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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前期两广瑶僮地区招主控制体系的形成与扩散

作者:任建敏  责任编辑:高新水  信息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1-04-14  浏览次数: 5455

【摘要】元朝在广西推行“撞兵”屯田政策的一个结果,是“撞”成为元朝官方认定的合法屯田身份。除了官府在广西招募“撞兵”进行屯田,到元后期,广西庆、柳、平、贺边山地区的居民也招募僮人佃耕以防瑶。明初户籍政策重在继承元朝的民、军、匠等户口,而两广地区的瑶僮人口有很大一部分未被明朝纳入户籍登记,即使纳入户籍登记者,对他们的管理也相当薄弱,往往有名无实。在官府不能直接控制瑶僮的情况下,居住在桂东边山地区,宣称自己招有僮人进行佃耕的招主,成为连接国家与瑶僮的特殊代理人。具有招主特征的家族,其经济实力往往比较雄厚,明初就已登记户籍,他们通过强调其“中原”祖籍及元末明初的定居时间,制造出与被招主控制的僮以及要防备的瑶等不同人群的身份差异。明代两广地区此起彼伏的瑶僮“作乱”所导致的编户流失,是招主控制体系得以确立,以及从广西向广东扩散的重要契机。招主的产生,意味着明初两广边山地区形式上的、有名无实的里甲制度难以为继,招主控制体系则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确立与扩散。招主控制体系是理解明代以来两广边山地带族群关系与社会结构的一个核心因素,明代所形成的民、瑶、僮的身份分界线,就体现在他们在这一控制体系中各自所处的位置。

【关键词】明代;两广;招主;僮;


近年来,学术界逐渐开始注意到,在士绅与宗族之外,还有更为复杂的联系国家与社会的代理人的存在。如学术界对牙行、吏役、歇家等群体均已有专门研究,揭示了明清社会中这些代理人对制度运作与地方社会产生的复杂影响1。除此以外,不同区域还有其独特的代理人形态。谢晓辉、卢树鑫、任建敏近期的一组文章,揭示了清咸同时期西南地区的屯官、土弁、堂会等代理人群体应对动乱的策略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2。本课题所关注的招主,同样也是明清两广地区长期存在的代理人。当前,学术界越来越重视通过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范式来理解中国历史上多民族地区的复杂互动关系及其对现代民族形成的影响3。本文试图结合区域社会史与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通过考察明中前期两广边山地区的族群关系与社会结构变迁,探讨“招主”以“耕守防瑶”为名招募“僮人”的社会控制体系(本文称之为招主控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揭示明代从广西东部到广东西部瑶僮分布地区的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

招主是明代两广地区的一个特殊身份称谓。是在两广边山地带拥有国家赋役体制内身份,占有相当面积的土地,能以“招”的名义控制一群佃丁(往往冠以僮或瑶的身份标签)1,并对这些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赋役特权的地主。明代两广地区族群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民、瑶、僮三大人群身份的互动。明代两广边山地区,普遍存在着边山居民招募僮人为其佃种,以防守山区瑶人的情况。这一现象,对理解民、瑶、僮三者的关系非常关键。学界很早注意到,明清时期,有一个汉人地主与“壮族佃农化”的趋势4,近年来,对明清时期两广族群与社会的研究对此亦有所关注,注意到了招主、僮人、“狼兵”等群体与官府之间的矛盾5。不过,既有研究谈及招主时,往往只是将其置于族群冲突的层面进行讨论,对于招主这一身份的来龙去脉、不同时期的不同含义,以及招主对地方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都缺乏进一步的探讨,本文通过考察招主控制体系的出现、确立与扩散的过程,揭示两广地区明代户籍政策对民、瑶、僮三种身份的形成及其界限产生的影响。

一、元后期桂东的边山居民与僮人

国家图书馆所藏洪武末、建文初桂林府学教授陈琏修、景泰年间吴惠重刻的《桂林郡志》中有一条“獞人”的记载,是现存文献中最早有关桂东边山居民与招募“獞人”耕种防瑶的记载:

獞人:庆远、南丹溪峒之人,呼为獞。初未尝敢至省地,因至元间莫国麒献图纳土,就命为庆远等处军民安抚使,自是獞人方入省地。初,庆、柳、平、贺边山居民苦于傜寇,募獞人耕种,且以御傜,久之与傜通,共为民害,日见滋曼,尤当慎之697

首先是确定该条内容所反映的时间段。从内容来看,该条的叙事起点是“至元间”(12641294),即元代初年。正文又将“庆、柳、平、贺”并列。由于在元代,庆远、柳州、平乐、贺州都属于宣慰司下直辖的路府州一级行政单位,可以并列。到明洪武初年,贺州降属浔州府,洪武十年再降为县,再改属平乐府71151。可见到明初,“贺”已不能再与属于府一级的庆、柳、平同级。因此,这段文字应该反映的是元代情况。从《桂林郡志》所存大量翔实的宋元职官、兵防记载可知,陈琏修志时一定能看到元人赵天纲在元顺帝初年所修的《桂林志》6373532。所以这段文字很可能来自元代赵天纲的《桂林志》,反映的是元代后期修志者的认识。

从该条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獞人”的定义;第二部分是至元年间僮入省地的缘由;第三部分是庆、柳、平、贺边山居民招募僮人耕种模式的扩展。该条认为:只有来自庆远、南丹溪峒之人才叫做“獞人”。按庆远、南丹一带,在宋朝属于宜州(后改庆远府)及所属羁縻州。但元初设庆远路安抚司,至元十六年(1279)改为庆远路总管府81533。庆远路总管府对其所属羁縻州的管辖能力十分有限,至元二十八年(1291)三月,“南丹州莫国麟入觐,授国麟安抚使、三珠虎符”8346。莫国麒(即莫国麟)“献图纳土”之所以成为“獞人方入省地”的原因,与世祖末年到成宗初年利用招募“南丹户五千”进入与安南接境的上思州开设屯田的这段历史关系密切。上思州屯田是元朝在广西实行撞兵屯田政策的开端,经过此后一系列的军事行动,到了元顺帝元统初年,形成了以宾州为万户府、静江为分府,以及广泛分布在柳州、藤州、上思州、庆远周边等地的撞兵屯田体系。笔者已有专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9

元朝广西屯田政策的意义,不仅是招募了一支附着于屯田的可供利用的“撞兵”,还极大地影响了此后数百年广西的政治走向与族群格局。通过元朝政府与桂西土司的共谋,“撞”变成一个官方认定的合法身份。随着屯田的推行,桂西土司地区的属民可以用“撞”的身份进入桂东流官统治区进行屯田守隘。一旦开了先例,此后进入桂东的“撞”就不一定是官方行为了,民间也会以防范瑶人的名义招募僮人进行耕种。这就是《桂林郡志》“獞人”条提到的庆远、柳州、平乐、贺州等地边山居民招募僮人耕种以“御傜”的历史背景。不过,《桂林郡志》“獞人”条中,只是把招募僮人耕种视为“苦于傜寇”的边山居民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原本只是作为应募耕种的僮人,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在边山地区定居下来。《桂林郡志》“獞人”条还特别警示了这些僮与原本居住在山区的“傜”之间的关联,从而“共为民害,日见滋曼”。只是终元一代,桂东僮人的力量不够强大,其所引发的民害,还远远比不上被元朝广西当局视为大患的“瑶乱”。

二、明初广西的户籍政策与“招主”的形成

明朝统治广西,带来了军事、户籍与赋役等制度的新变化。笔者已有专文讨论明初广西卫所的建立与“撞兵”的身份转变。明朝放弃了元朝在广西的撞兵屯田系统,因此撞兵的身份发生分化,有的转为民籍,有的就此脱离国家控制,成为赋役体系之外的僮人。当明朝发现广西的卫所规模不足以维持控制时,便陆续增置卫所。由于兵源缺乏,在洪武八年、洪武二十五年扩充广西卫所时,一部分撞兵后裔通过这一契机编入了卫所,其身份也因此而转变10

大体而言,明朝初年的广西的户籍登记重在继承元朝的民、军、匠等户口。至于瑶僮人口,应该有很大一部分并未纳入户籍登记,即使纳入户籍登记者,对他们的治理也相当薄弱。如《永乐大典》所收录的明初成书的《南宁府志》,提到该府武缘县“外有近拨管属述昆乡大小安定里人民,其性凶险,原系蛮獠,不知理法,不伏科差。自洪武四年以来,才方向化,止是输税而已”112945。可见述昆乡大小安定里的居民,在明初之前的身份还是“蛮獠”,洪武四年(1371)向化之后,也只是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赋税,不需要服差役。又如洪武十八年(1385),柳州府马平县主簿孔性善上言,提到“昔者陈景文为知县时,猺獞皆应差役,厥后长吏抚字乖方,始复反侧”1226332634。按孔性善所提到的马平知县陈景文,有说法称是元仁宗皇庆年间县尹,有说法称是明初知县13151。从孔性善称陈景文的官衔为“知县”来看,陈景文为明初马平知县之说更为确切。可见,明初马平县境内的瑶僮虽会出应差役,但很快就由于“抚字乖方”而不再应差。综上而言,明初对广西瑶僮的编户及赋役政策,其推行的范围大概并不大,且往往有名而无实。官府不能直接控制瑶僮,表明瑶僮与官府打交道,需要有中间人进行沟通,这些有能力沟通官府与瑶僮的人,很多情况下就是居住在边山地区,宣称自己“招”有僮人进行佃耕的“边山居民”。

对于明初进入国家编户的人群来说,编民身份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拥有编民身份,意味着可以在王朝体系之内与官府打交道,编民承认官府的权威,向官府交纳赋税,不仅能换取官府的保护,同时也能利用官府的权威,震慑、甚至控制周边的瑶僮。因此,这些明初就进入编户的人群,会采取能够把自己与瑶僮区别开来的文化策略作为自身身份的表达。

由于明前期对于招主的记载非常匮乏,只能通过在桂东的田野调查,间接探讨曾招募僮人耕种的符合招主特征的家族所叙述的明初历史。兹以桂林府义宁县的西岭李氏、甕潭石氏以及平乐府平乐县古端欧氏三个具有招主特征的家族为例予以说明。

今桂林市临桂区五通镇西岭村,明清时属义宁县安鉴里。该村的西面是天平山脉,东面是义宁县城,西岭村正是典型的边山地区。西岭李氏称其太始祖李颜仲为湖南青洲府大巷街人氏,约后至元六年(13402携其妻郭氏、子李富二迁居西岭村落业。李颜仲之孙李叔茂,则在洪武十五年“中科进仕(士)”、“特授桂林府阳朔县儒学正堂”3。以上说法显然是有很多硬伤的,如湖南并无青洲或清州府,而是借用了广西地方十分普遍的祖籍山东青州府的传说。另外,其孙于洪武十五年中科之说也站不住脚,洪武年间的科举始于洪武四年(1371),但次年就下旨停止,直到洪武十七年(1384)才重新举行。所以洪武十五年不可能中进士。

今桂林市临桂区宛田瑶族乡瓮潭村,明清时属义宁县上乡里。该村西面与北面同样是天平山脉,而南面则为义宁县城。瓮潭村的居民大部分姓石,小部分姓萧。甕潭石氏称其一世祖名“石少十七”,为“山东青州达巷口人,宋末迁居江南苏州府昆山县”。而五世祖石子恭,“自楚入粤,创业于义宁县上乡里瓮潭村,遂居焉”。石子恭之子石惟智,则是洪武时庠生4。甕潭石氏与西岭李氏的祖籍传说十分相似,也有“青州(洲)”、“大(达)巷口”之说。

今桂林市平乐县阳安乡古端村,明清为平乐府平乐县乐山里古墩村。据欧氏族谱称:“始太祖元振公,于元末明初间始迁于粤西之昭州,卜居而得东乡之石面山,公以明德之胄,以礼义教导乡民,导之以婚娶埋葬之礼,烧爇开垦千亩,受到乡民的敬重。自公长子欧汉,任千夫长。次子欧冕领明永乐三年科乡进士,官至武昌府守”5。其长子欧汉的“千夫长”之官衔十分独特,明代并无此官,与卫所系统的“千户”相似,隐含了这一家族与军队的联系。至于次子欧冕任官武昌府之说,在武昌府的志乘中亦无记录。

以上三个有招主历史特征的家族,全部将其始迁祖的定居时间追溯到元末明初,而且通常会强调“青州府”(或其变体)的祖籍来源,都宣称明初就有子孙获得低级功名或担任低级官员,都可以看到他们与“招獞”故事的联系。如西岭李氏的六世祖李思廉,《族谱》称其“景泰元七年(1456)中科举,命居富豪家园,赠捐义仓三百石,征透江草寇,养兵千口,明太宗朱祁镇奉旨诰封为天下义民”6。甕潭石氏世“业萧曹”,经历了明末清初的战乱后,至康熙年间仍保有“民团屯撞猺庄田一千有奇”7。古端欧氏的始祖欧阳元振,因“在当地召集瑶壮民众开垦农业,使地方安靖,有功于朝皇,故得受封中宪奉政大夫”8。可见这些家族都与明代的招主有关联,他们通过强调来自“中原”的祖籍,制造出与被招主控制的僮以及要防备的瑶等其他人群的身份差异。

以上田野考察得到的说法,当然不能等同于明初的史实。但其价值是提供了一些例证,帮助我们了解有招主特征的家族是如何、为何运用这一模式来叙述其早期历史的。大体而言,这些有招主特征的家族所强调的元末明初定居的祖先传说,应该是在明初通过里甲制度重新登记户籍背景下,率先进入明朝赋役体系的群体所创造出来的,通过这些定居传说,塑造出自身有别于周围瑶僮的身份。自此,在明代文献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居住地往往接近边山地区,在明初就已经登记户籍,家族内还有一些读书人。这些群体经济实力一般比较雄厚,控制了较多的田产,并招募了大量的被称为僮的人群(部分记载也会宣称招募的是瑶)为其佃耕。不过这些被招主所招募的佃丁,可能以世代在当地居住的无籍人口为主,而不一定是千里迢迢从桂西北地区的庆远、南丹等处招募而来的僮。因为这些边山地区的僮,最晚到元末就已经“日见滋曼”了。

在明初重新确立的统治秩序下,由于广西地方官府不能(或不愿)直接控制边山以及山区的瑶僮,已经在户籍体系之内获得身份认定的招主(明中期很多文献指出招主往往是“里排”或胥吏),就成为沟通官府与瑶僮之间的重要渠道,而官府也承认他们对边山地区的实际控制权。他们不再是《桂林郡志》“獞人”条所泛称的“边山居民”,而是在实际行政运作层面,被官府所认可的边山地区秩序的实际控制者:招主。

三、明前期两广“动乱”与招主控制体系的确立

明初所确立广西边山地区秩序的核心就是依赖招主控制瑶僮,一方面官府要用更少的成本,保证边山地区不被瑶僮所侵扰,同时希望招主向官府提供赋役;另一方面招主也要借助官府的权威控制边山地区的瑶僮,但同时也不希望其控制的田产、人口要足额地向官府提供赋役。所以,官府与招主两者的利益平衡点,就在于瑶僮对地方社会秩序的威胁程度,如果瑶僮不驯,官府宁愿放弃更多的赋役需求,换取地方的安宁;如果瑶僮帖服,官府自然也希望能从招主与瑶僮处索取更多的赋役义务。因此,明前期广西各地不时窃发的“瑶乱”或“僮乱”,就成为维持边山地区社会秩序的关键。

桂林府荔浦县(弘治四年后改属平乐府)是观察明前期“动乱”对地方赋役征收体系影响的极佳例子。荔浦县位于桂林府城之南、平乐府城之西,是柳州到平乐的必经之道,但元代荔浦就是一个“徭寇”出没之地,至正十年(1350)左右,时任荔浦县主簿兼县尉石天岳就指出,该县的形势是“僻处万山中,草木丛茂,居民鲜少”,“东接溪峒,猺獠混处,比年以来,出没剽掠,殆无宁日,兵旅数起,饥馑荐臻,民皆巢居岩处,累石结寨以偷生”9

明初荔浦县的情况,未见同时期史籍的记载。现存康熙四十八年(1709)荔浦知县许之豫所修康熙《荔浦县志》称:

明洪武元年始编县为四乡……共统八都……共统一十七里。洪武十一年县民周文昌作乱,大肆劫掠十有余年,被杀者十有五六。永乐六年委修仁县典史梁继中查勘绝杀人户报时,十七里中已去九里,止存八里。永乐九年,本县知县刘正勘报,八里中又去三里,止存五里。当道征兵二万围剿,文昌势促自刎死,此后居民鲜少,田地荒芜。遂往柳庆招募民垦佃14

这段记载宣称明洪武元年荔浦县就编了八都,共十七个里。另外该志所录万历《荔浦县志》修纂者吕文峰所作“坊里”条:“按查洪武四年尚存四乡……共统八都……管十七里……通共二百二十八村。”14若明初荔浦县有228村,即便每村只有100人,通县也达两三万人,而这还是经过元明易代的动荡之后的数字,显然与至正十年时石天岳所提到的“居民鲜少”的印象不太吻合。笔者将这十七里所包含的228处乡村与现代荔浦县地名进行比较,可知咸亨、宣和、延宾等里,均位于县西北、东南山区地带。而且,这228村中,有不少注明是“新立村分”。可见,洪武四年荔浦县的乡里村数,不仅包含了石天岳时代的编户“居民”,还有不少是溪峒的“猺獠”。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228村的所有人口都严格登记在官府黄册之中。明初荔浦县的户口登记数字虽已不存,但可以参照《桂林郡志》现存“灌阳县”的记载,该县“依旧志”有318里,规模和荔浦县大致相似,而灌阳县明初有1961户、933964243。因此,荔浦县的编户大概也在2000户上下,按全县228村计算,每村登记在籍的人户不到9户。这一数字显然偏低。考虑到县城周边的坊廓、归化等里的户籍登记应该更加密集,则边山及山区地带的村落编户数字会更低。由此可见,明初的荔浦县,真正在编户之内的人仍然是少数。这与前文所指出的洪武年间广西地方官府对于边山及山区有名无实的编户及赋役政策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明初到永乐年间荔浦县编户人口的大量减少,被归因为周文昌之乱。清康熙年间成书的汪森所编《粤西丛载》中有几段来自万历《荔浦县志》的文字,对这一情形有更详细的记载:10

明洪武三十一年,荔浦周文昌作乱,劫杀四乡九里,居民死之。按文昌,荔浦甘棠寨编民,素陵轹里闾,居民侧目。时县中以事逮系狱中,既复夤缘,脱身远遁。县益连坐族戚。捕械急,遂聚众为乱,前后之民响应者以千计。大肆劫杀,十有余年,村落民相枕藉,死者盖十之七焉。至永乐中始兴师征剿,文昌势日蹙,自刎死151151

周文昌所在的甘棠寨,很可能是今天荔浦县花箦镇甘棠村,其地理环境也属于边山地带,只是该村现在以张姓为主,没有周姓。《粤西丛载》所引《荔浦县志》还有一段周文昌自杀经过的记载,称周文昌死前投奔其姐姐家中,要求姐姐杀一头牛为其诀别,他饱餐之后,出门遇兵,“手刃数人,乃自刎死”151151。从这一描述来看,周文昌并不像坐拥重兵,能够屠杀大量居民的人,充其量不过是一名剧盗,死之前甚至连追随自己的部下都没有。至于“当道征兵二万围剿”之说,除了《荔浦县志》这一孤说外,明代的官方文献均未见记载(甚至连周文昌之名也不曾提及)。

综上可见,周文昌之乱导致“死者盖十之七”之说,不过是当地刻意制造出来的说法,用来解释荔浦县编里在永乐年间急剧下降的原因,并将其与招募僮人联系起来:“荔浦自周文昌之乱,田地多荒,居民鲜少。永乐初招募獞夷入土垦耕,生齿渐繁”151157。从前文可知,元代时,庆、柳、平、贺四处的边山地区就是僮人已经“日见滋曼”的局面了,而荔浦正是连接柳州、平乐二处边山地带的必经之路,不可能迟至永乐以后才有招募庆、柳僮人耕种的情况。所以周文昌之乱,不可能杀绝大量居民,但这制造了一个理由,让明初至少是形式上登记在里甲之内的边山溪峒地区的僮人重新脱离了王朝的编户系统,摆脱了其身上的赋役义务,而在形式上成为边山地区招主的佃丁。值得注意的是,荔浦并非个例,除荔浦外,桂林府全州163454、柳州府马平县17242等地,都有永乐年间开始招募僮人耕种土地的相似说法。

脱离了王朝户籍系统的瑶僮,就成为官府眼中的“动乱”之源。缺乏足够军事力量的广西官府需要仰仗招主,承认招主对瑶僮的控制权,来控制无籍的瑶僮“作乱”。随着广西各地“动乱”频繁被报告,广西地方官府也更进一步依赖招主这一类地方上有实力的代理人为其维护地方秩序。如《万历会计录》记载,景泰元年广西总兵官武毅题请户部奏准:“该省地方被官军剿戮遗下田亩,行令当地土民召人佃种。其召到流獞人等佃,令田主钤束,但纠合出劫者连坐。”18790以上记载表明,景泰年间,广西官府是鼓励地方土民来承接“被官军剿戮遗下田亩”,这些田亩原耕种者大概被剿杀不少,但必然有相当多仍然苟存。问题是,官府没有将其直接编户入籍的意愿,而宁愿建立由招主管束僮人的控制体系。所以,实力雄厚的、能够在官府登记田土的,就成为招主;而力量弱小的、替人佃耕的,就成为僮,接受招主的“钤束”。这实际上是对地方秩序与人群身份的重新洗牌。招主控制体系就在官府的鼓励之下进一步成长起来。

四、明中期招主控制体系由广西向广东的扩散

“动乱”成为招主存在的资本,也成为招主控制体系能在明前期向广西其他地区乃至向广东扩散的重要原因。明初在广西东部边山地区逐渐成形的招主控制体系,到明中叶已经在广东西部瑶人活动区域的地方社会中大量出现。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有所论述,大体而言,广东地区的招僮行为,集中在西部的肇庆、高州、韶州、雷州等地,与广东瑶人的分布区域大体一致,时间要比桂东地区稍晚几十年。虽然由招僮引起的治安问题也引起了广东高层官员甚至朝廷的重视,但在广东地方官员眼中,招僮耕守却不失为维持地方秩序的可取之策197379。如两广巡抚都御史叶盛在天顺二年(1458)、天顺四年(1460)的数次奏疏中都提到,在与广西接境的广东韶州府、肇庆府、高州府等地,当地人招“僮人”进行耕种的情况非常普遍。叶盛指出,这些僮人并非本地人,而是“宣德以来,广东官民不为后虑,招引广西獞蛮越境佃种空闲田地,自此渐生流贼,勾引岀没”20468。叶盛指出的宣德这一时间点非常重要,《桂林郡志》“獞人”条的招僮之说,已经延及与广东接壤的贺州了。因此,广东地区不一定迟至宣德年间才有招僮的行为。但叶盛着重提到宣德年间,说明从这一时期开始,广东的招僮佃种的情形变得十分普遍,这比广西桂林、柳州等地所强调的明初招僮时间晚了数十年。叶盛提到的广东的僮,都是从广西等地招来耕种的,而此时却成为一个治安问题。广东高、廉、肇及韶州诸府,皆邻近广西,实际上被“招”来的,不止是僮,还有从桂东移植过来的招主控制模式。

大概因为动乱的发生与招僮防瑶之间往往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密切联系,弘治六年(1493),朝廷下令:“广东高、雷、廉、肇四府,但有招接獞人过江佃种无主荒田者,招主、窝主俱发云南边卫充军。该管官吏里老止是失于觉察,照常发落。若知情受赃,照例充军。”21340341这一道命令,一方面并未禁止广西的“招接獞人”佃种的行为,却对广东高、雷、廉、肇四府的“招獞”之举进行强硬约束,甚至将责任落实到“该管官吏”头上,其惩罚也非常严重,招主、窝主都将被发往云南边卫充军。然而,这道诏令似乎并没有在广东得到严格贯彻。如时任广东副使胡富在处理肇庆府泷水一带的“猺乱”时认为,瑶人所畏惧者乃僮人,且僮人不会“为盗”,因此招募广西的僮人在泷水一带耕种,是对付当地瑶人的良策22343。胡富于弘治十年(1497)任广东副使23214,因此由他所主持的移文招募僮人耕种泷水荒田大概也是弘治十年之后不久的事情。距离弘治六年朝廷的禁令不过数年,胡富即视禁令为无物,主动设置“獞围”,移文广西,大张旗鼓地招募广西僮人的行为不仅不被上级惩治,反而成为其重要政绩而录于传记之中。可见朝廷的禁令并没有得到贯彻,广东边山地区招募广西僮人垦种的行为,是得到广东地方政府支持的。泷水县的僮人是官府主动招来的,他们不是官府要防备的对象,官府还要依赖这些外来僮人“立寨耕守”,达到“猺不敢犯,民得安居”的效果24151。可以说,到了明代中期,广东西部瑶人活动地区,也形成了与广西东部瑶僮地区相似的瑶居山、民居平原、僮处民、瑶之间的圈层格局。

由于广东本地社会对招僮防瑶的需求,加之广东地方官府的鼓励,招主控制体系得以在广东高、雷、廉、肇四府逐渐扩散。到了明代中叶,一些地方的招主甚至成为一种官府承认的世袭职位。以肇庆府阳春县为例,康熙《阳春县志》记载了一个以刘廷亮为首的四姓招主事迹:

刘廷亮号枕冈,其先闽人,来籍春邑。见猺贼猖獗,流劫通邑,遂与伍、林、黄四姓捐资,往广西招狼兵剿平猺寇,众里排遂将猺所占据民间荒田签与狼兵自耕自食,把守汛地。即以刘、伍、林、黄四姓世袭为招主,以后遂无猺贼之患。至康熙四年(1665)撤去招主,悉归保长,然其功在本邑,可述焉25445446

道光《阳春县志》引用这一段文字,除了略加改写外,还有一段按语:

按是役也,伍、林、黄并有功桑梓,而旧志于刘则书名,余祗书姓,岂当时传闻异辞,故略之耶?今世远年湮,益难稽考,惟邑之《伍氏宗谱》载其祖伍经纶与廷亮捐赀募兵,剿平猺寇。事与此同,然则志所称伍姓者,殆即经纶欤?噫!文献阙而一介义士并姓名湮没弗彰者多矣,伍、林、黄诸人犹得以姓传,不可谓非幸也26430

刘廷亮的事迹,没有出现在如今仍然存世的万历《阳春县志》中。但刘氏作为世袭的招主之说,是有根据的。万历《阳春县志》有一份阳春县千长、保长及招主的名单,计有千长2名,招主9名,以及保长17名。招主名单中,刘姓有刘惟勋、伍姓有伍镇、林姓有林中肯,都是太平都的招主(但招主中没有黄姓,惟顺阳都有保长名黄惟相)。光绪十五年(1889)阳春《刘氏家乘》中的相关记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据《刘氏家乘》载,刘廷亮第八子名应举,字维勋11,与万历《阳春县志》中的“刘惟勋”显然是同一人。可见刘廷亮的招主之位,确实是由其儿子继承了。招主并非官职,只是地方官府对刘廷亮的权势的承认,所以这种继承似乎没有长幼之序,较为随意。综上看来,阳春的刘、伍、林等姓,都确实是世袭的招主之家,黄姓则存疑。笔者在阳春进行的田野调查显示,时至今日,刘氏仍然是阳春市三甲镇人口最多的宗族。在三甲镇内,还有一座奉祀刘廷亮的“枕冈刘公祠”,祠内的刘廷亮简介还大书特书刘廷亮“和黄、林、伍等姓联合起来到广西招募狼兵,成立三甲兵团……”以及刘廷亮开辟三甲墟的故事12

除此之外,阳春《刘氏家乘》对刘廷亮招“狼”防瑶的事迹有很详细的记载,称其“荡平龙头、冈嘴……开垦荒田三十余顷”。不过,通篇没有刘廷亮“往广西招狼兵”的时间13。阳春刘氏自称于成化八年(1472)由福建汀州府上杭县迁来,刘廷亮是其四世祖14。若从其始迁祖迁居阳春的时间推算,刘廷亮大概是弘治年间出生。此外,《刘氏家乘》载刘廷亮曾孙刘大谏生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15。据此倒推,刘廷亮同样应是弘治年间生人。因此刘廷亮“招狼兵”的时间,估计在其壮年之时,亦即嘉靖年间。

作为第一代招主的刘廷亮的事迹是相当有价值的,可从中看到明代阳春县世袭招主的崛起过程。这些招主原本就是当地饶有资财的大族,可自行募资前往广西招募“狼兵”来对付阳春当地的瑶人(此处的“狼兵”,应与僮人的性质相似,而不能视同为明代桂西土司统率的“狼兵”)。据《刘氏家乘》称,刘廷亮平定“猺寇”后:

当事者可其才,咸欲列供上闻,授以戎职,公坚辞,退语人曰:“吾与其冠绅而畏人,孰若逍遥乡曲,为招主而自适乎?”招主者,以公招集西狼,长吏里老之所推而奉也16

地方官府是不是真的要给刘廷亮授予武职,无法确证。但刘廷亮推辞的理由很值得注意,他认为当了武职,只是多了一顶官帽,从此就要受官府约束。但如果作为招主,则能够“逍遥乡曲”。可见在刘廷亮看来,招主的身份更加重要,能使其游走于官府与“狼”、瑶之间。招主通过把“猺占”之荒田分给“狼兵”为业的方法,控制了大批田土。最为重要的是,这些土地在性质上仍然属于“纳税粮不当差役”的“猺田”27312

结语

两广地区边山居民招僮佃耕以防瑶的做法,早在元代后期已经在广西的庆、柳、平、贺等处出现,但是直到明初广西户籍政策的调整,招主作为两广边山地区的重要力量才登上了历史舞台。招主并不仅仅是一般的民户,而是在明初户籍政策影响下形成的、国家体制所承认的边山社会秩序的特殊代理人。与明代两广地区此起彼伏的“瑶乱”或“僮乱”相伴随的,是永乐以后两广边山地区州县编里及赋税的大量流失。而这些动乱正是招主控制体系得以确立乃至进一步从广西向广东扩散的重要契机。招主的产生,意味着明初两广边山地区形式上的、有名无实的里甲制度难以为继,与此同时,以“招主(田主)—僮人(佃丁)”为特征的控制体系则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确立与扩散,形成了两广边山地区特有的招主控制体系。明代所形成的民、瑶、僮的身份分界线,就体现为他们在这一控制体系中各自所处的不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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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蓉.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五册[M].北京:中华书局,2004

12解缙.明太祖实录[M].中国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4

13刘祖曾.乾隆柳州府志[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14许之豫.康熙荔浦县志[M].中国台北:“国家”图书馆藏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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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陆向荣.道光阳春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27张文锆,罗兆旗.万历阳春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注释:

1本文所引用历史文献中出现的“徭”“猺”“獞”“撞”等名称,只是为了揭示不同时期这些称呼背后的历史状况,引用时仍然根据文献原文,正文叙述时则改为通行的“瑶”“壮”。

21)按:族谱原文为“至元十年(1340)”迁居西岭村。但实际上至元十年是1273年,而族谱记载李颜仲生于元延祐五年(1318),所以这个至元十年的记载显然有误。1340年为元顺帝后至元六年,次年则改元至正。因此似为后至元六年。

32)桂林市临桂区五通镇西岭村李氏宗支。

43)桂林市临桂区宛田瑶族乡瓮潭村石氏家乘。

54)桂林市平乐县阳安乡古端村欧氏族谱。

65)桂林市临桂区五通镇西岭村李氏宗支。

76)桂林市临桂区宛田瑶族乡瓮潭村石氏家乘。

87)同。

98)汪森编,黄盛陆等校点.粤西文载校点:第2册[M].按:康熙《荔浦县志》中亦载此文,但将文中“猺獠”二字改作“猺獞”,当以《粤西文载》为准。

109)该书所引两段文字只说明其来源是《荔浦县志》。从《粤西丛载》成书时间前推,唯一可能符合这一条件的是万历十二年知县吕文峰所修《荔浦县志》,今已佚。

1110)阳春市三甲镇刘氏家乘。

1211)枕冈刘公祠内:四世刘廷亮公简介。

1312)同。

1413)同。

1514)同。

1615)阳春市三甲镇刘氏家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