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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合作的生成逻辑、政策需求与理想类型

作者:唐惠敏  责任编辑:蔡清华  信息来源:《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 9807

【摘 要】村企合作契合多元主体间利益均衡需求,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共同富裕的内在需要。促使村企合作维续的根本在于制定以产权实践为核心的村企合作利益分配政策、以治理有效为指向的现代企业管理政策、以风险规避为导向的"三农"利益保障政策。村企合作有效实现的理想路径是构建以规则共同体为支撑、以市场共同体为导向、以价值共同体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模式,通过塑造利益认同心理、筑稳利益协调机制和赋能利益组织建设,把村企合作多元主体有机融合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结构中,并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保障土地、粮食和生态安全。

【关键词】资本下乡;村企合作;乡村振兴;利益共同体;理想类型

一、引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在科学研判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作出的顶层制度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百年发展历程中开展了很多乡村建设的生动实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之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的战略部署。着眼乡村产业振兴,众多学者对我国多样化的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进行了理论抽象和政策思考,综合诸多丰富的个案实践,衍生出乡村振兴的两条路径:一是关注村庄组织的演进态势,提出从村庄内部培育发展出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进而带动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二是立足资本、部门下乡,引企进村参与农村现代化建设,进而产生组织效率和规模化效益,实现企业资本与村庄集体组织之间的合作发展。近年来,党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均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调动一切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虽然社会各界对工商资本下乡的认识存在分歧,但对城乡要素市场的融合发展多持肯定态度。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力量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性作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形成的乡镇企业发展的温州模式、苏南模式以及珠三角模式等都是村企合作的产物,直接推动了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崛起。[1]当前中国乡村振兴仍需要借助资本下乡与村企合作的模式,为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村企合作模式的生成逻辑

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四川等多省份开展了村企合作的生动实践。这些地区依托“村企联建”“村企结对”以及“村企一体化”等合作治理模式,农村工业化程度和农民生活水准显著提高。村企合作成为地方政府治理、企业转型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的共同选择。[2]从历史变迁、城乡融合与制度效益三个角度分析乡村产业振兴中村企合作的可能性,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企业资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的内在机理。

(一)从历史变迁维度认识村企合作的实践价值

在市场化机制和国家权力下乡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首先在东部沿海地区取得突破。[3]这些扎根在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等实体经济,在激活农村基层组织主体能力和促进村镇生产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不断增进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关联,村级集体组织对土地以及劳动力的控制程度也在不断下降。这一时期,土地流转和劳动力流动加剧,不断解构传统小农经济形态及其生产条件下的农村生活场域,并逐步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乡村治理机制和文明形态。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企业开始转制,企业组织和财产关系逐步从“三农”中剥离出来,乡村企业的经济组织形态逐步明晰。之后,村庄与企业之间的利益互动与合作谈判日益频繁,塑造出以村庄为主导的“村庄型公司”和以企业为主导的“公司型村庄”两种主要的村企关系形态。[4]从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基本国情、小农经济仍占较大比例的基本农情、以及乡村集体经济普遍薄弱的基本村情看,工商资本下乡以及由此产生的村企合作是助推当下中国乡村产业振兴的理性选择。“资本作为耐用资源的动态存量,它是工业社会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要素”。[5]鉴于我国村庄之间的发展差异性以及政策资源的有限性,乡村产业振兴并没有一条全国通用、可照搬复制的成功经验。[6]后乡镇企业时代,资本下乡肩负起中国农村工业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的艰巨任务,既深度参与农业现代化规模运营,又拓展到土地整治与各类涉农项目的运作领域中。[7]适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村企合作成为保障村庄集体经济增值,优化农村公共产品配置,进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有效形式。

(二)从利益均衡向度理解村企合作的制度效益

利益博弈所达成的均衡性状态是既定约束条件下合作(或交易)产生并得以维持的基石。[8]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工商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参与到村庄和农民之间的融合发展中,必然要求明确村企合作能够产生哪些制度效益,以减少合作忧虑和潜在障碍。资本下乡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生产和生活机制问题”,背后深谙政治、文化等价值判断。[9]企业下乡经营农业是在充分考虑市场获利、战略发展以及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前提下作出的理性选择。企业与村庄之间的深度合作以双方签订的契约为根本依据,这是一种合意行为,也是产生互利共赢结果的制度性保障。下乡企业,一方面会按照既定的资本运作目标扎根农村市场,与村庄之间建立起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纽带关系;另一方面会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提升农业要素配置和生产效率,改进乡村治理机制,进而获取村庄传统社会的认同和支持。[10]对村庄而言,下乡企业在带来先进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雄厚资本的同时,也会改变传统乡村治理秩序。这种改变从资本下乡开始就会存在,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策略与村庄和村民之间构建互信机制。以土地流转为例,农户在权衡利弊基础上转让土地承包权,耕种成本、市场风险和自然危害等由企业自担。农户除了获得土地流转费用之外,还享有优先进企就业权,甚至能够实现从农民向股民的身份转变。因此,乡村振兴村企合作模式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弥补基层政府在解决农民就业、改善社区服务、美化社区环境等领域的不足。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积累合作共识,为构建以利益为核心的村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夯实民心基础。

(三)从城乡融合视角明确村企合作的必然趋势

城乡融合发展中,城市和乡村是互相支撑的有机体。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村治权力及其村庄资源只有与企业资本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筑构起资本增值装置。从城乡融合发展角度看,村企合作模式契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受地理环境、区位条件、发展资源以及地方政府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展差距明显。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效实践,使很多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有所积累,但缺乏发展后劲和支撑动力,集体经济“空壳村”未从根本上消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的支撑作用。[11]村企合作已成为很多农村地区提振农村集体经济、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村企合作开启了后扶贫时代乡村产业振兴的新阶段,通过构建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整合城乡要素市场,有利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有利于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合作共赢的新发展格局。这种模式实现了城市资本和乡村资源的价值叠加和增值。[12]一方面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带来技术、资金、信息和管理等发展要素;另一方面创造了新常态下城市资本获利的新兴增长点。值得一提的是,村企合作的有效实践,能够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培育民主协商、科学决策、权责一致、共建共享的文化土壤,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筑牢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振兴的精神支柱,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有裨益。在乡村振兴场域中,村企合作削弱了经济理性与传统规范之间的对立关系,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功能互助催生了以协同共治为特征的村企混合型治理结构。

三、村企合作模式的政策需求

村企合作成功实践很多,但失败案例也不少。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建立在成熟的社会基础和发展条件之上。村企合作虽然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但涉及地方政府、下乡企业、村级组织和普通农民等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关系并非总是协调一致,“国家在场”以行政权力介入的方式对利益主体间的行为形成政策约束。[13]因此,强化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引导,是村企合作得以维续的根本保障。

(一)以产权实践为核心的村企合作利益分配政策

村企合作中村企关系的展现及其维持模式取决于企业与村庄之间对以产权为基础的收益分配合约的肯定与遵循。[14]“产权是决定人们获取或使用诸种资源(包括他们的体力或脑力)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为了使这些规则能够有效地协调人类的行动,产权必须加以限定,加以保护。”[15]通过产权界定的合作利益,是保障村企合作多主体合法权益的根本依据。围绕产权关系,村企合作有效实践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下乡企业经营农业的首要前提是获取必要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为村企合作扫除了土地流转的第一道障碍。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后,村企合作能不能以及以何种方式构筑起农民生存与发展的保护屏障,要求在国家政策的宏观指导和地方政策的微观指引下,进一步探索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实践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态的承包权股份化资产化实践、经营权市场化实践,构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体系。[16]

2.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政策

相比而言,股份合作制经济更符合村企合作的内在运行规律,这也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路径。[17]农民土地入股的基本方式、分红比例、风险控制以及退社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等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虽然不少地区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很多利益纠纷案例。因此,需要依靠政策手段对实践中非制度化的“社会合约规则”予以确认,减少对法律制度的过度依赖。[18]

3.农村集体资产入股收益分配政策

集体资产归村集体成员所有,其产生的收益应当为村民集体所享。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收益分配中迫切需要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权收益分配标准、村级集体组织民主管理等三个主要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股权收益分配领域弥补政策空白、在基层治理领域强化基层政府的监督指导、在矛盾调处领域彰显司法规制的公平正义。[19]建构以国家政策为保障的村企产权关系是促进资本下乡有效参与农村产业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靶向。

(二)以治理有效为指向的现代企业管理政策

进入乡村场域后,下乡企业与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形成了基于利益为核心的复杂互动关系,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在地化”治理负担。[20]为减少内部交易成本,下乡企业理性选择混合型治理模式,即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充分吸纳村干部和“新农人”等村庄精英参与企业治理,这种模式淡化了村集体和下乡企业之间的组织界限。[21]一方面能够利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规则降低对入企村民的组织管理,另一方面凝聚村企合作力量对村庄进行全域性规划发展。当前很多农村地区采取这种模式并取得了多主体合作共赢的积极成效。当然,混合型治理作为村企合作的一种发展趋势,也存在两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应对村干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共谋对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侵害;二是村治权虚化后,村庄实际治理权掌握在企业管理层之中,如何保障乡村规划决策中村庄和村民的实质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因此,基于乡村治理的体系特征和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迫切要求明确村企合作模式中企业管理政策。

1.组织结构

多数学者基于“村庄弱—企业强”的研究假设,认为“村两委”成员代表村集体组织担任在地公司主要领导,多数村民进企务工,村庄和企业共同经营合作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一致,能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形态。但是,“村两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是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推动者,关乎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为防止资本过度支配村治资源,干预基层治理,下乡企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村两委”,这需要在企业管理制度设计中予以规定。[22]

2.议事规则

在村企合作中混合型治理是权利主体间的民主治理,与传统乡村企业管理体系有着本质区别。民主治理是科学决策的基本前提,要求合作主体之间基于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参与企业管理和规划,以减轻乃至祛除非制度化规则的负面影响。把民主治理观念贯彻村企合作的始终,一方面要保障村庄和村民对企业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需建立起企业治理权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村干部和企业管理者间利益合谋行为以及宗族、家族势力干扰企业经营。[23]

3.奖惩政策

下乡企业通常采取奖惩机制去激励本土化管理者和农民工人作出符合企业期待的职业行为。虽然实践中很多下乡企业制定的绩效方案并未产生预期的激励效果,但是奖惩政策的设立仍具有很强的导向价值。[24]“熟人—半熟人”乡村社会中已经形成了稳定性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为最大程度降低管理成本和促进农民对企业的身份认同,必要的激励和规训技术是不可或缺的。如何使奖惩政策更加合理,关键在于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任何绩效考核方案都应当兼具技术理性和人文关怀,否则很难在乡村社会土壤中嵌入外部管理经验,也就无法短时间内建构起对企业的认同感。

(三)以风险规避为导向的“三农”利益保障政策

村企合作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农村经济建设撬动乡村全面振兴。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并不排斥城市资本在合法的情形下参与乡村振兴。企业入驻村庄后不再局限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开发领域也到处可见资本运作场景。从纯粹经济获利角度看,对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远远超过单一性经营农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且更加隐蔽。[25]在这过程中,土地是农民参与村企合作的关键要素,围绕土地利益而展开的资本运作难以掩盖潜在的合作风险。中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大局的维持,既离不开政府指导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也需要在市场模式下激发农民主体性和农业创新性。[26]一切有关乡村振兴的实践,其价值都指向“三农”利益保障。这也是为什么资本下乡必须处理好与当地农民和村集体间关系的原因所在。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对规避“三农”领域风险提出更高要求。

1.资本进村准入与监管

现有的法律文本中对资本下乡的准入政策并没有细致规定,多散见于从中央到基层政府多层级的指导意见和红头文件中。1严格资本下乡的审查机制,已成为地方政府的共识。构建工商资本下乡准入政策,一方面要建立下乡企业事前审查机制,评估企业行业资质是否满足能力要求、经营领域是否与法律相冲突、信用体系是否达到标准等;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管,在土地利用、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领域确定适当的经营内容和许可项目,严格土地用途管制。[27]

2.农业经营风险防范

工商资本下乡后首先面临的是土地流转问题,为避免各类土地纠纷,应当建立事前土地流转审批备案制度和事后土地流转风险补助金和村级保障金制度;进入生产运营阶段,融资困难和不可确定的市场风险则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资本运作和市场把控能力。解决这两大问题,需要在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领域中优化政策支持,在地区产业差异化发展规划中强化行政引导,在经营模式和市场风险预测中深化决策机制改革。

3.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应当从增能和赋权两个层面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前者需要下乡企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和培训机会,预留企业利润保障失地农民享受基本的养老、医疗和就业服务;后者则要求保障失地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入股企业的基本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股权收益,赋予农民作为股民应有的参与决策权、民主监督权。保障失地农民的上述权益,需要在村企合作的具体政策中落实保障措施,明确村集体组织和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范畴。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资本下乡的政策设计,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基层实践中挖掘保障村企合作维续发展的政策需求,目的是推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度安排领域加以回应和支持。村企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必须坚持政府指导、村企合意、农民自主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在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展意愿和智慧选择基础上,注重地方政府的政策指引和科学规划,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促进村企合作模式有效实践的强力支撑。

四、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及党中央关于乡村发展的战略规划2中明确指出,国家支持涉农企业以股份合作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使农业发展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惠及“三农”。多数学者侧重从资本嵌入角度去分析企业下乡经营农业的策略行为,缺乏从村企互动视角去辨识可能产生的均衡性选择。[28]显然,农业现代化发展已催生起以利益为核心的乡村振兴场域,借助利益联结机制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成为当下乡村治理必须直面的现实命题。

(一)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构建的可能性

利益共同体是比较稳定的组织形态,把村企合作的价值创造中涉及的多元主体都塑造成价值共享对象,进而最大程度激发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合作而产生的增值价值和溢出价值。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需要具备基本前提和成熟条件。这个基本前提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乡村振兴没有一条全国通行的标准化路径,因地制宜选择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是基本要求。如果不具备村企合作的基本要素,即使是平等主体间基于协商而产生的市场行为,也无法取得预期成效。从既有实践看,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条件基本成熟。

1.国家在场与适度干预

20世纪末,农村富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我国乡村建设出现了治理主体流失的尴尬境地,一些学者用人口空心化、产业空洞化、文化荒漠化等词概括乡村衰落情景。[29,30]党中央适时调整农村发展政策,从取消农村税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精准扶贫,再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证明国家在场以及自上而下的项目动员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31]在国家政策关照下,地方政府强化对资本下乡的行政指导、适度干预和政策支持,扫除了村企合作的制度性障碍,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合法性、稳定性得以保障。

2.契约精神与规则遵守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维系主要依靠道德伦理的约束作用,其本身也蕴含着契约精神的要素。当下我国农村地区在民主协商、心理认同基础上形成的“村规民约”就具有明显的契约精神。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和德治的双重规范,使我国农村社会普遍发展出以契约精神为要义的现代经济规则。[32]对村企合作而言,对合同的认同和规则的遵守是保障利益主体间权益的利好模式,有利于减少不确定人为风险,维护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产权实践与治理有效

资本下乡选择何种村庄进行投资,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所选村庄产权关系明确、集体成员边界清晰,这是村企合作利益分配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有效预防了土地流转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全国已有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分类有序推进的基础上,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导致的归属不明、经营不清、分配不公等问题,村企合作股权设置有了现实依据。[33]二是所选村庄具备良好的村民基础和治安条件,基层干部具备一定的谋事规划能力,且村庄治理体系完善。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少农村地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在乡村全面振兴时代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比例提高、村治能人队伍壮大、农业产业发展繁荣。在精准扶贫中很多基层干部(包括民主选举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等)村治能力得到有效锻炼,在国家激励政策下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人才储备,为促成村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理想类型

对中国农村共同体的研究,经历了从单纯村落关系研究到城乡融合视角的转变。日本学者清水盛光在分析中国村庄自治根源后,提出中国农村具有强烈的“村落共同体”性质;美国学者施坚雅提出中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在塑造“基层市场共同体”。[34,35]事实上,中国农村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变迁中从没停止过重构共同体生存方式的努力,即使国家权力下乡和市场经济介入,农村传统文化的张性也维持着农民生活仪式的连贯性。在村企合作的新发展阶段,村企利益共同体作为一种理想类型,也是在尝试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途径。从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维度看,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具有多层次的丰富内涵,以规则共同体为支撑,以市场共同体为导向,以价值共同体为目标,借助利益调节机制使三者之间紧密关联。

1.规则共同体

规则是“有关什么行动(或结果)是必须的、禁止的或允许的,以及不遵守规则时会受到什么制裁的规定”,构成共同体的组织规范。[36]利益共同体不会自发形成,其构建的根基在于对规则的遵从。在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共同体成员进行平等谈判和民主协商,对合作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准则予以确定。中国农村遗存了传统人情社会的礼治秩序,与现代规则社会的行为约束体系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甚至相悖。[37]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大规模送法下乡实践以及商品经济的市场化嵌入,不断解构着维系乡村治理体系的非制度化传统。[38]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乡村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和流变性,迫切要求重构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代规则体系。这个体系中既有正式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和经济规则等,也有非正式的、基于成员合意形成的、具有软法性质的政策文本和义务性契约。[39]所以,通过规则共同体的塑造,将违规惩罚与合作收益紧密联结,以保障村企合作具有较强的结构韧性和稳定的经济预期。

2.市场共同体

村企合作需要稳定的市场分工和商品流通机制,如果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共同体,城乡之间的市场网络结构难以得到有效的串联和整合。换句话说,社会分工和城乡二元结构要求农业生产和销售参与到整个市场的分工体系当中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解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高度等级化和行政化的市场体系,农村地区与外界市场之间逐步建立起网络化的合作系统。[40]农村市场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与村级集体组织的协同性和依存性不断增强,甚至有融合发展态势,展现出强烈的内聚特性。[41]因此,借助市场共同体能够对外链接发展资源、拓宽产品市场、共享知识信息,对内增进合作意识、优化村治结构、改善公共服务。但是,农村市场共同体的拓展会超越行政边界的限制,在没有政府指引和权力约束下,村庄之间的盲从和效仿带来并加剧了本土市场的内卷化困境。[42]地方政府的及时介入,规避了很多同质化竞争的消极后果。因此,构建村企合作市场共同体,国家政权在场不仅必要而且有效,关键之处就是要在以行政控制和激励之间形成新的平衡机制。

3.价值共同体

当前国家更加注重构建价值共同体来治理社会,特别是对合作意义的理解,直接影响处于不确定性工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共同事业的维系应当塑造群体成员之间对一致性规范的集体意识,从而凝聚价值共识。[43]价值共同体恰好抱有弥合利益主体间价值分歧的目标,其实践过程注重改善治理主体间关系,在共建共治中促成共同愿景。村企合作承认利益的个体差异与群体有别,通过合作者之间共同的日常生活、仪式互动、思想教育,以及多次应对外部危机的集体行动,不断筑牢构建价值共同体的文化根基和社会心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村企合作既要摒弃传统村落共同体中夹杂着的非民主、不平等的消极因素,也要摆脱经济理性对人性的压抑,警惕技术理性对公共领域的消解、对政治秩序的破坏。价值共同体是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为理念指引,在组织共建、利益共享和协同共治的基础上积聚村企合作共识。

理想型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应当是以主体间对合作规则的价值认同为起点,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为规训机制为主线,以规则共同体、市场共同体、价值共同体为向面的社会联结形式。借助利益共同体的构建,把处在不同共享利益需求上的利益主体(村级组织、下乡企业与农民)有机融合在共建共治的意义结构之中,并在多次可信赖的互动基础上促发他们的主体能动性,强化利益共同体意识。正是通过“双向的意义交换过程”,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构造才具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44]这也是当下构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逻辑,目的是以主体间的利益“互构”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45]

(三)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发展进路

通过近3年乡村振兴战略实践,多数地方政府已充分认识到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借助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机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构建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推动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缩减城乡发展差距,增进农民群众幸福感。将理想类型中的利益共同体付诸实践,需要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创新的作法去谋划村企合作的发展思路。

1.塑造利益认同心理

认同是参与和合作的基础。美欧发达国家都重视在乡村建设运动中培育“领土—文化认同”,从而整合地区发展资源,增进居民对发展目标的忠诚,以解决地方性与超地方市场力量间错综复杂的关系。[46,47]因此,从文化心理层面塑造利益认同机制,能够促进农村地区居民作为主体力量有效参与村企合作。自主决策、话语表达与民主参与是有效途径。“自主决策”唤醒农民主人翁意识,要求进一步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决策中听取和尊重农民的选择,保障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话语表达”赋予农民合法传递发展意愿和需求的权利,要求在增进农民维权知识的基础上,增加各级人民代表中农民比例,完善信访和信访监督制度。[48]“民主参与”激发农民公共事务治理责任意识,要求培育农民公共精神,创新激励机制,消解农民内部利益分歧,营造场景共建、利益共享的发展氛围。通过决策、表达和参与的有效实践,在持续性的价值塑造过程中强化农民对发展利益的认同。

2.筑稳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是有效解决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的基本选择。协调机制的构建,涉及协调主体、协调方式和协调目标三个方面。协调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他们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协调方式。其中,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和行政指导的协调模式,制定的支持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性文件要与不断变化的乡村振兴实践相契合,制定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政策要落地落实,严格执行农村土地保障制度,防止农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开发。[49]村集体组织主要通过建立村企协调会或村企议事会的形式,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使利益主体间有制度化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交流渠道,在充分互动基础上为村企合作减少和排除如土地流转矛盾等带来的不稳定性因素。非政府组织主要利用第三方身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相对公平公正的评判结果,但是目前我国多数农村地区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而且其结果的运用很多时候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干预和影响,难以发挥应有的成效。[50]所以,村企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实质是协调主体运用一系列政策工具或组织形式,化解合作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从而达到共生共建共享目标的过程。

3.赋能利益组织建设

村企利益共同体本质上是村企合作的一种组织创新,是有效地把村庄和企业各种资源整合到实体组织中的实践。从结构上说,对利益共同体的组织赋能,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组织化发展。第一,组织赋能的核心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群众距离最近、联系最广、接触最多,是党的领导延伸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乡村振兴事业的根本保障。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党员厚植共同体意识的示范作用,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共同体意识的引领作用。第二,组织赋能的关键是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村民自治有效实践的方式。一方面要推动村党组织领导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嵌入式整合,把党的领导贯穿乡村振兴战略全过程,另一方面要深度挖掘传统文化和乡村地域共同体中的共治精神,在赋予村民自治权基础上,充分尊重村民的实践选择。对于那些取得明显效果的实践创新,比如“庭院微自治”“复合自治”“协商自治”“村组自治”等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支持,进而推动基层党建、村民自治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第三,组织赋能的中介是鼓励、引导和支持建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践创新,它是政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组织,既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又与企业和农户之间形成经营与服务关系,对于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均衡,维护成员权益具有重要作用。[51]

五、迈向更加有效的村企合作善治模式

村企合作模式通过将企业、村庄和农民联结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关系,不仅有效解决了下乡资本运行效率问题,而且在保障村级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合理分配基础上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社会溢出效应明显。在国家权力、市场机制和价值认同的共同作用下,村企合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预期性,是乡镇企业改制后乡村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可选模式。迈向更加有效的村企合作善治模式,需要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

以底线思维保障土地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乡村振兴本质上是通过改革的方式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改革就有风险,必须要建立底线思维,这也是应对国内外不断变化的发展实践的基本选择。乡村振兴有效推进,需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底线思维:一是制度底线,“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52]坚决反对借改革之名虚幻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合法性的行为,保障“耕者有其田”。二是安全底线,“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52]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执行党中央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制度,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促进农业生产技术革新。三是价值底线,“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52]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乡村振兴的价值目标,乡村振兴需要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保障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任何违背农民意愿和中央政策的行为都得不到人民的拥护。

以系统思维认识村企合作的复杂性。实践证明,任何复杂政策的执行都需要坚持系统方法论的指导。村企合作不仅涉及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要求处理好与地方政府、区域市场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村企合作需历经相当复杂的建构过程:从建构主体看,在增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治理能力基础上,既要培育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有规划地引进乡村振兴技术管理人才,吸纳各类新乡贤、文化创客、专业性非政府组织参与村企合作;从建构路径看,城乡资源联动与融合发展是应有之义,并呈现出平等合作、开放创新和包容互信特征,破除城乡分治和碎片化发展格局;从建构技术看,“互联网 ”模式的运用是发展趋势。平等合作要求主体之间数据共通、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生。通过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工程,促进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发展,从而弥补城乡数字鸿沟,技术赋能村企合作。[53]

以法治思维推动形成村企合作善治模式。村企合作的善治实践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村企合作必须纳入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框架下。一是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村企合作制度安排。法治社会的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应当具备内容合规、程序合法、过程民主、实质有效等基本特征。即使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支持政策、指导意见等,都需要符合法治原则。二是巧用法治方式解决村企合作面临的矛盾和棘手问题。村企合作是在不断进行利益分割与平衡的过程中形成的,多数利益矛盾产生的背后是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因此,需要依法治理合作中的矛盾纠纷,以保障下乡企业的市场利益、村级组织的集体利益和村民的正当权利。三是善用自治和德治涵养乡村法治建设。实现村企合作善治目标,需要构建自治、德治与法治融合发展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自治是村企合作的基本前提,没有农民的自主选择和主体参与,村企合作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和价值指向。德治是村企合作的精神支撑,乡村社会是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场域,富积崇德向善、明理重信、尊规守法等文明风尚。以德治村可以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化有机结合,进而为形塑村企合作利益共同体心理认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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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相关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2主要规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