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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以福建仙游县家训族规为例

作者:柯凯鈇 杨 军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 4787

【摘 要】由于乡规民约的理念蕴含于传统文化而内生于乡村家族社会,具有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文化特质,而且许多乡规民约的形式往往是家训族规,所以从家训族规以及传统文化的视角来研究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在当前开拓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合的新境界下,有必要对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含义、特征和类型,以及功能实现的路径进行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涵特征及其机理,然后从内在道德约束方面的教育功能和外在行为规制方面的调整功能来区分其类型,再从制定乡规民约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构完善、内容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村落社区乡贤引领等路径全面发力实现其社会治理功能。

【关键词】农村;家训族规;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家族文化;仙游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回归家庭经营模式使农村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济功能得以全面恢复。同时,家庭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解构了人民公社时期既存的集体所有权,使原来的乡村社会治理的经济基础框架瓦解,以家庭为基础的家族活动得以逐渐恢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农民群体和利益格局发生明显分化,农村社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变迁,对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情况和新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为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本文结合新时期农村家族宗族活动得以逐渐恢复的新情况以及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以福建省仙游县家训族规为例,从传统文化的视角对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涵特征、类型和实现进路进行研究。

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涵特征及其机理

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以村落为主要形态)形成之后协调社区各家族、家庭之间乃至各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社区公共规范的客观需要[1]。从广义上说,乡规民约是指乡村社会所具有的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农村各地存在形式多样的乡规民约,有的是成文规定,有的则是在民间口口相传的不成文规矩,如家训族规。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乡规民约是北宋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四吕制定和实施的《吕氏乡约》[2]。《吕氏乡约》提出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部分,就是体现了家训族规立业、修身、交友、齐家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乡规民约在整个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中处于基层社会治理,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的重心。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国家基本实现了对乡村基层社会的全面控制,即国家政权通过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以经济资源为载体,把控制延伸到乡村基层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乡规民约特别是家训族规也随着政社合一体制的管治日渐式微。

当前,随着市场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使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授权来源又转移至民间系统,具有中国特色国家法治与乡村自治的传统乡村社会二元治理结构也得以恢复,乡规民约也乘势而起。乡规民约是以乡村社会成员的同意为基础,因此乡规民约必须是乡村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乡规民约就是指乡村居民们共同商量、共同制定、共同同意,每个乡村居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社会规范[3]。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是政治经济秩序的建构、社会交往规范的形塑以及伦理文化的生产[4]。乡规民约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恰恰体现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

(一)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涵特征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我国农村社会是差序格局,由己到家,由家的亲属关系到社会关系[5]。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仍然是“差序格局,村民聚族而居,往往一个村民小组就是一个家族,甚至存在一个行政村是一个家族的情况。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就是由数十户组成的、彼此有血缘关系的家族社区,由家族社区进而形成行政社区。以发生作用范围来划分,家训可以分为家庭家训和家族家训。随着血缘的繁衍和婚姻关系的建立出现了家族系统,家训便超越了家庭边界,扩大为数十户的家训族规便演变为乡规民约,《吕氏乡约》便是例证。就仙游县而言,几乎所有的家训族规跟陕西蓝田吕氏乡约一样都与村落联系在一起,如《仙游望厝张氏家训》《仙游溪埔郑氏族训》,其中望厝、溪埔分别是榜头镇望厝村和赖店镇溪埔村,说明各姓氏家族聚村而居,其家训族规也是这个村落的乡规民约。因此,乡规民约具有地缘属性和血缘属性。而且姓氏与地域结合的历史形成过程往往是血缘关系的定格构成地缘关系,血缘与地缘融为一体成为家训族规归属乡规民约的基础[6]

正因为血缘与地缘融为一体,家训族规往往成为乡规民约。所以,乡规民约自诞生以来就具有空间上的地缘性和对象结构的血缘性,即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作用对象往往是家庭、家族成员和邻里关系,空间效力范围是村落。乡规民约如果离开或者超出一定的地缘和血缘的圈子就会失去效力。因此,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是指乡规民约所固有的可以对特定区域的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建构、社会交往规范的形塑以及伦理道德文化的生产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

根据上述分析和定义,从福建省仙游县家训族规以及传统文化的视角来考察,笔者认为现代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涵特征主要包括:第一,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是以特定区域即乡村社会成约成员的同意为基础。乡规民约是我国乡村社会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社会成员共同同意的制度规范,具有自我制定、自我遵守、自我管理的自治性,以及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作用。第二,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目标是协调乡村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乡村社会交往行为以维系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传承传统文化道德以提高成约成员的道德素质,从而引领乡村社会道德建设。通过自发、自愿制定制度规范,把乡村社会道德建设与乡规民约建设结合起来,促进乡村基层社会实现法治、自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

(二)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机理

由于我国乡村社会历代聚族而居,因此实现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需要结合特定区域乡村社会实际需要传承传统道德文化,其资源往往离不开当地的民间社团组织、家族(宗族)、儒家道德和乡贤(乡绅)。乡规民约在我国农村社会明清两朝已经普遍实行,当时叫乡规”“社约,是民间成文规范,是乡村家族民众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就仙游各姓氏家训族规来说,往往都有几百年历史。家训族规具有历史传承特征,是家族历代治理经验的总结和智慧结晶,是家族家风的载体,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仙游农村历代名人贤达、世家望族无不以家训族规为载体,传承治家、育人、养德的家族优良文化传统和家风。家训族规的内容往往取自儒家文化,而且丰富具体实用,主要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教育规范子弟行为,讲如何修身、齐家、处世、做事、为学,等。如《仙游林氏族范》:凡林子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正妇顺。内外有别,尊幼有序,礼义廉耻,兼修四维,士农工商,各守一业。气必正,心必厚,事必公,用必俭,学必勤,动必端,言必谨,事君必忠吁,居官必廉慎,乡里必和平。人非善不交,物非义不取。毋富而骄,毋贪而滥。毋信妇言伤骨肉,毋言人过长薄风,毋忌嫉贤能。伤人害物,毋出入公府,管私召怨。毋奸盗谲诈。钦博斗讼。毋满盈不戒,妙微不谨。毋坏名丧节,灾已辱先。善者嘉之,贫难、死丧、疾病周恤之!不善者劝诲之,不改者与众之,不许入祠。以共绵诗礼仁厚之泽。敬之,戒之,毋忽。”可见该族范的道德认同是传承传统儒家忠孝仁义和廉慎友善文化,但是也传承了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厌恶诉讼等落后的传统法文化理念。

家训族规以及所形成的家风应归属于宗族文化,而宗族文化在改革开放之前被视为封建社会的一种组织文化因而受严厉打击。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回归家庭经营,在家庭及其家族基础上形成的宗族文化也自然得以逐渐恢复”[7],由于宗族文化本身带有社会服务的重要作用,对于政府的基层社会治理,乃至净化民风、政风和党风也是一种补充和润滑剂,这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不能被否定的[8]。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风建设就是例证。

传统乡规民约以训诫劝善、教化风俗、和睦乡里、家族发展、乡村进步为宗旨。在形成过程上基本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本村或者本家族的传统习俗,以及本村或者本家族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且在实践上趋于地缘化、家族化和规范化。由此可见,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范,有它自己固有的内在道德价值。如《仙游林氏族规“四要》:一要谨行言信、入孝出悌、确守谦隅,广施恩惠、闻义必徙、有过必更,道人为善、矜已不能,已长莫夸、人短莫毁,处友必端、毋交匪类。二要精玩诗书、博览史策,射御书数、闻以琴瑟,教饬子女、勤课耕织、严恭祭祀、礼待宾客,洒扫门庭、葺理廬室,條限依期、毋忝尔祖。三要贫而无謟、富而无骄,隆师重道、亲贤取友,发愤下惟、光前裕后。四要节朔往来、庆吊餽遗、患难相賙、轻财重义,会聚尚齿、言行忠信,耕则逊畔、行则逊路,为人息事、与众集事。这个“四要族规体现了传统儒家忠孝仁义、尊师重道和诚信友善的内在价值。同时,从乡规民约的宗旨和内容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传统乡规民约的功能与道德伦理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实现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总是同实现乡村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秩序联系在一起。因此,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具有应然性价值特征。可以说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在价值和应然价值是乡规民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价值基础。

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类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国家权力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是自治的,主要的治理资源是宗族、儒家伦理和乡贤”[9]。可见,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治理资源依靠传统的力量来源于社会本身。其实乡规民约本来就内生于乡村社会而且是成约成员共同体的内生秩序,植根于现实社会的需求土壤,反映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由人们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生存经验抽象而来。纵观仙游县谢、陈、郑、周、岳、林、王、朱、魏、戴、邱、叶、张、萧、董等姓氏家训族规的历史发展脉络,笔者认为其社会治理功能既表现为内在的道德约束,又表现为外在的行为规制,具有道德教育和调整规范的双重功能。

(一)内在道德约束——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包括教导、指引和评价的功用,是指乡村社会通过乡规民约教导、指引和评价生成乡村基层社会伦理文化,养育乡村成约成员的道德素质,固定乡村社会成约成员约定的认同的道德规范。对具体家训族规的考察发现,几乎所有的姓氏家训族规都强调道德价值追求,这点与法文化的道德性追求是类似的,而且都有对族群成员道德义务和人格教育的要求,具有立业、修身、交友、齐家、廉政的思想教导、行为指引和评价的作用。在道德价值认同上虽然不同的家训族规有不同的认同,但是在基本价值取向上都是以儒家主要道德价值观为共同追求,形式上以耕读、训诫和劝善为主,注重家风建设[10]。如《仙游帽峰王氏族训》:乌衣世第,帽峰王氏。列宗列祖,恩泽子孙。卧冰求鲤,孝为善先。舍身救兄,友悌扬名。书法艺术,二王称圣。一文一武,王马天下。公侯世及,宰辅相国,世人颂扬。惟耕惟读,修齐治平。出仕从政,为国为民。德善仁廉,留取英名。勤于农事,注重技术,颗粒归仓,幸福无忧。投资兴业,立志创新,报效社会,己之责任。四海经商,诚信为本,薄利多销,积沙成裘。和睦邻里,尊上宽下,处事以忍,广结良缘。善小应作,损人莫为。勿以亲恶,胡作非为。一谦受益,一满招损。一荣一辱,天地一新。不奢不侈,持家以勤。嫁女择婿,不尚礼金,人品为上,家和兴业,不贪女色,有益身心。戒烟戒酒,延长生命。聚众赌博,害己害人。纵人从恶,灾难必临。恭愿后裔,振兴美族,永传家珍,张德扬善,守规遵训。”

从上述《仙游帽峰王氏族训》内容可以看出,家训族规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儒家道德思想和道德规范。儒家文化认为道德根源于“孝悌即家庭伦理。孝,德之本也。由家庭伦理内化为成员的习惯形成家族道德则是我国社会道德的基础。家训族规以传统儒家道德文化的认同,形成家族成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充分反映了家训族规对家族成员的教化养成功能。通过儒家道德教化,把家庭伦理作为道德教化的逻辑起点使道德教育植根于人性基础,使道德教育更接地气更具有教育效果,促进农村伦理文化的生产和当下乡村社会道德秩序的重建。所以,从家训族规的视角看,乡规民约通过传统文化濡养乡村基层社会成员道德素质,形成内在的道德约束,具有进德修业的社会教育功能,也是乡规民约的道德文化约定,体现了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文化特征和价值特征,也体现了乡规民约德治的性质。

(二)外在行为规制——调整功能

调整功能包括预测、规范和强制的功用,是指乡规民约通过约定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或者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劝诫鼓励乡村社会成约成员形成预测、规范和强制功能,即通过乡规民约,对乡村经济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生活交往关系的规范,利用村落社区成约成员认同的规则推动自我约束,建构社会秩序。用乡规民约制度的形式将特定村落社区社会成员的道德修为模式和某些社会生活交往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主要侧重特定村落社区的社会关系,通过协调成约成员与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家族关系、邻里村民关系以及维护法律实施,化解乡村基层社会的矛盾,缓和各方面冲突,依靠自我约束维护社会秩序,完成乡村社会政治经济道德秩序的建构和社会生活交往关系的规范。“乡村社会治理之要,莫过于风俗民情、世道人心。乡规民约的调整功能是通过道德制度化的形式来表现,就是以这种特定的制度形式同特定区域社会主体和社会生活发生联系,对其风俗民情、世道人心发生影响。调整的内容大都是以道德义务为主。从仙游县家训族规的内容看,几乎所有的传统家训族规都要求家人子弟修身齐家,都强调遵守道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文化构建。”[11]如近年由福建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原所长、历史学教授戴学稷修订的仙游《戴氏族规家训》:六、遵纪守法,乃公民之本分。族人必须做到行为举止讲文明,待人接物讲礼貌,社交办事讲信用,为政为官讲廉洁。反对违纪犯法,野蛮粗暴,肇事斗殴等破坏宗族声誉的行为。七、男女平等,是国法之规定,族人不得违背。女孩和男孩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女儿入谱。出嫁和赘婿享有自主权,族人不得干涉。入赘者应于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父母尽其赡养义务,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再如《仙游陈氏族规》共有24条:敦孝悌、笃宗族、务本业、端士习、重农桑、明礼让、尚俭节、慎典守、崇厚德、尊礼度、戒奢靡、训子弟、和乡里、解雠忿、息争讼、禁姑息、正名分、保廉耻、讲卫生、革陋俗、求实学、图进取、守公德、团国族。”其具体内容由于篇幅限制仅举两例:如第十三条和乡里凡比闾相接,牴牾易生,人不论亲疏,姓无论同异,要皆以忠厚相待:毋饰智欺愚,毋倚强凌弱;淡言可以解纷,施德不必望报;人有不及,当以情恕,已有功劳,愿无伐施;乡裹称为善良,闾党推为长厚,和之为益诚大矣。凡五族为乡,五州为党,睦姻任恤之教,由来久矣。故巨室耆年,乡党之望膠庠耄士,比闾之英,宜以和辑休风,为一方表率。若睚眦凌兢,至屈辱公廷,何以安生业,而型子弟哉!”如第二十四条团国族社会乃国家基础,家族是社会缩影,人生於世,不能离社会而独立,不能离国家以圆存,故必由一族之团绪,进而至於团绪社会,联合国族,始足以御外侮,而维同类;若各分界域,互相倾轧,则外患乘之矣。”孟子曰: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离娄上》)至哉斯言。这24条陈氏族规全部内容从家庭、宗族关系,个人修身立业到和乡里守公德的社会关系,再到团国族的国家关系,都说得清清楚楚。每条既有说理和道德标准,又有劝诫鼓励和规范,使族群成员认知族规,预测自己行为的道德评价,规范自己的行为,能充分体现族群道德的约束力。

以上族规表明,中国传统乡规民约是以血缘关系和儒家道德规矩为底色的。由于乡规民约功能的效力范围特点是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融为一体,所以,这两者统一于同一村落社区空间,儒家道德规矩借助血缘关系实现同一村落社区社会关系乃至影响整个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调整。具体来说是通过调整特定社会成员特别是家族成员与家庭家族、社会国家的关系,但是并没有固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以固定义务道德的方式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进而达到调整特定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社会乃至国家之间关系的目的。这也是传统乡规民约不能简单等同于民间法的原因。因为民间法往往是某种固定化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习惯。其实,乡规民约的调整是成约成员同意制定的义务道德规范及其实现手段,对成约成员施加的有道德效力的规范作用以建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得到治理的基础,中国传统乡规民约在对农村社会家庭关系的维系与稳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它维系着农村社会亲情和乡情的伦理秩序,从而也维系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12]所以,从上述传统乡规民约教育功能和调整功能看,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治理工具具有德治和自治的性质。

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社会基础是熟人社会。但是,从当代社会发展看,熟人社会必然会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特别是村落的消亡和人口流动而逐渐解体,从而影响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如传统宗族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世系(宗)与聚居(族)的统一,传统乡规民约主要的治理资源是宗族、儒家道德和乡贤(乡绅),而现代乡村社会文明随着人口的流动迁徙出现后宗族社会,后宗族社会的基本特征则是世系与聚居分离[13]。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许多姓氏又会在网络空间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上建设自己的姓氏族群,从而使家族乃至其他乡村社会成员重新找到族群的归属感,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建立起网络熟人社会或者现代熟人社会,甚至还会扩大熟人社会的范围,后宗族社会又在网络上回归宗族社会。虽然,网络熟人社会或者现代熟人社会是一种崭新的存在形式,但是本质上除了地缘关系不同其他方面,其与传统熟人社会并没有根本区别,因此现代乡规民约仍然可以延续传统熟人社会的治理资源。可以说微时代的来临不仅深刻改变了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和熟人社会地缘关系,而且也深刻影响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技术性变革。

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不仅开拓了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的新境界,而且开拓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相融合的新境界。以家训族规为形式的现代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就体现了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的融合,如上述仙游《戴氏族规家训》。但是,传统乡村社会是礼俗社会,现代乡村社会已经是法治社会,乡规民约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已经完全不一样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新要求必然引起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进路变化。当前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体制机制:

(一)规范乡规民约制定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建构完善

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首先取决于乡规民约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合法性。目前,很多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现实情况是,乡规民约的内容并没有内化为成约成员的自觉行为,其功能难以实现。如何让约定内容成为成约成员自觉的行为是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难点。而解决这一难点的基础是乡规民约必须经过成约成员的同意,而同意的前提则是其制定的民主性。可以说没有民主性就没有乡规民约,也就不存在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当前,我国在乡规民约制定的民主性、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上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改革完善。乡规民约是由基层群众共同商量、共同制定并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必须以基层社会成约成员有效执行为基础。而有效执行的基础则是乡规民约成约成员的同意,同意的基础又是以乡规民约成约成员平等协商的民主性为前提。所以,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基础在其制定的民主性。

乡规民约制定的民主性是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所谓民主性就是指乡规民约制定由当事人平等协商共同商量制定,是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是对成约成员私权的尊重。乡规民约特别是家训族规很多内容源自村民或者家族成员日常的道德逻辑和生活逻辑,村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长期的经验累积形成风俗习惯渐渐发展成明确的规范就成为乡规民约,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乡村社会内生的秩序。所以,乡规民约是一种同村落或同姓氏人的契约,属于私法领域。乡规民约对本村落或者本姓氏成员权利义务、责任范围的约定,应当属于自愿约定,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看,只要乡规民约的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没有冲突,也没有侵犯村民或者家族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的内容,法律就应当确认并保障这种约定。这就是乡规民约制定民主性的法理依据。

但是,现实中有些乡规民约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和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仍然存在是否合法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乡规民约产生的法律依据。据此,有学者认为目前各地在乡规民约制定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制定主体不合法、制定程序不规范。一些村庄的乡规民约是以少数村干部提议,交由村两委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的形式而制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村民会议是乡规民约唯一合法的制定主体要求”[14]。如果认为村民会议是乡规民约唯一合法的制定主体,那么家训族规就是不合法的乡规民约。因为村民会议依法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而家训族规的制订有时候是跨行政村而涉及两个村委会甚至几个村委会,是由姓氏委员会或者家族负责人负责召集的。笔者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订和修改村规民约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行政村制订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村民会议,是授权性规定不是禁止性规定,所以法律并没有禁止不是村委会负责召集的村民会议不可以制订乡规民约。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先后修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对村规民约之外的乡规民约的制订和修改没有立法,对制定的主体、程序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村规民约之外的乡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亟待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制订乡规民约相关法律法规急需进一步建构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形式多样的乡规民约名正言顺,从而推进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二)乡规民约内容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乡规民约内容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是指其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道德性、乡土性、实用性和时代性。在合法性上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乡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乡规民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合法性首要原则。另外,乡规民约中的规范不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相关规范。还由于法律规定乡规民约和村自治章程并列,说明两者是独立的,所以乡规民约也不能包括村自治章程。这些规定构成乡规民约的法律边界。在乡规民约内容的道德性、乡土性和实用性上,不同的乡规民约会有不同的道德认同,以及不同的乡土文化和实用要求。正因为如此,产生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乡规民约。但是,乡规民约终究是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在乡规民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过程中其基本内容有共同追求:一是应当契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新农村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构建新内容;二是应当契合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持续发展、环境生态美丽以及文化健康向上村落社会道德向善的需要构建新内容。此外,乡规民约还应当密切契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发展变化,并根据其与成约成员社会交往、经济生产和文化生活的相关部分及时修订。同时,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变迁和时代性要求,对传统乡规民约应当在扬弃中继承,不断实现传统乡规民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如上述经过创造性转化的仙游《戴氏族规家训》第七条的内容允许女儿入谱体现了男女平等。出嫁和赘婿享有自主权,族人不得干涉。入赘者应于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父母尽其赡养义务,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规定已经融入了现代社会文明元素,彻底改变了传统家训男女有别女儿不得入谱,女儿没有继承权,以及歧视入赘者的封建落后观念,也纠正了传统乡规民约重义务轻权利的偏颇。现代乡规民约无论什么形式或者道德认同有什么差异,其内容都要体现时代特征,以合法性、道德性、乡土性、实用性为目标,进一步整合传统性与时代性,达到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新境界。

另外,在自我完善过程中还要大力加强民间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同时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订乡规民约的指导思想,以贴近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乡规民约的根本原则。如此,不但有益于乡村民主法制建设和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也有益于民间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乡规民约在社会秩序的构建进程中不能离开国家法律的支撑,同时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乡规民约的参与。”[15]而且,我们还要依法落实乡规民约备案制度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监督纠正机制。总之,我们要从农村实际出发构建完善良好的乡规民约,进一步发挥其善治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把法治与自治、德治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法治、自治和德治有机结合协同治理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从而全面实现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三)家族贤达或者村落社区乡贤的良性引领

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是属于基层社会治理,面对的是熟人社会,其主要功能是靠道德手段来实现。而基层社会治理一般地说有三个手段,即法律、宗教和道德。利用道德手段治理社会,就是运用一定的思想道德来规范约束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主要形式往往是以乡规民约为载体,依靠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威望、信誉和舆论来加以保障。由于道德约束力是软约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无论是家训族规还是其他形式的乡规民约,其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在基层社会或者说熟人社会尤其需要村落社区乡贤的社会影响力来引领。

从治理资源上看,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主要是依靠本土资源的内生力量。虽然制订和执行乡规民约的主体都是成约成员群众,但是乡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乡贤文化植根于中国乡村大地具有悠久的历史,乡贤本身往往就是乡规民约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他们生活在农村基层自己所属的族群中间,在熟人社会他们依靠自身的财富、知识、威望等方面的影响力引领乡规民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推动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从现实上看,考察福建省仙游县各姓氏委员会的会长以及其他民间社团组织负责人的构成,笔者发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先富的私营企业主,另一部分是退休老干部。并没有像传统乡村社会那样必须由家族中辈份高的人担任。同时,综合考察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中国农村社会乡贤以社会影响力为标准,具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私营企业主,包括先富起来的其他农民。他们拥有一定的财富,并在乡村社会中拥有经济生产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的掌控力。由于市场经济社会中财富是价值代表,所以乡村社会拥有财富就等于拥有巨大的经济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成为农村社会乡贤的一部分。二是当过领导的离退休老干部。他们退休后仍然是具有领导干部余威的乡贤,往往同时拥有政治、道德和知识的权威,尤其是政治和知识的影响力较大。因此,他们往往成为倡导本村社会认同某种道德规范和维护本村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主要代表人物。三是家族或者宗族长辈贤达。他们具有传统权威,而在聚族为村的乡村社会,就当然成为本村社区的领头人物。他们通过修订家训族规对年轻人进行教化将家族认同的道德修为传递下去,使得后代子孙按照本家族所倡导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进德修业。四是村干部。他们是党和政府在乡村的代理人,对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他们是通过本村党员和村民选举出来的,同时得到党和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具有国家政权和执政党属性的影响力。

从上述对现代农村社会乡贤的类别分析,可见现代乡贤们呈多元化格局。这个格局体现了市场社会权威的时代特征,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农村社会长老权力的传统权威衰减。如果乡规民约由乡贤们来发起制订或者主持修订,那么他们就会在各自村落社区发挥作用,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就会顺利得以实现,使得整个乡村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相反,如果没有得到他们的拥护支持,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就会难以实现。因为组织领导是任何制度贯彻落实的关键。近年来乡规民约虽然已经回归,但是社会治理功能还很微弱,还未形成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与国家治理功能之间良好的互动与合作,与村落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基层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尚未乡贤化或乡贤化程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家族贤达或者村落社区乡贤的引领是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关键。

结语

从上述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内涵特征、机理以及功能类型看,传统乡规民约特别强调其道德文化价值传承以及以德化民,但是在实践中,现代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往往体现在对成约乡村社会经济秩序的建构,更多强调其外在的行为规制即调整规范功能。由于乡规民约是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社会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应当归属于自治和德治的范畴,因此现代乡规民约传承传统道德文化是其必须的共同要求。尤其是在开拓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相融合的乡村社会治理新境界下,乡规民约更应当吸纳家训族规传承传统道德文化对家族成员进德修业的教育模式,以内在的道德约束及其社会教育功能来提升成约成员的道德养成。内在道德约束及教育功能是基础,没有道德的养成就没有乡村社会的德治,就没有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也就没有调整规范功能的存在。在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的路径上,乡规民约制订的民主性特别是成员的同意具有极端重要性,没有成员在自由公平条件下的商量同意就没有民主性,乡规民约就不可能内化为成员的习惯行为,其社会治理功能就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建构乡规民约制定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乡规民约制订的特殊要求。在完善和发展乡规民约的内容上倡导认同道德思想和道德规范时一定要传承传统道德文化,并结合时代价值要求融入现代社会文明的元素,重视其内在道德约束的社会教育功能关怀。还有,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必须重视乡贤的引领。从乡规民约的源头《吕氏乡约》的倡导者“蓝田四吕看,乡贤文化积淀了我国千百年来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智慧。因此,当下我们要考虑市场社会乡贤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从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效力范围的地缘性和血缘性看,我们必须着力培育和凝聚新的村落社区乡贤,以及结合本社区实际需要选用本社区有一定年龄、德高望重并有一定家庭财力和担当精神的乡贤。

综上所述,开拓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文明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境界,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内涵特征及其机理,以及充分认识功能分类及其关系。同时,在实现乡规民约社会治理功能的进路上我们一定要坚持乡规民约的制定民主性、内容的合法性道德性时代性和村落社区乡贤引领三条路径全面发力才能在新时代开拓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境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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