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文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者文库 > 学者文章

妇女组织与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

作者:程同顺 邝利芬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发布时间:2018-04-30  浏览次数: 3979

【摘 要】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除目前行之有效的各种措施和机制外,还应该从性别的角度出发,充分发动妇女组织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来。妇女组织对于防治群体性事件有其天然的优势,但当前我国妇女组织存在致命的缺陷,应该通过提高妇女的组织化程度和加强政府与妇女组织的合作,为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提供必要补充。

【关键词】女性; 妇女组织; 群体性事件; 协同治理;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时期,各类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频繁发生的态势。从性别结构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大量的女性也参与了群体性事件,且所有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有女性亲属。因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如果辅之以性别的视角,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可能会更加有效。

一、女性并未“缺席”群体性事件

目前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 布的 《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中的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达到某种诉求和目的,所进行的没有合法依据的大规模活动,如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1]。从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妇女并未“缺席”,因而加强妇女组织的建设,发挥妇女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积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女性与群体性事件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都是女性受到侵犯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暴力性和非法治化,人们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是男性。但事实上各种群体性事件中女性参与者并不少见,而且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缘于女性。当然,这里所说的缘于女性,并不意味着女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者,而是指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是由于女性权利受到侵犯引发了众怒,由此才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近些年发生的很多有名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女性受到侵害或者是人们相信某位女性受到侵害而引发的。

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就是由于一名女老师坠楼身亡引发的。2006年8月18日凌晨,浙江瑞安市三中29岁的女教师戴某坠楼身亡,其家人以死者受不了教学压力自杀而报案,公安人员调查也认为是自杀。但该校师生都不认同这一结论,有人认为戴某是被其夫家谋害,瑞安市三中几百名学生自发游行呼吁调查真相。于是在9月6日和7日分别引发了两次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警方出动了二十多辆警车,特警队员也全副武装前往控制局势。同年的四川大竹事件也是由于一名女性员工死亡引起的。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大竹县竹阳镇莱仕德酒店一名女员工由于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期间,死者亲属和酒店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2007年1月17日下午4时左右,近万名围观者中的少数人员冲进酒店打、砸、烧,从而发生了由维权到泄愤的群体性事件。此外,贵州瓮安事件也是缘于人们对一名女中学生死因的质疑;2009年湖北的邓玉娇案,则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从这些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出,妇女由于在社会各个领域具有天然弱势地位,因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和侵犯时往往能够引起广泛的同情和义愤。这种对于受害女性的同情和施害者的义愤,往往能唤起人们莫名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促使人们以一种非理性的激情状态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

(二)妇女是某些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与者

由于妇女的相对弱势地位,其利益受到侵害经常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并不奇怪。值得关注的是,大量的群体性事件都有不少的女性参与者,其中有些还是特殊的重要参与者。从近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看,除较为温和的集体上访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趋势: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参与其中,甚至在具体行动时站到了第一线[2]。如在某群体性事件中,叶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带头闹事者进行传唤教育,少数人鼓动该村近200名村民涌至 案发现场,围攻、殴打工作组成员及公安人员,致使多人受伤。少数为首分子,就安排村里年老体弱者及妇女、儿童到现场闹事[3]。

妇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与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妇女尤其中老年妇女,思想观念守旧,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感情用事,且情绪偏激、走极端,容易做出非理性选择。其次,一些妇女比较空闲,基层的农村妇女和城市的下岗待业妇女,时间更是充裕。再次,在我国生活和法律观念中,妇女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保护的对象,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经常利用妇女的弱势身份让政府束手无策。最后,有些妇女的社会接触面相对比较狭窄,容易轻信谣言,被人利用,很多别有专心者也喜欢利用这一点,让妇女出面,自己则在背后指使、操纵。

妇女之所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有时也并不完全因为她们是直接利益的受损者,而是为了和与之相关的家庭成员维护家庭权益[4]。在现实生活维度,妇女可以作为多元的角色存在,她既可以是丈夫的妻子,也可以是孩子的母亲,还可以是父母的女儿等。妇女一旦参与群体性事件,往往还能带动其家庭成员或对其弱势群体身份产生同情的人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来。

二、妇女组织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优势

妇女组织是为实现妇女既定目标而建立的群团或组织,也指为实现男女平等而组建的有关团体或组织,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妇女需求的反映。因而,激发妇女组织的活力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化解有着非常重要的工具价值和理性价值功能。妇女组织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表女性有效进行利益表达

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特征就是生存的离散化。他们的利益多元化,但无法整合为统一的利益要求;当诉求激烈到一定程度,又缺乏路径时,往往倾向于无组织的非理性行为。若能加强组织建设,以高度的组织化代替分散的个体,为利益表达提供制度化的渠道,毫无疑问能避免由集群活动而引发的不必要的冲突。妇女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无疑为相对弱势而分散的女性群体提供了一条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能够避免由于女性权利遭到侵犯并且正义得不到伸张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相对于底层群体中的男性而言,女性在经济资源、组织资源、维权意识方面更加薄弱,碎片化状况尤为突出。一方面,碎片化造成底层妇女缺乏有效的利益整合能力,不借助外部资源很难实现群体内部的整合和组织;另一方面,底层妇女群体也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即便形成了一致的群体利益,也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维护和推进群体利益[5]。妇女利益诉求通道的阻塞、组织的缺乏造成了妇女要么继续忍受下去,要么参与其身份认同类似的群体结成的组织。

妇女组织能满足妇女多元的利益诉求,畅通利益诉求路径。民间妇女组织一般是国际组织援助或者知名人士组建或者草根人员结成的各类非营利性组织,涉及的大多是政府或者市场无力或者疏忽的领域,为各种不同的妇女群体提供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援助,把分散的、单个的社会参与者聚合起来,为她们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化的渠道;新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中的妇女组织,能创新妇女组织,弥补妇联在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力量之不足,填补社会活动在一定领域的欠缺和空白;网络妇女组织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能有效地整合妇女利益,特别是边缘弱势妇女或边缘群体的诉求;妇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使得它拥有广泛的、权威的社会影响基础,在扶贫救弱、上传下达、整合其团体成员、联接各妇女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具备基本有利条件。如果女性能够通过妇女组织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那么如前面所列举的那些因女性权利受到侵犯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大大减少。

(二)促进女性制度化地进行利益表达

妇女组织不仅可以代表弱势的女性进行相应的利益表达,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学习,培育女性的现代公民意识,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因利益受损公众诉求通道受阻外,民主精神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民主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技能和现代精神。社会组织是一种组织化生活,通过参与组织内部的各种活动,能够锻炼公众思想表达、谈判沟通、协商对话、退让妥协等理性维权技巧,使他们更多地选择合法的手段,而不是以极端的方法维护权益。所以,要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还须重视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中的价值理性功能。“价值理性”是一种生活理 念,一种价值追求,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根本性、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6]。公民社会能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和文化保障。公民意识主要包括权利、义务、法治、纳税人、道德意识等,能唤起普通民众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其全面看待权利和义务,兼顾个人和他人或组织的利益。妇女组织的价值理性功能有利于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并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鉴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形成了男性与女性分属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逐渐构建起了男女各自不同的性别文化,女性更倾向于与家庭关联,把自我限制在“家庭”这一方小天地中。但无论妇女为家庭的“兴旺发达”作出多大的贡献,在男性眼中,从家庭方面对妇女进行的更为根本的界定总是凌驾于公共领域之上[7](p.78)。这种女性的自我认知以及男性对女性的认知趋势,使得女性对参与社会组织的能力和自信明显不足。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依附心理的缺乏造成妇女习惯性地求助妇联、专业性的法律机构等外在力量的“拯救”,或者以弱势身份为武器聚众闹事,正如很多群体性事件所体现的,中老年妇女站到了群体性事件的最前列,而且参与比例越来越大。

妇女组织能培育妇女现代公民意识,促进她们制度化地表达利益诉求。妇女组织有利于妇女生活体验的分享、思想的交流,促进妇女对自身生存状态的关注和对社会发展的反思。正如西方的女权运动史上的“觉悟”小组一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凝聚部分妇女,避免妇女游离在组织之外,携手并进,共同致力于妇女的发展。妇女组织还有利于妇女提高参与能力、培养秩序与合作的现代社会公民意识,从而有助于妇女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社会自治机制的形成和社会自治秩序的构建,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整合,减少政府治理的社会成本。

此外,妇女在社会中既是一名公民,也是孩子的第一位教育者,还是文化道德价值的传递者。妇女社会价值的实现,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发展,还能反哺家庭功能的健全,培育现代意识的“小公民”。理性的精神和秩序的民主是避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利器,因此,妇女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预 防群体性 事件具有 重要的价 值理性功能。

(三)利用亲情的力量促使男性参与者回归理性

妇女组织除可以使弱势的女性有效地、制度化地进行利益表达外,还可以动员和组织女性,利用她们在对待群体性事件方面的天然性别优势,劝说和影响他们的男性亲属回归理性和家庭,使其不参与群体性事件,或者不使用非法和暴力的手段参与群体性事件。

虽然从总体性别特征上说,男性偏重于理性思维,女性更多地偏好感性思维,但在涉及家庭和外部关系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加富有家庭责任感,也更加不愿看到暴力行为的发生;而男性在特定事态和环境的刺激下,情绪更加容易失控,从而做出不理智的举动。从各种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到,做出破坏性行为的主要是男性参与者。

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萌芽阶段,如果妇女组织能够动员相关女性,以亲情的力量劝说她们的男性亲属回归理性和制度化的轨道,就能避免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程中,如果妇女组织中的相关女性,能够提醒她们的男性亲属承担的家庭责任,那么男性参与者就会减少很多不计后果的情绪化举动,从而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并且有助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

三、妇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局限

妇女组织的发展以及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与妇女有关的群体性事件,减少妇女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而且还能通过她们对于家庭成员的影响力减少男性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破坏程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证实,妇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有非常重要的预防功能和控制功能。但当前因妇女组织匮乏、组织化程度低、组织结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妇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存在着无力的一面,其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当前我国妇女的组织化程度明显不高

除各级妇联这个官方的妇女组织外,其他的妇女组织非常稀少。而各级妇联由于过于浓厚的官方色彩,使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合法性大受质疑。更重要的是,各种妇女组织能够有效联系和动员的女性成员少之又少,而女性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群体,都对妇女组织缺乏认同。换句话说,当前我国妇女组织化程度远远不够,这使得理论上能够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在现实中几乎难以实现。

就我国的现实来说,尽管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社会空间的扩大和妇女需求的变化导致产生了众多代表不同利益阶层、承担不同社会职能的妇女组织。然而,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妇女主体意识和结社意识淡漠,缺少组建妇女组织的思想文化动力,民间妇女组织发展极不充分。妇女大多把重心放在家庭上,即便有参与组织的意识,也难有参与组织的行动。像民间妇女组织这种自下而上帮助广大弱势妇女表达利益的组织,动员力和影响力都有限。一些受国际援助建立的妇女组织也都是雷声大雨点小,项目一完成,资金一撤,就难以维系了。

这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妇女组织的严重匮乏导致妇女在利益表达时离散化程度较高,无法及时使政府了解她们的利益诉求。当问题处于酝酿阶段时,政府没法知晓。而问题一旦扩大,又因组织匮乏造成利益表达的无组织化和无序化,政府很难找到协商的主体以及渠道。这时若采用暴力手段进行压制,将可能引发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妇女组织尽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但当矛盾纠纷演化升级时,由于妇女的组织化程度低、社会影响力较小、动员能力不足等,导致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引导民众采用理性、合法的诉求方式,合法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现有的妇女组织难以充分发挥功能

虽然我国目前出现了众多种类的妇女组织,几乎涉及所有行业,也不乏高素质人才,但大多缺乏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实践,加之组织结构不完善,使其无法对事件的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从而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事件。

一是妇联纵向控制 机制弱化,横向联合 乏力,这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妇联虽然是按照从中央到地方逐级向下的组织体系构建的,但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级式组织结构,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每一级妇联都必须接受同级党和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的领导和控制。这种状况造成了妇联与党和政府的关系超过了与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及妇联团体会员的关系。一方面,妇联的官办色彩使得它要将自己置于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围绕政府的工作做好助手角色;另一方面,其性质和任务又要求它必须代表妇女的利益,充当妇女的传声筒。这双重角色有时会发生冲突,如维护打工妹权益受侵害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若处理不好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在2009年的邓玉娇案中,妇联就是在各方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压迫下才发声,虽然及时挽回了形象,但有亡羊补牢的感觉。

二是民间组织的妇联团体成员身份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民间组织的成立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两层政府机关的同意,并且规定同一行政区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组织不予登记。民间妇女组织作为来自社会的新兴群体组织,本身就受资金不足和女性结社意识薄弱等因素的影响而发展不足,审批的重重约束无疑会影响妇女组织建立的步伐,这同时也是目前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竞争机制缺乏、组织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原因所在。另外,民间妇女组织职能在成为妇联的团体成员时才能合法存在,这种身份限制使得民间妇女组织在体现民众利益诉求、展现“群众”色彩方面大打折扣,导致其在群体性事件中难以充分发挥功能。

(三)妇女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传导机制过长

发挥妇女组织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还存在一个现实的障碍,那就是在当前我国通过这种方式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传导机制过长,往往会远水不解近渴,不能及时发挥作用。这主要是由我国目前所处的快速城市化进程的特点决定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出于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很多家庭的成员并没有居住生活在一起,而是分别生活在不同的城乡地区,有的甚至天南地北,相距甚远。而这些家庭往往正是农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正是群体性事件容易牵扯波及的人群。一旦这些家庭中的男性成员涉及群体性事件,分离的状况和距离的遥远都会成为阻隔。一是难以通过事发地的妇女组织联络到他们远在千里之外的女性家庭成员;二是即使联络到他们的女性亲属,也会由于距离遥远不了解现场情况无法做出有效的沟通和劝解。尽管有手机和网络等现代通信设备能够为她们联系亲属提供便捷,但毕竟不是她们主动出面,而且不能当面沟通,还是存在一些隔膜,使劝说效果大打折扣。在当前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家庭成员的分离和地理空间的距离延长了妇女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传导机制,使其效果下降。

四、如何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

妇女组织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功效既与妇女组织自身的能力以及公信力有关,又与政府对妇女组织的包容度和支持力有关。因此,为扫除妇女组织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障碍:一方面需要更进一步地促进妇女的组织化,提高各级各类妇女组织对妇女成员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提升妇女组织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与妇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协同治理。

(一)有效提高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当前妇女组织化程度低与功能发挥不充分,大多是由于其传统的僵化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模式而引致的后果。积极推进妇女组织职能与作用的创新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进一步解放妇女的思想观念,增强其结社意识,树立起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必要维权的自主意识。妇女组织要克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等、靠、要”的观念和做法,变被动的管理模式为主动的服务模式,以满足妇女主体利益的多元化需求。其次,要加强妇女组织建设,以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下的要求,逐步实现妇联组织从政治性向社会性、从活动型向功能型的转变,同时放宽民间妇女组织成立的条件,弥补我国妇女组织发展不充足的缺陷。最后,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和保障各级各类妇女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 务等,使其组织活动“有法可依”,但又不阻碍其独立性和正常发展。

(二)加强政府与妇女组织的协同治理

加强政府与妇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协同治理是国家—社会在公共事务治理层面上的一个缩影,两者的协同治理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及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在“邓玉娇事件”中,妇联就是在由民间妇女组织整合成“女界声援团”类似倒逼式的情形下发声的,最终及时地阻止了一场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但这个事件也从反面生动地证实了政府与妇女组织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在政府与妇女组织的合作模式下,政府要改变“总体性社会”宏观制度下作为唯一治理主体的局面,把部分目前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妇女组织有能力承担的社会治理职能,移交给妇女组织。这既能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又能激发妇女组织的活力。具体到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加强政府与妇女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不仅可以淡化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官方色彩,而且还可以促进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