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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社会自治功能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作者:刘义强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东南学术》  发布时间:2017-02-20  浏览次数: 12649

摘 要本文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角度,探讨农村社会组织发育的历史逻辑、核心目标以及社会组织建设与基层民主深化之间的联动机制等问题。文章认为,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历史逻辑和根本动力在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中对社会整合的需要;社会组织发育的核心目标是建构社会自治能力,形成农村社会的自我规则化机制;社会组织是农村民主制度深化的重要力量,应该形成与基层民主制度之间的联结机制。

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社会自治;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的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决策。构建以社会自治功能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的政策导向,是建立在对新世纪以来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发展的困境深刻思考基础上的,体现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一种方向性思考。本文拟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逻辑、社会组织发育的核心目标以及社会组织与基层民主的联动机制三个角度出发,探讨农村社会组织机制与深化基层民主发展之间的关系,确立了相关研究议题。

一、农村社会组织与基层民主发展的困境

近年来,农村社会组织问题受到长期关注农村发展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学者的关注,成为农村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这既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组织的较快发展有关,更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面临困境后的需要紧密相关。

根据相关研究,我国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约有200万个,一般包括经济合作组织、公益性组织和互助组织等,如各类专业经济协会、老年协会、庙会、灯会、用水者协会以及环境保护协会等,构成了农村社会中一种重要力量。当前学界关于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多以农村民间组织、农村NGO组织等命名,对于什么是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包括哪些主要类型,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一些学者从农村社会组织的目的和性质人手,认为农民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或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成的民间社团。为此,他们将农村社会组织区分为政治性组织、经济性组织和基层自治性组织。还有学者则更为强调农村组织对农村经济建设和文化福利建设的价值。①另外,一些研究者则侧重于从组织的非政府、非营利性、公益性或互助性等人手来界定农村社会组织,强调其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最近有研究者从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愿互助和民主管理性质着手来界定其内涵,认为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民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②俞可平从农村民间组织的职能角度将其划分为权力组织、服务组织、专业经济协会以及附属性组织等。③李熠煜根据较为复合的标准,将现实存在于农村中的社会组织分为五种:一是和官方有密切关系,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比如共青团组织、妇联等;二是原有的乡村社会团体,如花会、香会和庙会、宗族团体等;三是新兴的农村非政府组织,由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如一些教育基金会、行会组织等;四是各种宗教组织;五是带有帮会性质的类似黑社会的组织。④

由于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界定歧异,因此,在农村社会组织的功能问题上,更多是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⑤、农民维权组织对抑制基层政府不法权力运用的价值⑥以及一些社会、文化类组织对村庄社区公共产品生产的作用⑦等出发,探讨建构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价值。部分研究者甚至关注到了农村社会组织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如导致乡村社会的正式组织被弱化;一些组织的诉求可能超越当前体制所能给予的空间,引发过当的农民政治压力;部分社会组织可能发展为“土围子”,为了维护成员不法利益,抵抗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分乡村精英利用社会组织资源榨取弱势群体利益;最后,社会组织黑恶化问题也不容轻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发展农村社会组织问题上,明确将其性质界定为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组织,其基本功能在于完善社会自治能力。这一界定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放在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中而不予考虑,实际上是将经济组织和经营性组织从社会组织中剥离出来,以确立各自不同的发展机制和政策环境。从这个划分上来讲,农村社会组织将更多与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相关,是与农村社会公共权力运作相对的社会自治能力建设的主要载体。这一定位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农村改革发展新阶段基层民主建设面临的困境的深刻认识。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农村税费改革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政策的推行,对于缓解农村社会矛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农村村民自治却依然面临深刻的困境: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和实践El益深入,制度创新不断涌现,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与村庄社会的结合力却日渐松散,村委会承担的行政性任务的减少和行政减压,只是导致其行政色彩的淡化,却并不见入们预期中的村民自治事务和能力的相应增加。体现在实践中,就是村民自治演变成为村委会自治,原本制度设计中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干部却成为基层政权机关和村民之间的权力中介者,攫取了国家赋予农民群众的民主自治权利。造成这一困境的一个基本机制,就在于农村社会缺乏有效的组织力量,社会自治功能稀薄,不会也不能自治。如农民组织程度较低,在村庄公共建设中缺乏社会动员能力,一事一议难以进行;农村社会利益缺乏有效的组织整合和表达机制,群众利益难以得到合理表达;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缺乏农村社会组织的适当衔接,难以落实到农户中;最后,分散的农民个体往往缺乏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还不习惯在组织中按照一定规则开会、面对公众说话以及辩论等,使得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深化缺乏民主的社会基础。因此,如何在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种农民组织发展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村民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联系,从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发展,成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需要面临的重大挑战。

戴维·赫尔德在深刻反思民主的现状后指出,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依赖着进行的转型。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国家政策以何种方式、在哪些方面应当变得更加负责任?“非国家”活动以何种方式、在哪些方面能够民主地加以重新组织?⑧“主权国家”和“主权人民”的要求如何能同时得到满足。⑨

二、农村社会组织与乡村社会的现代整合机制建构

以村民自治为主要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特定的中国政治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根据徐勇教授概括,这种特定历史条件最根本的两点就是:一,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是在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历程中产生的;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以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理念为指导的政治实践活动,是在由亿万农民构成并极具传统性的乡村社会中发生的。10前者意味着必须从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历史视野中看待村民自治的发生发展机制,伴随村民自治发展、推动村民自治前进的力量,正是现代化进程中力图实现对整个社会进行直接统治的现代国家。所谓直接统治,是指消除传统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中介者,实现中央集权力量对整个社会的管理、生产和分配。11

传统中国被称之为官权官僚制国家,理论上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力,可以对臣民生杀予夺。

然而,事实上,这种专断性权力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仅仅局限在县级以上的城市所联结而成的行政统治线上。在广漠的社会中,主权便被千千万万个碎片化的家族、地主和士绅乃至豪强土匪所分割。国家的权力、国家的成文法典都无法全面、畅通无阻地运行在国家任何一个基层单位上,国家也不是唯一的合法暴力垄断机关,国家的权力往往被其它社会单位拦截。12这种帝国集权早发,同时又极其缺乏治理社会所具备的基础性权力的状况被现代中国人以看似矛盾的方式论述着。严复强调传统制度的专制主义特征,认为在传统制度下人民缺乏自由。而孙中山则慨叹在传统制度下人民享有的自由太多,除了纳税以外,人民与国家缺乏有机的联系,从而导致“一盘散沙”的离散状态。13英国学者约翰·豪曾对普遍存在于帝制时代的这一现象作出如下表述:“那些描述传统帝国的著作或者倾向于强调它们的强大,或者强调它们的软弱。但是,这两者都是现实的存在。帝国的悖论(而不是自相矛盾)是它们的强大……恰恰建立在并反映了其社会软弱性。这些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14这样的国家治理形态在传统时代或许还可有效,但是在现代社会则捉襟见肘,难以应对人民政治参与意愿扩大的要求、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合理化建构。

现代国家是建立在普遍规则之治基础上的国家治理形态,现代国家的构建,核心是实现国家的制度权威对整个社会的深入渗透和政治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公民被从面对面的社区关系中抽离出来,直接面向遥远距离的国家。社会的整合从传统的基于村社和宗族的血缘与地缘结合形式转向基于明确领土范围的政治制度、主权和价值信仰为基础的民族整合。15这既需要主权力量在特定社会空间中的高度渗透,也需要获得民众的认同以约制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然而,对中国农村社会而言,近代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往往是在权力扩张的建构中急速开进,而民众的合法性认同的建构则缺乏有效支撑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现代中国,建设现代国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将长期以来分散和外在于政治的农民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使他们成为政治上的现代国民。这就需要从纵向上建立农民与国家沟通的治理体制。虽然共产党找到了一条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和土地革命来动员和组织农民的有效道路,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渗透战略并没有获得农民的主动认同,他们只是被动地被纳入政治体系之中。16最重要的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权利都被层层权力代理者分割和截留,进入政治体系中的农民的得益甚至可能小于受损,即所谓“服务就是收费”。

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调整失衡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民主机制平衡公共权力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制度构造和实践活动。但是,单独依靠作为国家法律制度构造的村民自治本身,并不能有效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因为村民自治所据由建构的力量,毕竟是外在于乡村之外的国家政权,其所倡导和秉持的理念——自由的个体、民主的参与,也不是乡村社会内生的精神和信念,农民对村民自治过程的参与,还较大程度体现着一种从动员型参与到自主性参与的渐变过渡,农村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尚难以迅速转化为乡村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信念。这就提示我们,要实现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机整合,我们不仅要充分关注国家权力渗透和民主权利的建构这个层面,更要充分认识到农村民主制度是在由农民作为主要参与主体,并且在极具传统性,或者说至少是现代性不足的乡村社会中发生和发展的。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是村民们长期共存,在相互依赖的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相互信任的共同体,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群体内,人们无需借助更多外部性力量达致对他人的了解,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治理的交往成本。这样一种形态十分有助于较低成本地聚合村民利益、反映村民意愿,是实现乡村社会整合的有效载体。不过,这种乡村社会特性也有其缺点,即社会联系和沟通建立在非正式的组织机制和社区文化之上,缺乏稳定的力量和载体,而且与建立在正式法律和制度规则之上的民主制度和机制不能够有效衔接。

只有立足于乡村社会内在需要和社会文化观念之上的农村社会组织,才能够将农民从情感认同但是组织上孤立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形成基于制度化和机制化交往和互动而造就的强大的社会凝聚力和社区认同感。社会凝聚力是指社会各成员在社会中的归属感以及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认同感,与社会容纳机制、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对社会价值的判断密切相关。社会容纳机制包含就业、教育,以及确保社会公平的政策;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对社会价值的判断涉及入们对制度、社会资本、社会团结和社会规则的信任,以及社会每一成员参与社会发展进程的意愿和集体努力。这就需要我们深人研究如下一些议题,如围绕提高社会自治能力问题,开展对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和维护机制的研究;在明确界定农村社会组织的范围和性质的基础上,从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引导、扶持机制等方面,分别探讨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三种类型社会组织发育的不同机制。由社会组织及其联系网络所建构起来的公民共同体,能够运用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和体系将现代制度和规则引入农民生活之中,成为与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整合模式相结合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我整合机制。

相关研究表明,现代国家的民主机制往往要依赖于政府和公民社会两者之间既相互授权和监督,又相互协同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社会两者在许多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四只有当政府是一个有效的政府时,公民社会将政府作为对象而作出的努力才有意义。如果政府无力解决任何经济和社会问题,则与之对话就变得毫无意义。也只有健全的政府机构才能为公民社会提供一个赖以活动的空间。反之亦然。

三、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与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

社会组织机制之所以具有整合和组织农村社会的力量,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律机制。强调以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为导向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机制,其核心点就是在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逐步构建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机制。当前,研究者关注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总体来讲,就是社会组织难以发展,发展之后也常常难以维持下去,组织内外部管理经验欠缺,缺乏建构农村社会组织的良好体制机制;社会组织发展中一方面存在政府过度干预现象,使得社会组织行政化,另一方面又由于政府缺乏支持性政策和措施,使得一些农民自发的社会组织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有些组织甚至走向不健康的方向,封建迷信化,乃至于黑恶化;最后,农村社会组织规模小,形式单一,组织机制缺乏稳定性,导致组织难以稳定地联系成员,缺乏持续的组织活动和其成员对组织的稳定支持。

概括而言,农村社会组织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利用乡村社会内部的逻辑和规则推动社会自律,构造社会共识。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者则从公民社会、社会资本和信任等视角研究了社会组织对于政治发展的重要价值。继承托克维尔对美国乡镇社会组织作用的高度评价,发达的公民社会一直是民主理论家思考民主建设时的重要方面。如Larry diamond、弗朗西斯·福山、罗伯特·帕特南等都认为,社团打破了社会隔离,允许人们相互合作,发现共同利益,.获得组织技能,抑制了将个人目的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性情,从而创造公民共同体。吩通过组织生活训练和经验的累积,农民能够从孤立的境地中解放出来,以合作和互相依赖创造有机的公共生活。社会组织对农民的生活而言既是限制又是解放,前者体现在组织会对其成员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约束能力,防止原子化个体的“搭便车”倾向,后者体现在农民可以利用组织资源,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能够创造更大的社会生活空间和社会利益可能。二是节省社会运行成本。农村社会组织可以承担一些原来由政府或者社区自治组织承担的事务或公益物品的供给。这一方面减轻政府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由农村社会组织来提供公益物品,具有政府与市场两种组织形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由于它产生于农村社区内部,扎根于基层,能够更深刻地了解农民的切实需要,针对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它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优势,农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而能够保证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正性。而农村社会组织的活动,往往重建农民的社会文化生活,有助于农村的文化和谐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构。关于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村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提高村庄社会资本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机制研究,探讨农村社会组织如何在自身的运作和活动中,根据组织成员需要和村庄建设的状况,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村庄社会的社会资本,加强村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进而协助政府和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更为有效和公平地提供公共产品。从而需要研究和回答如下几个问题:农村社会组织的运作如何提高村庄的社会资本;农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乡镇政府原来承担的一些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管理功能,如何在乡镇改革之后向社会组织转移,形成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制与社会的自我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要分类型研究不同的社会组织如何能够在满足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乡村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者和协助提供者,开发出社会组织承担一些公益性服务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政策框架,从而确保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罗伯特·达尔认为:“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生存下来。”19由农村社会组织机制所造就的社会共识和社会自律机制,将会极大地深化农村民主制度的基础。

四、农村社会组织与基层民主的联动机制

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是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表述。我们知道,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仅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产生影响,而且建构良好的社会组织机制也是优化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学界相关研究已经认识到,农村社会组织可以优化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第一,经济合作组织的领导一般拥有较多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其他社会力量容易谈判、妥协。第二,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诉求较为缓和,会使重新“切蛋糕”的社会变革过程不至于采取激烈的社会形式。通过农民组织的内部机制有效协调农民的要求和行为,把分散化的非法参与转化为组织化的有序参与,农民通过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利益表达,释放了农民因利益实现要求而产生的冲动和能量,化解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张力,成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过滤带”,促进村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目前农村基层民主发展面临的问题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组织化的民主协商和讨论不够,村民自治被村委会自治替代;二是无法超越日益以个体经济利益为重的农民的原子化状况,难以形成个人自主与社区共治之间的良性协调。其共同表现就是农民和乡村社会与基层民主的机制之间存在裂隙,难以形成合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可以在这两个方面都产生积极作用,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深化。

其一,组织化的民主协商和讨论不足,是当前民主理论和实践沟通的问题。正如提倡强民主的巴伯所言,政治参与可以是激情澎湃的街头政治和广场政治,也可以是索然寡味的投票间的个体抉择。但是,这两者都存在难以有效进行公民之间的理性协商和讨论,不能充分反映公民对特定问题的情感强度和差异性,无法重构政治规范和价值的缺点。一言以蔽之,街头政治和广场政治在激情中隐没理性,将公民强行带入一个不能理性讨论和协商的境地,只能伴随着领袖的思考而行动,缺乏自主性;秘密投票仪式创造了一个情感上的亲密关系效果,有助于社会共识的达成,但是,情感和效果毕竟不能完全分开,投票的结果保障了个体的自主性,但是却置个体于原子化的独立无助的境地。在农村民主发展中,突破这一难题的关键是让农民在社会组织的引导下,开发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过程的体制和机制,发展农村新型社会组织体系,丰富农民公共生活,构建村民自治深化的社会组织结构。村民自治的发展,落脚点是具有良好民主精神和能力的新型农民的培养。要依托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和培育农民群众的公共生活,组织农民在民主、自由和志愿的基础上发展农民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等,引导农民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治生活,从而构造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微观社区基础。

其二,以社会组织解决个体自主与社区共治之间的冲突。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主题是个入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关系。自由民主政治过分强调竞争和博弈,与协商和共识擦肩而过;激情参与型共和政治过分强调整体一致,扼杀个体的差异,忽略了个人人权。然而,自由民主政治从单个的个人出发强调私人自主,激情参与型共和政治从整体的集体出发强调公共自主,两者虽然进路迥异却殊途同归,最终都无法摆脱国家中心主义的命运。因为没有公共自主的政治参与,私人自主无法维护,而没有私人自主的私权堡垒,公共自主难以发达,因而无论是单个的个人还是整体的集体都难逃被国家吞没的逻辑。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基于交往理性的民主,才能在平等主体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公民的自我立法,才能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局限,才能缓和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冲突,接通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线路,从而实现个人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固随着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农村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对于农村的民主管理将会产生重要作用。一是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如何建立民主管理的规范结构,使得其成员能够在自主、平等和民主原则上形成民主的公民文化?农村社会组织如何与村庄既有的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协调关系,在决策村庄重大事务中发挥作用?如何将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形成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运作的良好体制框架,防止农村社会组织的异化?如何通过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引导农村宗族组织向公益性组织转变、扩大农村服务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以农村社会组织活动与社会自治能力提高为核心关注点,从社会组织对乡村社会的底层整合,构造民主制度运行的基础结构和社会组织如何有序参与乡村社会的民主管理过程,从而进一步以推动农村基层政治参与的扩展、议事协商水平的提高,保障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深化和完善相互促进。

中国农村正处于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从世界历史来看,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往往导致农村社会的衰败和农民群体的不安。因此,如何在现代化过程中将广大的农村社会和人口组织起来,顺利完成产业结构和产业群体的重大转移,建设宜居繁荣的农村社会,并将传统农民带入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之中,是较长一个时期内中国政治的一个重大问题。构建以完善社会自治功能为导向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是因应当前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发展需要,扩展村民自治的发展空间的重要选择。


注释

① 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仝志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② 侯保疆:《中国乡镇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③ 俞可平:《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④ 李熠煜:《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

⑤ 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⑥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⑦ 肖唐镖:《村庄治理中的传统组织与民主建设———以宗族与村庄组织为例》,《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3期。

⑧⑨ 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397页。

⑩ 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解释》,《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11 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12 贺东航、刘义强:《对现代国家构建的思考———兼评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治理与世界秩序>》,未刊稿。

13 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解释》,《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14 JohnA.Hall,“States and Societies : the Miracle in Comparative,”Jean Baechl eretaled. Europe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1988)20-21.

15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12页。

16 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解释》,《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17 Shao guangWang,“State Effectiveness and Democracy,”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14,No.1(2003).

18 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与出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60页。

19 []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朱丹译,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20 高鸿钧:《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