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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民族地区乡村社区建设——基于“社会团结”道德理论的思考

作者:庄晨燕 浦天龙  责任编辑:王雅娇  信息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12-05  浏览次数: 1499

【摘 要】乡村社区建设当今面临“空心化”“见物不见人”“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单向度”德治与“物质化”社区的局限,对“社区”的理解强调其生态和社会结构维度,忽略了社会关系和文化象征维度。这正是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关注的焦点。“社会团结”道德理论强调,道德不只是约束民众行为的规范规则,更是在充分尊重个体的基础上,推动个体与他者互助合作以及个体对群体认同依赖的有效机制。以培养个体群体认同、个体参与、热爱群体生活为目标的道德教育是道德“社会团结”机制的基础。“社会团结”道德理论视野下的乡村社区重构,强调在发挥村民主体性的基础上构建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贯彻民众平等参与、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共生、共建、共享原则。德治的根本在于创造乡村社区共同生活,在日复一日的共同生活实践中培养村民主动遵守规则,与他者互助合作,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和意识,这归根结底是凝聚人心、培育共同体意识的过程。民族地区现有的共同体文化将在全新“德治”框架下被激活,成为消除乡村“空巢化”、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的最好助力。“社会团结”道德理论有助于为创新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善治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德治;乡村社区建设;社会生活共同体;社会团结;道德教育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乡村振兴对于中华文化传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2020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标志着“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而“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1]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重构乡村社区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也是乡土社会摆脱现代化造成的凋敝、恢复内生动力和凝聚力的核心。系统提出城乡社区建设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社区”定义为“社会生活共同体”,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确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理念,“社区”不再局限于居民聚居点的地域性或“物质化”范畴。

乡村熟人社会是“社会生活共同体”构建的基础,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治理模式能否成功,归根结底在于被个体化、商品化等现代性价值观侵蚀的熟人社会能否抵御“原子化”的威胁,重建社会团结。在这一目标指引下,植根于乡村传统文化和价值观体系的德治被认为是法治和自治的基础[2],是激发村民社区归属感、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的保障[3]。相对而言,地处中西部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更好地保存了传统共同体文化和价值观,如何通过重新定义德治,赋予传统文化现代意义,重建乡村社区共同体?这是遏制民族地区乡村“空巢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以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为代表学者的古典社会学理论诞生于欧洲工业革命如火如荼、现代性全面摧毁传统农耕文化的时代。面对现代性的冲击和传统共同体的消解,如何恢复个体—群体平衡,重构社会团结?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团结”是道德事实,以“社会团结”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等同于“道德科学”。自写作和出版其代表作《社会分工论》开始,涂尔干尝试从理论和实证的视角阐述“社会团结”的道德机制(Moral Mechanics)[4]60。国内学界对于涂尔干理论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道德起源、变迁[5,6],个体和社会建构[7,8],[9]以及道德教育理论的梳理[10,11],[12,13],另一类是从个体—社会关系的视角切入,结合法人团体、失范等概念,探讨涂尔干关于社会团结或社会整合的理论[14,15],[16,17],[18,19],[20,21]。现有研究对于涂尔干理论意义上的“道德”在个体和群体层面的运行机制缺乏系统总结,从而无法清晰呈现“道德”如何推动“共同体”的“社会团结”。

笔者将首先梳理当下乡村“德治”和社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阐述涂尔干基于“社会团结”的道德在个体和群体层面的运行机制。道德不再只是用于教化民众的规范规则,而是在充分尊重个体的基础上,推动个体与他者互助合作以及个体对群体认同依赖的有效机制。以培养个体的共同体认同、个体参与、热爱共同体生活为目标的道德教育,是道德“社会团结”机制的基础。“德治”因此将突破教化—惩戒的“单向度”局限,以构建乡村社区共同生活为宗旨,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与村民日常生活融为一体,成为创新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抓手。

更确切地说,“社会团结”道德理论视野下的乡村社区重构,是以发挥村民主体性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构建,贯彻民众平等参与、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共生、共建、共享原则。德治的根本在于通过创造乡村社区共同生活,在日复一日的共同生活实践中培养每个村民主动遵守规则,与他者互助合作,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和意识。以德治为主轴的乡村社区建设,究其根本是凝聚人心、培育共同体意识的过程1。民族地区现有的共同体文化将在全新“德治”框架下被激活,成为消除乡村“空心化”、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的最好助力。

一、“单向度”德治与“物质化”乡村社区

“德治”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国家治理观念和方式”[22],道德规范是相对于“法治”而言,即不同于“法”的非正式制度。从西周开始,延续数千年的德治文化传统强调,道德规范教化对于凝聚民心的作用甚于以刑罚为主的正式法律制度,即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23]。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乡土社会是“无讼”“礼治”的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不是法律,而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礼”通过教化成为人们内化的行为规范,“礼”与普通“道德”对应着不同等级的规范,但都由本地社会人际网络和舆论来维护,而不是靠国家权力来推行[24]。费孝通阐述的乡村“礼治”与当前政府提倡的“德治”基本一致,即以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制度教化、约束民众。

自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通过,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乡村地区开始普及的村规民约,随着2018年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成为乡村“德治”的重要载体。按照此文件的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每个村民对于村庄集体和其他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侵犯村庄集体利益和他者权利行为的惩戒措施,由村“两委”和群众组织负责监督村民遵守,并通过奖惩机制予以保障。陈寒非等对全国不同区域45个行政村的调查显示,村规民约在现实中由于农村“空心化”、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等原因面临重重阻碍,成为与村民、村庄日常生活脱节的“挂在墙上”的文字[25]。村规民约在现实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基于道德规范教化—惩戒的“单向度”“德治”无法解决村民“私德”“公德”匮乏、乡村社区缺乏凝聚力的问题[26];少量乡村“德治”成功案例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德治”只有摆脱“单向度”的规范教化—惩戒模式,将道德规范落实融入村民日常生活实践才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27]。遗憾的是,这些研究仅限于对现实经验的描述,缺乏对背后深层机制的探讨。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与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容一脉相承,具体体现为乡村社区规划和机构建设、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产业发展、由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组织构建多元治理体系、社区和居民公共服务的完善[28,29]。由政府主导、以自上而下行政动员和公共资金投入为主要手段的乡村社区建设,在取得诸多可以量化的显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无法回避的局限和短板,集中表现为社区建设“见物不见人”,与村民实际需求脱节,村民对社区缺乏认同感、参与度低,乡村“空心化”现象无法得到根本缓解,甚至还因此造成不同村落、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30,31]。对此,学界认为,应当借鉴费孝通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双轨制”结构模式,以及20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中国的西方“参与式治理”理念,推进以农民参与为基础、多行动主体共治为特色的农村社区治理转型[32,33],[34,35],[36]。少数学者意识到“物质化”社区建设的局限,强调应当重视培育社区认同和共同体意识。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感是构成一个社区的前提和基础,与传统社会血缘和地缘合一的特点不同,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是一种建构性社区,即社区认同取决于个体有意识的主观建构和心理内化过程。因此,社区建设在完善社区功能、治理结构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应当加强文化建设,激发社区居民的情感认同和主人翁意识[37]。乡村社区建设的关键在于通过政策、市场和文化赋权,激活农民在乡村发展进程中的主体性[38]。然而,学界对如何在尊重民众主体性原则基础上,构建社区建设的内生动力尚缺乏深层探讨,现有研究多局限于问题和目标呈现层面,对于问题解决机制的讨论相对欠缺。

简言之,当下乡村德治和社区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社区”的理解相关。“社区”是社会学著述最丰富的概念之一,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维度:生态维度,即时间和空间的物理现实,社会结构维度,即人际互动和组织机构网络,文化象征维度,即认同和价值[39]。从吴文藻、费孝通到当代中国社会学界,主流观点强调的是生态和社会结构维度的一部分,即社区是地域性共同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或国家治理单元[40,41],[42]。以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涂尔干为代表学者的古典社会学理论突出的则是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关系以及文化象征维度。这两个维度指向的社区人际交往、个体对社区的归属,也一直是芝加哥学派以来主流社区研究的关注焦点[43]。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实际上包含了上述社区的三个维度,即社区不仅是地域性的社会治理单元,也是成员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归属认同的空间。重构社区共同生活和认同,密切成员间的社会关系因而成为超越“单向度”德治和“物质化”社区局限的关键。

二、“社会团结”道德理论视野下的社区重构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聚焦论述了个体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关系这一道德生活事实。为什么自主性越来越强的个体会越来越紧密地依赖社会?个体化与社会团结如何能够并行不悖?涂尔干意义上的道德生活事实包含个体和群体两个层面,涵盖了个体、个体与他者以及个体与群体三个维度。笔者将在探寻群体和个体层面道德作用机制的基础上,阐述如何以道德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共同生活在个体与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形成“道德紧密”,来重构社区的凝聚力。

(一)群体视角下的道德:社会团结

在涂尔干看来,道德在群体层面意味着能够带来社会团结的一切,即所有能够让个体考虑他者(乔治·米德意义上的他者和泛化的他者)2,调控自身行动,不再仅仅服从于私利的冲动。“个体与他者的关联越频繁、越强烈,道德就越稳固……道德的主要功能……是让个体成为所在群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让个体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所欲为”[44]394。从上述定义不难发现,在群体层面,道德作用于社会团结的机制主要体现在个体与他者以及个体与群体关系这两个层面,这正是涂尔干阐述的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的概念。

涂尔干认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是社会存在的两种状态,机械团结将个体与社会直接联系在一起,不存在任何中介;而有机团结是个体通过与社会不同组成部分的关联与社会整体联系在一起。与机械团结对应的是以共同信仰或情感将所有成员组织在一起的社会,而有机团结对应的则是不同功能相互合作而成的社会。这两种社会存在状态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双重面向,即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结合,不同的只是不同时期中两种类型的团结占据分量的不同。与此相对应,每个社会成员身上同时存在着群体和个体两种意识,群体意识意味着与他者共同的意识,即群体借助于每个个体而存在并行动,个体意识是将个体与他者区分开来的那部分[44]99。

随着社会的演进,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和专业,个体因此拥有独特的行动空间,即个体性,不同个体之间形成了互补、合作的关系。社会分工越发展,个体在自身获得更大自主性的同时,对于社会整体和他者的依赖也越发紧密。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带来的个体自主性和群体凝聚力同步增长是基于差异互补的现代社会理想类型,与磨灭个体性、基于相似性的传统社会理想类型相比,个体与他者、个体与整体之间的联系更频繁、更密切,因此具备更强的抵抗力和开放性[44]101,122-124。

简言之,在有机团结主导的现代社会,道德在群体层面体现为个体与他者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频繁而紧密的联系,社会团结意味着尊重个体的基础上,个体对群体的依赖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助合作。涂尔干在《自杀论》中通过阐述社会自杀率背后的决定机制,对基于个体、个体与他者以及个体与群体三个维度的社会团结道德机制进行反证——社会自杀率的波动源于利己、利他和失范三者之间平衡的打破,即个体或群体的过度膨胀、规范缺失导致人际联系的断裂[45]。

(二)个体视角下的道德:“责”(Devoir)与“善”(Bien)

涂尔干在《道德教育》的前半部分尝试从个体视角阐述道德的意涵,道德如何帮助每个个体实现稳定、平衡、自主的社会存在。如果说群体视角中的道德试图回答的是社会整合机制问题,那个体视角中的道德呈现的是这一整合机制是如何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生成,由此能够更清晰地呈现“单向度”道德的局限。换言之,规范教化—惩戒只是道德最浅层的表象,在涂尔干看来,对于每个个体而言,道德不仅是“责”,也是“善”,是个体基于自身特性、需求的主动追索,而不是一种限制、压抑个性的外部力量。

涂尔干认为,个体视角中的道德首先是“责”,即个体在特定情境下必须遵守的既定行为规范。对于个体而言,道德规范一方面超越时空限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尽管不排除一定限度内的灵活阐释,但总体上体现出稳定、恒常的特点;另一方面,这些规范高于个体存在,对个体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恒常性和权威性共同构成了个体道德行为的第一要素——纪律意识。纪律并不只是对个体的约束和控制,而且是个体以及个体所属群体健康运行的基础,是个体基于自身需要的追求。具体而言,遵守纪律不仅意味着个体行为受稳定规范的制约,因此变得可预见和确定,而且意味着个体不能为所欲为,私欲不能无限度膨胀。纪律一方面保证了个体在群体中与他者合作以及群体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让每个个体在拥有安全感的同时,不会因为欲望失控而失去行动目标和动力。任何人只有在有限目标不断实现的过程中才能体会到行动力和成就感,只有学会控制自身的欲望才能真正感受幸福[46]41-42。

其次,个体视角中的道德也是“善”。每个个体都生活于社会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的产物。个体拥有的最美好、最高级的部分都来自社会,比如语言、宗教等。正如个体作为生物有机体需要从外界获取食物一样,个体的心灵也需要来自社会的理念、情感和实践的滋养。社会既是外在、超越个体而存在,也是被个体内化的现实[46]58-59。个体的这一特性衍生出其道德行为的第二要素——对社会群体的依恋。个体行为的目标可以分为两大类:个人化目标(即为自身或他者)3,[46]69-70和非个人化目标,道德行为指向的是第二类,道德行为是服务于群体利益的行为[46]51。每个个体均属于不同的群体,比如家庭、次级群体、政治群体(国家)和全人类,群体的范围越大,与特定个体的关联越疏松,与之对应的道德行为的非个人化特征也越鲜明,相应的道德原则也越抽象、越具有超越时空和情境的特质[46]63-64。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同等级的群体为个体提供了超越自我的可能,群体不再只是一种限制,而是吸引个体为更高的目标奋斗的理想,随着群体等级的提升,个体道德行为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也越大[46]78-79。

简言之,对于个体而言,任何道德行为都是“责”与“善”的结合体,即道德准则具有权威性外在约束力的同时,也对个体意愿具有吸引力。道德行为不只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责”或义务,更重要的是个体意愿的体现,个体的主动来源于自身对于安全、适度的追求以及超越、提升自我的诉求和快乐[47]。“责”与“善”相互交织,呈现的是社会相对于个体的双重面向,或者说个体对于社会的双重表征,超越个体、独立存在(Sui Generis)的社会既是规范、约束个性的“立法者”,也是让每个人更加丰富、美好、不由自主追随的“理想”[46]82。在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涂尔干所说的社会是对个体所属的所有社会群体(Groupe social)的统称,包括从家庭、次级群体到国家乃至全人类,有社会的地方才有道德[46]51。

(三)涂尔干理论视角下的社区建设与道德教育

如前文所述,涂尔干意义上的道德在群体层面规范个体与他者、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在个体层面则是“责”与“善”的有机结合,是个体基于自身社会存在的特性和需求的主动追求。在此基础上,涂尔干进一步阐述社区的概念和功能,以及如何通过道德教育重构社区共同体。具体而言,明确道德在个体和群体层面的运行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厘清社区共同体建设,即共同体凝聚力构建的内涵,另一方面有助于明晰道德教育的宗旨和原则,即如何才能引导、敦促每个成员为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涂尔干认为,社区(Milieu social)主要由两大类元素组成:物和人,物不仅指社区包含的所有器物,而且还包括之前社会活动的产物,实行的法律和习俗,各种文学、艺术成果等。这些物质性元素尽管能够对社区发展产生影响,但无法产生推进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有生力量。只有从人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理解社区的演进,同样可以细分出两个层次,首先是物质密度(Densitématérielle),人口的数量以及交通和通讯的渠道。其次是动力密度(Densitédynamique),也可称之为道德紧密(Resserrement moral),不同个体之间建立道德联系的数量,即不同个体之间不只是交换服务、相互竞争这类经济或商业意义上的联系,而是拥有共同的生活(Vie commune)。共同生活指的是不同个体切实参与、相互合作的集体生活,道德紧密取决于社区不同组成部分的凝结程度。物质密度的增加并不一定直接带来动力密度的增加,而动力密度反过来则会促进物质密度的加强。由此可见,社区建设的根本在于动力密度或道德紧密,意味着更紧密的人际联系和社会生活[48]112-114。

涂尔干对于职业团体的论述,有助于理解动力密度意义上的社区建设的功能。“面对经济领域的社会失范……只有贴近经济实践、由相关行业成员自发组织的职业团体才能在国家与个体之间形成一个不像家庭那般限制、又不似城邦那般松散的集体道德生活空间”[44]ii-vi,xiv。对于个体而言,以职业团体为代表的次级群体让他不再陷入独自面对他者和环境的迷茫、纠结和不安,次级群体提供的共同生活,一方面引导个体不再局限于自我利益,超越自身的局限和束缚,另一方面让他逐步感受到与他者合作、互助、共生的乐趣和需要,感受到集体生活的魅力[44]xvii。在当代社会,社区正在发挥涂尔干所处工业革命时代职业团体能够实现的功能,贴近民众日常生活的社区通过共居生活和交往,不仅为民众提供捍卫、实现共同利益的空间,更重要的是让每个人体会与他者、群体共生、共建、共享的乐趣和幸福。

涂尔干从个体道德行为的两大组成元素——纪律意识和社会群体依恋出发阐述的道德教育(Education morale)准则能够为当下实践社区德治提供思路。涂尔干认为,道德教育的宗旨在于,道德不只是个体必须承受的义务,而是个体自主选择的行为规范,是一种明智的拥护(Adhésionéclairée)。道德教育的本质是道德启智(Intelligence de la morale),即帮助人们理解作为社会本质之体现的道德规范的意义,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表征体系的一部分,成为个体在现实社会决策中的主动选择[46]98-101。道德教育的内容不是对于抽象普适规则的重复说教,而是帮助每个个体切实理解所属群体的现实,了解群体社会生活的运行,让每个人意识到遵守规则、参与集体生活、为集体工作对于自身平衡、健康、有意义生存的意义。简言之,道德教育应当贯穿于集体生活之中[46]103-104。

在上述指导原则框架下,道德教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首先,鉴于纪律意识的基础是个体对于恒常、安全以及适度的需求,道德教育需要着重让个体及其周围人群在日常生活实践的各个环节形成稳定的习惯,与此同时在群体层面形成能够对个体行为有效规约的权威。道德规范并非事无巨细,而是要给个体行为留下足够的空间,让每个个体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拥有行动的自主性和责任感,过于精细、强制性的规范只会适得其反,不仅导致个体的反感和抵触,而且会消磨个体行动的主动性。群体层面的权威应当真正获得成员的认可和拥护,只有这样个体才不只是屈从于外界压力,会更进一步将权威对于规范的要求内化到自身行为之中[46]129-130。

其次,在社会群体依恋框架下,道德教育旨在培养每个个体参与集体生活的意识,即让社会群体在每个个体的意识中扎根,成为个体对外界表征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在个体行为决策时占据上风[46]194。涂尔干认为,对集体生活的热爱需要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坚持不懈地培养,让每一个人习惯与他者共同思考、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感受到集体生活的魅力和温度,才能真正影响个体行为。道德教育的根本在于让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感受到社会(群体)的存在,社会不只是不同个体的集合,而且是超越个体的独特存在。社会只有成为一种鲜活的现实,不同于个体的特殊存在,而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每个个体的道德行为才不会失去目标,个体才能热爱社会,为其奉献,将其视为自身的追求[46]213。一旦形成了参与、热爱集体生活的习惯,个体便能感知作为集体一员的温暖和力量,从而更具活力、自信和行动力。个体和集体之间才能形成良性循环[46]203。

综上所述,涂尔干对于社区的定义将道德紧密置于核心位置,道德紧密是培育社区建设有生力量的根本,即社区建设需要培养习惯、热爱集体生活,愿意为集体奉献的成员。从这个角度出发,道德教育是社区建设的重点。基于道德在个体和群体层面的运作机制,道德教育不再局限于规范教化—惩戒,而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通过日复一日的共同生活,在尊重个体的基础上,密切人与人、人与社区的关联,让社区植根于每个个体的心灵,成为温暖、力量和幸福感的重要来源。

三、“社会团结”道德理论对于民族地区乡村社区建设的启示

与城市相比,乡村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形态,不同成员之间、成员与村庄之间的联系没有完全疏离或隔绝,我国中西部民族地区在乡村共同体文化方面的表现更为出色,在社区建设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49]。

此前乡村社区建设相关研究中呈现出的问题,与20世纪30年代中期乡村建设运动遇到的困难如出一辙。当时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在政府强力干预下,原先由民间社会发起,以乡村社会、乡土文化重建为根本目标的社会运动转变为行政部门主导的“农政”[50]。对比这两个时期不难发现,乡村建设只有涂尔干意义上的“物”与“人”并重才有可能成功,“人”是关键,是动力所在。更确切地说,乡村建设成功的根本在于确保农民的主体性,农民不是政府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以主人翁姿态参与乡村发展和社区建设的主体。与20世纪30年代乡建运动时期相比,如今无论在“物”还是“人”方面都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制度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以及民心所向都已具备当年无法企及的有利条件[51,52]。

明确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重新认识和评估乡村传统文化的作用和意义,传统不再是现代化的阻碍,而是内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助力。相较而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更显著地呈现出对自身民族文化和所在村落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其传统文化习俗中无处不在的团结互助、合作共赢,为当下乡村社区建设克服“单向度”德治与“物质化”社区的缺陷以及为重建社区凝聚力都提供了良好条件。更确切地说,民族地区传统共同体文化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新社区提供了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团结和“道德紧密”基础。基于社会团结道德理论的德治强调激活传统共同体文化的积极元素,进而培养乡村有生力量,构建乡村共同生活,恢复乡村社区的内生活力和发展动力。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重新定义德治的内涵和实践,结合自治创造乡村社区共同生活。从“社会团结”道德理论出发,村规民约是德治的组成部分,但前提条件是村规民约不只是“挂在墙上”的文字。正如费孝通定义的“礼治”是基于乡村内生的非正式制度,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同样强调规则的抽象和“悬浮”是导致失范的根本原因,规则只有贴近现实,深入日常实践,才能切实发挥其社会功能[4]12-13。村规民约只有经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得到所有人的拥护支持,才能切实发挥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功能。民族地区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乡规民约、习惯法等可以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经过村民商议审定,成为推行德治的重要载体[53]。上级行政部门在把控基本导向和原则的基础上,在呈现形式、制定过程等方面应当给予村民足够的自主性,而村规民约产生过程本身就是涂尔干意义上道德教育的一部分,村民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学习参与集体生活、与他者求同存异。由此产生的村规民约是村民合作、互助的成果,才能具有道德规范的恒常性、权威性,既能约束每个村民的行为,又让每个村民主动维护。

从这个角度出发,德治应当与自治充分结合,更确切地说,德治可以贯穿于自治的全部内容,使得自治成为涂尔干意义上的“道德教育”的一部分。如果德治不再局限于规范的教化和惩戒,而是致力于培养村民的集体意识,参与、热爱集体生活的习惯,那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为首的村民自治则可以努力将德治贯彻到乡村发展建设的方方面面,包括基础设施、环境整治以及集体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环节。充分结合德治原则的自治为村民提供除家庭以外,与他者沟通、合作、互助的共同生活空间,村庄作为社区不再是一个抽象、空洞的概念,而是超越每个个体的独特存在,成为每个村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空间里,村民逐渐习惯与他者互动,为他者提供帮助,参与集体活动,为村庄的发展贡献力量。村民在找到自己位置的同时,也逐渐将他者以及村庄的需求纳入自身考量的范畴,集体不再是遥远而模糊的,而是近在咫尺、触手可及。

创建共同生活可以评估村庄历史、传统和资源为起点,每个村民,从老人到外出务工的年轻人,甚至是孩子,都可以参与。让他们从各自的经历、知识出发提供信息、思路和建议,由村民委员会综合整理,形成一系列从产业发展到日常生活的创新安排。举例而言,村庄原先存在的传统产业或手工艺,比如酿酒、刺绣、制糖等,可以借助合作社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历史和景观资源可以发展旅游和民宿产业,原先的宗族体系以及传统节庆民俗可以改造成日常生活中的仪式亮点。少数民族地区各种传统节日不仅能够吸引外出打工的村民回归,而且提供了难得的重温共同体文化的契机。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各种创新安排,使得村民的日常生活与村庄共同生活相互融合,让村庄成为鲜活、温暖的存在,不仅能够增强乡村的吸引力,缓解人口外流,而且因此产生的就业岗位和活力还能吸引外出打工或在外发展的村民、乡贤回归。责任主体归位、组织主体强化和参与主体活跃,共同推动乡村文化振兴[54]。如此一来,乡村社区才能真正兼顾生态、社会结构和文化象征三个维度,成为媲美城市、甚至胜过城市的美好生活载体。

其次,确立乡村权威的代表性和执行力,构建基于信息流动、沟通的基层民主生活。

以重新定位的德治为中心的乡村社区建设需要组织者、协调者和领导者,承担这一职能的乡村领导集体必须具备足够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才能得到村民真正的拥护、支持,在处理村庄集体事务时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和权威性。在法治前提下保障乡村基层民主和自治的实施,是乡村社区建设配备称职的领导和骨干队伍的关键。以村民为主体的基层民主和自治,一方面要避免上级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将话语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真正交还到村民手中;另一方面要帮助村民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消解因个人恩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村民推选出真正有意愿、有能力为村庄谋发展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传统权威与治理机制可以与基层民主和自治相融合,形成兼顾公信力和行动力的高效团队。

如何保证乡村领导集体权力不被滥用、防止“一手遮天”或“瞒上欺下”?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阐述的个体—次级群体—国家不同层级之间相互制约以及基于信息充分沟通的民主理论能够为此提供思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方面规定了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如何在公正、民主、透明的基础上处理村庄事务,另一方面明确了村民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于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权以及相应的举报、罢免等程序。法律为村民—村领导集体—上级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提供了制度基础,村庄社区基于熟人社会和共同生活形成的信息流动和沟通机制则是基层民主自治健康运行的生态保障。随着前文所述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社区建设的展开,社区将成为村领导集体和民众围绕村庄公共事务沟通交流的空间。村领导集体可以利用共同生活提供的契机,将有关村庄发展、治理的信息告知民众,在与民众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不仅能够顺利实施,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村领导集体的威望和普通民众的责任感。换言之,在“很难有秘密”的乡村人情社区,一旦以互助合作、群策群力为特点的社区共同生活成为常态,无论是村领导集体还是每个村民,都会在因此形成的“道德紧密”中更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为,更主动地为他者和集体考虑。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习近平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EB/OL].(2020-12-29)[2021-01-11].

[2]乔惠波.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实现路径研究[J].求实,2018(4):88-97.

[3]施远涛,赵定东,何长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德治:功能定位、运行机制与发展路径:基于浙江温州的社会治理实践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8(8):75-82.

[4]DURKHEIM 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M].New York:Routledge,1992.

[5]陈涛.道德的起源与变迁:涂尔干宗教研究的意图[J].社会学研究,2015,30(3):69-95.

[6]陈涛.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涂尔干的道德科学[J].社会,2017,37(6):71-104.

[7]汪和建.再访涂尔干:现代经济中道德的社会建构[J].社会学研究,2005(1):149-167.

[8]曹锦清,张贯磊.道德个人的生成路径:基于涂尔干与鲍曼社会理论的分析[J].河北学刊,2017,37(6):183-189.

[9]曹锦清,张贯磊.道德共同体与理想社会:涂尔干社会理论的再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8(1):119-124.

[10]廖小平,张长明.论涂尔干道德教育论及其主要特色[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87-94.

[11]陈涛.自主性的塑造:涂尔干论道德教育[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6,14(4):21-44.

[12]李英飞.公民道德与自然教育:涂尔干论社会科学教育的重要性[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6,14(4):45-60.

[13]王楠.现代社会的道德人格:论涂尔干的道德教育思想[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6,14(4):3-20.

[14]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J].社会学研究,1999(1):31-51.

[15]高丙中.社团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J].中国社会科学,2006(3):110-123.

[16]肖瑛.法人团体:一种“总体的社会组织”的想象.涂尔干的社会团结思想研究[J].社会,2008(2):39-76.

[17]吕付华.失范与秩序:重思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2):76-81.

[18]岳天明.基于道德基础的社会整合:涂尔干的社会理论及当代中国社会意义[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2):9-16.

[19]王楠.涂尔干的《自杀论》与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J].学海,2018(2):66-68.

[20]谢晶.另一种现代性批判:论涂尔干学派中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0(3):28-35.

[21]孙飞宇.个体的自我保存与社会学的现代道德人格属性:《自杀论》中的双重结构[J].社会,2018,38(6):125-154.

[22]郁建兴.法治与德治衡论[J].哲学研究,2001(4):11-18.

[23]费雪莱.伦理视角下我国乡村德治的实践逻辑[J].青海社会科学,2018(6):71-77.

[2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49-52.

[25]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2(1):62-88.

[26]刘昂.乡村治理制度的伦理思考:基于江苏省徐州市JN村的田野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18(3):65-74.

[27]柴艳萍.充分发挥道德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河北省石家庄市岗上村德治模式及启示[J].道德与文明,2015(5):102-106.

[28]项继权,王明为.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态势与阶段特征[J].青海社会科学,2015(2):1-9.

[29]闫文秀,李善峰.新型农村社区共同体何以可能:中国农村社区建设十年反思与展望(2006—2016)[J].山东社会科学,2017(12):106-115.

[30]文军.农村社区建设:乡村结构变迁中的新治理[J].探索与争鸣,2012(11):11-12.

[31]郭延安.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发展观察,2012(11):42-44.

[32]袁方成.农村基层民主的助推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村民参与[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13-15.

[33]许远旺,卢璐.从政府主导到参与式发展: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J].中州学刊,2011(1):120-124.

[34]盛义龙,尹利民.共治性社区:农村社区的构建及其走向:“L村”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1(3):70-74.

[35]丛晓峰,杨汇泉.参与式治理视角下的农村社区建设路径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7):178-182.

[36]董进才.新型农村社区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J].经济与管理,2014,28(6):34-37.

[37]卢璐,许远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逻辑与方向[J].社会主义研究,2012(3):60-64.

[38]毛安然.赋权与认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价值激活农民主体性的路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4(2):60-69.

[39]HILLERY G A.Definitions of community:Areas of agreement[J].Rural Sociology,1955,20:111-123.

[40]王铭铭.小地方与大社会:中国社会的社区观察[J].社会学研究,1997(1):88-98.

[41]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4):137-164.

[42]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J].社会学研究,2010,25(1):1-33.

[43]HUNTER A.Conceptualizing Community[M]//CNAAN R A,MILOFSKY C.Handbook of Community Movements and Local Organiza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Switzerland:Springer,2018:10-13.

[44]DURKHEIM E.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M].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2017.

[45]DURKHEIM E.Le Suicide[M].Paris:Editions Payot&Rivages,2009:381-382,434,447,458.

[46]DURKHEIM E.L’éducation morale[M].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74.

[47]DURKHEIM E.Sociologie et Philosophie[M].Paris:Librairie Félix Alcan,1924:50-51.

[48]DURKHEIM E.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M].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93:112-114.

[49]李林凤.优势视角下的西部乡村民族社区发展[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47-50.

[50]王先明.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历史转向及其原因探析[J].史学月刊,2016(1):106-120.

[51]徐秀丽.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J].安徽史学,2006(4):69-80.

[52]杨伟宏,惠晓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建设运动的启示[J].探索与争鸣,2009(10):56-58.

[53]浦天龙.优秀民俗文化助力乡村治理[N],人民日报,2021-10-15(5).

[54]周永平,杨和平,杨鸿.文化振兴:职业教育融合赋能机制构建[J].民族教育研究,2020,31(3):21-25.

注释:

1从“社会团结”道德理论出发的乡村社区建设并非是回归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运动,两者在术语上的相似性很容易造成误解。在一定程度上,集体化运动类似涂尔干阐述的机械团结,即以共同信仰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将不同个体组织在一起,突出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似性,个体必须服从集体意志,任何“特立独行”或违逆集体意志的行为都被视为对集体的反抗。机械团结发展到极致,个体只是如物一般地从属于集体,对于集体的指令亦步亦趋。完全泯灭个体的机械团结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坚不可摧,无论是个体对集体的归属还是集体面对外部冲击的抵抗力都很脆弱。当年人民公社集体化的解体以及当下民众避之不及的态度就是例证。

2涂尔干所用的“他者”的原文是autrui,法文autrui包含两层含义:他者(l’autre,par rapportàsoi)和泛化的他者(les autres)。而乔治·米德(George H.Mead)意义上的他者(other)是指区别于自身的某个特定的个体,而泛化的他者(generalized other)是指所属群体中除自身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参见:MEAD G H.Mind,Self,and Society:From the Standpoint of a Social Behaviorist[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2:152-154.

3涂尔干认为,个体对于他者的慈善行为只能是间接意义上的道德行为,是个体对所在群体依恋的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