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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共治”——以明清水利碑刻为观察对象

作者:金安平 王格非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 38474

【摘 要】水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明清时期各类水利碑刻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明清时期的水治理已经不是“水利国家”或“水利社会”这种对早期中国治水模式的简单判断,呈现出的是国家与社会“共治”的空间和样态。在治水上的共同需求以及各自能力的不足促使明清时期国家与社会力量进行了力度比较大的合作,实现了共同治理。在水治理的过程中,国家是重要水利工程的主导者和水利纠纷的最后仲裁者,同时通过地方水利组织进行基层的间接治理;而水利地方组织和地方精英有大量中小水利工程的动议权、施工权和管理权,但他们也寻求国家在水利事务上的支持,维护自身利益。明清水利碑刻记录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既有控制与博弈,又有协商与合作的互动过程和国家与社会“共治”模式的形成与运作。

【关键词】共治;水利碑刻;水利工程


一、相关研究文献回顾

从上古时期先民对于水神的信仰崇拜和祭祀祝祷,到三皇五帝时期肆意横流的“洪水”对蛮荒时代的隐喻,再到先秦诸子争鸣时发出的“上善若水”“水利万物”等以水喻道的洞见,无一不体现出“水”的意象在中国农耕文明和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特殊地位,水的治理也与早期中国的“国家”之“治”密切相关。很多学者认为国家治理中的“治”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大禹治水。根据史书典籍中的记载,禹将洪水引入河道,“决江疏河,平治水土”使“九川既疏,九泽既洒”,早期中国定居的农业生活才得以进一步发展[1]14;而“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2];治水加军征,“定千八百国”[3],则奠定了早期国家的秩序和统治基础。甚至可以说中国早期的制度文明就是以治水为开端的。在长期治水过程中,中国最终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共治”的水治理模式。因而所谓“治水国家”[4]43“治水社会”[5,6]“水利社会”[7,8]只是对中国治水历史和模式在某一阶段和某一角度的观察、描述和概括。

海外学界从水利视角对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卡尔·魏特夫(Karl.A.Wittfogel)1。魏特夫通过对东亚和南亚平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认为东方国家的国家和社会的形成及其关系与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管理密切相关[2]18。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2则从“水利设施可能大大增加王室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望”角度,提出兴修水利是除了国防之外能证明国家存在的必要性的依据之一[9]。华裔学者冀朝鼎3则侧重于通过研究中国长时段的历史演变来分析治水与治国之间的对应关系,提出了“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为从宏观上理解水利对于国家形成以及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提供了经济史的全新视角。

以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4和濮德培(Peter C.Perdue)5为代表的另一派西方学者则从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视角出发,反思和质疑魏特夫的治水社会理论。魏丕信对16—19世纪晚期湖北省长江堤防系统进行了详细研究,并据此反对魏特夫将中国国家的结构、功能及意识形态与水利管理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认为应将魏特夫东方国家治水社会理论的观点“反过来加以解释”,“也就是说,‘水利社会’要比‘水利国家’更为强大”[10]。濮德培则依据明清洞庭湖水利的经验证据来质疑魏特夫的理论观点,认为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就其性质而言,至少需要一定程度的合作劳动。魏特夫提出这种合作必须由支配整个社会的庞大官僚制国家进行组织,而湖南的灌溉者们对清政府的成功抵制则为其提供了反例,多数水利工程并非必须由国家来管理和控制[11]。濮德培还关注了水利组织6中成员间的关系以及水利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官方通常并不独自从事大规模的工程,而主要依靠地方士绅与土地所有者们的合作”[12]。

二战后,日本学界开始从国家视角转向社会视角,从水利社会的制度和结构入手,形成了对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认识,提出了“水利共同体”理论。相关学者从水利史、社会史、经济史和文化史等不同视角出发,进一步阐释和发展了水利共同体理论,通过考察不同时期中国水利组织自身的特性、水利组织与村落、水利组织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等,来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13,14,15,16]。

总的来说,自上而下的观察方法,偏爱从国家建构的视角来看待治水过程,容易忽略真实历史实际中的社会合力的形成,低估了社会的作用及变化。除了国家治水外,中国还存在大量自愿联合的以家户为农村基本组织单元的基层治水[17]。

中国学术界对于水利与国家—社会关系问题的研究相对较晚。有关魏特夫的东方国家治水理论,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在冷战背景下西方学者对亚洲国家历史的歪曲,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18]。魏特夫提出的“东方专制主义不可打破论”,“忽视了‘暴君制度’的剩余空间,误以为‘天子’能够完全控制和驾驭‘天下’”[19],并且他的研究也缺少经验案例的支撑[5]。国内学者在批评魏特夫治水理论的同时,结合特定区域的经验案例和历史资料对治水和国家展开了研究[20,21]。近年来,中国传统水利史研究在转向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后,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水利社会研究,如鲁西奇以长江中游地区为案例的“堤垸型”水利社会[8][22];董晓萍、蓝克利以山西四社五村为案例提出的“节水型”水利社会[23];钱杭以浙江萧山湘湖为案例提出的“库域型”水利社会[21][24];张俊峰、行龙以山西洪洞县为案例提出的“泉域型”水利社会[7][25];以及郝亚光提出的“双层治水体系”与“稻田治理模式”[6]等等。

综上所述,既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利史、社会史、经济史和历史地理学等研究领域,提出多种类型的水利社会概念,拓宽了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范围和内容,为更好理解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非常细致的研究基础。但这些研究大多局限于各地方区域的经验案例,未能从整体上把握中国长时段历史发展中不同水利社会类型背后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也缺少从“治水社会”“水利社会”及“水利共同体”理论走向国家治理的政治学探讨。本文在以往相关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政治学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角度,探讨传统中国在“治水”中形成和体现的国家治理模式,描述国家与社会“共治”的空间和事实,以及在“共治”中国家与社会的不同责任和位置。泱泱中华,浩浩江河,水利工程无数,历史资料浩瀚,本研究仅将明清两代有代表性的水利碑刻作为研究的基本资料,其选择理由同时也构成了本文的研究路径。

二、研究材料的可靠性与研究路径

本研究选取的研究材料主要是明清水利碑刻。碑刻纪事是一种带有强烈中国文化特征的重要记录形式。碑刻的最大特点是,因其书写记录材质的特殊性可以流传久远,难以删改,其内容的公开性更是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警示作用。碑刻还可以证史、补史和纠正官修书面历史记载的舛误[26]1。水利碑刻是碑刻文献中的重要种类,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无论是国家水利工程还是地方民间水利工程,几乎都有相关碑刻竖立其旁。这既反映了古代以来中国人对碑刻纪事形式具有权威性的一种认可和文化习惯,也反映了人们对涉水事务的高度重视。水利碑刻所载内容一般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水旱灾害情况、水权分配、水利纠纷、水规水法、水利祭祀、乡村民俗文化等诸多方面,是我国历朝历代不同阶层治水态度、治水方略、治水贡献的记录,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和契约[27]。虽然很多碑刻实物在今天已经不存在了,有的碑刻也字迹模糊,但在它们消失和被损之前,有研究者对其进行了收录和整理,保存下来大量的碑刻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本研究只进行了少量实地考察,主要依据是已有的碑刻的整理成果。

目前,黄河、长江、海河、淮河、珠江、乌江和怒江等流域的碑刻收集、整理已经比较齐全,尤其是黄河流域的水利碑刻得到了规模化和系统化的搜集整理,如左慧元编著的《黄河金石录》,收录了自西汉至明清有关黄河河势、水情、灾害、治理等内容的200余通金石碑刻;董竹三、冯俊杰编著的《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收录了山西洪洞、介休两县的68通水利碑刻,对民间水利组织的状况和官方与民间在水利事务上的互动进行了探讨;《宁夏历代碑刻集》《河东水利石刻》等著作也收录了黄河流域数百幅水利碑刻,反映了黄河流域水利发展的历史。海河流域水利碑刻的代表性成果如杨学新、杨昊、李希源编著的《海河流域历代水利碑文选》,收录了海河流域700余通水利碑刻,记载了水利建设、祭祀风俗、水利纠纷与地方水规水法等水利史的重要内容[27]。长江流域水利碑刻整理的主要成果分散在诸多碑刻集中,如《苏州碑刻》《南京历代碑刻集成》以及《湖湘碑刻》《荆门碑刻》等,收录了上自西汉下至民国的400余通水利碑刻,内容涉及了各地区的水利工程、水规水法等。珠江流域的水利碑刻集中于广东地区,代表性作品有《广东碑刻集》《广州碑刻集》《黄埔碑刻匾额精选》等,其中水利碑刻虽未被单独分类,但还是可以在乡规民约、农田水利、水旱灾害、公共工程、禁示规约等诸多类别之中找到百余幅。乌江流域水利碑刻整理搜集的代表性作品有《乌江流域民族地区历代碑刻选辑》,收录了乌江流域府州县志和文物志中所记载的500余通碑刻,其中水利碑刻分散在法律类、交通类、民俗类等类别中;怒江流域的水利碑刻,代表性作品有赵志宏编著的《云南水利碑刻辑释》,对云南地区上自元朝下至民国的水利碑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收录水利碑刻515通,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规、水利纠纷、祭祀风俗、功德赞颂等诸多内容7。

水利碑刻在时间、地点、人物、事项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虽然有异,但所涉及的水事则可归类为大致几种类别,所以可以在不必穷尽所有碑刻的情况下开始做研究。以往水利碑刻研究中的问题主要不在于碑刻是否收集得齐全,而是研究的角度和方法尚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水利碑刻文献的研究呈现出以县域、流域研究为主的地域化倾向,对地区和流域之间包括全国性的综合研究宏观分析不够,缺少整体性。其次,多学科交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虽然涉及了历史学、社会学、法学、民族学等诸学科的研究内容,但缺少跨学科的交叉渗透研究。从政治学角度看,由治水引发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整体性联系还有很大研究空间。本文选取明清两代的水利碑刻,不仅仅是因为明清碑刻数量多、保存完整,更是因为从先秦发展到明清,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后,治水不再是维系国家生存的唯一要务,特别是作为国家政治经济命脉的大运河在清代逐渐丧失其原有功能后,国家和社会在治水方面的“共治”表现得更为明显。

本文的研究路径是对能表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水利碑文进行分类,然后分别总结分析。水利碑文大体分为几类,第一类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纪事性碑文,这类碑文所记工程包括国家主导修建和地方精英8主导修建的两大类水利工程。这两种工程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兴修水利工程上的责任“共治”:江河湖泽的重大水利工程和直接关系京城安全的水利工程通常是由国家主导修建,皇帝不仅御批拨款,委派官员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的建造和修葺,甚至还会亲自过问工程细节,并撰写水利碑文刻石纪念;中小型的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维护则主要是由地方的水利组织和地方精英负责,民众参与,代表国家和官府的地方官员通常会支持和批准这种社会组织的活动。第二类是水利祭祀性碑文,是对“天”“神”“君主”的赞美和感激,以及对国家主持修建的水利祭祀工程(如水神庙和神祠等)、国家主导的水利祭祀仪式以及民间社会水利祭祀活动的记录。这些碑刻内容既反映了治水政治中意识形态的灌输和传播,也反映了明清时期国家并不垄断祭祀的权力,容许社会民间的水利祭祀有自己的祭祀对象和方式,国家对其进行适当的审核、批准、规范和管理。第三类水利碑文是水纠纷的处理记录和水规水法。这类碑文体现了来自民间的治水动力和国家的不可替代的角色。水利共同体内部虽然会通过地方精英之间的协商订立一些水规乡约,成为民间遵守的一种软性的社会约束和规范,但是人们还常常会寻求官府的仲裁和处置。如果基层政府的调处结果没法令双方满意的话,当事双方还会继续上告“兴讼”。而国家也非常重视水权纠纷的解决,在基层地方政府难以调处的时候会派遣上级官员来进行处理,以防止“蔓讼”。在水权纠纷之中,国家处于仲裁者的地位来调解水利共同体之间的纠纷,而水利共同体内部的争端纠纷最终会在国家介入后以遵守水规水法的方式结束。第四类是功德表彰性的水利碑文。对于治水兴利的国家代表(国家官员)和民间代表(地方精英),官方和社会中水利共同体均会以立碑勒石的方式对其进行称颂和褒奖,以表彰其治水的功绩,在国家和社会表彰对象的差异性中显示了治水目标的一致性。

三、明清水利碑文中呈现的“共治”

中华民族在认识、利用、改造“水”的过程中,在与水相伴、相争、相和的实践中形成了治水以“除害兴利”的认识,“甚哉水之为利害也”[1]493。因此“水利”一词被广泛使用,并逐渐被赋予了防洪、航运、灌溉、祭祀等诸多内涵,“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28]。鉴于此,本文所涉治水工程皆称为水利工程,水利碑刻指与水利工程相关的碑刻文献。这些碑刻文献作为公开的记录和宣示,在当时被认可和被接受的“共识程度”较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和证实当时治水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一)纪事性碑文中的不同治水主体

水利工程纪事性碑文是对工程的修建主体、过程、规模、费用和意义做出的记录。从纪事性碑刻碑文中可以看到明清水利工程按修建主体大致可分为国家和民间两类,这从工程修建主体方面证实了“共治”的事实。

1. 国家主导修建的水利工程

这类工程通常由王朝的统治者亲自撰写或敕命官员撰写水利碑文,比较直接地体现了王朝国家对于水患的忧虑和对于水利的重视。北京成为明清两朝的政治中心后,围绕京师的治水就有着特别的政治意义了。京师与直隶地区,海河流域有多条河流经此处入海,但这一地区山区坡陡流急,平原地区坡缓淤塞,故洪涝灾害频发,其中又以永定河流域最为严重,“河合太行诸山之水,其流峻急,涨则动成冲突,散漫奔溃,漂庐舍,伤人畜,坏田畴园亩,不可为数”[29]583。所以明清两朝的皇帝如正统、成化、嘉靖、康熙、雍正、乾隆、道光、同治等,对于永定河的水利工程都十分关注,敕建水渠、水闸、河堤、桥梁等水利设施以解决水患,并修建灵济宫、龙王庙等神祠神庙来祭祀水神,祈求风调雨顺,免受旱涝灾害的影响。这些由国家主导建造的水利工程通过立碑勒石的方式被记载在水利碑文上,成为王朝国家“治化济民、永保安澜”的象征。在永定河诸多水利碑文中都记录了来自最高统治者皇帝的态度。

明正统时期礼部尚书张升撰写的《重修卢沟桥河堤记》中,记录了正统皇帝敕命重新修整损坏的卢沟桥河堤一事,“正统元年春,有司以河决闻,两堤计有十有一所,延袤千有二百丈。上惕然兴嗟,即命内官监太监萧公通、襄城伯李公鄌、工部尚书曹公鉴偕奉玺书往治之。乃遣官属随地远近分治,役官兵三千,佣借工八百,肇于是年三月十一日,不数月而堤就功成……于是以纪岁月以请。诏曰:可。”[29]583明嘉靖四十六年时,永定河卢沟桥段再次溃决,嘉靖帝听闻后“意恻然之”,并言道“朕祗承上帝大德,利济元元,顾比可(此误,应为此河)在辇毂之下,盍亟治之,以弭民患”。于是“发帑银三万五千余两有余,而敕太监张崇、侍郎吕先洵、指挥同知张铎、御史雷稽古董其役”,并“遣工部尚书雷礼暨掌工部尚书徐杲等,相度规画,上其事宜”[30]241。最终这项工程于嘉靖四十一年秋九月开始,嘉靖四十二年夏四月告竣,“凡为堤延袤一千二百丈,高一丈有奇,广倍之……较昔所修筑坚固什百矣”。于是命袁炜撰写碑文,“立石纪其事,以宣扬休烈,垂示永久”[30]242。清康熙七年,“秋霖泛滥,桥之东北啮而圮者十有二丈”。康熙帝命工部侍郎罗多等“鸠工督造,挑浚以疏水势,复架木以通行人,然后庀石为梁,整顿如旧”,并亲书卢沟桥碑文,“爰勒丰碑,永垂不朽”[31]。后来雍正和乾隆时期又进行了修葺和修补,乾隆亲自撰写《重葺卢沟桥记》记录卢沟桥以及“桥陲之堤”的建造和修缮历史,“盖今之卢沟桥,实重葺,非重修也……至于葺,则不过补偏苫弊而已,厥费小……盖卢沟桥建于金明昌年间,自元迄明,以至国朝,盖几经葺之矣。自雍正十年逮今,又将六十年”[32]。这些水利碑文清楚地记录了明清两朝大型水利工程不仅由国家建造、修葺与巡视管理,皇帝还会亲自巡阅督建,将御文刻于石碑上,彰显其国家治水以利民生之决心和功德[33,34]。

《永定河上金门闸修建碑文》记录了皇帝如何心系治理永定河,不仅御批水利工程修建之资,且要求急事先办,特事特办9,甚至修建具体细节都得到了皇帝的指导。《金门闸浚淤碑》载: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初九日,乾隆帝闻永定河“两岸堤工稳固”“览奏稍慰”,传旨“务使积淤尽除,水道畅行,以资疏泄。嗣后金门闸每遇过水,永远照此办理。仍将永定河水长落情形随时奏闻[35]。”乾隆帝巡视金门闸时还做《堤柳》诗并立碑,指出在堤内如何植柳,强调“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如果在堤外植柳,则“水至堤仍坏”,并从治河方略的角度评价永定河水性及金门闸分泄功能。道光帝还御批将“粤海关饷先行截留一批,计银五万两,发交永定河道,赶紧购备,以免迟误”[36]。

2. 社会主导修建的水利工程

社会主导修建的水利工程大都属于地方工程。地方修建的水利工程包括三类:一是地方官府落实中央政府交办的水利工程;二是地方官员动议并组织修建的水利工程;三是地方精英民间力量自发修建的水利工程。中国传统王朝国家虽然非常重视水利工程的建造和修葺,但限于传统国家基础权力的不足以及地方社会事务的日益繁杂,国家无法完全负责全部的水利事务,于是许多水利事务的处理和水利工程的兴修就要仰靠地方官员、地方精英以及民间水利组织。

万历二十四年(1596),胡思伸10出任浙江绍兴上虞县令,到任伊始,他便和上虞地方精英商议修造新的水利工程以造福地方百姓。胡思伸率领地方精英“三老”11考察上虞环境,认为当务之急是修筑梁湖包村港口的石闸(新安闸,又名胡公闸),用来蓄水溉田,为农业生产提供充足的水源。立在浙江绍兴的“新安闸记碑”的碑文记录了修建新安闸的原因和作用,以及由谁负责组织修建的,“于是简其土著之父老,若子弟谙练强干者,俾分任若役”,“精简年高行优、为舆人所推服者一人,俾总任,列其田号亩数,俾随则输纳著籍”。修闸的经费从哪里出呢?碑文记载:“诸会首业家,各急公如私,输钱若劝,不见为厉且讟……邑大夫士民等竞以义助,所赖任事者协心悉力,殆无遗计,而闸事始竣”[37]。从碑文内容中可以看出,上虞新安闸的修建是由地方官员首倡,地方精英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并具体来进行兴建。由于水利工程的兴建对于国家和民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地方官府通常采取与地方精英和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完成国家设计的目标,实现国家和社会双赢的共同治理。在明清这成为一种常见的形式。

《重修三河水平记》记录的是道光十年(1830)山西介休县洪山源泉三河分水处的“水平”12发生损坏后修建和维护的事情。作为测定水平面的器具,水平的损坏极易导致分水不均,就像碑文强调的:“水平之于三河,固非无关重轻、可有可无之物也。”三河水利组织曾为此事上告官府,诉讼不休,“以至鼠牙雀角纷纷横滋”。于是三河的“水老人”13任怀瑾、任维翰、杨元经、任述端、郭桂旺和郭增高召集各村渠长会议商讨重修水平的资金和铸造等问题,各村渠长共同推举西、中、东三河水老人作为负责人总理此事,“余等比即传三河各村渠长会议,佥曰:‘水平,三河要务,不可一日无之’。是日即公央余等总理速修”。“余等才疏学浅,而身应值年水老,亦难诿为异人任也……即令张兰镇和成砂院铸水平,长短高低照旧,而厚则加寸焉,共重三千七百斤,每斤代脚力钱二十八文。凡一切灰石诸般物料俱次第以备。”“八月初八日兴工,九月初三日军宪福大老爷、邑侯李父台,亲诣三河勘立水平,至二十日石堤成而工始告竣矣。”[38]“水老人”和“渠长”的编制不在体制内,属于地方乡贤民间精英,公推轮换。他们通过开会协商筹资,最终操办了修缮水平、立石刻碑等工作。在《云南水利碑刻辑释》中则有大量纪事性水利碑文,落款为“某姓宗支”“某村村民”“某村田户”“全村庶人”等,显然这是民间自发修建水利工程的记录14。

(二)祭祀性碑文中的国家权威与地方自主性

面对未知与已知的水患威胁,传统国家和社会都需要通过奉祀“水神”“海神”“龙王”“河伯”“淀神”等与水有关的神灵,祈求风调雨顺,这实际上是从精神层面弥补国家和人在大自然面前的能力不足。

通过祭祀,国家可以借用神的力量建立权威,聚集人心,实现国家对于社会的管控。明万历时期《邑侯刘公校正北霍渠祭祀记》就直接强调“当事者以众散乱无统,欲联属之,遂定为月祀答神,贶萃人心,此祭之所由来也”[39]45。清代康熙撰写的《永定河神庙碑文》、雍正撰写的《黑龙潭碑文》以及乾隆撰写的《淀神祠碑记》中对此也均有所反映[27]19-20。

1698年,康熙皇帝特命名臣于成龙疏浚永定河并修建永定河神庙,“董司厥事,庀役量材,发帑诹日,具告祷于神,乃率作方兴”。工程竣工后,皇帝亲自撰写神庙碑文以答谢河神,说使永定河“自今蓄泄交资,高卑并序,民居安集”的原因,不仅在于“人事”,也是出于河神的保佑,“夫岂惟人力是为,抑亦神庥是赖”。国家修建永定河神庙的目的是为了报答神灵的福泽,同时在对河神祭祀的过程中也实现了统治的权威:“宜永有秩于兹土,以福吾民……新庙奕奕,丹艧崇饰,更颁翰墨,大书扁额,以答灵贶。”[40]330神灵祭祀的神圣性还具有督率官僚行政体系“勤于民事”,提高社会管理有效性的作用:“岂特于祈报之礼有加,尚俾知水利有必可兴,水患有必当去,而勤于民事,神必相之,以劝我长吏,凡一渠一堰,咸所当尽心。”[40]44清代后来的帝王如雍正、乾隆等在修建了黑龙潭龙王庙、淀神祠等水利祭祀的神庙、神祠后也都通过奉祀神灵的方式,祈告风调雨顺,保佑百姓免受水患,祈祷国祚绵长,“惟淀实嘉,利我甸人,匪今斯今,食神之福。而淀左右耆庶妇孺,岁时祈报走庙下,则自今始神其凭而歆之。惟是毋霪毋潦,毋有菑沴,丰殖锡康,俾我民其永利利用,光我秩祀”[27]172。

一个重要的现象是,国家虽然通过建设神庙、神祠,借助祭祀的神圣意义建立权威,但并没有垄断祭祀权力。董晓萍、蓝克利等学者对山西四社五村的调查也证明民间社首15权威的授受和建立,也是通过祭祀仪式实现的。

国家对一部分民间水利祭祀活动只保持批准和监督之权,以及对祭祀文化的规范和校正之责。前文提到的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刊刻的《邑侯刘公校正北霍渠祭祀记》碑刻,就记载了对山西洪洞赵城祭祀水神时的各种陋规和纠正。北霍渠祭祀活动的主要弊病在于祭祀活动和仪式奢靡浪费且过于频繁,许多“无籍之徒”借祭祀的名义“冒名渔猎”,引起当地百姓的不满。时任赵城县知县刘四端决定革除祭祀的积弊,“集历年公值渠长,校议釐正”[39]49-58,将具体的祭典仪式、规格、供品以及祭祀的费用和分胙规定刻在了《水神庙祭典文碑》上,作为祭典条例。这一举措得到了地方精英和当地百姓的认可和赞同,于是公议将他校正后的祭祀仪式确立为此后祭祀的规范和定例。这两通碑刻,既反映了民间祭祀的发达,也反映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祭祀的管理,甚至会将民间祭祀升格为官祭。

康熙十二年的《水神庙清明节祭典文碑》则更加详细地记录了洪洞赵城南霍渠清明节祭祀水神活动成为惯例和制度的过程。碑文显示,清明节水神庙祭祀活动是根据南霍渠渠长吴宗周和生员16卫叔瑗等地方精英的提议进行的。南霍渠的渠长、地方的生员以及渠两岸各村的沟头17,拟定了清明节祭祀的地点、仪式、流程、祭品等,报请县知事陈履卿请求批示。陈履卿同意祭祀的同时,又提出了规范要求,“嗣后备牲祭献,不得指科排席,邀娼聚饮;毋得克减牲品,有亵神祇”,“如违,查出定行拿究,决不宽宥”[41]65-66。民间祭祀为求风调雨顺,维持生产生活,这与官方希望保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意志是一致的,所以这种带有民间特色和地方色彩的水神祭拜才能一直存在。这个碑文案例中的清明节水神祭祀活动,在经过规范指导后,最后通过立石刻碑的方式,确认为一项必须由两县县令参加的地方制度。

(三)法规性碑文中的民间水权纠纷与国家介入

如前所述,围绕水权归属所产生的水利纠纷和诉讼在明清时期很常见,涉水地方精英和水利组织一般通过协商订立民间的乡规水约以调解纠纷,也会利用各种途径向官府寻求其对自身利益的支持。国家为了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水权纠纷,用订立具有官方权威的法规方式以“平讼止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在《介休县水利条规碑》和《旌介集广静升三村公立水利碑记》等水利碑文中可以看到,水权纠纷是如何从民间协商处理到官府仲裁调停,再通过水规水法的制定得到解决的过程。

1. 水权纠纷的民间处理及局限

所谓水利者,治水以利天下也,但是在“利天下”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用水纠纷。时人认为其原因在于“顾言水利者往往利于此不利于彼,类不出于以邻为壑之私智。而言一方水利者,其私而不公,固人情所同然也”。各水利组织之间也“欲除水害而独享其利”,因而在“水权”的争夺和分配中“必有受其害而不甘独受者”[42]。今人认为水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中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在所有权的意义上不可能被私有化,产权的界定只能是在使用权的意义上实现,即使如此,由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不可分割性,其使用权的界定也困难重重[43]。明清时,水利共同体之间发生水权纠纷,通常会先按照已有的乡规民约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则寻求基层政府的仲裁和处置,如果基层政府的调处结果不能令地方精英和水利组织满意的话,他们会继续“兴讼”到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甚至请求更改既有的水权分配规则。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国家会重视水权纠纷的解决和平息。当基层地方政府难以调处的时候,上级官员会被派遣来进行处理,以防止“蔓讼”。在水权纠纷之中,国家处于仲裁者的地位来调解水利共同体之间的水权纠纷,但是国家的裁判和调解有时也不能一次就达到“平讼止争”的目的。《龙凤屯水利讼案晓谕碑》和《八復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等水利碑文中显示,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地区,水权纠纷的产生和地方官府的处置都在互动中持续塑造着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龙凤屯水利讼案晓谕碑》详细记载了康熙年间云南布政使司、云南府和昆明县地方官府裁判龙凤屯水利讼案的始末原由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这是一场持续了29年的诉讼。康熙三十一年(1692),当地土豪印国珍纠合人手挖闸,引起了龙凤屯民众的不满,上告至嵩明州,知州马伟远裁定依照古制执行,“踏勘批给执照,迄今二十九载无人敢紊”。但到了康熙五十九年(1720)三月,印国珍又纠集了三百多人,挖断水沟三四十丈,再次引发了龙凤屯、黄泥屯、龙喜村之间的水利诉讼,“去年三月仍遭土豪印国珍鸣锣纠众三百余人歃血,将蚁命水咽喉撅断三四十丈,即投州主,委厅看验……厅主只说是为民做主,谁晓套掣占据,隐匿详州”[44]142,还造成了命案,“勒要铺堂银两,登时逼刎,因水致命当投州主在案,投鸣青天,已据州详,批府严审矣”[44]142。龙凤屯村民周建鲁、周文品等人上诉于云南督、司、府等各级行政机构,在云南布政使司的批复下,云南府责令昆明县官吏实地验勘,提出处理意见报云南府,最终由官府出面“派水”,即对水资源进行分配,结束了这场诉讼。碑文记载:“自春分后至小满六十日内,令龙凤屯人灌溉秧苗,不许别用。如有余水及遇雨,务使波及下流,不得独擅其利,以杜争讼之端。”[44]143

《八復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记载了光绪五年(1879)陕西西安府泾阳、三原两县清峪河流域中八復渠与源澄、沐涨等渠的水利组织为争夺“大建三十日”18这一天的水资源使用权所产生的水权纠纷及官府的裁判结果。经陕西布政使司裁决,每逢大月(亦即大建),三十日这天的水程归八復渠所有,“光绪五年十月初十日,奉钦命护理陕西巡抚部院王批,本署司详覆遵扎,核议三原县八復渠大建三十日之水,仍归八復润渠旧章”,作为下游水渠的“润渠”照顾,但源澄渠的地方精英则对这一判决非常不满。光绪二十六年(1900),郭毓生带头“起而复争此水”。源澄渠的渠绅刘屏山也强调大建之月的三十日之水本是全渠公用的,不能被八復渠趁机作为自己润渠之水19,源澄渠地方精英对判决的不服导致了水权争夺的“蔓讼不休”。最终陕西布政使司裁判“三十日之水”应归八復渠所使用,碑文记载其判决理由是“八復道远水微,赋重晷少,故藉清、濁两河之水以润之。旧名曰八復,时用全河水,名义本实相符,讵泾民贪图水利,捏八復为八浮,易全河为全渠,名义实无所取”[45]106,并且依照之前水利碑刻所记载的旧制来看,三十日水也应该归八復渠所有,“惟遇每月‘大建三十’一日之水,作为八復行程润渠之用,有前明万历四十五年及我朝嘉庆十二年断案碑记可凭……事不复古,讼将滋蔓”[45]106。

据史料记载,清光绪三、四年(1877—1878)曾发生过遍及陕、晋、豫三省的特大旱灾,此后气候转为寒冷干燥,旱象不绝。水资源对于关中陕南地区农业生产的重要则更加凸显,关于水资源的纠纷争端也更加突出[45]103。由此看来,源澄渠的地方精英对于光绪五年(1879)的水利诉讼判决结果的不满就可以理解了。当民间解决走不通时,地方精英和水利组织在面对不符合自己利益诉求的判决时,会使用再次上告的诉讼方式尝试更改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寻求国家权威对自身利益的支持和背书。在留存至今关于水权纠纷的水利碑文中,很多都是记录国家和官府对于水权纠纷的裁决。

2. 水规水法的制定

水权纠纷的博弈和解决,通常会以制定或者重新制定水法水规的方式结束。

第一种“水规水法”实际是民间制定的“乡规水约”。“旌介集广静升三村公立水利碑”立于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碑文记载的是山西灵石县旌介、集广、静升三村的地方精英共同协商重新订立的三村共同使用泉水进行灌溉的约定,核心内容是“旌介村用水分定三日两夜,集广村用水分定十四日十五夜,静升村一日一夜,十八日一轮,周而复始”,“至公至当。初无偏颇不均之”。按照“有渠道,必有渠长”的惯例,三村需要推举水利精英担任渠长,组建水利组织,以维护三村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于是碑记里还有三村共同协商议定的担任渠长的时间分配:“旌介村充当三年,集广充当十四年,静升充当一年,十八年一轮,周而复始”,而且在一村作出水利相关的决策时还需要知会其他两村,“彼此相知,勿使日期紊乱,接补之法宁使有余,勿令不足,三村皆然,永为定着”[46]172。三村组建的水利组织内部须遵守组织商定的水规水法,遇到违反水规水法的行为和人员,先由水利组织内部公议惩罚措施,无效就禀报官府,由国家权力来进行评判惩处,“如有逞强欺弱、恃众凌寡而为不公不法之事者,合渠人等公议责罚。倘不遵服,禀官究治。此系公议勒石,庶无事无竟,三村亲睦成风,可享水利于永久矣”[46]172。

第二种是官方制定的水规水法。介休县水利条规碑是明万历十六年(1588)由时任介休县令王一魁撰文立碑的,碑文记载了王一魁为“釐弊息争”,重新清丈全县水地、旱地,勘定水粮、旱粮的数额,确立“以水随地、以粮随水之法”,并报经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按御史、山西左参政分守冀南道以及汾州知州批准的全过程。据《嘉庆介休县志》记载,洪武和永乐年间,介休县共有官民地4785顷,定额征粮地分为六等:上等稻地、上次等水田、中等平地、中次等坡地、下等沙碱地、下次等山岗地,不同等级的土地所缴的赋税额度也不同[47]。在王一魁担任知县以前,至少有两任知县针对介休的水纠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一直未能彻底解决,甚至还发生过引起都察院、州县各级官府重视的重大水利纠纷。知县王一魁上任后,认为此地问题在于水权和地权的不匹配,导致了“卖地不卖水、卖水不卖地”。其危害在后来的介休县水利条规碑中写得很清楚:“强弱不均,乱狱滋丰,为利固多,而其为害也亦复不少,岂水之初端使然哉!盖缘利所在,民争趋赴,奸伪日滋,弊孔百出,是以有卖地不卖水、卖水不卖地之说。自此端一开,遂令富者雨积沟浍,而止纳平地之粮;贫者赤地相望,而尚共水地之赋。利归富室,害归穷檐,久之富益富,贫益贫,而民间之大利,始变而为民间之大害矣”[48]164。这种危害对于王朝的地方统治和政权的稳定性潜在威胁很大。王一魁通过重新丈量土地,划分了土地等级并按此确定应缴赋税的数额,将之以条规形式立碑,要求地方精英和民众严格照此执行,“镌勒石碣,竖立发源处,所以垂永久。日后若复有告争者,即系奸民,听该县指明,申呈重究”,“日后有卖水地者,其水即在地内,以绝卖地不卖水,卖水不卖地之夙弊”[48]165。这是一部地方官府主导的水规水法,不但权威有效地解决了当地的水利纠纷,而且还重新调整了官民关系,“如此,庶规制定而豪强者无复逞侵冒之谋,法令严而刁悍者不敢为蔓滋之讼。弊端永绝,利泽均沾,而介民受无穷之惠矣”[48]165-166。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的《三乡十一壩水利碑记》中,则记有云南三乡十一壩村民李立与丁启建等之间的水利纠纷,后经县府查勘,断令此地军民人等遵循“远近均沾水利”并永为定例的详细经过[49]。

总之,这两类水规水法的制定,是国家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互动互补。水规水法的议定和执行有赖于水利组织和地方精英之间的协商赞同,同时也需要官方权威的支持和保障。水利碑刻作为水规水法的物质载体,是官方裁判结果的权威化、固定化和公开化的重要方式,也是对民间服从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记录。

(四)纪念表彰性碑文对“共治”的肯定

对于治水兴利的国家代表(皇帝及各级官员)和民间代表(地方精英)的责任和贡献,国家和社会常常会以立碑勒石的方式进行肯定和褒奖。按表彰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国家最高代表(皇帝)表彰各级官员;地方精英纪念颂扬地方官员;地方精英和民众的自我肯定。表彰和纪念对象有所不同,但正是这种不同,显示了朝野治水目标的一致性,反映和肯定了在水利工程这一重大治理中国家和社会的“共治”形式和各自的作用。

公元1727年敕建的武陟嘉应观(俗称黄河龙王庙),是清雍正皇帝为纪念嘉奖黄河河南段的治河功臣以及祭祀河神而建,效仿故宫,建筑布局极高,集宫、庙、衙署为一体,雍正亲自撰文并书写了铜碑。

《皇帝遣大同府理事同知兴龄谕祭于晋赠太子太保衔原任河东河道总督栗毓美之碑》也记载了皇帝对于治水官员的功绩进行的褒奖和表彰。栗毓美是清代颇有建树的治水专家,历任温县知县、光州知州、汝宁府和开封府知府、湖北按察使、河南布政使等职。道光十五年(1835)栗毓美调任河东河道总督,负责河南、山东境内黄河及大运河的管理。在任期间,栗毓美通过实地考察,发明了治水的“抛砖筑坝法”,保住黄河没有泛滥决堤,保障了黄泛区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道光二十年(1840),栗毓美在治水过程中积劳成疾,卒于河东河道总督的任上。道光皇帝追赠栗毓美太子太保衔,谥号恭勤。栗毓美死后,道光皇帝和林则徐都为他撰写了祭文,还特命太子少保、两广总督祁贡来书写祭文刻于石碑之上,并派遣大同府理事同知兴龄前往谕祭[50]。道光帝通过立碑谕祭的方式,用溢美之词称赞了栗毓美的治水功绩[26]175。

民间社会的地方士绅和民众对于政绩卓越,为地方兴水利去水害做出重要贡献的官员和地方精英也采取立碑纪念以彰其德的形式。前文述及的山西介休县令王一魁,因其“以水随地,以粮随水”的改革,介休县的监生、水老人等地方精英们为他立碑纪念,将他与历史上兴修水利使民众和国家受惠的叔孙敖、文翁、史起、郑国四位杰出人物相比,“忆昔叔孙敖起芍陂,而楚受其惠;文翁穿腴口,而蜀以富饶;史起鑿漳水与魏,邺界有稻粱之咏;郑国导泾水于秦,谷口有禾黍之谣。后世称水利者,必归焉,至今诵之不衰。胤是介民享其利于无穷也,知渊源之有自,宁不以诵四公者诵公邪”[51],甚至还将其配享在源神庙内,当作保佑当地风调雨顺的神明而对其供奉。

清道光八年(1828),郑敦允出任襄阳知府,了解到汉江水患让襄阳樊城“堤岸日圮,富庶渐减”后,为凝聚士民之心,“议甃石堤四百馀丈,二年而成……障狂澜而奠民居”。道光十一年(1831)襄阳大水“亘古未有”,而“堤以势扼卫要,水石相搏,塌陷过半……”。已调署武昌粮储道的郑敦允感到是自己失责,执意要求回襄阳修堤。襄阳士民“走迎三百里,日夜牵挽而至”[52]。第二年郑敦允因积劳成疾于襄阳任上辞世,襄阳士民“哭公如哭私亲,士商设位招提朝夕”[53],并自发捐资修建了郑公祠,请光化县知县陆炯为郑公祠撰文,以纪念郑敦允治理汉江的政绩。

在水利事务中表现突出的地方精英也会得到自己群体的立碑赞扬。例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辉翁郝君治水□续序》碑刻就记载和歌颂了时任北霍渠渠长郝显鼎的事迹。郝显鼎本人出身乡里大族,正直忠厚,“公讳显鼎□辉山,邑宝贤坊之望族也,端严正直,忠厚诚憗,有古君子之风”。作为家道殷实的地方精英,郝显鼎被同邑的人推荐成为了渠长,“贤书上开,因以治水之任倚之。公辞而不能,接也”。就任北霍渠渠长一职后,郝显鼎革除积弊、抑制豪强,“矢公慎而捐己财,崇简素而黜华靡,不辞老,不避怨,革从前之陋弊,禁豪强之□越,以古利赖,遍及乡村”,并在他在任期间,保障了水渠堤坝无决口溃堤之忧,“一年间,渠堤无溃决之患,邑人鲜追呼之忧”。郝显鼎还公平勤慎,带头捐资重修公共设施,“至于收放祭资,丝毫不侵。重修官庙廊房,悉费己物,清钱七千二百。公之公平勤慎,即此亦窥见一时焉”。于是为了纪念其功德,各村沟头和当地生员、渠司、水巡等地方民间精英共同出资为渠长立碑,垂范后世,“合邑举匾,六十五沟之头感颂之甚,愿出公资,勒石以垂永久矣”[54]。民间水利组织内的各职如渠长、渠司、沟头、水巡等多为地方精英乡贤,均为民间推举公选产生,在国家不适合或者没有直接出面表彰的情形下,他们仍会得到自己群体民间层面的肯定。当然这也通常得到了官方的默许。

从上述对明清水利碑文的分类和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清时期,作为国家治理重要部分的水治理具有明显的“共治”性质。我国古代从早期“治水即治国”到逐渐走向治理合作的过程,呈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演变。国家和社会在治水上的共同需求以及各自能力的不足,使得“共治”治理模式得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治”边界和范式得以形成。不同于“治水国家”“治水社会”与“水利社会”等概念,我国明清时期“共治”意味着不是国家或社会单边而是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协商合作,实现共同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是重要水利工程的主导者和引导者,是水利纠纷的最后仲裁者,既可直接地控制、干预,也有协商、合作,国家通过水利事务对基层实行间接治理。而在社会层面,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有针对地方中小水利工程的动议权、施工权及管理权,无论是在丰水区还是缺水区,基于水利工程和水利协作建立的水利组织,都有力图维持组织团结、保持生产协作与共同体利益的动力和责任感,甚至为此会与国家进行博弈。在超越水利组织解决能力之外,比如水利组织之间持久的水权纠纷或者是较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当时民间社会也会寻求国家权威的介入和帮助,以填补社会组织能力的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地方官员与地方精英在共治模式实现中的连接作用。以明清时期为例,地方官员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表,一方面要秉承上意,贯彻国家的意志,完成“上级”任务;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地方主官所具有的“造福一方”的责任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诉求,也会驱使他们主动动员和支持地方精英和民众兴修水利。我国明清时期地方水利精英大多由拥有低级科举功名的乡儒、乡贤充当,他们作为基层水利组织的领导者,负责地方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维护。在当时体制内官员职位数量不能满足所有具有科举功名的人赴任的情况下,这些地方精英被选出担任地方“水官”,可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治水、管水的积极性。他们的存在,形成了明清时期体制外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阶层,保证着明清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能够支撑起国家与社会共治模式的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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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卡尔·奥古斯特·魏特夫(1896—1988),美国学者,原籍德国。

2罗曼·赫尔佐克(1934—2017),德国前总统,柏林自由大学法学、政治学教授。

3冀朝鼎(1903—1963),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博士。

4(1)魏丕信(1944—),法国著名汉学家,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研究主任,法兰西学院院士,研究范围为人口史、灾害史、水利史、荒政史、明清国家与经济的关系度等,代表作有《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Bureaucratie et Famine en Chine au 18e Siecle”)。

5(2)濮德培(1949—),美国作家和历史学家,耶鲁大学中国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为中国和日本的社会史、经济史、边疆史和世界历史,2007年当选美国文理科学院院士,代表作有:“Exhausting the Earth:State and Peasant in Hunan1500—1850 A. D(Harvard Univ Asia Center,1987)”;“China Marches West:The Qing Conquest of Central Eurasia”(Belknap Press,2010)。

6(3)指以水文边界为基础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其中心事务不同于以村落为基础的农村基层组织。水利组织由民间自行组织和运作,官方承认其合法性。在水利事务的派工征款上以“夫”为基本单位,用水量以“水程”为标准,其组织的管理层主要是由民间推举的地方精英构成,有维持当地水系正常运行、调解用水纠纷的基本能力。

7(1)具体文献参见王兴、李亚主编《邯郸运河碑刻》,河北美术出版社,2012;孙文阁辑注《河北府县乡土碑刻辑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杨亦武编《房山碑刻通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杨学新,杨昊,李希源:《海河流域历代水利碑文选》,科学出版社,2020;左慧元编《黄河金石录》,黄河水利出版社,1999;董竹三、冯俊杰编《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中华书局,2003;张学会:《河东水利石刻》,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贾志军:《沁水碑刻搜编》,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刘金锋主编《晋城文物通览碑刻卷》,山西经济出版社,2011;景茂礼、刘秋根编著《灵石碑刻全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14;杨明珠主编《河东碑刻精选》,文物出版社,2014;张晓旭:《苏州碑刻》,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南京历代碑刻集成》,上海书画出版社,2011;张欣主编《苏州博物馆藏历代碑志》,文物出版社,2011;张建华、陶继明主编《嘉定碑刻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许建军、柴志光主编《浦东碑刻资料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冼剑民、曹腾、谭棣华:《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冼剑民、陈鸿钧:《广州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何兆明:《顺德碑刻集》,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编著《黄埔碑刻匾额精选》,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陈鸿钧、伍庆禄:《广东碑刻铭文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赵志宏主编:《云南水利碑刻辑释》,民族出版社,2019。

8(1)本文的地方精英(local elite)主要指地方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的活跃人物,并不完全等同于通常意义上具有特殊政治背景和文化教育背景的精英。参见邓小南:《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载《暨南史学(第三辑)》,2004年,第75-91页。

9(1)金门闸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北蔡村北3.5公里永定河右岸。此闸创建于清康熙四十年(1701),后于乾隆三年(1738)移建减水石坝于今之位置,其名仍沿用旧称。金门闸共计十五空,南北长100.6米,占地面积8335平方米。乾隆三十八年(1773)、道光四年(1824)、同治十一年(1872)均予以大修,现存石闸为宣统元年(1909)时重建。闸之南坝台有清乾隆题诗《堤柳》碑及乾隆《金门闸浚淤碑》、道光《上谕》碑、同治《重修金门闸减水石坝记》、宣统元年《重建金门闸记》碑各一通。

10(2)胡思伸(1552—1624),字君直,号充寰。明万历二十三年进士,授上虞令,累官兵部主事、郎中、按察使、布政使、都御史、保定和南都巡抚等。

11(3)三老,指中国古代掌教化的乡官,由汉高祖刘邦始设,一般由当地社会中受敬重的五十岁以上的地方父老担任,协助官府和地方官进行乡村的治理和教化。参见叶国良:《礼学视野下的三老五更与三老乡官》,《历史文献研究》,2021年第2期,第110-111页。

12(1)古代测定水平面的器具。唐李靖《卫公兵法》卷下:“水槽,长二尺四寸,两头及中闲凿为三池……以水注之,三池浮木齐起,眇目视之,三齿齐平,则为高下准……计其尺寸,则高下丈尺分寸可知,谓之水平。”

13(2)各河水利组织中水利事务的管理者。水老人负责灌溉田亩、沟渠修浚的水利事务,由各河民众从用水户中推举产生。水老人一般由既熟悉水利,又急公好义正直无私,具有一定威望和能力的人来充任。从碑文内容来看,水老人名称前已明确注明其绅士身份,甚至少数水老人已经具有官员的身份。

14(3)参见《隆阳水头张姓祖祠碑》(万历十一年)、《禾甸五村龙泉水利碑》(雍正四年)、《湖塘碑记》(乾隆六年)、《莲花塘水利碑记》(乾隆八年)、《糯咱水沟碑记》(道光六年)等,赵志宏主编:《云南水利碑刻辑释》,民族出版社,2019年版。

15(1)这里“社首”指的是清代华北民间自治组织“社”的领导者,是乡村社会的权威人士。一般由社众集体选举产生,个别村社采取家族轮值的方法。社首身份主要是地方乡绅或社民,有清一代,社首在村落里主持春祈秋报、管理社费、维修庙宇等工作。参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中华书局,2003,第19页。

16(2)明清两代称通过最低一级考试得以在府、县学读书的人为生员,生员有应乡试的资格,通称秀才。

17(3)沟头又称沟首、水甲、渠司,接受渠长“指派”巡查渠道水沟等。

18(1)中国农历月份分为大建和小建,大建三十天,小建二十九天,大建之月也称大月。

19(2)据刘屏山所载:“三十日昼夜之水,因月之大小建不等,各渠均作公用,八復亦作润渠之用,原不系一渠私有……故源澄渠将三十一日昼夜之水,因难以分受,故除为渠长公用。八復藉便,以为行程润渠之资……诬为己之独利,可胜叹哉!”参见刘屏山:《八復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载白尔恒、蓝克利、魏丕信:《沟洫佚闻杂录》,中华书局,2003,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