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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亟需解决三大难题 ——基于湖北省两市三区(县)的调查

作者:王亚星  责任编辑:许家秀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次数: 2995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既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应有之义,也是奠定乡村振兴基础的必然要求。但从目前实践来看,二者的衔接仍存在“理念衔接不到位”“机制衔接未理顺”“政策衔接不充分”的问题,制约了乡村振兴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亟需加以研究并解决。

一、三大问题

(一)理念衔接不到位,思维革新待推进

一是思想认识转变慢,扶贫思维难摆脱。从脱贫攻坚转入乡村振兴后,一线基层干部在思想层面对乡村振兴的系统性、全面性、长期性认识不足,思维仍停留在扶贫阶段。调研时,一位基层干部认为:“乡村振兴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仍然是对脱贫群体的监测和帮扶”。二是工作认知不深入,助力发展缺抓手。县级及以下的一线实践者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工作性质、工作思路、工作着力点等认知不足,在助推乡村发展中难高效掌握工作抓手。三是帮扶思维待调整,惠及全体难保证。部分基层干部的帮扶思维仍未转变,未能按照全面振兴的要求选择帮扶村庄、农户,导致既有的“悬崖效应”持续凸显。例如,湖北省现行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贫困村的产业投入占比不低于50%,非贫困村不超过30%。这样的资金投向,会加剧“悬崖效应”。

(二)机制衔接未理顺,工作推进受阻滞

其一,“三定”方案未明确,工作开展缺支撑。县级及以上的乡村振兴局成立后,乡镇一级乡村振兴办公室的人员编制、机构、职责尚未明确,导致其工作难开展。一位乡镇干部反映,乡镇若成立乡村振兴办公室,便面临与农业农村办合署办公还是独立设置的问题。其二,原有机制待评估,调整适用需探索。脱贫攻坚时期行之有效的五级书记共抓、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工作机制,如何延续至乡村振兴还需进一步评估、调试。其三,机构设置一刀切,地方自主待增强。省、市、县(区)一级在2021年5月底统一挂牌成立乡村振兴局后,县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在人员调配、部门协调等方面缺乏一定自主权,工作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三)政策衔接不充分,助推振兴存梗阻

一是政策延续断档化,巩固成果有瓶颈。在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部分市、县一级扶持脱贫户的本土性政策戛然而止,挫伤了部分贫困户的发展积极性。例如,在湖北省J市,脱贫攻坚时期贫困户与某生态农业公司合作养鸡的奖励政策在转入乡村振兴阶段后即告终止,导致原贫困户与公司之间的合作陷入瓶颈。二是政策制定欠明晰,工作落地缺指引。中央、省、市级政府在出台政策部署工作任务时,对乡村振兴工作安排多是方向性指引,缺乏明晰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导致县、乡级政府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迷茫。例如,一位县级乡村振兴局干部反映:“上级政府要我们统筹乡村振兴工作,但具体统筹什么,我们还在探索。”第三,政策调适迟滞化,“福利悬崖”更凸显。进入乡村振兴阶段后,对贫困户的部分帮扶政策未能及时调整,导致原贫困户与其他普通农户间的“福利悬崖”逐步凸显,影响乡村稳定。如部分市县对贫困户实施的医保全包政策仍在执行,产生明显的“福利倒挂”,引起其他群众不满。

二、相关建议

针对当前实践中,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面临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上下合力,助推理念更新

一是强化政策指引。省级政府在制定、发布政策文件时,可同步配套出台较为系统的解读性文件,帮助一线工作人员更新理念。二是完善培训教育。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常性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辅导,对基层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敦促基层干部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文件精髓。三是深化自主学习。一线工作人员应主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学习交流有关乡村振兴的心得体会,在实践中关注新问题、新情况,并加强沟通反馈,使自身思维能持续适应工作需求。

(二)多维施策,完善机制建设

一是跟进“三定”强支撑。省、市一级乡村振兴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及时出台适宜的乡村振兴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县(区)、乡镇一级乡村振兴部门的人员编制、岗位、职责等,为其工作开展提供支撑。二是科学评估定机制。脱贫攻坚阶段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延续到乡村振兴中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原有机制的适用性、有效性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科学评估,倾听基层建议,确保机制运转能落地、有实效。三是适度赋权创效率。地方乡村振兴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适度向县、乡级对口部门赋权,使其在人员调配、部门协调、工作安排上享有一定自主权,为其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提升工作效率提供必要条件。

(三)推陈出新,优化政策体系

一是增加政策延续性,避免“断奶效应”。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各级政府在对各类扶贫政策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既有政策进行及时调整,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效用发挥。二是提升政策实操性,杜绝“黄灯效应”。省、市政府在出台乡村振兴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时,要注意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尽量明确县、乡级政府的具体工作内容,并配套出台相关工作的考核纲要。三是强化政策普惠性,减缓“悬崖效应”。在乡村振兴阶段,各类扶持政策的出台、调整要以普惠为原则,扩展政策受惠群体。如对贫困户的医保政策,要尽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使政策在推进全面乡村振兴时更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