。多妻的理由各有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毛南族妇女勤劳能干,又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力,男子用财礼买来妻妾,既为他增添了无偿的劳力,供他役使支配,又为他生儿育女,繁衍后代,为此多妻的现象不少。听刘锡华老人说,他父辈及其叔伯就娶了多个媳妇。在当时社会里是完全接受和公认的,没有人会给这样的婚姻带来舆论压力。
纳妾之事一般先应由妻子及其娘家允许后,婚事由妻子出面张罗。为妾的多属于贫苦人家的妇女,进入夫家时,只能从侧门架梯而入,并向嫡妻敬送包头青布、被单等礼物,称为“压命钱”,以示嫡庶尊卑之分,然后举行婚礼。[4]现在,在交椅村一夫多妻的情况已经荡然无存,婚姻基本上都是以自由恋爱结合为主。
三、分家析产及继承习惯的变迁
毛南族社会中的继承不仅包括继承人从死亡的被继承人那里承受财产权,也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分家析产的方式承受其财产权。
在毛南族社会中,继承主要表现为父系继承制度,男性继承权相当突出:父母的家庭财产多由亲生儿子继承,儿子多的则有几个儿子将家产平分成几份;没有亲生儿子,可以过继兄弟之子或收买养子或以赘婿的子女为继承人;如果都没有,死后,其财产则由近亲占有。总之,毛南族社会是男系继承制,虽然,父母会给女儿留一定的“陪嫁田”,但是在以前并不意味着女儿享有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父母在世时诸子分家析产,二是父母亡后分割家庭财产。在毛南族社会里较为普遍的是父母在世时的分家析产,这个过程多数是随着各个儿子结婚而次第进行的。长子结婚后,待妻子落夫家或是生育子女之后,不等其他弟弟长大成人便要分居。
分家是人生中一件庄重的大事,必须请近亲房族和舅舅到场协商,代为将田地房屋用具等财产搭配均匀,分为若干等份,父母和每个儿子各得一份,由父母优先选,然后按长次分领,或是拈阄为定。若是妻子亡故而再娶。则后妻所生或是随后妻来的子女,也都一样看待,分得一份家产,有义子,赘婿的,要在招上门时就在众亲族监督下立下契约,确定财产分配原则,义子的继承权等同于亲子,房族人不得抢夺,但赘婿一般是没有继承权的。[4]
四、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
纠纷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也同样重要,国家有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及军事保障,那对于毛南族又有着怎样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民族的团结和稳定呢?
(一)家族
毛南族是一个宗族观念很强的民族,聚族而居是毛南族村落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惠水县高镇片区就相邻而居着几个毛南村寨(交椅寨,马瑙寨,满告寨,水溪寨)。虽有所分离,但在他们之间依然保持着密切的宗族联系。
以前,毛南族有的宗族设立族长,其主要职权就是主持祭祀、保管族谱、执行族规、管理族产及处理族人之间的纠纷等。宗族的存在不仅是因为血缘关系,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毛南族宗族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生产生活上的互助,二是保护成员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4]在同一宗支内部,亦有血缘亲疏之别,同一祖父的三代之内的近亲称作房族,三代以外虽然承认是同一宗族的人,但仅称作同族而已。亲属的范围越大,关系相应就由亲而疏,彼此之间的联系也会愈渐松弛。往往范围较小的亲属群体的功能主要在处理家庭事务和安排日常经济的合作上,而较大的亲属群体的主要功能主要表现在典礼仪式上,如婚礼、成年礼丧、丧事和宗族仪式。[5]
现在,在交椅村主要是以房族为一个家族为单位,在交椅村有刘、杨、索、卢等几大姓氏,以同一姓氏为一房族的家族作为单位,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助,解决家族之间的纠纷,在婚礼、丧事、建造房屋等各方面保持着密切的宗族联系。
(二)寨老
寨老一般由办事公道、德高望重、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老人担任,通过村民推荐,负责处理寨内户与户之间的纠纷、家庭矛盾和公共事务。
以前寨老在村寨里无论是在处理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上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寨老”这个词语对于现在的交椅村村民来说并不陌生,只是他不再像以往那样具有权威不会再有谁特意去推选,那些年长的比较有威信的老人会得到普遍的尊重,会被视为“寨老”。只是其功能已经远远不如以前,他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只是对一些现在年轻人不知道不了解的情况作出说明,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争田土或地基的情况下,会请年迈的老人来作证以前这个田地或地基的方向或大小是什么样的,具体双方当事人听不听信不信就是自己的事了。现在就即便有纷争需要解决,就会找到比较有文化和有威信的人来解决,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就会选择打官司来了断纠纷。“寨老”的功能现在已逐步丧失。
2004年,交椅村发生过一次打官司的事情,双方当事人是杨姓家族的两家人,据了解是因宅基地发生的纷争,在经过家族内部族人的调解协商,村里的“寨老”来作证调解,村委会的调解这样一个调解过程后,最后还是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最终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是多年来,交椅村第一例家族内部因纷争而打官司,在他们看来也许只有法律的裁决才是最公正,谁都不肯让步,那就让法律来裁决。即便结果不利于自己也心服口服。在当今的交椅村,村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五、丧葬习俗及其变迁
由于各民族历史文化的不同,在如何对待死者上形成了不同的丧葬习俗。贵州毛南族有着独特的丧葬习俗。
以前,在毛南族族人去世后,丧家必首先讣告外家,女婿再通报其他亲友。待外家到场后,才能入殓。请巫师为亡人开丧超渡后才能出殡安葬。亡男必敲死一头水牛,亡女必杀一头猪。现在,在交椅村,讣告外家的习惯依然存在,但“亡男必敲死一头水牛,亡女必杀一头猪”的情况已有所变化,现在不管是亡男还是亡女都只杀猪。
过去,毛南族族人的丧葬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是装殓尸体。内容包括报丧、洗身和剃头、穿葬衣、穿鞋戴帽、入殓。二是开丧。内容包括引丧、做场和送丧。三是安葬。内容包括送丧、安葬和垒坟。四是守孝。内容包括“洗孝”(亡男者须等到27天,亡女者须等到29天)、供香亭和取官名。现在,在交椅村丧葬也分为这四个阶段进行,基本上没有变化,只是在某些环节有所省略。
毛南族丧葬仪式最隆重的是做道场活动。
以前,活动中须杀牛杀马。在开丧和出殡头一晚大多数人家要举行“打猴鼓”表演。替死者开丧时,要“砍利”。死者男性须用牛,死女性须杀猪。富裕人家可以增杀一匹马;女儿可用马或猪祭父母。开丧包括引丧、赶场、送丧三个仪式。
引丧,毛南族语“替胎”,举行设“天堂”、“孝堂”和立“幡竿”等仪式,超度死者“亡魂”。全过程要花一个通宵。赶场又叫“做场”,毛南语称“曰给”。“做场”时要“砍利”,于引丧次日举行。砍利当天早晨,先由击鼓师表演猴鼓舞,接着布置砍牛场,举行砍牛(或杀猪杀马)仪式。晚饭后举行“铲盐巴”仪式。“铲盐”,毛南语称“纳架”,外家和众亲友都参加,在门前院坝举行。事前每人先准备竹棍一根,将棍的一头锤破;“塘漂”(端公)发给每人一小撮盐粉;院坝中央放篾箩一只,酒一坛。仪式开始,塘漂念词语,大家将盐粉撒到篓内,然后用竹棍破的一头拍打地面,表示“铲盐”。拍打时要高声喊“优”,不断拍打,“优声”不断。正热闹时,塘漂将棍压在外家某人头人,大家便灌他三碗酒,同时喊“优”,又继续拍打。其他人看中某个对象时,可由一人带头,几人同时将棍压在他头上,同样灌酒,喊“优”。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坛空人醉。据说古时毛南人缺盐,举行“铲盐”仪式,可使“亡魂”有盐吃。送丧,毛南语称“软胎”或“封胎”,于“铲盐”后第三天黎明进行。[6]
现在,在交椅村做道场活动也是整个丧葬过程中最重要的仪式,只是现在这些仪式都已趋于简化。在交椅村上述的“打猴鼓”“砍利”和“铲盐”等环节都已经不存在了。
送丧,死者头在后,脚在前,长孝男由女婿搀扶走在棺木最前面,其余孝男依次跟随,用双皮孝布举于头顶往前拉;孝女弓腰跟在棺木后;旗幡、锣鼓、唢呐、铁炮、鞭炮以及送丧队伍在最后。途中须休息喝酒。
棺木埋好返家后,“塘漂”分给孝子每人一口黄花水漱口,给一片猪肝或是牛肝吃,表示“开荤”,孝子便可吃肉。下午孝子和近亲又能上山继续垒坟,返家时由一名孝女将一篮玉米花绕坟三圈撒于坟上和坟边,丧礼宣告结束。
在毛南族看来,对死者的丧葬关乎着一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乃至整个村寨的风水,如果在丧葬的任何一个细节做得不到位或不好的话,就会发生不吉利的事情。所以从古至今丧葬习俗的任何一个细节毛南族都是十分的讲究。
六、毛南族习惯法变迁的原因分析
高镇镇交椅村毛南族的习惯法,无论是在运行机制还是在主要内容上,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本文作者根据在高镇交椅村的调查,认为其中有如下一些原因:
(一)受到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
现在社会不断前进发展,我国经济不断繁荣昌盛,文化不断渗透,地处交通便利地区的交椅村已经呈现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模样,也日益瓦解着曾经共同的宗族利益观,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变化也深深地改变了交椅人的文化认同方式。
在以前的交椅,宗族不仅是感情的依托,还是一个互助和集体福利组织,宗族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相连。但现在,个人的选择和自由多了,共同的宗族利益却日益模糊了。[3]现在的交椅,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个体家庭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基本上都是每户以自己的经济发展为中心,共同的宗族利益日益模糊,家庭条件不好的人家,在家族中也得不到实际的经济支持,能得到的只是国家低保的照顾。
在交椅村里,现在大家都普遍认同当前教育及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家都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古老的民族习惯也始终保持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那些古老而神秘的法则在他们心中也只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变成回忆。
(二)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对习惯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力往往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地方拥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力,而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自治权力又更深一层。所谓“蛮夷之俗,不知礼法,与中国诚不同”,[7]“不必绳以官法”(乾隆《大清律例》卷37《条例》),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在这样的社会治理结构下,毛南族习惯法自然有其发展的空间。
1949年后,“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8]在交椅村也发生相同的情况。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渗透,民间的许多自治权被取代,作为民间权威代表的寨老制也日趋衰落。
(三)“送法下乡”活动与“普法”教育对习惯法体系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送法下乡活动”与“普法”确实是增强与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意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毛南族习惯法体系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解决大纠纷大矛盾的时候,他们更愿意选择使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四)文化变迁也对习惯法产生一定的冲击
文化与教育密不可分,文化在不断影响教育的同时,教育也对文化进行了传承和拓展。在科技、经济等要素现代化的推动下,毛南族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习惯法也必然发生深刻的变迁。
结语
通过对毛南交椅村的走访调查及相关文献的研究,从对毛南族习惯法及其变迁的认识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毛南族习惯法在时代变迁中逐步变化。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以及法制不断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本土范围内渐渐丧失功能。当然,随之丧失的,还有既有的秩序和变迁过程中的迷茫和混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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