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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结构性赋能与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基于江西省赣州市村务微信群的考察

作者:邬家峰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次数: 22495

【摘 要】网络技术作为社会变革的关键性变量,对乡村社会治理具有结构性赋能效应。江西省赣州市的村务微信群实践表明,网络技术强化了乡村治理中的村民“共同在场”,促进了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村庄集体归属感的提升,实现了网络技术的“心理赋能”。群内建构的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结构和村户代表制的主体结构场域,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结构模式和博弈方式,实现了网络技术的“结构赋能”。而乡镇干部代表国家力量的入场,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国家权力依靠,形成了国家与村民对乡村治理行为的“双重注视”,实现网络技术的“权力赋能”。网络技术的结构性赋能,形塑着乡村治理的结构模式,推动着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关键词】网络技术;结构性赋能;乡村数字治理;村务微信群;数字乡村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技术作为21世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正以超乎想象的方式影响和改变着整个世界。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人,手机上网比率为99.7%,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2.84亿人,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7.9%1。当今中国社会已经步入了网络中国时代。以移动通信、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正对网络化的中国社会进行着深刻解构与重塑,不断改变着社会主体之间的思维模型、生活方式和链接形式,形塑了互联网时代下的中国社会秩序和治理格局。

互联网技术的高度渗透性,打破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相对封闭性,推动着乡村社会的日益开放化和现代农民的不断网络化。而农民的网络化过程也倒逼着现代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来开展乡村治理工作”。而《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也要求,“促进信息化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以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就是要运用现代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推动乡村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等治理要素的数字化过程[1],切实改变乡村治理公共场域中的村民“主体性缺场”和“普遍性失语”局面,破除乡村精英对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权的操纵,构建起充分彰显村民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的民主化乡村治理格局。

江西省赣州市以微信群平台助力村务监督的创新做法,就是以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构建起村民集体意志主导的民主化乡村治理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本文以江西省赣州市N县W村为重点考察对象,通过结构性访谈和线上民族志的研究方法,对W村的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和县乡纪检干部进行深度访谈,了解掌握“村务微信群”的组建初衷、运行机制、村民态度等,并以网络搜寻的方式收集“村务微信群”的有关网络资料,把握“村务微信群”的运行逻辑、实际成效、存在问题等,以期为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有益借鉴。

二、赋能理论与网络技术赋能

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赋能”已成为当今社会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和公共治理领域的经典范式。将“赋能”理论引入乡村公共治理场域,探寻数字网络技术对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赋能效应和内在逻辑机理,有助于以数字技术治理推动乡村社会不断走向善治的局面。

(一)赋能理论与网络技术赋能

赋能理论亦被称为赋权理论,是发展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范式。“赋权”作为一种学术概念,最初由美国著名社会学者巴巴拉·所罗门提出,其在《黑人的赋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中暗指“赋权”是“以某种路径或方式来增强社会个体对自我行为的掌控力,以强化其在社会工作、生活中的自我效能感的过程”[2]。在西方发展社会学的现实语境中,赋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或个人;赋权的目的是改变弱者的“无权者”地位或“无力感”状态;赋权的方式是通过创设条件、改变路径、消除障碍等为弱者创造机会、激发潜能、提供支撑,以增强其行动自主性和自我存在感。赋能理论作为一种理论范式,被广泛引入政治学、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各个领域,并不断催生出“技术赋能”“制度赋能”“权力赋能”等新的理论范式。但是,无论赋能的概念和范式如何变换,其核心内涵始终无法脱离其最初的实质本义,即“通过一定的途径、手段或方法,从而赋予行动主体某种能力、能量或权力的过程”[3]。

技术的变革与发展是社会治理转型升级的坚实基础和深刻动因。每一次技术革命在对人类社会权力结构和治理格局进行重塑的同时,也对社会主体形成赋能效应。网络技术赋能就是指“以现代数字网络技术为手段,可以有效激发行动者的主体性意识,强化主体性能力,增强主体性地位,提升主体行动效能等 ”[4]。而将网络技术赋能置于乡村治理的具体语境下,则指在乡村社会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以现代数字网络技术为支撑,可以为乡村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便捷式平台和有效性链接机制,实现村民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共同在场”,进而构建起充分彰显村民集体意志的民主化乡村治理格局,再造网络乡村治理共同体。

(二)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结构维度

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变革已日益成为常态,有助于以社会治理的技术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充分发挥数字网络技术对乡村社会治理的赋权增能效应,可以有效改变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形态,构筑充分体现村民集体意志的民主化乡村治理新格局。根据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结构模式,可以将数字网络技术赋能划分为心理赋能、结构赋能和权力赋能3个维度:

网络技术的心理赋能,强调数字网络技术对乡村治理主体的思想意识、价值心理具有催化效应,有助于乡村治理主体增强对自我主体地位的感知,促进自我主体意识的觉醒,明确自己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有效强化乡村治理主体对村庄共同体的内在认同感和心理归属感。具体而言,数字网络技术的链接机制改变了由乡村社会“空心化”所导致的村民原子化、离散化状态和乡村治理场域中的村民“主体性缺场”局面,实现了村民的“跨时空交往”和乡村治理场域内的“脱域性存在”[5],有效强化了村民间的情感联结和对村庄共同体的心理归属感。

网络技术的结构赋能,注重数字网络技术对乡村社会治理结构模式的形塑作用,进而有效改变传统的乡村治理结构形态,建构一种充分体现乡村治理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乡村治理主体作用、切实彰显乡村治理主体意志的乡村治理结构模式。具体而言,数字网络技术的场域建构能力能够将普通村民、乡村干部等多元主体聚合在同一网络社群之中,形成了协商共治的民主化乡村治理结构,改变了传统乡村精英操纵乡村治理的局面。而民主化的乡村治理结构场域,有助于改变村民个体与乡村精英互动博弈的传统模式,切实增强普通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博弈能力和公共话语能量,进而彰显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村民集体意志和村庄内在自主性。

网络技术的权力赋能,聚焦于数字网络技术作为治理工具对国家治理广度和深度的有效拓展,切实将国家权力或权威引入乡村治理公共场域,为乡村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实践提供有力的国家权力支持和依靠,切实增强乡村治理主体的政治效能感和公共参与积极性。具体而言,数字网络技术的工具价值,为国家直接进入乡村社会治理场域提供技术支撑,强化乡村治理行为的国家权力规制,为村民监督、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国家权力依靠,有效防止了乡村治理中的国家政策“扭曲”和公共权力“异化”,切实改变传统村民公共参与的“政治冷漠”状态,推动乡村公共权力的规范化运行。

(三)信息化的乡村与网络化的治理

伴随中国乡村社会的不断信息化,以智能手机为主要载体的数字化生活已经成为乡村社会生活的新样态。以微信群、QQ群、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介为载体的数字网络技术工具已经深度嵌入乡村社会生活、生产、管理的每一个角落。乡村社会治理生态的数字化亟须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网络化,进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而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的跨时空交往、低成本在线、公开透明且留痕化等特点,有助于为网络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数字化的乡村治理方式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切实满足和实现现代乡村居民对数字化美好生活的向往。“构建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数字化平台和网络化机制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和目标归宿”[6]。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就是要以现代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拓展数字化的参与渠道,为乡村干部实施乡村治理搭建网络化的治理平台,为国家进行乡村治理行为规制提供技术化的治理工具,切实改变村民间的互动方式,形塑乡村社会的内在治理结构,调适乡村社会的互动博弈模式,营造村民“共同在场”、多元主体参与、国家与村民“双重注视”的网络乡村公共治理场域,推动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乡村公共权力的规范化运行。

三、江西省赣州市村务微信群的案例实践

为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务监督,着力打造群众指尖上的监督平台,赣州市纪委借助网络技术赋能乡村公共事务治理,搭建形成了以信息公开为主要面向的“村务公开微信群”和以治村行为监督为主要职能的“村务监督微信群”,有效推动了乡村公共权力的透明化、规范化运行。

(一)网络技术赋能的“村务微信群”

“村务微信群”是由赣州市纪委主导创建的网络化社群。按照部署,“村务公开微信群”的组建,以村为单位,以户为代表,以入群村户率80%以上为达标基线,主要由农户代表、乡村干部、挂点干部和驻村干部等成员构成,其中村党支部书记任群主。“村务公开微信群”作为村务信息公开的主平台,还兼有乡村治理网络化载体的角色,承载着村治事项征集、村务决策讨论、乡村政策宣传、乡村事务通知、村民诉求表达等具体功能。“村务监督微信群”则以乡镇行政区划为边界,以乡镇纪委书记为群主,以乡镇纪检干部为骨干,以村务监督人员和乡村纪检干部为成员,实行乡镇纪检干部定点联系村庄制度,突出实施重点跟踪监督。“村务监督微信群”主要聚焦村务信息公开的落实,重点监督乡村干部的治村行为,及时处置村民的投诉举报,准确通报乡村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等。“村务微信群”的具体运转环节是:县乡纪委拟定村务信息公开清单,乡村“两委”整理清单信息内容,乡镇纪委复核审定公开信息,最后由村委上传群内公开。群内有关质疑则由村镇两级干部负责解释,涉及投诉举报的,由定点联系村庄的乡镇纪检干部进行登记报备、跟踪处置。涉及重要问题线索的,实行逐级呈报备案制度。为强化“村务微信群”管理,群内成员实行“姓名 联系方式”的实名制,并制定出台了《“村务微信群”管理办法》,严禁在群内议论敏感问题、散布谣言广告、闲聊私人话题等,坚持正面交流,理性建议。“村务微信群”作为网络技术赋能下的乡村治理空间场域,为村民破除时空阻隔,参与乡村治理拓展了数字化渠道,也为乡村干部收集村情民意,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搭建了网络平台,更为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监督乡村权力运行提供了技术性工具。“村务微信群”作为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一种具体样态,充分呈现出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结构性维度。

(二)“村务微信群”的网络技术结构性赋能

“村务微信群”作为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具体样态,消弭了时空阻隔造成的乡村治理中的村民“主体性缺场”,构建起普通村民、乡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等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民主化乡村治理结构,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治理场域的正式入场,形成了数字网络技术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赋能。

1. 网络技术的心理赋能强化了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心理归属感

“村务微信群”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支撑,构建了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网络化平台和链接性机制,打破了在村村民因地域分散所造成的信息隔阂和在外村民因时空阻隔所导致的“缺场”状态,促进了村民之间的融合互动,强化了在外村民与在村村民在乡村公共治理场域中的“共同在场”,有效形塑了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心理归属感,实现了网络技术的心理赋能。在外村民以往对村内事务一无所知,有了村务微信群,可以随时了解村内的动态,实现在村和在外一个样,强化了自己对村庄的心理归属感。村民的网络化“共同在场”实现了村民“个体性”向村庄“群体性”回归,推动在外村民从“离村”心态向“在村”心态转换,有效强化了村民的村庄主体意识和对村庄共同体的认同归属,提升了在外村民参与村庄治理集体行动的积极性。如在W村的水库修缮中,在外村民更加积极主动响应村里的捐资倡议,通过捐资出力和发表建议等方式,助力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以彰显其在村庄社会中的存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

“村务微信群”本质上将乡村社会原有的关系结构、互动网络、人际边界等进行网络化重构,实现了对乡村“熟人社会”[7]的网络化再造和乡村公共舆论场的网络化复活,催生出网络化的乡村社会资本,形塑了村民的村庄共同体意识,强化了网络技术的心理赋能。“村务微信群”里的村民代表都是具有共同村庄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结纽带的邻里和乡亲,特别是围绕村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网络化互动交流和村庄发展变化场景图片的数字化分享,推动了村民联结纽带和村庄集体记忆的网络化建构,强化了村民的村庄认同感和内在归属感。而乡村“熟人社会”的网络化建构,还复活了日渐消解的乡村公共舆论场域。在“村务微信群”里每一个村民的发言都是透明且留痕的,在熟识村民的围观见证下,其发挥着对村民的群内言论与线下行为的无形规制作用,推动着村民从自身个体主义向村庄集体主义转变,由自我个体利益主张向村庄集体利益整合转向,形塑了村民的村庄集体意识和乡村大局观念。如在W村的道路改扩建项目中,村民Q某在村庄发展大局的思想感召下和在微信群公共舆论的无形压力中,主动拆除了阻碍村庄道路扩建的自家猪圈,实现了村民个体利益服从于村庄集体利益。可见,网络技术赋能下的“村务微信群”,破除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缺场”,建构形成了网络化的乡村“熟人社会”,强化了村民的村庄共同体意识和内在心理归属感,实现了网络技术的心理赋能,有效推动了乡村治理集体行动的达成。

2. 网络技术的结构赋能形塑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结构模式

“村务微信群”借助数字网络技术赋能,将村户代表、乡村干部、乡镇干部共同聚合在同一网络社群之中,构建起多元主体互动协商、平等博弈、包容合作的乡村治理主体结构,打破了传统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实施“操纵式”治理的既定模式,推动了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民主化乡村治理结构的形成,实现了网络技术的结构赋能。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结构,构成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福克斯、米勒所认为的“部分人的对话模式”[8],有助于消解传统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治理权的控制,改变了传统乡村治理中普通村民与乡村精英二元对立的局面,切实为村民主体意志的彰显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结构性空间场域,有效推动了乡村多元主体力量的整合和乡村公共集体行动的形成,为聚焦乡村公共治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力量支撑。如在W村的饮水改造工程中,在“村务微信群”创建之前,由于对村民诉求的长期忽视,乡村干部对村民的组织动员能力不断消解,饮水改造工程长期无法推进。而“村务微信群”的搭建,打破了乡村治理中乡村干部的“一元化”治理主体结构和单向性公共话语模式,通过乡镇干部的政策宣传,乡村干部的组织动员,普通村民的诉求表达,整合了各方利益诉求和治理资源,有效促成了饮水改造工程的集体行动,推动了工程建设的成功落地。

“村务微信群”作为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下的网络化社群,形成了以村户代表为原则的村民主体性结构场域,推动了村民个体力量的联合,改变了传统乡村治理场域内的互动博弈模式,强化了网络技术的结构赋能。“村务微信群”内的村户代表都是村民家庭的“当家人”,掌控着村民家庭的话语权,其在村务微信群内的话语主张和利益表达较为成熟理性,且兼具典型代表性和贯彻执行力。村务微信群实现了村户代表的网络化聚合,村户代表在群内的个体化主张极易引发其他村民的声援支持,形成组织动员效应,进而实现村民个体主张向村庄集体意志的转换,改变了传统村民以原子化方式、个体化力量与乡村干部进行互动沟通、力量博弈的既定模式,形成了以村民群体能量主张村民利益、彰显村民意志的乡村治理互动博弈结构模式,有效强化了乡村治理中的村民“主体性”和村庄“自主性”。有村民这样描述:“以前要表达对村庄事务的意见诉求,只能私下找村干部说,村干部往往置之不理,或视其为‘无理取闹’,甚至还有可能进行打击报复。而‘村务微信群’建立后,村民可以直接将自己的意见诉求在群内发布,有多元主体的围观和全体村户代表的注视,甚至产生村民间的联动效应,让乡村干部不再‘熟视无睹’,有效强化了村民的公共话语能量和利益主张能力。”可见,网络技术赋能下的“村务微信群”,建构起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民主化乡村治理结构,形成了村户代表制的村民主体性结构场域,破除传统乡村精英操纵乡村治理的局面,改变了村民个体与乡村干部互动博弈的既定模式,实现了网络技术的结构赋能,有效彰显了乡村治理中的村民集体意志。

3. 网络技术的权力赋能拓展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国家依靠

“村务微信群”将数字网络技术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为国家介入乡村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改变了国家权力悬浮[9]于乡村社会的状态,切实为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国家权力依靠,实现了网络技术的权力赋能。在“村务微信群”内,乡镇干部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直接进入乡村治理的公共场域,实现国家力量对乡村治理的正式入场,为村民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提供了正式的国家权力依靠,并形成对乡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国家权力规制。 “村务微信群”内有乡镇干部在,实现了村民与乡镇干部的直接对话,有效强化了村民的国家权力依靠感和安全感,使得村民敢于指出乡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的问题,甚至直接向群内乡镇干部进行投诉,倒逼乡村治理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提升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效能感和积极性。而乡镇纪委对村务信息公开的推动执行与监督关注,有效增强了村务公开信息的可信度与权威性,确保普通村民对乡村事务的知情权、质询权、监督权等主体性权利的实现,并为村民实施村务监督提供国家权力的在场感,提升了村民监督村务的政治效能感和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特别是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集体资金使用情况、奖补资金发放情况、扶贫对象评定情况等公布在微信群内,接受评议、质询和拷问,“有效降低了村民对村级权力运行失衡的无端猜想”[10],强化了乡村治理的“村民自治”感,推动着乡村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

“村务微信群”作为村庄信息汇聚、国家政策宣传、村情民意集结的网络空间场域,有乡镇干部的在场和县乡纪委的关注,为乡村治理场域内的国家政策解读与执行植入了更高权威和更强监督,防止乡村干部对国家政策的“利己化”解读,有效遏制了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在乡村社会执行过程中的“变异行为”。普通村民在知识结构和文化水平上的不足,导致其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不清、掌握不透,依赖于乡村干部的单向度解说,这就为乡村干部在国家政策执行过程中“歪曲政策”“权力寻租”等提供了可能。而乡镇干部特别是乡镇纪委对乡村治理场域的介入,不仅为村民提供国家政策的咨询,而且直接监督国家政策在乡村社会的执行,实现了村民和乡镇干部对乡村治理行为的“双重注视”,强化网络技术的国家权力赋能,有效压缩了国家政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生扭曲、变异的空间和概率,切实防止权力异化所导致的“精英俘获”[11]现象的发生。正如村里的一名养殖户所说,县里为了促进产业扶贫,在每个乡村培植一户示范养殖户,予以资金政策扶持。村主任为了谋取政策资金,对其他养殖户的扶持申请以条件不符为由推脱不报,却让自己的亲属直接外购大量鸡鸭,虚构养殖场项目,骗取大量扶贫资金补助。后因村民不满直接向群内的乡镇干部进行实名举报,最终查实村主任违规套取产业扶贫资金的事实。可见,网络技术赋能下的“村务微信群”,为以乡镇干部为代表的国家权力介入乡村治理场域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为普通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国家权力依靠,并植入国家政策解读和监督执行的更高权威,实现了网络技术的权力赋能,呈现出“国家在场”与“村民自治”的双重面向。

四、网络技术赋能的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

乡村社会的变革与调适过程,也是技术治理对乡村社会的渗透深化过程。在现代乡村社会,数字网络技术不仅是推动乡村社会变革的关键变量,更是推动乡村数字治理的技术支撑。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下的数字乡村建设是“正在不断进行数字化转型的社会形态”[12]。以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就是要实现村民治理的数字化参与、搭建村庄治理的网络化平台、强化乡村规制的技术化支撑,推动乡村治理不断走向善治的局面。

1. 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要实现村民治理的数字化参与

“乡村社会是由普通村民所构成的村庄治理共同体,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力量” [13]。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必须以村民的有效参与为基础,推动以村民意志为主导的乡村治理。以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就是要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数字化渠道,改变传统乡村治理中村民“主体性缺场”的局面,强化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主体角色和主体作用,不断夯实乡村治理中的民意基础。哈贝马斯指出,“技术的使用有助于公民互动而达成共识”[14]。数字网络技术的赋能,可以有效破除当前乡村村民居住分散、出门在外、时空不一等参与乡村治理的障碍性因素,实现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跨时空互动”和“脱域性在场”,强化了村民之间的互动沟通,从而促成了公共意志和社会共识的达成。

赣州市纪委推行的“村务微信群”就是有效发挥了数字网络技术的链接性机制,将乡村治理的主体重新聚合在网络化的乡村公共治理场域之中,实现了村民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共同性在场”,推动了村民对乡村治理活动的数字化参与。而村民的数字化参与,促进了村民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强化了村民之间的融合互动,改变了村民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原子化、离散化状态,推动了村民之间的组织化和力量整合,形成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互动博弈的集体能量,有效破除了传统乡村社会公共治理场域中村民的“无权者”境地和“无力感”状态。在“村务微信群”内,每一个村户代表都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见证者和监督者。可见,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可以有效实现普通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数字化参与,切实破除因乡村“空心化”所造成的乡村治理村民“主体性缺场”和“普遍性失语”状态,强化了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和主体性作用,激发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热情,破解了村民公共参与“政治冷漠”的结构性困局。

2. 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要搭建村庄治理的网络化平台

乡村社会治理承载着整合乡村资源、维系乡村秩序、形塑乡村价值、推动乡村发展等方面的具体功能和职责使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社会呈现出公共场域萎缩、组织动员能力弱化等乡村社会衰败的景象。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就是要打造网络化的乡村治理平台,形塑乡村治理的场域、机制和结构模式,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目标。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有助于搭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网络化决策模式,推动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商和多种力量整合,形成推动乡村治理的内在合力。而借助以村务微信群、QQ群、App、微博、公众号等为基础的网络化乡村治理平台,有效推动村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改变了乡村信息的失衡状态,实现了村民的监督参与,有助于乡村公共权力的规范透明运行。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平台的网络化,还有助于为乡村干部准确收集村情民意、及时有效回应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治理诉求提供机制,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的精准度和效能感。此外,网络化的乡村治理平台,还有助于强化村民间的持续性网络互动,复活乡村治理的公共舆论场域,形成乡村治理的柔性机制,有效强化对村民言行的规制作用,重构乡村治理的公共秩序。江西省赣州市的“村务微信群”就是以网络技术的场域建构能力,搭建形成了普通村民、乡村干部、乡镇干部等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民主决策网络平台,构建了公开透明的村务信息公开网络机制,营造出村情民意表达收集的网络场域,复活了乡村秩序建构的网络公共舆论场,实现了乡村治理资源和力量的网络化整合,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总体实效。可见,网络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可以有效搭建网络化的乡村治理平台,推动网络化的乡村民主决策、村务信息公开、村情民意收集、村庄秩序建构,实现乡村治理的精准有效。

3. 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要强化乡村规制的技术化支撑

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蕴含着“技术治国”[15]的思维。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由于受到传统的技术手段和治理工具的限制,国家治理的幅度和深度往往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只能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乡村精英代表国家治理乡村。这就造成了乡村精英对乡村治理权的垄断,形成了乡村精英操纵乡村治理的“一元化”格局。乡村治理中的精英主义导向,极易引发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权力异化和腐败行为。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开始通过项目制的方式向乡村社会进行资源输入;而国家资源大量注入后,因监管力度不足而造成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政策变异”和“权力异化”,导致了“精英俘获”现象的发生。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就是要为国家介入乡村社会治理场域提供技术支撑,强化国家对乡村治理行为的监督和规制,实现国家与村民对乡村治理行为的“双重注视”。

赣州市的“村务微信群”实践表明,借助现代数字网络技术赋能,实现了以乡镇干部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正式入场,为村民的乡村治理行为提供了强大的国家权力依靠,强化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效能感和内在积极性。同时,乡镇干部作为国家力量在场,还为乡村社会植入了国家政策解读的权威和监督政策执行的国家力量,防止乡村干部对国家政策的“利己解读”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异化行为”,有效遏制了“精英俘获”现象的发生。此外,网络技术的赋能还打破了普通村民与基层国家政权的角色区隔和心理间隙,实现了普通村民与乡镇干部的直接互动,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农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模式。可见,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为乡村治理的国家规制提供了技术化支撑,实现了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国家力量在场,强化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国家权力依靠,呈现出“国家在场”与“村民自治”的双重面向。

五、结论与讨论

在网络中国时代,“现代移动网络通讯技术已经成为推动乡村治理结构调整、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变量”[16]。随着现代乡村社会的日渐信息化和普通村民的日益网络化,实现乡村治理走向善治的目标,有赖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对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赋能,推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江西省赣州市推行的“村务微信群”,作为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具体实践形态,实现了网络技术对乡村治理的心理赋能、结构赋能和权力赋能,有效破除了村庄日渐“空心化”所造成的乡村治理场域中农民“主体性缺场”的局面,形成了乡村治理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民主化乡村治理结构,实现了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国家权力正式入场,有效提升了村民的村庄心理归属感,参与乡村治理的效能感和实施村庄治理的国家权力依靠感,破除传统乡村精英操纵乡村治理的格局,改变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政治冷漠”状态,呈现出乡村治理中的“国家在场”和“村民自治”的双重面向。

“村务微信群”作为现代移动网络技术与乡村社会治理互嵌融合的创新探索和有益尝试,必将有效改变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既定模式,推动以乡村治理方式数字化为驱动的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就是要统筹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协同推进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中的融合应用,产生最大的赋能作用和外溢效应,推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7]2020年国家正式开始以政策试点的方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具体实践表明,“以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深入发展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技术化,日益成为未来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18]。充分发挥数字网络技术的赋权增能效应,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导实践路径和基本目标指向。

数字网络技术是现代社会格局解构与重塑的重要技术力量,借助现代数字网络技术赋能,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已然是大势所趋。但在数字网络技术在赋能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也要警惕现代数字网络技术与生俱来的“双刃剑”效应,尽可能有效规避“诸如数字鸿沟、信息孤岛、网络安全、技术与制度的结构性矛盾等乡村数字治理的风险与挑战”[19]。将数字网络技术赋能引入乡村社会治理场域,就是要充分发挥数字网络技术赋能乡村治理主体、重塑乡村治理结构、调适乡村治理形态的功能作用,切实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治理能力支撑,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内在助力。


参考文献:

[1] 沈费伟.乡村技术赋能: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策略选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12.

[2] Barbara Bryant Solomon.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6:1-38.

[3] 雷巧玲.授权赋能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23(8):196-199.

[4] 朱婉菁,刘俊生.技术赋权适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演展与实践进路[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0(3):104-114.

[5] 傅立宪.时间与空间的双重变奏——大卫·哈维的空间哲学探赜[J].江西社会科学,2013,33(3):29-33.

[6] 陈明,刘义强.交互式群治理:互联网时代农村治理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9(2):33-42.

[7]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3.

[8] 查尔斯·福克斯,休·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M].楚艳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9]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06(3):1-37.

[10] 徐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6(5):2-9.

[11] 杨璐璐,马黎,徐文静.共益性结构洞与超越精英俘获的“三变”改革——基于宜宾市L社的案例研究[J].学术研究,2020(11):75-81.

[12] 孙伟平,赵宝军.信息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信息社会的建构[J].哲学研究,2016(9):120-126.

[13] 毛一敬.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村级治理的优化路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5(4):56-63.

[14] 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92.

[15] 刘永谋.技术治理、反治理与再治理:以智能治理为例[J].云南社会科学,2019(2):29-34.

[16] 王欣亮,魏露静,刘飞.大数据驱动新时代乡村治理的路径建构[J].中国行政管理,2018(11):50-55.

[17] 曾亿武,宋逸香,林夏珍,等.中国数字乡村建设若干问题刍议[J].中国农村经济,2021(4):21-35.

[18] 张春华.大数据时代的乡村治理审视与现代化转型[J].探索,2016(6):130-135.

[19] 陈潭,王鹏.信息鸿沟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症候[J].电子政务,2020(12):2-12.

注 释:

1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