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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与发展路向

作者:李 俏 孙泽南  责任编辑:蔡清华  信息来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次数: 23576

【摘 要】合作社不仅是一个互助经济组织,也是一个社会服务组织,当前已通过土地置换、文化创新、资金互助和劳动自养等方式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具体实践,并在提高经济收益、推动农村社区营造和增进老人福祉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土地改革的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推广以及互助养老运营补助的激励,为合作社养老的运行提供了制度条件,而合作社养老所具有的自主吸纳和灵活适应特点也助推其成为“接地气”的互助养老形式。然而,合作社养老在实践中还存在受益覆盖面较窄、服务水平不高、可持续动力不强等瓶颈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抓住乡村振兴的发展机遇,在城乡融合、产业融合、服务融合、市场融合四个方面进行突围。

【关键词】乡村振兴;合作社养老;社会保障;互助养老


一、合作社养老的研究现状

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外生力量的支持,更需要激发农村社区的内源动力。本质上乡村振兴要通过乡村自组织的深度参与,配合政府适度调控,同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乡村产业的升级和社会的发展[1]。而合作社作为扎根于农村社区、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村内生力量和村民自组织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实践中除了发挥其经济效能以外,还广泛参与包括农村养老服务在内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从而为农村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供了新思路。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机制,厘清其发育条件与功能定位,并进一步指出发展路向成为了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拓展合作社研究的理论框架与视野,为深化农村养老研究提供新切入点和新思路,还可为探索合作社发展方向提供现实参照,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经验参考。

合作社养老作为新兴养老模式,属于农业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的交叉研究领域,目前国外学术界明确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国外的农村养老问题还没有像中国这样严峻,对合作社发挥社会功能要求并不迫切[2]。在国内,虽有少量研究触及合作社养老,但多停留于个案描述,缺乏理论层面上的思考,因此相关论述主要散见于合作社功能和农村养老模式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合作社功能,学术界多侧重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展开分析,主要关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的作用,即合作社的生产功能。如:流转农户土地,实现生产规模化[3];应用先进技术,实现生产现代化[4];购置大型农机,实现生产机械化[5];促进产业融合,实现生产综合化[6]等等。二是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即合作社的增收功能。如:统购统销,提高农户市场地位;深入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7];创建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8]等等。三是合作社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即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如:推进乡村社会治理[9]、重塑村级组织、维护农民权益[10]、提升农户社会资本等[11]。总的来看,学术界对于合作社功能的讨论空间在不断拓展,从经济功能逐渐扩展到社会功能,关注到合作社在适应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制度安排方面的变化,但对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关注较少。

对于农村养老模式,学术界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创新的思路与方法,如:发展城乡融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通过开发农村健康养老产业来带动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的提高[12];建立农村“整合式—网格化”的养老服务模式,通过资源整合和“网格化”管理来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13];探索村社内部的互助养老模式等[14]。其中,农村互助养老是将“自助—互助”(守望相助)理念寓于社会养老之中,把老年人力资源组织动员起来作为主要服务力量,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新型社会养老模式[15]。在具体实践中,农村互助养老一般包括生活互助、文化互助、经济互助等。严格意义上,合作社养老本就属于一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但与互助幸福院等偏重于生活互助的实践形式不同,合作社因与社员具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更注重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开展生活互助。相关研究发现,互助幸福院在具体实践与推广中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互助养老的良性发展,引发各地不断刷新建设数字飙升的短期行为甚至作假的行为[16],且受运行成本限制,其覆盖范围较为有限[17]。因此,加强对于合作社养老这一实践形态的分析,可为深化农村互助养老研究提供新切入点和新思路。

基于此,文章尝试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将合作社功能拓展与农村养老模式创新纳入同一视域进行分析,深化乡村振兴背景下合作社养老现象的解读,并加强对合作社养老实践形态与制度条件的阐释。考虑到当前相关研究对于合作社养老的复杂性揭示不足,通过文献整理与网络搜索,采用多案例分析的方法,选取了六个涉及供给养老服务的合作社,并于2018年7—8月和2019年4—5月展开了实地调研,获得了第一手资料。这六个合作社分别为: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湖北赤壁曙光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信阳郝堂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河北肃宁益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松原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尽管这六个实地调研案例有其特殊性,但案例所呈现出的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却能反映出全国范围内该模式发展的大体情况。

二、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与服务效能

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在既定制度条件下合作社养老的基层探索往往表现出多元化的实践模式。如根据供给主体,可以将合作社养老划分为政府项目扶持型、集体资源开发型、社会组织介入型和村社一体发展型;根据服务内容,可将合作社养老划分为物质资源输出型、照料资源输出型和精神资源输出型三种模式。结合课题组对于典型合作社的实地考察发现,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式一般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因此根据合作社养老的具体运作形式,将其实践形态划分成利益联结、文化创新、资金互助、劳动自养四种类型,如表1所示。


表1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

(一)实践形态

1.利益联结型

利益联结型的合作社养老指农村老人通过土地入股等方式加入合作社,并由此获得合作社提供的股份分红或生活照料等养老资源的养老模式。但由于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差异,合作社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延伸程度不同。一些合作社通过“以土地流转换养老服务”的方式与入社老人或社员家庭建立利益联结,但这种联结主要是生产层面上的,典型的如湖北赤壁曙光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河北肃宁益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北赤壁曙光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以水稻种植、加工和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2018年投资建设了“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为入社老人提供饮食起居以及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同时合作社还建有食堂、菜地、养殖场,为参与种养劳动的老年人提供报酬,入住老人达20余人。河北肃宁益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富硒小麦、黑花生等特色农产品,2012年投资兴办了“益源幸福院”,规定社员家庭的老年人均可以免费入住,并享受膳食、照护和基本的医疗服务。

相比之下,还有一些合作社通过与村庄完全融合而与入社老人建立起多元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并表现出村社一体的特征,即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入股,村民以劳动力、土地、资金等入股,建立村集体与村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合二为一,社员与村民身份合二为一,合作社成为承载社员生产生活的单位化组织,向社员供给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区福利以及公共服务,较为典型的如吉林松原兴源种植农民专合作社所经营的老年公寓项目。该村2013年成立松原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全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集约经营,配套建设了住宅楼、老年公寓、文化广场、文体综合楼、幼儿园、中医院等公共设施。规定凡年满70周岁的社员均可免费入住老年公寓,同时也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老年人开放,但需要按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此外,合作社还与县政府达成合作,将周边11个乡镇敬老院的五保老人集中到老年人公寓进行集中供养,增加合作社的经营收益。

2.文化创新型

文化创新型的合作社养老是一种通过对文化资源的整合与重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互助资源和辅助家庭养老功能发挥的养老服务模式,包括合作社为老年人提供文化活动场所、协助建设老人协会、组织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倡导传统孝道传统等。事实上,学习型和文艺型合作社在国内并不少见,这种“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式对于合作社发展较为实用[18],并在促进农村孝道复兴、家庭关系和顺以及社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类服务很难满足农村老人亟需的物质需求与照料需求。

典型的如2007成立的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该合作社与生产型合作社相异,在经营上更侧重于社会功能的发挥。面对当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子女间在赡养老人问题上相互推诿导致家庭不睦,甚至出现了老人无处养老的窘境,合作社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在老有所依方面,一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并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另一方面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支持,拓展了老年人的社交渠道。在老有所养方面,该合作社面向老年人发行200元每股的敬老股,每名入社老年人最高可认购股金20000元,由此便可享受比普通社员更高的利息收益来补贴老年生活。在老有所为方面,合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一些工作岗位,以帮助其实现自身价值和重获社区地位。在老有所乐方面,合作社每年划拨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敬老文化节、“十佳儿媳妇”评选和老人集体生日等活动,在倡导孝道复兴、家庭关系和谐的同时,使农村老年人获得更多的尊重、认可和重视。

3.资金互助型

资金互助型的合作社养老是一种借助金融工具实现老年人物质福利提升的养老新模式,具体指通过筹集资金并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本村农户利用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进行抵押贷款,将所获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入社老人分红。不同于利益联结型的合作社养老,资金互助型的合作社养老模式更侧重于为农村老人提供经济支持,而基本不涉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层面的服务内容,但其在激活村庄经济的间接作用不容忽视。

典型的如2009年成立的河南信阳的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规定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2万元的股金入股合作社享受优先股待遇,本地村民可以通过林权证抵押、老年人担保或理事审批三种途径向合作社贷款,但单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合作社将获取利润收益的40%用于给入社老人分红,15%用作管理费,15%用作风险金,另外30%作为积累资金。整体来看,这种养老模式供给的养老资源相对单一,入社老人在经济支持方面的效用并不明显。但值得注意的是,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立,使得农户便于获取贷款来发展生产,在激活了村庄发展活力的同时,促进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复苏。

4.劳动自养型

劳动自养型的合作社养老模式指合作社通过为入社老人搭建就业平台、提供生产服务或工作岗位等方式,帮助老年人获得就业机会,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从而实现老年人自我养老的一种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真正实现了对老年人的增权赋能,不仅能帮助其实现自身价值和提高社会地位,还有助于缓解代际矛盾。

典型的如2008年成立的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以水芹的良种培育、种植、深加工和销售为主营项目。该合作社建立了水芹生产的纵向一体化,产生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由于地处苏南经济发达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大多进城务工经商,致使村内劳动力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通过向本村老年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方式,帮助老年人提高生产技术,并统一收购、销售。与此同时,还吸纳老年人进入水芹酱菜的生产板块,即便是那些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分拣水芹获得一份收入,促进了农村老人晚年收入的提升。除此之外,河南省灵宝市弘元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面的贝子原村分社的孝善堂也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老人提供在生态农场里从事简单劳动的机会,帮助其获取经济收入,实现“老有所得”[18]。

(二)服务效能

尽管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有所不同,但其服务效能却存在较多共性之处。考虑到合作社养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合作社、农村社区和入社老人,下文将重点从这个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1.提高合作社多重收益,助推乡村产业兴旺

本次调查发现,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有利于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曝光度、增强社员凝聚力。如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通过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就业岗位的方式,增加老人收入的同时也促进了合作社经济效益的提高。再如吉林松原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通过建立老年公寓项目接纳社会老人和承接照料五保老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了经济创收,另一方面通过面向社员免费开放养老服务,发挥了对社员的激励作用,促进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下,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养老实践则更加凸显了合作社养老的潜在收益,虽然该合作社兴办“幸福院”本身并没有盈利,但却借此实现了广告效应:一是达到吸引更多社员加入的效果;二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了合作社的曝光度,不仅吸引大量专家学者前往参观调研,还获得了政府的项目扶持。

2.推动农村社区营造,助力实现乡风文明

合作社养老实质上是合作社社会功能拓展的体现,同时也是对国家有关合作社综合发展政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回应,不仅有助于树立合作社的正面形象,增强社员的凝聚力与归属感,还有利于社区文化建设与复兴。如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不仅通过组织文化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还充分发挥了其自主建设的老年协会在化解纠纷、调解家庭矛盾方面的实践优势。同时,该合作社通过组织敬老、孝老等集体活动,弘扬了传统的孝道文化,促进了乡风文明目标的实现。再如中国乡建院在全国各地协助建立的内置金融合作社,不仅使农村老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还为其创造了合作社借款人信用情况第三方评估者的角色,提高了农村老人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农村产业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除此之外,一些合作社还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资源和照料资源,减轻了家庭的照料负担,并对缓解由经济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和促进家庭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3.增进老人生活福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农村养老的本质在于以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满足、生活质量的提升和老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养老资源的供给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上的单方向输出,更应该注重养老资源的全方位输出,为老年人搭建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而上述案例中所提到的不同形态的合作社养老模式恰恰有助于建立这样一种全方位农村养老保障网络。如江苏宜兴的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通过向老年人提供福利性的就业岗位,提高了老人的经济收入,开发了老年人人力资源。又如,河北肃宁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吉林松原兴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均组织老年人开展文艺活动并定期进行节目展演,在宣传合作社的同时,为农村老人融入社会和发挥余热提供了平台,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合作社养老的制度条件与运作特征

鉴于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已经涌现出合作社养老的多元实践,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合作社养老得以产生的社会条件,并提炼总结其运作的特点与优势。

(一)合作社养老的制度条件

1.“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为合作社养老的多形式运作提供了发展机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一定时期内极大刺激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得到释放。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两权分立的土地制度逐渐变得不合时宜。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农村地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发展,为合作社养老的具体实践提供了重要条件。结合实践案例,利益联结型的合作社养老模式多形成于2013年前后,在时间上基本与“三权分置”土地制度的推行保持一致。从运作模式上看,老年社员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换取合作社提供的养老服务,但同时仍保留有土地的承包权,这就意味着一旦合作社提供的养老服务不能满足老年社员的养老需求,他们还可以选择改变参与的形式或者直接退出合作社转而寻求其他外部支持。除此之外,这一土地制度还为内置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保障了老年人分红收益的平稳运行[19]。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降低了合作社养老的运作成本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合作社参与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现实可能。调查发现,农村老年人对于养老资源的需求更加侧重于医疗和照护,但目前多数涉及提供养老服务的合作社都不具备专业的护理能力,因而难以满足农村老人医养结合的实际需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合作社探索医养结合的成本。比如,案例中提到的吉林松原兴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为入社老人建立养老公寓和提供免费养老服务的同时,还于2018年在村里建立了中医院,实现了医养结合,针对生病的老人,合作社为其提供二次医疗补贴,即合作社仅报销社员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后的剩余部分,为其养老项目的持续运作减轻了许多负担。

3.互助养老运营补助为合作社养老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激励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在这些政策引导下,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地方养老互助点的支持政策,包括提供运营补助等。如河北肃宁益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的“幸福院”属于省级重点扶植的互助养老项目,每年每个床位可获得政府补贴8000元,因此合作社每年所需支付的社员养老成本控制在每人5000~6000元,一般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冲抵一部分,再加上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基本可以维持合作社养老服务的运行。再如吉林松原的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运营的老年公寓项目,每个床位可获得政府一次性补贴3000元,同时公寓又承接了附近乡镇照料五保老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再获取每月700~1200元的政府直接补贴。此外,合作社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多会引起社会和当地政府的关注,从而有利于其在政策扶持、社会重视等方面获得便利。

(二)合作社养老的运作特征

合作社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农村养老方式,在发展中要有明确定位。从概念内涵上看,合作社养老与农村互助养老有相通之处,二者都是一种极具本土化色彩和社区重建思想的新型就地养老方式,但“农村互助养老”的概念范畴要比“合作社养老”大得多。合作社养老是发挥合作社这一互助性经济组织力量,通过对土地、技术、劳动力、社区文化等资源的开发,为入社家庭或老人提供养老支持的养老模式。由于合作社本身就是对村民力量一种再挖掘与再运用,因而合作社养老是对农村互助养老的一种具体实践,但相比较于一般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合作社养老模式又具有自主吸纳性和灵活适应性两个特点。

1.自主吸纳性

由于合作社养老发端于社员的自组织,是在农村社区的反复博弈中而形成的一种村民自我供给养老资源的“自救行动”,因而表现出较强的自主性。同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来看,合作社养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表现出对土地、技术、劳动力和非社员社会老人等要素的较强吸纳性,即通过与外界的资源交换来弥补自身不足,为合作社养老业务的运作提供新动能,使合作社的养老业务能够持续和扩展。在实践中,合作社养老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元的,一方面来自于合作社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进而获取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也吸收了政府的补贴,乡贤、村集体和社会力量的捐赠,甚至一些合作社养老项目本身就可以通过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的形式实现养老项目自身的盈利。因此,相较于那些依赖政府财政支持而建立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合作社运营养老项目对外界的依赖相对较小,运营的成本也较低,因利益联结机制的存在而使其在实际运作中呈现出更强的独立性。

2.灵活适应性

从当前国内合作社养老的实践情况来看,它普遍遵从了“服务社员”这一国际合作社联盟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但与西方合作社不同的是,国内提供养老服务的合作社多是结合地方资源禀赋与社会需求来灵活设计服务的方式与内容,坚持“农民需要什么、合作社就提供什么”的服务理念,或通过土地流转,或通过劳动就业,或通过文化创新,或通过资金互助等,形式多样,服务多元,不仅保证了合作社经济生产所需要的各项资源供给,还实现了对社员的内部激励,提高了合作社的经营效率,拓宽了合作社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强了自身生存能力。同样,相较于政策压力体制下在全国各地推广的互助幸福院模式,合作社养老表现出更强的灵活适应性。虽然同属于社区内生的互助养老模式,合作社养老比互助幸福院更能契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把握农村老年人需求方面更具优势,进而在供给农村养老资源方面也更具效率。

四、合作社养老的发展限度与突围路向

(一)合作社养老的发展限度

在农村家庭结构转变,农村净流出人口持续增加,年轻子女婚后与父母分户居住的现实情境下,农村家庭空巢和劳动力老化现象突出,农村老年人在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方面存在较多需求。然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却正在趋于瓦解,农村养老基本保障水平偏低,农村养老服务又在经费、人员、场地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导致农村养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在这个意义上,合作社无疑为完善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新的支持,也为解决当前农村养老服务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尤其是组织和人才短缺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但是,合作社养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养老服务供给上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限于篇幅,下面仅就受益覆盖面、服务水平、可持续性三个问题展开相关思考。

1.合作社养老的受益覆盖面较窄

结合实地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国内合作社养老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入社老人或社员家庭中的老人,且要求是身体相对健康的老人,而实际上这些老人并不是对养老服务需求最为迫切的群体,这大大局限了合作社养老的服务范围,导致其惠及面较为狭窄,作用也较为有限。而那些在农村空心化背景无人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是最需要接受相关服务的群体,但囿于现有服务能力与水平,合作社并不能为这一群体提供相关服务,导致其服务只能是“锦上添花”,而无法做到“雪中送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合作社养老覆盖面的扩大,导致社会上对于合作社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模式存在较多质疑。

2.合作社养老的服务水平不高

目前合作社提供的养老服务主要涉及基本生活照料,尚无法有效满足农村老人对于医疗护理、养生保健、精神慰籍、心理辅导等方面的需求。同时,由于养老属于微利行业,大多数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尚不足以支撑其向社员供给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导致养老服务成为合作社发展中的附加项目,而不是必须和主要的发展重点,合作社也不会投入太多的资金和精力来提升养老服务。此外,从硬性设施配备上看,目前涉及提供养老服务的合作社多缺乏专业的养老设施,适老化改造更无从谈起。从人员配置上看,目前涉及提供养老服务的合作社工作人员基本来自于村庄内部,要么是由合作社的原有工作人员兼职,要么是吸收村内留守妇女培训上岗,这些服务人员多缺乏相关护理与服务资质,其服务能力与专业护理人员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3.合作社养老的可持续动力不强

根据经典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社员无论出资比例、交易额度多少,都是合作社的共同所有者,均能通过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来决定合作社的经营取向和发展方向。但在国内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精英俘获”现象,许多合作社最终异化成为私人牟利工具,真正发挥服务社员作用的很少。也就是说,从合作社服务社员这一本质规定出发,合作社养老在理论上具备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却会受到合作社发展规范程度的制约。同时,合作社提供养老服务多属于建立在主营业务之上的附加服务,受外部条件和经营效益的影响较大,如资金互助模式中老人分红受贷款情况影响,劳动自养模式中老人收入受市场与劳动力供给情况制约,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值得商榷。再加上目前国家政策层面还没有明确将合作社纳入到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可依托的组织当中,相关的支持力度也较小,部分合作社发展养老服务基本上是靠精英带动,但仅有情怀是远远不够的,这势必会影响到合作社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作社养老的突围路向

合作社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农村养老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合作社养老的意义。在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持续加剧的现实背景下,有条件的合作社应该适时担负起组织农民群众探索互助养老模式的社会责任,具体可从如下一些方向加以探索。

1.围绕城乡融合发展康养产业

2017—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大力发展富有乡村特色的养生养老基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开发农村康养产业项目,这无疑为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提供了重要契机。可以预见,随着康养小镇、田园养老、旅居养老等新业态的产生,休闲旅游养老市场前景广阔。如北京田仙峪休闲养老农宅专业合作社尝试将闲置农宅统一出租给合作社管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开发,将闲置农宅重新装修改造,通过体验式入住、短租、长租的方式打造“养老村”。因此,顺应城乡居民消费升级趋势,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探索发展康养产业,迎合城市老年群体到农村休闲观光、康复养老等新需求,为城市老人的跨地域流动提供机会与可能,借此来提高合作社养老的盈利能力。

2.围绕产业融合拓展价值链条

随着农村地区空心化、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在农村地区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老年人口较多,这部分老年人不但可以通过参与非农劳动实现养老保障,而且还能通过参与农业生产补贴家用,为家庭创造价值。因此,单纯以社会退出论看待农村老龄化问题是不全面的,而应该以积极老龄化的观点看待农村养老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韩国综合农协通过“捆绑”项目帮助老年人生产绿色农产品,并对接市场开拓销路的方式就非常值得借鉴。面向未来,合作社养老在服务层面不应局限于把农村老年人“养”起来,还应将老年人“用”起来,通过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的方式,为农村老人就业和养老创造更多的机会,帮助农村老年人实现自身价值。

3.围绕服务融合进军社区养老

如上文所述,当前利益联结型的合作社养老普遍采用组织老年人集中居住、统一供给养老资源的方式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老年人普遍不愿意进入机构养老,导致合村作社办养老院的入住率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合作社发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而资金互助型和劳动自养型的合作社养老模式则是通过直接供给物质资源的方式来为老人提供服务,却难以解决农村老年人照料资源匮乏的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因此,合作社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融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一方面探索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设施建设,为老人提供活动场所、上门送餐助浴、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发展日间照料中心的资源,与家庭和学校合作,入社老人也可参与其中,为留守儿童提供托管、配餐等服务,以低成本的代际共享运作方式来平衡合作社的日常收支。

4.围绕市场融合承接养老项目

伴随老龄化进程的推进,养老产业会逐渐成为企业追逐的对象与市场拓展的目标,而目前由合作社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较为单一、服务水平不高,难以适应农村老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促进合作社养老的市场融合不仅仅是有利于合作社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还能够根据农村养老需求来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服务,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的水平和效率。一方面,应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以养老服务作为主营业务进行专业化发展,可围绕农村老年人在医疗、保健、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现实需求进行互助项目设计,争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合作社还应加强与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探索品牌化和项目化运作模式,以弥补合作社在服务能力上的“短板”。

五、结论与讨论

文章基于对合作社养老研究脉络的梳理,通过对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重点呈现了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并进一步分析产生的制度背景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限度。研究发现,合作社养老的实践形态与合作社本身的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关联,并在实践中表现出利益联结、文化创新、资金互助、劳动自养等四种形态。通过供给养老服务,合作社的收益渠道得到了拓宽,农村老人的生活福祉得到了增进,还产生了促进农村社区营造的溢出效应。合作社养老的产生主要得益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及互助养老运营补贴的大力施行,其优势则体现在自主吸纳和灵活适应两个方面。鉴于当前合作社养老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在发展壮大其经济能力、巩固合作社生存地位的基础上,紧扣当前乡村振兴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需求,更加灵活地与地方实际相结合,以多元化的实践形式来激发乡村活力和促进乡村发展。

合作社养老可以视为对基层养老实践的一种全新探索,反映了在家庭养老功能普遍弱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之下,基层群众自我解决养老问题的实践探索,对福利多元主义做出了较好的本土化诠释。但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一现象关注较少,如农业经济学多关注合作社的经济功能,社会学多关注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人口学多关注养老层面的问题,鲜有研究将合作社与农村养老问题放在一起来进行研究,亟需一种整体性的分析视角。因为合作社养老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自主性的互助探索而存在于人们的实践之中的,有必要去进一步探究这种自发实践发生与发展的动力基础在哪里,又将如何维持,理论层面的解释也有待深化。

虽然合作社养老现象具有一定特殊性并面临一些困境,尚不构成农村养老的主流,但其所表现出来的在地优势,无疑为破解农村养老问题和创新互助养老形式提供了新思路与新经验,同时也使我们看到了农村自组织在化解农村社会问题方面的潜在能力和创造力。由此带来的启示是,我们不应按照西方合作社专注于经济功能的道路来圈定中国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而必须牢牢把握其“姓农属农为农”的特质,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实际来客观理解与审视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同时,还应充分发掘农村自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功能化建设,鼓励以合作社、老人协会等组织为载体,承接政府购买项目,使之成为对接外部资源和群众需求的中介组织,进而扩大政府补贴的能效。我们对待合作社养老真正的态度不应该是过于负面的批评和忧郁的联想,而应给予其发展试错的机会,以促进乡村的内生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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