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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

作者:赵世瑜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 15056

【摘 要】数百年来,在山西的许多地方,特别是晋中、晋南地区,流传着许多大同小异的关于“分水”的传说,它们并不像表面上被人们以为的那样荒诞无稽,或者像被后人附加的那样具有政治反抗的寓意,而是凸显出当地非常重要的水资源利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区域地理、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社群关系等等。同时,这些故事的产生本身就是历史过程的一部分,成为表现某种权力关系的象征性资源。本文通过分析太原晋祠、介休源神庙和洪洞广胜寺的个案,试图显示乡土社会内部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以及为协调这一关系而逐步确立和完善的制衡性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本文并不把分水问题仅仅看作简单的人口—资源关系紧张的结果,而将其放在公共资源或公共物品产权界定的问题框架中去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分水之争;公共资源;汾水流域


通过区域研究以实现对中国历史的重新认识,近年来大体已成学界的共识。借多学科的助力,区域社会史有了更丰富有效的分析工具,产生了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问题平台。通过对某一区域的突出问题进行长时段的、综合的解剖,勾连在此区域起不同作用的各种历时性和共时性因素,勾勒出区域发展的总体脉络,是目前区域社会史研究者的着力点所在。本文所讨论的明清时期山西汾水流域的分水问题,就是这样的区域性问题的一个方面。

关于山西汾水流域的水利与社会,近年来得到中外不同学科的学者的极大关注,已经出版了一批相当有分量的成果。这些研究或从生态环境的视角出发,或从水权争夺入手,或关注水利系统中反映出来的道德价值观念,或讨论水利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已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本文试图围绕汾河流域的几个“分水”的案例,在一个区域性的、超地方的空间里,沿着地方传说故事的脉络,揭示人们在利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各种权力和象征的作用,从而加深对其社会历史情境的理解,同时也涉及对传统基层社会运作机制的评价。

一、分水故事

汾水出于山西西北的宁武、岢岚,一路南下,经太原、汾州、平阳,至河津汇入黄河,把晋中—晋南地区与滹沱、桑干流域的晋北地区,沁水、漳水的晋东南地区相互区别开来。最近学者们研究较多的基本上就是这个区域,无论当地的水源是何泉何水,它们或最终汇入汾水,或本身即其支流。

晋水亦为汾水支流,源头在晋祠的善利、难老、鱼沼等泉,流经30多个村落,“溉田千顷”。其一源分为二渎,北渎一派,南渎三派,共为四河。在难老泉水初出之处,“中横一石堰,凿圆孔十,为东西分水之限……北七孔,分水七分,所谓北渎是也;东流名北河,南三孔,分水三分,所谓南渎是也。”对于三七分水的来历,晚清时本地的一位士绅刘大鹏记载说:“俗传塘中分水塔底,葬甃塘时争水人骸骨。谓当日分水,南北相争,设鼎镬于塘边,以赴入者为胜。北河人赴之,遂分十之七,葬塔底以旌其功。说涉荒唐,不可信也。然迄今北河都渠长、花塔村张姓,每岁清明节在塘东祭奠,言是祀其当年争水之先人。询之父老,众口一词,不知其所以然,亦惟以讹传讹而已。”对此,沈艾娣的解释只是说这表明水利制度的确立基于村落间的竞争。

大约60年后,散文作家吴伯箫在其《难老泉》一文中记录了一个类似的民间口述文本。说几百年前,南北两渠的农民受到地主土豪的挑唆,经常为水争斗,天越旱,斗得越厉害。后来官府设下毒计,以调解纠纷为由,在潭边支起一口滚沸的油锅,放入十枚铜钱,根据双方从锅中取出铜钱的数量,确定所分水量。于是北渠一个青年从油锅中取出七枚铜钱,使北渠人获得七分水量,但此人因烫伤过重而死。为了纪念这个来自花塔村的张郎,村民将其尸骨埋在了“中流砥柱”之下。对这个故事,沈艾娣则指出,这表达了村民对英雄的景仰和对官府干预水利制度的抗争情绪。

汾水经太原南行,过清源、文水至介休。介休有洪山泉,又称鸑鷟泉、源神泉,是本地主要的灌溉用水,明清时可以灌溉土地约3万亩,向西汇入汾水。洪山泉的上游为洪山河(狐村河),灌溉洪山、狐村二村,据说北宋文彦博因下游各村争水,自此以下分为东、中、西三河,并在石屯村“立铁孔,分四六”,中河用水四分,西河用水六分。明万历知县王一魁重新制订分水规则,以三分归中河,七分归西河;后任知县史记事根据“照地定水”的原则,又恢复四六相分的制度。在上游的洪山河,亦定洪山村用水六分,狐村用水四分。

在洪山源神庙后的山顶上有座五人合葬墓,本地传说是因为村落之间因争水械斗,不得已想了个办法,同样在一口盛满滚油的大锅中撒进铜钱,让各村好汉去捞,谁捞得多,谁分的水就多。结果洪山的五条好汉捞出了钱,也因此送了性命,死后被葬在源神庙后的山顶上。又有一个传说,讲三月三祭祀源神时,灌溉流域的48村在各村水老人带领下前来献祭,其中张良村要额外加一只草鸡,原因是明朝时为了平息争水纠纷,在源神庙设口油锅,扔进48枚铜钱,由各村好汉去捞。其中洪山的好汉捞了6枚,其他村的人也捞了一些,只有张良村的人被吓跑了,众人皆喊:“张良家草鸡了!”于是议定该村除少用水外,每年祭祀源神时还要多献一只草鸡,以示惩罚。据说这条规矩到1949年后才取消。

像晋水北渠的故事一样,这里也在讲源神庙所在的洪山村用水六分的合法性与神圣性。

汾水继续南流,经灵石、霍州,就到了洪洞。今天的洪洞由明、清、民国时期的洪洞和赵城两县合并而成,境内除汾水外,泉水资源也十分丰富,其中以霍泉水量最大。据说在唐贞观年间分为南、北霍渠,共灌溉土地5万多亩。其中北渠得水七分,主要灌溉赵城的24个村;南渠得水三分,主要灌溉赵城的4村和洪洞的9村,“三七分水,其来久矣”。

同样,在洪洞,分水故事也比较普遍,母题也相同,传说下广胜寺外分水亭旁的好汉庙,就是为纪念当初跳油锅捞铜钱而死的争水者而建。在赵城以北(在今天是洪洞以北)的霍州,人们也说:“老大一个是势力大,一个是打人打死的过多。再有一个水,是怎么来的呢?就和广胜寺那流传的一样,就是广胜寺那水,三、七分渠,油锅里捞小钱,你捞的多了,你就多,过去就凭这种形式。”或说是“在油锅里放了十个铜钱,两家捞。洪洞一把捞下去七个,赵城捞了三个,所以水从此就三七分开了……洪洞主要是地平,人家水源比较充足。郭庄泉的水,渠首在霍州,水流到洪洞,人家浇了地”。但这里把三七分水的情况正好说倒了,似乎在强调洪洞的强势地位和地处上游的劣势。

关于分水的故事,根据不同的生活环境,还有许多不同的母题。比如霍州四社五村的人讲女儿出嫁,因婆家无水而不愿去,于是从娘家带去一个水分,相当于嫁妆。如说义旺村嫁女到孔涧村,带去了“三枪水”。由于后者有了水,所以原来的四社四村就变成了四社五村了。然后又说孔涧村嫁女到刘家庄,又把这里的水带去“一日”,叫做“老丈人水”。也有孔涧村人说给刘家庄的水是县官判给的。

与上述相比,晋水、介休源神泉和洪洞霍泉的分水故事,表现的更像一个区域性的大历史。晋水故事表现的是南河与北河村落集团之间的关系,源神泉故事表现的是中河与西河村落集团之间的关系,霍泉故事表现的是南渠和北渠村落集团的关系,甚至是洪洞与赵城两县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并不十分清楚,这些分水故事究竟是产生在正式的分水制度之前,还是在之后?也就是说,分水的原则来源于习惯法,还是来源于官府的制度,或是某种“合力”的结果?无论在故事中还是在制度上,三七分水的比例都是普遍存在的,我们甚至在这三个地方的分水处,都看到保存至今的分水口。尽管它并无法实现真正的用水公平,但这个“三七开”究竟是经过认真测算的,还是某种古老传统的延续?

这个分水问题牵连到区域地理、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社群关系等等,但目前我们对此还所知甚少。

二、分水制度

晋水用于农田灌溉,至少不晚于隋唐,亦有说始自于汉。其南北两渎,北渎即战国时的智伯渠。南北两河之分,最晚在南北朝时期就已形成。在北宋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兴农田水利的大背景下,嘉祐五年陈知白将泉水分割为北河七分、南河三分;熙宁八年史守一修晋祠水利,溉田600余顷,便被认为是晋水水利史上的重要一页。

根据郦道元《水经注》,那时“沼水分为二派”,宋人说实际上一开始就分为三派,北派(智伯渠)和东派,即郦道元所谓“二派”,现在的南派是隋文帝开皇四年所开的。宋仁宗嘉祐年间的太谷知县公乘良弼作《重广水利记》一文,说,“难老泉源晋祠下,支行股引,东走平陆,十分之南三北七以溉田土”。具体的过程是当时的太原知县陈知白准备兴修水利,但百姓害怕因此增加赋税,不愿意进行水利建设,后经陈知白反复动员,“民始释然,从事惟君命。于是浚其源为十分,穴庙垣以出其七分,循石絃而南行一分半,面奉圣院折而微东,以入于郭村;又一分凑石桥下,以入于晋祠村;又支者为半分,东南以入于陆堡河;其正东以入于贤辅等乡者,特七分之四,其三分循石絃而北通圣母池,转驿厅左,以入于太原故城,由故城至郭村”。对于这种划分方法,公乘认为,“凡水之所行二乡五村,民悉附水为沟,激而引之,漫然于塍陇间,各有先后,无不周者”。

从这个记载来看,晋水的三七分配并不像是由于民间对用水量的争夺,因为当时的问题是百姓害怕兴修水利之后会增派赋税,“虽田被其流,悉不肯疏为之用,止旧溉田一百余夫而已”。即使在分水之后,由于当时的聚落规模不大,涉及村落只是“二乡五村”,溉田规模只扩大到334夫,与后代以基本相同的水量灌溉土地的规模相比,不应该达到因争水而导致三七分水的程度。就目前所依据的材料来看,这也许是官府的技术性行为。但是,在宋人的记载中,并没有关于为何三七分水、且北七南三的说明。

按清末本地人刘大鹏的说法,“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洼下,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之意也”。他又说:“晋回分为二渎,北七南三。原酌地势而分之,非厚于北而薄于南也。北渎地势昂,水因逆流,而七孔之外无水可添,水虽七分,常苦不足;南渎地势低,水皆就下,而三孔之外伏泉尤,水虽三分,绰然有余。”由于“水往低处流”的自然态势,水量的分配当然要有所区别。从清末的灌溉流域来看,北河灌溉19村,南河灌溉18村;北河灌溉170多顷,南河灌溉140多顷。具体到水源所在的地方,清雍正年间设立总河,这里的霸权地位在于它的田亩于两渎四河中分用,它浇足之后,才把水放入四河,同时管理四河事务。总河三村,其中晋祠镇1470亩土地归南河灌溉,纸房村和赤桥村共1400亩土地归北河灌溉。可见基本上是按土地多少平均分配水额的。

从以上看,三七分水的比例不像是个引起冲突的问题,至于它是否为冲突之后的平衡结果,目前并无材料说明。到明代,虽然增加了就藩太原的晋王和宁化王府租田的用水体制,所谓“军三民三”,即王府地与民地各用水灌溉三天,六天一个轮次,但并没有影响到三七分水的传统比例。“其中、南、陆堡三渠用水不远,又系长流,多不启闭,素少争竞。及王府用水,该府自有号令,俱且不论。”只是到弘治年间,北渠渠长将民间夜水献给晋府,引起争端,又由此引发卖水买水之弊,也与三七分水的传统关系不大。不过从宋到清,村落肯定是增加了,它同时说明了人口和耕地的增加,人均水资源的减少也是确定无疑的。

介休源神泉或洪山泉之用于生产,至少应不晚于唐代。据唐贞元十一年(795)的《法兴寺碑》称,该寺寺产包括“源神后水磨一分、堡和沟水磨一分”等。该碑于1983年发现于洪山该寺的遗址处,此“源神”应即指源神泉或源神庙,即用泉水推动的水磨。

一般后世记载都说是北宋文彦博开始分水。明万历十六年《介休县水利条规碑》中写道:“查得本县东南离城二十里,有狐岐山源泉。自宋文潞公开为东、西、中三河,自南而北流出”。文彦博虽是介休人,但他是否到过介休,如果到过,他是否主持过、或以什么身份主持的分水工程,当时并没有留下记录。据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文彦博生于1006年)《源神碑记》,说至道三年(997)“重建造神堂”,所以碑文中有“遂得先人立庙,今古相传”之句。碑文中又有“疑此山藏卞玉,水隐骊珠,沃万户以滋荣,灌一川之秀丽”、“泛淘一洞,分流万派;浩辟沧江,滋浓汾介”等语,虽语言文学色彩浓重,但还是可以看出,至少在北宋之初,此泉已用于农业灌溉,不仅灌溉范围很广,而且隐含着分水的信息。

无论分河之事是否与文彦博有关,明代以前这里显然已分为三河。明万历二十六年大旱,“西河之民聚讼盈庭,知县史记事询,分水之初有石夹口、木闸板,三分归中河,七分归西河。今木朽石埋,三七莫辨,但地数既有多寡,应照地定水。中河地近四十顷,水四分,西河地近六十顷,水六分。乃筑石夹口,铸铁水平,上盖砖窑,下立石栏,一孔四尺归中河,一孔六尺归西河,门锁付水老人掌之,无故擅启者以盗论”。

按清人的追述,“东河据上流而独行,尚无争扰,而中西两河同源分派,弊有不可胜言者”。从这里的自然地貌看,情况与晋祠分水不同。这里地势为南高北低,诸泉自南而下,向北汇入汾河。三河自东而西,都是自上而下,因此无所谓按地势高低分水。只是洪山泉发源后自东向西横流,先至三河分水处,东河在此北下;再经洪山村,由洪山河向下灌溉狐村、大许;继续西流至石屯,为中河、西河分水处。在这种情况下,引起纠纷的原因就是最后的这一股水被分成了两股,即三河在上游分水后,中、西两河一同向西横流,至石屯分水向下走时再分的缘故。其间的纠纷最初有西河人嫌中河多稻田、油磨,对分水比例有意见,后来的纠纷则多与上游占据分水位置的石屯与下游中、西河各村之间的矛盾有关,与分水无关了。

这里的另一个涉及分水的地方是洪山河(与狐村河一河两名)。“胡(应为‘狐——引者)村与洪山同用一河,有南北古石堰一条,以致通流至洪山村心,分为两河,四、六水平。洪山本村分水六分,狐村分水四分,溉地至大许村十五里。狐村河共水地四顷七十二亩三分四厘,共水粮三十八石二斗五升九合五勺四抄,共水程一十七程六时”。此处不记洪山河灌溉土地数量,按清嘉庆年间的情况,洪山河灌溉水地16顷多,狐村河20顷多,还要继续灌溉大许、张良等村地。史载:“洪山河用水自上而下,狐村河用水自下而上,周而复始,此水势使然也。”似乎这里四六分水的原则是地势的高低,但洪山河的水源也来自更上游,这里为什么可以占据较大的用水比例?联系到后来洪山村与三河的纠纷,恐怕也与它所处的占据分水处的霸权地位有关。

最后看看霍泉的情形。霍泉南北二渠,三七分水。据后人的说法,“唐贞观间,分南北二渠,赵城十之七,洪洞十之三,因分水不均,屡争屡讼”。或曰“洪与赵分霍山泉水,洪三分,赵七分。分水处立壁水石,两渠各铺边底石,历唐、宋旧规,不紊古碑”。有学者认为,霍泉至赵城的地势平缓,洪洞所浇地势较陡,地势陡的一方用水量要少,即与晋祠分水道理相同。

据金人引宋碑,说庆历五年“有两县人户争霍泉河灌溉水田,分数不均,是时责有司推勘。据两县分折到霍泉河水等共浇灌一百三十村庄,计一千七百四十七户,计水田九百六十四顷一十七亩八分,动水□磨四十五轮。赵城县人户合得水七分,洪洞县人户合得水三分,两词自此而定”。虽然该碑最后说“使两县溉田人户得水平一”,但并未分别记录两县各灌溉土地的数量。再据清人所记,北霍渠“得水七分,溉赵城县永乐等二十四村庄,共田三百八十五顷有奇”;南霍渠“得水三分,溉赵城县道觉等四村,南溉洪洞县曹生等九村,共田六十九顷有奇。三七分水,其来久矣”。由此,南渠灌溉村庄数约为北渠的一半,灌溉土地数不及北渠的18%,三七分水恐怕就不完全是因为地势高低的缘故。这一点,是与本文前面对晋祠分水的分析一致的。

在霍泉这里,三七分水的原则似乎最初出自民间:“南北二渠,七之而三,土人相传,此例比定,尝经朝廷争理数年而后已。见有丰碑在县可考。”在晋水和源神泉那里,虽史无明载,或含糊其辞,或托诸名宦。以常理推,民间用水灌溉应该早于官府的介入;但在这三个个案中,其分水之事都发生在唐宋时期政府在全国大修水利工程的背景下,水利工程的兴修至少把如何处理公共资源的问题明确地摆在了大家面前,特别是水利工程兴修之后,还涉及赋役的征派,这个分水原则就必须确定。无论百姓还是官府,从结果看,分水的根据既有地势的因素,也有灌溉面积的因素,更有源泉所在地的控制权的因素,经过较长期的实践,诸多因素造成了一个民间的认同,最后得到官府的许可和认定而成为官民共谋的准则,一个相对的公平就这样产生出来。

就霍泉水神庙碑刻中所反映的纠纷来看,自金、元、明、清以来,南北二渠并无对三七分水比例有何争议,而主要是因为某些人为动作破坏了这个既有的成规,导致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实际用水达不到这个比例。明朝有人说得好:“及审两渠渠长,近来屡屡相争谓何?各称原无争阔狭浅深,只因不遵禁例,每私行开淘,故纷纷告扰,看来若无私行开淘之事,则旧规一定,决无相争。”这最后一句说得有些绝对,但与其说这是分水之争,不如说是用水之争更为恰当。

三、故事和制度背后的权力与象征

尽管如此,本文一开始提到的那些分水故事也并非空穴来风。

晋水油锅捞钱故事中最引人注目的,其实是北河花塔村张姓的地位。在明清时期,北河共设6位渠长,其中花塔村的渠长称为都渠长,为北河之首,由张姓轮流充任,管理整个北河的事务。晋水的分水石塔在民间又称“张郎塔”,其支配地位的取得,在故事中就归因于那个下油锅捞钱而献身的张姓青年。

张姓地位的获得,应该与其宗族的政治势力崛起有关,在明清时期,这里的张家出过许多文官武举、贡监生员。花塔村紧邻晋祠镇之北,南关厢、西关厢,以及西镇、南城角、沟里、壑里、杨家北头、罗城、董茹等村都是花塔的属村,北河七分水灌溉村落,花塔为一股,明代属于两个王府的古城营及小站、五府两营分别为一股,鼎足而三,各溉田50多顷。在明代“军三民三”的时期,花塔这一股代表着“民三”,更有分庭抗礼之势;到清代王府地转为民地,花塔的地位自然更加不得动摇。在用水的过程中,北河由该张姓排定用水日期,发单于各村;清明前决水挑河时,由他选择日期,约集各村渠甲,到某处祭祀后土之神,然后在清明当日集于晋祠决水;在三月一日起程放水时,又由他率各村渠甲赴晋祠祭祀晋水源神,次日在家设宴宴请各渠长,后者各带礼物前来拜贺;其他如六月初八、初九、初十在晋祠演戏酬神,也由他通知收费并主持,其他如河工等项事务等,也是他的职责所在。可见,世代担任北河都渠长的张姓,实际是这里重要的地方权威。

这种权威地位相沿已久,很少受到挑战,张姓在当地的地位已得到了传统的认可,这个角色恐怕不是凭借武力那么简单。这是否与油锅捞钱的故事有关,也未可知,因为这种垄断地位又非花塔张氏一姓所独有,如中河渠长一名,由“长巷村张氏轮流充应,他姓不得干涉,中河全河事务归其节制”;陆堡河渠长两名,由北大寺村武氏轮流充应,统辖全河事务。

从明清的地方历史来看,花塔张氏确系地方一霸。明弘治间“北渠渠长张宏秀将民间夜水献与晋府,至今民地止得日间用水,夜水全无”。由于水资源紧张,北渠中部分水甲将余水卖给另一部分地方的水甲,以此牟利。“彼方恃家族强梁,徒党众盛,思与争讼”。于是嘉靖间官府将渠长张镇拘到衙门,勒令他率22名水甲改过从新。但直到万历年间,“其民间三日夜水,仍浇晋府田地,相延日久”,说明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民地用水少了将近一半,对于民地中距离最远的金胜、董茹等村,在天旱之时就顿感缺水,于是金胜村民柳某上诉官府请求重新划分水程。无论柳某提出的解决方式是否合理,他指出的问题无疑是存在的,但官府却不敢得罪王府和官绅,说柳某“妄称”渠长张宏秀因有人命案,将三日夜水投献与晋府使用。认为“在官张相故祖张弘(宏)秀原无投献情由”,以张家献夜水等事间隔已久,已成惯例,不好再改。本来柳某的建议违反了旧例,应该判罪,考虑到他也是为了生计,只是从轻罚款了事,表现出官府虽知理在何方,却无法公断的尴尬处境。

有意思的是,花塔张氏油锅捞钱的故事并不见得让所有人心服口服,因为另外一个关于晋祠圣母的故事同样脍炙人口,即“柳氏坐瓮”的故事。

晋祠圣母殿殿前为鱼沼,北口水入北河,南口水即玉带河之源;后者西南流抵难老泉水口,然后一直向南汇入南河。它原名女郎祠,建于北宋天圣年间,熙宁时赐号显灵昭济圣母,与晋祠水利的兴修及分水制度的确立同时,成为国家兴修水利的象征。明洪武间改为晋源神祠,从国家礼制上继续肯定其作为水神的身份。明嘉靖年间,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圣母不再是水神或晋水源神,变成了唐叔虞之母邑姜。而在难老泉上出现了一座水母楼,水母又被塑造成为水神或晋水源神。难道这只是一个明代儒家礼制化、传达孝道的改造行为吗?尽管圣母在士绅这里变成了邑姜,但在民间传说中她还是柳氏,而且这个柳氏正是告状柳某所在的金胜村人!柳某在告状中也提出了“晋祠圣母柳氏原头金胜村娘家回马水”的传说依据,向花塔张氏利用油锅捞钱故事垄断霸权地位挑战。它虽被官府断为“捏称”,却不仅反映出传说故事的权力资源象征之意义,而且可能隐含着一个区域历史的重要转折。

这个转折就是,在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原来的晋水源神圣母被日益改造为一个符合道德教化、但区域性整合功能大为削弱的偶像,而晋祠镇及其北邻花塔村、南邻王郭村等势力获得较大发展,控制了晋水两河,在其源头难老泉上,就修建了新的象征水母楼。而在圣母殿前的鱼沼,尽管它也分别汇入北河和南河,但由于“鱼沼之水,三十年旺,三十年衰”,作用无法与难老泉比,祭祀水母的人群开始与祭祀圣母的那批人分庭抗礼,难老泉—水母楼成为具有竞争实力的神圣象征,具有后代性质的油锅捞钱故事的影响也就超越了较有原始意味的柳氏坐瓮传说。

此后牵扯花塔张氏的纠纷还很多,清乾隆年间金胜与花塔之间还有过一次大的争执,也有花塔与总河联手欺负弱小村落的例子,这里暂不赘述。相比之下,介休源神泉的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据说自宋到明,“数百年来时异势殊,利弊相寻”,但明万历十六年的争水事件主要是由于论者所谓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至有“卖地不卖水,卖水不卖地之夙弊”。于是地方官府在张居正清丈全国土地的大背景下,查明水地水粮,分定水程,轮流浇灌。值得注意的是,在万历十九年当地人为知县王一魁所作的《介邑王侯均水碑记》后,列名的除东、西、中三河的水老人外,还有洪山河与胡村河的水老人,可见在三河以外,后者的地位也比较重要。

万历二十六年,中、西河又因分水问题产生纠纷,原来二者三七分水的标志损坏,知县史记事确定“照地定水”的原则,重新将中、西河定为四六分水的比例。西河因减少了一分水而不服,提出中河多稻田、油磨,对水有害。史记事认为稻田属碱地,“无藉此水”;油磨是利益所在,也不能禁止,只是不可一家数盘油磨,夺西河之水为中河牟利。从此至清顺治间,为争水又“屡兴讼端”。康熙二十九年,中、西两河人攻石屯,石屯攻西河改变水程旧例。知县王埴重新均定水程,平息纠纷。其实这场矛盾,与石屯所在的地理位置密切相关。

石屯村的特殊地位在于它地处中、西两河分水处的上游。中、西两河自东而来,先经过石屯,再由分水处向下分别灌溉各村落,因此中、西两河都要灌溉石屯。在石屯亦有源神庙,这是洪山村以外其他各村不能享有的象征资源,也是两河分水处在其控制之下的结果。该庙“重修源神行祠碑”中有“于明正德五年重修”之句,正殿主梁上有“清康熙四十年四月初十日午时上梁大吉”字样,可见年代也较久远。据说洪山、石屯和平遥辛村三个源神爷是兄弟,石屯这个是老三。以前三月三庙会的时候,石屯源神庙会以神轿仪仗去洪山和平遥请老大、老二两位老爷,石屯源神庙被称为“行祠”也证实了这一点。

正因如此,康熙二十九年,“中、西两河之民谓石屯人以圪塔水相混,有使中霸西、使西霸中之弊;石屯村谓西河人以五分作一刻,紊乱旧规,互相攻讦”。乾隆时石屯人又因造纸污染下游水源,产生纠纷,后“经八村民等拆去伊等掩造物具,永行禁止”。但到嘉庆年间,石屯村人及真武庙主持仍以石灰为添加成分造纸,被中河八村人告上官府。本来石屯与八村同为中河九村,但就因它“虎踞中河上流”,占据有利地位,才造成这种内部的争斗。

油锅捞钱故事的主角洪山村的情形与此非常类似。尽管它自己并不使用源神泉三河之水,而使用上游的架岭水(到此称洪山河),但三河分水处在这里,源神庙也在这里,地缘优势极为明显,因此这个故事无非是在强化洪山村在整个流域内部的特殊地位。

就架岭水(洪山河、狐村河)灌溉区域内部而言,洪山村要首先确立其权威。有一个传说,说狐岐山有一石洞,里面有个狐狸精,经常祸害人畜,正巧西汉谋士张良路经此地,便使法术把狐岐山烧成一片火海,狐狸精被烧死了,山也被烧红了。那里的村落因此被称为红山,久之改为洪山;而这里的村民为纪念张良,就把原名宁心寨改为张良村。这个故事显然有奚落洪山村、甚至狐村的含义,而洪山村也不甘心,编出个“草鸡”的故事来羞辱张良村。此外,这里还有天神看到洪山村民勤奋,便把原来准备给别村的泉水给了洪山村的源神泉水来历的传说;有南蛮子企图盗走泉水、被洪山村放羊的二小发现而破了法术的传说;有民国时源神泉水涸,洪山村民阴长理坚持挖了四年,最终感动了天神,泉水复涌的故事,等等,都是为了维护本村拥有源神泉水并可以保持它的合法性。

根据地方志的简略记载,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洪山村利用其特殊地位不断挑战区域社会秩序的行为:“铁孔设于崇正年间,因三河民与洪山争讼,知县李若星定之也。于洪山分水处改石平为铁平,康熙二十二年知县李应龙易之也。乾隆三十三年,洪山村垄断上流,既满铁孔,余水不放,复有私买私卖之弊,致水泽不均。东河渠长张汉耀等合控,知县陈曾公禁止之。又乾隆三十年,郭拔等于洪山渠上立一水磨,初若无碍,至三十三年,新渠决口,沙泥冲入,东河水不得行,东河各村莫资灌溉,遂起讼端,知县王谋文莅任即亲诣渠上,拆磨杜弊。”实际上架岭水到源神庙前,与源神泉汇合,之所以明崇祯时在这里设铁孔,意在以铁孔水满为标志,多余之水退入三河,以防拥有地理优势的洪山村额外多占。这样,洪山村之所为就不仅与共享一水的狐村、张良、大许有密切关系,也与三河各村的利益有直接关联。

乾隆八年时,“在源神池以下、两河水平以上擅建水磨者,地势狭隘,有妨灌溉,万民病焉”。后被官府禁止,碑由洪山、狐村河水老人、有水土众渠长、民人等公立。从位置来看,建磨者显然是洪山村人,影响了洪山、狐村两河民众的用水。根据前引地方志,乾隆三十年时又故态复萌,官府再次干预。直到光绪末的1900年,“洪山村民未会众村,兴修池泉。违言既起,讼端斯开。村近源泉,民众而俗悍,少年狂狡,乘隙恣横,毁碑败匾,殴伤三河渠长某等。事遂上闻,委员会鞫,未克允服”。最后官府介入,主持修池、“擅兴工作”的洪山渠长田宝和被勒令捐银200两;被毁碑匾由洪山村照旧赔修;池泉分流按过去的制度,以水上铁板为度;修理大池必须会同公商等等。洪山村敢冒下游三河四十八村之大不韪,公然破坏旧有规章,可见势力极大。

这种势力的取得,也与他们控制了源神庙这个象征资源有关。虽然该庙与整个流域各村都有关系,但洪山村的地位还是十分特殊。顺治末康熙初重修源神庙,就是洪山村的张姓首先提出,并起了重要作用;康熙八年为修庙费用号召捐钱买地作为庙产,也是本村人为主、狐村人为辅分别捐钱的;在同年的《重修源神庙碑》和康熙四十九年的《重修源神庙记》中,前者领衔题名的还是本村河纠首生员张某等,后者中说“洪山村朱村人慨兴焉渐废,敦请本村纠首、他村纠首董其事”,并在碑阴中专门注明“洪山村系附近之地,特有纠首诸人”。在其后乾隆二十七年的《重修源神庙碑记》、道光八年的《重修源神庙乐楼记》、光绪三十一年《重修源神庙碑记》中,洪山村人都扮演了首要的角色。甚至有个当地的传说:源神庙上面一里多远本有一座“上寺庙”,但因那里的和尚无恶不作,被洪山村民放火烧掉,后来村民又在源神庙之下修了个“下寺庙”。怀疑这个传说也反映了洪山村对象征资源的垄断意图。

现在轮到霍泉。如前述,这里的三七分水故事讲的是两县的关系,但霍泉分水处的广胜寺却是在赵城境内东南角的地方。估计应是泉水按照地势,向南自然汇入汾河的支流涧水,再流入洪洞县境,否则唐初南北分渠,为什么要引入洪洞,引起两县的分水之争?

在水神庙中的现存碑刻,几乎全部是北霍渠所立,记录的基本上是北霍渠的事务。在一块碑上的《北霍渠禁约》中还有这样的条文:“下寺之设,原为看守霍泉、应承庙祀往来人等,往常科敛无数,今已酌定住歇公费,住持僧再不许在各里绰收秋夏。”下寺即下广胜寺,水神庙即在其右侧,霍泉这个重要的自然资源由它负责管理,而后者这样一个象征资源又由北霍渠加以控制,南北霍渠三七分水,不仅考虑到地势和浇灌面积的因素,与赵城占据这样一个有利位置不会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北渠人非常得意,认为霍泉“流分两地而邻县沾泽,渠得七分而赵邑承恩。苟非董事有德,曷能著绩?”

但赵城人由于霍泉在本县境内,对这种现状仍不满足。“宋开宝年间,因南渠地势洼下,水流湍急,北渠地势平坦,水流纡徐,分水之数不确,两邑因起争端,哄斗不已。于是当事者立限水石一块,即今俗传门限石是也”。庆历五年时又“有两县人户争霍泉河灌溉水田分数不均”。金天会年间赵城人告洪洞人偷水,天眷年间赵城人再告官员处理不公。官府重新派人查验裁定后,洪洞人又出来鸣冤,认为新的处理不当,于是风波迭起。到明隆庆二年,洪洞人告赵城人破坏逼水石,将渠淘深,以至“水流赵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官府重新立石后,双方仍有争执,于是将南渠之限水石与北渠之逼水石同时去掉。但“因渠无一定,分水不均”,清雍正初两县民再起争斗。地方官无奈,重立两石,但立即被洪、赵两县人分别将限水和拦(逼)水石击碎。平阳知府刘登庸决定用连体铁柱11根,分为10洞,照旧北七南三分水,并加造铁栅,上下控制水的流量,彻底取代容易毁坏磨损的两石,于是风波渐息。但直到民国年间,两县争水纠纷仍时有发生。

霍泉的情形与前面的晋水和源神泉颇有不同,其关键在于地方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做何判断。对于晋祠的难老泉来说,任何一方都无法说那是他们所有的资源;这些人的祖先早在这里定居之前,难老泉就已经在滋润着这块土地了,并已处在晋祠之内,是神圣之所的一部分。他们只能通过间接的手段构建他们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关系。较早期的居民金胜村柳氏通过“柳氏坐瓮”的传说,建构了他们与晋祠昭济圣母的关系;较晚期的花塔张氏则凭借类似黑社会手段的“油锅捞钱”的故事,毫不掩饰其暴力倾向地重构了一个晋祠水利的传统,晋祠水母楼,以及在此进行的种种仪式,都不过是这一重构过程的组成部分。

对于介休的源神泉来说也同样如此,包括洪山村在内,都不能公开而直接地声明上古的鸑鷟泉归自己所有,洪山村也只能通过传说故事来表达这种欲望。但它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这股泉水没有与神秘的象征物直接挂钩,这里的源神不是柳氏圣母,也不是水母娘娘,而是尧、舜、禹这三位圣王,后者只是与治水、求雨有关,后来还把明代知县王一魁塑像配祀,他们都与水源的产生无关;第二,源泉和源神庙的所在地是一个具体的聚落,晋祠村或晋祠镇因晋祠而发展壮大,但源神庙却是建在一个已有规模的村中。因此洪山村对于其他村落而言,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甚至远超晋祠北渠之于晋祠。这种优势的来源在于洪山村虽然没有泉水的所有权,但却实际上掌控着、至少是威胁着水的使用权;它虽然没有对源神庙的所有权,但实际上控制着它的管理权。

无论如何,油锅捞钱、三七分水的故事对他们还是有用的,但对霍泉南北的人们来说,它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这里,行政区划的界限变得重要起来,因为霍泉和水神庙在赵城,不在洪洞,所有权的归属上升到县的级别。复杂的是,除五代纷乱以外,洪洞自唐至清都属于平阳郡或府(临汾),而赵城在唐属平阳,在宋则因其“姓赵”而升县为军(庆祚军);到金时先属平阳,后属霍州,元代仍之。明朝时属平阳,清乾隆时再属霍州(直隶州)。于是所有权的归属又再上升到府的层次,南北渠之间的官司就不是村民之间或两县之间所能解决得了的,往往要打到省里。这样不断加深的政区差异,使洪洞根本没有争夺霍泉归属权的资格。赵城拥有霍泉是理所当然的事,他们似乎没有必要发明和传播油锅捞钱的故事;这个故事对于他们对水源的控制权来说不过是锦上添花,对洪洞人来说倒是十分必要,但却又与他们分水比例的现实不相符合。在这里,同样是自然资源的源泉,由于有国家设置的行政界限,对归属权的判断变得容易多了,地方性知识则变得有些苍白无力。

四、公共资源利用的困境

无论如何,所有这些霸权地位都无法改变泉水是公共资源的性质,况且,与土地、森林、矿山等其他资源不同的是,水资源与空气等一样都属于公共资源中的“公共物品”(publicgoods),在产权划分上是非常特殊和困难的,几乎可以说,在所有权的意义上,它不可能私有化,产权的界定只能是在使用权的意义上实现,即使如此,由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不可分割性,其使用权的界定也困难重重,只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会不断因为新的情况发生而遭遇挑战,而且大多也只能界定在村落这样相对较小的公共空间层次。

作为泉水的神圣象征,神庙同样也是公共资源。自宋至明中叶,晋祠的修葺多由官府投资,或由住持僧道募化,这间接地说明,由于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起初大都由国家组织兴修,相关寺庙列入国家祀典,公共资源的国家影响还比较明显。随着私有化趋势的加强,民间社会的力量增大,至明嘉靖间,庙宇的修葺开始更多地由当地士绅和民众承担。清嘉庆时重修晋祠各庙,“若莲池、水榭、板桥,凡有关于水利者,皆计亩出钱,司河者董其事,镇人无与焉”,共同享受水利之惠的人们有共同维护神圣象征的责任,表明了使用权的相对划定。同时具体到某一渠段之水专为某一区域的人享用,后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则表明此水即为这一区域内的公共资源。如晋水北河双桥之东有水亭,年久失修,乾隆四十三年北河渠甲张曰信进行了补修,道光二年值年都渠长张曦又召集全河渠甲商量重修,理由是“北河十数村均沾水利,其忍斯亭之废坠乎”。这说明公共资源在不断地被“单位化”,即水权主体的不断明确。但这并未改变水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并未像土地那样以契约的方式被认定归属于私人。正因此,洪洞人才有享用和争取霍泉使用权的理由,晋水流域内的其他人才有到晋祠参与祭祀的资格。

在所有故事当中,油锅捞钱、三七分水是一个以某种巨大代价建立相对公平使用公共资源秩序的事件;但在实际上,三七分水本身是一个相对公平使用公共资源的既定制度,其后的一切纠纷都是因试图改变这种相对公平的状态而产生的,所以我们看到的许多碑记及其记载的内容,多是在从不同角度维护这个相对公平的既成事实,对那些挑战既成事实的行为——尽管可能是合理的——也不予理睬。前曾举出过的晋祠碑文说:“其正祠、牌楼、亭庭、歌台及各座庙祠,镇人修;其水母楼、难老泉亭、板桥、金人桥,四渠人修,以其均沾水利也;其善利泉亭、八角池、白鹤亭、泰山桥,则北渠人修,以其独沾水利也。可谓条分缕析矣!其出资也,四渠照三七分之规,北渠照三分用水之程,以水利故,莫不踊跃输将。”如果把水资源与其神圣象征寺庙对应起来看,某些资源的公共使用权是在较大范围内享有的,而另一些则是在较小范围内享有的。

因此,尽管三七分水制度有可能是拥有霸权地位的一方用来加固这一地位、强化这一地位合法性的工具,但它却不失为有用的工具;而其之所以有用,就在于它在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确定了使用权的归属,在于公共资源一直处在被觊觎、被瓜分或独霸为私有财产的过程中,而它可以限制进一步的公共资源私有化,限制相对合理的使用权界定被不断否定。这时,故事与现实之间的反差就反映了某种变化:从建立公平到破坏公平,再到维持相对的公平;而神庙的功能也从保障公平变为保障霸权,再变为限制霸权更迭、保持力量的相对均等。在我看来,这些传说故事的产生本身就标志着相对公平地利用公共资源状态的打破,否则就根本用不着它们,至多是在它们产生出来之后就成为一曲无可奈何的挽歌,更何况它们实际上成为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重申霸权的论据。

事实上,水资源的公共所有性质在实际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时必然遭到挑战,它的使用权是否仍然可以公有?在我们看到的这三个地方,水主要是用来灌溉土地的,兼有用于磨坊和纸坊,但后者却都是私有的。三七分水只是照顾到较大的地区性平衡,其后还要不断向村户析分,也就有了分定水程的做法。明王一魁在源神泉做的改革,就是“欲将查出有地无水、原系水地而从来不得使水者,悉均与水程;有水无地,或原系平坡碱地窜改水程、或无地可浇甚而卖水者,尽为改正厘革,惟以勘明地粮为则”,即把水的使用与水地的有无、多少直接挂钩。这样,没有水地或其他用水产业的村或人,就无法享有分得水程的权力,水资源的产权就在与土地等捆绑的情况下得到界定,同时其使用权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私有化。于是,在水资源的公有性质与使用权的私有化之间就出现了矛盾,我们看到的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

许多论者皆将这些地区水利纠纷或者水案的频繁归于明清人口增加、资源紧张、生态环境恶化等原因,简单说,即归结为资源短缺。实际上,虽然这些因素十分重要,但并非问题的关键。以介休洪山泉为例,20世纪50年代以后灌溉流域内的人口远超1519世纪,同时水流量却比以前逐年减少,但在20世纪中叶以后依然保持着相当强的灌溉能力。洪洞霍泉在1953年的灌溉流域人口达63345人,96个自然村,浇灌面积847顷,人口资源比也超过以往,按此推理,则水利纠纷该大幅增加。因此,问题还在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由之而来的产权界定困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不存在资源短缺的问题,水利纠纷依然会层出不穷。即使像土地这样的产权容易界定的资源,还会成为地方豪强巧取豪夺的对象,又何况水这种公共的或可谓“无主”的资源呢!

根据上述区域历史,在前现代中国,国家并未明确强调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因其公共物品的特性,国家原则上只是支持传统的民间习惯法,对破坏民间确立的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做一些符合原有制度的技术性改造。因此总体来说或相对来说,它只是居高临下、互不偏袒地处理纠纷。这也许并不能说明国家在处理一切基层事务上都是软弱无力的,而恰恰是因为水资源的公共属性使其分配或处分要更多地依据公共确立的传统规则。在我们分析的几个案例中,无论是当地的水利组织建设——包括渠长、水甲或水老人等等的选任,还是分定水程的水册、渠册的编制,官府并不参与,都是民间自己解决。但在实际上,无论从它兴修水利工程的初衷还是从它处理用水矛盾的原则来看,它必须要考虑收取赋税,要考虑国家利益,从而在加大水资源公共物品特性与使用权的私有的矛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官府处理的所有纠纷都只是在短期内保持了平衡,没过多久又烽烟再起,原因就在于对这种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水资源问题日益重要的时代和地方,随着时间的流逝,物去人非,环境因素改变,制度过于刚性,影响地方权力结构的因素等等一旦变化,关于水、水神、水神故事等等功能性或象征性的公共资源的使用现状也就可能改变。

这显然把我们带入了饶有兴味的历史情境,因为围绕着这个至今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我们看到了历史上乡土社会各种权力的实际运作过程,明争暗斗不断发生,官绅士庶介入其中,特别是通过各种方式创造了“三七分水”这样的界定水资源使用权的模式。这些方式包括建立民间的管水组织和相应制度、使用水册、碑刻等文字规约、赋予官府监督和最终裁决的职能、确立神圣象征的权威、创造传说、故事的口头传统,以及发明铁、石等各种材料制作的水栅、水闸等等分水设施和技术,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地区的生活故事就围绕这些展开。而当我们从历史的情境回到现实中时,发现1949年以来的水资源产权公有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水资源产权回到了以前的不清晰状态。有学者建议通过组建各种形式的水利合作组织(如水利合作社和用水户协会等),来解决产权界定不清、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而这类组织却已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存在发展了一千多年,问题仍复不少。于是,关于油锅捞钱之类分水故事就作为与现实息息相关的历史记忆流传至今。


注释:

[1]如山西大学行龙的《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张俊峰的《明清以来洪洞水案与乡村社会》(均收于行龙主编《近代山西社会研究——走向田野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的《道德、权力与晋水水利系统》(《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1期,20034月,第153165页);段有文的《平水神祠碑刻及其水利习俗考述》(《民俗研究》2001年第1期,第97113页),以及日本学者好并龙司的研究(《近代山西分水之争》,《山西水利》1987年第3期)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远东学院与国内学者合作出版的《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

[2]共4册(中华书局,2003年),搜集、整理了山西和陕西部分地区的水利史资料,并各有研究性的导言,为研究者提供了许多资料上的便利,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初步的解释。但我并不赞成其中个别册名为某地“水利碑刻辑录”,就好像另一部非常重要、但取名为“戏曲碑刻”的书一样,因为这些碑刻牵扯的问题很多,并不局限于水利或戏曲;同样,另一些与其密切相关的碑刻,因为表面上似乎与水利或戏曲并无直接联系,而未收入其中,影响了对研究对象的全面把握。此外,刘大鹏《晋祠志》(慕湘、吕文幸点校,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晋中碑刻选粹》(张晋平编著,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年)等许多相关资料的出版,也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

[3]朱彝尊:《晋祠游记》,《曝书亭集》,《四库全书·别集六》第131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400页。

[4]《晋祠志》卷30《河例一·石塘》,第570页。

[5]《晋祠志》,第97页。

[6]崔凡芝主编《颂晋文选》,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5

[7]嘉庆《介休县志》卷2《山川·水利(附)》。

[8]《介休民间故事集成》,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9104105页。

[9]故事讲述者均为洪山村一带农民,故事采集时间为1987年,但至2002年笔者去当地考察时还有人能够讲述。关于源神泉和其他泉水、关于洪山村与张良村的关系,还有其他传说。

[10]刘登庸:《霍渠创立铁栅详文》,民国《洪洞县志》卷16《艺文志中》,临汾印业内部印刷,2003年,第382页。现在在那里有个新的“好汉宫”,看起来只像一个普通人家的小院。院里有一块新刻的碑,碑文如下:“唐贞(观)年间,灌溉麦田,洪赵两县人民在土豪劣神(绅)的挑拨下发生斗欧(殴),由洪洞知县与赵城知县出面调解,在水神庙前置一口油锅,烧的(得)通红,里面放铜钱十枚,一枚钱表示一份水,两县各派一名代表下油锅捞钱,捞得一分,就表示一份水。水神庙前人山人海,双方擂鼓助威,人们的喊叫声、吆喝声,加油锅里散发的油味,和(合)成一片。只听一声令下,赵城一名青年在熟涌的油锅里捞钱七枚,便成了定局。赵城分水七份,洪洞分水三份,并立碑为证,建了分水亭。赵城人夸油锅捞钱的英雄,脱口而出:余水灌洪。洪洞人不服,又打起架来,也脱口而出:碑前打死碑后埋!打死人不偿命,做一条好汉。就这样,在水神庙旁建了好汉庙。相传有一段,洪洞郭知县与赵城谷知县,还有掌列(掌管水的人)议事,二知县话不投机,打起架来,一人拿的切面刀,一人拿的杆(擀)面杖,掌列中间拉架,三人同时命归。为纪念三人,设立好汉庙,并立生死词:三人同时命归,有谁光明磊落?人们不明真相,神是灵的,三份渠水位低,水流急;七份渠水位高,水流慢,七份水与三份水并不多,人就这么争,神是灵的,不论怎么分,还是老样子不变,三七开。神已定局三七分水,两县人民的水终究是平等的。洪赵争水,大动干戈,曾至不通婚嫁。为纪念争水斗欧(殴)而致死的人,北霍渠在关胜桥旁建有好汉庙,现已毁迹。1931年,北霍渠一名叫猪娃的副掌列巡水,因堵塞南渠斗口,而南霍渠民越过北渠关圣桥,截住归路而被打死。南渠下游向北渠人赔了命钱,北渠人为纪念死者,建立了此庙,名为猪娃,亦称好汉庙。好汉宫起建碑,1990年辛未月。”碑文中错字较多,从语气上看,有的部分是录自口述传说,有的语句则是记录者添加的。

[11]参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中华书局,2003年)第155160页。

[12]前者的讲述者曾是一社的副社首,后者是霍州水利局的副局长。

[13]参见《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第162165页。《晋祠志》卷30《河例一·石塘》,第570页。

[14]参见《晋祠志》第570页。“夫”据说是“以稻数计之”的稻田单位。如按古井田“百亩为夫”的说法,一夫即为一顷。

[15]《晋祠志》卷31《河例二》,第570页“四河分水”,第599页“溉田村庄”。嘉靖“申明水利禁例公移碑记”。《晋祠志》卷30《河例一》,第578580页。

[16]面上看,王府用水分去了民地用水的一半,实际上,王府地基本上就是原来的民地,只是把原有民地上的租赋转交到王府,土地就变成王府地,农民就从国家编户变为王府佃户了。因此,前后灌溉的土地面积大体上是没有变化的。到清代“更名田”之后,宁化王府地即古城营,晋王府地即小站营、五府营,分别是由北河灌溉的村子。

[17]现碑在介休后土庙,即介休博物馆。

[18]亦可见《晋中碑刻选粹》第4546页。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阳文字亦可见《晋中碑刻选粹》第212页。

[19]嘉庆《介休县志》卷2中也说:“水利所在,民讼罔休,宋文潞公始立石孔,分为三河。”但在其卷9“人物”的文彦博传中,并未提到他来过介休或主持过分水工程;在“艺文”的诗歌中,无论是文某人自己写的,还是别人写的,都未提到他是否来过介休,是否做过此事。文彦博之曾祖坟在介休,父母坟已在洛阳,庆历年间立四世家庙也在洛阳,说明他这一支迁洛已久,以洛阳为故乡了。因此无论是守制还是致仕,他都不大可能回到介休。因此确信文献中关于他始分三河的传说、并因此下结论说这意味着有官背景的权威介入等等,尚可斟酌。参见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以下简称《辑录》)“导言”,中华书局,2003年,第38页。

[20]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

[21]碑文亦见《辑录》第142144页。

[22]嘉庆《介休县志》卷2《山川·水利(附)》。

[23]康熙《复鸑鷟泉水利记》,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206207页。

[24]万历《源泉诗四首有小序》碑阴。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185页。

[35]雍正《建霍泉分水铁栅记》,碑在分水亭南侧碑亭。碑文亦见《辑录》第94页。

[26]隆庆《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碑在水神庙。

[27]碑文亦见《辑录》第40页。《辑录》“导言”,第34页。

[28]天眷《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4页。这里的村庄、人户及土地数字应该包括了霍渠的各支渠的灌溉范围,是比较广义的。

[29]雍正《建霍泉分水铁栅详》,碑在分水亭北侧碑亭。碑文亦见《辑录》第101页。民国《洪洞县志》记当时南渠灌溉各村土地139顷多,不知所据。见该书卷8《舆地志·沟渠》第121页。如按此数,南渠灌溉土地数约为北渠的36%。又据乾隆《赵城县志》,北渠灌溉土地347顷多,南渠灌溉赵城县内五村土地49顷。见该书卷11《水利》第27页。这个数字得到乾隆《治水均平序》碑文的印证:“北霍渠……水田有三万四千八百之余。”由此,民国《洪洞县志》所记南渠灌溉土地数字应是比较准确的。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113页。

[30]延祐《重修明应王殿之碑》,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15页。

[31]隆庆《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4041页。

[32]《晋祠志》卷31《河例二·渠甲》,第594596页。

[33]万历十七年《水利禁例移文碑》,碑在晋祠圣母殿侧,碑文亦见《晋祠碑碣》(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8150页。

[34]这个故事是说,金胜村妇女柳氏出外打水归来,遇到一人向她讨水饮马。尽管这里水源紧张,取水艰难,婆婆又特别厉害,她还是把水都饮了马。那人临行时把马鞭给了她,让她把马鞭放在屋里的水缸之下,需要时用鞭一抽,水就会流出。结果柳氏回娘家时,她的婆婆抽鞭导致大水奔流,柳氏无奈之下,往水缸上一坐,水流就停止了。由于她挽救了村人的生命财产,又带来了水源,便被尊为圣母。沈艾娣在她的文章中提到了这两个传说,但只是把它作为官方道德与地方文化内涵差别的体现。见其《道德、权力与晋水水利系统》,载《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1期(20034月)第156157页。

[35]参见晋祠中的明洪武二年《加封诏书碑》、洪武七年的《谒晋祠碑》,直至成化二十年的《御制祭文碑》。

[36]据晋祠中嘉靖二十六年的《重修唐叔虞祠记》,对唐叔虞的祭祀在洪武初年也已列入正祀,但香火远远不如圣母,以至当时的官员感叹:“顾寂寞水滨,不知为正神。”在200多年后才进行了再次修葺。他们希望能“克正祀典”,不要只注意比较功利的水神祭祀。到清代以后,整修唐叔虞祠的活动变得更加频繁。

[37]据晋祠中隆庆元年的《重修晋祠庙碑记》,嘉靖四十二年乡民王文泰等与杨廷才等人募捐,“建重楼于难老泉之上,俗名梳洗楼”。

[38]《晋祠志》卷30《河例一·玉带河》,第577页。

[39]据晋祠中道光二十四年的《合河重修晋祠水母楼及亭榭池梁碑记》:“其正祠、牌楼、亭庭、歌台及各座庙祠,镇人修;其水母楼、难老泉亭、板桥、金人桥,四渠人修,以其均沾水利也;其善利泉亭、八角池、白鹤亭、泰山桥,则北渠人修,以其独沾水利也。”

[40]以上所论在较大的程度上还是假设,还需要对那里的村落、族姓等关系做进一步的考察才能做出符合逻辑的判断。

[41]万历《介休县水利条规碑》,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163166页。

[42]嘉庆《介休县志》卷2《山川·水利(附)》。其碑不见存于源神庙。

[43]康熙《复鸑鷟泉水利记》,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206207页。

[44]石屯源神庙规模很大,对面的戏台有“惊梦醒”巨匾,周围彩绘木雕极为复杂精致。西门外有建于明嘉靖的玉皇桥,又称环翠桥。20026月,我们在当地考察时发现桥边有一残碑,上书“新建三官庙碑记”,时间为明崇祯五年。据嘉庆县志,村中还有建于金大定的太虚观,清康熙间重修。由这些建筑来看,石屯当年应是一个规模较大的聚落。遗憾的是,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未能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而黄竹三、冯俊杰等的《辑录》也未对此地的资料有任何涉及。

[45]嘉庆《中河碑记》,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233234页。

[46]《介休民间故事集成》,第555761页。“关于鸑鷟泉的传说”,《介休文史资料》第3辑,1991年,第7980页。

[47]嘉庆《介休县志》卷2《山川·水利(附)》。

[48]乾隆《皇清诰授中宪大夫今管汾州府清军分宪事加三级魏公讳乾斅号玉庵万民感戴碑》,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215216页。

[49]光绪《源泉平讼记》,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257258页。

[50]康熙《重修源神庙碑记》,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191192页。

[51]康熙《源神庙置地碑记》,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197198页。

[52]《辑录》,第201202210211页。

[53]《辑录》,第220222237238261262页。

[54]《火烧上寺庙》,《介休民间故事集成》,第7071页。这个故事就在洪山一带流传。

[55]万历《水神庙祭典文碑》,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52页。

[56]康熙《北霍渠治水功竣碑记》,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90页。

[57]雍正《建霍泉分水铁栅详》,碑在分水亭北侧碑亭。碑文亦见《辑录》第101页。

[58]天眷《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45页。

[59]隆庆《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碑在水神庙。碑文亦见《辑录》第4041页。

[60]讨论历史上山西水利纠纷或水案的学者通常都笼统使用“水权”的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水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后,水权则可确指由前者派生出来的水资源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在传统中国,虽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土地、森林、矿山等也都曾明确归国家所有过,水却没有为国家明确声称所有过,也没有像土地那样通过赋税表明国家对它的权利,虽有禁止私人占据水资源的律条,但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侵犯公共资源的处罚。同时,也没有任何群体和个人能够宣称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我们看到许多碑文中官府禁止水的买卖,即表明了它的公共所有属性。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隶属于所有权的分配权或处分权就不得不属于公共所有,决定分配或处分水资源的方案就可能由多种因素决定。因此,尽管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所有权不清而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后者甚至成为一种“永久”使用的权利(类似于永佃权),使我们面对的大多只是用水权问题,但并不等于说对水权概念的具体讨论没有意义。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因此看到国家、地方、官绅、民众以及许多非人因素的参与和影响,本文讨论的三七分水就是此种格局的结果;另一方面水利纠纷总是因派水“不均”而起,恰好是出于人们对水资源所有的公共性的理解,并以此来对抗各种私有化的企图。

[61]嘉庆《补修晋祠庙记》,《晋祠碑碣》,第102页。

[62]道光《补修水亭碑》,《晋祠碑碣》,第107页。

[63]如前面提到的晋祠金胜柳氏的诉讼。

[64]道光《合河重修晋祠水母楼及亭榭池梁碑记》,《辑录》,第110页。引文中的最后一句语意不甚明,可能有脱漏。碑文最后记录的摊钱情况是:北海清河以十之七出钱897492文、南鸿雁河以十之一五出钱17387文、南鸳鸯河以十之一出钱128213文、南陆堡河以十之五厘出钱64106文、晋祠帮认鸿雁河钱19232文。此外,北河独工费钱2310208文,等等。

[65]万历《介休县水利条规碑》,碑在源神庙,即洪山水利博物馆。碑文亦见《辑录》第163页。

[66]参见高云福等编《山西介休水资源管理研究报告》,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2年。

[67]山西省晋南专区霍泉渠灌区《灌溉管理总结报告》(19541110日)。

[68]参见薛莉等《农用水集体供应机制中“公地悲剧”问题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第2225页。1949年后,特别是农业集体化之后,水资源产权问题确定下来,所谓“水归公有,水尽其用”,水利纠纷大减。同时废除了旧水规,在霍泉流域采取了村级的包浇组和村以上的斗渠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前者是一种互助轮浇的组织形式,组长与村民签订包浇合同;后者也是群众民主推选的,负责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据说主要的变化是“由不固定水程,把它固定下来;按日轮水,逐渐由长日程,缩为短日程;……继续将按日轮浇,改革为灵活适时配水”。但由于当时还不是全体农民进入了集体化,因此既存在偷水、争水以及上游“三不浇”等传统问题,也开始出现浪费水的情况。参见霍泉灌渠增产检查队《包浇典型报告》(1954年)、省专霍泉灌区增产检查队《关于基层组织形式的调查报告》(195468日),及山西省晋南专区霍泉渠灌区《灌溉管理总结报告》(19541110日)。从这里可以看出,一方面产权问题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基层组织与以前的渠甲系统也还是有一定渊源。以后集体化程度高了,“大锅饭”和资源浪费的情况就更加严重,这时,资源短缺的问题才更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