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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权弱化”背景下农民的非正规行动——基于华北D村坟基地交易情况的分析

作者:张红阳 朱 力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 2728

【摘 要】在乡村治权弱化“大历史”中,“小村民”倾向于采取非正规行动以牺牲公共资源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目的。农民卖坟基地以实现脱贫致富,反映出当前农村非正规经济与非制度化生存的流行。农民采取非正规行动的根源在于经济竞争的泛化、民间信仰的扩散、集体组织的虚置、共同体建构的滞后等。营造公共空间,重构公共文化,培育公共意识对于强化“乡村治权”,规避非正规行动带来的负效应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公共性构造;治权弱化;非正规行动;非制度化生存

 

一、问题与个案

(一)问题:“大历史”中的“小村民”

在乡村“治权弱化”的背景下,农民的非正规行动日趋常态化、公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给乡村社会治理、乡村社区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如何化解此类负面效应进而重构乡村治理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理论与现实的重点关切。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曾断言,由小农组成的传统农业文明被现代化工商业文明所取代,法国农民就此走向了终结。尽管我国还存在着大量农村人口,但是非农化的趋势也已经非常明显,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几乎全部涌入城市或非农产业就业,农村的社会面貌、社会网络、社会结构发生了剧烈变迁。我国乡村旧的公共性构造逐步走向解体,新的公共性体系尚未建立,公共性构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以原子化、空心化为主要表征的公共性危机。在此背景之下,乡村“治权弱化”加剧了村民原子化,农民的行动实践同样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发生一系列的回应与调适。

在改革开放之后乡村治权弱化的“大历史”中,“小村民”如果只是随波逐流,就会失去对生活的控制,步入一种失控的个体化生活。华北D村村民为了能够得到他们希望得到的金钱、财富,抛弃了村庄的公共资源,毁损了村庄的生态环境。因此,每一个农民都面临着在宏大历史中如何去重塑日常生活的命题,但是并不能将责任一股脑地推卸给农民自身,村民的行为取向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紧密相关。一些地区乡村政治生态不容乐观,基层政府甚至充当了双重角色:既是破坏者又是保护者(破坏的过程是获利的过程,保护的过程则是再次获利的过程)。因此,很难说农民的行动实践仅仅是一种个体的行为选择。就D村而言,村民个体之所以会不顾后果地出卖集体资源——坟基地,乡村治权弱化是重要的社会背景与情境。正是由于作为集体公共资源维护者的村集体组织异化为公共资源的出卖者,村民与村干部达成秘密的合谋,才会使坟基地交易公开化、常态化。事实上,农民不仅在市场行为中,而且在社会与政治等一系列的生活领域学会了利用村庄内部的物质与非物质资源,绕过正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在某种掩饰下来实现个人的经济或其他目的,这就是农民的非正规行动。在此角度而言,大历史中的小村民演变为身不由己”的行动者。

(二)个案:D村方兴未艾的坟基地交易

Q市CD村作为典型的华北农村,是一个远郊村,但这种远郊村是开放式的,而不是在大山里的那种封闭式的远郊村。D村虽然三面环山,然而在朝南的方向有公路和外界相连,而且交通便捷、平坦,和所在的镇以及市的距离都在一小时的车程范围内,尤其是距所在的镇只有十五分钟左右的车程。这样就保证了与外界的密切联系,也保证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剧烈社会变迁中,D村从来没有置身事外。D村村北,有远近闻名的D村水库,加之该水库位于燕山之边,长城脚下,据村民反映,其在风水学角度来看,是一块风水宝地。也有村民提供了另外的信息,D村曾走出过其所在Q市的高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D村进一步被认为风水好。因此,D村水库附近出现坟基地买卖现象,而且愈演愈烈。

“坟基地”是D村村民依据宅基地推演出的概念。宅基地用来建房,坟基地则用来建设坟墓。因此,坟基地与墓地概念逻辑相似,只不过在华北地区的农村,村民一般称坟墓为坟,坟基地是用以建造坟墓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林地等。在一些地方出现的买卖公共墓地现象中的公益墓地是以行政规划的方式将坟基地集中起来供当地村民使用的土地(D村不存在公益墓地,还是普遍的分散墓地,这也为坟基地交易的泛化埋下了隐患),坟基地在交易后,买方就会使用并在其上建设坟墓。简而言之,村民出卖的是自己占有的集体土地资源,而不是建设好的坟墓。

封建的俢墓风气日益风靡,城市富人下乡选墓日益流行,农村村民出卖坟基地日益普遍。集体成为个体的帮凶,二者达成了“合谋”,然而在制度的最初设计逻辑中,集体为个体服务,个体为集体牺牲,二者相得益彰,各得其所。坟基地交易的最主要特征是以公共资源攫取私人利益,与通过个人努力、依靠个人能力获得利益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在乡村治权弱化的背景下,农民卖坟基地这一非正规行动产生了一系列社会后果,在水库附近的墓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景观。Q市近年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D村是Q市旅游规划区的一个重点村庄,但是,由于坟基地交易的出现,旅游规划区出现了大量新建墓地,与当地的原生态环境格格不入,已经成为制约D村旅游开发的严重桎梏;同时,实现交易的成功需要逾越规范,甚至进行权钱交易,让一个平静的小山村成为现实的名利场,冲击了村民自治的政治生态;而且,不靠勤劳的工作,而去追逐坟基地交易的飞来之财,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D村原本就存在的懒惰之风。笔者认为,如果继续对此类现象置之不理,就可能会出现大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划地建墓的情况,进而对农村土地、山林、生态系统乃至景观系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如果不能解决此类以公谋私”的问题,村集体就会始终无法树立权威,公共资源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公共文化精神也无法培育。质言之,乡村就会在这种人文生态中始终缺少公共文化精神,村民也始终无法树立公共意识。

二、分析框架:治权的“弱化”与行动的取向

分田到户后集体主义观念日渐退化,税费改革后国家权力从乡村、乡镇向上“悬浮”,基层政权靠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财力严重不足,农村公共品供给困难,农民一致行动日趋艰难,乡镇改革造就了一个几乎有名无实的服务型政府,乡村治理陷入新的困境之中。本文中,乡村治权主要是指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力,既包含物质性资源的支配权,还包括配套的治理能力与制度。之所以将乡村治权弱化的主体限定为乡村自治组织,原因在于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之后,除了发达地区或依托于资源、集体经济发展起来的“明星村”外,不少乡村公共规则、公共权力出现消解,乡村治理去组织性和去政治性严重,这些都是典型的乡村治权弱化现象。另外,事实上,国家权力在向基层下渗的过程中,通过项目制、试点制、行政发包制、运动式治理等制度形式,不断增强国家的控制力,尤其是一些地区基层政府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之后财政资金压力极大地缓解了,仍然具有极强的推行政府意志的能力,同时,在很多地区,村干部必须坚决地服从乡镇政府才能获取资源与稳定的地位。就此而言,很难说这些地区的基层政府治权在弱化。因此,笔者将乡村治权弱化的主体限定为乡村自治组织,同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乡村进行一定的类型划分,才能更加清晰地展开关于治权弱化的论述。尤其是在“空心化”严重的村庄,乡村基层组织的服务力、动员力、控制力与建设力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甚至开始依赖于一种隐秘的公共性,让“闲话”去发挥公共功能,乡村社会公共性的重心已经悄然从共同体移换到个人。

在乡村治权弱化背景下,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会做出怎样的行为选择,实际上表现了其基本的行动取向。一般而言,中国人行为选择的标准,不是自己内心的感受及想法,也不一定是为了集体或社会的利益,而是以能在社会中不被责难、受到奖励为主。但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情境的影响,经济竞争的泛化以及互动双方微观关系的好坏都会影响最终的行动取向。翟学伟则认为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包含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利益分配和血缘关系等四个因素,如何采取社会行动,建立在对这四因素的不同配置所做的“情境定义”之上。也有学者指出,农民以“自己生活更好”为价值判断时,这个“自己”并不就是自己一个人。乡村社会的结合方式具有鲜明的、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实利化倾向,进而形成了一种“工具性圈层格局”。此概念指出“工具性”是村民在处理中心与各圈层关系时遵循的实利原则。社会分层的实利化倾向,迫使村民在处理横向社会关系时,尽可能增进自己在以财富为主导分层标准的纵向社会结构中的竞争力。这表明,乡村社会内部处理社会关系原则的评定单位应该是核心家庭而不是村民个人,同时,随着关系的疏远,竞争情境的压力激发了村民的工具性取向。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实利化、工具化取向背后的主体单位与社会情境条件。一旦村庄或宗族变成一个“私”的单位,“公”与“私”观念实现某种融合,这种认同就会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成本,从而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

本文试图在乡村“治权弱化”这样一种背景中对当前农民的行动逻辑进行研究。笔者在华北D村的田野调查表明,D村方兴未艾的坟基地交易与乡村治权逐步弱化紧密相关,同时,D村还存在着其他诸如卖林木、铁矿石等行为,而这些所谓的私人交易,都是在大量出卖公共资源,严重破坏公共环境。正是由于村集体无力约束甚至主动参与到攫取公共资源的行动中,才最终造成了以坟基地交易为代表的出卖公共资源换取个人利益行动日益公开化、常态化、普遍化。农民自身在乡村社会变迁中的行动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将关注的重点转向乡村治权弱化的背景,在村庄语境中理解农民行动及其逻辑,能够将宏观历史与微观生活相结合来展开分析,探讨被忽略的农民非正规行动。

三、农民非正规行动的图式

(一)卖坟基地与脱贫致富

D村半山区的地理位置,交通相对封闭,没有大企业在附近建厂占地,也就没有了额外的收益。最为被动的是,D村同Q市河东区域的很多村庄一样,没有河西那些村庄可开发的规模性铁矿资源,至今还有相当多村民会羡慕河西村民的幸运与富裕,这是他们对贫富分化的直接感受。D村村民除了青壮年劳动力在Q市县城里打工或进入Q市钢铁企业之后能够获得稳定收入外,其他大量村民依然从事农业,依靠种粮食获得食物、经济来源,每年卖些玉米、花生、红薯等,仅仅解决温饱;同时依靠果树与养殖业获得额外的经济收入,但是大部分村民所种植的经济作物与养殖业实际上成本高,风险又很大。每年D村都有遭遇大风、旱灾、冰雹的风险,养殖业又经常出现疫情,所以创收非常困难。贫困的村民面临着脱贫致富的生存压力,富裕的村民又面临着建房、买车的脸面竞争压力。

案例1XQ(女,62岁),丈夫在四十多岁就中风,直至去世长达20余年。由于唯一的壮劳力常年卧病在床,家境贫寒,加之大量时间用来照顾患病丈夫,还要筹钱供儿子上大学,日子过得非常难挨。2013年,正好自己在水库附近有一块地,于是YFW帮助她联系了城里买坟基地的人,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对于年均纯收入不到1万的小村庄而言,尤其是对于XQ这样家境贫寒的村民而言,这笔钱简直是雪中送炭,极大地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村民基于脱贫致富的愿望对于经济利益展开迫切的追求,而在村里坟基地交易出现后,就产生一种竞争的氛围,通过卖山地、林地、荒地供城里买者做坟基地,是一种非常幸运的机遇。如果能有机会卖坟基地收入10万左右,相当于农民10年左右的纯收入,对于买者是小钱,对于卖者则是天上掉馅饼一般的大好事。既然买卖属于公共资源的的林地、山地、荒地等可以有如此高的经济回报,坟基地交易就流行开来。并不是谁都能有机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地都是风水宝地。问题是,一旦开了卖坟基地的口子,D村远近闻名的水库以北燕山脚下的林地就成为交易的重灾区。

(二)“大社员”与非正规经济

黄宗智较早地注意到了中国非正规经济的特点,其研究发现中国地方政府普遍利用低于其成本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另加垄断性的补贴与税收优惠,造就大批“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缺乏工作保障、缺乏福利和缺乏国家劳动法保护的劳工),这些才是中国增长的主要动力。不过他侧重于分析地方政府的行为。而本文重点关注我国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利用村庄内部的物质与关系资源,绕过正规的法律与制度,在正常市场行为的掩饰下来实现个人的经济目的的行为。D村的坟基地交易行为,在定价、谈判、签约等过程中,看似遵循了各种市场原则,但本质上却是对公共资源的掠夺,而且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调研发现,“大社员”在村庄事务中充当了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村民在个人事务甚至在公共事务中,开始依赖“能说会道”“八面玲珑”的“大社员”。

案例2:大社员YFW(男,56岁),因为妻子前几年去世,再加上自己的儿子在城里定居,女儿嫁到外村,现在他一个人在D村生活。他的一个亲戚是县城里的官员,村里的宗族亲戚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不少同村的亲属都是有头有脸的小人物。因此,YFW在村里说话行事别人都会给他面子。加之他本人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本领,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村民都可能会找他参谋一下,而他也善于在各种事务中发现商机。坟基地交易对于他而言就是巨大的商机,他负责联络买主,再参与谈判,还负责搞定相关的负责人,最后实现顺利的交易,参与了整个交易流程。

“大社员”的概念源自人民公社时期,每一个村民都是一名公社社员,公社解体之后,村民一般称自己为社员,进而将能够在村庄事务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社员称为“大社员”。“大社员”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灵活的处事技巧,他们广泛介入村庄事务,拉拢同村村民配合其创收手段,尽最大可能、寻找各种机会去发挥作用,从中获利。没有稳定的合法合规收入,通过“歪门邪道”获得收入来源是“大社员”介入与生产非正规经济的动机。对于一般村民来说如此复杂的交易,对于大社员而言,即使套路再深也是“手拿把掐”(意思与“小菜一碟”相近)、“轻而易举”,这也就让他们找到了特有的致富门路、生存策略。

(三)权力失范与非制度化生存

村民的生活讲起来复杂,现实生活倒也相对简单,他们首先面临的是如何生存下来的问题。而如何生存在市场社会中,对应的就是如何获取经济收入的问题。调研发现,由于资源匮乏、机会缺失、教育不足等原因,相当多的D村村民逐渐依赖非正规经济以实现非制度化生存。非正规经济,导向的是一种非制度化生存。须知,为了经济目的在市场行为中突破规范的制约,还要完成一系列的越轨。非制度化生存是指行为主体在遇到某种问题或处于某种环境时,借助权力、金钱、关系、人情等资源或媒介,采用制度外的手段进行利益博弈的行为。行动者聪明地学会了将非正规经济的手段与技术应用到了市场交易以外的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案例3HS(男,48岁,村干部)竞选成功后,为什么能在基本不从事经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依旧不愁吃穿?据村民反映,如果没有HS等人的签字与支持,坟基地交易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交易国家是禁止的。久而久之,双方会形成一种默契的合作关系,村民发财,村干部受益,一个病态的政治环境支撑了违规的坟基地交易的顺利完成。HS等人除了要在村民的市场交易中做文章外,还会在进村项目尝试获取不当收入。事实上,这不是村干部的单方行动的结果,而是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达成了一种合谋。例如,在进村项目的落实过程中,村民为了得到改造沼气池、平房屋顶、保温火炕的补贴,或者“宴请”,或者塞钱给村干部,他们意识到了冲破规范和法律与获得收益之间的某种关联。

村民在追求制度化生存,肯定各种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同时,又希望能在此之外通过非制度化生存达成其他目的。在乡村非制度化生存的环境中,法律、规范、制度的结构性约束会被当做一种摆设,同时制造一系列的非制度化方法与规则来实现利益的诉求,这样就容易出现一批凌驾于规范之上的“特殊村民”。非制度化生存的负面效应来自不守规则带来的激励,其行为往往能够在短期内奏效,甚至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形成“示范效应”,让不少人趋之若鹜。“非制度化生存”是日益“市场化社会”的一个突出现象,日益市场化社会中屡屡发生个体、组织甚或政府行为中的“去伦理化”“非道德化生存”现象,“无公德的个人”成为当代乡村社会结构的基础。

四、农民非正规行动的根源

(一)经济竞争的泛化

乡村社会层级结构再次被重构,财富逐步成为了社会分层的主导标准,“富即正确”成了一种强势话语,乡村社会纵向结合鲜明地呈现出了实利化倾向。在市场经济的背景板中,乡土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向竞争社会演变,与关心村集体公共事务相比,村民更加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追逐利益成为日常生活的重心。在D村村民看来,村庄的集体事务,一方面不能带来自身家庭的利益,另一方面反而会对利益的追逐产生拖后腿效应。最初,一部分人先知先觉,通过做买卖、外出务工等途径成为先富起来的村民,他们首先在吃穿行等小型消费上占据了优势,之后又在翻建房屋、购买轿车等大型消费领域成为引领者。这就给后知后觉的那批村民日益造成了沉重的脸面压力,在经济上的竞争演变为脸面的竞争,为了不丢面子,就要在生产、生活与消费各个领域表现出竞争优势。

在市场经济中,村民如果不能在经济上取得一定成功,维持与同村人在生活水平上的同等地位,自然会面临强大的社会压力。如果说在小型消费领域的成功并不能触动周围穷人的神经,那么一旦在房屋、摩托甚至汽车等大型消费领域取得突破,就会对周围的村民产生极大的冲击。例如在农村新旧房屋的比较下,旧房村民会逐渐成为村内被看不起的失败者,这是非常没有面子的。这就形成了村民之间的竞争关系,经济的竞争与家庭生活改善的关注度要远远高于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关切。因为一旦将大量时间用于公共事务而造成在个体竞争中落后、淘汰,会使村民产生极强的挫败感,对个体挫败的恐惧毫无疑问地使他们更关心自己的生活。

(二)民间信仰的扩散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逐步形成了以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基本格局。随着社会的剧烈变迁,民间信仰活动在我国广大农村有扩散的迹象。在此背景下,Q市地区对墓地风水的看重已经越来越风行。从当代基督教在农村的流行也能看到宗教与农民行动之间的关联。非虚构文学作品《中国在梁庄》中的明太爷无奈地表示,他这一辈子都让给坑了。农民在信仰宗教的时候,容易出现各种异化的情况,他们当局者迷,总是找不到正确的节奏。很多信教的农村妇女脱离生产、脱离生活、脱离群众,将自己封闭在宗教的世界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难以融入社会生活。尤其是农村很大一部分信教的家庭都面临着贫困难题,从社会分层角度来看,他们是村庄中的弱势群体,本来就处于村庄的底层,如若在阶层上无法实现一定的攀升,只能越来越被排斥。同时,传统的宗教信仰与迷信之间有着一定的勾连,正常的宗教信仰如果封闭化、邪教化,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甚至演变为迷信活动。

我们的时代虽然是一个无神的时代,但却不是一个没有信仰的时代。鬼神消失了,但信仰依旧存在,在实际的生活中,当一套旧的意义与价值体系出现消解的时候,宗教就会成为人们追寻的新的精神寄托。正是在某种民间信仰的支持下,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富人开始琢磨着到乡下找一块“风水宝地”。在调研过程中,笔者不只一次看到,在坟基地选址、棺椁下葬等一系列的环节中,拿着风水罗盘的“先生”,指导着手下的人这样那样地落实有讲究的程序。事实上,在D村自古以来就有看风水的传统,这也是我国很多村庄的共性。但是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市民群体下乡选坟基地造成对风水的重视程度大为增加,而且程序更加烦琐,投入也呈现规模化的特征。这种形式的“资本下乡”,造成乡村本就扩散的民间信仰进一步固化。

(三)集体组织的虚置

村干部职能的行政化,使村民自治性质虚化,村干部事实上成为了自上而下管控的帮手。而农民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成为失效治理的受害者。同时,由于大量时间被用于完成行政任务,村干部对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暇顾及。缺少乡规民约、传统权威、现代理念的村民自治不可能成功。没有晋升激励与专业素养的村干部,除了在经济上可能有所作为外,在社会与文化领域,很难发挥价值。强调“致富光荣”“富人治村”,大量富裕阶层成为村庄的治理者,但是这又在客观上让并不富裕的村民被排斥在村庄政治之外。不可逆的政治排斥剥夺了本来可以属于普通村民的这些机会,使他们的政治热情受到压抑,在公共事务中的主体性逐渐丧失。缺乏普遍的政治参与,村民自治能力自然难以得到整体提高,因此他们越来越只能被代表。

同时,村集体的各项权力弱化,缺乏社会治理的资源与技术支撑,但这并不代表村集体向来一无所有。事实上,村集体依然在包产到户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占有大量村庄资源,包括松林、果树、矿产(小规模煤矿、铁矿)、山地等。在D村,人民公社解体初期,村干部组织了村民开挖水平沟,硬是在西面的山坡栽上了苹果、山杏、雪花梨(河北特产)等果木,没过几年便开花结果,极大地促进了村庄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代的村干部退下来了,新一代的村干部却并没能扛起村庄发展的重担。精英外流、选举腐败、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新当选的村干部并没能很好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甚至一部分村干部大肆分解集体资产,换取短期效益。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尽最大限度地将集体控制的资源承包给私人,承包收入则在短期内被挥霍殆尽。目前,D村凡是集体过去掌握的林地、山地、果林悉数承包出去。笔者认为,虽然国家权力上浮,村民自治缺少他者支持,但这并没有就此将村集体推向穷途末路的境地,实际上,对村集体权威与治理能力造成致命打击的是自我拆台。正是由于客观上缺少他者支持,主观上又自我拆台,却没有搭台,只有变卖,没有建设,肆无忌惮、毫无限度地肢解集体资产,才造成乡村治权弱化,才将村集体组织推向空壳化、虚置化。

(四)共同体建构的滞后

旧的农村权威衰落,新的权威却迟迟没有树立。乡土社会处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当前的村庄既非一个“长老统治”的拥有“礼治秩序”的社会,也非一个基于现代公共规则行事的社会,而是一个传统权威与规范缺失、现代权威与秩序尚未建立、多种规范和价值相互竞争与并存的“结构混乱”的社会。千百年来乡村的建设与发展依赖的是村民自治组织,这就要求村庄自治组织应该在组织结构、体制框架、运行机制等多个领域实现创新并与时俱进。但是现在的村委会从形式、内容上都很像政府的派出机构,一个村委会要面对上级政府多个部门的检查、评估等,基层自治组织出现官僚化、行政化趋势,结果造成作为利益主体的广大村民被排斥在村庄决策以外,村民未被赋予应有的村民权利与主人翁地位,反而在村庄生活中有强烈的被剥夺感。

村民世代在相同的土地上劳作,土地上承载着共同的风俗、文化与情感,是农村的“乡土情怀”。然而,这份稳固的乡村结构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瓦解,村庄的权威受到了挑战。无论是从村庄内部找新的权威,还是逐步接受并学习外部权威,都需要一个过程,旧的权威消失后,村民需要经历一种意识上的重立过程,到目前为止,村庄的权威远远还没有形成。缺乏村庄权威的村民自治组织不可能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得到同步的提升,农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被动地应付外部世界的变迁。除了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的农村在获得大量经济支持的情况下对村民自治的新方法、新措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外,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在个体富裕的前提下,没有获得大发展。D村竞选成功的村干部奉行的是一种策略主义,这种策略主义缺乏稳定的、普遍主义的运作规则,也缺少基于长远战略的发展目标,代之以各类具体的、权宜的和随意的策略与方法作为原则,得过且过,混一天是一天,只顾追求眼前的短暂目标。

同时,民间的社会力量发展空间被压缩。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权直达最基本的社会单元,传统的自治性力量被摧毁,社会自我拓展的空间被大大地压缩,因此,国家与社会表现为非常不均衡的演变态势。例如社会力量的缺场成为基层项目扶贫实践陷入结构化困境的重要根源。甚至可以说,当前D村的社会组织建设非常滞后,集体想象力严重枯竭,村民个人只关心自身的经济利益,对集体组织与经济建设不闻不问,村集体则在对上级资源的等靠要中,丧失了创造力。天然的共同体在衰落,建构的共同体又在主客观情境下没有塑造起来,由此,D村已经不是一个联系紧密、具有凝聚力与创造力的共同体。共同体如果结构无力,缺乏效率,就是一个松散的共同体,而只有组织起来,具有动员力、创造力、战斗力的自治型共同体才能成为一个高效而带来更多产出的组织形式。现在的D村,外表越来越光鲜,但组织性、自治性依然还没有广泛地发展起来,很难说这种去组织性、去公共性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没有乡村文化、集体行动的村庄最终只能沦为肤浅的展示品,而生活其中的农民在强化个人利益的选择过程中还要加剧这一趋势。

五、结论:重塑乡村公共性

如何规避农民的非正规行动,从只是关心个人目的走向关注公共事务,在本质上,其实是要重构乡村治理,为农民公共取向的社会行动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乡村公共品的供应必须要依靠乡村社会内部的非货币化制度安排,这种安排在政治上便是乡村社会的高度自治。当然,这种高度自治背后的逻辑同时也是高质量自治。当我们今天意识到乡村治权弱化的危害,在乡村个体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很自然就会提出在现有村民自治的背景下“重返集体”。但是,重塑强大的集体是有潜在风险的。强大的集体本身非常容易异化为权力的工具,“吃人”的“利维坦”,这也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价值,其打破了集体对个人的束缚,使村民个体利益得到维护,劳动热情得到激发。因此,如何处理村集体与村民个体的关系,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拾集体的正功能已经成为当前重大的现实问题,“重返”人民公社式的集体已经不可能,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与社会情境中与时俱进地“再造”集体,却包含了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既然重塑强大的村集体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那么,为重塑乡村集体奠定必要的社会意识基础或许是必要的条件。众所周知,社会团结的消解与公共空间的压缩是农民精神生活萎靡的重要原因。谭同学就提出,要提高乡村治理的绩效,就必须要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农民收入提高和社会文化生活改善这三个基本的方向作出努力。

为重塑乡村公共性,在社会文化生活改善这一面向,应该尝试去营造公共空间,重构公共文化,培育公共意识。在中国“总体性社会”不可规避地走向解体的背景下,“公共性”不得不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论题。笔者认为,当前农民对集体组织不信任的主要原因除了村民自身的原子化外,还在于集体组织本身的社会建设功能没能有效发挥出来。当前的村民自治,仅仅解决了村庄干部的选举问题,但并没有自然而然地解决村庄建设的问题。村庄集体有责任在组建之后“多予少取”,让村民感觉到集体的存在。因此,除了要进行生态、经济方面的建设外,还要着重于社会建设。首先,营造公共空间,就是要在村庄中提供公共生活的场域、创新公共生活内容与形式。例如不仅仅可以推广广场舞,还应该推广参与性、互动性更强的群众体育,如乡村足球、篮球等,这是解决公共事务参与性不足的起点。其次,在建立公共空间的基础上重构具有当地村庄特色的公共文化,让村民能够顺利地参与到公共文化活动中来,这可能要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风险小得多。再次,农民的公共意识正是在公共空间与公共文化中逐渐培养起来的,整治村容、退耕还林、流域治理最大的问题是不能提供一套村民广泛参与、可持续互动的生活系统。过往的经验表明,D村的诸多进村项目由于腐败未能落实,虽然最后腐败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村庄的建设也因此遭遇了重大打击,大量的项目经费被挥霍、私吞,水利工程、公共设施、公益项目建设陷入停滞。由于乡村腐败查处后资金上缴国库,这种上缴进一步加剧乡村建设资金的匮乏,因此亟须建立与完善乡村建设资金腐败的补救机制,而不是单纯回收与上缴。乡村腐败分子非常热衷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进村项目的引入,就是因为这些项目可以脱离村民的参与而进行封闭的运作。这也凸显了在当前乡村政治生态尚不完善的条件下让村民广泛参与、乐于参与的重要性。只有重塑乡村公共性,乡村公共权力才能在村民的监督之下更好地遵从现代公共规则,重拾集体的服务力、动员力、控制力与建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