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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

作者:张波丁 晓 洋  责任编辑:蔡清华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 25256

【摘 要】公共性是乡村文化治理的重要基础和动力,主要包括乡村文化治理实现公共利益的本质规定、依托公共空间的场域载体、嵌入公共权力的过程驱动和培育公共精神的目标结果等多个方面。乡村文化治理始终体现公共性是治理的理想状态,现实中却真实存在公共议题失语、场域空间萎缩、行政伦理失范、公共精神淡化等公共性缺失困境,乡村文化治理效能大打折扣。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需通过形成社会组织、整合文化资源、完善民主制度、培育现代政治文化等多重途径,优化乡村文化治理元素和结构,实现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再造”。

【关键词】乡村文化治理;公共性;乡村公共文化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性是一个语义十分丰富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背景对公共性的界定也会有所不同。概括说来,公共性涉及的是关于“公”的领域,是与私人性、个体性、私密性、私利性等相对的概念。从规范和价值上看,公共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公共的善”,但“公共的善”不是为了消解个体利益的差异性;相反,是在充分尊重个体差异性基础上异中求同形成的共同的善。因此,公共性不是指某种特定领域,而是意味着对公共服务的召唤及有效管理公共组织的,能体现一种深厚的、持久的信任与承诺[1]1]230。这种信任与承诺建立在共同的利益认知、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基础上,是一种内生性的精神力量。

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内涵广泛,包含了多重维度,在实现公共利益、依托公共空间、嵌入公共权力、培育公共精神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认同逻辑上,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是指强化农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认同,构建社会主义集体意识的公共文化生活;在价值导向上,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是指引导农民自觉实现由个体性向公共性的意识转化,由“文化共同体”到“生活共同体”的理念提升,形成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价值体系;在建设实践上,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是指引导农民走出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围绕公共议题展开共同讨论和行动,避免乡村文化治理多元主体的同质化。由此可知,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是人们在乡村文化治理实践中呈现出的社会属性,是在整合主体自身利己性与利他性关系的过程中展现的公共性,体现着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人的社会性本质在治理活动中的具体呈现。

当前,我国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正在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市场元素的渗入使乡村地域的社会结构、文化观念、价值标准发生了巨大转变,乡村文化中的信任、共享、责任、参与、奉献、担当等公共性元素渐趋消解,为筑牢乡村文化治理的共同思想基础埋下隐患。基于此,本文从问题出发,聚焦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困境,试图对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何以建构作出根本性回应,以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2]2]46。

二、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意涵

乡村文化治理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包含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托公共空间、嵌入公共权力、培育公共精神等多方面内容,呈现出鲜明的公共性特征。

(一)本质规定:实现公共利益

从理论构成性上看,治理理论的建构过程就是诉求公共利益价值或抵抗缺乏公共性关怀的人类发展[1]1]117。因此,乡村文化治理的首要诉求是实现公共利益。如果没有公共利益作规约和引导,乡村文化治理往往会滑向自利的一端,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消解力量。公共利益需要全体村民共同维护,但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看来,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经济利益者,这一特征使得个体在分享公共利益时难免会存在“搭便车者”现象,使公共利益遭到破坏。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集体行动逻辑困境,乡村文化治理往往会通过引导农民将公共利益看得高于私人利益,将实现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祉作为价值旨归,促使农民实现从“私利”向“公利”转化。公共性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体现,具体表现在:从治理目标看,乡村文化治理着力于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文化需要,聚焦于化解多元主体间因立场观点、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文化水平等不同而造成的文化利益无法统一、矛盾纷争加剧的困境,使农民朝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奋斗;从治理过程看,乡村文化治理遵循社会契约原则,要求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公开讨论,通过将个人权利部分转让给全体和从全体中获得同等让渡权利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以更大的力量保全个体所有;从治理结果看,乡村文化治理坚持以农民的公共文化需求为导向,为农民提供了优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效激活农民的公共意识和集体意识,增强农民的文化认同感,使农民为了公共利益而聚集。可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既是乡村文化治理公共性的外在体现,又是内生性要求。没有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导向,治理便会丧失公共性的价值本真。

(二)场域载体:依托公共空间

公共空间又称作公共领域。汉娜·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共同的世界,将我们聚集在一起。”[3]3]在阿伦特的论述中,公共领域其实就是共同的空间。在乡土社会,公共空间指村民可以自由出入,依托公共活动进行信息、资源交流共享的公共场所,是传播公共文化的场域和载体,具有政治宣传、舆论说教、愉悦身心、提供公共服务等多重功能。从时间和空间看,公共空间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乡村公共空间指“人人平等”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理性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的公共领域,如族田、寺庙、祠堂、古街道、古村落等。现代乡村公共空间则指蕴含着民主、平等、权力、法律、创新等现代观念的公共领域,如文化广场、农家书屋、文化站、扶贫驿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不论传统或现代,乡村公共空间都与公共性具有内在逻辑关联。乡村公共空间既是公共性形成和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是公共性实现的公共场域。乡村文化治理场域——公共空间的公共性是指产生于村民公共需要的文化广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乡村公共空间,在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以公共文化为手段、以公共活动为载体、以公共利益为旨归的公共交往中所展现的一种社会属性。这一属性既明确了乡村公共空间整合的方向,又加速推进了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和“善治”进程。乡村文化治理正是通过依托和形塑公共空间产生集体认同感,也正是这种认同感使农民在彰显个性时实现最大限度的包容,在同一空间共同讨论治理的公共性议题,发表不同的利益见解,实现公共空间与公共性的双向互动。

(三)过程驱动:嵌入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指由人民赋予,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掌握并行使,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或统治,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祉的集体性权力。乡村文化治理过程嵌入公共权力体现了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意涵。从权力内涵看,乡村公共权力是当权力主体迫使客体做其不愿做的事情时所拥有的影响力、控制力,形成于农民对政府权威合法性的长期、潜移默化的认同,表示一种潜能,尚不需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完全行使出来。公共权力的潜在性决定了乡村文化治理要顺利开展,应当争得广大农民的同意。从权力运行看,目前乡村文化治理建立了县、乡、村等三级行政权力体系,并且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已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确保乡村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民服务,不是为少数人或私人服务。从权力指向看,乡村公共权力凝聚了全体村民的公共意志,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使少数个人意志服从集体意志,通过政府公共部门的利益主张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这就决定了乡村文化治理也应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由此可知,乡村文化治理一方面通过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嵌入,将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有效化解治理过程中的矛盾,保障治理实践得以有序展开;另一方面,通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嵌入,将可行的政策反对者转化为政策支持者力量,吸纳农民广泛参与,避免了农民在乡村文化治理中沦为“看客”“看门人”“搭便车者”,体现乡村文化治理权力服务于民的公共性。

(四)目标结果:培育公共精神

乡村公共精神产生于乡村公共生活,是农民在把握社会伦理角色的基础上遵守公共规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志体现,包括团结合作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和志愿服务精神。乡村公共精神代表乡村社会整体的精神风貌和共同的价值取向,为乡村文化治理主体的多元互动、利益互嵌、风险共担提供价值支撑。塑造公共精神既是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所在,也是增强农民公共意识、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必然选择;反之,如果农民公共精神不足、公共意识较弱,就会淡化农民对乡村文化的集体性和共识性认同,使乡村文化治理缺少最大的治理主体。乡村文化治理通过培育公共精神彰显治理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乡村文化治理以公共文化为对象,挖掘乡村文化中所孕育的公共价值、伦理道德、理想信念、责任意识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加深农民对社会责任和公共精神的情感体验,使其自觉担当、主动诠释社会角色,形成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一致的基层文化治理体系,充分激发农民的公共性意识;另一方面,乡村文化治理以公共文化为手段,对乡村社会的公共精神进行整合与重塑,能够从心灵层面唤起农民的“道德律”,使处于“原子化社会”的农民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提高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积极参与度,强化农民的公共意识。由此可知,公共精神与公共性具有高度一致性。培育公共精神实质就是不断激发公共意识、彰显公共性的过程,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也需通过培育公共精神将治理理念内化于心并在行为中体现。

三、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困境

在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融合期,乡村文化治理在解决农民的道德困惑、价值迷茫、信仰缺失、精神荒芜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能够平稳实现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的融合发展。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应是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然而,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深入推进,城市文明不仅没有较好地反哺乡村文明,反而对乡村文明形成了巨大冲击,造成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失,加大了乡村文化治理难度。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需深入分析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困境,挖掘乡村文化治理的内生性需要,激活乡村文化的自我“造血”功能。

(一)公共议题失语

公共议题指涉的是公共利益,没有公共利益作为价值指向,公共议题就会失去公共性。乡村文化领域的公共议题是农民普遍关注的热点文化话题或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文化话题,农民针对公共议题进行实际的利益表达,满足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当前,我国农村文化发展存在公共议题失语的困境,与城市化、现代化快速发展具有重要关联。一方面,城市化、现代化满足了农民的基本文化需要,并积极促使公共议题向文化民主、文化安全、文化公平等方面转变,但是,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固有的保守意识和惰性意识往往会使文化领域的公共议题得不到及时更新与回应,造成经济快速发展与文化领域公共议题滞后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城市化、现代化又将浮躁的商业文明带入乡村地域,使农民对繁华的城市生活充满向往,越来越多的个人议题如就业、收入等开始进入公共议题,而对与公共文化相关的议题则表现出回避和冷漠态度,公共议题的文化指向和公共性价值指向愈加模糊。诚然,重视公共议题并非要否定个人议题,而是要正确引导个人议题合理进入公共议题的讨论范围,引导农民将对个人利益的期待转化为对集体利益的关注,但是,由于农民群体间的文化水平、思想观念、受教育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决定了农民的文化需要也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如何规范公共议题内容和范围,将分散的文化需要转化为集体文化意志,确保多数农民的文化需要得到及时回应与满足,是当前乡村文化治理面临的难题。

(二)场域空间萎缩

公共空间是农民进行公共议题讨论、开展公共交往活动、实现公共意见表达的场域载体,具有情感寄托、凝聚共识、促进交流、文化传承等多重功能。乡村文化治理旨在通过整合或重塑乡村文化资源,为农民提供可达性高的公共场所,方便农民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在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期,乡村公共空间面临着日益萎缩的公共性困境,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一,公共空间面临重组,范围日益缩小。原因在于当城市文明涌入乡村文明,具有城市化标识的高楼在乡村修建,传统公共空间(寺庙、祠堂、大树下、水井旁、碾盘周围、田间地头)被挤占,过去举办文化活动、进行文化展演、实现信息共享的传统公共空间被压缩,而现代公共空间又尚未完全建立,公共空间范围大大缩小。第二,公共空间形同虚设,社会功能日益退化。传统公共空间由于缺乏创新性和吸引力而日渐衰败,公共空间资源被浪费或闲置,其所承载的社会整合、道德教化、凝聚共识等功能退化。现有公共空间由于寻求现代化而与乡土文明脱节,将审美价值和视觉效应放在首位,大量建设具有统一化、标准化、模式化的“城市空间”忽视了农民实际公共文化需要,其所承载的社会服务功能退化。与此同时,部分农民选择“村改居”后,对村内公共事务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公共空间“无人问津”。第三,公共空间私人侵占,社会资本日渐流散。现有公共空间或被村民私自占有(如私人建庙),或被基层作为商业交易私自出售,成为少数人获取不当利益的渠道,建基于公共空间的合作、信任、共享、规范、契约精神等社会资本流散,公共空间为全体村民共享的服务本质无法体现,成为制约乡村文化治理公共性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

(三)行政伦理失范

乡村文化治理需要依靠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政策整合与分配乡村文化资源,公共文化政策的公共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乡村文化治理不仅有治理效能的考量,还必须有符合道德价值的判断,即符合行政伦理规范。行政伦理是关于行政行为或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4]4],本质在于追求行政过程的伦理价值以及行政人员的道德完善。以行政伦理规范乡村文化治理实践,有助于体现治理过程的公平正义和保障治理权力的公共性运用。然而,乡村文化治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在属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治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行政伦理失范困境。具体表现在:第一,乡村公共权力边界模糊,容易出现权力的“真空”地带。文化浩瀚无垠的特性决定了文化领域的边界难以界定,意味着公共权力在乡村文化领域的运用也将呈现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这种朦胧的权力特性会使上下层级之间的公共权力和行政职责边界难以界定,为公共权力的扩张提供可能性空间,造成行政伦理“空场”。第二,乡村公共权力缺乏监督容易滋生政府寻租行为。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制约公共权力仅靠道德约束恐难以奏效,还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的权力制约体系,最重要的是农民对权力的制约。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是基于礼治秩序的“无讼”[5]5]社会,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观念使得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如果不能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进行变革,强行把法律制度推行下乡,结果往往是法治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礼治秩序也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现代法治社会与传统乡村“无讼”社会之间的矛盾,有效规范乡村公共行政权力行使,是乡村文化治理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公共精神淡化

传统村落是封闭、狭小的乡土社会共同体,在传统社会里发挥联结作用的不仅是资本与利益,还包括信任、礼俗、血缘和宗族关系。乡村公共精神内生于传统乡村公共空间,是村落高度集中的群体记忆和集体意识,能够从内在精神出发推动形成乡土社会的意义共识、情感共鸣、认同感和归属感。随着科技与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不仅改变了基于传统文明的社会资本,而且改变了传统乡土社会结构,促使以乡土公共性为核心的精神机制发生改变,消解了农民对文化的共同理解和对村落共同体的认同。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伦理机制正在弱化,多元化的经济利益、多元需求、个人权利等不再被限制或禁止,而是被默许、认可甚至是鼓励。少数农民因无法适应这种变化而产生了精神向往和精神空虚的心理矛盾。加之信息技术革命的迅速开展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信息孤岛困境和信息边界限制,农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多种多样的文化,传统的文化交往活动如打麻将、下象棋、打扑克、“唠家常”等遭受网络空间的巨大冲击。个体较少从现实的公共领域寻找精神慰藉,而是将自己封存在狭小的私人空间,期待从网络文化中找到生活的快感,使公共精神在网络文化冲击下被淡化。乡村公共文化作为意义呈现和精神黏合的重要载体,应当通过价值整合、道德塑造、理想信念等培育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主体动能和道德人格。然而,以公共文化为治理对象和工具的乡村文化治理,其公共性正在面临衰弱或解构的风险,传统以私利为中心的自我主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被激发,个体性意识冲击了公共精神,使乡土社会丧失了原本的精神面貌。如何重塑和革新乡村公共精神是现代乡村文化治理面临的难题。

四、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建构

乡村公共性缺场使乡村面临吞并或衰败的风险。乡村并不完全是一种地域概念,它首先是一种文化存在方式或生存模式。重塑乡村公共性关键要重塑乡村文化公共性,以乡村文化公共性的回归实现乡村文化治理公共性的在场。将乡村文化作为乡村社会“软治理”的有效工具,可以引起农民的情感共鸣,强化农民的集体认同感、归属感。

(一)以“1 X”模式推动乡村文化社会组织生成

面对原子化、松散化的乡村社会,农民个体难以有效表达文化利益诉求,需凭借具有强大力量的乡村文化社会组织,将农民集体的文化偏好与利益取向输入乡村文化治理的政策体系,使农民的治理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当前乡村文化治理面临着公共议题失语、公共利益私化的公共性困境,与乡村缺乏必要的文化社会组织具有重要关联。乡村文化社会组织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农民为了共同的文化目标而结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乡村文化治理重要的“自组织”力量。应以“1 X”模式推动乡村文化社会组织生成,拓宽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渠道。“1 X”模式中的“1”指党的领导,“X”指乡村文化社会组织。“1 X”即乡村文化社会组织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前提,确保乡村文化社会组织当好公共利益代表。

1.打造积极宣传党的文化政策的乡村文化社会组织。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2]2]66,决定了开展乡村文化治理、培育乡村文化社会组织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这就要求作为连接党和农民之间“桥梁”的乡村文化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跟进、解读、宣传党的文化政策,将党的正确主张传递到基层,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应充分吸收农民关于文化政策的不同意见,鼓励农民发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促使农民在差异性中达成认知共识,提高农民对党和国家的理论认知度。

2.完善具有规范化制度体系的乡村文化社会组织。

乡村文化社会组织的“自组织”性往往会使乡村文化社会组织因缺乏强制力约束而面临解散的风险,造成党的文化政策无法在基层得到持续性贯彻、农民的文化权益和民主权利难以得到持续性保障。乡村文化社会组织应依据基层党委领导意见、组织成员特点、乡村文化特色等制定乡村文化社会组织的长效运行机制,确保乡村文化社会组织更具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具体说来:一方面用制度规范组织成员参政议政行为,避免政治参与的无序性,促使其树立权责统一意识;另一方面,以制度约束公共议题讨论内容、规范公共议题讨论程序,确保乡村文化领域的公共议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培育以乡贤群体为核心的乡村文化社会组织。

乡贤是本乡本土培育的具有较高声望、权威、学识、财富等的杰出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财富”[6]6]。发挥乡贤群体在乡村文化社会组织中的作用,能充分提高乡村组织化水平和“自组织”能力,有效降低乡村文化治理成本。乡村文化治理应在党的全面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下,吸纳乡贤这一民间权威、精英性力量对乡村文化社会组织的参与支持,利用乡贤群体特有的、天然的优势调解乡村邻里关系,化解乡村文化治理矛盾,打通党和民众之间的互动桥梁。

(二)以文化资源整合促进治理效能升级

分散的文化资源难以发挥1 1>2的效果,甚至出现1 1<2的现象。提升乡村文化治理效能需重新整合乡村公共文化资源,使其在有限空间内实现治理效益的最优化。乡村文化治理效能可以从乡村公共文化资源的需求端、供给端和使用端全面分析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性缺失过程(见下页图1),并从乡村公共文化资源的全端口整合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

1.需求端:坚持以农民需求为导向。

激活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与传统理论认知不同,在乡村文化治理过程中,农民比其他任何试图替他们做决策的人或组织都有着更加强烈的动机,其参与行为并不是非理性的、短视的,而是在综合考量收益和风险时作出的理性行为[7]7]。传统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在需求端和供给端坚持政府主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村公共文化资源供需错位,无法满足农民实际文化需要,使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在使用时出现浪费现象。现代乡村文化治理应坚持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在对公共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时充分考虑乡俗民情、自然环境、乡土记忆、村民需求等,将农民公共文化需要纳入整体规划,将农民需求采集、民意收集等公共文化资源供给环节中前置,实现乡村文化治理的行政逻辑对乡土文化的积极吸纳。

2.供给端:创新公共文化资源供给形式。

传统乡村公共文化资源供给模式实质是政府主导下的单一供给,社会和市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因固守传统而缺乏吸引力。现代乡村文化治理应打破传统乡村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边界,政府应将部分行政权力下放,吸引更多有创新性、发展性的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加入供给体系中,实现供给主体、供给产品、供给形式、供给途径的多元化。如基层政府可以聘请专业市场人员对乡村文化资源进行全面设计和规划,通过主动性的“人造”取景改变被动性的“自然”设景,以乡土文化、农业生产、礼仪传统为公共文化资源题材创设农民喜闻乐见的乡村生活图景,让静态的、陈列的乡土文化活跃起来,实现从自然修复到文化复原的升华。公共文化的公共性决定了乡村文化治理不能缺少政府主导作用,扩大乡村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权力,而是使政府在与社会和市场的互动中吸纳更多支持者力量,进而更好地发挥“元治理”作用。

3.使用端:形成“科技 ”模式,为公共文化资源插上科技的翅膀。

乡村公共空间作为乡村公共文化资源依托的现实载体具有有限性,整合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应嵌入科技,拓宽乡村公共文化网络空间领域。公共文化的公共性意涵指每个人都应当均等化地“共享”公共文化资源,而不是使所有人“据有”等量的公共文化资源。比如,在兰考县建立一个堪比国家图书馆的县级图书馆不但不切实际,而且会造成公共文化资源的大量浪费。现代乡村文化治理应合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打破乡村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困境,建立“县—乡—村”等三级电子资源免费共享体系。同时,为了避免公共文化资源出现浪费现象,需要基层政府根据农民实际使用情况设定具体开放时间段,根据农民文化水平差异适当增加志愿者帮扶活动,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公共文化资源的实用性、有效性,实现人与人、村与村、县与县之间信息的有效衔接。在此过程中,乡村文化治理应始终坚持把农民需求放在首位,避免工具逻辑超越人本逻辑造成技术异化,背离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本质。


图1乡村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性”缺失的形成

(三)以民主制度规范公共权力运用

不同于乡村政治治理和经济治理,乡村文化治理更具抽象性。因此,需依靠现实的制度安排,确保公共权力行使在乡村文化治理过程中更具规范化、法治化,防止乡村公共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在于制约公共权力,制约公共权力是民主的实质。完善的民主制度安排应当包括三个基本内容。

1.法律对乡村公共权力的制约。

为了防止乡村公共权力滥用,还需将其置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下,依靠法治的权威规范乡村公共权力的产生、运行方向和结果指向。第一,落实国家有关乡村文化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应合理解决现代法律制度与乡村社会文化环境之间的矛盾,注重寻找法律制度普适性与乡村文化传统特殊性的结合点,制定符合民意的文化治理规范,真正将文化治理制度在基层确立起来。第二,发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作用。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尽管其法律效力具有一定限度,但在乡村文化治理过程中仍然发挥着民间“法典”的作用。应将现代治理元素融入村规民约,以现代治理理念、民主理念审视公共权力的正当性。

2.乡村公共权力之间的制约。

乡村公共权力具有公共性与特殊性的双重性。公共性指乡村公共权力指向是乡村公共利益,特殊性在于乡村公共权力由少数人掌握,难免会成为少数人满足自身特殊利益诉求的手段。因此,公共权力行使体现法治要求应对公共权力进行分权,避免公共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或一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国家特别是基层政权对乡村公共权力的监督,基层政权可通过筛选优秀的驻村干部对乡村文化治理进行全面监管;第二,乡村公共权力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主要是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相互监督。

3.村民对公共权力的制约。

村民是乡村文化治理的最大主体,乡村公共权力缺少村民监督,会使公共权力制约流于形式。政府应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理念贯穿于乡村公共权力行使的全部内容,作为评判基层干部宣传文化治理理念、制定文化治理政策、实施文化治理行为的合法性依据,进而使乡村公共权力更好地指向村民实际文化需要。诚然,村民对公共权力监督也要遵守一定的法治和程序,例如可以通过选举、罢免、信访等方式,合理合法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四)以现代政治文化涵养集体公共精神

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的心理维面,涵盖了公民在三个层面的倾向:政治体系;政治和政策制定过程;政策的输出和结果[8]8]。关于政治文化类型,阿尔蒙德曾将其划分为村民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和参与型政治文化等三类[9]9]17-19。参与型政治文化并不是对村民政治文化和臣民政治文化的替代,现实是三种政治文化往往相互交织在一国政体中。我国现代政治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它强调公民积极地参与政治,并且臣服于法律和权威,同时公民又是更松散的初级群体的成员[9]9]19。参与型政治文化能有效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促使农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从事政治实践。因此,乡村文化治理应在参与型政治文化涵养下培育农民的集体公共精神,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要求。

1.保障农民的信息知情权。

政治需要与政治获得感、满足感之间的矛盾张力容易降低农民参与治理的意愿。现代政治文化强调,培育集体公共精神不仅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治理,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农民信息知情权,这是吸引农民加入乡村文化治理实践并形成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基本前提。保障信息知情权即乡村文化治理的全过程应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公布,建立良好的“输入—输出”政策体系。这就要求在治理实践开展前,村干部、乡镇干部应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委员会的方式将文化治理的目的、方式、程序等向农民予以解释,增进农民对治理活动的理解;在治理实践开展中,应实时更新治理进程,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收集村民意见并及时作出有效回应;在治理实践开展后,应注重农民情感体验,持续跟踪农民的需求反馈,提高农民对文化治理的满意度。

2.引导农民改变传统思维方式。

传统政治文化具有超强的政治稳定性,一旦形成必然会对政治结构产生深远影响。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家长制使得农民形成了“有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主动参与文化治理的意识有待提高。调查发现,在主观上有能力的公民,更期望积极参与政治,相信自己能影响决策,同时对政治体系的忠诚感相对更高[10]10]。因此基层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个体角色转化,促使农民主动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治理角色转变,使其承认个体能够胜任角色并且在与其他个体的协同治理中能够破解文化治理难题,形成合作参与的政治文化氛围,强化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

3.促进农民持续性参与。

从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看,我国乡村文化治理的农民参与机制尚未成熟,仍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参与型政治文化需形成农民持续性参与机制,通过政策激励、制度保障、利益感召等让农民在持续参与中强化治理协同,形成稳定的情感支撑。建立持续性参与机制需要结合当地实际:一方面,根据留村人员的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等设定长期的差异化参与制度,最大限度地争取留村人员的参与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时间,制定灵活的、非固定的参与制度,解除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增强其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全员持续参与的制度机制。

五、结语

乡村文化治理体现公共性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内生性要求。公共性超越了私人性、经营性,代表了乡村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未来走向。乡村文化治理的公共性主张打破了利益隔阂、放弃利益纷争,倡导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有力超越了西方以资本和工具逻辑为核心的现代治理理论,彰显了我国文化治理道路的情感关切与人文关怀。当前我国乡村文化治理存在公共性缺失困境,潜在地制约着乡村的长久发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需充分挖掘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重返乡土社会的公共性本真。我国特殊的乡村社会文化环境决定了乡村文化治理彻底实现公共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以螺旋式发展思维正确对待治理过程的坎坷与波折,坚定走公共性治理道路的理想信念,筑牢乡村文化治理共同体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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