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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与成功经验

作者:郑 军 张 航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7-04  浏览次数: 5456

【摘 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方法,简要介绍了美国保险制度框架的基础,依次重点分析讨论了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对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利益需求的满足。研究发现: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经过近百年的改革与完善,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之一;它成功运用公私合营的运行模式和差异化的财政补贴制度,构建了美国农业牢固的安全网。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具有启示性意义:建立起三方利益需求的整合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将农户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构建一个由农户、保险公司、政府共同组成的利益相关体,并朝着风险分散与利益共享的方向改革与完善,是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美国;农业保险;利益相关者;风险分散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经营方式以及保险技术,都相当完备,通过累积大量的保险数据和农业生产信息,为农作物生产以及保险制度制定提供大数据参考。如今,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种类已非常丰富,可参保作物多达120余种;19家美国私营保险公司经营提供大约20余种农作物保险计划和200多万张农作物保险保单,承保面积接近3亿英亩(1)。为此,本文拟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框架为基础,尝试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深入分析,为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提供重要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完善

1.美国农业保险的框架与体系

1)美国农业保险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保险机制的国家,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运行得最为成功。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是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就保险险种而言的差异化保费补贴。美国农业保险采用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可以适应不同的保险产品面临的风险损益(表1)。二是就农业保险水平而言的差异化保费补贴。政府保费补贴比例以保障水平为衡量标准,农业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从50%90%不等,每5%为一个级别。政府依据保障水平来确定保费补贴比例。三是就保险单位而言的差异化保费补贴(表2)。2008年,美国农业法案为进一步体现细化保费补贴差异性的趋势,决定将保险单位纳入确定保费补贴比例的新标准[1]

2)混合经营模式———公私合营。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8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基本由现代风险管理模式取代了传统农作物保险模式。现行农业保险法律规定,美国农业保险采取政府与民间、国营与私营的混合经营模式。图1是根据美国农业保险基本框架画出的示意图,从图中可以直观地看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三个主体构成了整个农作物保险体系。第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从中央政府渠道获得经营管理资金,再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对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制定全国农业保险险种条款;第二,私营农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下履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要求,负责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运作,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得到充分利用;第三,保险代理人作为整个农业保险体系中的实际操作人员,负责直接与农户进行合作,避免了农业保险的中间环节,提高了保险运作效率和农民收入保障水平[2]

1美国以保险险种和保障水平为标准的差异化保费补贴比例

2美国以保险单位为标准的差异化保费补贴比例

1美国农户、私营保险公司及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1

2.美国农业保险运行效果

1)公私合作模式构筑了美国农业牢固的安全网。公私合营模式下,首先是中央政府运作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通过对每个州农作物风险的调查,对影响农作物风险大小的各种因素进行统计,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计划并分配实施,使保险政策更好地适应农作物生产种植的实际需要。其次通过私人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他们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得以获利,成为美国农业保险安全网的重要一环。

2016年年末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农作物参保面积达到3.23亿英亩,约占美国总耕地的76.2%。参与农业保险的土地面积达到了3.05亿英亩,主要农作物保险保费是2013年的1.43倍,达到262亿美元。2016年,主要农作物如大豆、小麦、棉花和玉米的参保率都已经达到了97%,创造有史以来的最高参保率纪录(1)。除此之外,对于农业保险中无法覆盖到的农作物品种,2014年新农业法案进一步体现了非保险救济计划的作用,将原来播种面积损失超过35%的标准降低到25%,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超过45%的标准降为5%,增加了非保险救济的承保力度[3]

2)实现农户、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利益的均衡化。近5年来,美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政府对保险费用的补贴比率基本维持在60%左右。近5年累计赔付率约为90%,基本维持收支平衡状态。巨灾保险实施使得灾害发生后农户最低可获得市场价格55%的赔偿,同时农户还可通过购买附加保险的方式进一步获得市场价格100%的全额赔付。

从相关利益者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农业保险之所以发展得如此成熟,成为美国农业牢固的安全网,正是因为它满足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实现了农户、保险公司、政府利益的均衡化。一是政府切实保障农户的利益需求,而社会对政府的监督也促使政府进一步提升政策的效用;二是政府兼顾了保险公司的盈利,使得保险公司在整个农业保险体系中实现获利,提升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的积极性;三是构建了私营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良好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保险运行中的作用。

3)美国农业保险面临的新挑战。美国悠久的农业发展历程和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使美国成为当今世界农业生产的领导者和世界最高效的农业生产国之一。但同时美国农业保险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潜在挑战。首先,与20世纪70年代比较,在过去30多年里用于农业保险的公共财政支持的比重不断下降,而更多的财政投入开始进入到研发领域,弱化了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带来的直接正面效应。其次,由于环境的变化,农业生产面临新的风险,如新的害虫、病原体和入侵生物的管理压力,全球气候变化对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的影响,以及水资源的匮乏带来的农业生产条件恶化,这些都给美国农业保险带来全新的压力和考验。

除此之外,农业领域专业人才的供给不足以及农业科研政策的滞后性也给美国农业保险带来压力。人才是创新生产和创新制度的基础,整个社会对农业发展意识的淡化使得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研究的专业人才不断减少,难以满足市场对于农业人才的需求。同时,农业科研政策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调整,农业生产缺乏持续的科研支持,加大了农业风险的不可控性,必须通过重新审视和修改科研政策以促进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农场,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效益。美国只有借助于持续的农业创新和投入,才能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在未来继续保持竞争优势。

二、美国农业保险对于农户利益需求的满足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立足点在于:一切事物的起源和发展都必然有多个利益相关者围绕,他们之间可以建立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利益合作关系和利益博弈关系。本文所要讨论的利益相关者,正是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从这三个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如何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从而说明美国农业保险的合理性,并从中得出一些对中国农业发展的总结性经验和政策性启示。

农业保险为农业风险的规避、农业生产的保护和农户利益的保障提供了最佳方式,目前在世界各个家国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它在提高农户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和促进三农建设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政策

1)实行差异化的财政补贴适应不同的投保需求。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适应不同农户的投保需求。在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下,一是农民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预先选择投保单位,从而使农业大户和农业散户都能享受到农业保险带来的利益。二是就美国的地理环境而言,各个州的地理环境差别巨大,通过差异化的农业财政补贴,将补贴水平划分为多个层次,使保费补贴惠及更多的农户,确保了补贴的公平性。图2中,给出了美国农业保费的分担比例。整个农业保险需要的费用包括农户费用和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及风险损益费,其中P1部分为纯保费,也就是农户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而C1是政府替农户负担的保费,由国家补贴完成,个人实际需要支付的保费A0只占很小一部分。

2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理示意图(1

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是美国差异化农业保险的又一表现。1994年,美国国会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连年赔付率过高的问题,再次对该法进行修订,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4]。该法案做出了规定,购买其他的保险必须建立在购买巨灾保险的基础之上才能被允许,这实际上正是政府强制保险的雏形。在强制保险的保障下,有效避免了部分农户因不参与农业保险而蒙受损失。在强制保险的基础上,自愿保险应运而生,它使得农户可以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进行参保。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不仅具有基本的刚性规定,同时尊重了不同地方的具体差异,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另一方面,既保持了传统,又随农户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延续性与求变性相统一的特点,有效分散了农户作为利益相关者所要承担的风险。

2.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农户利益得到落实

1)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提高对农户投保补贴比例。1994年,美国联邦法院颁布《美国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它对原先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做了有益的补充。补充的内容概括为三点:一是以最基本的农作物保险为前提,订立农业巨灾保险计划。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落实非保险救济计划NAP),发挥NAP机制的作用。三是以单个农场保险为基础,积极开展并推广区域保险,以区域保险代替全国性的无差异化保险(GRP)。这些对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户的农业生产条件,分散了农户的潜在生产风险[5]

2)最新农业保险法案颁布,进一步提升财政补贴效用。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427日在白宫签署通过了关于农业保险政策修订的《2014年新农业法案》。美国政府决定以农场主农作物保险逐年增加的方式,计划10年内增加70亿美元保险金,取代了2007年农业法案中每年50亿美元的直接支付补贴[6]。由直接补贴向间接补贴的转变,有助于政府补助资金利用效用的提高,更进一步促进农户长远利益的保障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新农业法案单独成立新的补贴种类,为参与新兴发展起来的水稻种植业和花生种植业农户提供特殊补贴。这一措施不仅对降低农业自然性风险与非自然性风险起到作用,又从另一角度为增加农场主的生产积极性提供有效方案。

三、美国农业保险对于保险公司利益需求的满足

大数法则是保险公司经营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保险公司通过尽可能开拓市场,争取更多的客户,获得更多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保险公司的利益需求也就得到更好的满足。

1.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机制

1)运用再保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2014416日,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决定取消《标准再保险协议》,将全部再保险业务由分配型向保障型转变,17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服务全部由FCIC负责,私营保险公司不必再去主动购买再保险服务,这些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上的经营风险因此得到有效控制,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相关利益。

2)实施运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了应对巨灾风险的存在,美国联邦政府采取巨灾风险分散的政策方案,这一方案通过全额补贴的方法,提供政策支持。一旦巨灾发生,政府提供全额资金补贴,为保险公司健康运行与发展提供保护伞。美国农业的再保险制度与一些国家不同,它是以国家为主体建立再保险公司,政府在农业大灾风险的应对中的地位尤为突出,国家再保险公司享受由私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分成,也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7]

2.合理的农作物保险体系的构建

1)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美国再保险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设立农业保险数据库,提供数据分析与风险预测,并成立监管系统进行具体监管;二是进行成数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作为两种不同的再保险核算方式,它们有各自的适用空间范围[8]。这样的再保险机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私营保险公司对于盈利的需求(图3)。下方的示意图中,基本列出了美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联邦政府通过补贴等方式构建同私营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保险公司在获得政府的补贴费用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到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服务,分担风险,分享利益。

3美国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运行示意图(1

2)私营保险公司负责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实现。私营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是整个市场机制的核心。它通过开发新产品,使得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不断补充;新产品的开发一旦上报国家风险管理局认可并批准,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国家的经营管理经费补贴。在农作物保险实施过程中,私营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签订保单等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将政府保险计划落实。对于风险规避的部分,以保险公司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订立的《标准再保险协议》为标准,获得政府的再保险服务;而自留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同商业再保险人以共同协商的方式制定个性化的条约,更好地适应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需要。市场机制在私营保险公司业务中充分发挥了效用,使得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也使得保险公司这一利益主体的风险得到有效分散。

四、美国农业保险对于政府利益需求的满足

农产品是社会公共福利性产品,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有力措施,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享受国家丰厚的财政补贴。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户四个经济利益主体以共同筹资的方式,积极引导农业发展。

1.美国的民主制度对于农业保险的影响

1)联邦体制下中央政府的集中权力保证了保费补贴力度。美国政府之所以要大力开展农作物保险,是为了构建农村经济的安全网。而这一安全网的建立必须借助于联邦体制下中央政府的集中权力。在联邦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拥有全国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联邦政府才有足够的财政作为支撑,为农业财政补贴提供有力保障。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6年共计收取保费588.1亿美元,累计赔款支出为602.5亿美元,平均赔付率为102.4%1)。如此高的赔付率,只有依托政府财政才能完成。

2)联邦体制下各州的自主性为农业保险形式多样性提供可能。在联邦体制下,不仅中央政府有足够的财政和权力保障农业财政补贴与农业保险政策的落实,地方也有充分的自主权力。一方面州政府可以根据自己州的农业发展实际状况制定农业政策及法案,适应本地区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形式也得以丰富,这和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不谋而合。

2.农业保险与美国的社会经济环境

1)农业保险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对于利益最大化和风险规避的需要。因为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因而农业保险的利益也存在外溢性。各国的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国家作为实施主体,也必然成为其中最大的受益主体。从实行目的、运行效果角度看待美国农业保险制度,都不难发现,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福利性产品性质,国家在努力谋求兼顾农业保险经营者利益与提升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共赢局面[9]。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美国所实行的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混合经营模式符合经济社会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也满足经济学中对于风险规避的需要。

2)农业保险制度保障农业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众多,农民个体对于生产风险的可控能力弱,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农户对于风险的负担,一旦农户拥有足够的生产资料,对于未来的良好期望使他们就会倾向于扩大农业再生产规模,并借助规模效应递增规律降低生产的平均成本,增加农业产值。农户扩大农业再生产规模的过程中,闲置的土地、资金等资源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的利用效率逐步提高,美国农业经济在每个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中最终得以实现。2014—2016年美国农业增长率分别保持在2.43%2.43%2.45%2),如图4所示,农业发展速度基本同GDP增速保持一致,呈现稳定增长态势,确保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农业风险大小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局部地区作为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要实现国民经济整体的平稳运行,农业保险制度功不可没[10]

五、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的相关利益整合

对于农业保险中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必须进行组织结构的创新。风险共担机制首先涉及风险分担比例的确定,因此要以合理的利益协调分配机制作为建立前提,整个运行体系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要建立起互信合作关系,并辅以一定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和道德风险的出现。

4美国2000—2016年农业增长率状况(1

1.整合政府与农户的利益需求,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1)农户是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中所要保障的对象与最终受益者。农业保险实施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目标,是满足农户的利益需求。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实施至今的80多年历程中,农户的利益在不断得到实现和进一步保证,更积极有效的保险措施也在不断出台和落实。以最近几年的一次农业法案为例,2014年颁布的新农业法案中,直接补贴被农业保险机制代替,农业保险开始作为美国农业生产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被推广使用,也成为美国政府对于农业发展实行政策性倾向的主要渠道,这表明农业保险对于农户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化。

2)政府是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者与完善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框架里的实施者,在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制度的建立者,更是制度的落实者与维护者。这既关乎农户的切身利益,也决定政府作为执政者是否有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政府在农业保险实施的几十年历程中对其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4年新农业法案中,增加棉花叠加收入保险计划。除了已有的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之外,生产者可根据需要补充购买这个保险项目,也可以选择直接进行单项购买,其中80%的保费补贴由国家承担。这一保险计划正是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适时完善。

2.整合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利益需求,保证保险公司的盈利

1)为保险公司提供支持,改善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弱势地位。农业保险制度以农户利益为首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能忽视私人保险公司这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给予私营保险公司充分的盈利区间,搭建农户与保险公司的良好关系,对于落实农业保险制度至关重要。美国目前有17家私营保险公司拥有农业保险经营权,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造成它的运营成本要高于一般保险行业,面对高额的经营管理费用,企业经营风险大。新法案将保费比例提高,由18.5%提高到了28.6%17家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大大提升,提供保险服务的水平也取得了一定进步,预计未来6年时间国家政府为这项支出需要支付超过198亿美元的费用[11]

2)将中央政府利益同私营保险公司的利益相挂钩。美国风险管理局(RMA)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作为美国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主要机构,风险管理局负责制定农业保险政策,确定农业保险大政方针;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经营活动,并对17家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监管。RMA的职能范围包括: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规范保险市场;落实保险费用补贴,将补贴费用分配给农户和保险公司;管理经费补贴,确保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充当农业再保险服务的提供者。此外,RMA还有开发保险新业务的职责,确保农业保险业务适应市场的改变。FCIC的经营活动则仅限于为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1]。两个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构建了政府和私人保险公司之间的相关体。

3.整合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利益需求,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

农户参保,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规避农业生产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只要农业保险能够发挥它的本身职能,满足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预期,就会在市场上产生示范效应,吸引其他未参保的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参与。据统计,截至20152月末,收入标准的保险保费占到总保费75%,收入标准保单占到总保单的60%[11]。在未来的农业保险市场上,以收入作为基础的保险险种将会进一步扩大,发展成为管控农业风险的最有力手段。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联系日渐紧密,农户投保量不断增加带来保险公司盈利的增长,保险公司的发展成熟同时为农户的风险赔偿提供更高保障,从而逐步建立良好的利益相关关系。

六、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实行双轨制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制度的演变过程中,美国农业保险实现了向差异化财政补贴制度的转变,同时有力的财政支持是美国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的又一优势。美国农业保险在分散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的风险负担上的政策经验,可以适应性地运用到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上来。

1.以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分散各利益主体的风险

1)中央政府落实再保险机制。从美国建立联邦保险公司的制度设计中,可以发现中央政府在整个农业保险框架中的关键地位。我国可以效仿美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一方面,可以降低私人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公司的利益满足也可以更好地推动保险机构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构建参保人与承保人之间良好的利益关系。

我国农业再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再保险服务不健全的状况,国家可以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同时可以借助政策激励的方式,引导现有的中国再保险集团为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更加全面的再保险服务。

2)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我国是按区域划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忽略了保障水平这一重要指标,这一划分标准的结果直接导致财政补贴的低效化。我国可将美国的差异化农业保险方案作为借鉴,建立财政补贴同保障水平相挂钩的政策机制,如在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全额财政补贴方案,财政补贴的比例随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降低[11]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差异化还可以通过地区差异化、主体差异化等方式实现。针对地区气候条件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更加规范的风险等级评估机制,对易发性自然灾害和主要的风险破坏提供制定更高水平的保险补贴,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差异化政策有据可依,向制度化发展。

2.整合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1)建立农户、保险公司、政府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实际状况并非尽如人意,我国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农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临时化、碎片化是农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真实写照。相比之下,美国专业性的完备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对于农业风险防控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中国今后的农业发展方向应当立足于如何构建一个农户、保险公司、政府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在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制度研究中,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以政府为主体,以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为重心,政府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美国2014年新农业法案中,农作物保险覆盖率超过95%,农业保险涵盖范围极广[12]。中国农业保险可以借鉴其特点,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中央政府应对地方专项财政支出给予支持,使各地区有充足的资金落实农业再保险的政策补贴。像中西部地区等经济较落后的地区,要提高保费补贴标准,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优势,为经济落后地区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地区农业经济协调发展。

2)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补贴产品,提高补贴资金的利用率。近年来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续出现,农业生产形式趋向多样化,需要更加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方案,而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品种偏向单一化和一刀切。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改革办法,以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基本前提,向市场提供更多档次风险保证水平的保险产品,同时加快农业产品设计周期,满足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给予各经营主体更多的农业保险产品选择权,自由选择保险类型,自主防控风险。

此外,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资金利用效率也有待提高。目前世界各国之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差异较大,大部分国家的保费补贴比例保持在40%~60%水平,我国当前的补贴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世界水平,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补贴没有带来高覆盖,同美国高达85%的覆盖率相比相差甚远[13]。对此,我国可以采用差异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保险补贴机制的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全覆盖。


参考文献

[1]袁祥州,程国强,黄琦.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J].保险研究,20161):76-86.

[2]郑军,汪运娣.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与财政补贴政策:中美比较及启示[J].农村经济,20168):119-124.

[3]EALPAHMC.Previewingthenextfarmbill[J].Congressionalresearchservice,201515):10-11.

[4]赵长保,李伟毅.美国农业保险政策新动向及其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146):103-109.

[5]杨伟鸽.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运作模式[J].世界农业,20146):32-3467.

[6]王月荣,张秀珍.美国2014年新农业法案的特点、影响及其启示[J].世界农业,20147):67-6999.

[7]WHITETK,ROBERTAH.Changingfarmstructureandthedistributionoffarmpaymentsandfederalcropinsurance[EB/OL].2015-07-16[2017-01-18].http//www.ers.usda.gov.

[8]吕晓英,李先德.美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借鉴[J].世界农业,201410):1-48.

[9]张囝囡,郭洪渊.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40-45.

[10]吴雪平,梁芷铭.美国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影响[J].世界农业,20141):64-67.

[11]李毅.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新动向观察[J].世界农业,201610):94-99.

[12]马莉.美国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62):78-8190.

[13]张宗军,刘琳,吴梦杰.基于差异化费率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优化——以甘肃马铃薯保险为例[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7.

注 释

1数据来源: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网站。

2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整合得出。

3数据来源: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2016年农业保险统计报告》。

4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农业保费真实状况整合得出。

5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框架整合而出。

6数据来源:《美国农业统计报告》。

7数据来源:经合组织概况统计。

8数据来源:经合组织概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