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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研究:理论机制、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

作者:杨博文 牟欣欣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与管理》2020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1-04-04  浏览次数: 10673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到新阶段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一部分,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认为,落后国家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甚至直接跨越卡夫丁峡谷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此种科学论述构成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内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小农经济,自身存在一定的发展弊端,这种现实困境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客观需求;努力实现股份制农场及农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发展,该举措构成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路径。以上三者形成辩证统一整体,共同构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乡村振兴战略之间联系。基于此,通过合理借鉴以色列莫沙夫先进经验,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集体经济乡村振兴战略理论机制现实困境突破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不平衡和不充分突出表现为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巨大差距。城乡之间的不平衡、乡村发展的不充分及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进程的迟滞,严重阻碍城乡一体化进程。乡村振兴战略既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因素。《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目标,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视为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手段,在报告中突出强调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存在多重逻辑关系。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理论,重点分析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理论内涵、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尝试为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新中国七十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延续几千年的地主土地私有制被废除,小农土地私有制建立。此举措短期内受到农民欢迎和拥护,农业随之增产。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土地改革完成,农业生产出现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普遍缺少生产资料和资金,而该问题短期内靠农民自身无法解决。大型农用机械、灌溉和生产技术得不到推广,农业生产力低下,仍维持传统生产方式。而解放区曾实行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模式可解决家庭生产困难的集体经济得到提倡(龚关,2010)。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大会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将农业生产互助组织作为中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会议提出要注意保护农民从事家庭生产经营积极性。1951年底全国有2100万户农民加入互助组,占全体农民19.2%。其中有1598户成立初级社,共成立129个初级社和1个高级社。到1952年底全国共有4542万户加入互助组,占全体农民39.95%。此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农村合作社为主要形式,期间虽出现急躁行为,但整体仍较平稳。农业合作化基本以互助组为主体,本着自愿互利、不打破家庭经营核算原则,实行平等互利的有偿互助。到1955年3月全国初级社发展到67万个,后整顿为65万个。社会主义初级合作社的创立,既是中国共产党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举措,又是落后国家长期发展中实行农业集体经济发展的表现之一。

1956年全国掀起发展高级合作社的热潮。1955年全国仅有500个高级社,到1957年冬天已建成753000个高级社。高级社不同于初级社,农民私有土地归集体所有,原来入股集体使用的农具、牲畜变为集体所有,农民仅保留一些小农具、家禽、房屋和树木。农民集体劳动,完全按照统一计划开展生产和管理。农民收入去除税收费用和公积金外,全部以公分制按劳分配。这种高级社严重超越了生产力水平,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仅未达到设想目标,还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

1958年成都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各地迅速开始小社并大社工作,这是冒进主义在农业生产组织发展中的又一次体现。1958年9月29日统计,全国建起人民公社233973个,入社农户12200多万户,占总农户的90.4%。8月下旬之后的短短两个月内,全国完成人民公社化壮举。但公社大队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成了脱离生产的行政管理机构。人民公社因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生产率低下,不得不调整。

1978年之后改革的声音开始渐渐出现。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土地制度改革以后带来生产力解放和巨大发展的一次生产关系的革命。进入21世纪,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再一次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所有权制度(萧国亮等,201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70年里,中国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经历累积许多经验和教训: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必须与现阶段生产力相适应,必须代表现代化农业的前进方向,必须满足农民创收增收、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马克思理论中抽象与具体相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被简单地生搬硬套,机械复制。近些年出现一些变化:农村集体经济在一些地区迅速发展,成为与个体经济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并发展集体经济、正确处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关系,如何运用马克思集体经济理论,成为新时代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乡村振兴影响的机制分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规模化生产促进乡村振兴

同小农经济相比,集体经济发展的最大优势是规模化生产,可降低生产成本带来产品的规模报酬。对于小农经济的小块土地而言,破碎的耕地使得大型机械无法施展,过小的地块使得化肥、农药、种子投入成本极高,农产品产量低,严重阻碍机械技术的投入和应用。马克思写道:“我们需要的是日益增长的生产……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处理等等,应当在农业中广泛采用。但人们具有的科学知识,耕作技术手段,如机器等,如果不实行大规模耕作,就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大规模的耕作……既然证明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远为优越,要是采用全国规模的耕作,难道不会更有力地推动生产?”(马克思等,1995)相比较而言,农村集体经济可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耕作,可实现农药、化肥、种子投入的低成本,可有效利用灌溉技术和化学技术。这些使得农产品以低成本生产,极大地实现规模报酬经济。

规模化生产除带来产品规模报酬外,也通过统一的生产和销售保护农产品价格、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生产,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是农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抵御风险能力脆弱。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化生产销售可使农民的生产具有协同效应和组织性,其生产更科学化、合理化,同时众多农民组成的生产团体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增强市场议价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只有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才能加快农村建设,最终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三位一体格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则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把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视为基本原则,把建立现代农业体系视为发展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规模经济生产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释放劳动力推动城镇化促进乡村振兴

除上述提到的规模经济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也是释放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小农经济不可比拟的优势,即实现生产的机械化、科技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本质是用科技投入和机器操作代替劳动力。伴随科技投入和技术进步的进程,许多劳动力被释放出来,这些富余劳动力为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经济发展提供可能。

马克思认为,相对于私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或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一种更为先进高级的所有制经济。以此思路为基础,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论土地国有化》中高度评价并描述未来的集体经济发展,并将其视为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的重要途径。马克思认识到,将小块土地集中起来并在大块土地上经营就会使一部分劳动力变成富余,农民可以去从事工业生产或副业生产。该思路与后世的刘易斯不谋而合。一方面,由于工业较农业更为先进,这些劳动力可从工业副业中获得比农业更高的劳动报酬,从而使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另一方面,富余劳动力在乡村地区从事工业或副业,也会使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环境发展得到完善,促进城镇化进程。因此,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起点,以农业劳动力向工业劳动力转移为途径,两方面共同作用逐渐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对于推动新型城镇化提出新的要求。国家积极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倡导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更能满足上述要求,可改变旧城镇化模式的一些弊端,如以城市主导农村、以运营土地为核心、伴随着利益分配不均问题及损害农民利益等(李剑文,2011)。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可优化产业布局、有机地把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结合,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组织形式促进乡村振兴

马克思、恩格斯专门就落后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与农业生产方式展开研究,认为在落后国家应充分考虑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多数及多为农业劳动者的国情,有计划地建设农业合作社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兼具土地所有制和生产组织的双重身份,作为落后国家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指出,农民合作社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中扮演重要角色,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也将长期存在。农业合作社是农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统一的组织,保证农民私有土地的存在,并以合作方式实现农业生产。说明农业合作社是一种适合落后国家的组织形式,符合落后国家国情和生产力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还在《致查苏里奇的信》中提到村社这一生产组织形式。马克思认为俄国的“农村公社”面临私有制经济影响,村社保留了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模式。但这种相对落后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组织形式却孕育了新的可能,即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俄国公社具备两种优势:(1)在土地所有制上,土地公有制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通过发展其基础及土地公有制可成为现代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2)在组织关系上,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在诸如排水工程和其他公益事业上,已经实现集体劳动。马克思高度评价俄国的村社制度,并设想村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成果的阶段,而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该设想为广大落后国家的农村实行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最终实现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中国曾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结果。虽然十九大报告宣布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不仅在过去的七十年里,甚至在未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国情为农村集体经济农业合作社的长期存在提供现实依据,农业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是适合现阶段中国发展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适应落后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其组织形式和生产关系可与所属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可促进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明显的短板仍然是“三农”问题,现代化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仍然是农业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适合农业农村发展的农村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因素。

(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消灭异化劳动、实现劳资关系的自我扬弃促进乡村振兴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9世纪就认识到私有制发展带来的弊端:“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范围内才能存在,城乡之间的对立是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的最鲜明的应映”。认为无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可很好地克服这种弊端。生产将由社会经营,私有制将被废除。具体的策略包括在国家农场中让无产者就业,在国有土地上建筑大厦,作为公民公社的公共住宅,公民公社将从事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

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是消灭异化劳动、实现劳资关系自我扬弃的必要途径。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原则,可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还可缓解就业压力。农村集体经济中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的方式,可克服小农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部分农民致贫的弊端。缺少集体经济这一有效形式,会导致农业资本家和农民对立,农业资本侵蚀农民的土地收益现象。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一切异化、首先是劳动异化的基础和原因,又是劳动异化的结果。只有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扬弃私有财产才能结束异化劳动。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共同占有土地等一系列方式使土地私有现象得到遏制,劳动、资本、土地三者分离的现象得到扭转。农民作为劳动者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不再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同劳动者自身相对立,最终达到劳动的对象化。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统一是消除异化劳动、通往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道路。生产资料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所构成的社会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合理的计划开展社会劳动,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与集体土地所有制适应的生产组织——农业工人合作社。作为劳动者的主体农民,为自己劳作、为自己生产、按劳分配、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与他人关系平等,使劳动者本身获得极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实现劳动者、生产资料与产品的三者统一,最终达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困境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势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起到关键作用。正如前文所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形成的人民公社及配套的生产队制度,使压抑已久的生产潜力得以释放,改变了过去食品短缺状态,充足的食品供应也使凭票购买等计划经济制度成为历史。人们应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作用。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但并未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归根结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小农经济,是原始农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不能顺利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农业的任务,一定程度上阻碍农业前进的步伐。同时其多年存在形成的客观环境,使农村集体经济的成长艰难且缓慢。

2014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力图通过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三权分置革除小农经济弊端,但小农经济的长期影响仍然持久深远。中国受到长达几千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影响,小农经济稳定且固化,形成路径依赖,短期内很难得到改观。纵观中国历史,小农经济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只有1952~1978年曾实行过集体土地所有制经济。但需要特别指出新中国长达20多年的合作社经济和集体经济不是小农经济质的飞跃,仅是量的加总。集体土地所有制并未对生产方式、生产工具过多改善,生产力依然低下,其本质仍旧是大规模的小农经济。在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又在形式上恢复到小农经济模式。所以集体经济模式在此环境下,发展相对缓慢且面临不小阻力。

目前,我国农村仍以普遍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为主体,而合作社仅仅是部分农户开展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的媒介。同时,存在少量由农业资本带动形成的负责连接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的机构。而最广大的主体仍是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虽然保持集体经济形式且生产和经营内容有一些变化,但依旧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经营,只在少数条件下体现出集体经济的特征,本质仍是未完全发展进化的半小农经济或准小农经济。这说明相对于广泛存在的小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依旧处于弱势地位,生存发展受到许多限制和障碍,群众基础也远远落后于小农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任重道远。

(二)农村集体经济自身相对落后和不足

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势地位导致其自身功能和体制的落后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作用不足。农村基层组织本应承担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任,但受传统思维影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观念较弱、舆论不强。一些人对发展集体经济抱有较大成见,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方向是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是在走回头路,是向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倒退。人们不愿意参加并经营集体经济,这使集体经济的发展缺少实践者和策划者,发展缓慢,其潜力也无法被有效释放;现实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受到收入的严重制约。有些村庄甚至没有集体经济,有些村庄拥有集体经济但发展滞后,出现“民富村穷”或“民穷村穷”的现象,极大削弱集体经济的组织功能。一些村集体的年收入只有3万元,少的只有几千元,这种情况下的村组织职能近乎丧失。一些重要项目如村民饮水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或者乡村道路建设工程等均无法实施。这种公共资金缺乏的现实使脱贫致富目标无法完成,进一步陷入贫穷的恶性循环中(王国敏等,2011);农村基层组织基础作用不足还体现在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失控上,由于村集体组织的收入过少,一些先富起来的老板甚至通过各种形式收买村民或者获得选票成为村干部。这种村集体实际上已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落后,直接体现在村民、村集体和乡镇三者之间的功能关系上。其中,矛盾集中体现为乡村之间的职能和定位混乱(谭秋成,2018)。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是村民的自治机构,享受高度的自主权。但中国许多乡村两级带有行政和计划色彩,常见情况是村镇表面上互为独立,但实际上乡村两级责任不清晰,管理交叉,各自目标独立。这使村镇行动低效,农村集体经济无法得到充分发展。同时,村民本身又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因集体产权不明确,农民的个人利益和集体经济的公共利益交织在一起(于金富等,2014)。集体经济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权益,而许多集体产权无法入市交易,一些集体经济无法人地位,流转非常困难,这种情况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很难起到切实作用,无法为村民带来实质利益。

(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模糊

虽然我国已开展多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希望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但集体产权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事实上,因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权而没有所有权。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集体土地制度流转使用常趋于行政化,作为切身利益者的农民反而失去集体土地的控制权。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受到土地财政的刺激,易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征用土地,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开发用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并缺少相应的财政补偿,生活陷入困境。

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模糊,损害了农民自身利益,也极大延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于金富,2014)。土地被征作非农用地,用来发展集体经济的土地日益稀少。农业基础投入高、周期长,且农产品价格波动大,易受市场不确定性影响,非农用地的潜在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用地的潜在收益。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更易被非法交易或因征用而流失。

产权模糊也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损。农民虽获得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在某种意义上只是获得了部分使用权,虽然许多地区名义上拥有大量的农村集体经济,但大多流于形式,在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仍旧是小农经济。因此,在缺少产权明晰和流转自由的前提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困难重重。

正如上文所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多重路径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对乡村振兴战略具有深远意义。但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因自身的弱势地位、落后不足和产权模糊导致的损害,面临严重的阻力和羁绊。这二者带来的阻力相互结合、互为因果,构成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障碍,使乡村振兴战略进程大幅度放缓。

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探索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当前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实现路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多重含义。理论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落后国家集体经济的论述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历程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经验教训;现实上,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成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需求。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核心在于发展农村合作社。新时代,农村合作社主要以农民股份合作社为主要特征。农民股份合作社具有诸多优点:首先,农民股份合作社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征(解安等,2016)。将农民的财产按股分红,属于按照生产要素分配,非常符合当前形势下的生产力水平。其次,农民股份合作社产权明晰,充分体现农民个人所有权和集体占有的双重优势。农民股份合作社以农民个人土地所有为基础,保障农民的个人利益和土地的基本权益,在共同占有集体土地的同时,实行共同使用和共同分红,最终达到生产效益最大化与集体成员的共同富裕。最后,农民股份合作社组织高效灵活,体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农民股份合作社与村支部相分离,不受村干部的干扰和影响,独立掌握自主经营权,实现民主管理,居民有权自由进出并投票决定生产与经营的重大方针(姜红利等,2018)。

以农村合作社为基础的发展形式是共同所有、联合劳动的农村股份制合作农场。股份制合作农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属于马克思农业合作社理论的实践与新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创新。股份制合作农场优势在于“股份”与“合作”结合,弥补传统农场的不足(于金富等,2010)。农场规模大、投入高,个人和家庭很难有效经营。将多数农户的资金、农具、机械、仓储设备等生产资料按比例入股、集合起来,集中插秧、播种、喷药、施肥等一系列生产并统一经营,取得收益后按股分红,这样的农业经营实现了规模化生产与效益最大化。农村股份合作农场不仅可解决小农经营资金短缺的难题,而且以股份制的形式明晰产权、完善政策,一定程度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具有科学、合理、民主特征,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实现集体农业发展的制度创新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业合作化生产是根本,制度创新是内在动力。农村集体农业的制度创新主要分为股份制农场制度和资本集体结合的产业共同体制度(张旭等,2018)。

推动股份制农场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股份制。在当前形势下,应建立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使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充分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权利。股份制改造应当以如下方向为重点:按份将农地集体所有权落实到承包土地经营的农户,明晰农业用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着力克服主体产权不明确问题;股份以价值形式流转,可以不用调整实物形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整体化和稳定性;推进股份制分工特点,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可确保农民外出打工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

股份制改造也面临现实性难题:因股份制改造借鉴许多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具备许多现代股份制企业特征。农村合作社与股份制合作农场本身是农村集体组织而非现代企业,因此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组织的属性发生冲突。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股份虽可转让,但不能退出,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合作社提倡加入退出合作社均秉承自由自愿原则,这就使退股这一看似简单的行为变得复杂与困难。股份制企业在市场运行中可能遭遇破产,对股份制集体经济财产的清算会使农民丧失土地的财产收益权,对农民无疑是一个重大损失。在今后改革中,如何克服上述困难也是集体农业支付创新的关键所在。

构建集体产业共同体也是制度创新的方式之一(张旭等,2018)。因为集体经济需要较多的资本和相对先进的技术,所以产业资本与集体农业结合的方式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可能。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项目,提供方向性、技术性的指导,与当地农户形成互惠共赢的产业共同体。对具有优势的众多大中企业,可使其建立企业联合体,直接与集体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签订订单和合同,形成明确稳定的契约关系。集体产业共同体实现产业资本与集体农业的优势互补,可完善农户的利润分配机制,明确资本参与利润分配是一种具有前景的发展组织模式。此过程中要警惕产业资本控制农村集体经济,造成集体土地过度资本化的情况(叶兴庆,2019)。在维护农民基本利益这个基本前提不变情况下,应当实现产业资本与集体农业的适度结合(魏后凯等,2019)。

(三)以国外经验为借鉴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除自身改革和发展之外,借鉴国外先进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也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以家庭结构为生产单位,以人力为主要投入,此种传统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显得十分脆弱。中国的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7%,却容纳过多劳动力,效益极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解决温饱问题,但不适应现代化农业要求,因此需要解放思想,吸取有益的先进经验。中国人多地少,不适于发展美国式的大农场和大型机械化生产(胡月等,2019),应以技术密集型、集约化为主要发展方向,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类似的莫沙夫合作社成为经验借鉴的重要来源。

以色列莫沙夫发展前景可观。以色列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4%,全国80%土地为干旱、半干旱地区,淡水资源匮乏。但以色列不仅保证农产品自给自足,还出口欧洲(Regev等,1980)。莫沙夫的优势在于三点:其一,充分的独立自主性。以色列特有的组织莫沙夫农业合作社以农户为基本单元,将农业耕种、居住生产归农户,给予农户极大自主权。莫沙夫既发挥了农户和合作社的自主性,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户利益,规避了风险(Ben-Artzi2001);其二,政府大力支持。以色列政府在金融信贷、产品供销、技术服务方面为莫沙夫提供许多援助,莫沙夫承担起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任,起到经济生产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的双重作用(Sofer2005);其三,充分的民主性。莫沙夫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予以农民充分保障,实行民主管理增加其自身活力。农民构成莫沙夫的各级组织并定期选举,使莫沙夫作为集体组织的优势充分体现(Cicurel2015)。具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双重性的莫沙夫,在以色列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Barkin等,1972)。

因此,以色列以莫沙夫生产组织为核心的农业发展历程,成为中国农业发展可借鉴的先进经验,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理论和经验来源,对中国未来发展现代化农业体系、解决人地矛盾、科技兴农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建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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