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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及其基本经验

作者:邱春林  责任编辑:高卓娣  信息来源:《湖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 25320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上日程,乡村治理现代化也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坚持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人民立场,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渐进式改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党的领导是根本,人民至上是中心,多元共治是趋势,经济发展是保障,三治融合是典范,为世界上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基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一伟大实践进程中,探索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中国40年改革开放给人们提供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1]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也是如此。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的伟大意义在于开辟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东方样本。

一、乡村治理研究概述

20世纪90年代来以来,治理一词开始被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90年代末,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的学者率先对“乡村治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表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2]随后这一概念便发展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并尝试着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背景出发参与其中,以期为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提供一定启发。客观来说,治理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就其理论渊源来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对农村问题尤其是城乡对立问题做了分析,在《共产党宣言》《德国农民战争》《法德农民问题》等文中对农民问题、城乡关系问题等进行了持续关注。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理论吸收了人类社会治理发展文明成果,既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也有对现代西方治理理论的学习借鉴以及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有益启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关于治理理论的研究与实践进入一个新阶段。学界围绕着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发展等方面开始了诸多探索与研究。黄季焜[3]、项继权[4]、黄祖辉[5]等学界专家都对此给予较多关注;陈锡文[6]等从当下中国国情出发,对新时代中国城乡发展、乡村战略布局等问题进行了探索;面对“三农”问题中出现的乡村治理衰败抑或复兴之辩,张勇[7]、潘家恩[8]等人也进行了相应探讨。乡村治理现代化就是“指党领导人民用来治理农村的一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能够保证党的农村治理效能,能够顺应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潮流,能够推动农村治理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党关于农村治理的这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是科学的、现代的、符合农村治理发展需要的”[9]。这些探索与研究进一步厘清了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与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关注到传统乡村公共治理中治理主体就是以党委政府为主导,实践中以政府、乡村精英与普通村民三者结合的方式呈现出来。二是关于乡村公共治理对象或客体的研究。乡村治理的对象涉及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乡村经济、乡村秩序等。三是关于乡村治理机制研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乡村治理组织运行方式,包括治理主体的产生、组织形式、治理资源整合等;从广义上来讲,乡村治理还可以包括乡村财政关系、治理主体内部关系等。四是关于乡村治理目标问题研究。涵盖乡村社会公共服务、乡村有序发展等方面。

二、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乡村治理高度重视,其一是坚持高瞻远瞩,围绕着如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其二是紧密结合国家治理实践发展和乡村振兴现实需要,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乡村治理现代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实践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10]。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此基础上,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走依法治国之路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村民自治试点范围做进一步扩大,旨在进一步探索具有地方特色满足基层群众需要且更加富有成效的实现形式。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11]

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党领导群众通过加强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实现社会治理的重心由上到下的转移;更加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和社会之间治理和自治的良性互动,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彰显。

(二)理论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乡村治理理论也在不断实现创新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指导。当前,如何依法管理农村、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如何把农村的制度设计提升到法治层面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依法治农。事实上,农村基层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事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彻底性,也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地。二是精准扶贫。扶贫工作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也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表现,事关我们能否真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在贫困的老乡能不能脱贫。”[12]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扶贫调研时,提出精准扶贫“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提出了“四个切实”的具体要求: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及各级党组织的具体领导下,脱贫攻坚工作按计划如期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两不愁,三保障”切实得以实现,更形成了伟大的脱贫攻坚精神,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三是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越来越清晰具体。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到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构建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任务,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做出新的专门部署和安排,再到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要“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可谓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具体,这一目标和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乡村治理新成效

随着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的深入,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可谓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乡村治理新理念。40多年的乡村治理改革与发展,从农民首创的村民自治,到全面开展新农村建设;从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到党的十九大启动乡村振兴战略,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顶层设计作出统筹部署和安排,在这一发展历程中,党的乡村治理理念亦在不断调整与优化中。事实上,每一次乡村治理理念的变化,都会给农村带来巨大的变化。面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更需要我们行动起来,理念创新先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确立协同治理、农民治理主体、法治化治理等新理念,为实现乡村善治提供可靠保障和有力支持,进而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二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针对乡村治理的现实问题,初步构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自治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实现形式,是法治和德治所追求的目标,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所必须依托的制度保障,是自治和德治的重要保障,德治则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其核心内容,法治和德治都是实现自治的工具和手段。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初步显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合力的魅力所在,各自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实现了既避免各自分开导致单一治理方式的单薄与内在不足的问题,又通过“三治”协同达到了治理效果倍增的复合效应,最终形成有利于实现乡村善治的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

三是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化。在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乡村治理主体不断得以发展壮大。当前,学界对于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形成共识。从广义上来说,只要事关乡村需求,并与满足这种需求之间有着直接或者间接关系且能够发挥一定功能的相关主体,我们都可以称之为乡村治理主体,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经合组织、民间组织、乡贤等。乡村治理各主体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实践,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领导是根本,人民至上是中心,多元共治是趋势,经济发展是保障,三治融合是典范。

(一)党的领导是根本

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领导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典型特色之一。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把各族人民凝聚起来,才能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也是扎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管农村工作原则贯穿于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全过程。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得以充分彰显,特别是在培育人才、乡风塑造、生态维护方面更是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从而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证。2019年6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等做了部署和安排,意见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3]

伴随农村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和联结方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一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总揽全局与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二)人民至上是中心

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又一特色就是在推动乡村治理创新的实践中,彰显了人民中心地位。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始终凸显人民中心这个特色。

一是实践中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初心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群众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最有发言权,乡村治理政绩考核机制也把人民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党也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是在广泛参与听取不同意见中,注重吸纳各类新的乡村治理主体参与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智慧和优势。

二是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的在于改善民生,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俗话说,民生无小事,改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对此实践中突出了两个重点:一个是坚持做好民生底线兜底工作。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问题,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借助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使之提质增效,切实保障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全生活底线;另一个是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改善和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三是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优化完善乡村多元协同治理结构。乡村治理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范畴,在基本的制度和法律框架范围内,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实现自我服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包括对乡村基层治理自治权力的授予与运作,也包括对乡村基层治理自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推动村民自觉,进而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社会主要矛盾。2018年两会召开之际,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14]乡村治理成效怎样,关键还是老百姓说了才算数,落实到实践中,就是要做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团结群众,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

(三)多元共治是趋势

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呈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多元共治。我们认为,只要是在乡村社会中积极活动,并且能够履行一定治理职能的组织机构乃至个人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由此可见,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主体当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日益呈现出一个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呈现出多元治理主体协同格局,初步形成了乡村协同治理体制,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体制。在这一协同治理体制中,国家、市场、社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其中,各治理主体对乡村治理事务实现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理分工、协同推进。实践证明:农民群众只有直接参与农村社会的管理,才能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才能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继而能够在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出正确的政治作用,才能真正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有效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然,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重要构成部分,社会组织的特殊作用也在日益凸显,在打破传统社会“二元对立”格局过程中发挥了特殊作用,为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起到了特殊作用。

二是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深度参与乡村治理,乡村治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通过搭建有利于各类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平台,逐步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参与转型发展的氛围,乡村治理的组织化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提高,包括退休回乡干部、爱心企业家、志愿者等日益成为乡村治理的不可或缺的主体,从而使乡村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推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

(四)经济发展是保障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而言,需要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10年10月28日)第37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经济发展要素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彼此是相互支撑、不可分离的,现代化的各类经济资源要素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造血”功能,经济发展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反过来又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经济,注重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破解单靠政府财政拨款难以为继的问题,这对于夯实乡村基层治理物质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发展壮大农村经济,让经济焕发生机,其着力点在于探索创新出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也是提高基层治理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

(五)三治融合是方式

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程中,由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构成的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方式。

1.自治是基础。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通过村民自治,村民主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日益增强,村民有效参与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日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其次,村级组织及乡村各种性质的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在实践中实现了良性发展。村级组织是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不可缺席的重要力量,其自身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他各种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也是乡村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治是保障。

在“三治”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中,法治是自治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在乡村治理新体系中发挥着其独特的法治保障作用。这种作用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基层党组织成员法治思维的培育,彰显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合法领导地位;二是法治保障了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和实施,保证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三是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在乡村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使法治思维成为村民的自觉行为习惯。

3.德治是支撑。

德治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独特作用,在乡村治理新体系中,同样不可或缺。德治也是建立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并使之成为国家的治国之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社会的培育,使其成为群众的普遍信仰和共同价值追求;二是重视新时代村规民约的构建,使其成为乡村社会的一种习惯和风尚;三是重视发挥“新乡贤”的典范作用,使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一种“润滑剂”和“调节器”的独特作用,特别是在面对乡村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复杂化的客观实际,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培育和发挥德治作用,将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纳入其中,通过树立乡村道德模范典型人物,弘扬道德新风、培育淳朴民风。

实践中,“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不是三者的各行其道、各行其是,也不是三者各自呆板僵化、彼此孤立的单一模式,而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它们之间是一种动态互补彼此包容的协同治理关系:其一,自治为法治和德治提供前提和基础,法治思维和优秀传统文化贯穿在自治实践中;其二,法治可为自治提供法治保障,并为德治提供底线思维;其三,德治贯穿于自治和法治的全过程,并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以践行,为其提供润滑剂作用。

四、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经验

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在党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人民立场,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渐进性改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推动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为世界提供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东方样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为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代化提供了根本组织保障。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其正确前进方向,进而形成强大合力,推动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也作了明确规定: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负有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本村的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责。实践证明:在新时代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坚强战斗堡垒,才能确保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一)坚持以理论创新引领乡村治理实践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乡村治理实践的每一次发展进步,其根本原因都在于我们党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于我们能够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并不断推动理论创新。

实践充分证明:党的乡村治理行动与乡村治理理念两者之间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乡村治理理念,就决定了会有什么样的乡村治理行动,也就产生与之相匹配的治理效果。历史上,每一次乡村治理理念的调整与变化,都会给乡村带来前所未有的大变化。自1978年我国启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村基层治理在改革方面取得成就无疑是显著的,推动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的落地落实,摒弃了许多陈旧的社会治理观念的束缚。邓小平同志指出:“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15]。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的乡村治理观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从村民自治的首创到普遍建立,从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到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党的十七大对社会建设的关注,到党的十八大对社会治理创新的高度重视,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确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具体战略,党的乡村治理理念也在实践中实现了不断调整和优化。乡村治理创新与发展也再次证明:一种理论的应用和发展并具体运用到指导本国的实践,既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也需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去接纳、去认识、去学习,当然,更需要把相关的理论与中国改革的实际相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中国化,其理论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才能在中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并充满生机。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乡村治理发展

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我们之所以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取得一系列成绩,是因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村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许多成功实践,首先是源于农民的首创,再由党按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最后形成具有普惠性农村政策。

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是具体的,体现在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上。邓小平同志早在农村改革伊始,就曾鲜明地指出:“耕地少,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这种情况不是很容易改变的。这就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考虑的特点。”[15]“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16]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尤其需要注重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前提就是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在推进乡村治理中,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农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的发挥,就很难真正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结果只会流于形式。

(三)坚持渐进性改革推进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社会建设滞后必然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连锁反应,着眼于长远,无疑最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适应40多年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于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党领导乡村治理的决策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一是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注重做好顶层设计工作。随着农村社会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设计了各项强农惠农支农政策,提出推动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的方针,提出了减费降税,直到免除农业税等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二是注重发挥社会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涵盖党委、政府、高校、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各方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完善决策机制入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资源、干部配置等方面向乡村倾斜、向基层倾斜,真正体现了乡村治理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

其次,党领导乡村治理协同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创新和完善。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需要各方协同。事实上,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党一直在探索并构建乡村治理协同机制。具体表现在: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中,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农村中各类民间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协同作用,如依托省市县各级供销社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在党委领导下,承担了指导、协调、带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责任,较好地将政府行政部门中一些适宜转化为社会化的职能转移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承担,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效率,也推动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科学分离,推动了监督与服务的科学分离,有利于构建高效、有序、科学、可持续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

(四)坚持多种手段创新乡村治理方式

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治理行为运行特点和规律。乡村治理方式与手段的创新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现实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互动”[10]等具体改进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对策。

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实现了从单一到统筹、从人治到法治、从管理到协同、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一是注重用好信息化手段,当今世界已经迈入了大数据时代,数字乡村建设不断推进,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提升运用信息技术加强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二是注重法治治理,法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保障,乡村治理理应上升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高度。对此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6]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如何依法治国做出了相应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7]。三是注重多方协同、形成合力,推进乡村协同治理,注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同各方的优势,从根本上确保协同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四是注重源头治理,事实上,党的决策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就要完善农村治理决策机制,特别是针对涉及广大农民利益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焦点问题,在决策时更需谨慎,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因决策失误而危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包括建立健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权益的有效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各类平台,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切实保证群众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的畅通,确保矛盾产生后能够及时解决,防止其进一步扩大。此外,建立健全农村治理应急管理体制,包括乡村社会应急管理法律和预案体系,切实实现党的乡村应急处置能力的显著提高。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推动乡村治理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坚持人民中心地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渐进性改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推动中国乡村治理实现根本性变革,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这条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实现了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的过渡和转变,实现了从集权管治到多元治理参与的过渡和转变,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和转变。这条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为世界上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和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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