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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研究——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董江爱  责任编辑:许家秀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202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2-03-20  浏览次数: 27062

【摘 要】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把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山西兴县关于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制度创新,就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以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通过创新农民合作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激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生动力。本文通过梳理农民合作历史说明了农民合作制度创新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要求,介绍了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制度建构与运行模式,总结了兴县农民合作制度创新的成效及经验,最后提出了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面临的风险及化解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民合作;合作总社;制度创新


一农民合作制度创新是乡村振兴的时代要求

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造并支持小农发展的有效途径,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中国、俄国等东方国家农民的研究,得出了“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1)1和“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2)2的论断。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对多数,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却因一盘散沙而备受剥削与压迫。由此,毛泽东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就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的重要性,呼吁全中国农民联合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3)3。

“组织农民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长处”(4)4,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农民合作的问题。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通过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手段,动员并争取农民加入革命队伍,组建人民军队,进而夺取革命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通过土地合作的方式动员农民支援国家工业化建设,走上农业支持工业的工业化道路,最终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封锁的夹缝中成功建立起自己的工业化体系,增强了国家实力,稳定了国家政权,进而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的双重经营体制,充分释放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由于过多关注农户“分”的作用,而轻视了村集体“统”的作用,造成土地碎片化经营的效率低下和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迅速下滑,最终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削弱和“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21世纪初,习近平提出了“中国农村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5)5的主张,希望借鉴西方经验,通过建立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了“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很低”的问题和采取“有效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方式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要求,党的十八大进一步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但实践中的农民合作组织却效果不佳,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对村集体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按照《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6。但体制运行的效果不太好,一方面耕地、林地、荒地、滩地、坡地、宅基地和村庄公共用地等集体资源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土地家庭经营效率低下,农民抵御市场能力弱,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法办理,村民缺乏对村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维系村庄共同体的情感和利益纽带随之断裂,村庄发展的合力难以形成。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国家惠农政策目标难实现。国家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金融支持、项目引导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但在农民合作的实践中,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管争取到扶持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合作社与村集体关系不大,村集体既不能为其提供有效服务,也无法对其运作和管理形成约束;合作社经营管理粗放,收益甚少甚至入不敷出;社员对合作社的运转情况不清楚、收支状况不了解、收益分配不知情、发展前景不看好,因而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扶贫攻坚背景下,政府支持的产业脱贫项目和政策性补贴尽管在短期内发挥了一定作用,可以保证脱贫攻坚任务的按期完成,但从长期来看既无法激发贫困户的脱贫主动性,又无法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政府履职不到位,政府与市场关系难理顺。发挥好农民组织作用,关键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采取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建设工业化国家,政府是配置资源的唯一主体。改革开放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四大要求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要求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要求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化为“决定性作用”,对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作出了准确定位,实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结合。但在资源配置的实践中,由于政府履职不到位,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高、惠农效益低、农民获得感弱和企业资本在农村落地难、成本高、风险大的结果。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解决好农民素质和农业社会化两个方面的问题。正如列宁所说:“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花几代人的时间。”(1)7毛泽东也曾明确提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2)8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就是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举措,要求“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3)9。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创新农民合作制度,采取整合乡村资源、提高公共财政效益、吸纳城市要素等措施把分散农户整合为有机整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制度创新,就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以深化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通过建立农村经济合作总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激发农民内生动力,推进农业社会化进程。

二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制度建构及运行模式

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以下称合作总社)的制度创新,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县农经局的指导下,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全体村民共同参与方式组建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成立合作总社作为系统工程来抓,指导各村探索适合本村实际的乡村振兴之路。

(一)合作总社的制度建构

1. 合作总社制度建构的背景

兴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着集体经济薄弱、扶贫载体缺失、专业合作社功能有限等困难。全县376个行政村中,村集体经济超万元的村仅占20%多,且主要来自集体房屋及土地租赁和集体资产出让,来自产业发展的收入很少。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严重缺失状态,村委会作为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主体,却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无法发挥集体经济功能,也无力盘活村庄沉睡资源,且容易引发村干部腐败和村集体及村民利益受损等问题,造成农村集体经济困难和农村政治生态恶化。

村集体经济的实力薄弱和组织缺失,导致扶贫项目尤其产业扶贫项目没有载体,国家资源输入与贫困群众需求无法对接,个体农户又无力承接项目,造成扶贫项目落地难,进而造成了农村闲散劳动力无事可做和工程项目因缺乏农民参与而成效不大的矛盾。再加上小农户经营规模小而散,且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农民因增收难而选择外出务工,最终导致农民主体缺失、参与不足,发展合力难以形成。为了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兴县在组织农民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集体分离,以及经营管理粗放,缺乏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符合市场需求的经营决策,尤其是农民参与不足,导致合作社收益甚少甚至入不敷出,解决不了农村脱贫、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壮大等问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兴县县委县政府从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战略全局和长远角度出发,对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有了更高的认识,充分利用中央脱贫攻坚的政策利好,根据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借鉴贵州“三变”改革的经验和先进地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以村民自愿入股参与为基础,在行政村组建合作总社,采取政府项目撬动、整合村集体经济要素等方式,激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探索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的有效方式。兴县制度创新之所以取名为合作总社,就是要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吸纳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所有村民入社,实行项目承揽及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实现合作总社发展与农民脱贫致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改善的有机结合。为了此项改革的稳妥有序推进,兴县坚持建章立制、试点先行的原则,选取了河儿上、寨上等11个试点村,开展合作总社的试点示范工作。

2. 合作总社制度建构的内容

(1)构建合作总社三级管理体系。县级设立合作总社协会,全面指导全县合作总社的登记、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化、业务规范化、会计电算化等工作。建立考核、评估、奖励、惩罚制度,由县农经局与财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履行合作总社的财务监管、支持服务、运行指导、评级考核和项目备案等职能,加大对合作总社的规范管理。林业、水利、交通、住建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合作总社承揽的相关项目进行指导与监管。

乡镇一级设立合作总社联合社,并在其内部按照因地制宜、地域相邻、产业支撑、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成立“联村党委”,着力解决“强村带弱村”“村组撤并”等问题,以拓宽农民合作范围,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合作总社,名称为“××村经济合作总社”,承接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并接受乡镇联合社的带动、指导和监督。

(2)组建合作总社的规则和程序。合作总社的组建工作由村“两委”负责,先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民同意后,以村委会主任为发起人,以村集体名义注册成立“××村经济合作总社”,并以合作总社法人身份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广播、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发放宣传手册、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鼓励村民积极入社(村干部与贫困户必须入社)。村民入社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等额股金,股金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入社的股份认缴工作结束后,由发起人召集全体社员召开本村合作总社成立大会,制定章程,确定村民入社条件、组织机构、红利分配等事宜。村民退社或入社应在一个财务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

合作总社内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负责决策合作社经营活动,设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原则上由村委主任兼任(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社员大会按每百人设3名理事的标准选举产生。理事会内设总经理1人、项目经理若干人和财务、运营、综合三个工作部门,总经理按照懂经营、会管理的条件由理事长兼任或理事会聘任。项目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聘用;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及理事长行为,设监事长1人、监事5—7人,监事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乡镇包村干部或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也可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3)建立合作总社运行机制。首先,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定。各村合作总社成立后,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核查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及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公开。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并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推进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权、宅基地、农户房屋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科学确定成员身份,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其次,创新财政资金配置机制。整合涉农、扶贫等相关项目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允许将非补贴、救济、应急类的涉农财政资金量化为村集体股金(扶贫开发资金量化到贫困户),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集中投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投资入股比例分红。允许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资产转交给合作总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资金、技术等入股合作总社。

最后,建立符合需要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产权交易监督机制,确保产权交易规范透明运行。村集体和村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入股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建立农户参与和利益分配机制。合作总社坚持以农民分享增值收益为出发点,建立农户参与和利益分配机制,着力增强农民参与能力,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为保障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调动农民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供制度支持。

首先,社员按劳获取报酬。合作总社承接的项目要组织社员具体实施(技术人员除外),社员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长期或临时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同等条件下贫困户优先),所得报酬参照同期同类工作的平均薪酬。

其次,管理人员按《章程》获得工资性收入。合作总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领取工资,总经理与三个常设机构负责人实行“底薪 绩效”工资制,项目经理实行绩效工资制,根据项目收益获得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原则上参与生产经营人员每人每年工资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合作总社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合作总社自行确定,原则上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及奖金不得超过合作社总利润的20%。

再次,贫困户享有动态扶贫股收益。合作总社承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应按照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并以优先股的形式量化给贫困户(优先丧失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和残疾人家庭)。扶贫股只参加收益分配,无所有权且不得转让或出售。扶贫股实行动态调整、滚动使用,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拥有3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由合作总社收回,及时转授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扶贫股在贫困户全部稳定脱贫后转为集体股,实行全体社员同股同权,其分红底线不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最后,社员分红及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合作总社的收益分配办法由社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先从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特困救助、表彰奖励等,其余部分按照成果共享的原则由社员按股份分红,原则上用于社员分红及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资金占总收益的40%左右。收益分配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改善和村民履行义务情况。

(二)合作总社的运行模式

合作总社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多种模式的融合发展,健全了新型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和服务机制,推动了农民合作多元发展和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1.“政府 合作总社 社员”模式

“政府 合作总社 社员”模式是政府通过议标形式,把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集体资金(包括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安排的百万元以下的产业发展、造林绿化、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小型公益性资金项目和政府扶持种植、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的经营类项目,优先由合作总社承接实施。合作总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组织社员实施,获取经济收益,强化村民全程参与和监督。该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合作总社作为承接各类扶贫资源和其他项目资金的新实体,通过公共财政资源激活农村潜在力量,既为延续性发展提供了专门主体,也为资金项目的可持续、自我增值提供了平台,以推动农民自愿与政府扶持的有机结合和农村集体经济与集体产业的顺利发展。

合作总社承担的政府项目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项目,公益性项目通过基层申请、上级评审和立项的程序获取,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扶植与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取,对市场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能力和技术要求较高,承担的风险也大。该模式实施后,全县仅2018年就通过议标形式支持合作总社实施道路、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会议室、村史馆、蓄水池、维修管网等项目30多项,参与植树造林2105多亩。产业是合作总社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为了鼓励合作总社发展产业,县财政还采取奖补方式强化合作总社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2019年县级财政预算1000万元对土地流转规模大、土地托管数量多、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经济效益好、带动群众能力强的合作总社予以奖补。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总社法人授信与合作总社成员单体授信,加大对合作总社的贴息支持。此外,政府还扶持合作总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品牌建设,支持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合作总社在县城设立直销店、在超市设立直销区、在农贸批发市场设立直销点。

2.“公司 合作总社 社员”模式

“公司 合作总社 社员”模式,是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与合作总社签订合同的形式,订单收购合作总社生产的食用菌、杂粮、马铃薯、中药材等农副产品。合作总社按照订单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社员进行生产、种植并统一收购,同时负责与订单公司统一议价、统一结算,按每户收购的农产品数量、质量和议定价格支付各农户收益。如杨家坡村与农业公司合作,发展见效快的蒲公英特色产业,农业公司按每公斤4元的保底收购价与合作总社签订单,按照每亩200公斤算,合作总社每年可收入50万元,这些收益除了一部分留归集体外,其余都分配到每个社员和贫困户头上。杨家坡村的集体收益,经过几年的积累就可以把加工厂办起来,拥有自己的加工业。

3.“合作总社 社员 市场”模式

“合作总社 社员 市场”模式的运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作总社牵头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或其他产业项目,社员以员工身份或作为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另一种是合作总社组织社员外出务工、承揽工程项目,按市场规则获得收益。如寨上村合作总社带领社员发展西蒙达尔肉牛养殖,由于实行精心化管理,再加上合作总社成员积极性高,经过短短两年的时间就把肉牛养殖产业发展壮大,由最初的18头发展到52头。

4.“政府 公司 合作总社 社员”模式

“政府 公司 合作总社 社员”模式,就是针对政府投资的100万元以上的县域内大型建设项目,政府以招标形式将项目承揽给企业,并鼓励和引导中标企业将合作总社有条件且有能力实施的部分工程承揽给合作总社实施,进而实现承揽项目的企业与项目落地的村庄有效衔接。在试点村的示范中,这种模式还没有运行。

三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运行效果及经验

(一)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运行效果

兴县合作总社的运行实践,在激发农民活力、推动集体产权改革、推动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高资源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大提升了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促进了政府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

1.激发了农民活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在于动员和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需要在创新引领农民主动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中,以实现国家战略与农民切身需求、乡村内生动力与外部力量的有效衔接。农民作为合作总社的主体,是土地流转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也是确保土地规范流转和土地效益提高的关键因素。合作总社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经营主体,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建立的,强调农民自主参与,合作总社的成立、入股资金的多少、土地的流转及使用、项目的实施、收益的分配等由村民集体决定,目的是让小农户尤其贫困户通过合作对接大市场,进而公平分享发展成果。合作总社作为引进人才、技术、提供专业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提高农民素质、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平台和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有效载体。

同时,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不具备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成立合作总社关键在于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增强集体经济能力和调配权力,将原来分散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性,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能力。合作总社作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让村民真正组织起来成为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的主体。一方面,通过政府财政资源激活农村潜在力量、带动村庄集体经济和集体产业的发展,通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激活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扩大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训练村民治理村庄公共事务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企业建立“订单种养”“保底分红”的利益联结机制,将专业化服务导入农业生产,按订单要求进行统一种植、技术、收购,按议定价格标准支付农户的收益,解决了个体农户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连接,促进了农民的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这一切成效都得益于合作总社这一新型经营主体激活了农民活力。

2.推动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其内在价值在于个体通过集体得以更充分发展以及与集体共同发展(1)10。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不清、职责不明、保护不严,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农村集体产权、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并在全国开展试点试验。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的要求。

合作总社的成立和运行,充分发挥了集体所有权作用,实现了集体成员的充分合作、集体土地的充分整合和各种资金的充分利用,推进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一是作为集体成员的村民全部加入合作总社,体现了集体成员的充分合作;二是通过土地整合解决了土地资源碎片化的问题,也为无人耕种的撂荒土地找到了耕种主体,体现了集体土地的充分整合;三是通过政府扶持资金、村民入股资金和村集体资金的充分整合,增强了村集体的力量,增加了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成员利益,实现集体及其成员权的现代转型。而且,合作总社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通过农民合作、土地整合和资金合作,为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和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载体。

合作总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了农村的人、财、物等资源,为集体注入了新鲜血液。再造了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弥补了以往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的不足,纠正了政经不分、管理混乱的弊端,通过村民合作发展龙头产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壮大了集体经济。发挥了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让集体焕发了生机和活力。

3.推动了资源整合,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益

资源利用效益是指资源利用过程中所提供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盘活了政府扶持资金、社会资本、农村人力物力等各类资源,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农业结构,形成了多元产业支撑的产业结构,激发了乡村发展的活力,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益。

首先,提高了政府资源利用效益。“政府 合作社 社员”和“政府 公司 合作社 社员”的合作总社运行模式,政府以项目的方式向农村输送资源,合作总社以农民组织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承接政府项目,并直接组织社员实施,作为社员的村民尤其是贫困户既可以通过参加项目建设获得工资性收入,也可以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还会主动节省资金并扩大建设范围,为政府项目的可持续、自我增值提供力量,从而使公共财政效益最大化。

其次,提高社会资本利用效益。“公司 合作社 社员”和“合作社 社员 市场”的合作总社运行模式,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统一收购、统一议价、统一结算的方式,与合作总社签订合同,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资本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村民通过合作总社联合起来承接项目或外出务工,也会降低成本和市场风险,进而为增加收入提供保障。

最后,提高了村庄内部资源利用效益。合作总社通过组织社员实施项目,不仅把农村分散的留守人员整合起来,还吸纳了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同时,在合作总社的平台上,除了村民个人资金入股以外,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荒山荒坡、林地都可以折股量化为集体股或者个人股加入进来,从而实现了集体资源和农民手中分散资金的有效整合,大大提高了村庄内部的资源使用效益。

4.创新了体制机制,提高了村级治理水平

合作总社的建立与运行离不开体制机制创新,兴县为了提高农民自主发展能力,通过创新组织机制、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合作总社的自我健康发展。在组织机制创新方面,按照“因地制宜、地域相邻、产业支撑、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组建联村党委,经费由县财政每年下拨5万元,实行村务共商、规划共谋、资源共享、产业共建、矛盾共调。联村党委书记一般由所覆盖村中“双带”能力强的第一书记或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对合作总社发展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党员干部要在乡镇公务员招聘时优先录用,以鼓励党员干部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在监督机制创新方面,对合作总社的项目实施、民主决策与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管,检查项目实施完工后的验收与审计,考察合作总社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等,以加强合作总社的规范化建设,增强合作总社的市场竞争力;在激励机制创新方面,奖励成绩突出的合作总社,如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或电算化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获得农产品认证或品牌建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提高村干部工资待遇,按照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分别占60%和40%的分配方案,使村“两委”主要干部月均报酬达2000元、其他成员及村民小组长月均报酬达800元。奖励优秀管理者,对合作总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如连续三年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合作总社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合作总社的建立和发展还大大提高村级治理的水平。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强化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规范化运作,激发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力,解决了困扰基层的“散、弱、慢”等问题,村级组织开始有了活力;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提高了村干部为民办事的能力,村级环境整治、文明评选、民生改善等活动和村干部职业化管理、将党组织设在产业链上、组建联村党委等一系列措施,大大增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激发了村干部带领村民发展产业的动力,提高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威信。

(二)农村经济合作总社的经验及启示

兴县农村经济合作总社虽然正处于逐步探索和完善阶段,但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有很多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总结,也对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重要启示。

1.合作总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要有有效的实现形式(1)11。兴县采取合作总社的方式重塑集体、再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采取新型农民合作方式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找到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可行路径。合作总社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广泛与村民协商中建立与运行,强调村集体和村民的自愿性和自主性,关注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问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新型经营主体。合作总社的最大优势,在于有政府供给的项目支持,通过政府项目运营获取持续收益,既可以为集体经济提供积累,也可以为作为社员的村民提供分配。而且,依托合作总社的平台,能够有效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

2.要素整合是合作总社发展的核心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1)12。合作总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通过要素整合将原子化农民、沉睡资源和分散资金整合起来,通过整合各方资源资金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集体所有制焕发生机和活力。发展集体经济依赖于现代经济要素整合,合作总社就是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农民等不同主体供给的各种要素整合和集体经济的集中性、互补性及开放性等要素自由流动与组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进而生产和再生产出新的生产要素和社会关系,从而提升生产力水平。合作总社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和构建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纽带,通过土地整合与资金整合将原来趋于瓦解的村集体、分散孤立的小农户凝聚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了村集体的筹资能力和农民利益调整能力,进而增进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发展。

3.创新政府支持模式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繁荣的有效途径。但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存在“有组织无合作”、发展水平不高、质量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农民无法成为合作组织中完整的权益个体,合作组织也难以成为功能完备、能力成熟的市场主体,因而不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合作总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经营等形式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府 合作总社 社员”“政府 公司 合作总社 社员”等运行模式,采取政府项目支持的方式为合作总社输送资源,引导农民开展多样化合作和联合,培育了一大批有活力、有竞争力、有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还通过奖励计划保障合作总社的持续发展,进而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等提供支持。

4.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运行中,由于过多关注个体“分”的作用,而忽视了村集体“统”的作用,造成了土地碎片化经营的效率低下和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迅速下滑。由此,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是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决定因素。合作总社采取组织和动员农民合作的方式丰富和完善村集体“统”的功能,推进分散农户走向更高层次的合作,实现农民需求表达与国家资源输入、农户增收与集体发展的有效对接,提升了农民对村集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农民合作的重心在于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合作总社不是简单地通过外部力量组织农民,而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依靠农民意愿形成的共同规则来维持合作及组织的延续和存在,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彰显了农民自愿、自主合作的鲜明特征。同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合作总社的成立与运行使村集体具有了调节和再分配能力,为国家资源和政府项目落地农村提供了条件,在整合农村资源、激发集体活力等方面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挥作用。

四合作总社面临的风险及化解路径

实践证明,兴县合作总社制度创新是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对于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农业型县区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但从兴县合作总社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主要依靠国家资源和政府项目支持,依靠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成效还不太突出,市场的主导地位还远远没有形成,这就需要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防止政府直接干预和大包大揽的问题;二是防止集体经济组织过分依赖政府扶持和缺乏活力而失效的问题。

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要在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推进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引导、规范、监督市场的作用,通过政府外部性支持和政策引导吸收社会资本、吸引社会力量,为农民合作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交易提供优质服务;二是要建立政府资金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大对村干部的市场理念、合作意识、经营能力培养,加速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地位和市场竞争力提升,逐步脱离政府扶持而自主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民收入水平;三是提高农村党组织引领“三治融合”的能力,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效运转,通过农村法治建设实现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和村集体村民利益的有力保障,搞好基于道德伦理和文明风尚的德治建设提升村级治理能力,最终通过村集体凝聚内力、吸引外力,进而提升市场交易能力,实现壮大集体经济和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1)[德]马克思:《资本论》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8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81页。

(3)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选自《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374页。

(4)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5)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2018年3月11日发布并实施。

(7)《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3页。

(8)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7页。

(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8日第1版。

(10)徐勇:《创新集体: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1)徐勇:《创新集体: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