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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权利的阶梯: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中西方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经验

作者:邓大才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 16406

【摘 要】产权过程是国家治理产权的过程、产权现代化的过程。产权过程分为横向清晰过程和纵向独立过程。国家的文明底色、权力结构及外部压力是产权过程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启动产权纵向、横向过程的关键。在产权过程中,产权的横向清晰度、纵向独立性组合(纵横清晰度)及过程启动顺序(纵横顺序性)会影响和决定国家治理形态,国家治理形态反之也会影响产权过程及其清晰性、独立性,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因果。通过对产权纵-横分析框架考察,英国属于民主限权型治理形态,俄罗斯属于强制专权型治理形态,传统中国横向产权体系发达,纵向产权制度落后,形成了横向规范,纵向调节温和集权型治理形态。

【关键词】产权过程;横向产权;纵向产权;纵-横分析框架;温和集权型治理

 

有人说中国近代的衰落源于产权制度的落后,没有建立排他性产权。但是从中国实际来看,早在战国末期中国就已有排他性产权,并于宋朝时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排他性产权体系,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继承和转让权等,甚至衍生出了发达的土地金融体系,产权与产权之间的横向关系清晰。只是产权与政权、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纵向关系没有规范和厘清。所以,传统中国横向排他性产权清晰,纵向独立性产权模糊,政府的公权力可以随意干预、侵犯私有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建立的横向排他性产权制度及其体系不仅不落后,而且远远领先西方社会,并将中国农耕文明推向顶峰。横向排他性产权是理解中国灿烂农耕文明的一把钥匙。纵向排他性产权制度及其体系建设的不足则是近代中国日渐衰弱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对中国的产权制度贴上价值性标签,而应从产权过程来审视中国的产权制度,并将其放在国家治理背景下考察和理解。

从产权过程来看,世界各国的道路不尽相同,近代英国的横纵产权均较清晰,俄罗斯的横纵产权均不清晰,中国则走了一条中间道路:横向排他性产权清晰,纵向排他性产权模糊,此外三个国家纵向、横向产权过程的启动顺序大不相同。这种产权过程的纵横清晰度、“纵横顺序性将共同决定着国家的治理形态和发展道路。本文拟以-横产权过程为分析框架解释近代英国、俄罗斯和中国的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形态的关系,并以此分析框架来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确权、“三权分置、集体股份权能改革与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一、文献梳理和分析框架

产权过程与产权治理是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也是一个产生过丰硕成果的命题,涉及本文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整体宏观的产权过程研究

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产权是一个逐渐摆脱共同体束缚而走向独立的过程。“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从所有制来看分别经历四个阶段,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产权最后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马克思认为,产权过程是一种逐渐摆脱共同体的过程,也是逐渐消除国家影响的过程,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提出产权的纵向独立性、横向清晰性的分析框架,也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论证。

恩格斯在解释国家起源的过程中考察了产权过程,他通过对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考察发现,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权这一桎梏的时候,他也就挣断了迄今把他同土地密不可分地连在一起的纽带。恩格斯也展示了产权从共有到私有的过程,私有产权炸毁了共同体治理形态,创造了国家治理形态。

韦伯没有专门研究财产权,但是他在解释西方资本主义崛起时涉及了财产权问题。他认为,在中世纪的西方社会氏族已经被摧毁了,但是在中国则完全被保存于地方管理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联合会之中,氏族发展程度,无人能及。土地从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氏族和家庭。韦伯认为,中国的产权没有如欧洲一样个人化,而是束缚于家庭和家族之中。

(二)纵向维度的产权过程研究

纵向维度的产权过程主要是探讨产权与政权、财产权与统治权的关系。中世纪以后的学者在反对王权的过程中对此有过深入的探讨。

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学者中较早探讨产权与政权的学者。他认为,要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却不能排斥主权者,不论是会议还是君主都一样。”霍布斯明确要求主权者保护人民的财产,但是主权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征税,私有权不能排斥主权者。在产权与政权、财产权与统治权方面,主权者有绝对的权力。霍布斯企图建立有限独立的纵向产权制度,但是在绝对权力面前,财产保护只能是一句空话。

洛克则比较明确地主张产权受政权保护,且政权不能侵犯产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这时人民就可以反抗暴力,推翻君主。在财产权与统治权的纵向关系方面,洛克比霍布斯更明确,最高权力只能保护而不能随意侵犯财产权,否则人们可以反抗和推翻它。洛克企图建立完全独立的纵向产权制度

还有不少学者也探讨产权与政权的关系,杰恩·博丹认为,国王权力无边,但私人财产不得侵犯。”内德尔斯基指出,私人财产权至少在150年间是作为政府权力之界限的个人权利的最典型的例证。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限。”可以说,除了王权所有者外,大部分的学者都主张洛克式产权,反对霍布斯式产权

(三)横向维度的产权研究

横向维度的产权研究是考察产权的横向排他性。经济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来考察产权。科斯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即只有权利界定清晰了,最终的结果是产值最大化。相比科斯主要研究产权清晰时的经济效率,德姆塞茨则考察所有制残缺时的效率,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对……私有权的删除。”但是经济学家没有研究如何从横向层面界定个人与家庭、公司和共同体的权利问题。

大部分经济学家将国家假定为一个公正的权利保障者,因此很少有人将产权界定与国家进行关联性研究。诺思对此进行了尝试,并建构了产权的国家理论。他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国家界定产权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权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诺思其实已经涉及产权的纵向清晰过程,他认为西方世界能够兴起很大程度在于厘清了国家和个人的产权边界。

(四)产权过程的综合研究

魏特夫和派普斯对产权过程进行过综合研究。魏特夫认为东方专制主义起源于治水社会,在治水社会中只有   “软弱的财产权国家通过财政、司法、法律和政治措施,限制了私有财产的发展,国家可以随时侵占财产权,只要国家愿意,家庭公产就像其他公产一样是可能被侵占的。”他认为,在传统中国最后崩溃时,土地私有制仍旧同它诞生时一样是软弱的。”其实魏特夫也只是对东方社会的产权与国家之间的纵向关系进行考察。

派普斯专门以财产为目标研究财产权、财产制度的变迁,并以英国和俄罗斯为个案考察产权摆脱共同体、独立于国家的过程。他认为,两个国家形成了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英国建立了个人财产制度,并将统治权与财产权区分开来,财产是保障自由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关键。”派普斯认为,宪法保障了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侵犯,而民法则保证了它不受他人的侵犯。派普斯对产权变迁过程的研究已经有了产权过程分析框架的雏形,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出这一分析框架,也没有考察产权过程的影响及产权过程对国家治理形态的影响。

前辈先贤在产权过程中的相关研究对本文极具启迪价值,但是已有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试图结合中国经验创新和发展产权理论:一是将产权的横向清晰过程和纵向独立过程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横分析框架。二是考察产权横向清晰度与纵向独立性的不同组合及对国家治理形态的影响。三是考察纵横清晰度纵横顺序性对国家治理形态的决定作用,即先启动横向清晰过程还是先启动纵向独立过程的顺序及其时间间隔,对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形态产生的影响。本文拟将产权的横向清晰过程和纵向独立过程放置在一个框架中,考察其组合、顺序安排等对国家治理形态的作用。

(五)基本概念与研究假设

产权过程是产权摆脱氏族、宗族、家庭、村社、国家等的控制而逐渐清晰、独立的过程,也是国家或者国家型政体与产权主体的博弈过程。它有两个维度:横向清晰和纵向独立。横向维度是产权摆脱社会各类共同体,建立横向排他性权利,即产权清晰过程,同时伴随着国家对权利的确认、保护和规范;纵向维度是产权逐渐独立于国家,建立纵向排他性权利,即产权独立过程。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历史条件、时间节点下,产权的清晰过程和独立过程会有所差异,但都会对国家治理形态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本文拟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产权过程是产权清晰化和独立化过程,也称建立排他性的过程。产权的横向清晰性或者排他性处在一个从0-1的程度区间,最不清晰程度为0,最清晰程度为1。产权的纵向独立性或者排他性程度也是从0-1的区间,最不独立程度为0,最独立程度为1。不管纵向独立性,还是横向清晰性都不可能是0,也不可能是1,而只能处于01之间的某个位置。

2.产权横向清晰度与纵向独立性的组合决定国家的治理形态。因为产权横向清晰度与纵向独立性位于0-1的区间,这将形成清晰度与独立性的诸多组合类型,并对应着不同的国家治理形态。主要有四种:一是高清晰度与高独立性,对应着民主限权型治理形态;二是高清晰度与低独立性,对应着温和集权型治理形态;三是低清晰度与高独立性,对应着分权控制型治理形态;四是低清晰度与低独立性,对应着极权型治理形态。其他的组合类型和国家治理形态位于四大经典组合及治理形态之间。

3.产权横向清晰过程和纵向独立过程的时序影响国家治理形态。对于每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有三个选择:一是先启动清晰过程,再启动独立过程;二是先启动独立过程,再启动清晰过程;三是两个过程同时启动,或者两个过程交叉进行。这三种选择会形成不同性质的国家,也会形成不同的国家治理形态。如果是-启动,两个过程启动的时间间隔也会成为影响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间隔时间越长,启动难度就越大。

4.产权纵横清晰度与产权纵横顺序性共同决定国家的治理形态。产权纵横清晰度和产权纵横顺序性均会影响国家治理形态,两组变量的叠加更是决定了国家治理形态的发展道路,即国家治理形态是产权过程的函数。反之,国家治理形态的形成又会影响产权过程及其纵横顺序的选择,所以产权过程也是国家治理形态的函数。

产权过程:英国和俄罗斯道路

(一)第一条道路:英国的产权过程

1.横向的产权清晰过程

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英国所有土地都归罗马皇帝所有,农民作为帝国的佃户耕种土地,向罗马政府缴纳租金。在罗马帝国撤出后开始了土地产权的清晰过程。在诺曼底王朝以前,私人拥有土地财产就已经司空见惯,而且具有完全所有权。诺曼底征服不列颠后,废除了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认为所有土地都归皇室所有,拥有、耕种土地的人都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此时的土地为皇室所有、领主占有、农民使用。可见,英国的产权过程是在三权分置基础上的清晰化和独立化过程。

13世纪时英国有四类土地:保有地、公地、教会土地、自治市民保有土地,保有地又分为:自由持有保有权、公簿持有保有权和租借持有保有权。英国的产权过程就从这几类土地开始。英国通过对封建保有地改革和公地圈占使大部分土地变成产权清晰的个人土地,同时还对教会地进行没收、拍卖转变成个人所有地。通过这些途径英国完成了土地的横向清晰化过程,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同时也获得公民权。英国横向产权过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鼓励下的个人确权行为,整个产权横向清晰过程离不开国家的主导。

2.纵向的产权独立过程

在土地横向权利清晰过程中,英国土地纵向权利的独立过程也开始启动。英国有一个传统,王室向人民收税必须征得国民同意,这一规定由习惯法而定。在习惯法上升为国家法的过程中,国民与王室或者国家的代表进行了长期的博弈甚至斗争。

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确认除非得到国民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公元14世纪中叶这一原则已经牢固树立起来。1530年后规定,一部分法令只有得到议会两院的批准后才可以成为王国的法律,否则视为滥权。至此形成:政府无权自行废除法令或者开征新税。国民与国家之间的产权得到法律的保障。

绝对的王权与绝对的财产权势必会产生冲突。1629年为了摆脱议会而征税,国王解散了议会,在此后的11年中由王权专断统治。1641年长期议会通过了《三年法案》,要求议会必须每三年召开一次,之后议会和王室围绕着征税权进行着紧张的斗争,直到1649年处死查理一世。1664年英国再次颁布《三年法案》,要求议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并由议会控制国家的财政。詹姆斯二世不久又解散了议会。1688年光荣革命,随后选举了自由议会会员,自由议会提出了《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能中止法律,不经议会批准不得征税。经过了近三个世纪的斗争,终于将产权与政权、财产权与统治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规范,产权也就逐渐独立于政权。

从英国产权的横向清晰过程和纵向独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两个过程几乎同时启动,而且是交叉进行,一个过程的推进会促进另一个过程的实施。二是产权过程能够推动和实施,与英国固有的议会传统、法庭传统、个人化传统、央地分权紧密相关。三是两个过程的发动都是产权的所有者,在横向清晰过程中产权所有者通过市场或者国家的力量逐渐摆脱共同体、习惯法的约束而建立个人排他权;在产权纵向独立过程中所有者以议会为舞台与王室斗争,逐渐约束了王权,明晰了产权与政权的边界,取得了产权的纵向独立性。四是产权过程其实就是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也是国家治理产权和经济社会的过程。

(二)第二条道路:俄罗斯的产权过程

俄罗斯的产权过程比较独特,走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产权清晰之路。

莫斯科大公国统一俄罗斯以前,已经有了私有财产。15世纪莫斯科大公国统一了俄罗斯后,宣布所有的土地都归君主,包括贵族的领地也国家化,所有的人都要向君主交租和付徭役,形成了统治权与所有权融合为一体的家长式专制统治,私有财产灰飞湮灭。1592年禁止农民出走,农奴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649年城关工商居民也被农奴化。彼得大帝的统治标志着俄罗斯沙皇的家长式专制主义发展到巅峰。俄罗斯的产权过程就是在财产的家长式专制、“家长式所有的基础上开始横向清晰和纵向独立的过程。

1762年彼得三世发布贵族自由的通告,永久性免除贵族的服役义务,俄罗斯开始出现了一个自由民阶层,专制的壁垒自始敲开缝隙。1803年颁布《自由农民令》,规定地主可以在双方协商基础上允许农民外出。1804年在波罗的海沿岸实行改革,农民成为自己份地的世袭所有者,1816-1819年此地的无地农民从农奴制中解放出来。1848年经地主同意,农民有权以地主的名义购买土地。1850年国有农民可以购买和继承财产,也可以缔结契约关系。

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签署了解放农奴的宣言,并颁布了《关于农民脱离农奴依附地位的法令》,从此农民在法律上成为了国家的公民。1863年终止了农民对地主的法定关系,1866年农民获得解放。但是农民的公民权利还是受到限制,村社继承了农奴主的很多权力,一是农民获得的土地交给村社;二是土地不能出售,也不能继承;三是土地还需要定期重分;四是还以村社为单位向国家纳税。国家颁布了禁止农民转让土地的法令,禁止农民将份地转入非农民手中,农民出走必须经村社三分之二的人投票同意。1861年的改革,虽然农民的产权摆脱了国家、贵族的约束,但是落入了村社掌控之中。虽然农民解放了,但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还不具备私人所有权。

面临工业化的压力和外部竞争,20世纪初俄罗斯最终加速推进产权的个人化进程。1906年斯托雷平颁布了法令,允许农民取得对其耕种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可以退社。1911年颁布农民土地规划法令,为农民退出村社建立独立田庄和独家农场创造条件。从此农奴成为自由的农民,可以拥有个人的财产和土地,也具有公民权。

俄罗斯的产权过程一波三折,走得相当坎坷。产权过程主要是由王权推动,虽然在法律层面完成了横向的产权清晰过程,但是直到1917年都没有建立起完整意义的排他性产权体系,而且政权与产权、统治权与财产权的划分一直没有启动,虽然取消了徭役,但是征税、征地依然取决于政权,产权仍然如待宰的羔羊,对政权的侵犯没有丝毫的防护之力,也没有力量约束和限制政权。可见,俄罗斯与英国完全不同,只启动了产权的横向清晰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没有完全完成,产权的纵向独立过程依旧没有启动。

第三条路:传统中国的产权过程

中国与英国、俄罗斯的产权过程不同,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启动横向的产权清晰过程,晚清和民国时已经是完整的横向排他性产权体系,但是纵向的排他性产权制度受制于中国广袤的地域、中央-地方管理体制、发达的租佃市场及民族国家建设而未得到发展。

(一)中国产权横向清晰的历史过程

春秋战国时期,公田制逐渐瓦解,土地开始为家庭所有,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履亩而税。公元前216年,废井田,开阡陌,实施黔首自实田,正式建立起土地的家庭所有制。汉代董仲舒批评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土地私有兴盛,土地市场买卖发达。在此,中国产权的横向清晰化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自秦朝起就有了家庭私有土地和发达的土地市场,但是公有、平均的理想仍然是国家治理的追求,先后出现了占田、“王田、“授田、“均田等多种公有土地制度,但是最后都被私有财政的需求打败。唐朝中期,将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不管土地属于谁,只要按照土地缴税即可。从此以后井田制、“公田制、“均田制都成为了历史,土地家庭所有、保护私有产权构成了各个朝代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基调。两宋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承认土地私有,鼓励土地流转。此外,土地制度、土地市场、土地权利、土地金融也推到了顶峰,土地法制完备,土地交易程序规范,并形成了多元化产权。

相较欧洲,中国产权的横向排他性建立过程历史悠久敦厚,发展出了完整的横向产权体系、交易体系、保护体系,创造了灿烂的农耕文明。从产权制度安排来看,中国在战国末期就有了土地买卖,在唐宋时期就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土地市场。两宋时期,即使是在边远的农村,也形成了活跃的市场和集市,岭南村墟聚落,间日会集稗贩市井繁阜商贾辐辏。中国古代的产权安排也促进了国家经济的高度发展,据西方经济史学家安格斯·麦迪森研究,公元1820年中国GDP占世界总量的比重最高,达到了32.9%

(二)横向的产权过程:多地案例

近代以来,中国发展滞后于欧洲,导致中国横向产权的排他性制度体系也受到业界的否定、批评和遮蔽,实则它是传统中国全面领先欧洲,创造灿烂农耕文明的基石,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和深远意义。下面用晚清至民国时期各地产权体系的案例进行考察。

1.华南宗族社会的横向产权体系

粤北坪村蓝氏,产权分为两类:一是共有产权,包括宗族共有、房支共有;共有产权禁止一切交易,不准变卖、典当和抵押,也不准私自占用。二是私有产权,即家户私有,坪村家户所有的土地占全族的87.5%。家户土地之间有界石,立界石时要放鞭炮。家户土地可以买卖,但是不能卖给外族人。族内买卖由房而族,房内买卖亲者为大,由近及远。分家时,财产诸子均分,数量上平均,质量上长子居优。

闽西杨家坊杨氏,产权分为两大类,一是共有产权,包括宗族祭田、房支祭田、义田、学田、桥田等,公田专簿专用,家户和个人不得买卖、侵占,但是其收益在所有权单位内人人有份。二是家户产权,在杨家坊是立契确权,投税上册。产权要获得政府认可,获得族人的认同,且只能在同族人之间买卖,不能出售给外族人。买卖时由家长做主,其中亲者归亲,要由最亲的人先购买。家庭财产平均分配,但长子优先,即长子不离灶,长子不离家

赣中南符竹村郭氏,产权体系分为族所有、房所有、家户所有、个人所有四类,其中族、房所有的田产用做全族、全房支的福利,只准买入,不准卖出。但家户土地可以随便买卖,族内、族外均可,由家长做主,且总体遵循两大原则:价高者得,由亲及疏。分家时,房产平均分配,先长后幼,地产平均分配,男女有别。在个人财产上拥有者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从中可以发现,华南宗族地区的产权分为宗族产权和家户产权两类。前者属于团体产权,明确的所有、占有、分配主体,排他性强,不容侵犯,由团体产权的代表自由处置。后者家户产权则更具有家户私有性质和一定的横向对抗性,可以对抗非国家的任何主体,并被国家认可与保护。可见,宗族社会的团体产权和家户产权边界清晰,权利完整,具有横向的排他性,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产权。

2.黄河流域的横向产权体系

豫北小寨村,土地以家户私有为主,共有产权很少,只有如下共有地:一是观地,即老君洞观所有的土地,约20亩,其中2亩为道士耕种,其他出租或者让人代种。观地属于小寨村,由负责公堂的人代管。二是老坟地,属于家族共有,数量不多。除此之外均是家户私有土地,家户土地之间均有边界,如石界、树界、田埂等,买卖时已无所谓亲族和邻居、本村与外村之分,价高者得地。分家时财产平均分配,抓蛋选择,分家会设立养老地,父母去世时卖掉养老地办理丧事。分家有分单,卖地有地契。土地和财产的处置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

晋南席村,土地以家户私有为主,包括三类共有产权:一是房、支共有土地,属于家族团体共有。二是庙地,属于村庄所有,如禹王庙有7亩,山官庙半亩。庙地由庙官或者僧尼耕种,但是土地买卖等处置权属于村庄。三是村庄公地,主要是无主土地,最开始也是私有土地,后因各种原因抛荒无主,由村的财粮管理,主要出租,收入用于村庄公共事务。公私土地均有明暗两种边界。分家和买卖都必须立契,其中分家是兄弟协商平均分配财产,土地买卖不多,价格高低决定买主。

冀中北张村,少量公有土地产权属于村庄:一是义地,有约2亩,用于埋葬无家可归、无地可葬之人;二是庙地,大寺有近6亩,由僧人耕种和收获;三是族田,刘、李两家的族田为家族共有,由本族较勤劳的人耕种。其次多数为家户私有土地,有官背儿和地下的灰橛等边界。家户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买卖需请中人,写契约,在同等价格下,优先本家、地邻、街坊、乡亲,最终还是价高者得地。但村庄和家族公地均不买卖。

鲁西北老僧口村,绝大多数的土地为家户私有,但有少量的家族坟地、家庙。有两处家坟,一处为2.5亩,一处为3.5亩。除此之外,还有社地、乱坟岗子、取土土地、绝户土地,这些土地都归村庄所有和管理,不准买卖。村庄土地都有边界,有的依自然的大道、庄稼道,有的要专门留出地界,还有的有图契,各家户在耕种土地时不能越过边界。土地买卖由家长做主,在价格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自家人,再找外面人。分家时各类财产诸子均分,抽签决定。

通过上述案例,黄河流域产权横向清晰度相较华南宗族社会,家户私有占绝大比重,庙地、坟地、社地、族地极少,土地产权间边界清晰,权利完整,儿子可以继承,家长可以买卖。买卖时,买主优先考虑同族、近邻、本村人,后随着市场发展和时间推移,产权摆脱了社会关系的束缚,完全由价格决定。总之,在黄河流域团体产权更少,家户产权横向关系清晰,排他性很强,为政府认可和保护。

3.长江流域的横向产权体系

皖中合兴村,土地绝大部分为家户私有,只有少数家族所有的祠堂田,如大公堂田、小公堂田,由管事将土地出租,收入用来修缮和做公益。家户私有土地有明确的边界,如田埂、子埂等,各家户严格遵循边界耕作。土地可以买卖,也可以继承,继承主要通过分家完成,分家时平均分配,抓阄决定,写下分单。土地买卖时,需要立契,价高者得地。在同等价格下,优先兄弟、堂兄弟。

湘北湖村,土地基本为家户私有,但是仍然有少数团体产权,一是族田,为家族所有,多的四五十亩,少的一二亩,但大多数家族没有族田;二是渡口田,有2亩地,大家捐款购买,由摆渡人耕种;三是会田,湖村有一个土地会,有2亩会田。除此之外全部为家户私有土地。家户私有土地和团体土地都有明确的边界,一般以田埂为界。家户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如果卖给保甲以外的人,会请甲长、保长做证人。分家时在留出养老地后平均分配,抽签决定,要立分单。

赣北蒋源村,大部分土地为家户私有,有一些公田,主要是族田、坟山,土地庙则属于当地村民所有。族田由谱头管理,出租经营,不允许买卖。公田和私田均有边界,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循,多以田埂、水沟和河流为界,有些田地还会栽一棵树或者打一个木桩、木牌作为界标。家户土地可自由买卖,价高者得地。在同等价格下会优先兄弟、叔伯、近邻。土地买卖要请中人,有丈量、立契、契税等诸多环节。分家时诸子均分,由叔伯和舅舅主持,分后立分单。

鄂中笔架台村,绝大部分土地为家户私有,有少数家族有族田,如萧家有50亩地,包括坟地和周边田地。族田由家族长老们决定出租,收入用于本族的公益事业。公田和私田均有清晰的边界:以路为界、以桩为界、以石为界。族田不允许买卖,私田可以自由买卖,但是该村的土地买卖并不频繁,买卖时优先亲族本房、本湾,还要找证人立契、盖官印。分家时,由四代内最高长辈主持,适当搭配财产进行均分,父母到场即可,不立分单。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长江流域团体产权已经相当少,只剩个别家族有少量的族田、土地庙田。产权为家户所有,可以继承,可以自主交易,交易基本不受约束。不管是团体产权,还是家户产权均有明确的边界。可见,长江流域的土地横向产权相当清晰,体系完整,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

针对华南宗族地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考察发现,传统中国横向产权权利完整,边界清晰,排他性强,可以对抗来自国家以外任何主体的侵犯,并受到国家认可、保护。此外,这三个地区的产权也有部分差异:一是团体产权依次减少,在四川盆地几乎没有团体产权;二是私有产权的约束越来越少,家户有绝对处置权。

(三)纵向的产权过程:国家的行为

中国产权的横向排他性过程历史悠久,但是纵向独立性的建立却鲜有成就。从国家建立伊始,每个朝代为了维持统治,巩固政权,在初期都会轻徭薄赋,进行涉及土地权力和权利的纵向调整,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苛捐杂税泛起,农民不堪忍受推翻政权。因此中国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完成产权的纵向独立化过程。纵观中国历史,在产权纵向权力、权利的界定方面有几个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贡、助、彻制度,实施于夏商周时期,其基础是公田制,全国土地属于国家,以部落为单位向国家纳贡(贡纳),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这称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力税,耕种公田,公田收入作为税收,借民力治公田,这称为。农民耕作公田积极性不高,于是采取的方式,先不确定公、私田之分,在最后收获时彻田为粮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贡、助、彻制度规定了产权在纵向权力、权利上的划分,税收数量由统治者而定,耕种者只有屈从而无讨论的权利。概括起来:有规定,没约束;有权力,没有权利。

第二阶段,租税制。秦汉时期,税制采取两种方式,以土地为对象的租税和以人为对象的徭役。当时的田制分为公田和民田,公田交租,以租为税;民田交赋,以赋为税。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人头交徭役。秦朝时,租赋很重,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朝初年吸取了秦亡的教训,轻徭薄赋,高祖时什五而税一;文帝、景帝时三十税一。尽管两汉的租税、徭役都成定制,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农民的负担还是越来越沉重。汉武帝加征算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王莽改制时征收过更赋。东汉也开征附加税,税天下田,亩十钱。产权主体的权利和统治者的权力之间界限不清,后者经常侵犯前者,加上天灾人祸及土地兼并,两汉政权最终被推翻。

第三阶段,租调制与两税制。隋唐时期实行均田制,隋朝时土地分为露田和永业田,前者要归还政府,后者永久使用。唐朝时平民授田有永业田、口分田、园宅地三种。隋唐时期实行租调税制,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唐朝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按照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原则征收。随着土地兼并加速,地主庄园制发展,租庸调制受到破坏,农民赋税超常苛重,编版之户,三耗其二,归耕之人,百无其一。沉重的赋税最终引发了黄巢起义。

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实施,政府财政无法保障。唐中期实施两税法,两税法是传统中国最重要的一次税赋改革,通过将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在一起,以简化税制,公平税赋。由于社会环境不安定,出现逃户、定税及配征等困难,摊征不可避免,于是两税之外又加征青苗钱、税草、纽配、加耗等附加费,甚至作为附加税的加耗又附加了布袋税。政府横征暴敛,农民负担苛重,进而引发了农民起义。不管是租调制还是两税法都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政权而进行的自我调节,并没有解决产权主体的权利问题,也不可能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

第四阶段,一条鞭法与地丁银。明朝初期同样实施的是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但是中期以后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民贫人怨财政匮乏,因此实施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就是将田赋、徭役及各类杂税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中一起征收。明朝政府企图通过一条鞭法均赋均徭、简化税制、确保财政收入,但是很快就失败。由于战争和民变,在一条鞭外加征了辽饷、剿饷、练饷等,苛捐杂税比比是矣、民不堪命,从而引发了李自成起义。

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对赋役制度进行了改革,即固定丁银,然后将丁银摊入地亩一起征收。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但是由于田赋的不断加征,火耗、平余、徭役的增征、征派不均等问题,以及日常用品征收厘金,对各类交易和农产品征收杂税、杂捐等,农民负担日渐沉重,不堪重负。

第五阶段,央地分税而治。民国政府时期,进行重大的财税体制改革,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前者包括关税、盐税、统税、烟酒税等;后者包括田赋、契税、牙税、营业税等,其中田赋、营业税、契税为地方税收的三大税源。中央政府将实施了两千多年的田赋划归地方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支标准案》、《整理田赋附加办法十一条》等一系列有关限制田赋及其附加的规定。但是根本无法阻止地方政府突破限令加征、加派,农民的负担远远超过中央规定的界限,田赋占地价的百分率都高出政府规定的一至二倍。1938年后全面抗战及国共战争爆发,由于央地关系薄弱,官僚程度低下,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反在现代国家建构、战乱背景下受地方啃噬。最终国民政府企图推动产权纵向独立化过程的努力幻为泡影。

综上所述,中国的产权纵向独立性过程总体上有三个特点:一是产权纵向独立化过程主要依赖于统治者的自觉,产权权利大小取决于统治者的选择,而统治者的选择受制于财政、稳定需求及农民起义可能对政权的威胁。二是每个朝代初期,统治者会自觉地轻徭薄赋,但是没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在后期统治权力会不断侵犯财产权利,甚至会突破农民的生存底线。三是民国初期,国家启动了产权纵向独立化过程,因为央地关系及中央政府的软弱性,无法控制、限制地方政府对产权的侵犯行为。产权的纵向独立性只有形式划分,没有实质落实

(四)纵向产权过程:晚清和民国的基层实态

产权纵向独立性过程的变化在宏观历史视角下有迹可循,而产权的软弱程度可在微观视角下,通过日本满铁对华北的惯行调查进行具体的实证分析。

从国家建设层面来看,随着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晚清特别是民国政府在基层设置学校,办新学,办学要收学款;建立警察局、分局,维持社会治理,建警局要收警款;建立自卫队,防匪防盗,建自卫队要收防卫款;从事公路建设,修路要收建设款。从机构来看,按照国家建设要求,设置区、乡、大乡等层级管理机构所需的行政费用均由所在的区、乡、大乡的田亩分摊。可见,现代国家建设的每一个机构、每一项功能和每一个服务的实现都要依托田亩,由地方政府直接向产权主体征收,也导致了权力对权利的直接挤压。

从县级层面来看,县级征收省款所需的田赋、省附加,上解给省。而县里费用又包括田赋附加,区乡摊款、力役、兵差、杂草等。从村庄层面来看,还有各种县乡来访的接待费用、区乡的摊派款项等。虽然县附加需要由省批准,但是省里即使不批准,县里也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摊派到田亩。从表1可以发现,从光绪末年到1941年约40年的时间,昌黎县的差钱增长了约6倍。1858年至1911年的50年时间直隶定县的附加费也只增长了3.21倍。显然民国政府时期,地方政府权力更,产权权利更。两者均说明,无约束的政府权力必定侵犯产权,挤压权利空间。

 

 

从晚清到民国,特别是民国政府时期,虽然已经开启了产权的纵向现代化过程,在形式上规定了产权的纵向独立性,以法制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但是由于中央政府的治理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可以为所欲为,通过加重土地负担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满足自身的财政需求,结果导致产权过程的纵向独立性、排他性、清晰性反而不如晚清时期:权力更,权利更

(五)重启产权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

1949年以后中国农村的产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土改、合作化、农村人民公社等运动后,农村几乎所有的产权都成为集体财产,集体是产权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分配者。国家通过集体控制产权及其流转,并进行收益分配。产权纵向不独立,横向不清晰带来了经济衰退,在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1978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扭转了这一局面,重新开启了产权横向清晰、纵向独立的过程。

1.产权的横向清晰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产权清晰过程相当复杂,归纳起来就是产权制度的稳定性、权利的长期性和完整性。

从制度的稳定性来看,1978年安徽省以凤阳县为代表实施大包干,即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包干经营。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这种大包干命名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同年颁布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地位。1999年的宪法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体制。2002年土地承包法再次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而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从权利的长期性来看,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13号文件规定,第一轮承包期结束后再延包30年;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规定承包土地长期不变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承包土地长久不变。十九大报告要求,土地承包关系依然长久不变,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再延长30年。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逐渐从临时性变成制度性,从短期性变成长久性。

从权利的流转性来看,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中可以发现,承包权利流转性逐渐增强,权能逐渐增多,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产权的横向清晰有了法律的保障。

从权利的继承性来看,相对于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权利,继承权利强调得不够多。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要求,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显然承包土地的继承权并不完整、完备,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

2.产权的纵向独立过程

产权的纵向独立过程与横向清晰过程同步启动,但进展不大,具体涉及三项权利:一是产权收益分配的决定权;二是产权的最终处置权;三是国家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权。

从产权收益的分配来看,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包产到户时期是分户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包干到户时期是家庭承包时期: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按农民说法: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一改革导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村经济全面繁荣。与此同时,农民的负担不断增长,1999年时农民的负担已经高达1250亿元。2000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开始减轻农民负担。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等。2004年国家开始按照耕地数量实施农业补贴。显然,产权收益的纵向独立性,终于在新世纪一劳永逸地解决。

从产权的处置来看,虽然土地承包者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合作、入股、抵押、继承等,但是土地最终的处置权属于集体和国家。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具有代表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承包权主体只有占有、使用、经营土地的有限权利,没有买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即使买卖和改变用途,其权利也属于集体,最终还需要国家批准。所以农民没有最终处置权,国家的批准权和集体的处置权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具体的划分,最后只能由权力决定权利。

从产权的征用来看,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家和政府有权征用土地,但是必须对征用土地给予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贴费等,补贴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6倍。1986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代征用条例,除了国家法定的补偿外,征用土地的其他补贴标准由地方决定。1999年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幅度提高了征用补偿标准,明确提出了土地征用要公告。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产权纵向独立性过程来审视征用权,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土地征用谁说了算?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费谁来决定,如何决定?三是公益性征地怎么界定,由谁来决定?可以发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占有绝对优势,农民基本没有话语权,即使是法律上的所有者——集体也只有配合、服从、执行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启产权过程取得了显著成绩。从产权横向清晰过程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比较清晰,承包农民具有占有、经营、转让、抵押的权利,但其继承权受限,所有权还属于团体产权。尽管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清晰还是带来了农村的发展和繁荣。从产权纵向清晰过程来看,产权收益的分配权利已经完全清晰,一举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土地赋税史。但是在产权处置、征用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绝对控制和完全垄断,农民和村集体只有服从的权利,而无保护自己的权利。

通过对中国产权过程的历史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经过了两个产权的清晰过程:第一阶段的产权清晰始于战国末期到1949年;第二阶段的产权清晰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仍然没有结束。

通过对第一阶段的产权清晰过程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一是中国产权的横向排他性、清晰性相当高,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产权权利体系、产权交易体系、产权金融体系和产权制度体系。二是中国产权的纵向独立性、清晰性相当低,在民国时期只在中央层面启动产权纵向独立过程,但是在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压力下,产权的纵向独立性、排他性反而有所后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征收田赋附加及各种摊派,面对强势的地方政府,产权相当软弱,几乎没有独立性。三是产权横向清晰过程早于产权纵向清晰过程两千多年,两者之间的间隔太长,横向的清晰过程很难成为纵向独立化的推力和动力。四是中国产权过程特别是纵向独立化过程,受制于中央-地方分权和主-佃关系,中央的政策容易被地方政府、地主所用,好政策变成坏行为,进一步挤压、侵犯了产权主体的权利。

从第二阶段的产权清晰过程可以发现:一是产权横向清晰过程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边界较清晰、权利较完整,但是整个土地权利体系的横向清晰度则参差不齐,所有权与继承权清晰度还不够。二是产权纵向独立性有了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一规定还只是国家和政府的自我约束,产权主体并没有参与的权利、表达的权利和维护的权利。可见,产权纵向的独立性相较于传统时期有进步,但是与人类的理想和国外实践相比还相差较大。

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形态

通过对三个国家的产权过程的历史分析,在此可以对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进行综合比较研究。

(一)产权过程是现代国家治理产权的过程

纵观中、英、俄三个国家的产权过程,既有前进,亦有后退,但是产权逐渐清晰、独立和具有排他性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产权过程是产权主体与相关共同体、国家互动和博弈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累进的、曲折的过程。横向清晰度和纵向独立性都从较低的程度迈向较高的程度,从01靠拢。同时,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伴,它既是国家治理产权的结果,又是国家产权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现代国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产权过程可以分横向清晰化和纵向独立化两个过程。横向清晰化是产权摆脱氏族、家族、村社、庄园及各种社会关系而逐渐建构排他性权利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国家或政治团体的认可、规范和保障,否则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丛林状态。产权的纵向独立化则是厘清国家统治权与产权关系的过程。相较于横向清晰化过程,它的步履将更加艰难,因为涉及国家与产权主体的分权、对统治者的限权、权力与权利的划分等更复杂的问题。

从三个国家来看,英国比较好地解决了产权的纵向独立性和横向清晰性问题。中国很好地解决了横向清晰性问题,但是没有解决纵向独立性问题。俄罗斯既没有完全解决产权的横向清晰性问题,也没有启动纵向的独立性过程。所以,建构一个纵-横向分析框架不仅能够很好地解释中、英、俄三个国家的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形态的因果关系,还能够将不同国家的产权过程、国家治理形态放在同一框架上进行比较分析。

(二)产权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

从三个国家的产权过程及国家治理来看,产权过程主要受文明底色、权力结构、外部压力的多重影响。

文明底色的基础性影响。英国的个体化、议会制、基层法庭等传统底色推动了产权的横向清晰和纵向分权与限权。中国传统时期国家的上层调节下层自主决定了产权横向的规范和纵向的弹性调节。俄罗斯艰苦的地理环境促成的集体、共同体、权威底色决定了产权横向排他性建立的困难及纵向分权和限权的巨大障碍。

权力结构的内生性影响。从中世纪开始英国横向有制衡,纵向有分权,这一权力结构促成了产权主体在横向和纵向层面对王权的制约。中国从秦开始的郡县制就有两种分权:国家与市场分权、中央与地方分权。前者带来了产权的横向清晰和市场繁荣;后者造成了产权纵向独立性的多重干扰。俄罗斯从蒙古人统治开始的集权、专制传统在其帝国时期登峰造极,对产权横向清晰和纵向独立产生了严重阻力。

外部压力的威胁性影响。中国历代王朝都没有解决政权与产权的纵向权力和权利的划分问题,每到王朝中后期,政权扩张特别是地方政权不断加重农民的负担,只能由农民起义来调整国家权力和农民权利的关系。因此,农民起义和反抗构成了传统中国统治者的外部压力,约束并决定统治者权力扩张的极限(图1Q点)。17世纪以来的俄罗斯则面临着欧洲国家的竞争,这也迫使俄罗斯的统治者推动产权横向的清晰化,以刺激经济发展,纵向清晰虽有需求,但是没有启动。

从宏观层面来看,产权过程能否顺利启动、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国家的历史底色、权力结构和外部压力。产权过程是历史底色、权力结构和外部压力的函数,三者共同决定产权过程及国家治理产权的道路。

(三)产权纵向独立性:统治权力与主体权利的关系

从三个国家产权过程及发展的实践来看,不管产权横向约束、纵向管制有多大、多强,只要产权主体存在,产权的清晰度、独立性就不可能完全消失,即不会为0。同理,只要国家和社会关系存在,产权的清晰性和独立性也不会完全实现,即不会为1。产权横向的清晰性和纵向的独立性处在01之间,产权清晰化、独立化的过程就是要确定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边界的过程。

从图1可以发现,产权的横向清晰度或者产权主体的最大权利为BD(见图1),最小权利为CD;产权的纵向独立性或统治者最大权力为AC,最小权力为AB。P点为统治者维持统治的最小临界点,向左越过此点,统治者就无法维持统治;Q点为产权主体最小权利边界,向右越过此点,产权主体就无法生存和容忍,要么放弃土地,要么反抗权力。PQ或者BC就是统治者与产权主体的博弈空间,产权纵向独立化过程就是要确定权力与权利在这一区间的具体边界。

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这一边界会有所不同。在经济比较落后和国家比较强势的时期,如英国16世纪以前,这一边界靠近Q点,产权主体的权利受权力挤压,空间较少。当经济比较发达、产权主体权利意识增强后,如英国16世纪以后,这一边界会靠近P点,统治者的权力受权利制衡,空间较小。总体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确立,这一边界会从Q点向P点靠拢,即权利推动、挤压权力的空间。

 

 

(四)产权纵横清晰度组合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产权横向清晰性和纵向独立性处在01之间,因此在产权过程中某个国家的横向清晰性和纵向独立性会有多种组合,这些权力与权利的组合形塑国家的治理形态。如图2,产权的横向清晰性和纵向独立性形成了四种经典的组合,并将对国家治理形态产生影响。

当横向清晰性比较高、纵向独立性比较强时,会形成民主限权型治理形态;当横向清晰性比较高,纵向独立性比较弱时,会形成温和集权型治理形态;当横向清晰度不高,但是纵向独立性比较强时,可能会形成上下分权但横向控制的治理形态,本文称之为分权控制型治理形态;当横向清晰性不高,纵向独立性不强时,会导致极权型治理形态(见图2)。

 

 

根据产权过程的纵-横分析框架发现,古今中外所有国家的政体及产权过程与治理形态都位于图2的某个位置。产权过程的初始位置、文明的底色、权力结构与外部压力决定着产权过程,因此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产权过程,形成不同的产权发展路径及国家治理形态。但是不管哪个国家,不管哪种初始位置,产权的横向清晰化、纵向独立性都是必然发展趋势。

(五)纵横清晰度纵横顺序性决定国家发展道路

产权横向清晰性和纵向独立性决定当时的国家治理形态,但是如果将时间变量加入模型,即将产权纵横过程的先后顺序加入模型,将影响和决定长时段的国家治理形态和发展道路。

从表2可以发现,12世纪英国产权的纵向和横向过程几乎同时启动,交叉进行,统治权与产权几百年的博弈铸就了横向清晰性和纵向独立性都相当高的产权过程,特别是后者既包括产权对国家征税权的约束,也包括产权对国家征用权的限制。这一过程形成了横向自由,纵向限权的国家治理方式,概括为民主限权型治理形态

17世纪俄罗斯在外部压力下开始启动产权的横向清晰过程,经过近三百年的努力,产权的横向清晰性大大提高,除了村社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产权和产权主体相互依赖外,横向产权主体之间已经有了排他性。但是产权的纵向独立性、排他性权利没有建立起来,国家仍然可以随意决定对产权征税、征用产权。产权纵横清晰度组合及先行的横向产权过程导致了横向束缚、纵向专断的治理方式,可以称之为强制专权型国家治理形态(见表2)。

早在战国末期,中国就启动了产权的横向清晰化过程并形成了完整的、独特的产权权利体系、产权交易体系、产权融资体系。中国横向产权过程不仅早于西方,其发达程度甚至远超西方,直接促进了产权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对于灿烂的农耕文明的实现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见表2)。

 

 

然而中国产权的纵向独立性过程却相当缓慢。传统时期,纵向权力和权利的边界主要取决于统治者的自我控制和外部压力,没有明确的法制约束。每个朝代的中后期,统治权力会从P点向Q点推移,侵犯产权主体的权利。当统治者的权力超过Q点时,只能通过外部暴力强制调整,即农民起义推翻政权,开始新一轮的权力与权利博弈过程(见图1)。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针对历史积弊颁布了法令,规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边界。但国民政府治理能力薄弱,不足以约束地方政府,反受其侵犯,导致产权的纵向独立性过程中断。所以,传统中国对产权的治理是横向规范,纵向调节,并最终形成了温和集权型的国家治理形态。

产权的纵横清晰性纵横顺序性决定着国家治理形态,国家治理形态的形成也影响了产权过程,它们互为因果,互为函数。国家发展道路及治理形态关系如下:一是国家底色、权力结构和外部压力决定着产权过程;二是产权过程,包括纵向、横向的排他性组合和启动顺序决定着国家治理形态;三是国家治理形态反过来影响着产权过程。以上三个过程或三个模型共同决定着国家的发展道路。总体来看,国家向前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是相同的,但是具体的发展路径会根据本国的条件和基础有所差异。

(六)产权纵-横分析框架的中国意义和现代价值

如果只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考察,我们就会片面认为,中国产权制度落后于西方产权制度。如果用产权纵-横分析框架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中国产权制度变迁过程的微妙与复杂。横向产权体系相当发达,领先和超前西方,创造了伟大的农耕文明;纵向产权体系相对薄弱,缺乏排他性权利,统治权与产权边界模糊,导致近代中国发展的滞后。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中国产权制度的特色与辉煌,也要正视其中的不足与缺陷,方能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中国的产权制度及其改革发展趋势。

若是将1949年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来的产权制度变迁放在产权纵-横分析框架考察,就会发现历史的相似性。1978年以后的诸多产权制度改革只不过是历史延续和发展。一是土地家庭承包和确权是产权横向清晰过程;二是三权分置和集体股份权能改革是产权体系多元化过程、排他性权利建构过程,更是产权金融化过程;三是农业税、统筹提留的减免及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化、承包权的可继承性,正是产权纵向独立化过程。

同样要理性审视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重新启动了产权横向清晰化和纵向独立化过程,改革也取得重大成就,但是产权过程仍然任重道远。在产权横向清晰过程中,要借鉴历史经验,创新性解决所有权在集体与个人之间的配置问题、承包权在代际间的分配问题、承包土地的最终期限问题,以建立边界清晰、权利完整、权能完善、排他性强的横向产权体系。在产权纵向独立过程中,更要借鉴现代国家的发展经验、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明确划分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解决强权力弱权利的不对称格局;解决中央政府守法、地方政府违规的问题,以法治保障权利,以法律约束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此走出一条既符合世界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发展之路、产权治理之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8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0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3-184页。

[6]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3页。

[7]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74页。

[8]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7-138193页。

[9]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788页。

[10]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43-146页。

[11]杰恩·博丹:《共和国论》,转引自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2页。

[12]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79页。

[13]罗纳德·科斯:《社会问题成本》,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14]罗纳德·科斯:《社会问题成本》,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第38页。

[15]德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转引自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4年,第188-189页。

[16]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第2124页。

[17]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3页。

[18]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第81页。

[19]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第306页。

[20]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25页。

[21]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53页。

[22]纵向和横向产权过程都包含有产权的清晰化、排他性和独立性的内容,只是为了表述方便和区分,将横向排他性的建立称为清晰化过程,将纵向排他性的建立称为独立化过程

[23]本文提出这种数据化计量的可能,但是只作出一般性分析,如清晰程度高、一般、低等。

[24]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49-150页。

[25]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50-152页。

[26]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31页。

[27]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第15页。

[28]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54-155158页。

[29]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66-178页。

[30]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81-184页。

[31]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94-206页。

[32]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55页。

[33]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60页。

[34]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63-467页。

[35]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68469页。

[36]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249-251页。

[37]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72页。

[38]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252-253页。

[39]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75页。

[40]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0-21页。

[41]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第22-26页。

[42]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第26-28页。

[43]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第383385-393页。

[44]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1713,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45]安格斯·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伍晓鹰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9页。

[45]李华胤:《在规而合:穷家小族的延续与发展》,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281-299326-328页。

[46]王章基:《儒绅治族:理学裔族传统与治理》,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44-5260页。

[47]傅熠华:《房实族虚:累世大族的圈层分化与治理》,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第4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508-517538-541页。

[48]黄河流域的村庄材料分别由中农院调查员王琦、杨涛、朱露、陈涛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村调数据库

[49]长江流域的调查分别为调查员方帅、史亚峰、张彪、邓佼、刘长勇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村调数据库。几次改革的划分借鉴了孙翊刚、陈光焱主编的《中国赋税史》中的税制类型划分,

[50]参见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第17-18页。

[51]李学勤主编:《周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58页。

[52]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94页。

[53]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12页。

[54]李学勤主编:《孟子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4页。

[55]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第51-87页。

[56]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4-165页。

[57]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47-49页。

[58]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168页。

[59]董诰:《全唐文》第5部卷430,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60]《陵宜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转引自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第164页。

[61]《全唐文苏州嘉兴屯田化绩颂》,转引自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第176页。

[62]叶振鹏主编:《中国农民负担史》第2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60页。

[63]参见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5卷,李俄宪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待出版稿。

[64]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2页。

[6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20页。

[66]田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3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2期。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发[2002]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8期。

[68]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2464页。

[69]《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8年第11期。

[70]《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年第10期。

[7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198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年第17期。

[7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199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4期,第345页。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发[2007]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