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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共同体: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新视角

作者:李 军 胡 盈  责任编辑:王雅娇  信息来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11-20  浏览次数: 2453

【摘 要】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特殊性在于以社区民众生产生活基本聚落为基础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要素的整体性开发。面对旅游利益分配差距扩大的现实,获益较少者要求实现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呼声愈发强烈。而旅游共同体为其提供了最重要的学理支撑,其基本内涵是在传统村落旅游发展中,社区民众从旅游资源生成、旅游持续发展到旅游成本分担等方面形成了相互联系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文化资源共同体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前提,持续发展共同体是传统村落持续获益的基础,而成本分担共同体是传统村落有序运行的保障。

【关键词】旅游共同体;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共同体这一概念最早可溯源到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共同体思想中,但在社会学视野中较早对其界定与阐释的是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其在《共同体与社会》中将人类群体生活分为共同体与社会两种理想类型。所谓共同体是指建立在本质意志基础上的自然结合体,本能的中意、惯习或共同记忆是共同体的连接基础,1其描述的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物及人与环境间联系的状态,这种联系可能是传统的血缘、亲缘、地缘联结,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契约、价值共享,2该学说经过不断地发展演变对我国民族旅游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共同体是推动社区变迁的核心主体,在旅游发展前是以合作共生为准则的共同体生产,而旅游发展后这一共同体逐渐多元化,3因而民族旅游开发的成功与村寨共同体意识紧密相关,有必要在旅游发展实践中不断加强共同体意识建设,4也正因为如此民族旅游研究者不断丰富与拓展其理论内涵:孙九霞立足民族旅游发展实践提出了“旅游体验共同体”与“后地方共同体”5;彭兆荣从旅游人类学视角提出了“临时共同体”6;而哈斯额尔敦则提出了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摩梭共同体”7。上述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延续与承继、丰富与完善了共同体理论内涵,而且也拓宽了民族旅游研究的新视野。但颇为遗憾的是这些成果主要探讨了开发商、政府、经营者等参与主体因利益联结而形成的共同体,而较少关注传统村落内部当地民众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旅游共同体,这一旅游共同体不仅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成功的关键,而且是传统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更是传统村落获得一切旅游利益的源泉所在,为此从旅游共同体视角探讨社区民众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自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来,社区民众的利益分配问题备受学界关注:有学者从文化权理论视角进行探讨,认为文化和文化活动是一切人生活尤其是体面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需要,8因此少数民族文化权既具有精神权利性质,也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9而经济权利保障是文化权利保障的基础,应当将行使文化权而获得的物质利益在该少数民族中进行合理分配;10也有学者从产权理论视角展开研究,认为少数民族是民族文化资源的载体,只有让少数民族成为文化旅游资源的主人,才能激励其合理开发与保护自己的资源,11但因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集体产权特征,在具体的利益分配实践中往往出现权利真空现象;也有学者从社区参与视角探讨当地民众利益分配问题,认为社区参与的实质是实现权力再分配,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自我决定和自我塑造的权利,并最终促成社区的政治行动,12其参与的内容包括直接参与(如参与决策、规划等)和间接参与(产业带动等)两方面,但受特殊的政治体制及其它因素限制部分民众的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浅层次的参与。13上述这些研究成果为社区民众参与旅游利益分配提供了理论支撑,且从实践层面看成效显著:在广西龙脊平安寨、贵州西江苗寨等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开发商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增进当地民众福利的利益分配措施,例如龙脊平安寨按门票收入7%发放梯田维护经费、西江苗寨按照门票收入18%发放文物保护经费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成果把当地民众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者来关注其旅游利益分配问题,而较少关注传统村落内部微观个体之间的旅游利益分配问题。

总之,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特殊性在于以社区民众生产生活基本聚落为基础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要素的整体性开发,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是传统村落的主人,可以说每一成员为这一整体性开发做出了同等重要的贡献。但在旅游利益分配实践中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这对当下传统村落旅游高质量发展与实现共同富裕构成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在旅游发展中当地民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且不再满足于较少的物质利益分享与低层次的社区参与(例如低层次就业等),而是希望获得深层次的参与机会(如自主经营、房屋出租等机会)与更多的经济收入,这一新的权益诉求对原有的分配规则与秩序构成严峻挑战。那么,对那些获益较少群体而言,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呢?本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从旅游共同体视角来回应社区民众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一方面为实现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提供学理依据,另一方面为实现民族旅游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参考借鉴。

二、旅游共同体: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理论框架

旅游利益分配正义意味着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村落内部的每一成员平等地享有发展权利、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与平等地分享经济利益,意味着每一个当地民众平等地站在公平的起点上迈入旅游开发新时期(本文所指的旅游利益是指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与非经济利益)。但反观现实,在传统村落旅游生命周期的动态演变中,不同个体受诸多因素影响从旅游开发中获得发展机会与分享的经济利益有较大差别:有的村民因自然区位较好获得了较多的发展机会,如那些位于观景台或旅游沿线附近的民众获得了较多的经济收入与发展机会;有的村民因出生时家庭背景较好,在开发初期就占有较高起点的比较优势,例如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民更能优先抓住经营机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有的村民因拥有较多的文化资源禀赋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例如那些拥有较多古老建筑面积的家庭就可以分享较多的文化保护金;而那些拥有特殊文化技能、掌握传统文化知识的群体可以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例如银匠哥因有突出民间音乐舞蹈和银饰锻制技艺更具有进入旅游行业的先天优势,不仅带来更好的职业声望,也获得专业人士的认同和尊重,从而提高个人的社会地位;14也有部分民众因更加勤奋与努力、更有抱负从而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与发展机会,例如黔东南清江苗寨阿花姑娘大学毕业后立志反哺乡村,于是立足传统农耕与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发展研学旅游,年收入15万元以上……正是因为上述诸多因素的复合作用导致不同群体在旅游利益分配中的差距拉大,而且这种差距随着旅游的动态发展进一步扩大,而那部分获益较少群体一旦“锁定”在低水平的路径依赖中,就很难通过自身努力改变不利境况。

由前文可知,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分配差距扩大是个体责任与非责任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那么其他获益较少民众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或资格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不是某单一文化要素或文化事项的开发,而是以传统聚落为基本单元的整体性开发,而这一整体性传统村落是一个集合性的旅游发展要素:以村落为载体的人、文化、环境等诸多要素的统一体,而在这诸多要素中,人是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素。村落文化因人而生,可以说有了人才有文化,也才有人与自然双向互动的生计环境。也正因为如此村落内部的每一成员无论是否有机会参与到旅游发展中,其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就是整个村落旅游开发与发展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正因为如此,传统村落内部民众之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联系从传统的生产、生活共同体逐渐转型为新时期的旅游共同体。

所谓旅游共同体是指在传统村落旅游发展中,社区民众之间从旅游资源生成、旅游持续发展到旅游成本分担等方面形成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而这一整体既是传统村落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传统村落获得持续利益的源头活水(具体参见图1)。具体分析如下:社区民众世代承继的民族文化是传统村落旅游得以成功开发的根本前提,因为以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为基础的差异性文化是形成旅游吸引力的关键所在,可以说没有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就没有旅游吸引力,也就没有旅游开发价值;而持续发展是传统村落持续获得旅游利益的重要条件,没有少数民族群众的参与,就难以完成民族文化的再生产,也就难以实现不同功能区的协同发展,更难以维持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若初次开发成功后不能获得持续发展,那么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能从中继续分享旅游红利;与此同时,传统村落旅游的“投入-产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增加旅游福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旅游发展成本(也称负效应),若这些发展成本得不到消化吸收与分担转移,村落旅游的持续发展难以为继,而这些发展成本大部分由获益较少的当地民众来分摊或消化,甚至部分负效应制约其发展机会的获得与生活处境的改善。为此,获益较少群体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的正义性与正当性体现在:其作为传统村落旅游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为旅游发展做出了贡献(其贡献体现在旅游资源的生成与旅游可持续发展方面);同时又为旅游发展做出了牺牲(分担了较多的旅游发展成本,制约了其发展机会的获得)。既然当地民众形成的旅游共同体为其成功开发与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那么其作为共同体中的一分子、一成员,理应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发展带来的各种利益,这不仅是得其应得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配正义的客观要求。所谓应得是指基于人们的表现F,行为者P应得利益B,这意味着一种正义的分配是基于某种属性给予每个人他应该得到的份额,其中决定每个人应得份额的属性被称为应得之基础。15对传统村落旅游开发而言,正是基于全体民众形成的旅游共同体,获益较少群体才有资格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反之,若内部成员未能平等分享旅游利益则违背了应得原则,是分配不正义的体现。

前文论述了获益较少群体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的正义性与正当性,那么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是否意味着村落内部的每一成员平均分配旅游利益呢?是否意味着对市场效率的否定呢?是否意味着要拉平不同群体的收入呢?答案是否定的。之所以需要分配正义,是因为在当前旅游利益的分配中存在着分配的不正义,而这种不正义集中体现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过大方面,一部分人因旅游开发过上了富裕生活,而另一部分人依旧处在相对贫困状态,因而需要改善他们的福利处境。为此,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处境实际上是分配正义所要达到的目的。16文中所倡导旅游利益分配正义也就是为了有效解决贫富差距过大与村落社会分化严重的问题,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因而让每一个成员共享旅游利益与实现共同富裕才是分配正义之目的所在。既然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那么不同群体因资源要素、家庭背景、空间区位、后天努力等因素差异必然存在一定利益分配的差距,这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也是市场分配正义的体现,因而不能说只要不同群体存在收入与发展差距就是分配不正义的体现;相反,要充分肯定甚至鼓励不同组织、不同个体通过各种旅游要素投入的正常所得。因此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个人的正当所得,更不容许为了平等而采取强制性的拉平措施,否则就会陷入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人的霍布斯丛林社会中。但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个体或群体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获得的旅游获益(不论多少)均来自于当地民众形成的旅游共同体:从要素贡献视角看,村落内部每一个体皆为旅游资源的生成与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从成本分担视角看,获益较少者承担了较多的负效应。那么,不同群体之间发展差距、收入差距及机会不均等程度的持续扩大是分配不正义的体现,因而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矫正。总之,要辩证看待传统村落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因为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对人类社会而言,并非绝对坏事,它甚至还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某种内在动因,17但获益较少群体为村落旅游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与较大牺牲,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因此在充分肯定不同组织与个体得其应得基础上将获益较少群体的利益分配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此才能彰显旅游利益分配正义。


图1传统村落旅游共同体示意图

三、共同体视角下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理论支点

(一)文化资源共同体:旅游开发的前提

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套以传统村落为载体的文化生态系统,其是人与自然、社会互动的产物,具体包括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文化遗产,囊括了传统村落蕴含的人文、地理、民俗等综合价值,18可以说传统村落中的每一个体皆是村落文化的主人,皆为特定区域文化生态系统的创造与生成、传承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具体而言:传统村落各种物质文化(传统建筑、公共空间等)是当地民众世代持续营建与共同维护的结果;各类非物质文化(如民族习俗、民间信仰、民族节庆、文化空间等)是当地民众耳濡目染、行为示范与代际承继的结果;各种生计环境(例如梯田)更是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与自然双向互动的结果。这充分表明,传统村落中的每一位成员为村落社会及其文化生态系统的缔结与创建做出了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文化功能论认为,少数民族群众创造的文化生态系统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的需要,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部分文化因失去原有的功能而退出历史舞台,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文化系统的消亡,而是以另外的形式获得了新生:因其民族性、地域性与独特性,其经济价值逐渐凸显,尤其是在大众旅游消费背景下对其资本化运作后成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路径,为此可以人为地采取一些干预措施重构其功能,改变传统文化原有的价值属性,以旅游化生存的方式为乡村社会发展服务。但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在向文化资本转化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也就是以村落为载体生成的旅游吸引物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特征,在实践中难以清晰界定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主体,从而导致旅游利益分配有失正义,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分割性。源于传统村落文化生态系统的共享性与集体性特征,进行旅游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部分往往不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属于传统村落这一集体,例如民族节庆、民间信仰、民族工艺等,即使某一成员拥有某一特殊文化头衔或文化技能,如苗族村落社会中的寨老、活路头、鼓藏头以及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其所拥有的文化资本依旧不完全属于该个体,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该集体。因为该个体是特定群体的典型代表,其拥有的文化专长必然是从一出生开始就从这一集体中汲取营养,因而不能脱离当地民众这一群体而孤立存在。从旅游开发实践来看,激发游客旅行动机不是某一个体所拥有的一技之长,也不是其它某单一文化事项,而是该村落独特的、差异化的整体文化模式。但旅游开发后某些非物质文化要素的经济价值并不能从文化持有者的收入贡献中体现出来,而那些拥有特殊文化符号的个体在旅游市场中更具比较优势,也更容易将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例如西江苗寨中的鼓藏头充分利用自身文化符号从事苗族医药经营,即使该村民位于空间区位较差的山顶片区其经济收入也颇为可观,若该村民一旦脱离传统村落这一整体文化背景,其拥有的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的可能性极低。总之,在旅游利益分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地民众不能获得与自身贡献大致相等的旅游利益,这明显有失公平正义,为此部分学者呼吁要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但因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性、人文性、无形性等特征,例当地居民的生活、行为方式、习俗和当地空气等,其权利主体与客体在某些方面不甚明确,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整体性立法保护。19若大部分民众“内化于自己身上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就会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直接危害到整个民族村寨的旅游氛围,从而可能导致民族村寨的旅游价值一落千丈。20

其次,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部分固定的物质遗产虽然可以精确界定其主体(例如村民的房屋、村民的田土、森林等),但在一个传统村落内当地民众所拥有的物质遗产往往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整体性的旅游资源系统,这一系统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21这表明当地民众分散的、单个文化遗产形成的整体性旅游景观是一种新的集合性旅游吸引物,这一旅游吸引物显然不属于任何个体,而是属于该村落全体民众所有,与此同时这些物质文化要素所具备的功能也发生了本质变化,例如西江苗寨中的传统吊脚楼在旅游开发前是当地民众的居住场所,而旅游开发后这些吊脚楼连同周边的自然环境产生了可视化的规模效应,这是其拥有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又如广西龙脊梯田在旅游开发前发挥着农业生产功能,而旅游开发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层次分明的梯田是其核心旅游价值所在,特别是当地民众的劳作场景也成了一道独具特色的风景。这些案例旨在说明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整体性特征,若一旦将村民拥有的建筑物、梯田等物质文化要素从这一整体性文化背景中剥离出来,整个村落的吸引力将大幅度下降,甚至失去旅游开发价值。那么,若构成这一整体性景观的物质文化持有者不能从旅游开发中获得经济利益,很可能出现自我毁损物质文化资源的现象,例如改建吊脚楼、撂荒梯田等,这对传统村落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成严峻挑战。

总之,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任何个体或组织参与村落旅游开发获得的一切利益,归根到底都是传统村落给予的,可以说传统村落对个体或组织具有最高效用与最大价值。而传统村落不过是每一个当地民众的有机结合体,不过是每一个当地民众结合成的更大集体。因此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无论个体对旅游发展贡献及参与程度如何,都应该得到作为村落社会一员从旅游开发中所应得的利益。基于传统村落民众之间形成的文化旅游资源共同属性,获益较少者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的正当性在于:每一个体为传统村落旅游资源的生成做出了贡献,这既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成功的根本前提,也是传统村落获得一切旅游利益的根源所在。因此获益较多者在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中必定较多利用了与获益较少者共同创造的文化旅游资源:村落及村落文化;反之,获益较少者对村落及村落文化的利用较少。既然获益较多者包含着对共同旅游资源的较多使用,因而也就间接地包含着机会较少者的贡献。对获益较多群体而言,他们因这些较大贡献所取得的权利,便含有机会较少者的权利。22但对获益较少群体而言,他们为传统村落共同旅游资源的形成做出了同等的重要贡献,但却未能分享到相应的旅游利益,对这部分群体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因此,在旅游利益分配中应当秉承资格先于能力的分配主张,也就是人们均等地享有基本的社会应得,以他们拥有共同体成员资格为充分条件。不能凭借人做过什么才能享有什么,而是只要拥有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便应当享有什么。23既然传统村落中的每个人一生下来显然完全同样地参加了村落及文化生态系统的缔结与创建;那么,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就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参与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24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基于文化旅游资源共同体这一客观事实,每一个当地民众都有资格要求平等分享传统村落旅游利益。

(二)持续发展共同体:持续获益的基础

较好的旅游资源禀赋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成功的基本前提,但开发成功后并不意味着按照预期轨道获得持续发展。调研发现相当一部分传统村落开发成功后先是“火了一阵子”,随后便“销声匿迹”。例如湖北省麻柳溪传统村落;贵州省南花村、青曼村、三穗寨头村等传统村落,这不仅破坏了传统村落原生态文脉与自然风貌,而且也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更糟糕的是对部分旅游失地农民基本生计构成严重威胁。这表明传统村落初次开发成功后还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得持续发展,具体包括民族文化再生产、空间区域的协同优化、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等,而这一系列条件的获得又离不开当地民众的参与、支持。

其一,传统村落旅游持续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文化再生产。民族地区发展传统村落旅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独特的民族文化,例如民族建筑、民族生境、民族信仰等,但对其资本化运作后弱化了原有的文化特色是不争的事实。有学者指出,旅游开发背景下传统村落只剩下其“形”,其背后的民族文化正在不断消失,从而导致民族文化“空壳化”25,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传统村落物质文化的损耗与折旧。为获得更多经济收入与发展机会,旅游沿线的民众对传统建筑进行了“修旧如旧”的改造,例如广西平安寨、四川桃坪羌寨、湖南德夯苗寨等。若不及时采取利益平衡措施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很可能消亡,例如当地村民向课题组反映西江苗寨所剩传统吊脚楼不足200栋;另一方面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的变迁。旅游开发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诱导村落文化的整体变迁与转型,例如熟人社会与人情社会的消解、民族文化特色的式微等。对外来旅游者而言,最强烈的旅游动机就是体验与感知当地原生态民族文化,更渴望在旅游中“见人见物见生活”。面对旅游开发文化蜕化的挑战与游客差异化体验的需求,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进行文化再生产。那么,谁是民族文化再生产的主体呢?当然是传统村落中的少数民族群众。因为传统村落文化具有非文字性,其依附于村寨成员的言语、行为和思想,并依靠他们世世代代的口耳相传和循环往复的民俗活动而得以绵延不绝。26可以说对传统村落中那些拥有特殊文化基因的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其不仅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群体或民族的“代言人”,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民族的文化符号。对那些旅游化运作的传统村落而言,当地民族群众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活态的吸引物,就会产生不可替代的旅游价值。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文化社区内的所有少数民族文化表现形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旅游者更具有吸引力,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产生更强的愉悦感和美感,并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27例如龙脊平安寨中的壮族女性,因其独特的头饰、服饰等,当游客踏进平安寨随即感受到浓郁的壮族文化气息。总之,传统村落中的当地民众是村落文化再生产的主体,因而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平等分享旅游持续发展带来的各种利益,如此才能进一步激发其民族文化再生产主动性与创造性,不断增强传统村落的旅游吸引力。

其二,传统村落旅游持续发展需要不同功能区协同作用。传统村落旅游空间结构主要包括核心体验区、延伸发展区与支持配合区。核心体验区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前台”,是民族文化的展示窗口与表演空间,其主要功能向游客展示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而延伸发展区与支持配合区是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后台”,其主要功能是为“前台”提供所需要的文化养分、物质资料及空间支持等,这一空间区域商业化程度较低,系统性保存了该区域的文化特色。因此,只有不同功能区的相互配合与协同作用才能确保村落旅游持续发展。可以说没有“前台”的集中展示,就不能凸显与聚焦整个村落的文化特色,就不能产生经济集聚效应,那么“后台”的延伸发展与支持配合也将失去应有的意义;而没有延伸发展区与支持配合区对“前台”的资源补给,就不能有效发挥核心体验区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展示功能。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虽然传统村落旅游的持续发展是不同功能区协同作用的结果,但同时因不同空间区域的功能分异导致当地民众获得发展机会与经济收入有较大差异:核心体验区是整个村落的旅游经济中心,各种旅游要素向该中心集聚,靠近这些“点”或“线”空间位置的当地民众拥有较多的发展机会,从而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可行能力,以在下一轮竞争中获得更大的比较优势;而那些处在延伸发展区与支持配合区的民众,虽然拥有较多的文化资本,但因该区域是整个村落的经济洼地,几乎不能获得较高层次的发展机会,而更多只能以低层次就业、销售农产品及民族工艺等方式参与其中,获得经济收入相对较少,在后续的发展中既缺乏提升可行能力的观念,又缺乏提升可行能力的条件。由此可知,那些远离核心体验区的当地民众为传统村落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甚至为整个村落旅游利益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但却分享了较少的旅游利益,这对他们而言有失公平。为缩小不同空间区域的收入与发展差距,有学者提出了通过前台的“收入”来补偿后台因失去部分发展机遇而付出的代价,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前台收入进行统一的调剂和分配,28这充分肯定了后台区域民众对村落旅游持续发展的贡献;从另一视角看,不同空间区域的每一个体是创建与缔结村落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旅游开发前居住在哪一具体空间位置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因此在旅游开发中能否位于“前台”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具有偶然的运气成分。对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而言,这些偶然的因素使某些人得到了更多的收入,那么这些更多的收入在道德上就不是他们应得的,所产生的不平等就是应该加以纠正的。29总之,处在区位较差功能区域的当地民众为传统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同等重要的贡献,从而有资格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

其三,传统村落旅游持续发展需要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村落共同体是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传统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旅游开发前,传统村落以共同体为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而共同体是一个有着较强感情认同和归属感的紧密团体,具有自我提供公共产品、自我生产帮扶体系、自我满足消费欲望、自我维持内部秩序的自主性特征。30在这一村落共同体社会中,成员之间密切往来与互帮互助,因而有着较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而旅游开发后不同群体因利益分配失衡对原有的社会秩序构成严峻挑战:为获得更多游客入住,社区民众之间经常发生抢客行为,有时候演变成口角冲突,甚至成肢体冲突,给游客留下很坏的印象,严重损害了村落旅游形象;31因收入差距导致社会分层与地位分化,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嫉妒与仇视;还有部分获益较少者制造与散布不利于村落旅游发展的“谣言”。例如贵州镇山村下寨某村民因自然区位较差,再加上自身能力不足,因利益分配不均该村民拿起弱者的武器——一旦有游客进寨便自言自语,昨天那条疯狗去哪里了呢,外来游客听说该村有疯狗扭头就走……上述这些案例表明,如果村落旅游开发仅仅是一部分人受益,那么获益较少群体就会从心理上感到被村庄所孤立与排斥,进而失去对旅游发展的认同,就会拿起弱者的武器破坏旅游发展环境。这说明,在村落旅游开发中获益较多群体与获益较少群体是一种“链式连接”的关系:当获益较少者从旅游发展中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与较多的经济利益,就会不断改善自己的弱势处境,进而增强发展旅游的信心,这样实现了自身利益与村落旅游发展的有机关联,就会营造稳定和谐的旅游发展环境与维护村庄的整体利益,从而进一步增强旅游目的地吸引力。对传统村落而言也只有吸引更多旅游者才会带动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流动,如此才能维持与巩固获益较多者的优势地位;反之,旅游利益分配的非均衡性导致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村落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加,一旦不同群体之间矛盾激化导致旅游经济系统瘫痪,任何群体都不会从中获得好处。因此,获益较多者采取相应措施改善获益较少者处境与增进获益较少者福利的过程也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除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物质财富外,还能获得安全感、社会生活环境以及享受更好生活的可能。32一言概之,获益较少群体为传统村落旅游持续发展营造了安定团结的发展环境,理应从传统村落开发中获得相应的旅游利益。

(三)成本分担共同体:有序运行的保障

传统村落旅游作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能超越区域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实现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33可以说以“村寨模式”为典型代表的旅游扶贫在带动就业、脱贫增收、转变观念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发展成本。因为传统村落旅游的有序运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外部它每时每刻都在与别的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进行着信息、物质、能量的互换;在内部则是各层次不断地发生相互作用,进行更迭代谢,34其为获得稳定有序发展,一方面需要从外部环境中汲取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各种旅游要素;另一方面也要向外部环境排放由此产生的负效应(如噪音污染、环境污染等),而且只有不断消化与转化这些负效应才能维持旅游发展系统的动态平衡。但在负效应的消化与转移过程中,受制度约束力不强、权责不清晰等因素制约开发商及其他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大部分发展成本最终由当地民众来承担,更确切地说是由那些获益较少群体来承担。因为这部分群体在旅游利益分配的各个链条中处于弱势地位,既缺乏可供选择的成本分摊机会,又缺乏相应的成本分摊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获益较少者承担较多的环境成本。生态人类学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与繁衍生息的基础,因为环境给予人以维持一切生存的东西。但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会给当地自然环境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即便是以传统村落为载体的生态与文化旅游开发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首先是环境破坏问题。在旅游生命周期的成长及成熟期,因品牌知名度提升与外来游客较多,传统村落需要不断拓展发展空间以提升接待能力,为此不断扩建与完善相应的旅游基础设施,如修建停车场、新增旅游服务中心等,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传统村落的生态系统与自然风貌。例如2012年西江苗寨修建西大门游客接待中心需要征用大片的山地、林地,当地村民认为这严重破坏了传统公共信仰空间——龙脉,遂与施工队发生冲突;其次,环境污染问题。因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村落自身排污能力的有限性及其经济利益驱动,开发商或经营农户一般不会主动采取积极治理的措施,而是将各种污染物直接排入当地环境中。2016年前,西江苗寨游客单日接待量多达数万人,除部分游客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外,最严重的是经营者将游客消费产生的废水、污水等直接排放到白水河(现已基本完善排污系统),这对那些继续从事农业种植、家禽养殖的农户造成减产、减收等不利影响。这表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产生的环境破坏与污染问题不仅降低当地民众的生活质量,而且对部分群体的持续生计产生消极影响,但遗憾的是这部分群体没有从旅游开发中获得应有的补偿。

其二,获益较少者要承担社会排斥成本。社会排斥是一种能力与关系剥夺,这种排斥对受排斥人产生很大的直接影响,造成诸多损失。35为提升传统村落旅游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景区治理主体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摆摊设点、临时交通管制、严控房屋修建等治理措施。虽然政策制定者的主观目的并非有意排斥任何群体参与旅游发展,但事实上却产生了消极排斥效应,尤其是对获益较少群体的基本生计构成严重威胁。例如二次开发初期,西江村委会及其周边区域有20-30人依靠跑摩的(摩托车载客)谋生,月收入在2000-3000元,但治理主体基于景区安全与营造良好旅游环境的考虑,逐步规范村民这一生计行为,尤其是2020年的“一盔一带”行动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如今这一群体已集体失业;也有部分村民反映,开发初期可以在公共空间(如道路、凉亭)等区域兜售工艺、小吃及瓜果蔬菜,年收入在3-5万元,但自从规划小吃摊位后禁止摆摊设点,从而导致部分参与能力较弱的民众失去了收入来源;再如为缓解景区内部交通压力出台了从早上8点到晚上6点的交通管制措施,这一举措严重制约后山片区客栈发展。未管控前,该地段村民用私家车接送游客上下山,但采取管制措施后因游客不愿意上山而失去了客源。上述案例表明,为确保传统村落旅游有序运行,治理主体采取的各项措施客观上产生了消极排斥效应,牺牲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为此获益较多者应当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其三,获益较少者分摊较多物价上涨成本。大部分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后都会产生区域性的通货膨胀,较之于周边村落物价涨幅在25%-70%左右,这样就会增加当地民众的生活成本,尤其是对那些获益较少群体影响较大。因为这部分群体参与机会较少,参与层次较低,家庭总收入没有明显增加,可以说因旅游开发产生的收入效应明显。所谓旅游收入效应是指,旅游开发后在家庭总收入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物价上涨导致其拥有的货币收入(物质财富)相对减少,其购买能力随之下降,生活幸福指数也会降低。这样就会导致当地民众“交换权利映射”恶化,村民与开发方之间的共识逐渐减少,社区处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风险域扩大。36反观现实,西江苗寨2012年爆发多起群体事件的根源在于获益较少者处境不断恶化与权利缺失。总之,获益较少群体从旅游发展中获得的增收效应小于通货膨胀效应,物价上涨后其处境变得更加糟糕,因而要承担更多的物价上涨成本;而对那些获得较多旅游利益的群体而言,虽然也要承受物价上涨成本,但因其增收效应远远大于通货膨胀效应,对其生活影响较小。

其四,获益较少者承担较多的噪音污染成本。噪音污染是旅游开发向外部环境排放的不可避免的负效应之一。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传统村落旅游开发过度商业化倾向明显,各类经营主体从早到晚的吆喝声、叫卖声、演绎声等声声不息,这既影响当地民众的正常作息,又影响下一代教育质量。但传统村落内部不同群体规避或转移这一污染的能力有较大差异,那些获益较多者的典型做法是将生计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区隔,例如西江平寨中的L村民位于旅游线路的黄金地段,其年租金收入在60万元以上,因该地段过度商业化该村民花了100余万元在KL县城购买了一套新房,成了两栖居民:白天到景区挣钱,晚上回县城休息;而那些获益较少者因缺乏购置新房的经济能力,只能继续在传统村落中生活,更糟糕的是其子女也只能在嘈杂的商业环境中学习。该中学K老师反映,这里就读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山顶片区及周边村寨,因嘈杂的环境孩子们心不在焉,经常逃学、逃课,可以说浓厚的商业氛围严重影响年轻一代的长远发展,也影响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该案例表明,获益较少群体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承担了较多的噪音污染成本,且这一成本的代际传递制约下一代人的发展。

总之,那些获益较多的群体,其经济实力强、人脉关系广,可以说是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最大受益群体,因而有能力转移、规避旅游开发产生的各种负效应(例如异地购房等);而那些获益较少的群体,他们能力较弱、地位较低,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却为此要分摊更多的发展成本例如社会排斥、通货膨胀、噪音污染等,可以说获益较少群体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做出了较大的牺牲,正因为如此整个村落才得以获得持续不断的旅游利益。但对这部分群体而言,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不仅没有明显增加其家庭收入、改善其生活境况、提升其发展能力,而且严重制约其发展机会的获得,甚至使其处境变得更糟糕。因此,基于成本分担共同体视角获益较多者应当为获益较少者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以此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与彰显旅游利益分配正义。

四、结语

旅游开发前,传统村落是一个天然的地缘、血缘与生产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例如水利、防卫、治安等生存之需与生产生活领域的互惠互助等,这给茫然无助的人们提供了一种生存和生活的安全或保障,或“确定性”,让人们得以相互依赖,由此共同体获得了人们的信任与认同。37在这一共同体内任何个体只有得到村落集体的接纳与认可才能获得基本的安全屏障与生存发展;而个体一旦认同村落,就会不自觉维护村落的集体利益。旅游开发后,当地民众之间形成了不可分割与有机联系的旅游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体现在旅游资源生成、旅游持续发展、旅游成本分担等方面,其不仅是传统村落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且是传统村落获得一切旅游利益的源泉所在。但在旅游利益分配中有的人较多利用这一共同体,而有的人较少利用共同体,因而获益较多群体包含了获益较少群体的贡献或付出。正因为如此获益较少群体有理由、有资格要求平等分享旅游利益,也正因为如此获益较多群体有义务、有责任采取措施缩小贫富差距,如此才能实现旅游利益分配正义,也才能进一步增强获益较少群体对旅游发展的共同体意识,从而形成更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巩固与延续这一旅游共同体,继而推动整个村落旅游可持续与高质量发展。


注释: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2~54页。

2孙九霞:《共同体视角下的旅游体验新论》,载《旅游学刊》2019年第9期。

3苏静,孙九霞:《共同体视角下民族旅游社区生产主体变迁研究——以岜沙苗寨为例》,载《人文地理》2018年第6期。

4孔瑞,高永久:《旅游开发中的民族村寨共同体意识建设——以渝东南金珠苗寨为例》,载《青海民族研究》2021年第1期。

5孙九霞,罗婧瑶:《旅游发展与后地方共同体的构建》,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6彭兆荣:《旅游人类学:“临时共同体”的民族志关照》,载《旅游学刊》2012年第10期。

7哈斯额尔敦:《地域分布与共同体的形成——以泸沽湖地区旅游开发中的“摩梭化”现象为例》,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1)田艳:《试论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界定》,载《贵州民族研究》2007年第6期。

9(2)刘旺,王汝辉:《文化权理论在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发展中的应用研究——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载《旅游科学》2008年第2期。

10(3)张钧:《文化权法律保护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中的文化权保护》,载《思想战线》2005年第4期。

11(4)单纬东:《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产权合理安排》,载《人文地理》2004年第4期。

12(5)左冰:《社区参与:内涵、本质与研究路向》,载《旅游论坛》2012年第5期。

13(6)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载《旅游学刊》2008年第4期。

14(7)龙良富:《文化资本视角下民族青年传统技艺的积累与转化——旅游发展中个体的社会实践》,载《广西民族研究》2018年第5期。

15(8)李石:《论罗尔斯对“应得”理论的批评》,载《哲学动态》2014年第12期。

16(9)姚大志:《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

17(10)高兆明:《分配正义的两个考察维度》,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8(11)王小明:《传统村落价值认定与整体性保护的实践和思考》,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19(12)张琼,张德淼:《“旅游吸引物权”整体立法保护质疑》,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

20(13)王汝辉:《基于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的民族村寨居民参与旅游的必要性研究》,载《旅游论坛》2009年第4期。

21(14)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05页。

22(15)王海明:《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3(16)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24(17)王海明:《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5(18)贺能坤:《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变迁的三个层次及其反思——基于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侗寨的田野调查》,载《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

26(19)肖青,李宇峰:《民族村寨文化的理论架构》,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7(20)袁泽清:《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集体产权的法律保护》,载《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

28(21)杨振之:《前台、帷幕、后台——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新模式探索》,载《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

29(22)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0(23)刘伟:《论村落自主性的形成机制与演变逻辑》,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31(24)郭小涛:《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利益协调机制研究》,西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第46页。

32(25)高兆明:《和谐社会建设视域中的社会正义问题》,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33(26)杨振之:《旅游经济是建设民族地区小康社会的发展模式》,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34(27)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28。

35(28)[印]阿玛蒂亚·森:《论社会排斥》,王燕燕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36(29)罗章,司亦含:《交换权利与冲突:对西南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新阐释——以贵州XJ苗寨为例》,载《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

37(30)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