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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技术型自治:数字乡村中村民自治的“三化”变革

作者:何 阳 汤志伟  责任编辑:王雅娇  信息来源:《宁夏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12-19  浏览次数: 4925

【摘 要】技术型自治是充分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村民自治结合,推动村民自治空间转向、思维转向、方式转向的治理创新。迈向技术型自治需要实现村民自治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变革,网络化要求村民自治拓展空间场域,数字化要求村民自治塑造数据思维,智能化要求村民自治嵌入智能方式。技术型自治的实现应当遵循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保障三者有机统一的变革路向,以数字人、数字事务、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数字制度体系作为基本要素,其中数字人是技术型自治主体,数字事务是技术型自治客体,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及数字制度体系是技术型自治保障。当前中国迈向技术型自治任重而道远,主要面临治理主体转变不到位、治理客体归类不明晰、治理配套保障不完善等现实挑战,未来需要通过培养乡村数字人、厘清乡村数字事务类型、完善乡村数字配套保障等措施实现村民自治的3.0版本创新。

【关键词】技术型自治;数字乡村;村民自治;“三化”变革


一、背景与问题

为适应全球科技革命浪潮和国家建设智慧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涉及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诸多内容,是当前统领数字乡村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村民自治这项基础性治理方式的现代化,需要引导村民自治由“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转变[1]。遗憾的是,村民自治这项惠及数亿农民的伟大创造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了诸多困境,整体而言,与实现“治理有效”目标之间存在较大距离。虽然不乏学者从治理结构[2,3]、行政化[4]等多元视角出发,针对既有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寻找解决之策,以期促进村民自治提质增效,但对村民自治的技术性问题有所忽视。

数字乡村的提出为村民自治和自我革新带来了机遇,它不仅是撬动乡村社会生产力的有力杠杆,而且是调整乡村社会关系的重要抓手。数字乡村建设是通过加强整体规划与配套,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应用,提高农村居民现代信息素养与技能,以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5],简言之,数字乡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渗透及拓展的乡村建设,主要逻辑是高度依靠新一代信息技术弥补当前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短板。因此,在数字乡村建设重大发展机遇下,如何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推动村民自治自我变革,促进村民自治与时俱进、提质增效就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当前聚焦数字乡村中村民自治建设的研究成果尚付阙如,仅有1篇文章探讨了村民自治中农村流动人口数字化参与问题,解释了村民自治中农村流动人口数字化参与的实现机理、风险及解决策略[6],而更多的研究是围绕互联网 乡村治理或者互联网下乡展开。从研究议题看,后者主要探讨了互联网 乡村治理的动因[7]、影响[8]、困境[9]和实现机制[10]等,基本共识为互联网 乡村治理具有显著性意义,有助于弥合城乡之间数字鸿沟、发挥多元主体效能优势及激活乡村社会内生动力,从而增强乡村治理有效性、规范性、公共性。但互联网 乡村治理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乡村建设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信息安全、智能官僚主义[11]等系列挑战。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互联网 乡村治理,不应盲目推崇技术至上主义。要实现互联网 乡村治理需要从价值、技术和制度三维视角着手,搭建互联网 乡村治理平台,在互联网 乡村治理平台中完成乡村治理活动。

不可否认,既有研究为我们正确认识技术嵌入乡村治理奠定了良好基础,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互联网 乡村治理的外延相对宽泛,因为乡村治理包含乡镇政府治理、村民自治、乡村社会组织治理及几者之间的多元共治等不同形式,虽然这些治理存在一定共性,但因主体和性质等方面的差异也包含着特殊性,而特殊性则要求区别处理技术嵌入问题,故将乡村治理拆解开来,单独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乡镇政府治理、村民自治及乡村社会组织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更能增添研究结果说服力。

正是基于此,笔者主张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推动村民自治技术性变革,打造技术型自治。如果说规则型自治是村民自治的2.0版本[12],技术型自治则是村民自治的3.0版本,它保留和发扬了村民自治精髓,但又创新了村民自治方式。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以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层面对技术型自治展开全面而系统的探讨:第一,技术型自治的基本概念及显著特征是什么?第二,数字乡村中实现技术型自治应当具备哪些基础条件?第三,数字乡村中实现技术型自治面临哪些挑战?第四,数字乡村中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技术型自治?

二、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内涵及转向

技术型自治是技术治理在村民自治领域的拓展、实践,是充分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村民自治结合,推动村民自治空间转向、思维转向、方式转向的治理创新,是村民自治的3.0版本。从本质上看,技术型自治属于技术治理范畴,是“作为治理手段的技术治理”,即将技术作为达成特定治理目标的工具或手段[13],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以及社会治理充分结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技术治理内容体系大致相同。技术型自治主要涉及治理手段的网络化、数字化及智能化变革,即引导村民自治朝向网络化、数字化及智能化三个方向发展,不同之处在于技术型自治是技术赋能村民自治的产物,与国家、政府等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差异。虽然村民自治网络化、数字化及智能化变革可以同时展开,但技术型自治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村民自治的网络化,促成村民治理主体在网络虚拟社区中互联、互通,利用网络虚拟社区依附的数字空间打破传统村民自治中要求身体在场的束缚,实现村民在自治事务中的脱域式“在场”,即便身在不同地方,但可以处在同一空间中议事,以此保障村民参与自治的权利。因为数字化和智能化需要以网络化为基础,只有实现了村民自治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才能在数字空间中得以拓展和延伸,而且相较于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所涉及的数字技能要求更高,它的大规模推广与成熟运用需要配套改革,当前在村民自治中尚缺乏大规模推广和成熟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条件。如果将村民自治的网络化视为技术型自治的初级阶段,数字化和智能化则是技术型自治的更高阶段。

相较于传统村民自治,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显著特征集中体现为空间转向、思维转向和方式转向。

(一)空间转向:网络化要求村民自治拓展空间场域

空间转向主要指将传统村民自治依托的现实物理空间延伸到以互联网技术搭建的虚拟数字空间中,在数字空间中完成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空间转向仅是对村民自治空间场域的拓展,而非取代,因为并非所有村民自治事务均可在数字空间中完成,数字空间只能处理特定对象——数字事务,需要身体嵌入现实物理空间中的事务则难以置于数字空间中完成。在数字空间中实现村民自治具有参与的符号性、交往的超时空性及行为的可追溯性特征[10]。参与的符号性主要指参与主体更多以网络符号形式出现在网络虚拟社区中,在数字空间,个体通常主动或被动地淡化自身在现实社会中已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身份标志,某种层面上甚至可以作为一个抽象的节点而存在。在这个新的场域,每一个节点需要经历重新社会化的过程[14]。网络符号是对参与者本人的指代,既可以是本人实际名字,也可以是不同于实际名字的网络称呼。交往的超时空性主要指村民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实现“脱域”式参与村民自治事务,不再需要遇事就要往返于工作生活地和户籍所在地,由此缩减村民参与自治的成本,交往的超时空性主要是对流动社会的回应,因为流动性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人类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流动时代[15]。行为的可追溯性主要指村民自治主体在网络虚拟社区中参与村民自治的行为痕迹可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永久性储存、前后关联,从而确保村民自治主体言行的真实性,为审查村民自治程序和结果的正义性提供有力证据,这主要缘于区块链技术具有链式存储、加密算法、分布式架构、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的技术特征[16]。

(二)思维转向:数字化要求村民自治塑造数据思维

思维转向主要指在传统村民自治中嵌入大数据技术,以数据思维提升村民自治的精准性。在村民自治中塑造数据思维需要改变传统村民自治的欠精细化治理方式,引导传统村民自治朝向精细化治理转型。思维转向需要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村民自治中的应用,以“基于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治理大数据”为思路[17],着重提升自治主体搜集数据、辨识数据及分析数据的能力,其中,充分搜集与村民自治事务相关数据是村民自治数字化的基础,因为相较于小数据,大数据的优势在于数据的“海量”,可以将各种关联性的数据呈现出来指导村民自治决策,如果搜集数据有限,则难以彰显大数据技术的优势。而在搜集村民自治事务相关数据中需要重视对搜集数据真假的辨识能力,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着数字空间,其中掺杂着不少虚假数据,如果不能将虚假数据从大数据中有效地清理出来,建立在虚假数据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则难以有效地指导实践活动,甚至会误导村民自治主体,造成村民自治失败,只有确保元数据的真实性,利用数据塑造的村民自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搜集和辨识数据仅仅是塑造数据思维的起点,分析数据才是塑造数据思维的核心,因为不同治理主体的知识结构、人生阅历和立场等具有差异,即便面对相同数据,他们考虑问题的视角和结果也会存有差异,从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此外,分析数据除了受知识结构、立场等主观因素影响外,还受处理数据技术掌握娴熟程度等客观因素影响,必须掌握处理大数据的相关技术,才能在村民自治中做到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

(三)方式转向:智能化要求村民自治嵌入智能方式

方式转向主要指在传统村民自治中嵌入人工智能技术,将人与机器有效区分,使智能机器人替代人的功能服务乡村建设。由于人工智能的本质是计算,算法控制着数据的流动并实现着所谓的“智能”,因而村民自治的智能化变革与数字化变革高度关联,需要有效的数据作为支撑,以“数据 算法”的治理逻辑推动村民自治革新。村民自治的智能化转向应当从村民自治的元治理及其具体领域出发,根据村民自治元治理和具体领域事务特点、结合人工智能技术优势打造“智能 ”村民自治。从村民自治元治理看,可以将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村民自治事务开展的数字空间中,辅助自治主体在数字空间中开展行为。从村民自治的具体领域来看,以安防系统建设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例,治安保卫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均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村民自治模式中,治安保卫主要由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通过人为巡逻方式排查行政村出现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现象。但嵌入人工智能技术,就可以利用智能机器人和监控系统在村庄重要位置发挥预警、排查作用,如若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现象,智能机器人可以自动发出警报信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通常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倘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智慧调解系统,智能机器人可以根据矛盾纠纷当事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描述,检索相似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情形,并且结合国家法律制度,随时给出调解结论,弥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缺乏专业性及难以随时待命等短板[18],因为人民调解员多为兼职人员,他们不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谋生。

三、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基本要素

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实现建立在基本要素基础上,可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保障出发解构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基本要素,因为技术型自治在本质上属于治理范畴,而治理是治理主体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治理客体实现治理目标的行为活动,故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保障是开展治理行为活动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遵循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保障的变革路向,技术型自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数字人、数字事务、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数字制度体系的基础条件上,是数字人在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及数字制度体系保障下针对数字事务开展的治理行为,其中数字人是技术型自治的主体,数字事务是技术型自治的客体,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及数字制度体系是技术型自治的保障,几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图1技术型自治的基本要素

第一,数字人。数字人是技术政治和生命政治交叉口的产物,可以指“数字生命”(digitalized zoē)以及“数字生活”(digitalized bios):“数字生命”是人在生物性的基础层面上被数字化,而“数字生活”则是人在共同体的社会—政治层面被数字化[19]。本文所讲的数字人是对上述定义的具体化、操作化,是数字生命和数字生活的交融体,具有数字生命和数字生活两重意蕴,即具有数字化参与能力,能在虚拟数字空间中完成村民自治事务的自治主体。这里尤为强调数字化参与能力,因为只有具有数字化参与能力的村民自治主体才能实现由生物人向数字人的转变。倘若村民自治主体不依靠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依然沿用传统的线下议事模式,则不属于技术型自治范畴。因此建构网络虚拟社区空间,将村民自治主体由生物人引向数字人,使村民自治主体拥有在数字空间中处理村民自治事务的数字能力,有效解决村民自治主体数字鸿沟是实现技术型自治的首要条件。

第二,数字事务。数字事务是数字时代特有的事务类型,主要指能放置于数字空间中或者采用数字化手段及时、有效解决的事务。以村民自治事务能否在数字空间中或者采用数字化手段及时、有效解决为标准,可将村民自治事务划分为数字事务和非数字事务。数字事务是指能在数字空间中或者采用数字化手段及时、有效处理的村民自治事务,相反,非数字事务则是不能在数字空间中或者采用数字化手段及时、有效处理的村民自治事务。由于数字空间具有一定特性,依托虚拟的互联网技术建构而成,数字人在数字空间中处理村民自治事务更多处于身体不在场情形,故而它难以处理需要在现实物理空间中完成的、身体在场的村民自治事务。换言之,如果将村民自治行为活动视为一个治理链条,只有少部分事务可以将治理的整个行为链放置于数字空间中或者全程采用数字化手段,大多数事务只能将部分环节放置于数字空间或者采用数字化手段,这便决定了技术型自治是对特定村民自治事务的治理,它只是对传统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补充,不可以完全替代传统村民自治,村民自治需要实行“线上”和“线下”两条腿走路。

第三,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和商业模式的数字平台[20],在当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改变了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开启了新的经济形态。在经济领域外,政治活动也日渐在数字平台中兴起,使得数字平台开始具有政治性,蕴藏着政治色彩,成为政治活动的重要场域。回归到技术型自治,数字平台是开展技术型自治的载体,即开展技术型自治活动的数字系统,这一系统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以网络虚拟社区空间形象展示,依托QQ、微信、钉钉等线上交流软件将村民自治由现实的物理空间转移到虚拟的数字空间中。虽然数字平台改变了村民自治场域,不再需要村民聚集到村委会办公地或者村民活动中心处理村庄事务,但依然遵循着村民自治原则。开展技术型自治活动的网络虚拟社区空间具有排他性特征,不同于以兴趣爱好为条件等建群方式,技术型自治依托的网络虚拟社区空间以户籍作为排他性条件,只有户籍归属在行政村的村民才能成为网络虚拟社区中的成员,参与行政村自治事务[21],这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护。正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上建构的网络虚拟社区可协助村民实现跨时空的“共同在场”、情感的“共振共鸣”以及村务的“共同参与和行动”[22]。

第四,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平台有效运作的保障,因为数字平台作为一款为村民自治活动提供服务的软件系统,需要依靠软件和硬件支撑才能得以有效运作,如果只有数字平台,缺乏数字平台有效运转依附的软件和硬件设施,数字平台将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数字基础设施属于新型基础设施,当全社会实现大规模数字化时,整个社会基础设施的存在形态、建设方式、运营方式和典型特征都将发生根本性改变。从技术层面看,当前数字基础设施主要涉及5G、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23],只有实现上述信息通信技术与技术型自治依附的数字平台互嵌互融,推动村民自治的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变革才现实可行。

第五,数字制度体系。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唯有形成系统且科学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主体依规办事,才能更好地推进治理活动。技术型自治作为治理行为的重要实践形式,显然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数字制度体系作为指导支撑。在技术型自治中,数字制度体系主要指调适村民自治数字化参与行为的制度体系,构建这套制度体系的目的是指导村民自治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行为规范,因为将村民自治场域由现实的物理空间转移到虚拟的数字空间则改变了村民自治行为方式,原有的指导村民自治活动的制度体系不再具有适宜性,需要根据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特性重新制定指导村民自治行为的规章制度,确保技术型自治的有序性。

四、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现实挑战

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对村民自治3.0版本的勾勒,但迈向技术型自治任重而道远,主要面临治理主体转变不到位、治理客体归类不明晰、治理配套保障不完善等现实挑战。

(一)治理主体转变不到位

治理主体转变不到位是指村民由生物人向数字人的转变滞后,以致农村地区人口结构中生物人依然占据多数,数字人规模有限,鲜有人员可以在数字空间中娴熟地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于乡村建设,此类情形尤其体现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这与农村地区人口结构高度相关。

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年轻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虽然移动通信网络基本覆盖了全国,但大多数留守老人以使用老年手机为主,老年手机最大特点为便宜实惠、功能有限,主要功能为打接电话、发送短信等,无法使用流量数据从事互联网活动,这便让留守老人失去了由生物人向数字人转变的前提条件,使得农村地区老年群体成为数字鸿沟中的“信息贫困者”。此外,即便部分老年群体开启了使用智能手机的经历,但信息技术缺乏适老化设计,加之语言信息素养缺失,老年人反而难以接受新知识、应用新技术[24],主观意愿上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接受程度有限,更谈不上让老年群体主动由生物人转变为数字人,娴熟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参与村民自治的线上活动。而在有限的会使用网络技术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员仅仅掌握了阅读手机网站信息、线上聊天交流等互联网功能,可以在数字空间中阅览信息、沟通交流,但未掌握大数据信息的搜集、分析等技能,呈现数字技能缺乏特征,难以成为一个健康的数字人,判断数字人健康与否的标准主要在于能否娴熟地运用数字技能成功地解决问题。

此外,村民自治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存有差异,它们更多是村民对村庄事务的自我管理,倘若村民自治主体在数字技能方面存在的缺陷无法及时填补,依托数字人的技术型自治则是天方夜谭。外来力量的嵌入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村民自治主体数字技能缺乏的缺陷,但无疑会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性,且建立在资源消耗基础上,行政村的资源普遍稀缺,长期使用稀缺资源借助外来力量推动技术型自治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二)治理客体归类不清晰

治理客体归类不清晰主要指技术型自治的作用对象村庄事务模糊,当前笼统地提倡将乡村治理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结合,实现互联网 乡村治理模式,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能明确哪些事务可以通过互联网 乡村治理模式,形成互联网 乡村治理模式的全能假象,使民众不能客观地看待和运用互联网 乡村治理模式,认为互联网 乡村治理是万能的,另外关于技术型自治的客体归类更未引起关注,尚处空白状态,这也影响着民众对技术型自治的判断。实际上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给村民自治变革创造机遇的同时也存在局限性,并非所有村庄事务均能依靠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弄清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局限性,继而对技术型治理客体进行归纳,使民众更加系统而全面地认识技术型自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技术型自治软件的开发需要以治理客体为准据,因为技术型治理软件的开发是为了解决村庄问题而存在的,而这里的问题则指向治理客体,只有弄清楚了问题所在,明晰了治理客体类型范围,开发技术型自治软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治理配套保障不完善

治理配套保障不完善主要指推动村民自治主体在数字空间中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难以保障技术型自治全面展开。治理配套保障不完善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数字平台建设滞后。技术型自治将村民自治由现实的物理空间转移到虚拟的数字空间中,以网络虚拟社区为抓手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而这依赖于数字平台建设,需要在数字平台中完成相关事项,没有数字平台就没有技术型自治之说。但当前农村地区围绕技术型自治搭建数字平台的数量有限,虽然有的地区已经开启了乡村数字平台建设进程,这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利用乡村钉钉软件、微信、QQ软件、智慧农业、智慧交通等信息系统为村民的线上交流和村庄事务的线上处理提供了平台基础,但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数字平台建设尚未启动,还在沿用传统的村民自治模式。

第二,数字基础设施薄弱。技术型自治数字平台的运营需要数字基础设施作为有效支撑,而当前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还处于薄弱环节,严重滞后于城市地区,表现在:一是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依然有限,宽带到家人数不多,而且网速配置低,即便是手机上网,一些地区依然存在手机网络信号不好、信号容易中断等问题,难以为技术型自治的兴起提供网络支撑;二是农业农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数量少、规模小,难以为技术型自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实现村民自治数字化,因为村民自治的数字化遵循数据思维,需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跑腿”,而这要以农业农村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只有建立了成熟的农业农村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利用大数据服务村民自治才有针对性。

第三,数字制度体系欠佳。技术型自治需要数字制度体系作为指导,但针对技术型自治的数字制度体系建设滞后于实践发展,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在指导技术型自治上具有局限性,出现了指导技术型自治的法律制度空白的现象,不利于规范技术型自治行为本身。由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和虚拟的数字空间存在较大差异性,亟须以虚拟数字空间特性为基础,规范村民线上自治行为的法律文本出台,对村民线上自治行为的合法性、程序以及结果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技术型自治的开展依托数字平台,主要在数字空间中完成,而关于数字空间的有效监管在制度层面也存在不少空白和不确定性[25],尚未从平台监管方面明确为技术型自治提供技术支撑的第三方之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技术型自治的信息安全,避免因自治信息外泄对村民自治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五、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实现路径

有效应对数字乡村中技术型自治的现实挑战,推动村民自治创新升级需要培养数字人、厘清数字事务类型及完善数字配套保障。

(一)培养乡村数字人

培养乡村数字人应当在推进技术下乡的同时开启技术教育下乡,从软文化方面推动生物人向技术人的转化,因为数字人涉及对数字技能的运用,而数字技能纷繁复杂,除了需要掌握基本的线上沟通交流、检索信息等技能外,还涉及搜集和分析数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等其他技能,如果不能熟练地掌握这些技术,则难以在数字平台中完成技术型自治。技术教育下乡需要充分依靠政府与社会有机互动,建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技术教育下乡联动机制,提供免费的数字技能培训服务,利用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等多元路径帮助农村地区未接触过、接触过但不熟悉数字技能的人员提升数字技能。鉴于数字技能的复杂性,技术教育下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数字技能培训,根据村民自治主体需求按需提供数字技能培训,如果村民自治主体仅需掌握线上沟通交流、查看信息等数字技能,则直接教授村民自治主体这些基本的数字技能,不应强求每位村民自治主体必须掌握数据搜集及分析等更高层级的数字技能,而且像线上沟通交流、查看信息等数字技能可要求村民家人自主教授,如果村民家人教授有困难,再由组织层面安排教授活动。此外,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主体掌握基本数字技能的人数规模作出下限规定,及时对技术教育下乡成效作出评估,避免技术教育下乡流于形式。

(二)厘清乡村数字事务类型

厘清乡村数字事务类型主要是采用归类方式有效区分哪些村民自治事务可以采用数字治理方式完成。判断一项事务是否采用了数字治理方式的主要标准为是否将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运用到村庄事务处理中。对互联网的运用主要是治理场域转换,凡是可以在互联网搭建的数字空间中解决的事务即数字事务,这类事务以线上议事、电子交易、线上投票、线上学习等为主,村民自治主体不需要面对面地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沟通交流,像流转土地的丈量、饮用水水质的测量、公路的修建等需要到实地开展的活动则被排斥在外。对大数据的运用需要拥有海量数据可供分析,凡是具有海量数据可供分析的事务即是数字事务,而海量数据应当建立在完整的农业农村基本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对人工智能的运用需要成熟的算法支撑,凡是可用成熟算法解决的事务即是数字事务,比如村庄中的智能安防、智能调解系统的开发,可以设计一套算法对外来人员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准据作出识别,但在这类事务中,智慧调解中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多面性,如果冲突双方情绪激动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扩大化,要求调解员在现场完成调解工作更加合理。综上所述,数字事务主要包括可在数字空间中解决的事务、具有海量数据可供分析的事务和可用成熟算法解决的事务等。

(三)完善乡村数字配套保障

完善乡村数字配套保障应当从推广数字平台建设、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完善数字制度体系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推广数字平台建设,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村将村民自治场域由现实的物理空间转移到虚拟的数字空间中,依托数字平台完成村民自治事务,推动村民自治主体在数字平台中实现正常沟通、交流,逐步在数字平台中完成议事行为,继而结合行政村特点,在数字平台中嵌入一些满足行政村需要的软件,如村庄通信录、村庄租赁信息发布、村庄招商引资等,不断完善数字平台系统,增添数字平台功能的多样性,从而给技术型自治带来便捷。这里强调政府发挥作用主要缘于随着村集体经济的衰败,行政村可支配经费有限,而数字平台的建设与完善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支撑。目前大多数行政村缺乏充足的经费建设数字平台,需要政府从财政上给予支持。

第二,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光纤到村的建设步伐,增加网络通信基站、宽带接入端口等基础设施的覆盖面,确保广大农村地区均可以正常接收到网络信号,同时降低互联网的使用成本,在提高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服务能力和降低互联网使用成本的基础上,鼓励开发适应“三农”特点的信息终端、技术产品和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26],做到技术创新适农化;加速农业农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从村民个人信息、村庄经济发展、村庄农业科技运用等多方面建设和维护数据库,进而打通数据流通壁垒,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完善数字制度体系,从国家法律层面针对技术型自治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确保技术型自治合法性,使技术型自治与传统的村民自治成为村民自治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塑造“一体两翼”格局。并且针对数字空间特性完善村民自治程序,比如村民自治主体在数字空间中更多以符号呈现,将之与传统的村民自治程序区别开来,形成指导线上议事行为的规章制度。针对不同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行为出台监管政策,要求村民自治主体及技术提供第三方等凡是可能获得村民自治信息的主体不得泄露村民自治信息,而且数字空间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行为主体应当自觉维护数字空间的公共性,严于律己,避免出现不文明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如若在数字空间中出现了上述不当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六、结语

技术型自治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创新发展村民自治的现实所需,其原因:一是技术型自治改变了村民自治的传统场域,将村民自治从物理空间转换到了数字空间,打破了村民自治中对身体在场的束缚,有助于缓解村民自治主体缺位现象,保障农村流动人口治理权,从而形成共建、共治与共享的乡村振兴格局。二是技术型自治增强了村民自治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村民自治主体决策,激发村民自治内生动力,降低村民自治失败概率,使村民自治成为一道亮丽的基层风景。虽然技术型自治对于解决传统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问题有所裨益,但与其他技术治理相同,技术型自治也面临着技术风险及因技术引发的合法性等其他风险,技术型自治效能的发挥建立在合理规避这些风险的前提下,推进技术型自治过程中应当树立全局意识,从多方面为村民自治变革、创新保驾护航。

在技术赋能的特定时代背景下,笔者将村民自治与技术治理充分结合,提出了技术型自治的新概念和基本要素,并且将技术型自治与传统村民自治进行了详细比较,可以看出,技术型自治是充分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村民自治结合,推动村民自治空间转向、思维转向、方式转向的治理创新,同时技术型自治的实现应当遵循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保障的变革路向,需要以数字人、数字事务、数字平台、数字基础设施及数字制度体系作为基本要素。虽然技术型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未来图景,但实现技术型自治却要经历一个过程,因为当前技术型自治构成要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即治理主体转变不到位、治理客体归类不明晰、治理配套保障不完善,未来国家需要不断地培养数字人、厘清数字事务类型及完善数字配套保障以推进技术型自治进程,而培养数字人、完善数字配套保障均涉及人口素质、财政收支等诸多因素,需要妥善协调这些发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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