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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研究

作者:谷光路等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18-07-15  浏览次数: 4266

【摘 要】婚姻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的微观呈现。调研表明:彝族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仍存在婚姻自由度有限、家庭事务决策权小、社会参与度不足和物质基础较弱等问题。因此,深入了解彝族地区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对于建设彝族和谐家庭,提升彝族农村妇女的平等地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彝族;农村妇女;婚姻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注重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这关系到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和谐。家风家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根基,良好的家风有助于社会治理。基于社会转型和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生活不仅其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改变和变迁,而且正面临着家庭暴力等纠纷明显增多,婚姻质量下降,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危机。调研表明,彝族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仍存在婚姻自由度有限、家庭事务决策权小、社会参与度不足和物质基础较弱等问题,严重地阻碍着彝族农村妇女的发展。因此,探索了解和解决目前彝族地区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婚姻家庭生活问题,对于提升彝族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氛围,推进彝族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 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带有少数民族性与农村贫困性的双重特征,解决她们的婚姻家庭问题关系着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问题。凉山彝族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妇女人口占全州女性总人口的42.29%,因经历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妇女发展整体上滞后于社会的发展。20176-7月,课题组深入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民胜乡、金阳县丙底乡和喜德县李子乡,通过实地问卷调研和访谈,对当前彝族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现状进行较为系统的了解。结果表明:彝族农村妇女在婚姻中逐渐重视感情因素、家庭地位有所提高、人际关系较为融洽、主观幸福程度较高。

1.1 婚姻自由度增强,离婚取向仍受传统观念束缚

婚姻自由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缔结婚姻和结束婚姻两个方面。调研表明,目前彝族农村妇女在结婚时逐渐重视感情因素,具有较大的自由程度,通过选择离婚路径来解决婚姻矛盾的比例也在增加,但受传统思想束缚的情况依然存在。

1.1.1 结婚逐渐重视感情因素,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流动性增强,彝族传统婚姻习俗的等级内婚制、族内通婚、家支外婚制的束缚在逐渐减少,农村妇女在婚姻中也越来越重视感情因素。调研结果显示,彝族农村妇女53.6%认为结婚时需要感情基础;在婚姻决定方面,45.24%的父母会与子女共同商量婚姻大事,充分征求双方意见,23.8%的完全由自己做主;在择偶准上,彝族农村妇女由原本看中家庭背景条件逐渐转向了注重男方自身的品格素质。

1.1.2 离婚取向上接纳观念,行动仍受传统观念束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融,彝族地区农村妇女也在不断地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35.71%的彝族农村妇女会选择离婚途径结束婚姻生活,离婚的观念也渐渐被年轻妇女群体所接纳。对于离婚后涉及的财产与子女问题,彝族农村妇女群体中54.1%认为离婚后财产应男女双方共同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则由个人抚育能力决定。但有49.01%彝族农村妇女认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为了孩子不会离婚的占15.27%。因此,当彝族农村妇女婚姻出现矛盾时,在很大程度上会为了顾全孩子与家庭选择忍让妥协,尽量维持婚姻生活。此外彝族农村妇女也会因彝族习惯法影响离婚决定婚后女方提出离婚的,要加倍或加数倍退还男方聘金。

1.2 家庭地位有所提高,主要决策丈夫仍占主导

妇女拥有平等家庭地位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家庭地位越平等,彝族农村妇女越能自如、充分地享有家庭资源,行使家庭事务的决策权。

1.2.1 家庭地位有所提高,家庭事务参与显著。

在家务劳动参与方面,69.05%的彝族农村妇女承担大部分家务,妇女负责全部家务劳动的比例为14.29%。在生育决策方面,73.4%的彝族农村妇女能参与是否要孩子,52.46%共同商量生育孩子的数量。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彝族农村妇女也能参与到对子女的教育中,特别是对子女幼年时的家庭教育。在对父母的赡养方面,彝族农村妇女作为儿媳这一角色,在生活层面与精神层面都对公公婆婆有较好的照料。在社会交往方面,家庭之间的来往事宜,均由夫妻双方相互商量决定。

1.2.2 经济地位低,主要决策以丈夫为主。

彝族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随着时代的进步有了一定提升,但由于在经济层面缺乏贡献力度,家庭经济支配决策仍以丈夫为主。彝族农村妇女的经济来源61.9%来自于务农,务工占比仅为16.67%21.43%依靠丈夫及子女给予。在家庭经济支出方面,81.03%的彝族农村妇女表示依靠务农的收入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销,仍需要丈夫务工支撑家庭开支。因此,家庭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的比例占59.52%,拥有对家庭财产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如购买大型农具家具、买房建房、投资理财等项目,丈夫的支配权比例分别为63.78%88.42%96.8%

1.3 人际关系融洽,社会交流范围小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际关系是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彝族农村妇女与家人、邻里之间相处较为融洽,但因社会参与缺失,导致社会交流范围狭小。

1.3.1 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

首先,家庭成员关系良好。在夫妻关系方面,71.92%的彝族农村妇女认为与丈夫的思想情感沟通顺畅,夫妻之间感情相对融洽;在代际关系方面,彝族农村妇女与公公婆婆关系非常好与比较好的占比分别为45.57%43.35%71.43%的彝族农村妇女能与子女平等协商且长幼有序,与子女如朋友般交流的比例为12.56%;对于百善孝为先的观点,74.38%的彝族农村妇女采取非常赞同的态度,另有23.4%的比例持有比较赞同的态度。其次,邻里关系和睦。在乡土社会的地缘关系上,邻里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优点一直都被传承下来,彝族农村妇女愿意帮助邻居的意愿为83.33%,邻里关系非常和睦且经常互相帮助、比较和睦且大部分会互帮互助的百分比分别为62.81%35.22%

1.3.2 社会交流范围小,社会参与缺失。

社会交流是与外界产生联系的重要路径,同时也能促进个体的自我发展。从彝族农村地区妇女离开家外出到镇上、市区的频率来看,最高频率集中在一周一次的选项上,比例为37.94%,外出进行社会交流的频率低;从平时的娱乐消遣项目来看,彝族农村妇女也多为绣花、闲聊、跳舞,社会交流范围除家族外,仅限于同村的妇女;从干群关系来看,村里绝大多数妇女不认识妇女主任,与村里的干部联系还不够紧密。社会交流的范围狭窄,导致其社会参与的缺失,阻碍实现个体的社会价值。首先,彝族农村妇女对朋友的定义较为模糊,大多将邻里妇女认为朋友。在问及朋友圈子的情况时,68.72%的彝族农村妇女认为自己有一些经常联系的朋友。但通过进一步深入访谈发现,这些彝族妇女由于社会参与较少,缺乏志同道合的朋友,将村里的妇女视为朋友。其次,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彝族农村妇女主动参加村里公共事务的比例仅1.48%。最后,社会参与的缺失影响生活幸福感。彝族农村妇女将不工作、不进行社会参与作为衡量生活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1.4 主观幸福感强,物质条件满意度低

幸福感是主观性的感受,但经济水平、健康状况、自我价值实现等客观因素也会对人的幸福感产生影响。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人类满足需要层次的高低与幸福程度呈正相关的关系。

1.4.1 主观幸福感较高,缺乏对自身发展的期望。

当代彝族农村家庭已基本能够实现温饱问题,彝族农村妇女主观层面的满足感主要来源于家人平安、婚姻幸福、子女成才等。61.9%的彝族农村妇女对自己的婚姻比较满意,认为婚姻生活是粗茶淡饭式地过日子,平平淡淡就好;父母对她们的婚姻满意程度总体较高,59.5%的父母都比较满意;55.91%的彝族农村妇女对于精神上的倾诉、安慰与分享都能得到满足。但在主观的精神层面幸福感中,自我实现并没有得到满足,严重缺乏对自身发展的期望,对自我价值是否得到实现并不重视。

1.4.2 经济来源渠道单一,客观物质满意度较低。

彝族农村妇女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95.07%依靠务工收入,其余部分是依靠养殖和农业种植等途径,维持家庭所有成员的开支。54.76%的彝族农村妇女家庭近一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14.29%的家庭近一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彝族农村家庭欠债情况多集中在1万元以上额度,其比例为21.67%,欠债的原因多为建房娶媳妇等较大费用的支出;家庭的所有项目支出中家庭基本生活费与教育费两方面占比最大,分别为40.48%23.81%。对客观物质的满意度较低,直接影响总体的幸福程度。通过访谈了解,彝族农村妇女认为当前家庭生活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为经济条件欠佳、体弱多病以及子女数量多带来的教育抚养费用支出比例大,都与物质生活息息相关。

2 彝族地区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综合分析调研数据,彝族地区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存在着婚姻自由度有限、家庭事务决策权小、社会参与度不足、物质基础较弱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彝族本地的婚姻习俗与传统思想的影响、彝族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低、彝族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等因素。

2.1 传统婚姻习俗制约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婚姻幸福,我国的《婚姻法》充分保障了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彝族地区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仍被当地传统的婚姻习俗制约,再加上父母的干涉,变得相对有限。在结婚自由方面,包办婚姻的存在与彝族农村妇女自主恋爱结婚的愿望相悖,同时自主恋爱结婚也受到高额的身价钱阻碍。调研数据显示,妇女的婚姻是完全由父母和家支决定的比例为30.95%,表明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依然存在。彝族地区的身价钱在婚姻缔结中已是约定俗成的内容,据了解,彝族地区的绝大部分彩礼钱在20-30万,自由恋爱结婚的彩礼钱则在3-5万。因此,高额的身价费使得大部分家庭难以支付,在无形之中阻碍着男女缔结婚姻的自由。在离婚自由方面,对于离婚的观念采取保守心态,潜意识里认为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在彝族农村地区,女方提出离婚需要偿还双倍彩礼钱,并落下不好的名声,被村民在背后议论。彝族农村妇女认为彝族本地的传统习俗对自身婚姻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占比为64.04%,表明本地传统的习俗比较严重地制约着婚姻自由的程度。

2.2 传统思想影响事务主要决策权

彝族农村地区形成了普遍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婚姻家庭生活现实格局,阻碍了男女平等的实现。在家庭事务的主要决定权上还是以丈夫为主,妇女较多地是能在日常生活小事上做决定。在父权主义和夫权主义盛行的影响下,男尊女卑思想长期存在于彝族农村妇女和男子的身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彝族农村妇女进行事务决策的权力。彝族农村妇女缺少固定经济收入的职业,还有一部分依靠丈夫给予,可支配的经济收入少,因此带来了婚姻家庭中彝族农村妇女经济地位低的情况,家中经济贡献占绝大部分的丈夫则成为了家庭的当家人。另外,彝族农村地区妇女长期受到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带来了早婚、多生和以生子为重的生育现状。52.96%的彝族农村妇女认为生男孩子比女孩子好,固守男尊女卑的思想;并且仍有26.6%的妇女不能决定什么时候要孩子,20.44%的彝族农村妇女家庭中是由丈夫决定生育多少个孩子。

2.3 文化程度低阻碍社会参与路径

彝族农村妇女普遍偏低的教育程度,加上匮乏培训教育资源,产生了不利于实现社会参与的价值认知,进而阻碍社会参与的路径。调研资料显示,88.09%的彝族农村妇女学历程度在小学以下,其中52.38%的妇女表示自己从没上过学,59.85%的妇女从未接受到农业技术、行业技能、汉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74.9%的彝族农村妇女认为自己缺乏社会参与,低文化程度与长期的社会性别规范使其束缚在家庭领域,难以进行社会参与。54.76%的彝族农村妇女赞同女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性别规范下,工作对女性的意义被单一化为改善社会经济地位,婚姻家庭对女性的意义被本质化为女性实现个人价值的最佳选择。在婚姻生活中,缺乏对自身经济能力发展与实现个人价值的正确认知。

2.4 经济发展不足导致物质基础较弱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彝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彝族农村地区更是缺少地方产业、企业的发展,导致彝族农村地区的人们缺少大量的就业机会与平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青壮年男性劳动力离土又离乡,妇女在递补效应的作用下成为农业劳动及家务劳动的主力军。在彝族农村家庭中,子女数量在三个以上的极为常见,但家庭经济来源途径单一,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普遍不高。彝族农村妇女在照顾家庭的同时,也参与到家庭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劳动收成供应人畜食用,补贴一部分日常家用,掩盖了彝族农村妇女严重的就业不足现象,对其家庭物质基础环境的影响不容小觑。

3 改善彝族地区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途径

3.1 调试彝族地区婚姻习惯法,提升婚姻自由程度

凉山彝族在通婚范围上实行较为严格的本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制,离婚被视为不光彩的事情,这些彝族地区的婚姻习惯在彝族妇女的婚姻生活中仍占重要地位,需要进行调试,降低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力,提升婚姻自由程度。首先,总体层面减少对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使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地提高,虽然不能立即放弃使用婚姻习惯法,但可逐渐减少使用的频率。其次,对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客观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在尊重并承认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将其以法律形式表述并实行,给予彝族婚姻习惯法以国家承认的法律地位。注重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由于乡规民约既吸收了国家法的原则,又以习惯法的手段具体操作,能体现和保护彝族农村地区妇女的特殊利益,通过引导制订乡规民约来间接实施国家法律比直接实施国家法律效果好。

3.2 加强思想宣传与教育,提高妇女家庭地位

平等独立的发展意识不仅能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对于妇女自身素质提升也有重要作用。彝族地区农村妇女由于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思想依然严重,必须教育引导彝族地区农村妇女转变观念,树立独立发展意识。加强思想宣传与教育工作,一方面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对妇女进行解放思想教育。首先,针对妇女个人的榜样力量发挥。在家庭领域的模范榜样宣传,开展好婆婆、好媳妇等优秀家庭角色评选;在社会领域的模范榜样宣传,可宣传优秀妇女创业者、妇女劳动模范先锋等优秀事迹,带动广大妇女增强性别平等意识、性别发展意识。其次,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脑、电视和手机信息等现代媒介,引导彝族农村妇女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学习和了解新事物;增加村里的文化宣传员干部,在村里的文体活动中心,免费开办文化大讲堂等,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将先进思想文化以图文并茂的小册子传递到彝族农村妇女的手中,并加以讲解鼓励,激发彝族农村妇女对实现家庭平等地位的重要性认识。

3.3 发展教育事业,增强社会参与意识

发展彝族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加强对彝族农村妇女的继续教育工作,既是提升彝族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彝族农村妇女转变固化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发展平等的社会参与意识。首先,保证基础教育是提升彝族地区农村妇女综合素质的首要任务,必须切实抓好教育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提高彝族地区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其次,结合彝族地区文化特点,开办女校、推行农民夜校等,强化继续教育,引导她们学习宪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最后,培养女性自我价值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竞争力。尤其是各级妇联要发挥自身作用,挖掘妇女进行社会参与的潜能,推动更多的妇女参加各级各类人才的选拔,鼓励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建设活动,从而为有效的社会参与奠定良好的基础。

3.4 加快经济发展,改善物质生活环境

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尤其是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农村妇女探索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之路。加快彝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改善彝族农村家庭的物质生活环境,综合提升幸福指数。首先,政府要牵头加强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和信贷支持,引导农村妇女学习农业科技知识,为其提高资金贷款和技术指导,拓宽经济收入渠道。其次,要落实好农村妇女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为农村妇女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平台,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再次,立足当地特点和资源优势,发展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和本地企业,引导和帮助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最后,要做好彝族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落实养老软硬件基础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医疗保障设施、教育组织机构等多方面的基础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我国妇女伟大作用[N].人民日报,2013-11-11.

[2]谭贤楚,朱力.红灯与对策:民族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基于恩施州G县的实证[N].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4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5.

[5]简·弗里德曼.女性主义[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6]毛平,张禧,山国艳.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发展特点及路径探析——以四川凉山地区农村妇女发展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