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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

作者:李海金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东南学术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 10271

【摘 要】本文主要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城乡统筹两个分析视角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性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当前我国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推行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并不是反对城市化,抵制现代化,抗拒市场化,而是将农村区域置于与城市区域同样的政策框架之下,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的国民对待;关键在于城乡公共产品的统筹供给;新农村建设是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联动的系统工程;必须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强调农民的参与,建构需求主导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城乡统筹;统筹供给;新农村建设


一、问题的导入

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三农”领域在取得一些进展的同时也呈现令人隐忧的局面。正如黄宗智先生所言,今日的中国乡村充满着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现象,“一方面,近二十多年来农村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和城市差距越拉越大。一方面,农村出现了不少新兴富户;另一方面,贫穷的困难户比比皆是。一方面,部分地区许多村庄显示出可观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许多村庄经济反而倒退,同时人际关系、社区共同体又明显衰败。……”[1]从政府层面来看还有一对不得不提的矛盾现象,就是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以缓解“三农问题”,比如中央层面80年代的五个“一号文件”和20042005年的两个“一号文件”;另一方面,“三农问题”依然相当突出,“三农”领域依旧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对以前的乡村建设,农村改革和“三农”政策进行系统总结与反思。

肖唐镖先生曾经对1979年以来的乡村建设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反思[2],将“三农问题”主要归因为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分治、挖乡补城”的二元性体制;二是宏观体制与政策,即城乡隔离的不平衡发展体制、财税政策、干部管理体制、以经济发展为先导的发展政策和行政管理体制;三是价值导向和理念。这些研究对传统的“从乡村解释乡村”分析视角实现了方法创新和视野突破,但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框架仍然没有明示当前“三农问题”根源之所在。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近二十年的农村改革和“三农”政策作以回顾和评判。对农村改革而言,推及全国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却使农村社会面临另外一种发展困境:由于税费锐减而财税体制没有相应跟进的情况下,农村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提供就不得不处于停顿或半停顿状态,农村的基础设施高负荷运转、日益破败。为应对这种困境而推出的乡镇改革(以湖北省所首推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为例)在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和示范效应之外,又导致某种悖论的局面:机构的裁并和人员的缩减致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不足甚至缺位。另外,政策层面的回溯表明,从某种意义上言,以前的“三农”政策基本上都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某一方面为关注点,是单向的。以近期的“三农”政策为例,2004年的“一号文件”主要侧重于农民增收,2005年“一号文件”关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052月启动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也是以农村流通网络和市场建设为重点。这些都没有将农村问题纳入宏观政策框架之中,将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联动起来进行系统、综合思考。

笔者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城乡统筹是对“三农问题”的理论分析和政策制订极具解释力和现实性的两个分析视角。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最突出的问题是供给严重不足和城乡差异性的供给制度。“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不仅有赖于对延续至今的农村自身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还需基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价值理念达致城乡公共产品的统筹供给。在这种分析视角之下,十六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对1978年(甚至1949年)以来城乡关系和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等深层次问题的重新考量与反思的政策后果,实质上是以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为价值理念,通过对国家宏观政策框架和制度结构的整体性调整力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状况,实现城市与乡村的一体、融合。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变迁、问题与原因分析

本文主要以1978年农村改革为起始点来分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背后深层次的逻辑与原因。在这一阶段,有两大事件或变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影响较大[3],一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一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由此,我们也将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分界点分两个阶段来阐述1978年以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第一阶段,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到2002年在20个省份试点税费改革。一般认为,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据经济学家估计,“由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原来的集体农作制度这一变迁对中国农业生产力的贡献份额在20%50%之间,有的学者的估计值甚至高达70%。”[4]然而,农作制度的变迁也相应地对原来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形成了冲击。郭熙保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定义为家庭承包制的内在弊端,认为家庭承包制缺乏对公共产品的投资激励。[5]张军等主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这一变革后果,认为改革开放前的集体农作制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非集体化方向转变诱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变迁,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一些原来由国家单方供给的公共产品部分转化为俱乐部或私人产品。[6]林万龙的研究也表明,并不是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带来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由于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原有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不再适用了。[7]综述而言,研究者们虽然对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后果认识不一,但他们基本上都认为,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私人产品的供给,不过却带来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问题,即家庭承包制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也急需制度创新。这一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特征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部分公共产品实现了性质改变,逐渐俱乐部化或私人化;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村庄和农民个体逐渐替代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个体收入水平的差距日益拉大,以及延续至今的“非均衡性”,广泛存在着城市与乡村、区域之间、村庄之间甚至农民个体之间的供给差异。

第二阶段,2002年以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税费改革2003年才在全国范围推开,但是2002年在20个省份的试点已经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是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现在看来,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政府税费收缴方式,防止基层政府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减少乡村机构和人员的供养经费等方面确实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又加重和恶化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税费改革在“倒逼”基层政府的同时又反过来引发基层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反倒逼”,减少或者根本不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就是其中的行动策略之一。[8]税费改革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大大降低了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且并未更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民仍然是主要供给主体:“一事一议”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仅本身不合理,操作上存在困境,更重要的其实质是继续维持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推卸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责任。[9]农村税费改革后,不仅中央政府继续保持较低的供给水平,基层政府在“吃饭财政”的压力下也不得不逐渐减少或放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村庄和农民自身囿于资金匮乏和制度供给不足也无力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近几年农村道路、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不断走下坡路就是明证。

总体上看,1978年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整体状况基本上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表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总体上供给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尽管在绝对量上逐年增长,但农业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2000-2004年基本上在7%-8%之间徘徊,远低于1978年的水平(见表1)。

2)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三种状态,即“缺位”、“错位”和“越位”[10]。“缺位”是指政府不予提供本该由自己提供的公共产品,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农民个体。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如果将农村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由上级投资的项目、完全由村自筹资金的项目和由两者共同投资的项目。那么,大约18%的项目是完全由村自筹资金的;完全由上级投资的项目仅占35.6%;同时,几乎一半(46.5%)的项目需要村里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11]“错位”是指农民的需求与政府的供给之间出现偏差,主要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和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严重短缺,而符合官员偏好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过剩。而且调查显示,传统型农户和商品型农户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求存在强烈反差[12],尤其是在当前农业越来越深地卷入市场大潮中的情景下对政府的供给行为构成更严重的挑战。“越位”是指政府干涉农民私人产品的生产,主要表现是干预农户的农业生产,大搞不切实际的“富民工程”。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不科学,基本上都是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决策机制。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基本上沿袭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行政命令式的决策机制,不是根据农民和农村的实际需求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内容、数量和质量,农民作为接受者被排除在供给决策之外。这种非“需求主导型”的决策机制极易导致供给与需求的背离、错位,从而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甚至无效。

以上所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问题表述实际上与供给主体责任分担机制存在重大缺陷关联极大。首先,中央政府拥有较雄厚的财力但没有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致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强有力的财力支撑。其次,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3]和本世纪初的农村税费改革引发了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短缺,使基层政府这一曾经的重要供给主体日益游离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之外,分税制改革的直接后果之一——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一致在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冲击下日益凸显,中央财政转移制度的有限性和非规范化也很难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困境。最后,村庄和农民个体也无力承担本该由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过,这只是表层原因的分析。更进一步的是,长期以来城乡实行两种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14]城市的公共产品一直是由各级政府来供给的,城市居民不需要自己出资支持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农村居民则需承担很大一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筹资责任。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城乡公共产品的差异性供给制度实质上是具有深厚历史延续性的城乡关系、城乡差别以及国家与农村、农民的关系状况等深层逻辑在制度设计和政策配置上的反映。这些从根本意义上和基础性层面架构了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指向。

三、城乡关系与城乡差别:历史回顾与现实考察

一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前,中国城乡关系的主要表现形态都是城市与乡村的差异和非均衡,城市在政治上统治乡村,在经济上剥夺乡村,城市与乡村的基本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平等关系,中国社会突出表现为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分离和对立。[15]建国后,由于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城乡在形式上确立了一种平等互助的新型关系,然而由于恶劣的国际环境和百废待兴的国内经济状况,国家采取了“工业先导、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和“挖乡补城、以农哺工”的资金积累模式。这一发展战略以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为目标,将重点放在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和建设城市上,优先发展资金密集型而非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样城市和工业不仅难以吸纳日渐增长的剩余劳动力问题,而且还需要国家强制性地建立一套将农民严格阻挡在城市之外的人口管理制度,即至今仍为人诟病甚深的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而与这一发展战略相配套的资金积累模式也是以农业支持工业、城市剥夺农村为特征的,其实现形式主要是工农业产品“剪刀差”。1952-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823.74亿元的巨额资金,加上农业为国家缴纳的税收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业所创造产值的18.5%[16]而这时所建立的一系列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人民公社体制)和社会体制(将农民严格限定在土地上的户籍制度等)都是为现代工业体系最大限度的、便利的从农村汲取资源服务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一结构有三大支柱:一是将农民牢牢限制在土地上,并与各种福利待遇挂钩的户籍制;二是带有明显义务并以国家优先为特征的农税制;三是由农村和农民自我供给的公共物品制。”[17]改革开放后,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所享受到的改革开放成果也一直很有限,传统的城乡关系基本上没有根本性的变动。

城乡关系的现实形态就是城乡差别,而城乡差别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上。这里主要回顾改革开放以后的状况。改革开放初期,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1978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2.611985年一度降到了1.91。但以后情况逆转,1994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到了2.912002年以来情况日渐恶化。2002年城乡收入差距达到3.112003年城乡收入差距又扩大为3.2312004年为3.2112005年为3.221[18]而且,这些数据还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城乡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医疗、教育、保险、社会保障等非货币性收入没有被考虑在内。如果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四倍、五倍,甚至是六倍,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也将达到世界最高。[19]下图显示,不管是绝对数还是比例,199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都呈现逐年拉大趋势。 

长期以来,国家与乡村的基本关系就是国家对乡村的“多取少予”甚至“只取不予”,乡村资源被大量汲取和抽离而返还极少。“多取”,前文国家发展战略和资金积累模式已有论述,而“少予”则可从国家“三农”投入窥见。从历年国家“三农”投入来看,城乡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也是相差很大的。表1的数据足以证明这一判断。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3年的7.12%2003年主要针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粮、棉、油、肉等各项财政性补贴支出,就超过了国家财政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支出,2003年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50%[20]

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一个初步分析 

假如我们把以上的状况都归结为任何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的普遍规律,那么现在应该是我们重新考量城乡资源分配和发展策略,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时候了。根据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00-1000美元时,即可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我国现在已步入这个阶段。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洪远指出,“十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8%左右,5年累计约增长67%,人均GDP预计2005年达到1380美元左右,已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产业结构上,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78年为28.1%,预计2005年将下降至13%以下。非农产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国家的公共财政支付能力也显著增强。1978年我国财政收入只有1132.26亿元,1990年达到2937.1亿元,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欠后,财政收入又突破2.5万亿元大关,达到26396亿元,比上年增收4681亿元。[21]2005年突破3万亿元大关,达3162798亿元,增长19.9%[22]据初步测算,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3.9万亿元,增收7000多亿元。[23]这些都证实了中央所提出的“我国现在总体上已达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判断。显然,当前我国推行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已经完全具备。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就不再是应不应该和为什么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问题,而是怎样推进或者说建设什么样的新农村的问题。这是对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点认识。

第二点认识是,在讨论新农村建设之前,必须要清理“三农问题”的形成机理,解决的价值理念与导向。中央相继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论断和发展思路可以说是对1949年以来的工业化、现代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刻总结和反思的结果,也是对“三农问题”的生成根源及其解决办法作出重新析分与辨明之后的结果。“三农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两种文明的并存和差别而产生的政治社会问题:“三农问题”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也只能在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解决在“三农”之外,“三农”本身很难获取解决办法,必须在城市化、市场化的进程中进行总体性解决。[24]新农村建设并不是反对城市化,抵制现代化,抗拒市场化,试图将农民留在农村,将农民重新捆绑在土地上,而是将农村区域置于与城市区域同样的政策框架之下,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的国民对待。“更进一步地,通过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支持和引导农村的发展,由城乡分离走向城乡一体。其核心是通过国家整合,将资源尽可能地向乡村配置并激活农村内在的动力。”[25]多次历史经验表明,任何试图将农民抵挡在城市之外,让农民固守在农村,将农村和城市人为地划定为两个各自封闭的社会区域的农村建设行动注定是要失败的。而且,在当今世界范围的工业化浪潮中,我们也不可能再回归到那种“以农业为本”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逐年下降,农民也大量流动到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甚至移居到城市。统计资料显示,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1978年的28.1%下降到2004年的15.2%;与此同时,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也从占总人口的82.08%减少到58.24%,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也相应地从70.5%下降到46.9%90年代以来,第一产业贡献率从1990年的41.9%跌落到2004年的9.2%,而第一产业拉动率也从1.6%降到0.9%[26]

第三点认识是,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城乡公共产品的统筹供给。前文已经详细分析了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逻辑与原因,在此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新农村建设重点要强化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经济较发达的市级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责任。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划分及其供给主体的确定,以及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生产的区分。对于前者而言,可以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数量与质量要求等确定各类公共产品在中央、省、市、县、乡镇、村庄和农民之间的分担机制,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有序和高效。而区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生产也是相当重要的,不然就很容易导致以供给效率为理由推脱政府的供给责任。公共产品的供给指涉的是供给主体甚或筹资主体问题,公共产品的生产则是具体生产方式,以效率为导向,一般有公共生产(政府直接组织生产)和私人生产(非政府组织或个体组织生产)两种方式。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生产可以有多种组合形式,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组织生产,而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也并不意味着否认政府供给。

第四点认识是,新农村建设不是单个方面的建设行动,而是将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个层面相互联动的系统工程。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并指出了五点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五点要求从不同的维度对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体系和内容结构作出规定。“生产发展”关注农业的现代化,主要是农业科技化、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生活富裕”关注农民致富,主要是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扶贫开发、农民增收和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乡风文明”关注农村文化建设,主要是道德风尚、社会风貌、人际关系和文化娱乐活动:“村容整洁”关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生活服务设施、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管理民主”关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民民主权利、乡村治理机制和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这些尽管关照的是不同的方面,但是共同的目标都是建设一个有利于生存、生产和发展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这个生活共同体内,每个成员也可以像城市区域中的居民一样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事生产建设,享受到各种便利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

第五点认识是,新农村建设必须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强调农民的参与。新农村建设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整体性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的宏观调整过程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体系、内容结构、建设标准、实施步骤以及资金来源都是由各级政府确定和提供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也并不是完全的被动接受。新农村建设这一历史任务是执政党和政府对国家发展进程、农村现状和农民需求、要求进行总体把握之后审时度势提出来的。农民的需求与要求是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终点。而且,历史教训也警示我们,新农村建设缺乏农民的参与和支持注定也是功亏一篑。30年代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为代表的一系列乡村改良运动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其重要原因是他们都没有真正了解农民的需求和乡村的问题所在,一味地改造农民。另外,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而言,就是要扭转供给主导型的决策体制,建构需求主导型的供给体制,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这一体制有三大操作性机制,一是以农民需求位序结构为依归的供给机制,二是农民参与的供给决策机制,三是克服集体非理性公共选择困境的农民需求表达和显真机制[27]。唯如此,新农村建设方不会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沼,避免“历史的循环”。


注释

[1]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上)》,《读书》2006年第2期。

[2]肖唐镖:《转型中的乡村建设:过程、机制与政策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6期;肖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的乡村建设:观察与反思》,《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4期。

[3]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在制度变迁意义上指出这一点的,因此没有将村民自治制度纳入分析范围。村民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只是对家庭承包制后原有公共产品体系失效的一种应对,不具有制度变迁的意义,笔者不予论述。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黎炳盛:《村民自治下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开放时代》2001年第3期;黎炳盛:《村民自治的最初诱因:非集体化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失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当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村民自治是有极大关联的,我国第一个村委会的诞生就是村民面对社会治安等公共产品供给缺失寻求组织载体、重建集体行动的结果。相关论述可参考徐勇:《伟大的创造从这里起步——探访中国最早的村委会的诞生地》,载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李海金:《广西宜州市合寨村调查记事》,20051017日,未刊稿。

[4]张军等:《中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改革后的变迁》,《改革》1996年第5期。

[5]郭熙保:《农业发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张军等:《改革后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与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1期。

[7]林万龙:《家庭承包制的实施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李芝兰,吴理财:《“倒逼”还是“反倒逼”——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9]叶子荣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10]郭泽保:《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能分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

[11]张林秀等:《中国农村公共物品投资情况及区域分布》,《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11期。[12]一项调查表明,按需求强度(即“非常需要”、“需要”、“可要可不要”和“不需要”)分项,商品型农户和传统型农户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求(%)分别为85.34.313.256.51535.803.4。转引自张军,蒋维:《改革后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与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1期。

[13]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影响甚大。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收入稳定、来源集中、增收潜力大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将收入不稳、来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等列为地方固定收入。这就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进而破坏与恶化由公共财政所支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14]作为一个例证,武汉市自20055月启动的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前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资源投入在市区和城郊间经过了较大的调整。如交通部门的道路建设原来主要在城区,最多也就延伸到行政村,而现在可以到达村塆(自然村)。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这一具有普遍性的城乡公共产品差异性的供给制度。

[15]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16]朱庆芳:《城乡差别与农村社会问题》,《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7]徐勇、项继权:《公民国家的建构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18]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申剑丽:《中国城乡人均收入比例达3221》,《新京报》2006415日。

[19]陆纯:《社科院调查:高收入人群超速增长拉大城乡差距》,《北京青年报》2004227日。

[20]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我国城乡消费差距令人震惊》,新华网200597日。 

[21]《推进新农村建设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和基础——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洪远研究员》,《经济日报》200631日。

[22]朱青、郭雪剑:《让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人民日报》200689日。[23]2006年我国GDP突破20万亿元》,《北京青年报》2007113日。

[24]徐勇:《现代化视野中的“三农问题”》,《理论月刊》2004年第9期。

[25]徐勇:《国家整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2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793118120页。

[27]刘义强:《建构农民需求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基于一项全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问卷调查的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