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村研究 > 农村史料

流动与现代化:一项关于土改的历史社会学分析

作者:李灏哲 李里峰  责任编辑:蒋 韵  信息来源:《学海》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次数: 39686

【摘 要】农民频繁流动及其导致的国家治理难题,是1949年后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重要背景之一。土地改革使众多农民从流动转向定居,结束了过去颠沛流离的生活,国家也得以重建与农民的政治联系,并通过各类新型组织强化了乡村社会治理。土地改革蕴含了解决流民问题、管控流动人口的治理逻辑,服务于在特定条件下建设现代国家的历史任务。

【关键词】农民流动;国家管控;现代化;土地改革


引 言

1949年以后,中国通过户籍制度和资源分配对农民流动进行必要的管理,这种做法和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大相径庭,也和传统时期对农民的管理方式很不相同。1经典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意味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民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以及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2这一视角强调农民流动的普遍性与必然性,认为国家对农民流动的限制是一种非常态的形式。3现代国家理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吉登斯认为,国家管控行为的大规模扩展是现代国家的普遍特征。4蒂利指出,从19世纪以来,所有欧洲国家都比以前更加注重对人口流动的控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具体做法有别,但它们都是不同于传统国家类型的现代民族国家。5在他们看来,对农民流动的管控而非农民流动本身,更能彰显现代国家的共性特征。

关于中国农民流动及其管控问题,既有研究大多聚焦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户籍制度对农民向城市流动的限制,将其与特定的现代化模式相联系。学界普遍认为,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实行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重工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较弱,无法提供更多就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以控制城市人口、减轻城市压力。6与此同时,国家还需要通过限制农民流动来维护和巩固农业集体化制度,以支持工业化目标的实现。7换言之,户籍制度与当时快速工业化和低度城市化的发展战略相适应,8“它是根据中国工业化赶超战略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行政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个核心制度”。9从城市角度来看,户籍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重建城市的社会秩序,把国家力量渗透到社会之中,维持新政权的稳定。10

上述解释是合情合理的,也能得到官方文件的支持。11但关于限制农民流动,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首先,户籍制度只是限制农民流动的主要制度形式之一,而非对农民流动的限制本身。其次,农民流动既包括向城市的流动,也包括在乡村之间的流动,农民在乡村之间的流动事实上也受到了很大限制。12考虑到帝制时代以来乡村社会的实际状况以及“中国仍然是个农民的国家”这一现实,13即使没有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面对广袤而分散的乡村社会,国家也需要对农民流动进行有效管控,以实现资源汲取和乡村治理的目标。对于一个从“流民危机”14中诞生的新政权而言,这种管控显得更为迫切。将这一问题与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联系起来,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新政权限制农民流动的历史背景,以及乡村社会控制与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逻辑。

土地改革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某种程度上开启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它“不仅仅是一场经济革命,更是一种政治整合”,增强了农民对政权的认同,“将千百年以来实际控制乡村的统治权第一次集中到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来”。15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则使乡村社会关系发生了实质性重构,确立了一种新型的政治秩序。16与此同时,土改也颠覆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型构了一个相对于土改本身更为长久,影响其后农村发展的观念逻辑”。17总之,土地改革在国家和农民之间建立了直接而紧密的联系,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土地改革与农民流动之关系,也有学者提出过一些看法。徐勇等认为土地改革“实质是实现农民与土地的重新结合”,这构成了农民和农村稳定的基本条件。18池子华强调土地改革对解决流民问题的重要意义。19胡英泽等认为,“土改是对晚清以降人口流动性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一次彻底解决和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20但是在逻辑和实践两个层次,土地改革究竟如何解决流民问题、重建乡村秩序,仍有不少待发之覆。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甘肃省会宁县杨村为个案,从历史社会学视角探讨土地改革对于解决流民问题、控制农民流动所发挥的作用,进而对20世纪后半期的乡村治理逻辑进行反思。本文的研究资料主要来自2016年在该村进行的调查和访谈。主要访谈对象有9人,其中女性3人、男性6人;受访时的年龄1人为78岁,3人在90岁以上,其他均在80~90岁之间;土改前9人中既有自耕农也有少地或无地农民,既有老户也有外来户。除此之外,受访者还包括本村和邻近村庄的4名知情者。本文所使用的文本资料主要包括会宁县档案馆所藏的土改时期档案资料、《会宁县志》以及曾在附近村庄担任土改工作队队员的彭永成的回忆录。21

土改前杨村居民的来源与土地占有情况

杨村位于甘肃省中部黄土高原地带的会宁县,该县与甘肃靖远、通渭、静宁以及宁夏西吉等县接壤。《会宁县志》记载:“明代以前,会宁人口稀少。明朝初期,向西北移民,会宁地区人口增多。据老户祖传,多从山西洪洞县帽儿村大槐树迁来。清康熙时期会宁向敦煌、高台等地移民。民国时期,秦安、通渭一些农民自流迁入会宁。”22杨村的情形是会宁县乃至整个甘肃省的缩影。杨村可考的最早的居民源自明朝官方组织的山西洪洞大槐树移民。清朝同治年间,甘肃爆发了规模巨大的“反乱”,杨村只有两户外出避难幸存,其他居民均被“反乱”者杀害。经过战乱,会宁出现了许多无主的土地,一些有主的土地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耕种。从19世纪末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中期,来自秦安、通渭、固原等县以及其他临近村庄的农民陆续流入杨村,现在的杨村居民,正是这些幸存者和流民的后代。

流民进入杨村后,必须与土地相结合才能生存。流动是一种不正常的生活状态,流民有着寻求土地、实现定居的强大动力。按照来村时间先后,流民的土地占有及生计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插杠为业”的先来者,他们来村时间最早,通过占地等方式取得了大量土地,是杨村土地的主要所有者;第二种是积累产业的迟来者,他们来村时间稍晚,通过财富积累或交换等方式取得了一定土地;第三种是租地或受人雇佣的晚来者,他们来村时间最晚,到土改时大多数人尚没有自己的土地。

与贸易、放债或做官致富后买地23相比,占地是一种很容易被人忽视的土地来源,因为占地现象在较短历史时期内很难观察到。战乱后空出大片无主土地的杨村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土地最初占有的案例。“杠子”是方言中对犁的称谓,所谓“插杠为业”,是指以在地里留下耕作痕迹的方式占有土地,谁在这块地留下耕作痕迹,这块地就归谁所有。杨、黄两户幸存者战后回到杨村,用这种方式占有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周家、武家、冯家的土地,也源于占地。林家原先是杨村的大户,是会宁县进士家族孙家的“上姑舅”(指孙家进士的母亲是林家的女儿),林家人在战乱中全部丧生,孙家让何家继承了林家的土地,并把何家一个儿子过继给林家充当林家的子嗣。上述几家,是杨村土地最初的主要所有者。

卢梭曾如此论述土地的最初占有权:“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24实际上,最初的土地占有需要某种形式的劳动和耕耘来确认,却不会自动以生活所需为限度。“插杠为业”的占地方式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以自己的能力为限,劳动力强一点、生产工具多一点就占得多。杨家当时只有一头不能耕地的小牛,没有锄头铁锨等农具,就一边拔蒿草树木,一边用铲子和棍子种点粮食。黄家人比较聪明,雨水泡软的地埂遛下来盖住了蒿草,黄家就在上面耕种。后来黄家的“光阴”(经济条件)比杨家好。二是以其他人的同等主张为界。山另一边的魏家从高家川一直耕到杨村武家居住的堡子,武家人提出了异议,两家人最后商定以“涝巴”(指下雨后会蓄水的低洼地)为界,以上归魏家,以下归武家。

稍晚一点到杨村的农民已经无地可占,只能购买或租种土地。罗士从家的例子极具代表性。罗的父亲于1917年搬入杨村,以租地为生,1920年西海固大地震后从柳家购买了“两石麦”25的土地(140亩),成为自耕农。还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的例子,如柳家将女儿嫁给林汉,换取了一大块土地。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劳动积累、市场交易与土地占有之间的关系,26家庭人口周期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27分家等因素导致的地权分散状况,23一个合乎逻辑的推导是:无地农民可以凭借劳动慢慢积累,自然而然就有了土地,地主的土地也会慢慢分散,因此无须强行改变这种“自然”进程。然而,实际历史进展与此逻辑并不吻合。土地占有状况有一定的偶然性,与迁入的时间先后密切相关,时间越晚,靠自身努力改变命运的可能性越小。早期无主的土地较多,人口稀少,周家刚到杨村,村里“鬼哭狼嚎”满目荒凉,他们恳求路人留下而不可得;晚到者则无地可占,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势必更加值钱,无论攒钱买地还是租种土地都会比以前困难,先来者在客观上对后来者的生存空间造成挤压。家庭人口周期确实会影响经济状况,劳动力较多而消费人口少的农户,其经济条件通常相对较好。杨志仰说长工的工价高,临近解放时一个劳动力强的长工一年能挣两石麦子,主家另外管饭。然而,人口并非可以自主控制的因素,只能听之于“命运”的摆布。听受访者讲谁家一直“人丁不旺”或“人手单”,就会明白那种宿命感从何而来。还要考虑地租、借贷利息、荒年等因素。杨村自然条件恶劣,“薄田出大地”(即单位面积产量低,产量要靠土地面积来保证),一石麦种子850斤,可以播种70亩土地,平均一亩土地需要播种12.14斤,一亩地的收成一般在七八十斤。28如果是租地,扣除30%的地租29,每亩能剩余33.86~43.86斤;如果种子是借的,再扣除30%的种子借贷利息,每亩只剩下33.22~40.22斤。如果收成不好,或者前一年因缺粮而借了债,剩余会更少。没有一定的土地规模,很难有所积累。张云舟从张云仓家借了100斤种子,收成105斤,需要还30斤的利息,收成都不够还债。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来到杨村的农民,很少有人通过劳动积累成为自耕农。20世纪30年代迁入杨村的朱万祖家,到解放时仍然没有任何土地。同样在20世纪30年代迁入的张灯家,在解放时已有自己的耕牛,租种周家的上百亩土地,但仍然没有自己的土地。党万义、何钱多、王平安、郭坡坡、江科等也是如此。已知唯一的例外是曹增利家,曹家于20世纪30年代从邻村迁入杨村,但在迁入前已经有所积累。前文提到的土地购买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罗士从家购买柳家土地是因为柳家抽大烟耗尽了家产。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人不愿意出卖土地,多数流民也无钱购买。再加上政局不稳,与土地相连有数不清的苛捐杂税,还要承担兵役,即使有钱,许多流民也会失去买地的动力。

杨村没有类似南方地区田底权、田面权分离或“永佃制”30的长期租佃形式,这可能与极不稳定的生态环境和极低的土地产出有关。在一二十年间长期租种同一家土地的情形很少见。如一位受访者所说,在“这儿就过几年,就着好了就着来,就着不行了那儿租上些地主的土地,又到那儿走了么。隔过几年在这儿就着来,隔过几年在那儿就着来”(方言)。31租佃关系不稳定,一般是因为地租负担重,租种的土地大都较为贫瘠,一遇到干旱,很可能都不够交租,承租者难以承受就迁离此地了。雇佣关系也是如此。长工一般以一年为期,到期后另行约定,期满后可以续约,但长期受雇于一家的情形比较罕见。季节性的短工很常见。杨村土地耕种面积大,麦子收割受季节的限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所以短期雇佣劳动力大量存在,麦客“麦黄了值钱得很”。32另外,锄地、铲地等农活也需要雇短工。不过,光靠做短工难以完全支撑一家的生计,短工只能是辅助性的生计方式。租佃和雇佣关系都不稳定,意味着流民与土地的结合程度更低,更难以定居。张云舟的父亲兄弟共两人,20世纪30年代迁入杨村,张云舟家一直租种黄家的土地,较为稳定,张云舟大伯家却在短短一二十年间搬迁了五次。

另一方面,取得土地定居下来的农民也有再度成为流民的可能。自然灾害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传统时期,市场体系、国家能力太弱,难以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减轻农民的损失,也难以在灾后保障农民的生活,此时逃荒便成为农民一种重要的生存策略。33在杨村老人的集体记忆中,1929年的大饥荒是一次可与“反乱”、西海固大地震等困难时期相提并论的大事件。《会宁县志》记载:“是年,特大饥荒,夏无收,加之连年兵祸匪患,人相食,饿殍遍野。据典型调查,死亡占总人口33%,断户占总户数18%。”22大饥荒中许多农民逃往外地,有人饿死他乡,也有人幸免于难后重返杨村。苛政也会迫使农民再度流动。许多农民逃离家乡来到杨村的原因就是“跑兵”(即躲避兵役)。自耕农罗士从、罗士强兄弟共五人,1936年老三被拉去当兵从此杳无音信,后来罗家先后四次出钱雇兵,按照规定已经完成了当兵任务;可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罗家被要求再出一人,且不能雇人顶替,无奈之下,只好举家逃到北边的海原。

总而言之,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流民一直面临着流离失所、难以定居的难题。早期迁入的一部分流民通过占地、买地定居下来,但流民自主定居受到极大限制;越晚迁入,定居的可能性越小,即使定居下来,也会因缺乏保障或受到侵害而再度成为流民。

土地改革:成分划分及其规则

流民制度化的定居机会,是在土地改革后才得到的。会宁县于1949年8月解放,1951年10月开始分四批进行土改。34杨村土改时所属的YL乡于1952年2月开始土改,属会宁县第三批土改地区。35

会宁县在1950年的减租减息工作中已初步划定各户的阶级成分,土改时又做了进一步的调整。36阶级划分工作由工作队负责,主要有两个步骤:一是了解情况,看土地多的富户有哪些;二是看富户劳力本人是否参与劳动,以及为何不参与劳动,以此决定划为地主还是富农。杨志雄土改时曾帮助工作队队长宋群仁做过一些文书方面的工作,对阶级划分情况较为了解,他回忆说:

那时候,(被划分为)地主成分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掌柜的有没有劳动。比方你是富农掌柜的,我是个地主掌柜的,就说是咱两个有劳动么?人都说我莫有劳动,光坐下着指挥,这就成了地主了。可是你呢,咱俩的光阴一模一样,你也雇下几个人,你有劳动的,你的劳动好,那就是富农。哪怕是十亩地,我当指挥官着来,没有劳动力,这就是个地主。你有一百亩土地,可是你是个主要劳动力,和伙计这些一块儿劳动,这就是富农。地主和富农的区别就是这么一个,再没有别的。37(方言)

可见,杨村的阶级划分主要考虑土地占有状况与自有劳动力是否匹配。杨志杰家的阶级划分过程,集中体现了这一划分标准。

杨志杰家经济条件较好,工作队原本打算定杨志杰的父亲为地主。当时人们不知道什么样的人是地主,只知“富汉是地主”。宋群仁是西北军政委员会的秘书,是土改工作队的队长,负责整个YL乡的土改工作。宋群仁“很干脆”,一来到庄里,就让大家提哪几家是富户,然后看这几家富户掌柜的有没有劳动。轮到评议杨志杰父亲的时候,宋群仁问一个给他家拉了四五年长工的老伙计:“你说一下,你干了这么多年,老汉有劳动力没?”这个伙计照实说:“噫,劳动好得很,比我的劳动还好。”宋群仁又问:“对你怎么样,坏还是好?”杨志杰的母亲去世早,父亲一个人和伙计同住,这个伙计就说:“我和掌柜的一块儿在上房里同住同吃同眠,好着来。”其他人也说杨志杰父亲劳动得好。最后宋群仁一句话:“有劳动的富农,没劳动的地主。”37

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农户,工作队则结合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专门研究。小土地出租、半地主式富农、高利贷等阶级成分多属于这类情况。周望贤土改时年龄比较小,父亲去世早,和母亲及几个姐姐妹妹一起生活,家里没有劳力,雇了几个“门客”干活。宋群仁考虑到定为地主和富农都不合适,但多余土地又不能不没收,最后将其定为小土地出租。梁长禄的情况更加特殊。梁家“没有几亩土地”,38全部由家里的妇女耕种。梁长禄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专门到各处干活,干完活后如果雇主结不了工钱,就立一张契约,等于将工钱贷给了雇主。到土改时,梁长禄手里已经有了大量的契约,那时的“驴打滚”利息比较重,放出去的账加上利息数目已经很多。宋群仁认为定地主或富农都不合适,但必须追究他放出去的债,最后定其为高利贷。

尽管有许多特例,总体来看,阶级成分仍然与来村时间先后呈现出一定的对应关系。杨村最先的土地占有状况经过几代人继承下来,到土改时,基本上延续着当初的占地格局。陈家湾全部和张家湾“半个川”的土地都是周家当初的占地,王家岔的土地大部分是武家、冯家的占地。39人口、劳动力、雇佣、分家等因素使各家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但地主、富农仍然主要出自这些原先的占地者。例如杨姓中杨保业家是地主、杨志杰家是富农,武家的武保常是地主,周家的三户分别为富农、小土地出租和半地主式富农。中农中也有一部分是原先的占地者,比如杨志雄家有140亩土地,但因为土地耕种主要由自己完成,所以划为中农;黄家也是占地者,但由于人口多,也被定为中农。除此之外,大部分中农是积累产业的迟来者,例如罗士从家、柳家、朱岸家。贫雇农中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如家道中衰的老户林庆阳家,大多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才到杨村尚没有土地的农民,如20世纪30年代迁到杨村的朱万祖家、20世纪40年代末迁入的党万义家等。杨村围绕来村时间先后而形成的社会分层,在土改中经由阶级划分这一步骤,与国家确立的政治分层标准融合起来。这一政治分层是土改中国家与流民产生关联的重要步骤,也是随后给流民分配土地的基本前提。

土改时尚未定居的农民,愿意在哪落户就在哪分地。据解放初曾担任过乡文书、后来又参加了附近村庄土改工作队的彭永成介绍,具体的落户手续很简单:“只需要到原住地乡政府开一个简单的证明,写‘兹有我乡某某人在你那儿时间很长,他想在你那里落户,请接洽,或者‘请解决土地问题’,或者证明有几口人。”40但前提是必须在新地点居住,即使随便挖个简单的窑洞也可以;如果仍在原籍居住,只是在外地挨家串户贩卖商品当“货郎”,则须回原籍。彭永成说,当时形成了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地区分割意识不强,不存在不要外地人的情况。

土地分配的规则是:“全地主的话家里啥都要分,粮食也分,土地也分,土地给你按照土地的比例该留多少就留多少,其余分给贫下中农。半地主是光分你的土地部分,你的家产牲畜这些不分。小土地出租是分一部分土地,其他东西不分,和半地主差不多”。41那些晚近才搬到杨村、尚未获取土地实现定居的农民,是最主要的受益者,凡是自愿在此定居的农民都分到了土地。凭借积累在土改前拥有土地的外来农民,在土改中大都没有受到大的利益损害,维持了原先自然实现的定居生活。不管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意图如何,土改在客观上都收到了变偶然性极强的先占原则为土地与人口、劳动力相适配原则的效果,相当于在广义的流民内部又进行了一次利益调整。

从口述中很难得知普遍确切的土地占有及分配状况。杨村土改时所属的YL乡和全县的土地分配统计资料可以作为参考。据会宁县档案馆所藏土改档案,YL乡土改以前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小土地出租、中农、贫农、雇农、其他阶级的人均土地占有面积分别为44.9亩、32.4亩、21.53亩、25.6亩、8.32亩、3.34亩、0.86亩、8.24亩,土改后分别为6.33亩、11.2亩、21.53亩、15.79亩、10.1亩、7.9亩、7.5亩、8.4亩。42会宁县75个乡土改以前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小土地出租及小土地经营者、中农、贫农、雇农、其他阶级的人均土地占有面积分别为46.4亩、48.6亩、24.5亩、29.1亩、12.4亩、6.45亩、1.4亩、4.15亩,土改后分别为8.8亩、25.4亩、24.4亩、14.3亩、14.3亩、11.8亩、10.8亩、5.88亩。22杨村地广人稀,几个大土地所有者各拥有今天半个甚至一个以上自然村的土地。当时有许多撂荒的有主土地,还有许多土地是隔年耕种的休耕地,土地并不太紧缺。土改中分到的土地一般可以维持贫雇农的基本生活。何芳英的丈夫土改前给周家干活,“带”43了周家的四五亩土地,用周家的牲口耕种,收获时给周家分完“分头”(分成地租),剩下的粮食拿到自家吃;土改时,她家分到了土地(数目不详),还分了一对大羯牛,一年下来,何芳英“觉得一下子啥都有了”。44

一部分农民还分到了“庄子”,有了属于自己的住处。没有土地的农民到杨村后没处建自己的住所,一般都寄居在别人的地方,被称为“门客”。外来农民的住处有时候是主家门前闲置的土窑,有时候是主家在其他地方闲置的“庄子”。流民对临时寄居的住处只有一种不完整的使用权,张云舟回忆说当时自己不能砍伐使用家门口的树木。土改时,一些贫雇农分到了“庄子”,有些则取得了对原居住地的所有权。例如党万义家在土改中分到了周家庄子里的几间窑。虽然建造住处需要花钱,但考虑到当时的住处都比较简陋,多为黄土箍的窑洞或在崖上挖的窑洞,在分到庄子以前流民也有住处,所以分庄子的主要意义不在房屋的使用价值,而在地皮和由地皮生出来的安定感与归属感。

有了自己的土地和住处,也就脱离了“门客”身份。“门客”是一个意义模糊却又内涵丰富的词,不能简单等同于“佃农”“长工”“短工”等词汇。按照彭永成的说法,“门客”给主家干活,主家临时给予一些土地和土窑维持生活,“没钱的活,没钱的饭”,40即干活不支付工资,只解决吃饭问题。杨志仰认为,“门客”就是佃户,“门客”住在主家门前闲置的地方,可以租种主家的地,也可以不租种;不租主家土地的情况下也可以白住主家的地方。按照杨志雄举的例子,“门客”一般租主家的地,住主家的地方,用主家的水窖,有时候给主家帮点没有报酬的锄草铲地之类的小忙。按照笔者的理解,“门客”是按照居住状况来确定的,如果住的是主家的地方,不管在租佃和雇佣等方面与主家是否发生联系,都可称为“门客”。在农业时代,住地与土地有关,这一称谓不可避免地要和租佃、雇佣关系交叠重合。“没钱的活,没钱的饭”可能存在于“门客”议价地位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门客”理解为在主家门上居住,租地、受人雇佣或有义务给主家帮忙的外来农户。“门客”只要有了自己的土地和住地,就自然脱离了“门客”身份。

在学者们研究过的山西永济县东、西三原村20,以及华北45、长三角46等地的一些村庄,本村人与外来人有明显的区分,社会性的身份差别往往比法定差别更具排斥性。在杨村一带,当地人多称外来农民为“南来人”,有时还会用“南杆子”这一略有歧视性的称谓。“南来人”与“北来人”相对,意思是从南边的秦安、通渭等县迁来的外乡人。47“南来人”大多比“北来人”穷,一般情况下“北勺子”不愿意将女儿嫁给“南杆子”,但婚姻排斥远没有山西的东、西三原村严重。一些老户家道中衰,和外来户差不了多少,所以常常将女儿嫁给外来农民。罗士从家是外来户,老户林家的女儿从小就在他家当童养媳;张灯的娘家是邻村老户,她父亲却将她嫁给了外来户宋家。在这样一个外来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社区,很难形成以外来与否划界的“村民资格”。此外,语言方面外来农民与本地人之间的差别不大,也不会构成融入村庄的大障碍。所以,和东、西三原村不同,杨村流民在土改后有了自己的住处和土地,经济条件得到改善,村民社会身份的差异也就很快消失了。

重建秩序:定居与管理

1949年以前,南京国民政府也有过控制农民流动的设想和尝试。1946年1月3日国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的《户籍法》第十八条规定,满足“原无本籍,而在一县内居住三年以上者”“由他县迁入,有久住之意思者”等八项条件中任一项者,“应为设籍登记”;“已有本籍,而在他县内有住所或居所一年以上者,以该县为其寄籍,但一人同时不得有两寄籍”。481946年6月21日行政院公布的《户籍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户口调查常住人口及现住人口均应调查流动人口,应于调查时另纸记明。凡本籍现住人口迁出未变更本籍之人口,及居住满一年得设寄籍之人口为常住人口。调查日在所查户内之人口为现住人口,调查日在所查户内但居住未满一月,并来去无定者为流动人口”。48

但实际执行又是另一番光景。据杨志雄回忆,该地直到快解放时才有一个副保长专门管理户口,当时杨村所属的HP乡政府有个户籍干事负责户籍事务;大约到1947年、1948年才开始有身份证,“但也不怎么管”。杨志雄说,“租地的农民在村里住上几年之后,也能逐渐被国家统计在内,拥有户籍”;同时他也承认,解放以前,户口、身份证并不重要,国家只关心谁家的人口多,可以多分摊几个兵额,并不关心其他事情,“穷人如果死执(固执、死板)一点根本没人过问”。49

在流动状态下,农民“旋来旋往,朝编入籍,夕随以去”,50国家很难充分掌握其情况。各个行政区域之间信息隔绝,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流民会长期游离于国家之外,他们既不需要缴纳赋税,也不需要交摊款,“国家的任何簿册上都没有他们,国家不知道有这一户人”。31流民因没有土地而游离于国家视野之外,有时得以免除国家在赋税、兵役方面的侵害,但在一些情况下,这种游离又使他们成为最容易受侵害的人群。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征兵配额突然增加,许多已经承担过兵役的农民被要求再次承担,地方上也将黑手伸向了在杨村寄居的农民,黄满仓便被抓进了“马家队伍”,而按照惯例,这些农民因不属于本地户,不应承担兵役。

经过土改,国家掌握了包括流民在内的所有农民的基本信息。土改时期,无论划成分还是分土地,都需要详细掌握土地、人口等情况,必然要对包括流民在内的所有农户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统计。会宁县档案馆藏有大量土改时期关于农户家庭情况的统计资料,其中详细记录了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土地面积、牲畜、农具等财产状况以及阶级成分等方面的信息。51杨志雄土改时在杨村的一所小学教书,经常帮工作队做一些文书方面的工作,据他回忆,当时这类工作非常繁重。显然,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民基本信息的掌握程度已经大大提升。

流民分到土地以后,和其他农民一样被纳入国家的赋税体系中,与国家恢复了正常的经济和政治联系。在农民看来,土改之后,所有农民成为一律平等的定居农民。“旧社会从南边搬上来的这些人是没户口的,‘都是黑户’。一土改,这里就把土地分下了,我就说这些人是解放了就算人口,一土改就和咱这里的人一模一样了,大家都成国家的一户农民了。”31土改之后,所有农民都有了土地和户籍,都需要承担赋税和兵役,在国家面前权利和义务平等。从建国到集体化的几年间,除了1949年借粮之外,国家每年都会重新“担地”(计算土地面积),根据土地情况征粮。农民所承担的赋税义务根据土地占有情况确定,较以前更为平等。一种更加公平的兵役制度也建立起来,消除了以前“破兵”(分摊兵额)抽签“往往抽下的都是孽障人(可怜人)”,徇私舞弊、无休止强制征发的弊端。农民一方面耕种国家分配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保障,一方面也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也比以前大为公平合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调适到一种更理想的状态,也大大降低了农民再度流动的可能性。

农会、民兵、妇女等组织先后成立起来,这类重视贫雇农的组织可以将流民吸纳进去,由此形成了流民与国家建立联系的又一途径。各类组织中,农会是规模、影响最大的组织。农会早在土改之前就成立了,在土改时期更加活跃。尽管乡村政权并非全部由贫雇农组成,但普遍存在的农会、妇联等组织会将具有贫雇农身份的流动农民吸纳进去,受访者记忆中的农会骨干高玉堂、梁万江以及当时著名的妇联主席罗巧英等,大多是晚近才来到杨村的农民。农会、民兵、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形成了从上到下的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各种组织纵横交错,人员也互相重叠。曾经担任过乡文书和土改工作队队员的彭永成说,这些组织的功能就在于“将人管住”。尽管有些受访者认为这些组织“不过是个名誉”,但它们在联系农民与国家、对农民进行整合方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也在从流动转向定居的过程中确立了对新政权的认同。在农业社会,流动往往意味着贫穷,意味着颠沛流离,不断迁徙对普通农家来说是伤筋动骨的大事,不仅难以改善境况,还会使已有的积累化为乌有。“坐过十年搬不动,搬过十年一根棍”,“草帽一提把家搬”,是对这种生活的贴切写照。52正因如此,搬迁与饥荒、战争等一起,塑造了农民的历史记忆,也成为影响农民国家观念的重要因素。土改之后,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的农民,终于有了固定的住处,有了自己的土地,从而有了相对稳定的生活,他们常常从这一变化出发看待这个新生的政权。婆家曾数度搬迁的何芳英用下面一段话评价土改:

就是毛主席给咱办得好,没有毛主席咱能坐这个地方来?(毛主席虽然)去世了,人家政策在了么。过去挪这儿给富汉做上两天活,做着出来了,又搬上走了,挪着那家,又做活着来,穷人就做的这活么。没地点么,没地点就么。给人家做活了在人家门上就着来,活做满了又挪上走开了么,尽管做的这活么。土改下着就分了个地方,咱就就下了撒,再不挪了么,不往各处挪了么。44(方言)

结论与讨论

在现代化早期,农民流动根植于传统时期的社会条件,不一定是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非农业的流动,也未必如现代化理论所设想的那样拥有清晰的光明前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为数众多的农民被迫离开原居住地四处流动,14他们的生计无法仅寄希望于城市化,许多农民仍然在农村之间流动。53当中国步入现代化之时,农民所面对的难题不是无法流动,而是因频频流动导致的居无定所、颠沛流离,结束流动实现定居是农民的迫切需要。农民的生计与土地必不可分,因此寻求定居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土地的过程。大量的流动农民,只有一部分凭借运气和努力获得土地定居下来,更多人则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土地,54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农民从流动转向定居的持续而艰难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解20世纪上半叶乡村社会变迁的一条重要线索。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对农民流动进行干预和限制不是现代化带来的新鲜事物,而是一个历史更为悠久的主题。55在传统时期,通信不发达,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较弱,只有当农民与土地相联系、处于定居状态时,国家才能与农民建立赋役等联系。正如同我们在杨村看到的那样,在流动状态下,国家很容易与农民失去联系,致使“国家不知道有这一户人”。因此,传统时代的国家也有限制农民流动的需求。然而,传统国家很难真正限制农民流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不能有效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即使一时解决了,地方苛政、自然灾害、经济流通、人口增殖等因素也会不断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中国历史上有过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国家控制土地分配的制度,但其实施效果难以长期持续。唐代实施两税法以后,国家放弃了统制土地分配的努力,转而承认既有土地关系,按土地征收赋税。56另一方面,对传统国家而言,当对农民进行人身控制变得不现实或不必要时,它就会放弃这一企图转而追求最低限度的税收、秩序等目标。例如,明清以来,强制性的亲自服劳役逐渐变为以钱折算的雇劳力服役。57清朝推行摊丁入亩,人口与赋税脱钩,控制人口流动没有了赋税上的必要,国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进一步松弛。58

在现代化的门槛处,农民安居乐业的愿望与现代国家建设的需要相遇了。国家力图将其影响渗透到每一个公民,不再允许大量农民游离于国家视线之外。现代国家建立在国家与个人有效联系的基础上,政权必须掌握所有人口的信息,赋予其公民资格,同时在确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持续的领导与管理。59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与农民重建因流动而失去的政治联系,其前提就是通过土改进行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只有获得土地,农民才会从流动转向定居,从而经由固定的土地和居所与国家产生联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才可能实现。经过土地改革,为数众多的农民结束了没有根基的流动状态,国家获得并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巩固。首先,经过土地改革,农民获得土地定居下来,失去了流动的必要。其次,通过划分阶级和分配土地,国家掌握了所有农民的基本信息,国家与农民重新建立了户籍、赋税、兵役等附着于土地和定居状态之上的政治联系。再次,以农会为代表的各类组织构建了一个严密有效的组织网络,对社会治理和政治整合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广大农民因土改而安居乐业,也对新政权产生了发自内心的认同。

土改结束后,国家在道义上对保障农民生计负有责任,同时也不能容许农民游离于国家之外。由于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个体能力等差异普遍存在,土改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贫富分化和农民流动问题,所以此后的历史进程,便顺理成章地走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在集体范围内进一步均平经济机会、保障农民生计,并通过户籍制度对农民流动做出必要的限制。这种管理模式的形成,是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的。当时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纽带较少,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较弱,立足于土地之上的定居关系对于政治秩序的维持至关重要,再加上特定发展战略的影响,国家不得不对农民流动采取限制措施。而经过了几十年的变迁,在国家与农民联系更为紧密、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目标,国家对农民流动的政策同样会顺理成章地进行调整。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流动,是以农民在农村拥有居所和土地为前提的有序流动,农民流动是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流动本身也并未中断国家与农民的经济和政治联系,这和土改之前无奈、无根、无序的农民流动是完全不同的。


注 释:

1H.Mallee,“China’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under Reform”,Development and Change,Vol.26,No.1(1995),p.1;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王春光、单丽卿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33页。

2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段小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9页。

3李文安、李亚宁:《中国现代化视野下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3期。

4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何俊河译,载郭忠华等编《当代国家理论:基础与前沿》,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87页。

5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5页。

6蔡昉等:《户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保护》,《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Kam Wing Chan,Li Zhang,“The Hukou System and Rural-Urban Migration in China:Processes and Changes”,The China Quarterly,Vol.160(1999),pp.820-821;徐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对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16页;张海鹏:《中国城乡关系演变70年:从分割到融合》,《中国农村经济》2019年第3期。

7张玉林:《集体化时代的农民流动与户籍制度》,载王思明等主编《20世纪中国农业与农村变迁研究:跨学科的对话与交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161—164页。

8H.Mallee,“China’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under Reform”,Development and Change,Vol.26,No.1(1995),p.1.

9王海光:《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形成与沿革的宏观分析》,《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0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载梁玥等编《治安行政法典汇编:1949—1965》,山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64页。

12Tiejun Cheng,M.Selden,“The Origins and Social Consequences of China’s Hukou System”,The China Quarterly,Vol.139 (1994),p.656.

13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5页;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四版),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14(63)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

15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16李里峰:《阶级划分的政治功能——一项关于“土改”的政治社会学分析》,《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7吴毅、吴帆:《传统的翻转与再翻转——新区土改中农民土地心态的建构与历史逻辑》,《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18徐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对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19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13页。

20(50)胡英泽、张爱明:《外来户、土改与乡村社会——以山西省永济县东、西三原村为例》,《开放时代》2017年第1期。

21根据学术规范,本文对地名和人名进行了处理。

22(35)(46)会宁县志编委会编:《会宁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004、21、189页。

23(28)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74、277—279页。

24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8页。

25当时杨村农民对土地的计量方式是粗略的“多少石或多少斗麦的地”,即能播种多少小麦种子的土地,杨村“一石麦的地”约为70亩,农民对土地数目并没有今天这样精确到亩的概念。

26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24页。

27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6—28页;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年,第137—144页。

28(29)杨志仰和杨志雄均持此说,张灯认为七八十斤的亩产量有时达不到。刘克文认为麦子产量低,一亩麦子打几十斤,产量没上百的。

29(30)在杨村,30%的地租为惯例,称为“老三分”,在有些情形下可低至25%或20%。30%的借贷利息也为惯例,新中国成立前夕借贷利息上涨至50%、100%,先前的年利率这时甚至成为月利率,“驴打滚”利息非常重。全县的一般情况,可参见会宁县志编委会编《会宁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02页。

30(31)费孝通:《江村经济》(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41—150页;参见赵冈《永佃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

31(32)(58)(60)访谈资料20160803YZY。

32(33)访谈资料20160122ZD。

33(34)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池子华、刘平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66页。

34(36)会宁县志编委会编:《会宁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28页。

35(37)“会宁县今冬明春土改实施计划”,1951年9月30日,甘肃省会宁县档案馆藏,案卷号:1951-10-2-2;彭永成回忆录(一),笔者收藏,第12页。

36(38)彭永成回忆录(一),笔者收藏,第16页。

37(39)(40)访谈资料20160120YZX。

38(41)访谈资料20160120YZX。据档案记载,梁长禄当时有30亩土地,典当来20亩土地全部出租。参见“减租工作总结汇报”,1951年3月14日,甘肃省会宁县档案馆藏,案卷号:1951-1-1-40。占有30亩地被受访者称为“没有几亩土地”,恰好表明杨村“薄田出大地”的特征。

39(42)陈家湾、张家湾、王家岔均为杨村的小地名。

40(43)(49)访谈资料20160820PYC。

41(44)访谈资料20160121YZY。

42(45)“会宁县六区YL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统计表”,1952年5月21日,甘肃省会宁县档案馆藏,案卷号:1952-1-27-72。表中土地折合面积不等于实际面积,实际面积等于川地、平地、上山地、下山地等几类土地直接相加之和,折合面积大约相当于实际面积的60%~70%。

43(47)“带”是一种以特定土地上的农作物收获权支付受雇佣者的工钱、介于租佃和雇佣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土地一般面积不大,可以用主家的耕牛耕作,多为“三五亩,一半垧”,土地上的收成有的全数归雇农所有,有的地主还要提取三分(30%)的分成地租。若雇农离开主家,则土地收回。雇农本人吃住全在主家,所“带”土地上的收成主要用于雇农家属的生活。

44(48)(62)访谈资料20160126HFY。

45(51)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94—197页。

46(52)费孝通:《江村经济》(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8—29页。

47(53)有些文献写作“北里”,因为当地方言“lai”“lei”一般对应“里”的意思。此处写为“来”也能讲通,故从读音。参见秦安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秦安县志》(上卷),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75页。

48(54)(55)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编:《清朝末期至中华民国户籍管理法规》,群众出版社,1996年,第70、77—78页。

49(56)访谈资料2016080YZ。

50(57)1944年修《平凉县志》,转引自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甘肃省志·人口志》,甘肃文化出版社,2001年,第189页。

51(59)参见会宁县档案馆1951年1号全宗中的6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3号等案卷,1952年1号全宗中的1号、2号、3号、7号、10号、17号、18号、19号等案卷。

52(61)访谈资料20160121ZYZ。

53(64)费孝通:《禄村农田》,载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9—77页。

54(65)费孝通曾细致分析了农民靠劳动积蓄购买土地所面临的困难。参见费孝通《禄村农田》,载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71、176—177页。

55(66)江立华、孙洪涛:《中国流民史》(古代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

56(67)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90—96页。

57(68)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中华书局,2017年,第250页。

58(69)冯尔康:《序——简述清代历史的特点》,载杜家骥《清朝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页;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59(70)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