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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微型企业的比较

作者:金炜玲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06-12  浏览次数: 7037

【摘 要】文章对城镇化背景下成渝地区两种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微型企业”进行了比较。两种组织形式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别: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折股将产业化经营的收益按股均分;微型企业则通过反租倒包由资本扶植建立小型农业公司,不以农业经营收益为主,其间产生大量的其他利益由地方政府与资本共享。相比土地股份合作社,微型企业数量更多、规模更大,这是因为在微型企业的运行中,地方政府与资本产生了合作共赢的关系:政府通过与资本合作,获得资金、捆绑项目,以谋发展;资本通过与政府合作,获得政策补贴、项目集聚的实惠,并可以通过整理土地获取建设用地指标。政府与资本的合作关系也进一步影响了当地城镇化的建设样貌。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资本下乡;城镇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即把农业生产的产、供、销三方面环节进行有机结合的农业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实践的推广始于西方。西方农业产业化,在经营方式上以家庭农场为主,实行产销一体化,对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进行集约经营;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农民入股、入社或加入公司形成经营主体的完全的一体化和仅以松散的合同关系连接公司与农场主的不完全的一体化。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加速农业的商业化和现代化,还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城市化[1-3]

20世纪90年代,中国出现农业产业化,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之后,又一重要的农业经济现象。19951211日《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中首次给出农业产业化定义: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此后,陈吉元、牛若峰、周立群、林毅夫等先后给出定义,都强调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中心”[4-7]。总结而言,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通过中介组织,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

20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较快发展并取得一定成就,发展地域由东部沿海扩散到中西部地区,产业化经营内容逐渐涉及到了农业的各个领域。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政府与资本扮演的角色也日渐复杂。本文通过对成渝地区农业发展的考察发现,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农业产业化呈现出新的组织形态与实践形式。本文试图探索这些组织形式,比较其运作方式并探讨其形成的原因和动力,这对于理解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与新形势下的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和路径

牛若峰、夏英将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具体实践形态划分为五种类型: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 农户);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 基地 农户);主导产业带动型(主导产业 农户);中介组织带动型(农专协/合作社 农户);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开发集团 农户),可能成为辐射能力很强、影响面很广的经济生长点[1]。这一分类基本囊括了谭静、曹利群、周立群等学者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分类[8-10]。上述组织化形式的分类,也构成了学界就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问题展开比较分析的基础。

一些学者认为,合作社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应当成为组织形式的主流。牛若峰、夏英认为,合作社在分配上坚持以劳动者为主,维护农户利益,所以是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最好中介组织,是实现小生产与大生产相结合的有效经济形式随着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合作经济带动性必将成长为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甚至主要的组织载体和发展类型”[1]。梁世夫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必须同时兼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三个环节,合作社才是完整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11]。张学鹏、卢平强调龙头组织的内生性或外生性,分析以契约为纽带的契约模式、以资本为纽带的外生龙头一体化模式、以互助合作为纽带的内生龙头一体化模式三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运行方式、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及在我国的适应性,认为内生龙头一体化模式可以较好地坚固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应该是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首选组织模式[3]。而黄宗智则认为,合作组织可以使农户获得来自加工和销售的利润的一部分而非任凭其完全流入龙头企业或中介商人之手,弱点则在于没有得到像龙头企业那样的政府扶持,这样的合作组织是否能够真正在加工和销售方面与龙头企业一较长短也存在问题[12]

学者也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利益分配方式及其影响进行了讨论。林洪涛、张瑜等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上存在两种利益分配模式,其一是以商品合同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可再分为确定合同保证价格”“确定市场保护价格按交易额返还利润三个类别;其二是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根据要素组合方式不同可再分为补偿贸易”“股份合作内部价格 二次分配三个类别[13]。杜吟棠基于对公司 农户的内涵、制度特征、合理性及局限性等方面的探讨,认为公司 农户模式与合作社相比缺乏与农民利益的紧密结合[14]。尹成杰依据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约关系,把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概括为买断型、保护型、服务型、返利型、合作型五种类型,在上述顺序中,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同契约和经济约束依次增强,利益分配逐渐向农户倾斜[15]。雷俊忠等学者认为利益分配机制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选择有影响,他们对多种利益分配方式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了每种分配机制的功能和局限性[2]。李明刚分析了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利益分配不平衡,农业的利润无法向农户或农业基地返还,而且农户利益流失较多,这一点在公司 农户的模式中尤为突出;其次是市场风险引发的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摩擦严重[16]

一些学者注意到了实现农户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巢状市场”。这一市场通过特定生产者生产出来的高质量、安全健康的农产品,并与特定的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投入的支持者)直接联结,具有地产地销,生产和销售环节短链化,生产者与消费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等特点。但是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产销对接的困难性、监管与监督缺失等问题,这一组织形式也面临着发展和扩散的困境[17-19]

过往研究大多集中在农业经济的视角,单从资本或产业链或契约、效率、组织管理等角度出发来分析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与政策推动背景。这意味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常常套嵌在具体的农村发展战略和地方农业政策之中,其发展环境和相关主体间关系也因此更为复杂。当前我国普遍推行的城镇化建设政策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背景。因此,农业产业化发展问题的研究,对政府、农民和资本几个主体的互动关系都不可忽视。而前述相关分析缺少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也没有将政府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及其可能导致的新的利益分配对于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亦缺少针对当下高速城镇化背景的讨论。而本文试图探索,在城镇化进程之中,地方政府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而利益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否会影响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

本文以地方政府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切入点。在众多学者的观点中,基层政府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和谋利性特征[20]。杨善华、苏红认为自上而下实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使乡镇政府角色发生转变,从改革前主要执行上级意志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转变成为改革之后利益相对独立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21]。地方政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会与资本产生不同的关系。在资本注入乡村的过程中,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和资本的相对权力不同,两者之中何者占据主导地位会出现差异[22],两者的关系也会有差别。针对村企关系演变的研究发现,以厂带村”的制度出现并日益发展[23];有学者根据村庄与企业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将村企关系归纳成四种理想类型:村庄占绝对主导、村庄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相对主导、企业占绝对主导;并指出,村企关系很可能会从一种公司依附于村庄的村庄型公司向村庄依附于公司的公司型村庄转化[24]。周飞舟、焦长权等也注意到资本下乡之后,外来企业迅速完成对村庄的再造,将乡村各类生产要素裹挟到资本运作当中,构建了新的村庄治理结构,公司代替村庄成为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25-27]这些研究对于思考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地方政府与资本之间关系的问题有较大启发。在资本占据相对主导的地位时,公司对生产利润享有更多的份额,地方的发展则要更多地依赖于资本,利益的分配会相应产生改变。

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资料来源于对重庆市F区和四川省成都市D县所进行的西南地区城镇化模式调研。在该次调研中,对F区级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中8个乡镇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度访谈,并在该区发放10份乡镇问卷,36份村/社区问卷,145份家户问卷;对D县级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中6个乡镇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度访谈,收集了17份县级汇报材料(涉及农业经济、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展情况)和6份乡镇汇报材料,并在该县发放10份乡镇问卷,40份村/社区问卷,148份家户问卷。同时,本研究援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制”课题调研材料,该调研对四川省成都市七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分红方案、运作机制等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1)。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

成渝地区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主要背景是日益加快的城镇化进程,即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业主集中。换言之,农业产业化构成了城镇化进程中的环节之一。在这一新时代背景之下,农业产业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整理等将土地集中经营,改变种植类型与结构,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成渝地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类型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实践形态,一种为土地股份合作社,一种为微型企业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以农村人地关系逐渐分离、劳动力非农化为前提,按照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不想种田或不便种田的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种植水稻、油菜等粮油作物或经济作物,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式。

结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成都市进行的针对农地股份合作的调研,本研究共考察了七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1 四川省成都市七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表

以五甲土地专业合作社为例。业主张某与合伙人组建迎春花卉种植合作社,投资300余万元,采用全框架标准化钢架大棚种植非洲菊60余亩,年利润达100万元。该花卉种植合作社需要扩大种植规模,恰逢项目所在地五甲村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后,一些农户实现了集中居住,耕地不便于耕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了五甲土地专业合作社,与迎春花卉种植合作社合股开展非洲菊种植。入股农户共42户,入股土地总面积为77.97亩,经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计投入85.16万元,占出资比例14.98%;业主投资483.42万元,占出资比例85.02%。总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土地专业合作社内部按入股土地所占股份进行分配。合作社组建后,每亩土地纯利润由过去的2 000多元上升到1万余元,农户获得分红收益1 700/亩。

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中,原有种植结构发生了改变。土地股份合作社出于利润的考量,采取了改种面向市场的经济作物的策略。在组建合作社前,各村基本以种植小麦、油菜等作物为主;组建合作社后,柳阳、新华、乔贵合作社种植价格更高的富硒水稻,一些合作社分别将土地投入到非洲菊、草莓、菌类等作物的生产中。与此同时,规模经营还带来了生产资料、机耕机收、农业技术运用等方面成本的降低,这也促进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产量的提升。合作社的收益主要由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带来。

各土地股份合作社存在一定的共性。首先,涉及农户规模较小,其中最大的规模以行政村为单位,如汤英土地合作社;最小则是以十几户农户为单位,如五甲土地专业合作社。其次,其组建过程具有一定的自组织色彩,多为大户牵头,由农户自主组建;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业主参与组建,但这些业主投入的资金也十分有限。最后,其运作机制是将土地量换算折股,按照股份分配收益。在收益分配的具体过程中,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先提取固定百分比的公积金、生产基金或职业经理人提成等,部分则采取了先给予入股农户保低租金的方式,虽然存在一定区别,但最终收益中的大部分(约70%)是按照持股量分红。这样的分配机制,在上述七家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均有所体现。

三、微型企业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常见模式,在当地被称为微型企业。所谓微型企业,实质上是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由资本流转大批土地,再返租给农民,帮助农民组建小型农业公司,进行农业经营。在实地调研中发现,重庆市J集团下乡,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整理,组建J现代农业园,扶植当地农民建立农业企业。

重庆市J集团成立于1998年。该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同时涉及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下设9家子公司,总资产20余亿元。J现代农业园是2007J集团与义河镇按照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联合创建,旨在对村庄进行整体开发,推进园区建设、集中居住、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三元一体化建设。该农业园占地面积10万平方公里,涉及8个村,56个农业社、2万余人;规划发展花卉苗木1.5万亩,准备投资5亿元建设以红梅切花基地、花卉苗木生产区、园林树木观赏区为主的三大主题功能区域。J集团入驻义河镇后,共流转8 058亩土地,对流转后的整块土地分区域进行种植、养殖品种的规划,并设立中型企业”JZ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农民直接沟通,在乡镇政府的支持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把土地返租给农民,扶助农民按规划建立微型企业”30余家,涉及苗木、鲜花、养殖、果木等多个领域。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1 J集团扶持微型企业组织结构图

微型企业附属于J集团,在注册建立、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中都接受J集团的扶持并从属于J集团的发展规划。J集团负责垫付微型企业的注册资金,并帮其贷款担保,同时,市区财政一次性补贴3万元左右,以支持微型企业发展。一般情况下,微型企业建立第一年,J集团帮助支付全部土地流转租金,第二年J集团帮助支付50%的土地流转租金,第三年开始才由微型企业自付租金,具体的实践情况依据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J集团将订单交予微型企业,收购微型企业的产品;J集团与微型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并设立了兜底价格;微型企业的产品被收购后,部分如苗木由J集团用于工程建设,部分再次出售。微型企业的负责人是由JZ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选定的一到两个牵头的农民,作为企业主;当地农民进入微型企业打工赚钱,40岁以下的主要从事建筑业,50~60岁则进入企业做农活。

但是,这些由J集团扶持的微型企业,在农业经营方面的收益并不可观。在对F区若干乡镇的调研过程中,乡镇负责人透露:

“……农业总体上是亏的。苗木产出后,卖出的是一个工程概念,所以不能算亏。鱼塘、鲜花微型企业还能赚点。其他全部都亏。果园最麻烦,亏得最厉害,200亩没人承包,但是还要建3 000亩,因为它是责任企业。

“……(微型企业)搞农业赚得不多,企业也不靠这个。

J集团在农业经营上获利是不太可能的,而是通过不断将钱投入,形成都市田园的整体风格,建立康复中心、养生楼盘、总部经济、服务中心,试图将园区建设、集中居住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获得长线收益。可见J集团资本下乡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微型企业也具备一些共性。首先,资本来源可能是本市甚至更远的地方,资金规模巨大。其次,依附性强,并非由农民自主组织建立。最后,收益并不纯粹依赖于农业经营,农民的收益主要靠工资。

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微型企业两种组织形式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较小,经营的土地面积亦较小,实质为农业经营,具有农民自组织的色彩。通过土地折股,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按股均分,土地股份合作社是针对农业产业化的新探索。而微型企业所依托的资金庞大,土地集中经营的规模巨大,与集中居住的项目同时展开,J集团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微型企业及农业产业化成为资本下乡的附属品,更深地嵌入到各种项目运作、城镇化大目标的体系之中。但是在实际发展中,微型企业却比土地股份合作社体现出了更大的优势。

四、政府与资本

成渝地区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只是与农业经营本身有关,而是嵌入到城镇化发展的整体进程中。当地城镇化正在快速推进中。这一进程的主要表现是: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土地整理;农民上楼、集中居住、宅基地复垦;增减挂钩、指标漂移、地票运作[28]。在这样的城镇化发展背景下,形成了地方政府与企业资本共同推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局面。

(一)地方政府的谋划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转而经营土地,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相互结合,成为助推大规模城市基础投资的主要动力,土地收入银行贷款城市建设征地之间形成了一个滚动增长的循环过程,由此建立了土地财政金融三位一体的城市化模式[29-30]。城市化发展对土地形成了高度依赖。

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制,每年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极为有限,难以满足地方以地谋发展模式下的用地需求。在此背景之下,增减挂钩政策出台,在一系列的试点与探索之后,基本确定下来。该政策的核心是在指标平衡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迁整理、农民上楼结余出的指标,与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31]。这一政策在成渝地区普遍实行,在该政策之下,在农村寻找到合适的拆旧地块并对其进行复垦成为地方发展的首要任务,于是土地整理项目在成渝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2831]

土地整理项目的主体是乡镇政府,而税费改革以来乡镇政府财政空壳化[32],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一个土地整理项目的运作,需要付出土地权属调整、农户搬迁补偿、拆旧地块复垦、基础设施配套及风貌打造等多方面的成本,各乡镇具体数额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需要30万元/亩左右,而区县级对土地整理拨付的资金则在25万元/亩左右。新妙镇负责人说:

“一块土地招拍挂之后如果得到50……从中央到省到市拿走了25万左右……乡镇看起来能拿到大头,但是要付出非常多的成本。……我们感觉我们现在是用一个乡镇的权限和资金,去做一个县级的事情。

乡镇政权“无权无钱”,却需要为项目进村跑腿办事,形成一种协调型政权”[33]。面对这样的困境,为了能够在有限的资金预算内完成土地整理项目,乡镇会有一个详细的核算,并采取捆绑项目制的对策[31]。在实地调研中,成渝地区的多个村庄都在一个集中安置小区上打包了扶贫、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等诸多名目的项目,J现代农业园则是将农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与集中居住项目捆绑进行。通过这样的做法整合了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节约了成本。

虽然乡镇政府通过“项目捆绑”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负担,但并非长久之计,盈利也不可观。D县统筹委表示:项目自有资金较少,特别是交通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场镇改造、林盘整治、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等规模较大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更多地是从社会资本中来,即《县级统筹城乡发展情况汇报》中所说的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城乡资源之间搭建市场化的互惠共享机制。由此可见,社会资本充当了地方政府申报大型国家项目的前期启动资金的角色,没有资本的注入,项目既不可能申请,也无法实现捆绑。因此,地方政府鼓励资本下乡,与资本互利共赢。

(二)资本下乡的动力

1. 政策补贴

为“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成渝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其中最主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扶持规模经营,流转土地越多,经营规模越大,获得的政策优惠越多。

D县政策对土地流转的奖励,在土地向业主、大户集中时,补贴覆盖率达38%,农业局与国土局负责人说:基本上,只要土地性质未变、符合本县规划,政府就有补贴。业主集中流转一批土地进行园区建设,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会得到约十分之一的政策补贴。农业产业也有相应政策优惠,一些业主正是因获得政策补贴而得以渡过发展瓶颈,如黑金果业经营葡萄种植,前期收益并不高,但获得政府补贴后,产业得以维持和发展,并逐渐盈利。

按照F区相关政策规定,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明确指出要加大扶持奖励力度新成片集中开发经营土地或种养殖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可享受贷款贴息扶持。在《关于2009年农业农村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重点扶持发展粮油种植大户和业主,在国家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中安排10%~15%的资金,对规模种植大户和业主给予补助,规模越大,补助越高。其中规模越大、补助越高是所有相关政策的核心方针,并对蔬菜生产、果园发展、中药材种植、畜牧养殖等产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补贴额度。

正是得益于这些扶持规模经营、“规模越大,补助越多的政策刺激,J集团有了资本下乡的首要动力。

2. 项目集聚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财政资金的专项化趋势明显。农业税取消以后,各级政府本级三农支出则以项目支出的方式进行预算管理,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这些项目的本意是为了改善中国广大农村的公共服务和农业生产条件,为农民提供真正的实惠,是新时期基层政权处于悬浮状态下国家与农民沟通的最主要渠道,也是国家资源下乡”“以工辅农战略的最主要方式[34-36]

在引导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明确提出了项目集聚城市资本等优势资源下乡的指导方针。所谓项目集聚,就是对资本下乡流转经营土地进行相应的项目配套,各类国家项目向资本下乡经营的地域和公司集中,扶持经营。多个拆旧地块的捆绑、多种名目集中小区的打造,以及与其他产业发展项目的结合,落实到具体实践上,表现为各级政府把大小各类项目集中到农业园和农业公司集中流转经营的成片地块上,并明文规定业主成片经营面积达500亩的生产主基地,可争取国家项目予以配套。”J集团所打造的现代农业园成为义河镇农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将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土地整治、集中居住等各类项目整合起来,在J集团流转的成片土地上同时展开,这既满足了打造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需要,也符合项目制重视规划设计的运行机制[26]。同时,政府鼓励企业采取村企合一模式,对土地进行统一的整理开发,并对农民进行集中安置,通过公司和村庄的一体化,最终使项目直接注入到公司之中。

3. 土地指标

在义河镇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划中,J集团分别对五个子项目的投入与收益进行了估算,其中最大的一项是特色小城镇中心,预期总投入和纯收益分别达到34.4亿元和39.5亿元,均为其他项目的近十倍或以上。J集团看重义河镇的地理位置,认为现代农业园的农业与旅游业发展壮大之后,大量人口汇聚到义河镇,从而产生居住、商业、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需求,土地有巨大的升值空间。义河镇负责人的话也佐证了J集团是以房地产为最终目的:龙头企业是为了要土地,要不来土地,龙头企业就要死了。企业是靠地来回报。旅游、休闲、养生,以后可能还要建楼盘,都需要土地。不是建设用地,企业不敢用不敢投。不论是在园区内经营休闲旅游项目,还是在园区外参与义河镇城镇建设,都离不开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政策虽然在成渝地区普遍实行,但土地指标只能在区县内移动。重庆市的地票制度,采取类似于增减挂钩的办法,让农民将宅基地整理出来变为可以在地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地票,需要占用建设用地指标的责任主体直接到地票市场购买,实现了土地指标的跨区县移动,提供了国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之外的新地源[37]。在这一政策之下,为了获取地源,J集团参与集中建设新农村公寓,以土地置换方式获取村民宅基地的土地指标。

J现代农业园既是农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也是义河镇规划的七个居民组团集中点之一。按照F区的政策规定,在J现代农业园以外通过宅基地复垦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30%归义河镇使用,其余70%上交给本区,而在该农业园建设中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义河镇用于本镇的场镇建设。这些留存在镇上的土地指标更易被集团获得,以开展规划中的非农经营项目与房地产开发。

(三)政府与资本的合作

城镇化的推动,需要政府与资本的合作。在政府与资本的合作关系中,相较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微型企业更符合双方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谋划。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而言,扶持微型企业的主体是资本,微型企业建立的门槛较低,注册资金只需5~10万,且在建立之初就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地方政府不需要在微型企业的建立过程中付出过多成本,当地农业产业化建设就能呈现出较好的态势,这是地方政府所乐于看到的。其次,微型企业的建立,原本基于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而地方政府着力推动的就是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的规模则较为有限。最后,农民上楼之后,由于耕作半径的扩大,农民更倾向于将承包地流转出去,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J集团公司吸纳青壮劳动力从事建筑业,微型企业又提供了大量闲散劳动力就地就业的机会,可谓一举两得;相较之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只能为少数闲散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

从资本的角度而言,微型企业附属于集团公司发展,其经营的具体内容、利益分配的方式、总体的发展方向等都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集团公司。微型企业作为集团公司在乡村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中的末端一环,更便于管理,这样的运作能更快达到集团公司的整体目标;其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直接对口集团公司所从事行业的需求,经营苗木的微型企业与J集团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工程概念上的配套。同时,扶植大量的微型企业还可以使集团公司获得声誉:从生产、生活两个方面,在农村带动致富,这也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而且,微型企业更符合集团公司长线赚钱”的规划。J集团公司在义河镇建设J现代农业园,扶持微型企业,一方面可以获得涉农补贴,获得国家项目实惠,另一方面其总体规划目的在于整体环境的打造,期待土地升值。最为重要的是,在用地紧张的乡镇一级政府,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就需要寻找新的地源,而J集团注入资本开展集中居住与农业经营,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更可能被留存在乡镇一级,用以乡镇的建设与开发。

在微型企业为组织形式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资本与政府合作,双方都可以获得由此产生的新的利益,政府的规划与资本的规划紧密相连,而农业产业化只是附属性的环节。

五、结论

成渝地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实践形态,一种是以五甲土地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分散、势力弱小的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组织起来,通过从事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运用合作剩余,为入社的农民谋取经济利益;一种是以J集团下乡扶植的微型农业公司为代表的微型企业,在一个产权独立的决策实体里,对某种商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相继各阶段进行统一连续的协同经营。两者在收益分配上存在差别。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主要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并通过土地折股将收益按股均分,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新探索。在微型企业中,农户是处于被雇佣的位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大部分上收至公司。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农民上楼、集中居住的项目同时展开,其中产生的收益并不主要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在微型企业的个案中,地方政府与资本呈现出了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这一关系催生了新的利益,也影响了利益的分配。成渝地区城镇化进程日益加速,地方政府为了谋求发展而大力推动土地整理项目,但整理土地的主体———乡镇政府由于财政空壳化而面临严重的困境。地方政府积极鼓励资本下乡,一方面引进大量资金,一方面得以申报更多的项目捆绑运行,从而缓解财政压力、促进地方发展。资本进入乡村,一方面可以获得大量政策补贴,一方面可以享受项目集聚带来的好处,一方面可以通过整理土地获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一整个过程中的收益,明显高于单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收益,是由政府与资本共同创造,也在政府与资本间分配。在这一点上,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具备竞争力。一旦有资金规模较大的资本注入乡村,就会与地方政府形成合作关系,从而挤压农民自组织的空间。在这样一个微型企业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无法处于平等起跑线的外部环境下,土地股份合作社难以独立存在和自主发展。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资金规模较大的资本主体所考虑的次要问题。集团公司进入乡村的过程,是一个将乡镇与村庄重铸的过程,所有平整的土地都被这个大资本主体统一经营。虽然是打着推动农业现代化旗号进入,以农业规模经营为具体形式展开,但是大部分情况下资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传统农业生产相去甚远,与早期的农业产业化产加销一体化的特点有所差别。

综上对成渝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农业产业的发展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农业生产如何经营的问题;它深刻嵌入到政策推动背景下的城乡关系、地方政府层级间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资本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中。而这种围绕国家土地政策的多主体关系,又形塑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以及具体的乡村样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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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 本文源起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合作的西南地区城镇化路径及模式调查研究。周飞舟教授指导并全程参与了调研,张静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了悉心指导,傅春晖、焦长权、谭明智、徐宗阳、潘晓泉等同学参与调研,并对本文的写作和修改提出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本文对所涉及的区县、乡镇与组织、企业均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2 本研究引用的资料包括:(1)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西南地区城镇化路径及模式调查研究课题报告---四川省成都市D县卷。(2)四川省成都市D县调研资料:《县级统筹城乡发展情况汇报》;《王家镇五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D县经信局、国土局、农业局、旅游局四部门座谈记录;与四川省成都市D县统筹委、规划局、发改委三部门座谈记录等。(3)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西南地区城镇化路径及模式调查研究课题报告---重庆市F区卷。(4)重庆市F区调研资料:与重庆市F区农委、国土局、经信委三部门座谈记录;义河镇访谈记录;新妙镇访谈记录;《J集团重庆F现代农业园区战略发展策划报告》;《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等。(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2,中国农村土地股份制研究,载于刘守英,《直面中国土地问题》四川省成都市农地股份合作社试验,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

3 1亩约等于0.067公顷,本刊注,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