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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构谐变: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格局嬗变中村规民约的价值再现

作者:任新民 刘园园 施静春  责任编辑:王铭鑫  信息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次数: 1632

 社会交往关系是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交往关系的演变直接影响到治理体系中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结构状态,决定着社会治理手段方式的选择和实践谋略逻辑。现代乡村治理格局遵循乡村治理环境改变引发的治理主体关系调整,以及治理手段的选择和社会治理实践谋略展开的逻辑。文章试图探索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交往关系基础上乡村治理格局的历史嬗变中,“共建共治共享”“自治法治德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主义治理共同体”中,探讨乡村基层治理主体、治理方略及治理实践中的“共构谐变”逻辑,阐明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格局嬗变中的价值、价值再现及主要特点。

关键词共构谐变;治理格局;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主义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家园。这为我们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社会交往与治理格局历史嬗变中的村规民约

乡村治理就是“村民共同行使权利对社区的事务进行管理”。治理格局指在社会交往关系基础上,社会组织结构中各种力量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断博弈形成的结构,维持社会秩序的态势,并随社会交往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嬗变。对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主要围绕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关系而展开。杜赞奇认为研究中国必须关注国家政权的影响以及地方相互关系的变化。徐勇认为,“无论从西方,还是中国来看,都应该将治理放在‘国家’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并提出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国家行政权力引发了乡政与村治关系的紧张对抗,提出了县政、乡政、村治的结构性转换。国家政权与乡村关系聚焦的是治理主体的关系,法治德治二元论讨论的是治理的手段与方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打造自治法治德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我们构建共构谐变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治理就是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是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活动的方式在人的社会活动中表现为人的社会交往方式。社会交往的程度既是各个民族生产发展水平的表现,又是各个民族间交往规则构建的客观依据,是民族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变化发展的基础。社会的进步,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另一种交往形式所代替。涂尔干曾使用了“社会团结”这个中心概念来表达不同社会交往关系,形成了社会治理中体系的不同特征。

费孝通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赵旭东进一步提出:“‘土’,代表一种以农业耕种为生计来源的生活方式,‘乡’更多是指基于农业耕作之上形成的一整套社会关系网络,中国农民就是以此生计方式和社会关系网络生活和繁衍受其滋养,也受其制约,在人与社会、与自然之间形成循环的社会。在施坚雅看来,中国传统乡村组织中,以中心集镇为中心狭小封闭的经济交往圈,形成了狭窄的地缘交往关系,对应地形成了中国社会组织结构。中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封闭式自给自足的“马玲薯”传统社会,社会交往呈现出的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向外扩展的差序格局。现代国家出现以前,历代王朝把村落纳入国家统治领域中,在追求拓展疆域,掠夺资源过程中,并没有改变乡村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封闭狭窄的社会交往网络,形成了国家治权与乡村自治权力二元分离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乡村的治理格局经历了重大的历史变迁,在人民公社准军事化体制下,乡村里的资源获取、生产经营权、劳动成果的分配以及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甚至于个体、家庭中的事务都被纳入国家行政强制体系中,集体化实现中国乡村基层治理组织的科层化,纵向上国家权力直接下沉到乡村。然而,国家行政体制中的科层制不可能改变传统乡村治理格局中村庄封闭的社会交往关系,因而抑制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窒息了乡村发展的活力。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彻底解体,乡镇纳入国家行政权力体系,乡与村的分离,村落治权与国家治权出现了二元化的状态。个体从集体中的分离激活了社会创造力,促进了商品交易的扩展,加剧了社会流动与开放,利益关系的不断分化推动了社会交往的扩大,急剧冲击着乡村传统的社会组织结构,传统乡村治理格局很难维护乡村原有的社会秩序。1980年,广西宜州区合寨村村民为解决土地承包责任制后社会矛盾增多的社会治理问题,建立了“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自治组织,制定了《合寨村村民自治章程》,成为第一个利用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的村委会。中国乡村开始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探索。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在村民自治进程中,乡规民约演变为村规民约。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家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等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乡村封闭的环境彻底打开了,围绕土地征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利益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宗教规范、人口流动等社会问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一些乡村村民自治失去国家权力控制约束后,农村社会组织出现无序化,一些利益集团甚至深化为黑恶势力集团,乡村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烈度、广度、深度、速度远比任何时候都要深刻”。针对国家治理高度组织化与治理组织弱化涣散的矛盾,国家权力不断下沉,采取建制村干部拿工作津贴,购买社会保险,政府主导村委会选举,强化对乡村的控制力。村规民约作为村民意志的体现,“村民自治制度化的载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自治权力的重要方式就逐步演变为政府意志文本、公共道德准则、政府工作内容、职责行为,改变了乡村秩序性规范的性质。

在中国乡村治理格局的嬗变中,乡村治理格局中国家治权与乡村治权的博弈决定了村规民约在治理格局中的价值。这种治理逻辑关系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比较突出。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一个傣族为主,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全州3个县市222个行政村,2246个村民小组全部制定了村规民约。由于全州境内各个民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时,处于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文化存在历史遗留的脱胎差异,各民族居住地域分散,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对外交往的方式、内容、程度、范围差异很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特征十分突出。村规民约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不均衡性。文章选择了三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处于不同社会历史阶段,当今处于社会演变不同场景、不同社会交往关系状态下的少数民族村寨进行比较研究,力图以社会交往关系为依据,厘清乡村治理格局治理的主体间关系,治理的方略与手段的选择、治理实践中的谋略逻辑,为我们“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借鉴。

基诺族是中国最后一个被认定的民族,也是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诺族仍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状态。土地属于原始公有制,土地为村寨公有,村寨成员在划定的范围内耕种,离开村寨则无处安身。基诺山是茶叶产地,但交易处于零星自发的形式,没有形成大规模市场行为。村寨通常由几个氏族或家族组成,通婚范围在氏族间,寨外不通婚,不与其他民族通婚。居住分散封闭,没有自己民族的文字,由氏族制度下的长者管理村寨事务。改革开放以来,实施“包产到户”后,个体家庭彻底从集体经济中独立出来,成为村寨经济的独立单元,传统社会结构开始解体。随着高速公路开通,全乡修通了公路,网络的架设开通,封闭的环境开始改变,基诺山茶叶品质较好,为西双版纳六大茶山之一,加上国内近年来消费不断上升,价格连年上涨,大量客商进入基诺山,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展,乡村传统的治理规则开始改变。在基诺山乡巴来村小普希村小组,由于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目前生产生活主要依靠茶叶产业,集体的茶叶树已经分配给各家各户,茶叶交易主要以单个家庭为主,依靠客商到寨子里来交易,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交易。全寨没有出去打工的,无外来人口,仍停留在半封闭的状态。随着茶叶价格的不断攀升,有人从外地购买茶叶混杂进本地茶叶中牟利,维护茶叶生产的公共利益成为最集中最突出的治理事务。尽管小普希村制定了村规民约且涉及面广,如村容村貌、治安管理、邻里纠纷等,但村务治理实际仍然依靠遵循传统习俗,村长决定一切。真正得到村民知晓、认同度比较高,实施效果突出的是围绕茶叶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从茶叶生产禁止使用几十种化肥农药,维护茶叶品质,创立品牌,对外来茶叶进入本地的惩罚性措施等方面。社会交往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实现,任何治理格局的构建只有依据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交往纽带,才能真正产生治理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西双版纳的哈尼族,处于傣族封建领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的行政区域。土地归地主所有,农民向土司缴纳地租。每一个哈尼族村寨就是一个分配封建负担的单位。哈尼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文字,社会治理中固有的习俗已经和傣族土司及国民党的法律制度逐渐融合。今天的卫东村20世纪90年代由布朗山乡整体搬迁下来,茶叶种植、农业耕种及养殖是主要的经济来源,其中主要依靠茶叶生产。当年卫东村整体搬迁带来50棵茶叶树为集体财产。村民小组围绕土地承包、茶叶生产、集体收益分配、村民建盖新房等突出的利益关系,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对土地承包期限做出规定,并明确村里集体茶叶林地承包权由村民彼此协商,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费由村委会收取,村里每年集体收入40~50万元。村民自己开办了几个茶叶粗加工作坊,并利用网络直接获取信息,宣传产品,外地客商络绎不绝。村民们富了,盖新房,改造旧房,私家车多了,道路堵塞等公共事务日益多样复杂,社会交往关系已经突破单纯经济关系的狭窄范畴。在卫东村,村委会发挥出集体决策、分工有序、责任明确的组织领导作用。村规民约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村民建房超规定一平方米,每年交罚款200元。村里的道路修建、垃圾处理、环境绿化等公共事务已经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景洪县戛洒镇曼景囡村民小组,邻近西双版纳机场,属城乡交汇地,交通网络发达,商业交易十分活跃。全村4000多人口,主要为傣族。历史上傣族以水稻种植为主要生活来源,20世纪末开始种植橡胶,农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以传统傣族竹楼为主体建筑的曼景囡寨被政府定为美丽乡村旅游规划项目。由镇政府出面,村里与X旅游公司签订了发展旅游规划的合作协议,规定公司每年向村里支付一笔费用,旅游业由公司全面策划,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游客游览,村民穿民族服装表演歌舞,出售旅游商品。村民生活来源转为主要靠土地租金收入。按照目前国家的政策,过去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随着旅游业的严重下滑,村民收入锐减,村民不再遵守与旅游公司售卖旅游产品的合同规定而私自出售,村里人口不断增长分户后已经没有了宅基地,村社管理已经处于悬空状态等。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地区傣族是以村社为基础的封建领主制,村社已经形成完整的组织系统,并制定了村社治理的封建法规《芒莱法典》,村社秩序的维护依赖于有文字记载的封建法规和传统习俗。当社会交往关系超越了血缘、地缘、业缘的传统纽带,村务治理开始由内部关系协调转化为外部冲突的调适,村规民约就显得苍白无力。村长说有村规民约但就是找不到文本,村委会在与政府决策、与旅游公司利益的博弈中已经失去治理权威,而失去了村民自治的支持和协助,也失去了国家行政效能。

在西双版纳地区,村民们的主要生活来源逐步改变了依赖传统种养植业来满足自身需要的传统生计方式,茶叶、砂仁、民族特色产品及旅游文化产品不再是自我消费,而是以商品交易等形式遍及全国各地。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展已经突破了血缘地缘束缚,转化为不同利益关系的网络结构,不断扩大的社会交往形成一个个新的社会场域,社区资本资源阶层的分化,孕育了更多更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新的社会治理事务,推动乡村治理格局的嬗变。社会交往的利益趋同性解构了传统的社会组织结构,孕育出各种新型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基诺山乡村民小组围绕茶叶生产的规范塑造本村茶叶生产品牌等产业规划;在勐海哈尼族村寨因为有集体财产,围绕集体财产的使用形成村民集体议事的规范,对村里道路修建、垃圾处理、自来水、宅基地、建房等公共事务明确制定了村规民约。景洪县戛洒镇曼景囡村民小组显示出,一旦行政直接插手村寨社会发展,村民自治界限被破坏,不仅将村寨内部矛盾转化为外部冲突,而且加剧了村寨群体内部的利益分化与冲突,导致治理秩序失衡。

国家与村庄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社会交往关系从血缘、地缘、族缘的差序格局向利益关系的扩展,并不能完全消除差序交往关系的存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及由此存在的文化习俗仍然是居民安全情感维系的纽带,村民利益的诉求协调维护监督仍需要自治组织,集体秩序的维护必须在国家法制下得到维护,但也离不开自治组织及相应的规范,这是村民自治、法治、德治的共同行动。生产的产品、市场交易、旅游文化产业等属于村庄群众自己生产发展的事务,但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项目经费及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涉及对外交往市场的开拓,旅游项目的规划,甚至于民族歌舞编排,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等,离不开政府参与规划和指导。村庄(社区)与外部交往冲突需要国家法律的帮助。利益的协调、社会的公正需要国家组织体系的严密,秩序制度的规范,但也需要基层自治组织的完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支撑,需要非正式制度规范的约束。

二、共构谐变村规民约价值再现的路径

“源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一直是中国传统的农村治理基本规范。”在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关系的变迁中,村规民约大致经历了初始发育阶段、规范成熟阶段两个不同的阶段。

云南少数民族从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一些直过民族尚未形成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式制度性规范,主要依靠传统习俗;一些民族则是以统治民族的正式制度性规范维护社会秩序;一些民族已经形成完整的政治制度,建立起制度性的规范体系。在改革开放早期的乡村自治运动中形成了最初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土地流转、协助国家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效管理社会治安、化解社会矛盾、移风易俗、协调民族宗教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当时的村规民约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制度,更多体现的是政府意志,村规民约的制定通常以政府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配合政府工作而制定相关内容,“不参加群众会者”“不参加义务工者”“一人吸毒,全家受责”,对家庭中“失学辍学”“对环境造成污染者”等,村规民约什么时候修改,修改什么内容,参加人数均由村干部说了算。因此,村规民约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土地流转、农村治安治理、惩治毒品犯罪、维护家庭和睦、生态保护、义务教育、维护边境安全等许多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同时,村规民约在内容上和执行手段上仍保留着浓厚的传统习俗内容,“凡到村的上门女婿,必须按照村寨规定缴纳管理费;婚前男子或女子尚未办理婚礼仪式就到本村生活的,每年必须向村寨交纳罚款;外嫁的本村女子,生小孩不准回本村坐月子,否则罚款;本村男女未婚先孕的,罚款”“凡从外地嫁入或入赘的人,户口可以转入,但离婚时,不允许分割土地”“村民参与赌博等违反村规民约行为,取消享受扶持、救济、农村低保等待遇”。绝大多数村寨对婚外情,采取罚款或全村人到过错方家大吃大喝作为惩罚,体现出涂尔干所描述的在机械社会里对差别性、异质性的强制压抑的“镇压的权力”。由此出现一些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如缺乏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程序,侵害村民的合法权利。实践中,必须注意到村规民约的适用性容易割裂法治化的进程。如村规民约在规定内容、处罚对象、罚款数额等,对同一事件不同村寨处理的方式结果也截然不同。一些干部无限扩大村规民约的功效,对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一些村干部则利用村规民约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垄断资源、胡作非为形成村霸黑恶势力,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日益加强,村民自治开始向健康发展,村规民约的价值显现出来。党的领导整合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社会力量,国家与村民之间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主体关系,破解了村治与政治二元关系对立的迷局;党的领导整合了乡村社会治理的“自治德治法治”,突破了法治与德治二元手段的局限与束缚,村规民约从形式、内容、执行、程序、监督与法律的衔接等多个方面显示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共同构建共同治理美丽绿色和谐平安乡村,村规民约从形式、内容、规范、执行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2225个村民小组,共设立党支部2004个,建设活动场所1875个。乡村治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的活力,扩大各族群众、群众组织的参与面广,完善村规民约的规制和导向,以党总支抓治理总体工作,利用党支部等组织体系,与群众结对帮扶,合力攻坚克难,推进乡村治理格局的历史性嬗变。孟连县娜允村是一个傣族拉祜族佤族聚居的村落,他们以傣族传统的“宾弄赛喊”(兄弟姐妹一家亲)订立的村规民约,明确了各民族坚持党的引领、生产互帮、经济互通、文化互融、生活互助,通过党的组织工作引领村民自治,村民们彼此之间交流种植腰果甘蔗水稻的生产经验,傣族群众每家每户为从山上搬迁下来的佤族群众主动筹款发展生产,生活上彼此互相帮助,民族文化节日各民族共同举办,鼓励族际通婚,实现了乡村治理中“傣族让田、佤族下山,傣族讲佤语、佤族讲傣语,傣族佤族讲汉语,各民族就像糯米饭又甜又糯紧紧粘在一起,分都分不开”。

二是村规民约在培育村民契约意识,筑牢法治基础发挥积极的作用。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维护乡村社会交往秩序的规则。村规民约遵行的契约意识既是习俗中自然契约的发展,又是法治的法制契约基础。在村规民约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法制意识得到不断增强,不仅通过法制维权,也有力促进了国家法制化进程。如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是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通常将两块费合在一起,分配给村民后再调整承包地或不调整,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对外嫁的女子或已经取得户籍资格的本村女子,村规民约规定无权分得。2017年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曼囡村民小组杨沙何诉村民小组长呀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被告以原告贪污损坏集体利益,不给予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为由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杨沙何胜诉。村民能够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说是村民法制契约意识的成熟。

三是村规民约利用自身特有的乡土味,发挥出其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柔性化亲情化的特点,以共同体组织为依据,形成俗、规、法三者相互联动、共构谐变的现代乡村治理格局。注重适用性,村规民约针对的是村落在现代交往方式下,社会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国家法律的空白点,扩大了村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政治参与性。哈耶克曾指出:“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简单地依赖于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框架内追求私利,相反,它应依赖于一套复杂的法律、道义传统和行为规则的框架,这套框架的特点应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理解和认同。作为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民主自治的规范,村民们的家长里短、细碎琐事、邻里纠纷、村落秩序维护等,由村民们商议解决,有利于矛盾的柔化;坚持动态性,根据村落里交往关系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及时调整村规民约,弥补了国家法律稳定性明确性导致环境变化与法制滞后的困境。西双版纳共有佛寺593所,信教群众36.8万人,僧人2248人,6个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621个,宗教神职人员973人。针对宗教管理许多村委会出台了管理的村规民约,要求宗教人员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组织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民族宗教管理职责,和尚不得参加上新房、结婚等不符合傣族传统习俗的活动,不得在街上骑摩托车带女人等。

四是村规民约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造传统文化里的陈规陋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布朗族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送子为僧”的传统习俗,男童剃度为僧,到佛寺修行一年,“村村见寺,处处僧人”。这与国家义务教育发生冲突,为确保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很多村寨的村规民约对未完成九年义务义务教育,未能取得初中毕业证的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村委会不开具证明,形成事实婚姻的家庭,一旦查实,处以罚款,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加大处罚。磨憨济开发区磨憨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400斤口粮,2000元零花钱,两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五是村民自治是国家法治社会德治的基石,是实现乡村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的关键环节。村规民约是村民意愿合理利益诉求的表达,是自治组织制定的行为规范,与法律道德共同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在西双版纳地区村规民约已经进入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从村委会班子的搭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村规民约从制定、内容、执行、监督,符合法律规范等已经比较完善。勐腊县关累镇曼岗村村民小组长谈村规民约制定的整个过程。

2017年,我们根据村民们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条条梳理出来,交给群众讨论,酝酿七天后,召开村民大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举手通过,然后形成文字,每个村民同意后按手印。因为体现了群众的意愿,对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矛盾的处理提供了行为准则,对他们有好处,是大家的事!大家的意见,道理是对的,所以执行得好,没有不执行的情况。现在西双版纳地区的村规民约不是两委班子说了算,也不再是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而是全体村民认可、同意才可以修改。村规民约一直有,但每年各个村寨都会结合实际有所更改完善。

三、俗、规、法共构谐变新时代村规民约的特点

任何一种治理格局总是随着社会交往关系的演变而不断演变,特别是利益关系的演变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全面攻坚脱贫目标,中国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社会交往的空间不断扩大,“跳出茶杯看茶山,跳出茶山看世界”,走出峡谷走近世界,传统依赖土地谋生的封闭自然经济逐步为社会化分工生产所代替,居民外出打工,城镇化建设中身份转变,人口流动突破地域的束缚;族际通婚、文化交融不断撕裂族际边界等,不断扩大的开放已经解构了传统的血缘地缘族缘关系维系的社会交往方式。特别是精准脱贫中的整体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国农村社会现代交往关系一次极其深刻的变革。这场由政府主导的规划性社会变迁,来自多个地域、多个民族、多元区域文化背景组成一个新的社区,乡村城市空间场域交错,生计生活方式的彻底变革,交往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网络的开放、社会心理认同的矛盾,从传统到现代社会的重大转型,传统秩序的断裂推动着新时代乡村治理格局再一次发生历史性的嬗变。在治理主体关系上,村庄(社区)混杂的“共同体”开始出现了。共同体的出现将可能颠覆传统的乡村城市分治的治理格局。

“共同体”治理基础上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指导原则、“自治法治德治”实施方法的选择、“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目标要求,为新时代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指明了“共构谐变”的实践逻辑。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协调治理资源,创新治理体制,采取自治法治德治多种手段,只有在共同体治理的“共构”中,才能实现共同体的“谐变”发展,从而维护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在“共构谐变”背景下,村规民约未来演变将出现新的特点。

首先,“共构谐变”阐明“共建共治共享”“自治法治德治”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之间辩证统一的有机联系,不能简单割裂,治理资源手段彼此之间存在不同的责任界限,但具有共同性。杰索普认为,治理共同体的各要素之间彼此联结,耦合嵌入,在分工和协同中互构与共享。这种主体上的共同诉求和治理现代化总体性诉求,构成了现代治理理论的话语基点。托马斯曾经提出:“公民管理者应当与公民分享公共权力,并根据公共决策的选择不同梯度的公民参与决策类型。自治是构建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石,在村庄(社区)共同体中,利益结构、利益诉求、利益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需要不同的社会组织、不同的群体之间的诉求、维护、协调、监督,离开公民自治很难实现治理的目的。而社区的稳定“应依赖于一整套复杂的法律、道德和行为规则的结果,这套框架应该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理解和认同。法治德治是制度性规范和约束,是自治健康发展的轨道,法治展现的是国家秩序的强制力,德治则是社区非强制的约束力,既是自治精神的体现,又是国家秩序价值整合的精神力量。自治法治德治各司其职,彼此之间存在各自的社会基础,体现不同的利益关系,呈现出界限、依赖、冲突、妥协、渗透等多重关系。彼此之间的调适,共同发展不仅有利于发挥村民自治的特性,有利于法治的进程,有利于传统习俗的演变,共同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谐发展的现代性。

其次,“共构谐变”中,“三共”“三治”之间存在界限。社会分工越复杂,社会交往不断扩大,利益关系就越突出。村落是组成社会的单元,不同自然历史背景下的村落,其社会交往的方式、内容、手段存在着差异,复杂多样。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刚性约束和规范,调整的范围有限,在大量的民事纠纷、利益矛盾适用范围就比较狭窄。自治、德治更贴近生活,手段更为柔和,适用范围就更广。简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法的无情必须借助于德的有情,借助自治中的柔性规则来转化。在村落(社区)共同体中,村民通过自治中“共同的乡村社区记忆为基础的归属感使得村民在村庄内处理问题的时候更加便捷,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中,这种无形的精神联结能够促进政策的高效落实,让群众在这种精神联结之上的乡村治理感受到真正的‘获得感’”。三者之间有边界,有适用范围,存在着共构关系。

再次,三者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法治建设进程中充分汲取村规民约中合理的成分不仅维护法治的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指导制定,规范自治,有利于充分维护每个公民在法律规定上享有的权利,有力规范推进基层民主化进程;德治不仅能够为自治法治提供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而且可以自治法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制度是社会交往中的游戏规则,是对社会交往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乡村治理理念和价值都必须通过治理手段的制度化选择来实现。在国家治理基本方略中,对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周家明、刘祖云从制度体系理论的角度,提出根据制度体系构成的基础性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规制性制度、规范性制度、文化认知体系。乡村治理方略的选择可以大致划分为俗、规、法三个不同但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层次,能够更清晰地看出道德习俗、村规民约、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为乡村治理格局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

“法律”作为规制性制度充分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治理理念,是以界定和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技术手段、审理程序、监督程序和完备的制度体系,以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强制性行为,超越于各种社会组织之上,把社会矛盾冲突控制在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内,是维护国家秩序的有力工具。“规”,介于国家宪政与社会分权民主之间的规范性制度体系。根据社会结构中不同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之间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认同,由社会精英根据群体成员共同的价值认同,通过群体内部的程序,就群体之间的共同行为所制定的规范,目的是维护群体的整体利益。这种群体间倡导的社会公共行为规范,对群体成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但不具备国家暴力的强制力。这些规范适应于协调群体行为,表达群体共同诉求,统一群体行为,具有很强的行为约束性,主要适应于调整同一群体之间的冲突,对群体外的其他社会行为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俗”,为文化认知制度,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关系的公共事务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层面,治理体系是规制性制度,是各级政府组织官员的执行能力,而对民众来说,治理就是处理村落群体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家长里短左邻右舍交往中关系的规范。那些没有严格的程序,清晰明确的文本,故称为习惯法、道德或礼。“俗”强调了制度文化的特征与传递过程,是建构在血缘、地缘、族缘交往基础上的集体意识,“关注的是外在符号、同语、姿势、信号等表象的文化形式怎样被认知与内化”。它通过行为示范展现社会倡导的价值追求和典型模范,通过惩戒破坏者行为达到秩序的稳定。

社会交往所遵循的是交往主体彼此间的契约关系。在人类社会进化的早期,没有严格的契约程序规则,是根据社会交往的需要而约定俗成的自然契约,主要依靠内心自我道德修养的约束,通过群体间的舆论约束来发生效用。这种起源于血缘、族缘、地缘基础上的习俗典礼仪式等一系列文化认知系列被称为伦理道德。“俗”,在涂尔干看来,这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同性与相似性特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联系”“人与人之间保持相似性与相同性,是以集体湮没个性为代价的;个人的行动总是自发的、不加思索和集体的”“‘镇压的权力’即对差别性、异质性的强制压抑”。自然契约强调的是集体理性的共同利益,以维护社会一致性秩序为目标的禁止行为的惩戒性作为客观标准。

随着人类生产的进步,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交往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利益分化,传统社会一致性结构断裂,不断产生新的利益群体,彼此之间需要新的特殊行为约束,“规”就应运而生。规范制度适应了社会利益分化的需要,满足了不断滋生发展的各种社会组织内部及组织之间行为约束的需要。“规”与“俗”不同的最显著的标志,就是从约定俗成的自然契约发展为成文字记载的社会契约。“规”形成基本的程序规范,从契约的产生、内容、执行、监督等需要组织成员间的审理程序。“规”不仅有禁止性惩戒性的规范和要求,还有倡导性鼓励性等内容。“规”对特定群体、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效率,但对群体外的其他群体内部社会事务不具有约束强制性。

工业化推动了社会化分工体系的复杂化,社会专业化分工在不断增强个体异质性的同时,又不断强化了人的社会依赖性。全球化不断强化现代国家各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地位,日益突出了国家在整合不断成长的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各种“规”之间矛盾冲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社会秩序中的突出地位。社会交往中那些需要超越“俗”已经无法约束,国家法律无法明晰的行为,突出了“规”在社会交往中协调社会矛盾冲突,构建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正如哈耶克所说“内部规则自发形成,在日常行为中总结出来的行为模式,这些规则经过书面文字明确表达记载下来。外部规则则是那些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规则,是推动一个组织或外部秩序的工具。从社会治理历史进程显示,从以自然契约为基础的俗,演变到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规”,进一步发展为以法制契约为基础的法,依次递进的关系反映出在人类社会交往关系不断扩展中,社会交往手段不断规范进步的历史嬗变。这既是一个社会治理主体适应环境变化“客体”急剧变化,主体间关系不断嬗变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治理方略不断接续和发展的过程。

俗、规、法三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补充,同时存在一个社会形态,适应于不同层次社会交往中不同的事务矛盾协调、冲突控制等社会治理功能。“俗”是在社会交往历史进程中,维系人们之间的血缘、地缘、族缘、业缘关系逐步积淀内化为传统习俗,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中的集体意识和内在约束,特别是在社会群体中以共同的文化认知调节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其特点是松软柔和。“规”是在社会普遍交往原则基础上,对利益关系、共同价值的不同社会群体、组织及组织之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其特点为硬,即对社会交往行为规范具有正式文本及相关制定执行监督等措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规范性。“法”则是国家整体意志的体现,是整合社会组织结构中各种交往关系准则规范、维护和国家治理秩序的手段,其特点是刚,即国家权力的表征,不仅需要严格的审理程序、监督程序,而且通过国家暴力强制手段来实施。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中国乡村社会个体独立性越来越鲜明,利益分化日趋激烈,社会矛盾冲突复杂化,传统中的道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植根于自然经济基础土壤上的原始民主容易演化为民粹主义行为,破坏社会均衡秩序;行政暴力强制的刚性容易滋生极权主义倾向,强制性往往把社会矛盾推向另一个极端。重要的是市场机制催生社会内部群体利益结构分化、不同利益群体的维权意识,撕裂传统社会交往纽带基础上社会组织结构中“集体意识”的凝聚力。

“规”是社会交往关系由封闭到开放,由单一到多样复杂变化,通过明确的社会契约划定了利益群体中各个主体间及群体之间的界限,体现乡村治理关系约定俗成的道德治理向制度化治理的转变。同时,“规”在俗的基础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国家的统治理念。社会群体间的日常纠纷,表面上是按个性化社会自治中的“规”来调整,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国家法律和治理理念的精神。如西双版纳地区村规民约中已经在营造乡村文明环境,鼓励农民勤劳致富,社会治安管理、土地承包、家庭矛盾调解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继承弘扬了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子,并融入了国家法律的理念精神。

“规”的执行效果往往摆脱不了“俗”的影响。如基诺山茶叶生产成为主要经济来源,为维护茶叶生产的集体利益必然要求行为规范的明确具体。茶叶协会章程的规则,是根据外部世界规则约束而进行内部关系准则的调整,如不能使用化肥农药,不能把外地茶叶带入本地等,对违反规则的惩戒又沿袭了“俗”的方式。哈尼山寨的村规民约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沿袭了传统的“俗”的价值取向时,在维护村寨整体利益中又促进了道德习俗的现代化,体现了村民自治精神中对群体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约束精神。

在乡村治理格局中,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法律以刚性约束为“规”和“俗”明确划定了界限,制定了根本原则。“规”以群体自治方式的契约约束,在国家允许的边界内发挥作用,丰富填补国家法律中的空白点,维护好群体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俗”则依据血缘、族缘、地缘为纽带的亲情乡情的“软”,处理那些弥漫在百姓日常生活中简单细碎矛盾,以道德伦理内化,舆论监督自觉约束,维护着国家治理体系末梢的村落秩序。“俗、规、法”三者合一共同构成了中国乡村基层治理体制体系,维护乡村秩序的和谐变化发展。


注释

①丁元竹.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EB/OL].http://www.rmzxb.com.cn/c/2019-12-23/2490646.

②贺雪峰.乡村治理的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6.

③张要杰.国外学者的中国农村社会调查研究成果评述[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④徐勇.热话题与冷思考——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话[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1).

⑤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J].政治学研究,1997,(1).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中央编译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4.

⑦转引自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31.

⑧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

⑨赵旭东.循环的断裂与断裂的循环——基于一种乡土社会文化转型的考察[J].北方民族大学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⑩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M].史建云,徐秀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⑪赵维佳,杨建华.村规民约与社会整合[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5).

⑫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当代形态及其乡村治理功能[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⑬转引自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31.

⑭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3.

⑮笔者于2017年3月15日在勐腊县关累镇曼岗村村民小组调研访谈所得。

⑯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7).

⑰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孙柏瑛,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社,2010:106.

⑱金炳镐,青觉.论民族关系理论体系[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6).

⑲赵文杰.互动与互构:乡村社区记忆中宗族与国家基层治理[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

⑳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和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4).

㉑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和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4).

㉒转引自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31.

㉓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