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文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者文库 > 学者文章

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建设的历史脉络和阶段特征

作者:王景新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1-09-06  浏览次数: 24149

【摘 要】本文梳理了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建设历史脉络,描述了4个历史时期、9个阶段的特征与成就,认为:“三农”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最繁重的任务,也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贯穿始终的工作重心。从苏区和根据地建设,到农业农村经济恢复、农业合作化及“四化”、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反映了中国百年乡村建设不同阶段的特征和价值取向,但其本质都是“三农”现代化。

【关键词】乡村建设;百年历史;阶段特征


乡村建设的本质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全面发展。“三农”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最繁重的任务,也是中国共产党100年来贯穿始终的工作重心。“只有深刻理解了‘三农’问题,才能更好理解我们这个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1]

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4]为遵循,参照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5]的历史分期和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趋向,我们将中国共产党百年乡村建设划分为4个历史时期、9个阶段(见表1)。


表1 中国共产党百年(1921—2021)乡村建设的历史脉络



不同历史时期,乡村建设的重点及表述各不相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乡村建设表现为苏区和根据地建设;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历经农业农村经济恢复—农业合作化以及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电气化—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相继展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本文将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乡村建设行动等概念,作为相似或相近概念使用,其中的主要联系和区别是:“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目标追求都是“三农”现代化;“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反映了新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建设”阶段特征和价值取向;“乡村建设”侧重于行动描述,“乡村振兴”侧重于目标描述。

一、中国共产党创立至大革命阶段

中共五大《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5月)指出:“中国的军阀吮吸全国的膏髓,外国帝国主义阻碍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他们两者的根据地都是农村中的封建组织。所以,中国民众欲达到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的目的,基本条件就是肃清农村中封建势力的残余及宗法社会式的政权。”[6]缘此,中共早期的乡村建设,其主要形式就是领导农民运动、组建农民协会,推翻旧政权和建立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农村,是在崩溃与动荡之状态中了”。[7]“农村经济之衰落,在中国已成普遍之现象。水旱蝗虫之天灾,兵匪苛捐之人祸,物价飞涨,举债之绝路。”[8]面对如此局面,以知识分子为先导,各种政治力量、团体和派别发起乡村建设运动。与国民政府和其他改良派的理论表达和实验活动不同,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主张先“用革命手段推翻旧政权”,再开展乡村建设。不是中国共产党偏好暴力革命,而是“改良”之路不通。陈独秀在《红枪会与中国的农民暴动》(1926年6月)一文中指出:“中国是一个大的农业国,我们或者可以说,农民暴动是中国历史之骨干。”[9]毛泽东探索过“教育救国”的道路,也尝试过建设“新村”;1920年6月,在军阀谭延闿宣称“湘省自治”的背景下,他还寄望于“改良”道路。经过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的革命活动,毛泽东逐渐认识到“改良”之路不通,他在给向警予的信中(1920)写道:“几个月来,已看透了政治界,暮气已深,腐败已甚,政治改良一途,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10]1921年1月,他在新民学会(长沙)大会上发言时强调:“改良是补缀的办法,应该主张大规模的改造。”[11]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党的领导人和党员骨干深入农村组织农民协会、领导农民运动。党的历史上第一个村农民协会是由沈定一[12]发起的“衙前农民协会”(成立于1921年9月),它揭开了中国现代农民革命斗争的序幕。农民协会组织农民开展了激烈的抗租、减租斗争。第一个乡、县、省农会,都是彭湃领导创建的。1922年7月,彭湃在广东海丰龙山庙组织了“六人农会”,同年10月将其扩建为赤山约[13]农会,是第一个乡农会。到1922年底,海丰的赤山、平岗、银镇、青湖等十余乡均成立了农会。1923年1月,海丰总农会成立,是第一个县农会,“加入农会者几占全县人口之四分之一”。1923年7月,广东省农民联合会成立,彭湃为委员长。这是中共领导的第一个省农会。1923年9月,中共湘区委员会领导建立的湖南衡山“岳北农工会”,是第一个农民与工人结合的“农工会”,其会员人数一度达到4万人以上。1924年国共合作后,为了“养成农民运动之指导人材”,创办了“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在彭湃、罗绮园、阮啸仙、谭植棠、毛泽东等人的主持下共举办了6届,为广东、广西、湖南、河南、山东、直隶、湖北、四川、陕西、江西等20个省区培训了700多名乡村建设运动的干部;1927年3月,又在武汉举办了“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800余名,毕业后被分配到各地从事乡村建设运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推动中国南方农村出现了空前未有的大革命形势。到1927年4月,仅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的农民协会会员发展到518万人。[14]

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撰写了大量关于农民问题、土地问题、农村问题及解决方案的调查报告和论文,如陈独秀《中国农民问题》(1923年7月)、李大钊《土地与农民》(1925年12月)、邓中夏《论农民运动》(1923年12月)和《中国农民状况及我们运动的方针》(1924年1月)、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5年12月)、瞿秋白《农民政权与土地革命》(1927年5月)和林伯渠《湖南的土地问题》(1927年6月)等。[15]同一时期,中共中央的宣言、纲领、决议案、决定和指示信等文件,提出了农民问题、土地问题和乡村建设的思想政策主张,如《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7年11月)等。上述文献和文件是中共早期乡村建设的行动纲领和指南。

二、土地革命阶段

土地革命阶段,中央苏区和其他革命根据地执行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政纲、路线、任务、政策和策略,坚持以完成土地革命为中心任务,组织农会开展武装斗争和建设苏维埃基层政权,成立合作社,恢复集市商贸,开办农民学(夜)校,推进妇女解放以及文化、卫生事业,乡村建设全面展开。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政纲、路线、任务、政策和策略是不断完善的。《中共中央关于接受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1929年9月1日),确立了“目前党在农村中主要的任务是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反军阀地主豪绅的斗争,以彻底完成土地革命,以消灭一切封建的半封建的剥削,以摧毁乡村中之封建基础”。“党领导农民斗争中的总的路线”,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建立广大农民群众之反封建势力的革命战线”。关于土地革命的基本任务,中共六大《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提出了9条方针,包括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权,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权;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代表议会(苏维埃)处理;取消苛捐杂税,“国家帮助农业经济”;“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经营处理”等。土地问题政纲在1932年初中共苏区中央局编写的《土地问题》中被进一步明确,其主张是:以革命手段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经过苏维埃,平均分配给劳动人民。土地问题政纲、总路线、政策和策略贯彻实施,对于动员民众参与中央苏区和其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分配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如赣西南当时报告,“各地的农民,自动的将本村居的人口及土地数目调查,报告到乡政府,并将一切契约田据,摡行烧毁;不分日夜开群众大会,解决土地问题,所以不到半月之久,将赣西南的土地分了廿二县”。[16]

组织农会、武装斗争、建设苏维埃基层政权,是中共早期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土地革命前期(1927—1930),农会组织形式主要是农民协会。自193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各苏区在红五月中必须在每个乡村将贫农团与雇农工会小组(包括苦力在内)……成立起来”的指示后,贫农团在各苏区大量涌现,逐渐成为农民协会的主要组织形式。到1933年,江西省10个县的贫农团会员达25.71万人,入会比率约占贫农人口总数的35%;“在中央苏区内八县里,贫农团团员便超过十四万九千人以上”。建立农民武装、开展武装斗争的主要做法是:解散旧有之地主阶级武装团体,将其武器交与农民自卫军,将“土豪劣绅手中的武器,移转与农民协会接近的绅士及其他进步分子手中”,最后“渐次归到农民协会手中”;同时“须派有军事工作能力及经验的同志训练农民自卫军,使其有野战及迅速集中的能力”,并“置于(党的)指导之下”;在各地“成立乡村自治机关的保安队,并须实行民兵制,使每个农民都能获得军事训练”。[17]动员、组织农民参与苏维埃政权建设,包括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大会、讨论和决定政治事务、对政府工作监督批评等。

1.乡村经济建设。

(1)组织合作社。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1932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颁布《合作社工作纲要》(1932年9月)等政策文件,推动了苏区农民合作社形式多样、快速发展。[18]一是成立耕田队、犁牛合作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江西省兴国、长汀、瑞金等县的耕田队、犁牛合作社、互助组都有很好的发展,其中瑞金叶坪乡犁牛合作社被授予“模范犁牛合作社”称号。二是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34年2月,“中央苏区南部17县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76个,社员32761人,股金58552元”。[19]三是成立消费合作社。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普及到各区乡,闽、赣两省及17县成立了消费合作总社。四是成立粮食合作社,到1934年2月,仅中央苏区就成立了1071个粮食合作社,社员2.4万多人,股金24.2万多元。五是成立信用合作社,1933年9月,苏区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推动了信用合作社的发展。(2)兴修水利、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植树造林等基本建设。据《红色中华》[20](1934年5月28日,第3版)报道,“福建只长、宁、汀三县就修好坡圳四千三百六十六座,而且新开了几十条坡圳。兴国县修好坡圳八百二十多座,水塘一百八十四口,水车、筒车七十一乘,计费人工八万七千四百八十九天,能灌溉四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担田”。1933年2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动员农民开垦荒地的训令。1934年2月,中央土地部发出“为消灭四十万担荒田而斗争”的号召。据统计,仅1933年,中央苏区共开垦荒田22万多担,兴国、瑞金及上杭县的才溪乡,基本消灭了荒田。[21]此外,中央人民委员会还规定了苏区“植树节”(每年3月16日,自1932年始),颁布《保护山林条例》(1934年2月)。同期,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二个大区域”——川陕革命根据地,[22]共产党领导开展土地改革,开垦荒地、培养森林,疏浚河流、新修水利、修路架桥、地力培养,改造农业、经营(木)耳山、豢养牲畜、筹划田地肥料、制造农具、禁止种植鸦片、加紧耕田耕地多打粮食,动员川陕苏区部队、机关人员及各行各业支援乡村经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改变了川陕苏区的面貌。1933—1934年,仅川陕苏区首府巴中通江(含“三县两特区”[23])粮食亩产量由1932年的200来斤提升到300多斤,少数地方达到400—500斤,棉花亩产达到40斤左右,粮、棉产量比红军到通江之前普遍增加1倍以上;此外,大力发展茶叶、银耳、药材等产业,鼓励发展畜牧业和家禽养殖,改善生活,如长赤县镇子区苏维埃有807户、4600余人,1933年底生猪存栏4000余头、牛1000余头,当年支援红军肥猪700余头。(3)恢复集市和商贸。比如川陕苏区的公营、合作、私有和个体商业同存共荣,农民政治地位和生产生活面貌迅速改观。这一时期的党政军共同建设和治理乡村被苏区广大人民群众传颂为“德政”。[24]

2.乡村文化和社会建设。

一是建立乡村初级小学。至1934年,在中央苏区的2932个乡中,建成列宁小学3052所,学生达8.9万多人,多数学龄儿童能够入学读书,兴国县学龄儿童入学率达60%,而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儿童入学率不到10%。二是开办农民夜校,推行识字和妇女解放运动。中央苏区近3000个乡中,有夜校6052所、学生9.07万人,学员按住所近邻编组,3—10人一组,设组长1人,规定每天每人识5个字,识字3000个才算扫盲。三是共青团、妇委会、儿童团、少先队、赤卫队等组织,广泛动员群众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四是发展卫生防疫事业,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如闽浙赣苏区,“1932年与1931年相比,疾病减少了百分之九十”。[25]

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阶段

这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抗日根据地和各解放区纷纷建立红色政权,进行农村土地改革,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开展文化教育和妇女解放运动。乡村建设成为军民给养和战争胜利的重要保障,其思想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

根据地农村土地改革,是在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1942年2月)、《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等文件,以及《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等法规指导下展开的。这一时期,毛泽东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了大量指导乡村建设文章,如《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1940年3月)、《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组织起来》(1943年11月)、《游击区也能够进行生产》(1945年1月)、《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策略问题》(1948年5月)等,丰富和发展了中共早期的乡村建设思想和政策。

这一阶段,土地革命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趋理性和成熟。“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恢复了原本内涵,土地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加重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如《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初步确立了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框架,并赋予“农民及其他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26]抗日战争时期,“农民抗日救国会”“农民救国联合会”等形式的农会组织建立起来。至1939年,“山西111县有各种农救会组织,会员上百万人”。[27]在党的领导下,农会团结农民,拥护抗日军及抗日政府,组织民众参加抗日救亡活动;开展减租减息以及清理旧债、抽地换约等经济斗争;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互助合作组织,开办农民夜校、识字组和农民干部培训班,发展社会教育等诸项活动。

战争条件下的乡村建设,不仅保障了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军民给养,取得了抗击侵略和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而且为新中国党在农村基本制度的创立和农业农村全面复兴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国民经济恢复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农村千疮百孔,百废待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农业劳动力占全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达到89.36%、88%和70%。[28]抓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就抓住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

第一,恢复农村社会安定,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

1949年以后,在党的领导下,一方面有步骤地开展清匪反霸斗争,另一方面开展减租退押运动。新解放区按25%的比例减租,同时废除南方农村的押租制。减租退押运动至1951年秋完成,增加了农户收入;清匪反霸斗争至1953年初基本完成,共歼灭匪特武装人员240余万人。

第二,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和保障农民财产权。

自1950年秋始,新解放区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同时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改革。至1953年春,全国完成了土地改革。“它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农民还分得了耕畜297万头,农具3954万件,房屋3807万间,粮食5.25亿公斤。”[29]1954年《宪法》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纳入保护范畴。自此,中国农村铲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生命财产权有了保障,实现了身份自由和人格平等。

第三,建设农村基层政权和共产党基层组织。

清匪反霸摧毁了封建统治势力,瓦解了国民党基层政权;土地改革奠定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自1950年12月至1952年底,各地按照《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基本完成农村基层政权体系构建。“据内务府1952年9月统计,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共建乡(行政村)284026个。”[30]在这个过程中,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乡村农民协会组织、妇女组织等也都逐渐建立健全起来,一大批乡村工作骨干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担任了乡村干部。

第四,党和国家推出系列政策措施恢复农村经济。

(1)水利建设方面,整修堤防4.2万多公里,对水患较为严重的河流进行全流域治理。1950—1952年,水利建设投入经费约7亿元,占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10%以上。(2)出台系列政策促进农业生产。一是制定农产品收购政策,保证农产品按级定价、公平合理的收购和畅通运销渠道;二是通过农产品预购办法,帮助农民筹措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三是调整工农产品相对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四是降低农业税收,减轻农民负担,至1954年,农户户均负担农业税占其收入的比例下降到15%左右,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下降至13.4%。(3)国家农业税更多的返还于农村建设。据估算,“1950—1952年,国家财政用于农村建设的经费占农业税的比重从37.7%上升至约70%”。[31]党的农村系列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49至1952年的3年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增长了53.4%,年均增速约15.4%(详见表2)。


表2 1949—1952年农业农村经济主要指标


说明:表中数据转引自王景新《推动历史变革探索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中国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


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阶段

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但农耕具和畜役力等其他生产资料都严重不足,农民要求互助合作,加之国家工业化对农业生产的促进,这些条件共同成为促进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动力。[32]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颁布实施,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进入高潮。至1952年底,发展互助组830多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3663个,加入各类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比例达到41.8%,其中新解放区约25%,老解放区超过65%。[33]“互助组有三种类型:一是临时互助组,主要是季节性劳畜变工互助组;二是常年互助组,成员基本固定,组内有生产计划和一定的制度,除劳畜变工互助外,开始在技术、副业与供销领域合作;三是若干互助组联组,日常生产仍然以小组为单位,在联组内互相调剂劳动力,共同使用农具。互助组的实质是农户个体经济联合体,尚不具备集体经济的完整形态。”[34]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社的决议》(1953年12月)颁行,标志着农业合作化进入到初级合作社阶段。“1955年底,全国已经有190多万个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7000多万户。”[35]1956年初,全国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初级社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时间内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36]这表明初级农业合作社已经初步形成集体经济制度。

1955年,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5月17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7月31日)、《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0月11日)等三次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1956年1月)出版发行,促成了我国农业合作化高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颁行,标志着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基本成型。到1956年10月,全国多数省市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95%”。[37]1957年,我国粮食、棉花和油料的总产量分别达到19505万吨、164万吨、419.6万吨,比1952年分别增长72.3%、269%、63.7%。[38]实践证明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制的效率。[39]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及时启动了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拉开大幕,《一九五六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1957年10月25日)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第一个中长期规划。《人民日报》社论(1957年10月27日)指出:“这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它给我国五亿农民指出了今后十年的奋斗目标,规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方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评价这一阶段:我们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但是,“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六、农村人民公社阶段

人民公社运动发轫于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8月)的颁行。运动初期高潮迭起,犯了急躁冒进错误。仅1个月后,农工部《人民公社化简报》(1958年9月)宣布:“截止到本月底,全国已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当年底,“全国七十四万多个合作社改组成为二万六千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有一亿二千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40]颁布实施,人民公社进入稳定运行阶段。

农村人民公社阶段,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主轴展开:

第一,推进农业现代化。

“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经过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再到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电气化的发展过程。”[41]人民公社初期,毛泽东就农业机械化问题多次指示和写信,如《党内通讯——关于农业方面的六个问题》(1959年4月)强调“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关于农业机械化问题的批示》(1966年2月19日)指出“用二十五年时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关于农业机械化问题的一封信》(1966年3月12日)强调农业机械化“应与备战、备荒、为人民联系起来”。[42]随着实践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逐渐意识到农业现代化不仅需要“四化”,而且需要科技。因此将现代科学技术加入到农业现代化政策中。“新中国前30年,我国农业经济主要指标向现代化水平迈进了一大步:1952年农业机械总动力仅18.4万千瓦,到1978年达到11750万千瓦,增长了637.6倍,农村种植业综合机械化程度由新中国初期不到1%提高到20%左右。”[43]其他指标也有大幅度增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由1952年的19959千公顷增加到1978年的44965千公顷,约增长了1.25倍;农村用电量由1952年的0.5亿千瓦时增加到1978年的253.1亿千瓦时,增长了505.2倍;主要农作物,如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分别由1949年的1029公斤/公顷、160公斤/公顷、606公斤/公顷,提高到1978年的2527公斤/公顷、445公斤/公顷、839公斤/公顷。[44]但也要看到,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延缓了进程。[45]

第二,以农田水利为重心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间,我国农田水利事业建设和水利基础建设投资达到760多亿元,取得显著效果,打机井230万眼,灌溉面积达7亿亩。与农田水利建设同步,党领导农民开展改良土壤、治理盐碱地和植树造林工作。到1970年,全国的高产稳产农田达到4.5亿亩。自1949年至1953年,全国共造林2565万亩,生产木材3229万立方米;“一五”期间全国造林1650万亩。[46]“大跃进”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植树造林遭遇干扰与挫折。

第三,以粮为纲,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人民公社历经曲折,但这一时期(三年自然灾害年除外)我国农业总产值及主要农产品产量始终保持了增长趋势。表3显示,三年自然灾害年最严重的1961年,农业总产值以及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猪羊牛肉、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比人民公社初的1958年分别下降了26%、26%、59%、62%、68%、62%、18%;“文化大革命”及至“拨乱反正”的两年间(1976—1978年),上述指标一直有所上升。这一时期,农村工商业也得到了发展。1978年,“全国共有社队企业150万家,农村工人2800多万,占农村劳动力的9.5%;94.7%的公社和78.4%的大队都有工业企业,近30%的公社和大队收入都来自社队企业”。[47]社队企业发展吸纳了剩余劳动力,改变了农村面貌和农民生活,也为后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小城镇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表3 1958—1978年期间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产品产量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2)》(国家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6页)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第四,调整农业税收和农民收入分配政策,减缓农村贫困。

1949年以来,党和国家就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核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农村分配制度、不断调整农业税收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同时通过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赡养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等措施救济式扶贫。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49年的44元提高到134元,增长了205%;恩格尔系数由1949年的98%下降到67.7%,降低了30.3个百分点;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2.5亿人,贫困发生率由1952年的95%降低到30.7%,降低64.3个百分点。这些成就,无疑为2020年中国消除绝对贫困和实现全面小康奠定了重要基础。”[48]但也要承认,“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从1957—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的60.6元,农民无法忍受旧体制的掣肘,耐心等待农村改革时机到来”。[49]

第五,构建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资采取“民办公助”方式。比较而言,1966年以前财政投资力度稍大,1966年以后“民办”色彩愈来愈浓。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比如农技站、农机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文化站、广播站、卫生站(所)等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七站八所”;在流通领域,建有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粮管站,分别负责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物资供应、资金储蓄贷款、粮食收购等。尽管其服务和供给能力有限,但其组织体系健全、功能完善在中国前所未有,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稳定农村社会等诸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七、创立双层经营体制阶段

创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以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为中心,以提高农户和村集体的生产经营能力为出发点,以发展农业、乡镇企业和建设小城镇为基本内容,并且与撤销人民公社三级体制、恢复和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等基层组织体制改革结合在一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实现了历史的伟大转折,拉开了农村改革大幕。翌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的25项政策措施,对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行部署。自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颁布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5个“中央一号文件”(见表4),渐次推进农村改革、创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开展经济建设。


表4 创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基本制度阶段的5个“中央一号文件”


资料来源:http://www.scio.gov.cn/zhzc/6/2/Document/1075489/1075489.htm,以及相关链接,访问日期:2021年4月30日。


村民自治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创建过程中农民的又一创举。1979年,广西宜州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今屏南乡合寨村)果作屯的农民将田地承包到户。翌年1月,果作屯农户每户派出1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随后又制定了“村规民约”。“1981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派出调查组对广西宜山、罗城一带出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1982年《宪法》认可了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50]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3年10月),指导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沿“实行政社分设”的方向推进。到1985年春,“全国5.6万个人民公社、镇,改建为9.2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按照宪法规定,取消了原有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5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年6月)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基层治理的“乡政村治”格局正式形成。

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1991年11月),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10月),制定了“从现在起到二○一○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明确了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坚持的十条方针。研究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程和经验,不能忽视上述两个《决定》的重要历史贡献。

1978年到1988年,是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崛起的第一个发展高峰期;1989年至1991年,进入治理整顿阶段;1992至1994年是乡镇企业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期。首部《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实施后,东西部合作进程加快,促使乡镇企业逐步走上了法制、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到1998年,乡镇企业发展到2004万个,作用日益显现:一是拓宽了农村就业门路,1998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2537万人,比1978年的2827万人增加了3.4倍;二是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巩固,1978年乡镇企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四分之一,到1987年则超过了农业总产值,达52.4%,成为农村经济的半壁江山,而1998年仅集体工业企业上交的支农资金就达64亿多元;三是乡镇企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2218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7.9%,其中乡镇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5530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6.3%,上交国家税金达158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0.4%。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小城镇迅速崛起,1998年我国仅建制镇就发展到1.9万个,是1978年的5.7倍,全国建制镇约容纳了1.5亿农民定居,完成了由农民转向城镇居民的历史性跨越,促进了我国乡村城镇化进程。[52]

八、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阶段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2004年9月)上,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标志着我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政策由“多取少予”向“多予少取”转变;十六届五中全会(2005年11月)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上升为国家长期战略,是改革开放的中国为扭转“三农”发展相对滞后局面而提出的重要历史任务。

进入21世纪,面对工业化、城市快速推进和“三农”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学术界提出跳出“三农”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做出了“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强调“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从国民经济社会全局角度,提出城乡共同发展战略。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2004年9月)提出了“两个趋势”论断,指出“工业化之初,农业要支持工业,为工业积累资金;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要支持农村”。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10月)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自党的十六大开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

为了遏制2000—2003年粮食总产量连续下降局面,2004年颁发“中央一号文件”。这是时隔18年中央就“三农”问题再次下发“一号文件”。自此至今,每年初颁行“中央一号文件”形成惯例。2004—2012年的9个“中央一号文件”分别聚焦“促进农民增加收入”(2004)、“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05)、“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积极发展现代农业”(2007)、“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2008)、“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2009)、“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2010)、“加快水利改革发展”(2011)、“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2012)。党的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和《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以及9个“中央一号文件”,是推进这一时期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纲领和行动指南。

特别要指出,自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来,我们党就认识到实施这一战略的长期性。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认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预期,需要持之以恒、坚持奋斗。

九、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

党的十八大启动的美丽乡村建设,是逐渐富裕的中国对农村地域空间综合价值追求的高标准规划和建设。党的十九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追求“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和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新举措。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它聚焦“县域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等重点。[53]

2012—2021年的9个“中央1号文件”,政策导向分别聚焦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2013)、“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2014)、“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2015)、“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2016)、“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2017)、“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2019)、“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2020)、“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021)。上述政策文件,指引新时代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特别要指出,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战略不断推出。其中,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是“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三大战略。中共十八大以后,国家扶贫战略进入到“脱贫攻坚、精准扶贫”新阶段,至2021年初,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预期目标顺利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2月25日)中“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54]

新型城镇化始于党的十六大(2002年11月)提出的“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发展方略。[5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镇化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指导着新型城镇化卓有成效的推进。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分别是中共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来的,晚于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出。但从历史逻辑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延续,是在上述战略实施成就基础上展开的。从这个角度看,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行动早于新型城镇化战略。

“三大战略”相互衔接,在农村地域空间同时植入了“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等多重愿景,推动了中国农村地域空间重构。一是乡村“三生”空间再造,包括生产空间整备(如土地整理)、生活空间改造(如危旧房和旧村改造)、生态空间修复拓展;二是城乡聚落空间重构,包括中心城镇、圩镇、村庄、道路、水系及其相对应的人口、产业、医院、市场、学校……全域布局、规划和建设;三是区域主导产业转型和产业体系重构(如农业二、三产业拓展,农村地域空间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地域空间重构的壮阔局面、体量规模及其制度变革的广度、深度和效益,中国无前例,全球无二例。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此,中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将进入法治的轨道。可以预见,中国“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现代化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中更加熠熠生辉。


注释:

[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http://www.gov.cn/xinwen/2020-12/29/content_5574955.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30日。

[2]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3]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5]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年版。

[6]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7]许涤新:《灾荒打击下的中国农村》(1934年7月),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第469页。

[8]陈翰笙:《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之发轫》(1930年7月),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9]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第322页。

[10]转引自张太原《毛泽东的初心之路》,http://dangshi.people.com.cn/n1/2018/0620/c85037-30067826.html,访问日期:2021年4月29日。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12]沈定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最早党员之一,衙前农民运动的发起者。自1920年8月,参加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活动,参加过中国共产党一大至四大的相关活动。后被中共中央开除党籍,但亦有一种说法是,他本人因反对陈独秀的家长作风而退党。

[13]“约”是清代南方农村的行政建制,相当于后来的大的“乡”一级建制。

[14]以上参见王景新、鲁可荣、郭海霞编著《中国共产党早期乡村建设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190页。

[15]参见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第318—320、95—101、110、111—114、196—199、218—219页;《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3—11页。

[16]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第27—28、42—43、50页;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8页。

[17]王景新、鲁可荣、郭海霞编著:《中国共产党早期乡村建设思想研究》,第114—115页。

[18]以上文件参见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3页。

[19]王景新、鲁可荣、郭海霞编著:《中国共产党早期乡村建设思想研究》,第137页。

[20]《红色中华》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该报记录了这一时期中共领导人、知识分子的许多关于农村调查和乡村运动和建设的文章,报道了乡村革命和建设的模范案例,是研究中共早期乡村建设思想的重要史料。

[21]王员、孙平芬:《中国共产党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经验与当代价值——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为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2]川陕革命根据地全盛时期,辖23县1市,4.2万多平方公里,600余万人口。

[23]含赤北、赤江、红江3个省直辖县苏维埃政府辖区,以及苦草坝、洪口两个省直辖特别区苏维埃政府辖区。

[24]中共通江县委党史研究室编:《通江苏维埃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1页。

[25]王景新、鲁可荣、郭海霞编著:《中国共产党早期乡村建设思想研究》,第114—115、120、137、142、166—173页。

[26]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第75—76页。

[27]王景新、鲁可荣、郭海霞编著:《中国共产党早期乡村建设思想研究》,第121页。

[28]宋洪远总主编,王景新、冯开文、车裕斌本卷主编:《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变迁史论(1949—1978)》,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35页。

[29]颜杰峰:《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改运动再评说》,《党史文汇》2012第7期。

[30]转引自陈磊《中国共产党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949—1978)》,硕士毕业论文,山东师范大学,2009年,第18页。

[31]参见苏星、杨秋宝编《新中国经济史资料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3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

[33]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业经济组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1949—1952)》(上),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6页。

[34]王景新:《推动历史变革探索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中国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89页。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480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591页。

[38]王景新:《农村改革与长江三角洲村域经济转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2页。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480、589、591页。

[40]“六十条”初成于1961年3月中共中央广州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于1961年6月中央北京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成形于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余响”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41]王景新:《推动历史变革探索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中国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第858页。

[43]王景新:《推动历史变革探索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中国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第57页。

[44]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45]王景新:《推动历史变革探索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中国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第84、110、184、851、858页。

[46]宋洪远总主编,王景新、冯开文、车裕斌本卷主编:《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变迁史论(1949—1978)》,第265—278、407—417页。

[47]宋洪远总主编,王景新、冯开文、车裕斌本卷主编:《近代以来中国农村变迁史论(1949—1978)》,第407—417页。

[48]王景新:《推动历史变革探索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中国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

[49]王景新:《农村改革与长江三角洲村域经济转型》,第36页。

[50]王景新、郭海霞:《中国特色乡村善治思想及实践:传承与创新》,《中国农史》2018年第3期。

[51]《人民日报》,1985年6月5日,第1版。

[52]该段数据系根据国家统计局《新中国50年系列分析报告之六: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99年9月18日)一文相关内容整理,http://www.stats.gov.cn/ztjc/ztfx/xzg50nxlfxbg/200206/t20020605_35964.html,访问日期:2021年4月30日。

[5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1—22页。

[54]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

[5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单行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