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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嵌与重嵌:村落秩序中的农业经营及治理

作者:黄增付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7-04  浏览次数: 9083

【摘 要】农业经营是构建村落秩序的核心要素,而自发土地流转与市场化土地流转对农业经营这一要素功能的发挥具有不同性质的影响。对皖北典型村的调查发现,自发流转推动的农业经营具有修复村落秩序的作用,但市场化流转通过对传统文化维持、农民食物主权保护等农业多功能性的抽离化,促使农业经营迅速脱嵌于村落秩序之外。更严重的是,资本下乡必须充分依赖村落资源,这一过程中农业经营重嵌于村落秩序之中,企业借此达成对村落秩序的总体性支配,导致村落治理依附化、村落成员边缘化和外向化等负面效应。以上现象凸显了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所存在的逻辑问题。要保护农业经营的多功能性,各地应遵循“小步走”“鼓励可逆性”“为意外后果做计划”等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当地政策。

【关键词】脱嵌;重嵌;村落秩序;农业经营;土地流转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

2016年底,中国土地流转达4.7亿亩,占土地承包总面积的35.1%1),全国农村出现了急剧的土地集中化,2.3亿农户有超过7000万转出了土地经营权,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和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达600多万家(2)。目前,数百至数千亩的规模经营成为流转后的农业主流经营方式,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国农业产业化水平。就政治社会学层面来看,国内外学者已深刻揭示了土地制度变革对村落秩序体系的深远意义(Shanin1987Judd2007;费孝通,2016),中国历史进程也不断验证着这一规律。所谓村落秩序,主要是指农村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平稳有序地互动,乡村社会处在相对稳定和均衡的状态,通常地,村落秩序是由国家和农村社会的二元整合来实现的(贺雪峰、仝志辉,2002)。近十多年来,随着被称为第三次土地制度改革的土地流转的推进,中国农业生产单位由小农家庭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农村生产由小农生产向规模农业转变,农民群体由同质化小农向众多小农和少数职业农民分化转变,“三农”结构的重大调整,使农村社会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大规模土地的同时,也带动人、财、物资源向乡村社会大量流动(孙运宏、宋林飞,2016),进一步释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孟令国、余水燕,2014),显著提高了农户的收入水平(冒佩华、徐骥,2015)。流转过程中,部分转入适度规模土地的农户成为农村“中坚力量”(贺雪峰,2014),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大户则可能上升为村庄的新土地精英阶层(黄增付,2015a)。有学者对西北地区十多个行政村的调研发现,农民合作社作为孕育在环境变化中的行动者有充分的动机和能力参与到村委会选举中,成为推动村庄民主政治的新兴力量(韩国明、王凯曦,2015);而作为一种现代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是对中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高强等,2013);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农业经营大户代表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陈家骥等,2007)。而对城市企业下乡务农持正面看法的学者认为,外来的工商资本下乡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社会组织效应等三大正面效应(涂圣伟,2014),由此能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除了良性整合功能之外,土地流转为村落秩序带来的负向效应也倍受相关学者关注。进入21世纪后,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走市场化土地流转和规模化之路这套改革叙事的影响下,地块细碎、管理粗放和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显得杂乱无序的小农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生产力落后、效率低下的象征,不少地方政府和专家学者认为农业现代化必须走规模化、机械化的集约道路(宋亚平,2013)。这一导向使近年来的市场化流转带有鲜明的行政主导色彩,中央所强调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也被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引发了许多负面后果。其中最被诟病的地方是部分下乡资本对惠农项目和村庄资源的攫取,以及土地过度集中于少数能人手中导致村庄社会结构瓦解与治理危机。有学者对皖南、鄂中、皖北等地的调查验证了这点(郭亮,2010;王德福、桂华,2011;冯小,2015)。市场化流转将普通村民排斥在受益主体之外,也将更多农民推向劳动力市场,加剧了农村阶层分化(刘锐,2013)。面对强势的下乡资本,村干部的“代理人化”问题日益突出,消解着村组织的合法性(张良,2016)。这些“非均衡化”的流转还诱发了一系列土地纠纷问题(于水、丁文,2016)。有学者归纳,工商资本与村落社会之间是一种互不信任的“基底关系”,二者间互动不畅带来了资本下乡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徐宗阳,2016)。也有学者将之总结为土地“脱嵌”于乡村社会内部的过程,对乡村造成了全方位影响(马流辉,2016)。

斯科特(2017)对20世纪下半叶部分发展中国家行政推动下的农业项目进行了研究,发现旨在管理效率和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规模农业不约而同地走向了简单化、模式化的失败道路,其背后是对地方农业复杂性逻辑的忽视。这类被斯科特称为极端现代主义农业的项目,抛弃了与传统农业“同气连枝”的农村独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安排,官方希冀的科学效率最终沦为了视觉上的美学秩序。斯科特的观点对当前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不少地方政府对现代农业的片面理解正在于区域发展差异性颇大的乡村造就着文本一辙、模式单一、内容雷同的规模农业,这对于一部分地区可能是利好的,但可能与另一部分地区格格不入。对此,有学者将规模化流转批评为政府联合资本“打败”小农的行为(1)。

可以说,土地流转的村落秩序整合实践恰是农业脱嵌于村落秩序后,又重嵌村落秩序的过程。土地流转后,农业经营从绝大多数农户的日常生活中抽离出来,与整个村落秩序之间不再是自然协调、共生互适的有机统一体。不仅如此,规模农业经营甚至沦为部分下乡资本进入社区和获取公共资源的搭载工具或不可或缺的名义手段,农业在村落中蜕变成一种入侵性、销蚀性或扩散性的外来分子角色。尽管农业经营与村落秩序仍属同一物理空间,但就内在逻辑而言,二者建立在长期生产生活基础上的共同体格局已基本消失,规模农业在村落秩序中的重嵌与原小农生产的嵌入无论性质导向,还是外在形式,抑或作用发挥上都大相径庭。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绩效,土地流转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始终是各方的争论热点,成为改革持续深化的桎梏。已有研究多沿用了“抽象问题—具体问题”的演绎法对土地流转的村落秩序整合影响展开剖析,对相应的作用路径做出个别性深描,但未将单方面事件进一步融汇起来,进一步提炼土地制度改革与村落秩序关联的系统框架,这使从农业经营脱嵌和重嵌村落秩序的过程视角审视农业规模化带来的村落秩序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将以皖北典型纯农业村庄为案例,通过土地自发流转向市场化流转的演变来展示农业经营脱嵌于村落秩序的过程表现和实现机制,进而剖析市场化流转后农业经营重嵌村落秩序的原因、实践和负面后果,以反思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推动逻辑。

二、土地流转与脱嵌的农业经营

哈耶克(2000)将秩序划分为人造秩序与自发秩序。“人造秩序是由某个人及组织按照特定规则把相关要素放在一个确定位置并指挥其活动形成的秩序;自发秩序则是由许多并未明确意识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而自发形成的。”具体到国内村落治理场域,也有学者将哈耶克划分的两种秩序转述为“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认为村落内涵着一种包括“外生秩序”及“内生秩序”的治理体系,而“外生秩序”与“内生秩序”的耦合与碰撞决定了村落治理结构的现实形态(刘建、吴理财,2017)。在村落秩序的诸多形塑因素中,兼具“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两类特征最鲜明的因素之一是土地制度及其基础上的农业经营,它根本上决定了村落秩序的基本架构。外生秩序上,新中国成立后,每一次土地分配或产权的重大调整,都引致农村社会结构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变迁。无论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还是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或21世纪初兴起的土地“三权分置”,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级政府的推动。内生秩序上,作为一个农耕文明史悠久的国家,华夏民族村落的生成、演化与土地息息相关。尽管不同地区村落形态迥异、风情各具,但两千年来围绕农业这一核心,形塑了共性的以自治为核心、以家户为根基的独特村落秩序。客观说,“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异质同构的土地制度,特别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对农民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心态,以及建构其上的经济社会伦理起到了总体性支撑作用(1),是长时期影响村落秩序的核心变量。

所以,对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践样态——小农生产的变革,不仅是对农民深厚土地情结的重塑,更是对村落秩序结构的再造。作为当前变革小农生产的主要手段,土地流转可分为基于内生秩序的自发流转和基于外生秩序的市场化流转两类。本部分将结合案例,首先围绕自发流转形成的农业经营对村落秩序的维持意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细剖市场化流转对自发流转的替代及其对农业经营多功能性的抽离化,以变迁性视角展示农业经营脱嵌村落秩序的过程。

(一)自发流转与农业经营:村落秩序的自我修复

夏村(2)是皖北平原上的一个纯农业村庄,坐落在素有“皖北粮仓”和“中华药都”之称的安徽亳州市,有人口共263户、1050人,大多数青壮年村民在外打工,常住人口以留守老人和妇孺为主。2015年之前,该村几乎未发生过市场化土地流转,除了少部分由留守老人经营外,全村1500多亩承包地中有近1000亩是由约30户在村中青年村民通过代耕和亲属间私下转让等方式流转经营的。这部分村民就是学界所谓的“中坚农民”“中农”或“中间阶层”——在青壮年农民持续外出进城的背景下,一部分留村经营适度规模的土地(3)和经济收入水平处于中等地位,具有润滑和整合农村各阶层功能,作为农村稳定性中间力量而存在的农户。这样一种“中农”,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就是留守农村的农民中坚力量,是中坚农民。正是这样一种中坚农民,与难以进城的老弱妇孺农村留守群体构成了一种相互支持的稳定社会结构,这种稳定结构是当前农村人财物流出背景下,农村仍然保持了稳定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原因(贺雪峰,2014)。这一新生的中坚农民群体,因其独特的社会禀赋和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成为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议题(杨华,2012)。

夏村内部自发流转遵循的是道义理性逻辑,而非市场逻辑,作为转入方的中坚农民几乎不必付租金,只象征性地每亩给予150公斤左右的口粮(或折成市场价)即可。作为新利益群体,中坚农民能获得不低于在外务工的收入。这得益于皖北平原便利的农业生产条件,以及雇佣农业的普及使他们能相对容易地完成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并有闲暇时间去从事一些副业。中坚农民生产生活的圈子在村里,加上其他留村的老弱妇孺“势单力薄”,所以,他们频繁地参与村中公共活动,成为村落内事务的主要参与力量。这种情况下,村落秩序的好坏直接与这些中坚农民的行为——确切地讲,是中坚农民以务农为主的生产和与此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部分中坚农民和留守老弱妇孺一起组成了夏村常住人口,是维护村落日常秩序的中流砥柱和维持再生产者。归纳起来,中坚农民群体作为村落中坚力量的功能体现在土地资源良性循环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日常规范的维持再生产、村落各势力的均衡等方面,而和其他留守人口的共同生活体验、互惠合作的利益格局、血缘和地缘性纽带等是大部分青壮年人常年外出后村落秩序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要素。

尽管夏村65%以上的耕地已发生了流转,但这种同村熟人间的自发流转和市场化流转之间有截然区别,拥有很强的互惠性质。双方遵循道义理性准则,交易时心照不宣地认同转出方不是完全转出了土地经营权,而是对经营权拥有一种“保留性”权利,这种“保留性”权利确保转出方随时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土地经营策略——主要是外出务工失败时随时要回土地亲自经营。这是一种不同于基于亲子代际分工划分标准的(夏智柱,2016),以留村中坚农民和外出农民接力式分工形成的“半工半耕”模式。由此带来的一个现象是,中坚农民代耕的近千亩耕地存在较长期的总量稳定性,但内部又处于小频率变动、增减持平或小幅增长之中,周期短暂的“转出—收回—转出”的循环过程受到转出方务工稳定性的牵制。这种人格化流转虽然不利于规模化经营主体的培育,但成功地维持着众多小农家庭和农业经营的紧密关联,也促使这批中青年农民长期留在村中,成为村落秩序的维系主体。

自发性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同村的街坊、亲朋之间,双方遵从伦理规范,流转后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虽有所减弱,却仍相当稳健地存在着,即使发生纠纷问题时,熟人机制也能颇高效地予以解决。这表明,尽管中国农村整体上的失范困境几乎早已成了学界共识,但在一定条件下,传统村落秩序仍具备很强的自我治愈及修复能力。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导致农业劳动力的锐减和老龄化,产生村落治理的空心化,却为一批职业化农民登上治理前台提供了机遇。这些中坚农民作为村落秩序自我治愈的主体,不仅有效避免了土地闲置或抛荒问题,同时也起到了整合村落秩序的功效,对村落秩序非但没有直接破坏力,反而在城镇化席卷下为传统村社巩固着阵地。

(二)市场化流转:脱嵌的农业经营

与自发性流转和适度规模农业不同,市场化流转使土地高度集中在极少数经营者手中,形成单村或数村范围内的“寡头式农业”。这些经营者可能是农民,也可能是外来企业或其他组织,但市场化流转导致农业经营与广大小农家庭的迅速分离,这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巨变。无论是波兰尼(2013),还是格兰诺维特(2015),他们都强调经济体是嵌入社会关系和制度之中的,经济行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作为农村最主要经济行为的农业活动也是如此。在尚未充分市场化的中国农村,特别是在礼俗规则保存相对较完整的中西部农村,农业经营在社会关系结构中的嵌入性体现得更为突出(马流辉,2016)。简要地说,农业经营的脱嵌是指市场化流转不只促使农业经营与农民个体或家庭日常生计脱离了关联,也导致农业经营从农民社会关系网络和村落秩序中脱离出来。

1.资本下乡与农业经营的脱嵌。

2015年秋收时,夏村机耕路实现了全面水泥硬化,连通了省道和县城公路。就在此时,浙江慈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慈康公司”)派员紧锣密鼓地与村委会和夏村所属的巴乡政府商讨租赁夏村1300亩耕地用于建设药材基地的事宜。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田道路、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完善度,与市场化流转高度相关,即农田道路和水利设施愈齐全或愈完善的村庄,愈容易发生市场化流转,流转程度远高于设施欠缺或落后的村庄。在未通告村民,也没有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慈康公司和乡政府人员组成的工作队迅速将夏村213户农户的承包地丈量完毕,紧接着村委会要求农户不要再购置种子、药肥和播种小麦,做好有老板“包地”的准备。

这种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预下的流转推动方式一开始遭到大部分农户反对,尤以中坚农民群体反对最为激烈。纵使如此,经村委会动员,先有近30%的农户同意签订了长达15年的流转合同。在“羊群”效应和高于自发流转数倍租金的利诱下,短短一月时间里,竟有210户村民和慈康公司签订了流转合同,流转面积达1280亩,期限同样为15年。夏村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实现,村委会和慈康公司的“逐一击破”策略无疑发挥了关键作用,该策略的运用又与皖北农村的“小条块”“大井田”的耕地划分特征和平坦开阔的平原地貌,以及建立在地形条件基础上的雇佣小农制不无重要关联。简单地说,少部分农户率先同意了流转,这对承包地和他们毗邻的农户造成很大的压力——这些农户农业生产可能陷入无法使用雇佣机械和雇工的困境,最后反需主动要求慈康公司租赁自家承包地。这种压力使大部分农户口头上极不情愿流转出土地,实际行动上却出现几乎“一边倒”的从众流转。

具体而言,便利的地形条件和农作物单一化(1)使当地农业生产中雇佣机械和工人在20世纪90年代便基本普及,农户严重依赖雇佣机械和雇工,自家劳动力投入极大缩减。黄增付(2015b)在同属淮北平原的类似村庄发现,雇佣农业的发展使以往需全家劳动力每年花费60-90天的农忙季,降低为10-25天即可完成,农业经营几乎不再对非农就业产生明显限制(2)。在以村组为单位的“大井田”里,每一农户的承包地小地块基本呈整齐划一、规则有序和彼此接连无障的“小条块”状,这是大中型收割机、犁地机和播种机等雇佣机械得以作业的要件,也使雇工(雇工是机械的所有者或操作者,他们每年根据谷物成熟进度自南向北迁移作业)作业时必须尽可能地选择一整片“大井田”里的地块,或至少是相互接连的几十上百亩的地块,即按“小条块”顺序依次作业,以降低成本。这种雇佣农业对地块特征和作物单一化的特殊要求,致使一旦“大井田”中有部分承包地不采用雇佣制后,很容易导致其他地块的承包户因地块无法连片作业而难以雇佣到机械和工人,尤其是相邻地块的承包户不得不改为主要依靠自家劳动力——这在长期劳动力短缺和依赖雇佣制的当地,现实可行性极低。

市场化流转使农业经营与绝大多数农户(含几乎所有中坚农民)的生产生活相脱离,不仅存在十多年的中坚农民被“消灭殆尽”,被迫进城谋生,而且原400亩左右,由留守老人经营的土地也过半流转给慈康公司,这部分老人定期领取租金,与农业也不再有直接关联。慈康公司用铁丝网将转入耕地圈起来,打破了原有地界划分,使众多“小条块”耕地变成几十至上百亩一块的“大方”,种上不同药材。这些药材生长周期多数在一年以上,近半需种植在温室大棚内,管护相对精细化,所需普工很少。这意味着,流转出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除小部分之外,大部分无法转化为慈康公司的雇工。夏村自发形成的代际间“半工半耕”与中坚农民和外出农民两个群体间接力式“半工半耕”结构被市场化流转所倾覆,农业经营很快脱嵌于村落秩序。本是村落秩序核心的农业经营,变为与普通村民无直接关联的“陌生”农业和缺乏情感满足的地租,致使中坚农民与老弱妇孺组成的互惠社会结构走向解体,自发土地流转及其基础上的农业经营的村落秩序“修复”功能也随即消亡。

2.农业多功能性的抽离化。

在下乡资本这一外力介入之前,中坚农民起到了维护、传承村落日常规则的作用。以婚丧嫁娶为例,近年来,中坚农民群体是夏村几乎所有婚丧嫁娶中能“撑场面”、参与筹办的固定人群。皖北农村的婚丧嫁娶流程多、耗时长,需用人手也多,需要依赖“近门”(血缘关系不出五服的宗族成员)和邻居协助才能完成。那么,在一个大部分村民有着或远或近血缘关系、辈分分明的单姓村(1),这部分中青年人责无旁贷地成为协助操办婚丧仪式的主力。婚丧嫁娶仪式中以丧葬最繁缛隆重,而随着人口大量外流,不少村庄面临丧葬礼仪无人知晓传承、也少有人参与的难题。常年在外,生活面向高度城市化的青年农民对这些礼仪接触很少,也缺乏兴趣。方圆数村中,唯独夏村较完整地保存了当地丧葬仪式中的各环节礼仪,这几乎完全归功于中坚农民群体的存在,在周边村庄农户办丧葬时,他们之中有数位常被请去担任指挥、安排当天大小事务的白事知宾(口头上称“大总管”),形成了独特的文化输出现象。以丧葬仪式为代表的民间规则发挥出联结亲情,沟通农民个体、家庭间的关系,维护村庄团结及弘扬孝道等功能,这些礼仪的延续程度称得上村落秩序运转的“晴雨表”。但是,在土地市场化流转之后,中坚农民大多向城镇转移,维持婚丧嫁娶礼仪的主体不复存在,夏村很快陷入了和其他村一样“冷清”、重物质而无内涵的婚丧活动困境中。

村落文化层面的婚丧嫁娶礼仪的衰落仅是农业经营脱嵌的多重负面外部效应之一。人们一般很少细究婚丧嫁娶礼仪与传统农业二者间的关联,但案例中展示的,却是一幅奠基于农业生产之上的村落文化格局随资本下乡而来的坍塌景象。作为农民情怀的表达手段,传统礼仪早已经受到城镇化的冲蚀,但资本下乡仿佛成了压垮它的“最后一根稻草”。显然,当地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中并未考虑这一村落内部成本,婚丧嫁娶礼仪等传统文化沦为下乡企业成本转嫁的牺牲品。

如果说负外部性是农业经营脱嵌的间接表征,那么,多功能性传统农业面对现代农业叙事话语时的弱势还不止于前文所描写的方面。多功能性几乎都是以小农生产为基础,大大增加了小农生产可创造的附加值。然而生产主义的市场化、规模化推进策略,将农业进一步锁入巨大的食品生产链条之中,其结果是农业生产附加值的减少和食品链附加值的增加(文图拉,2016)。传统农业之所以具有多功能性是因为农民除了从事农业商品生产,也会创造与此相关的自然景观、礼俗活动、关系网络等村落公共物品或集体活动。相反在现代农业经营中,只存在精打细算后的利润追求,这些账上利润是以村落可持续秩序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巨大损失为代价换来的,甚至资本下乡也远未兑现创造大量就业这一承诺,反而加速了农村人口的流出,多功能性走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窘况。

农业多功能性抽离化的一个深层延伸是农民食物主权(food sovereignty)的保护问题。食物主权的理念由拉美农民组织“农民之路”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在《国际农业知识与科技促进发展评估(全球报告)》(Independent Evaluation  Groupofthe World Bank2010)中首次出现了“食物主权”一词。它的定义是:“人民和主权国家以民主方式自行决定农业及粮食政策的权利。”食物主权意味着农民有权决定自己的食物体系、生产方式、技术使用、生产目标和环境影响。这说明,农民不仅有权拥有一定数量的食物,还有权生产食物,有权拥有适合他们文化的食物,有权拥有健康的食物(埃德尔曼,2016)。这一反市场命题对当下中国行政手段推动的土地改革极具现实性。在食物主权丧失视角下,农业经营脱嵌不仅包括农业与村落自然环境、社会规则之间的分离,也鲜明表现在村落农业产品与食物产品的分离、农民饮食与地方文化之间的分离等方面。

夏村几乎整村土地租赁给慈康公司后,基本不再种植任何谷物,农田里布满了用铁丝圈起来的药材大棚,即使田埂路边的零星土地农户也难以踏足,更遑论栽种家用的瓜果蔬菜。农业产品和农户的餐桌已不再有关联,夏村人很快被迫转向市场购买食物。相伴而生的是,村民的饮食习惯被迫因食物来源、消费开支的改变而调整。笔者20178月份驻村时发现,村民过去数十年以小麦为主食的习惯,已转变为以大米为主食,这种调整的主因是长期吃米比吃面粉省钱,所需配菜也更少。作为全国小麦主产区,面食在皖北历史文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因这场土地流转,夏村人不得不“改面吃米”,这也导致了一个隐性却亟需警惕的议题:购买食物极大增加了村民的现金支出,地租收入远不及增加的消费开支,农民被卷入市场的力度更强,承受的风险也更大,原“半自足、半市场”型的家庭弹性饮食模式几乎完全转向了市场依赖模式。诚然,这对条件较优越的农户无关紧要,但对大部分生活水准中等及以下的农户而言,他们随时承受着坠向底层的风险。

迄今为止,中国的土地流转政策基本把农业经营定位为单纯的经济行为,对农业所嵌入的地方环境和文化网络欠缺考量,未对其多功能性做出准确把握是农业经营脱嵌于村落秩序这一“意外后果”的主导因素。在这里,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了斯科特所言的“社会工程”特点。即由于“三农”问题的客观复杂性和交织性,不少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低成本的“管道式视野”策略——土地流转政策制定及施行中政府所关注的只能是较为清晰可见的主效果和主因素,其他的大量因素被抽离在外,难以被纳入政策框架之中。对农业经营清晰化的政策设计充分降低了政府的施政成本,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一官方实用主义逻辑却与资本扩张的逻辑一定程度上相吻合,不仅村落复杂多样的地方环境和文化知识被当做可控的“实验变量”,土地流转及市场化农业也没有被意识到会和村落秩序产生多少交集,更不论二者间的张力。结果,那些“管道式视野”之外的事实上非可控的“实验变量”,因缺乏有效的保护,面临着被卷进资本运作链条的处境。

三、重嵌村落秩序的农业经营

除了具有单位面积产出上的优势,中国的小农生产还具有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优势。遗憾的是,在强调规模化的话语面前,不只土地集中后的产量问题被忽略了,政府对村民脱离农业后何去何从同样所虑极少,农业脱嵌对村落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更不在考虑之内。那么,地方政府对规模化的热捧,下乡资本对谷物种植的漠视,二者合力往往意味着:非粮作物成为流转后的选择;追求利润的市场型农业对村落实践经验的背离,彼此间“互不适应”。市场化流转将农业经营从村落社会中剥离出来,普通村民对市场型农业不了解,也无法融入其中,被迫重组生计以适应“去小农”后的新秩序。

“去小农”后的村落很大程度上受到规模农业的形塑,被灌输进了资本运作的意志。鉴于农业的特殊性,身为外来者的下乡企业在转入大片土地后始终面临的重大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组织生产和管理,特别是劳动力的雇佣使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几乎无法脱离乡土社会资源,必须不同程度地利用村落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徐宗阳,2016)。“正式秩序的社会工程系统实际上只是一个子系统,如果不是寄生于,也是严重依赖一个更大的系统。……市场是制度化的、正式的运行系统,尽管它给参与者留出了活动空间,它也同样依赖于它本身所无法了解的更大的社会关系系统……包括已经存在的社会信任、社区、合作的模式和规范,没有它们,市场交换是难以想象的。”(斯科特,2017)实际上,下乡企业尝试了各种不同的制度,主要有“公司 农户”“公司 合作社 农户”“分包制”“反租倒包”等。而这些形式都意味着农业经营脱嵌后,某种程度上又重嵌于村落秩序之中。这里需强调,业已演变为规模化形态的农业经营的重嵌行为,是指下乡资本以政策为搭载工具,将市场运作方式镶进村落内部政治社会网络之中,试图异化、占据或重新组合相关秩序的构成要素,以“借壳生蛋”的方式达成对村落秩序的总体性支配目的。比较起来,以往农业经营是小至农民家庭日常,大至村落秩序的建构基础和自然要素,企业农业经营重嵌本质上属于企业与小农的契约雇佣关系,二者不管是外在方式,还是作用性质,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对村落秩序的影响逻辑差异颇大。小农生产的嵌入是对村落秩序富有创造性的、实践中的反应,规模农业的嵌入则相反,它改变村落环境使之尽可能被纳进资本运作的体系内。这也是说,小农生产是适应村落秩序的,它对村落秩序的变迁展现出很强的灵活性和柔韧性,而规模农业却使村落秩序来适应自己。或者说,农业经营重嵌后的村落秩序除了仍留有合法化的“外壳”之外,其内在构成要素已不同程度地被工商资本架空或吸附,村落秩序已蜕变成资本化农业体系的一部分。

与生存型小农不同,规模农业追求的是充分算计后的利润最大化,部分被雇佣的村民沦为农业市场化的“链条”之一,他们接受雇佣仅是为了出卖劳动力。这种“契约”农业的朝向不是农民日常生活,而是相反,农民的日常生活要围绕规模农业经营来安排,或受其掣肘。比方说,小农生产与村落秩序类似本土水生物种和它们所依存的水域间的共生关系,但资本下乡犹如外来物种侵入了这片水域,没有天敌的它们迅速地将小农生产消灭,或排挤到边缘,占据属于后者的资源和空间。直观上,规模农业也生存于村落秩序之中,受到这片“水域”的影响,二者也呈现出一定的互赖,但对村落秩序的生态系统来说,却不啻是一场灾难。关于规模农业对小农的排挤,学界的研究成果众多(贺雪峰,2013;孙新华、钟涨宝,2017),而规模农业对村落生态系统的影响这一层面的考察,还处于不断推陈出新之中。就案例而言,农业经营重嵌村落秩序后所造成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村落治理依附化和成员边缘化、外向化等方面。

(一)村落治理依附化

慈康公司管理所转入耕地时,借助村干部与村民打交道。具体是,公司利用拥有社会资本和政治权威的村干部的操作,转入土地的同时,还“雇佣”村干部承担工人招募和组织、纠纷协调、工资发放等工作,使村干部成为自己的“代理人”。村干部凭借自身优势,巧妙地将慈康公司的市场话语转化为国家政治话语——对国家土地改革政策的拥护和落实,协助慈康公司招募组织雇工,也藉此应对慈康公司可能面临的村民或雇工的抵制、毁约、偷工减料等不配合,甚至是冲突的难题。有学者总结,外来资本进入乡村时通过吸纳正式权威——村干部顺利在村庄落脚,并通过重组的政治权力掌控了农民的整个日常生活,形成一张紧密相连的“权力—利益”之网(冯小,2014)。政治权力和资本的结合意味着村落治理依附化和资本化的肇始:下乡企业的市场经营实质上被村干部的政治治理话语所掩饰,村干部成为企业的代表和农民打交道,但同时也分担着企业经营中的经济风险和管理成本,村干部呈现出向企业依附的趋势,不再是独立的治理主体。

从村干部来看,他们以社会政治资本换取来自慈康公司的经济回报,其个体和村干部两种角色之间出现了角色混乱问题。由于夏村治理一直有很强的村干部个人主导特征,村支书和村主任向慈康公司的依附致使很多村内事务决策受到该企业的影响,带来村落治理的资本朝向,以及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从2015-2017年慈康公司先后无偿获得了90余亩的废弃村小学校舍(包括两栋2006年建成,共60多间完好教室的双层教学楼)、25亩左右的4片水塘、12眼深机井和几乎所有田间沟渠河床的使用权等一系列“打包赠送”资源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普通村民未获得提前通告,更遑论参与决策。村干部利用社会政治资本和企业交换利益,自身的政治角色和权威身份发生了相当大的偏离,基层组织很大程度上异化为资本扩张的工具,表现出亲资本、远民众的势头,也首当其冲地沦为村民与企业发生冲突时的矛头所指对象。调查中证实,当和慈康公司产生纠纷时,村民几乎无一例外把怒气撒到村干部头上,指责村干部收受贿赂、“吃里扒外”、“充当(慈康)公司的马仔”……村干部的依附化大大降低了村组织的权威,消蚀着村组织的群众基础。

(二)村落成员边缘化、外向化

在“权力—利益”之网的裹挟下,慈康公司将规模农业强势嵌入到村落社会之中。尽管只有少部分村民转化为慈康公司的季节性雇工——约50-60人,以中老年村民为主,但这一嵌入激荡起的“涟漪”几乎迅速波及到夏村所有村民。普通村民丧失了长期以来的农业生产主体地位,他们要么从经济和空间上被排挤出村落场域而向城镇转移,要么被迫继续留守村中接受资本所形塑的新秩序,前者以原中坚农民为代表,后者以无力转移至城镇的留守老人为代表。特别是,这些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老年农民因无法转移或就业不足,变得进一步边缘化和贫困化。他们终日无所事事,陷入依靠打牌、闲聊、看电视消遣度日,精神文化极度匮乏的境地,人际纠纷随之大幅增多,一些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下乡骗局也趁虚而入。土地大规模集中也影响到了原常年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农民,土地经营权的长期转出阻断了他们“半工半耕”的职业行为,并推动其家属向城镇迁移。这些使得他们对家乡的牵挂弱化了许多,失去了农忙时回乡的必要性,回乡频率大幅减少,村落变得更加没有“人气”。如今无论是过春节,还是红白喜事场合,都再难觅到多少青壮年人的身影,村落社会景观急骤退化。

需要强调,农业经营重嵌村落秩序后导致的负面问题必然不限于以上方面,鉴于本案例事件发生、持续时间的短暂,尚未暴露出所有问题。即便如此,也足以有力地证实,大型市场化农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农业生活、社区、家庭需求、长期的土壤结构、生态多样化和可持续等问题,或者很难被纳入进来,或者被完全排除在外”(斯科特,2017)。历史上,小农生产和村落秩序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和谐互生的自然统一体,虽然二者结合也存在一定人为因素——如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行,但这一人为因素与其说是以行政手段强硬联结二者,倒不如说是对中国数千年来稳定性小农社会形态的顺势回归。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小农生产整合村落秩序的意义被大幅削弱,不过二者结成的稳定性结构依旧存在,村落秩序基本形态仍继续保持,这为进城农民提供了退却的空间。市场化土地流转开启后,农业经营经历了在村落秩序中的脱嵌与重嵌,行政和资本联合推进的规模农业不是根植,而是强硬侵入了村民的生活世界之中,村落秩序的各主体不同程度地被框构在资本的运作脉络中,村落秩序呈现出治理依附化、村民生活生产边缘化和外向化等后果。

四、结论与思考

“大型农场(规模农业)……可以通过外部化它们的成本而获得利润。大型农场运行的害处都存在于大型农场的决策框架之外。垃圾处理、污染控制、给公共服务增加的负担、农村社会结构的破坏、损害税收基础以及经济权力集中所带来的政治后果,这些问题都没有被公司(大型农场)认为是规模扩大的成本。毫无疑问,它们是更大的社区成本。”(Berry1996)近十多年来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无论是小农生产经营从传统村落秩序中的脱嵌,还是演变为规模农业后的农业经营重嵌行为,以及其产生的社区成本问题,都不难溯因到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设计中的极端现代主义逻辑——农业只有单一经济功能,忽视农业与村落秩序因素的关联。农业经营的经济效应进入了政府部门的视野,而其他效应——不同形态的农业与村落社会的交互性——被有意无意地摒弃了。长期以来复杂多变、功能多样的土地制度被抽离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分置与经济追求,底层实践需求和政府“管道式视野”下的制度供给、实施理念产生了明显的错位。政策设计片面强调大规模农业的生产效率,试图消除农业的多功能性,直到今天该问题非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在欧洲国家从专业化向多功能性转变的同时,中国的农业却正在从历史悠久的多功能性向专业化转变。”(文图拉,2016)这种“短视”行为一方面消除了农业生产的正向外部性,另一方面开启了资本藉由土地流转攫取村落资源的滥觞。

新中国成立后的数次改革中,土地产权始终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间重组,其他主体被排斥在外。根据历史经验,要最大化发挥土地的社会功能,就尽可能将土地分配局限在村落内部,以避免利益过度分化,而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是对以往改革路径的一次重大突破。下乡企业作为利润追求者,大规模、长时间转入土地意味着土地很大程度上从村落社会中“脱嵌”,将农业从“三农”一体格局中抽离出来。市场型农业又因难以独立于村落之外,必须借助社区资源,将自己融入到村落场域中,但其非人格化特征使市场型农业和村落之间缺乏足够的互惠,对所嵌入的村落呈多取少予的单向性,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秩序失范后果——这些村落社区成本既不属下乡企业的预算成本,也不在政府所虑范围,甚至二者均视村落文化为农业现代化的障碍。这一农业现代化对村落秩序的冲击,长远看不仅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也势必反噬农业发展自身,在土地改革中应谨慎应对。要保护农业经营的多功能性,克服土地改革政策中的逻辑简单化问题,既需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对策,又应遵循以下几点共同准则:

第一,“小步走”。这场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会产生何种效果,官方、民间和学界都处于观望或预期之中。这种条件下,土地制度改革应尽可能“小步走”和保护农业多功能性,注意在适当时机及时观察、评估,再计划下一小步行动,避免“欲速则不达”。

第二,“鼓励可逆性”。不少地方普遍存在单向思维,认为只有规模化是农业唯一出路,以行政手段推动大规模土地集中,对地方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的破坏。这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鼓励可逆性”,消除规模农业先进和小农生产落后的二元认知,将后者纳入到现代农业建设的框架中来。

第三,“为意外结果做计划”。土地制度改革带来的意外后果远未完全出现,但显然,政府和社会对已有的意外后果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甚而还持着“使其生、任其亡”的旁观态度,这对改革构成致命性威胁。这种局面下,制定对意外后果具有适应性、前瞻性并有足够改进空间的制度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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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张良,2016:《“资本下乡”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公共性建构》,《中国农村观察》第3期。

注释:

[1]参见《农业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达到4.7亿亩占整个二轮承包面积的35.1%》,2017-10-05

[2]参见《实行“三权分置”让土地有序流转》,;《土地流转造富之手:全国农村生产关系等待变革》,2017-09-30

[3]参见《贺雪峰:政府不应支持资本和大户去打败小农》,2013-05-17

[4]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土地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以及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对这一心态的翻转,相关学者做出过专门分析。详见吴毅、吴帆(2010)。

[5]根据相关规范,文中所出现的乡镇、村庄、公司等名称,已做化名处理。

[6]关于中坚农民经营的土地规模,不同学者的观点略有区别,如贺雪峰(2014)界定为30-40亩,杨华(2012)界定为15-40亩。

[7]在夏村及周边农村,小农农户种植的农作物高度单一化,90%以上的农户轮播冬小麦和玉米两种作物,特别是冬小麦占秋播作物的比例超95%

[8]黄增付(2015b)对H107户普通农户(小麦、玉米等主要谷物种植户)进行了实地调查,综合比较了该村夏粮作物和秋粮作物的种植成本、收益和劳动力投入时限等数据,肯定了当地雇佣农业机械、农业工人对农业生产的作用。

[9]目前,除部分新生代少年和儿童的名字里已不再有“字辈”,夏村大部分男性村民,包括绝大多数成年人的名字是按照“树、灿、增、锦、淑、相、兆、培……”五行循环的字辈排行来取的,如夏树×、夏锦×、夏相×等,从名字上能直接得知村民在血缘关系中的长幼地位和尊卑情况。这一情形在皖北的单姓氏村落中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