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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政治逻辑:产权怎样、如何影响政治——从产权政治的功能视角考察

作者:邓大才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17-08-12  浏览次数: 4159

摘 要】产权与政治具有相关性,学者们多从所有权、财产权角度对此进行揭示,但是,对于产权与政治之间的影响机制研究得并不多。通过文献法梳理关于产权与政治之间的影响机制的研究可以发现,产权对政治具有广泛的影响。从机制来看,主要体现为产权的政治保护功能、产权的权力分配功能、产权的国家形塑功能、产权的政权构造功能和产权的制度创制功能等。当然,产权政治功能的发挥因政治的层级、政治实体的规模、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财产权产生国家(阶级等)、推动产生宪政。所以列“财政权”似乎就包括了对政治的五大功能了。

关键词】财产权;政治;国家;宪政


产权与政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马克思、霍布斯、卢梭等认为,国家源于产权;弗里德曼、布坎南认为,民主离不开产权;洛克、哈耶克认为,产权是自由的基础。此外,产权与宪政、产权与法律、产权与权力等都有着诸多的关联和影响。但是很少有学者考察产权对政治影响的类型、影响的程度,即产权对政治究竟有些什么样的影响,产权对政治影响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相关关系?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相关理论和经验的梳理,考察产权对政治的决定逻辑——产权对政治的功能及功能作用的程度。

在本文的研究中,产权是自变量,政治是因变量,将重点考察产权对政治的影响及其程度。笔者认为,产权对政治的影响是非均质的,影响的程度不同,则影响的结果也不同。产权政治功能的发挥受政治的层次、规模和时间的影响,即后者决定政治功能的类型和影响的强度。从产权影响的类型来看,产权的政治逻辑体现为五大功能:产权的政治保护功能、产权的权力分配功能、产权的国家形塑功能、产权的政权构造功能、产权的制度创制功能。

一、产权的政治保护功能

产权最大的功能就是政治保护功能。①蒋永甫将产权的政治作用归纳为两点:一是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二是保障个人的自由[1]5。其实从不同的视角来看,产权有不同的政治功能。从国家和个人维度来看,产权的政治保护功能分为两种:一是横向的保护,防止个人之间对财产权的侵犯;二是纵向保护功能,防止国家和政府对财产权的侵犯。有学者将财产权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保障和防御作用形象地比喻为“篱笆”和“栅栏”:宪法财产权构筑的是防御国家公权的“篱笆”,而民法财产权构筑的是防御邻居的“栅栏”[2]58。即产权的横向政治功能和纵向功能是有差异的,前者由民法调整,后者由宪法调整且由宪政来保证执行。在国家产生以后,财产权的政治保护功能主要是防卫国家和政府权力的侵犯。从产权主体防卫的维度来看,可以分为划界作用、限权作用、对抗作用和保障作用。

1.产权的划界作用。财产权最大的作用就是确定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权力边界。美国学者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指出:“私人财产权至少在150年间是作为政府权力之界限的个人权利的最典型例证。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合法范围之界限。”[3]279他还进一步指出财产权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财产划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与国家权力的界限,民主则维护了这一界限,规定了人民与政府的权力范围”。财产权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其边界的维护则需要借助外力——民主来实现。也有人将产权的划界作用比喻为一个圈,私人财产权就为个人及家庭画了一个圈,圈的边界就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边界,圈内是私人空间,实施个人、家庭自治,国家要进入必须征得私人同意;圈外是公共空间,个人要进入并干预要征得大家的同意。因此,有人说“私人财产权制度划定了国家权力的最后边界,限制了政府行动的范围和统治者的专横意志”[4]。产权划界功能就以财产权为载体在个人微观的权利与国家的宏观权力之间建立制衡、协调关系。

2.产权的限权作用。产权政治保护功能的第二大作用是,产权可以限制国家、政府权力的滥用。杰恩·博丹认为,“国王权力无边,但私人财产不得侵犯”[5]32。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也讲过类似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6]中国学者刘军宁将此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这说明王权虽然大无边,但是不能侵犯个人的财产权。浦鲁东说得更加到位,唯有财产和家庭是能够遏制专制统治的有效堡垒[5]30。其实,确定产权的边界就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是对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制约,国家不能凭借强大的暴力侵犯私人财产权。

产权除了划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边界外,还对国家权力进行了诸多限制。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曾说,“资本主义和私有财产的存在给国家的集中权力提供了某些限制”[7]。米瑟斯认为,“私有制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它对政府的意志加以限制……成为所有不受国家和强权控制的生活基础”[8]。哈耶克则认为产权的确定是个人对付强权的第一步,也是防止强制的根本条件,“承认所有权是确定个人权益领域以保护我们对付强制的第一步”[9]200。“承认私有财产权或是个别的所有权,是防止强制的根本条件,即令不是唯一条件”[9]199。普遍的、平等的、个人化的财产权与专横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对立的,承认每个人的财产权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要从根本上受到限制[1]4。也就是说,财产权的确定本身就是对专制、专横权力的一种限制。同时,产权的确认还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进行了限制,“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源泉。财产权既限制公职人员监守自盗,又限制其随意没收,因而使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都比较可能倾向于更负责地行为。”[10]107其实,产权的限权功能还有很多,主要是规范产权主体与国家、政府相关主体交往过程中的关系,保护产权主体的权利,维护产权主体的利益。限权功能也在个人微观权利和国家宏观权力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结机制,通过这种联结机制将国家与个人连接起来。

3.产权的对抗功能。财产权也是公民对抗政治权力的工具[1]4。但是必须看到产权的划界、限权只是一种消极的保护,何况划界、限权都是国家自己设定的,如果没有其他的手段配合、没有其他的保障机制,其效果可能非常有限。因此,必须在划界、限权的同时赋予产权以对抗功能。这种对抗是产权保护的最后手段,也是产权主体一种自我维护的机制。英国法律史专家霍斯沃斯认为,所有权“是一种针对整个世界的绝对的权利”,它是“能有效地对抗整个世界的所有权”[11]266。总体而言,产权的对抗功能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以暴力手段对抗,即以暴力对抗侵犯。胡格·格劳秀斯在《论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因为维护我们自己的财产是合法的行为,当有人来掠夺财产时,必要情况下可以将之杀死。”[5]32其二是以宪政和法律手段对抗。宪法确认财产权的意义在于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使个人有独立于国家公权力的私有财产。……公民财产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绝不仅仅是简单地对私人权益的保障,相反以此为起点开启的是一种通过保障个体安全进而推进到保证社会安全的宪政之路[2]106。布坎南认为:“私人财产或几个人共同占有的财产起到自由的保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治决策或集体决策方式的影响。当然,其直接的隐含意义是,必须存在有效的宪法限制,这样的限制将有效地制止对法律界定的财产权的公开的政治性侵犯,对涉及财产转移的自愿契约性安排的公开的政治性侵犯。”[12]法律也是对抗国家侵犯的重要手段,里弗表示,“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所有权和权利,即法律允许他保护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此权利受到侵犯,它将导致一场司法诉讼,以纠正侵害行为,惩罚侵害者”[11]269。其三是以革命手段对抗。“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们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须再予以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13]139人们还可以“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13]142,也“可以反抗他们的非法暴力”[13]143。

暴力对抗是前国家时期的一种对抗手段,国家产生以后主要有两种对抗手段:法律对抗手段和革命对抗手段。法律对抗手段又分为个人之间的对抗和个人对国家的对抗,前者由私法调节,后者由宪法及宪政调节。仅有宪法,没有宪政,也无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所以财产权的对抗要求得到宪政的支持,必须有宪政为后盾。“就对抗公权力而言,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的一种权利,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对抗私权利而言,私有财产权排除了私人侵犯权利的可能性与资格。”[1]170

国内学者也曾经论述过产权的对抗和保障功能。如陈端洪教授曾说,私有财产权对权力分配以及权力观念的影响使它直接与国家权力构成对峙。财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它与政治权力分享了对社会的支配,私有财产权不容许国家全权化[14]。

4.产权的保障功能。其实产权的保障功能就是划界、限权、对抗的结果,即划界、限权、对抗最后的结果是财产权益得到了保障。财产权还是一种安全的装置,它能够自动起保障作用。蒲鲁东认为:“财产就是保障,就是消除自己有切肤之感的生存上的不安全”,“自由主义崇尚个人,它用以支持这种个人的是一种安全手段——财产,即作为安全装置的财产。”[15]布坎南认为:“在财产权还没有建立以前,不可能有什么政府。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保护富者不受贫者侵犯。”[16]

财产权的保障分为积极保障和消极保障。有人将自由与财产权联系起来谈保障,“‘积极的自由’表现为‘自主’,‘消极的自由’表现为‘防御’。财产权既是公民积极自由的渊源,也是消极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说,没有财产权,公民就没有任何资源可资自主;没有财产权,公民就没有任何机会可资防御。”[2]94可见,财产权既是一种安全设置,也是一种消极的保障。

同样,张五常先生也指出,私有产权的界定及保障越清楚,非市场的决策就越难引起重大的分配转变。就算决策者是一个未经选择的、无知无能的、驱之不去的独裁者,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17]。还有人将财产权与自由比喻为矛和盾“自由就像矛,具有攻击性;财产权就像盾,具有防御性。如果盾不能抵御矛的攻击,它立即就会被刺得千疮百孔,盾将不盾。”[18]“财产权应被看作是一项政治权利,这项权利可以减少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并创造一种安全感,这对民主社会中纯正的公民身份是必不可少的。”[19]141可见,财产权是一种较被动、消极的安全保障,也是抵抗专横、强制的最后堡垒。

二、产权的权力分配功能

产权的权力分配功能其实是指产权的权力配置功能、规制功能,即如何根据产权来确定每个人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每个人能够享受的政治权利和能够行使的政治权力。产权的权力分配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权决定着公民的资格和政治权利。在西方历史上,财产还有一种重要的功能,即它是确定公民资格和政治权利的依据、标准。有财产才有公民资格,或者有财产才有政治参与的资格。古代希腊雅典的城邦公民资格就是以财产来确定的,只有拥有一定的财产才能够成为雅典的公民。柏拉图认为城邦的公民资格是“一种根据财产资格的制度”[20],恩格斯在评论梭伦改革及《十二铜表法》时也说,“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21]112。“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那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这也表现在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选举资格上面。”[21]168-169按照恩格斯的研究,财产数量、财产权利决定公民资格。唐贤兴在研究财产与民主的关系时指出,“成为城邦公民的资格并非根源于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的独立自主,而是人的身份地位和财产所规定的”[22]87-88,拥有财产权,才能取得在城邦公共生活的资格,才有政治权利。在古雅典,财产权是取得城邦公民资格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手段、一种凭据。

2.产权决定着公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等级。财产的有无、多少决定了公民在国家、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等级。“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把私人权利看成是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22]88。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政治的权力地位也是按照地产来分配的。即使是元老院的元老也不例外,“当元老院成员拥有的土地低于规定的最低数目时,他们就会失去元老院的地位,而非贵族如果有足够的土地财富就能成为元老院成员。”[10]“独立的私有财产,即抽象的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人,是政治国家的最高构成。政治的‘独立’被说成‘独立的私有财产’和‘拥有这种独立的私有财产的人’。”[23]375

3.产权决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财产曾经与政治权利直接相关。罗马人的百人团就分为六个等级,最富有的而人数较少的那部分人划归了最高团,把那些不怎么富有而人数较多的人划分在次等的团中,所有赤贫的人置身于最次的一个团。“与其说是选举,还不如说是资产与财富的选举”[24]。财产与选举权的关系十分密切,17世纪的英国以财产决定政治权利,特别是将土地所有权设置为选举权的前提条件。这就使得政治权力依赖于土地所有权,(在雅典模式下)没有土地的人被排除在政治权力之外。“这个时候人们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既然政治是财产的一个功能,那么唯有财产所有者才有合法的权利去参政”[5]44。1867年英国通过改革法案之前,享有选举权的人仅仅被限定为拥有或租赁乡村或城市地产的人,而且这些地产的价值必须达到某一特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能够带来特定数量的收入[5]55。在农业时期的英国,曾经认为,地产是权力的直接来源。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地产与政治权力的密切联系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200年仍然存在[22]95。

就持有财产者公民模式来说,洛克认为只有拥有财产的人才能参与政治,无财产的人则应当被排斥在政治之外。洛克模式反映当时英国两大党的广泛政治主张。托利党认为社会的自然统治者是地产拥有者,辉格党人也强调只有财产所有者行使权威治理国家,财产权才能够得到保障。无独有偶,在赢得独立后的美国,所有13个殖民地都将拥有财产作为享有选举权的先决条件,其观点是只有有产者才会关心国家的利益,无产者与国家、政府没有利害关系,容易受人操纵。在此时,财产权被普遍认为是选举权的基础[17]187-189。

18世纪的法国来说,虽然有很多人抨击财产权,但是也有人坚持财产权与政治之间的关联。重农学派就有学者建议“国家应该由土地的所有者来统治,因为他们是独一无二的,只有他们可称得上是祖国的拥护者:祖国和世袭财产是同一个概念”[5]53。可见,重农学派将财产提高到了国家高度。还有学者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前者关心国家利益,后者不太关心国家利益,而“积极公民”都是财产的拥有者。从三个国家、三个世纪的历史中可以发现,英国、法国和美国都曾经将财产权作为选举权的基础。

不少政治思想家也持类似的观点。马克思从更加宏大的视角论证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他认为有经济实力、有财产的资产阶级掌握着国家的政权,是统治阶级;而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没有政治权力,是被统治阶级。“一个除自己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为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25]美国学者派普斯认为,既然政治是财产的一个功能,那么唯有财产所有者才有合法的权利去参政[5]44。贡当斯坚持,“只有财产才能够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26]130,“只有拥有了能够摆脱外部意志而独立生存的必要收入时,它才能够行使公民权”[26]133。

三、产权的国家形塑功能

产权与国家的起源也是学者研究比较多的领域,即认为产权是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国家因财产权的保护而建立。产权与国家关系主要有三种研究进路:一种是马克思以阶级为中介机制的“产权——阶级——国家”进路;另一种是霍布斯和洛克以契约为中介机制的“产权——契约——国家”进路;还有一种是诺斯以协调或者说交易成本为中介机制的“产权——交易成本——国家”进路。产权与国家关系的三种研究进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近代国家的产生以及相应的政治发展。

1.“私有财产——阶级——国家”这种研究进路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而个人所有权仅限于简单占有,且仅涉及地产。他认为,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产生的。部落所有制先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然后才变为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产生的现代资本,即变成了抛弃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由于私有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27]。马克思认为,产权从部落占有制到纯粹私有制的变化、从地产到动产的发展推动着国家产生,国家随私有制的发展而产生,它是与私有制相适应的一种组织形式。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提出,分工导致了交换和生产力的发展,氏族产生了剩余产品,而剩余产品的继承需求导致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从而产生了家庭,而家庭的产生又促进了私有制出现。“随着贸易的扩大,以及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多。”社会分化导致穷人和富人两大阶级的产生及其不可调和的对立。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不能再依靠它来处理公共事务。按照恩格斯的话说,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为了使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第三种力量来缓和冲突、控制冲突和保护财产。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始终将财产关系作为研究核心,家庭是财产继承的产物,私有制是剩余财产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私有制财产关系的自然产物[28]。此研究进路从阶级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国家的起源,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2.“私有财产——契约——国家”这种研究进路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和洛克。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自然权利观点的持有者,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因为财产的争夺,人与人之间处于战争状态,要消除战争,就需要让出部分主权组成国家,赋予国家以权力保护财产。关于私有财产制度,“在没有国家的地方,便存在着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永久战争状况。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29]192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主权,“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御所有其他的人。后者就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29]132“既然私有财产权是建立国家的结果,而国家除了通过其代表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财产权便只是主权者的一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律,而法律则是不具有主要的人所不能制定的。”[29]193不过霍布斯还认为,国家这个“利维坦”可以国家名义、以共同利益的名义来侵犯私人的财产。国家起源的契约论者卢梭也持类似的观点。

洛克也持自然权利观点,他认为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结成契约组成国家,以保护人们的财产。“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3]59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3]77,“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起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和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但洛克与霍布斯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以人们让渡的权利为边界,不能超越人们让渡的权利,否则就是侵权。在洛克看来,国家产生就是人们为了保护财产而签订契约的结果。

3.“产权——交易成本——国家”这种研究进路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和诺斯。他们认为,为了节约交易成本,需要界定产权、保护产权,而保护产权需要制度,制度的建立则需要国家。其演进逻辑是:从交易成本到产权界定、从产权界定到制度供给、从制度供给到国家。这为科斯、诺斯建立了产权与国家之间的因果关联。科斯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产权归属不会影响效率,但是如果有交易成本,产权的初始界定就非常重要。因此,需要通过产权界定以降低交易成本。诺斯则在科斯的基础上以交易成本为中介建立了国家与产权的关系。界定产权离不开国家,保护产权少不了制度。自愿组织、市场和国家都可以安排制度、创造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实施”[30]11。因此,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30]11。另外,诺思还指出,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的演进发展基本上是由军事安全需要和内部争夺土地所有权分配(财富的基本来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制约的[31]。显然,在诺斯的研究中,产权的界定、保护离不开国家,而且产权与国家相互演进。

科斯、诺斯研究了产权——交易成本——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他们并没有探讨国家的起源问题,也没有表明国家起源于产权的保护。两位学者是经济学家,关注的是效率,即国家出现的目的是制定、实施制度,保护产权,提高产权的使用效率。经济学家虽然不直接研究国家起源问题,但我们能够从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发现产权、交易成本、制度与国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管国家是否因产权而产生,但是没有国家,产权保护就很成问题;没有国家保护产权,其交易成本就会极为高昂,甚至可能回到霍布斯的“人与人战争”的丛林状态。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虽然不能确定产权与国家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产权间接促成了国家产生,交易成本是联结产权与国家的中介。

四、产权的政体定性功能

产权不仅与国家有着一定程度的因果关联,而且产权也在一种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政权的性质。按照唐贤兴的研究,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财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与国家政治结构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到了中世纪的封建时代,这种情况有所改变,财产权变成了一种社会性政治权利[22]92。掌握了所有权就掌握了统治权。按照理查德·派普斯的观点,财富在谁手里,主权迟早会到谁手里。“财富孕育着统治权”,而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财富分配决定了政府的构成[5]40。

其实,有不少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认为,正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土地所有制造就了当时的政治体制或者政权形式。古希腊特别是雅典是一个农业邦国,90%以上的人口依赖土地生活,加上希腊缺水,耕地比较稀少,这使得土地虽然属于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是很少买卖,其原因是失去了土地就变成了无产者,进而会失去城邦的公民资格。有学者认为,“在拥有主权的城邦与完全拥有土地所有者和耕种者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正是古希腊那种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民主政体”[5]40。按照笔者的研究,小规模的土地所有权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独立的公民成就了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即民主与产权有着直接的因果关联。理查德·派普斯也认为,“财产,尤其是以作为生产性资产为主要来源的土地财产的广泛分布,使得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政体在雅典产生成为可能”[5]123。

如果说小块的私人土地且在土地上不附加任何责任可以产生民主体制的话,那么土地垄断的地区会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呢?马克思曾经以亚洲作为研究对象,将这种体制概括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即生产者不完全拥有土地,君主拥有最后的所有权,可以随时没收个人的财产。魏特夫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东方专制主义”是由地理环境决定的,他没有直接阐明财产与国家政体之间的关系,但是他认为“软弱的财产”是与专制国家相伴随的,即在专制国家中只能是“软弱的财产”。中国传统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念便是例证。理查德·派普斯认为,俄罗斯没有如英国一样成为议会制的民主国家就在于财产权不完备,君主对财产拥有众多的干预权、没收权。在这种国家,人们只拥有耕作权,没有所有权,君主可以随时没收土地。也就是说,这种土地产权的“软弱”其实就是一种“皇权垄断”,“皇权垄断”的本质就是一种专制主义。还有不少学者将这种君主拥有所有的土地或者拥有所有的土地控制权的国家称为专制主义国家。可以说,君主拥有所有的土地、甚至可以最终处置臣民的财产这种财产权结构决定了专制主义政权形式。

哈林顿曾经建构“产权均势”概念来解释所有权与国家政体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本土国家是建立在所有权之上的,产权的均势或地产的比例决定国家的性质。如果一个人占有大部分的土地,则这个国家就是君主政权;如果少数人占有的土地超过人民占有的土地,这样的国家就是混合君主政体;如果全体人民都是地主,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共和国。如果用武力来对上述三种政体进行干预,则不是自然产生的政体,而是暴君政体[32]10。地产之所以重要,在于土地的分配和政治结构之间是否相互适应决定了国家的稳定。一旦土地的分配发生了变化,统治集团的结构就要发生变化,这就是说,土地这一最主要的财产分配决定了政府的形式[22]92。哈林顿将财产看作是政府的基础,“产权的均势或地产的比例是怎样的,国家性质也就是怎样的”[32]10,认为国家权力是“财产的自然产物”,国家性质和政府的形式由“产权均势”决定[22]145。

14世纪至15世纪民族国家的兴起影响着所有权的性质,所有权性质的变化也影响着国家的性质[22]103-105,即以财产为核心的所有权制度的性质决定着民族国家的性质,而且两者相互影响。根据唐贤兴的研究,在中世纪欧洲的民主国家形成过程中,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变化对民族国家的性质有着重要的影响。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展示了财产权变化与国家兴起(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尤其展示了财产权变化对国家政体的影响。法国和西班牙的国王为了应付财政危机、强化王权而夺得了征税权,弱化了财产权,从而确保了国家的和平和秩序,这就导致了三级会议被取消,形成君主制。荷兰(尼德兰)、英国的有财产者则通过强化议会形式,对国王的特权和征税权进行制约,从而为代议民主制政治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夯实了基础[30]124,150-192。归纳起来就是,法国和西班牙通过强化王权对财产权的控制而使政权演变成了君主制,而英国和荷兰(尼德兰)则开始在民主制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同的财产权变化产生了不同的政治结果。其实,派普斯在《财产论》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他比较了俄罗斯和英国对于产权的不同干预形式的政治结果,英国因为逐渐限制王权,强化产权的保护,逐渐走上了代议民主制的道路;而俄罗斯则强化沙皇的权力,强化了国家对产权的干预,而走上了与英国相反的道路——君主专制。

对于产权与国家政体之间的关系,不少政治思想家也进行了分析。私有财产产生国家,“人们最初不是出于上帝的命令,而是出于自愿,在通过经验得知孤立的家庭不能使他们自己免受暴力之侵害,他们结合而成了公民社会,从这一契约当中产生了政府权力。”[33]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13]107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权,才具有分享政治权力的资格,没有财产权就会被人统治,如果大部分人没有财产就是一种专制社会。美国学者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指出,“私有财产权形塑了美国政治体系的结构”,即美国的私有财产权确定了美国的民主政体,财产权与民主政体有一定的因果关联[5]154。施瓦茨认为,“建立共和国便是为了确立财产权的最高地位,因为如果个人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便没有实际的内容。”[34]马克思说:“独立的私有财产,即抽象的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人,是政治国家的最高构成。政治的‘独立’被说成‘独立的私有财产’和‘拥有这种独立的私有财产的人’”[23]375。“一种政体在一个国家长期存续下去的可能性取决于财产的分配,尤其取决于地产的分配”[35]。不管是洛克、内德尔斯基,还是施瓦茨、马克思,都认为财产权与国家性质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联,即有什么样的产权占有形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

20世纪后,产权开始受到限制,即财产的绝对私有、神圣不可侵犯、行使的经济自由原则有所削弱[11]34。国家开始对产权进行约束、限制,这种约束的程度也决定着国家的性质。苏联、东欧、中国等取消了私人财产,从而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标志。同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渐看到了产权不受限制所导致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凯恩斯革命”以后,美国、英国等加大了对产权的干预和限制,主要是通过征税来限制私人财产,其完美的结果是丹麦、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成为福利国家。福利国家是处于纯粹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一种政体。从总体上看,国家的性质和产权的性质有一定的关联,且后者决定前者。

五、产权的制度创制功能

产权的性质、结构决定国家的性质、结构,决定着公民的政治权力、权利。当然,产权对政治的影响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些宏观的形式、载体方面,还决定、影响着制度的创制。正如洛克所说,“如果把财产看作是一棵树,那么,社会制度就是从树干生发出来的枝条。”这也说明,产权与制度之间有着渊源。从产权的制度创制功能来看,产权与制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与民主的关系,二是产权与宪政的关系。

从民主产生的历史来看,古希腊的雅典能够成为民主政体,与地产的分散和私人占有有着极大的关系,分散、私人所有造就了雅典的民主治理方式。英国的代议制也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连。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规定,国王不经贵族的同意就不能随便征税。如果国王违背了诺言,贵族就有权起来反抗。为了获得纳税人的支持,爱德华一世决定建立一个机构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这个机构就是议会。这就是代议制和西方民主的萌芽。可见,从英国来看,财产的保护与议会之间有着直接关系,财产保护需求创制了议会这种财产权的管理机制和保护机构。唐贤兴认为:“在西方社会,民主制起源于既有的政治权力对增长着的经济权力的妥协,在某种程度上是财产权结构变化的政治性结果,同时又是政治制度自身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调整的产物。”[22]103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1787年的制宪会议就是财产权对国家政治结构、政权结构的塑造。1783年美国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州议会的权力很大,联邦一盘散沙,有产者的财产不断受到法律和债务人的侵犯。因此,有产者有强烈的意愿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以提供财产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产品。1787年召开制宪会议,确定了以联邦制和三权分立为主要构成的民主体制。这个民主体制既照顾了动产集团的利益,也照顾了不动产集团的利益,从而建立起了立宪主义的政治秩序。这种政治秩序是以保护有产者为己任的。可见,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及其政治秩序的建立是有产者要求的结果,同时这个政治结构也以保护有产者的财产为己任。显然,财产权与政治结构有直接的关系,而且有财产权主体的想法直接建构着政治制度。

不仅英美的政治制度由财产权及其主体形塑,而且政治制度演变也是由财产及其分配而导致的。康芒斯曾经分析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别主导政治秩序的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行政权主导,因为国王是唯一的财产所有者,此时统治权与财产权是同一的、不分的。中世纪的欧洲以及专制主义主导时期的亚洲都是如此。第二个时期:1689年光荣革命后,因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要求,财产权与统治权分离,有产者构成的议会地位提高,主导着英国的政治结构,其地位高于国王和他的司法及行政官员。第三个时期:1787年后的美国发展时期,按照有产者的要求建立了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制度,但是如何确定财产安全还需要有一个最后的保障机制。因此,美国人决定将自由和财产的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管辖[36]。可见,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的演变是有产者推动的,而且这种变化推动着财产权与统治权的分离。

产权制度不仅决定着民主制度,而且还决定着维持民主的宪政制度。美国学者詹妮弗·内德尔斯基认为,“一旦放弃了私有财产权,宪政本身就受到威胁。没有财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区别就会消失,而宪法与民主之间的‘必要张力’也会受到威胁。”财产权虽然属于不可剥夺的权利,但从功能上来说,私有财产权对民主和宪政的作用不同,它制约着民主、确认宪法的要求。内德尔斯基认为,“私有财产权具有一种重要的有序化功能,它制约着民主,并确认宪政的要求。”[3]389“人们要想控制掌握暴力的保护者,那么他们必须建立一个机制”,并以此机制来约束、限制暴力者、提供“好制度”。这样,“最初是‘自然状态’的社会状态会逐渐演化为一个法治国家”[37]。

刘军宁认为,“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19]141。“公民财产权就是现代宪政的社会根基,它在自由、人权和法治等方面推进和实现着宪政理想,落实着宪政实践。”[2]93可见,财产权与宪政有着直接的关联。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通过上述的理论梳理和经验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产权对政治具有五种功能,即产权保护功能、权力分配功能、国家形塑功能、政权构造功能、制度创制功能,同时也能够发现产权的政治功能或者产权对政治的影响是非线性的、非均质的,产权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政治实体的影响是不同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产权对政治的影响也在发生变化。

如果将产权对政治的影响分为因果性作用、基础性作用和条件性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的政治保护作用、权力的分配功能是一种因果性影响,即前者决定、影响后者;产权的政权构造功能、制度创制功能是一种基础性作用,即产权的性质是决定政体、建构制度的基础;产权的国家形塑作用则是一种条件性作用,即产权的形成为国家的形成、产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从政治的层次来看,产权对微观层次的政治有直接影响,如产权对个人权利、个人自由、政治权利以及对政府的限制有着直接影响,但是产权对国家、政体、宪政的影响需要一种中间转换机制。也就是说,产权对宏观层次的国家产权、政体性质、宪政形成只有一种间接的作用。

从政治的规模来看,规模比较小的政治实体受产权的影响比较大,如古雅典、古罗马、威尼斯、尼德兰(荷兰)等;规模比较大的政治实体受产权的影响则相对较小,或者说对于规模比较大的政治实体,产权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可能需要一定的中间转换机制,产权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可能不太直观。

从时间维度来看,产权对政治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总体来看,在以土地为财产、财富的时期,在财产类型比较少的时期,产权对政治的影响比较直接、比较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形式多元化,产权从地权向资本产权、金融产权扩展,这就导致产权对政治的影响也是多元化、多层化、隐性化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产权的消极作用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政府开始对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使产权对政治的影响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与古雅典、古罗马以及欧洲十七八世纪相比,产权对政治影响的程度有所下降、方向有所变化。如果说古典时期的产权的政治逻辑是“定海神针”,那么当代、特别是当前的产权的政治逻辑则是“增长发动机”。

综上可见,产权对政治有巨大的影响,但影响并非均质的,也并非线性扩大的,产权对政治的影响与政治的层次、政治实体的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有关系。这些因素共同决定和塑造着产权的政治功能,决定着产权对政治的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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