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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市场-社会”协同视角下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廖小静 徐雪高 易中懿 沈贵银  责任编辑:许家秀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2022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 23924

【摘 要】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系统探索农业可持续发展路径显得尤为紧迫。欧盟经验表明: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制和政策支持,市场层面的溢价机制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协会层面的协调、服务和监督功能,消费需求对可持续发展导向的强化,以及基于农村发展项目和产业链发展项目的多主体协同机制,共同促进了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文结合中国和欧盟在农业可持续发展阶段、支持政策和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差异,得出以下启示:健全完善农业可持续发展导向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农业政策支持体系;提高企业有机、绿色农产品认证参与程度,提升农业产业链纵向协作紧密程度和培养企业社会责任;重视农业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和消费者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引导;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协同机制。

【关键词】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环境治理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加快推进,中国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与此同时,耕地质量下降、农业生态系统恶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堪忧等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1,2],迫切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治理,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农业可持续发展包含在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可持续性[3,4],是一种既维持粮食生产和食品安全可行性,又强调自然资源保护、农业发展代际公平和多重目标平衡的发展方式[5],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虽然在20世纪末中国就出台了《中国21世纪议程:农业行动计划》,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给予较大关注,但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未能建立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6]。因此,系统探索农业可持续发展路径显得尤为紧迫。

当前文献主要围绕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制约因素以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举措等方面展开。现有研究认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整体水平较低,区域间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差异较大[7,8]。农业可持续发展不仅受到耕地资源、水资源等资源硬约束制约,还受到农地流转制度、科研创新等因素的影响[9,10,11],应从构建农业支持政策体系、重视人力资本培育、推进农业合作化、提升农业科技水平、践行生态农业理念等方面着手[12,13]。同时,还有少量研究对发达国家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经验进行了探讨。刘丽伟认为促进美国、日本等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包括多方主体广泛参与、积极的环境教育、有效的政府管理、可靠的投入机制以及健全的法律法规等[14]。周应华等认为美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得益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合理的农业区域布局、可持续发展模式应用以及农业科技创新[15]。井焕茹和井秀娟的研究表明,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主要经验是减少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投入,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16]。

现有关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文献为本文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在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上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地区之一,欧盟的农场经营规模介于美国与日本之间,是典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循环农业模式,在保障食物供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农药和抗生素使用、提升小规模农场和青年农户经营能力以及农村社区发展[17,18,19]等方面取得大量成效。当前学界虽然围绕欧盟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绿色生态转型政策[20,21]等开展了一定的研究,但较少对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进行系统分析。同时,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复杂的系统,涉及多重利益主体,既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又有着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私人物品等多重性质。本文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视角下探讨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经验,并结合中国和欧盟的国情差异来探讨中国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本文首先梳理了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探讨了欧盟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角色定位与协同机制,进而对比中国与欧盟在农业可持续发展阶段、政策支持和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系统借鉴。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从“政府-市场-社会”协同视角下,较为系统地探讨了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路径,并从发展阶段、支持政策、参与主体等方面对欧盟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差异进行对比,使国际经验启示更具有国情适应性。

2 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政府、市场与社会行为

2.1 政府行为

2.1.1 法律法规规制投入品使用和自然资源利用

农业生产过程中对投入品的过度使用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是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欧盟围绕生产资料投入、食品质量安全和有机农产品标准等方面,制定法律法规,规制农业生产经营行为。一是围绕农业所依赖的农业投入品和自然资源,欧盟陆续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指令。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欧盟通过发布鸟类栖息地指令、饲料添加剂使用法规来保护生态环境。2009年和2012年欧盟又分别出台了可持续农药使用指令和生物杀虫剂法规,对农药生产标准和农药减量施用做出规定,并陆续发布硝酸盐指令、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指令、水资源保护指令,以保护耕地、水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二是欧盟建立了覆盖“从农场到餐桌”所有阶段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1985年欧盟颁布了《食品安全绿皮书》,确定了食品安全法律框架。2000年和2002年欧盟又分别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和《通用食品法》,利用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HACCP)技术和全球统一标识系统(EAN.UCC)建立食品安全框架体系。2020年5月,欧盟又制定了“从农场到餐桌”计划(F2FS),旨在建立一条基于气候和环境保护的涉及生产、加工、零售、消费的食物供应链,将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与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农业全产业链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依赖。三是欧盟不断完善有机农产品法规,鼓励农场采用可持续生产方式。1991年欧盟通过了第一部有机农业条例。2007年和2008年,欧盟对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原则、目标、总体规则和标签制度做出了规定。2020年,欧盟又对可追溯农产品向有机农产品转化的期限做出规定。欧盟最新的有机产品立法于2022年生效,旨在确保农民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信任。同时,欧盟还不断优化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识条例,以实现农业食品生产与当地自然和社会资源的融合[22]。

2.1.2 收入和能力支持政策激励农民采用可持续生产行为

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正的外部性,仅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规制无法弥补生产者采用可持续生产行为带来的收入损失。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通过收入支持、交叉遵守原则和农民能力培养等措施鼓励生产者采用可持续生产行为,保护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一是给予农民收入支持。2000年,欧盟对直接付款政策进行改革,提高脱钩支付比例,以农场面积为标准弥补农业生产者因参与农业环境保护项目带来的经济损失。2013年又制定强制性付款和自愿支付政策向农民提供收入支持。强制性付款包括基本付款方案、绿色支付和青年农民直接支付。自愿支付则对中小型农场、青年农民以及自然条件受限地区进行补贴。在过去的10年中,欧盟有近630万个农场获得了收入支持,相关补贴甚至达到了农户收入的一半[23]。同时,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规定其农村发展政策支持资金中至少要有30%专用于与环境和气候变化有关的补贴,其中大部分通过赠予和年度付款的方式支付给采用可持续生产方式的农民,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不利于农业发展的地区,给予农民每英亩120~200欧元的资助[24]。二是共同农业政策中的交叉遵守原则激励生产者采用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欧盟在《2000年议程》中提出交叉遵守原则,并在之后多次改革中对该原则予以强化。交叉遵守原则规定,如果农民不遵守与环境、气候变化、土地保持、动物福利、农药化肥施用等规则,可能损失部分直接支付。在此原则影响下,欧盟成员国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包含了交叉遵守的思想,如2002年法国推出了可持续农场合同,通过收入与可持续生产挂钩来激励农场采取可持续生产行为[25]。三是从能力建设方面对农民给予支持。2014—2020年共同农业政策鼓励成员国通过农村发展计划为小农场和半自给农场提供培训以及担保、融资服务[18]。此外,共同农业政策还为青年农民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援助[19],对符合要求的青年农民给予一次性25 000欧元的资助[24]。

2.1.3 科技创新提供农业可持续发展源动力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欧盟通过“地平线2020”计划、欧洲农业生产力和可持续创新合作伙伴关系(EIP-AGRI)、欧洲创新与技术机构等途径和方式,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地平线2020”计划于2014年在欧盟第七期科研框架计划基础上提出,目的是对新一轮科研项目进行支持[26],主要方向为“粮食安全、可持续农业和生物经济”和“气候行动、资源效率和原材料”[27]。欧洲农业生产力和可持续性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强化了“地平线2020”计划与欧洲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的协同性[26],强调在确保粮食、饲料和农产品稳定供应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管理。欧洲创新与技术机构下设可持续能源、信息和通信技术等知识与创新组织,并通过与“地平线2020”计划的紧密合作,将知识与创新组织的成果运用于农业可持续发展[27]。

2.2 市场行为

2.2.1 发挥产品溢价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市场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实现对耕地、水、能源、劳动力、资本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一方面,欧盟市场已对绿色农产品形成高度认可,倒逼农业企业必须采用综合生产系统来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农业企业通过纵向一体化控制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过程标准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保证了食品质量安全,保护了土壤肥力、水质和生物多样性[22]。另一方面,欧盟农产品集中化和国际化生产赋予了农业合作社、食品企业和零售商巨大的市场力量[28],在乳品等需要适度规模经营、高度依赖生态和资源的产业,农业合作社和食品企业以契约形式将生产者纳入可持续农产品供应链,通过产品溢价机制实现了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和资金资本的有效配置,促进了欧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荷兰乳品合作社的户外放牧计划规定,奶农一年至少放牧120天,每天至少放牧6个小时,即可获得加工牛奶的溢价付款;奥地利有机牛奶则通过超市品牌化分销渠道实现了产品溢价,激励奶农采用可持续生产方式[29]。

2.2.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平衡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经济活动受生态环境的制约,要求企业必须注重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欧盟市场主体普遍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22]。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基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导向的更高的农业生产准则[30]。欧盟农业企业主要通过ISO标准、环境管理与绩效、公平贸易、森林管理委员会、森林认证认可计划、全球良好农业规范伙伴关系(GLOBAL GAP)等标准认证工具,来保证生态多样性、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修复。除此之外,跨国公司和贸易商通过内部制定相关制度和工具以提升供应链上各主体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以环境保护为基础的绩效[22],以实现农业全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

2.3 社会行为

2.3.1 行业协会发挥服务、协调、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组建的组织,其职能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克服行政壁垒和避免同业恶性竞争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例如,法国农业发展协会和荷兰农业商会长期代表着各类农民群体的发展诉求和利益,避免资本过度开发并利用自然资源,同时还为小规模农场提供可持续发展技术支持[31,32];德国有机农业协会为农民提供统一的有机产品标识,规范、指导并监督其生产行为[33];德国农业协会(DLG)向世界范围内25 000多名会员提供包括农业和食品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质量认证、食品安全检测、出版与教育培训、参加农业机械和畜牧展览以及田间现场指导活动等服务,促进了会员间的合作,避免了恶性竞争造成的资源过度利用问题。

2.3.2 消费者强化可持续发展导向

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强烈需求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引导生产主体重视生态多样性和资源永续利用。欧盟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有机产品消费地区,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消费呈现出意识强、信任度高、需求量大[33,34]等特征。德国和法国的有机农产品消费量位列欧盟有机农产品消费的前两位,2014年两国有机农产品消费金额分别达79亿欧元和48亿欧元,同年欧盟有机农产品消费同比上涨7.6%,法国上涨10%,德国上涨4.8%[22]。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在品质和数量上的需求,强化了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导向,促使食品加工业和零售商采用可持续的方式进行生产,并将保证质量安全作为企业竞争战略的一部分[29]。

2.4 政府、市场、社会的角色定位与协同机制

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有效资源配置,引导生产者采用可持续的生产行为,但同时也容易出现以经济利益为导向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造成“市场失灵”。政府能够通过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弥补市场失灵,但是科层制运作容易造成经济效率低下和社会资源浪费,即“政府失灵”。社会主体如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群体等代表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的利益,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和价值导向的问题,但社会主体不具备资源配置能力。因此,既需要政府在公共物品领域发挥顶层设计和服务职能,也需要市场在可持续物化产品方面发挥溢价机制的作用,还需要社会主体在信息、协调和监督等领域发挥支持作用。欧盟有效地利用了不同主体的优势和不足,共同驱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图1)。


图1 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主体的角色定位与协同机制

具体而言,欧盟政府定位于生态资源环境和农村发展等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领域,通过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和自然资源利用进行规制,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底线;通过建立覆盖“从农场到餐桌”所有阶段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有机认证和原产地认证等法律法规,实现全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直接支付政策和交叉遵守原则激励农业生产者采用可持续方式进行生产,提升小农户和青年农民的发展能力和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成为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市场定位于有机、绿色农产品等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领域,企业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对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和资本等要素进行优化配置,通过多种农产品质量控制手段和产业链合约形式,引导生产者生产绿色、有机、低碳农产品;企业将可持续发展视为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把有机、低碳等生产方式转化为自觉行为。社会支持定位于政府和市场发挥作用较为有限的领域,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共同利益团体,充分发挥其技术服务、组织协调和农产品质量监督功能;消费者群体对可持续农产品尤其是有机食品有较为强烈的需求,从消费端强化了农业可持续生产导向。

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明确各自角色和定位的情况下,通过社区发展项目和产业链发展项目实现建立协同机制,共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各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发展项目。欧盟农村发展政策规定至少有5%的支持资金必须用于“LEADER”模式的运营[27]。该模式是基于社区建设和供应链整合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由大约2 800个基层组织构成,覆盖了欧盟61%的农村人口,主要目的是促进公共、私人和民间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农村地区发展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保障了农产品供给、提高生产者收入和社区发展活力。二是各主体共同参与产业链发展项目。生产者、加工者和零售商通过跨行业组织实现纵向协作和横向联合,共同开发农业可持续合作项目[22]。如2002年联合利华、雀巢和达能启动的可持续农业倡议项目,建立了茶、蔬菜、棕榈油和番茄等多个品种的可持续生产监测系统,吸引了多国科研院所、非政府组织和农民团体参与合作和咨询[29]。此外,非政府组织也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平台支持。如英国未来论坛在2001年制定了“农村经济计划”。该计划由政府部门、农民和食品加工企业(例如联合利华)共同实施,以土地资源利用为关注重点,致力于为农业生产者减少碳排放、增强生物多样性和生产生物能源等提供服务[25]。

3 中国和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征比较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世界所有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随着对全球农业可持续发展议程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既与欧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存在着诸多差异。本文从发展阶段、支持政策与参与主体三方面梳理中国和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异同,以形成更适应中国国情的经验借鉴。

3.1 发展阶段的异同

经过多年发展,当前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仍处起步阶段。同时,欧盟部分地区和中国部分地区均面临着偏远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弱等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盟采用了以农业机械化和农药化肥投入为主要特征的生产方式,由此带来了土壤退化、水资源污染与匮乏、生态多样性丧失等问题。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欧盟通过多种手段引导生产者采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式。经过近50年探索,当前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造成的生态破坏已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生产已基本实现绿色转型,社会各界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空前关注等。同时,多个新成员国的加入使欧盟内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进一步加大,部分偏远山区生态资源环境脆弱,农业可持续发展受限。由于有欧盟等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前车之鉴,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长期以来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市场机制,仍不可避免地造成中国农业一定程度地偏离可持续发展。一直到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农业可持续发展得以在全国层面得到重视。当前,中国虽然在保障粮食供给和农药化肥“双减”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制约,农业生产对化肥、农药投入品的依赖仍处于较高水平,水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和食品安全等问题仍然很严重,从全产业链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等方面探索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才刚刚开始。此外,中国东中西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西部山区生态资源尤其脆弱,农民收入稳定性差,可持续发展能力弱。

3.2 政策支持的异同

欧盟和中国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从顶层设计上确定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均非常重视农业科技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欧盟关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政策补贴严格与可持续发展挂钩,农场信息化、数字化系统已基本形成。欧盟分别于2002年和2013年出台了第六、七次环境行动计划,从顶层设计上保证了农业发展在注重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欧盟设计了具有多元化、交叉性、稳定性的政策补贴,并依托农场数字化建设,实现了可持续发展补贴精准落实到农场的具体地块。中国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顶层设计上同样给予充分重视,也出台了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但尚未成体系。1999年,农业部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农业行动计划》,制定了面向21世纪中国农业持续发展的总战略,明确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行动纲领。2015年,农业部又颁布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从国家层面构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规划。然而,无论是从农业投入品、水资源还是从农民收入支持方面,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法律尚未成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2017年中国出台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施用予以规制,但对化肥施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动物保护等范畴关注较少。近年来,中国陆续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但未将水资源、耕地资源与农业发展进行系统结合。此外,尽管农业部于2016年出台了《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但由于补贴水平不高,同时未建立系统的农业生产者数据库,挂钩补贴缺乏瞄准性,实施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3.3 参与主体的异同

从参与主体来看,欧盟和中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中,政府均扮演了重要角色。差异在于,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除了政府部门和农业生产者之外,农业企业、农业协会也是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欧盟农业企业以跨国企业为主,农业协会以农民自我服务组织为主,规模庞大,在欧盟制定相关政策时具有较强话语权。此外,消费者协会、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等组织也是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主要由各级政府牵头,通过法律和政策等工具,自上而下规制生产者行为。农业生产者以被动参与为主,生态农产品缺乏市场化引导和品牌化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开发经营可持续农产品等方面缺乏动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驱动力不足。此外,中国农业协会正处于去行政化的转型过程中,职能方面以业务指导居多,话语权较小。消费者协会、自然资源保护类协会对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不够,参与力量不足。

4 欧盟经验对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启示

“十四五”时期是中国农业加快绿色转型的新阶段,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在保障粮食和食品的安全供给、全面推动农村社会发展方面也将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欧盟农业可持续发展经验的分析,结合国情,本文对进一步推进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4.1 完善农业可持续发展导向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农业政策支持体系

目前,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亟须围绕生态、资源、环境和农民收入支持等方面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和农业政策支持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除在农业投入品方面继续完善立法,还要在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形成系统立法。加快建设基于可持续发展导向的集生产、加工、销售、消费为一体的食品供应链质量控制体系,从“事后检查”向“预防为主”转变。继续强化农产品认证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2017年中国农业生产者补贴仅占农民收入的14.0%,而同期日本为49.2%。2015—2017年,中国与环保措施挂钩的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补贴仅占农民收入的0.2%[35]。应提高农业生产者补贴水平,探索建立生产者数据库,注重农业补贴与农业可持续生产行为挂钩。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对青年农民进行支持,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积极采用可持续生产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脆弱,贫困发生率高的西部地区的关注,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多目标协调,提升偏远地区活力。三是不断加大农业可持续技术创新。跨界整合研究资源,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创新体系,设置专项资金支持农业可持续技术创新。

4.2 切实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中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产业链影响力不足、履行社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从提高企业有机、绿色农产品认证参与程度以及提升产业链纵向协作程度和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入手,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作用。一是要壮大农业企业,提高农业企业农产品认证参与程度。以农业企业“走出去”战略为契机,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运营能力,提升农业企业在有机、绿色、环保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中的参与程度。二是提升产业链相关主体纵向协作程度。率先在奶制品、畜禽、水产等行业,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紧密协作,尤其要重视对生产主体参数的采集,切实从全产业链全方位发挥优质农产品溢价机制的作用。三是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可持续发展导向的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加强监管力度,完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承担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4.3 重视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和消费者农业可持续意识的引导

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发展方式对于唤起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均存在不利影响,因此既要注重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发挥其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作用,也要重视消费者教育,发挥其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导向作用。一是政府在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中让渡更多空间,帮助农业协会实现自主性发展,使其对农业生产主体起到实际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尤其要引导农业协会将承担的行业调研、农产品质量管理、价格协调、行业标准制定及技术培训等职能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农业可持续发展重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是注重消费者农业可持续意识的培养,切实发挥其导向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树立公众绿色环保意识,推动消费观念转变。尤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部分地区,有意识地培养消费者对生态多样性、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注,通过消费者需求引导供应链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可持续生产方式。

4.4 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协同机制

当前在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较为有限,而单纯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又缺乏效率,因此要明晰政府、市场和社会支持的边界,重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协同作用。一是明晰政府、市场和社会支持各自的功能边界。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纯公共物品,如退耕还林、生态功能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应以法律法规规制和财政资金补偿为主。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俱乐部产品,如水源保护等,政府仍是补偿主体,但是可以通过向受益者收费作为补偿资金来源。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私人物品,如低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等,则鼓励市场利用全产业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溢价机制作用。在政府和市场容易发生失灵的领域,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生产者、监督生产行为的作用,以及消费者的可持续导向作用。二是构建基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导向的协同网络和平台。依托各类农村社区发展项目、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项目,构建政府部门、研究院所、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消费群体等广泛参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协同网络,切实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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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1英亩≈4 046.86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