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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族同制的中华契约文化——以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为中心

作者:李洪涛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07-15  浏览次数: 3643

【摘 要】中华契约文化起源于农耕经济的中原地区,当被周边各族接受后,在相互交往中,相互吸收、互为补充,不断丰富完善了它的内涵,成为在多个民族中通行的契约制度。在此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中华契约文化,包含着多种民族文字的契约,大同而小异地发展着。利用丝绸之路沿线出土的各民族契约文献,考察各民族契约的个性特征,特别是各族共通的契约文化特征。

【关键词】民族;契约文化;丝绸之路;出土文献

 

一、自愿互利、诚实信守是各族契约通行的准则

契约在汉民族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是基于儒家思想中的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早期称之为“约”。吐鲁番出土的《西晋泰始九年(273)高昌翟姜女买棺约》中写有“若有人名棺者,约当召(卖棺者)栾奴共了。旁人马男,共知本约。”[1]写明了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旁证人马男一道信守执行此约定。这是见于丝绸之路上出土的一件较早的汉文买卖契约,表明中原的契约模式及其运用,在此之前的汉魏就已经随丝绸的西输贸易带到了西域。十六国时期,民间交易契约多称之为“券”,吐鲁番出土的另一件《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远买婢券》反映的是汉民翟绍远用“丘慈锦三张半”从粟特商人石阿奴边买婢女的券约,其中写明“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2]P187)这类契约行文,在汉民族中早已约定俗成,体现出契约的三种精神:一是自愿。所谓“先和后券”,说的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之后才立此券约。二是诚实信守。“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悔者”,这是双方对忠实履约的约定,如有违约悔约者,必加倍受罚,将罚值交给不悔者。三是署名为信。为使所订券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故各自签署姓名以作信守的保证。总之,这一切乃在于证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券契则是这种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凭据。

这三种契约精神既体现在胡、汉买卖契约的订立中,也反映了自愿互利、诚实信守的契约精神在丝路沿线各族中的传播。实际上,在丝绸之路沿线,最早用契约形式确定产权交易有效性的,是鄯善王国的佉卢文契,如Kh.590号《安归迦王17年(273±)428日男子僧凯卖妇女莱钵给罗没索磋契》[3],其中写有“僧凯将名莱钵之妇人一名卖给罗没索磋,僧凯已收到罗没索磋所出之卖价……卖价共计为98目厘。双方在此公平条件下达成协议,自今以后司书罗没索磋对该妇人有所有权……”此契特别强调了双方是在“公平条件下达成的协议”,具有上引汉文契约同样的精神。

所不同的是,佉卢文契是由官方司书奉执政官之命书写,而汉文契纯由民间书写而立。其区别在于中原地区的契券都是私人之间的约定,通常不涉及官府,而官府一般也不介入其中,即唐《杂令》中所云的“任依私契,官不为理”[4]。故在唐代一些契券中“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成为了民间契约格式条款的固定套语。[5]而在鄯善王国,则将民间立契纳入国法范畴,由官府主宰支配民契的订立与执行,由此而出现了大同原则下之小异。

吐蕃文契约与佉卢文契精神基本相似,但稍有不同,一是如果出现悔约,吐蕃文契中“悔约受罚”只有物罚,而不作体罚;二是对标的物如出现纠纷,出现了用另作补偿以替代原来之标的物的条款。如在米兰出土的吐蕃文《洛俄塞向和尚向西扎西买汉奴普则契》,[6]p36)契文写明洛俄塞“立即全额支付给和尚三两金价格后,普则将永远归属洛俄塞。如果有诉讼声称交易无效、或普则逃亡,根据本契,无论出现任何纠纷,由和尚负责,将一名同等价格的奴仆提供给买方,代替原先契约之人——如此签署。”这是民族契约出现的一种新变化,它在吐蕃文契中有较普遍的反映。这类标的物“充替”的条款,覆盖到各类契约,增加了契约的灵活机动性,也具有更宽的适应性,这是中华契约文化发展中的一个进步。

在西州回鹘王国的回鹘文买卖契约里,同样也书写了“充替”之类的条款,如在《依格·哺尔特卖地契》中,写的是“如果倚仗有权有势的官吏或巫术之力,妄想收取该土地,就得相应地付给库特鲁克·塔石与该河渠上该土地相等的两块地,”[7]这里要求充替的是两块地,带有“悔者一罚二入不悔人”的性质。体现出回鹘文买卖契约既接受了吐蕃文契的标的物“充替”条款,又继承了汉地契约中“悔约倍罚”的传统,目的仍在于维护对契约的信守。

在党项羌人建立的西夏王国里,在买卖交易契约中,对干扰破坏契约执行的处罚,通常分为“引起纠纷者”和“反悔者”两部分,如《天盛二十二年(1170)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与耶和米千契》[8]里,写有“若有争讼者时,宝引等管。若有反悔时,不仅依《律令》承罪,还依官罚交三十石麦,情状依文据实行。”这是说如果发生有争讼纠纷,由卖主耶和宝引负责;若是要反悔,就要依官府承罪的规定罚交三十石麦。它既继承了中原汉地民间的违约倍罚传统,也遵守着西夏《律令》中悔约承罪受罚的规定,而“依官罚”似乎又与蒙元时回鹘文契约中的罚贡金相近似。

二、各民族契约模式体例上的一致性

契约,无论是买卖、租赁、借贷还是雇佣,都涉及到立契者双方的产权及收益,对于世代固着于一地从事农耕经济的汉民族来说,特别注意契约的时效性,故契约开头总是要写明时间,然后再列写契约的内容,以中原汉文卖地契为例,基本序列如下:

首先,列立契时间,标明王朝纪年的年、月、日。

其次,列卖地者及买地者的籍贯、姓名、身份,出卖的原因。

第三,列出卖田地的质量、数量及所在的东、西、南、北四至方位。

第四,列田地出卖的价格,交易交割情况,通常是“钱即毕、田即付”。

第五,对自愿平等商议立契的申明,如“二主先相和可,后立为券”。

第六,对违约的预防,“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人”。

第七,列出买卖交易人、在场证明人及书契人姓名及签押。

丝绸之路上出土的各民族文字契约,从汉晋时的佉卢文契,到吐蕃文、回鹘文、西夏文契,直到清至民国的察合台文契,尽管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各族之间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不同,然而,在契约的体例序列上,在契约的基本要素和内容上,却与中原汉地契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承袭性,体现出多族同制的契约制度及其文化的特征。当然,在高度一致性的框架内,在契约诸种因素环节上,各个民族有着自身风俗习惯的不同表述。

在立契时间的表述上,各族文种契约均列在契首,佉卢文契通常用的是鄯善国王在位的纪年,如Kh.590号《僧凯卖妇女莱钵契》,契首写的是“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侍中安归迦陛下在位之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吐蕃文、回鹘文,由于本族统治者未立年号,故其契首均用地支动物纪年,如鼠年、牛年……等,吐蕃文在署动物纪年时往往列其大事背景,如《洛俄塞买奴契》,契首写有“羊年,当大尚论论帕桑在小罗布召集萨毗军帐会议”,[6]P35)如此可依据萨毗军帐会议时间来确定订契的羊年。而回鹘文契的动物纪年,无其他年历标记,十二年一个轮回,就不大好分辨了,如前列的《依格·哺尔特卖地契》,契首列“羊年正月初一”;[7]P125)西夏王国建国有年号,前列《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首列的是“天盛庚寅二十二年”。[8]纪年比较特殊一点的是察合台契约文书,它使用的是伊斯兰教的日历纪年,如《阿里胡孜伯克捐赠奇里克院房及土地给寺院契》,契首写的是“感赞真主!为先知祈祷。伊斯兰教历1187年(猴年)822日”。伊斯兰教历1187年(猴年)822日,当为乾隆三十八年(1773118日。

在出卖田地的计量上,各族也有不同的表述,就像中原各地不同的表述一样。汉族对田地的基本计量是亩,百亩为顷,这是官方规定,然而,各地民间对土地的计算概念并不一致。在中原汉地,对田地面积,有以亩计量和以播种计量的两种计算法,而且自汉代以来一直如此。

在民族文字土地买卖契约中,多用播种计量,1991年新疆尼雅出土的佉卢文《童格罗迦王3647日阿特奇耶卖1弥里码地给左多亚契》[8],其中载有:“阿特奇耶,将一些土地卖给祭司左特耶之子左多亚。一块是大田野中的可播1弥里码种子的可耕地;另一块是郊外可播5硒种的可耕地。”吐蕃文契约中尚未见对农耕地的买卖,吐蕃推行“突田”制,一突相当于十亩。回鹘文土地买卖契则用播种计量制,在《萨比卖地契》里写的是“因需要通用的官布,而把我位于秦渠河上可播一石八斗种子的水浇地,合情合理的卖给了拔悉密。”[7]P135)西夏文契约也继承了这种播种计量制,在《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里,卖的是“自属撒二石熟生地一块,连同院落三间草房、二株树等”。这种以播种计量土地面积多少的习俗,既传承到维吾尔族中,也流传到河西的汉民地区。

大凡在以播种计量土地面积的契约中,特别强调所卖土地的东、西、南、北四至方位。这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此四至早在汉代中原的买地券契上已可常见,佉卢文早期的土地买卖券中尚不见载,但晚期券契中则已出现,如《元孟王8年(公元332年左右)127日卓可特·基多卖3弥里码粟地给祖里德·苏吉多萨契》[9]中却有了所卖土地东、西、南、北四面相接名户的具体书写,显然是从汉地引进来的新规定。回鹘文契、西夏文契及察合台文契,由于都是以播种计地,故都特别注意对“四至”的强调。

关于汉契中的“二主先相和可,后立为券”套语,是说交易双方先经相互公平协商,同意订立券契。这种公平协商精神,在各族文种契约中也都有所体现,佉卢文契中见到最多的是“双方在此公平条件下达成协议”,实是“先相和可,后立为券”翻版。吐蕃文《鼠年李玉赍主仆从论洛律扎之奴安保德处买黄牛契》中写有“双方谈妥如此交易写契”,[6]P24-25)回鹘文契中虽然没有上列文字,但多写有“我们是这样商谈的”之类的表述。西夏文契则有“全部情状依文书所载实行”和“本心服”[8]的表述。

不论是汉文契,还是民族文字契约,在契约的最后部分,都会列写立契人姓名和证人姓名、书契人姓名,并进行签押。不过,不同民族的表现形式略有不同而已。

以上种种,都表明了各民族契约模式体例上的一致性,在一致性的基础上各族契文又表现出本民族的一些个性特征。

三、契约文化上形成多族同制的原因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开发了中华大地的锦绣河山和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中国自周、秦以来,通常是在一个中央朝廷的领导之下。在人口的数量与分布上,汉族人数最多,多居于中原地区,其他各民族人数少,多居于中原地区周边,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有些地区既有大杂居、小聚居现象,也有交错杂居的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此,自然形成了一种为以汉民族为主体、与多个少数民族相结合的多元一体的国家共同体。这是形成各族同制的中华契约文化的历史、地理条件。

中华契约文化能够形成多族同制,与历史上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密切相关。在政治上,各少数民族在本族内部自行统治,施行自己传统的管理制度,对中央朝廷则称臣纳贡,通过朝贡制、和亲制、质子宿卫制以密切与中央朝廷的藩属关系,中央朝廷则有保卫各族生存发展的责任。在经济上,各族选择自己的经济生活方式和制度,中央朝廷不干预,但在实际发展中,各族与中原地区传统的农耕经济多有着密切的交往,在互通有无中发展自身,长期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文化上,各族虽行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但在思想上,由于中原地区较早出现的儒家礼义思想,也逐渐感染到各个少数民族,使得各族在长期与汉族交往中,也有意或无意地受到中原礼法制度的影响。

从制度或机制上看,中国古代契约创制之始,就是把契约作为一套制度性安排。[10]这套契约制度所体现的精神是自愿、平等、诚信、互利,而自愿、平等、诚信、互利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各民族在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彼此的相互往来中,各族契约相互吸收、互为补充,不断丰富完善了它的内涵,成为在多个民族中通行的契约制度,并共同执行着这套制度、遵守着这种精神。尽管各民族在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上各有差异,体现出各族契约文化的个性特征,但契约的共性特征远多于民族的个性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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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霍存福.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敬畏契约、尊重契约与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之理解[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