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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小农户”的历史延续——兼对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论断的再认识

作者:黄振华  责任编辑:赵子星  信息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0-12-19  浏览次数: 2543

 小农户研究是当前学界的热点议题。长期以来学界沿用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来认识和解释中国的小农户将其视为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并预测其必然走向消亡。然而将起源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小农论断运用于中国在逻辑上存在时空条件、概念内涵、参照对象等方面的偏误由此也导致了这一论断的局限性。基于家户调查材料来看中国的小农户不仅没有消亡而且有着内生的韧性和活力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延续下来。这一“小农户”的韧性和活力蕴含于长期形成的家户制传统之中表现为弹性的家户产权、独立的家户经营、整体的家户意识以及有效的家长治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小农户”的韧性和活力有所弱化并面临日益增长的外部风险和挑战需要通过建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以应对和调适。

关键词小农户历史延续家户制传统社会化服务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特别提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肯定“小农户”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极为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学界沿用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来认识和解释中国小农将其视为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并预测其必然走向消亡。然而事实却是“小农户”不仅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而且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因此这就需要探究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何以无法适用中国基于中国事实的小农户的实践形态又是怎样的其何以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中延续至今结合典型家户调查材料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分析和探讨。

一、“小农户”的经典论断及认识偏误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小农”是没有“任何首创精神”的群体“小农生产”则是一种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并必将走向消亡。对此马克思曾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1]恩格斯则明确指出小农生产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并预言“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2]485长期以来这一论断为中国学界所接受并作为认识中国小农的重要依据。然而抛开意识形态因素的可能影响仅从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论断的事实依据来看马克思等经典作家所论及的“小农”实际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在时空条件、概念内涵、参照对象等方面都与中国的小农户有着明显差异并由此带来认识上的诸多偏误。

时空差异产生认识偏误

马克思主义的小农论断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提出的。从空间方位上看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小农主要是指西欧小农尤以法国和德国小农为主。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特别强调了不同性质农民的地域分布。他认为“我们可能面对的农村居民包含有一些很不相同的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本身又按各个地区而有所区别。”[2]485根据恩格斯的分析德国西北部占优势的是“大农和中农他们是非雇用男女长工、甚至非雇用短工不可的”[2]486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和梅克伦堡则“是一个拥有家奴、长工和短工的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的区域”[2]487而只有在德国西部、法国和比利时“占着统治地位的是小块土地农民的小生产。”[2]487在恩格斯看来即使是在西欧内部不同地区的农民都有其自身特点将其与远在世界东方的中国小农相类比差异无疑更为明显。

从时间条件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讨论的小农主要是指法国大革命之后获得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小农。在法国大革命之前西欧农民依附于农村公社并需向封建领主承担地租和劳役属于马克思所谓的“半农奴式的农民”。这种“半农奴式的农民”构成西欧历史上农民的典型形态。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这些农民分得小块土地并从封建依附关系中挣脱出来从而成为“自由的土地所有者”马克思的“小农阶级”才真正产生。由此可见马克思所提到的“小农”实际产生的时间十分短暂且属于法国社会的一个新生社会阶层与中国长期延续的传统小农不可同日而语。

概念差异产生认识偏误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小农是一个具有很强的产权意涵的概念其实践形态是自耕农。对此马克思曾将小农生产方式界定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以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3]672小农则是“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3]674。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完整的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农民”才被称之为小农。至于这种由小农占有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关系马克思则将其称之为“小土地所有制”。对于小农的概念恩格斯曾有一个经典定义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3]674相对马克思的界定恩格斯所定义的“小农”内涵有所扩展即小农不仅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也包括租佃土地的“租佃者”。但在恩格斯看来“所有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租佃者”处于次要地位小农大部分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在少数场合则是小块土地的租佃者。”[3]912

然而当我们将马克思主义小农论断运用于中国时小农的概念却明显泛化了。在中国语境下“小农”不仅指自耕农也涵盖了佃农、雇农等其他诸多农民阶层。对此毛泽东就曾将中国“小农”划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贫农等三种类型。在他看来“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4]也就是说毛泽东眼中的小农不仅包括了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包括了半自耕农和雇农而且主要指的后者。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论及的小农主要是一个以拥有独立产权的自耕农为主的农民群体而传统中国则是一个以不拥有独立产权的半自耕农和佃农为主的社会将用于解释前者的理论运用于解释后者是不够准确也是容易产生认识偏误的。

参照差异产生认识偏误

对事物的评价总是相对于某一参照对象而言的。在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论断中对小农“落后性”的判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工业化等现代性要素为参照的。例如在论及小农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强调这一生产方式“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地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5]在此无论是劳动的社会形式、还是资本的社会积累抑或者大规模畜牧和科学应用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典型特征。在马克思之后他的后继者也延续了这一认识视角。如列宁即明确指出“小农不管怎样勤俭也抵不上大生产的好处因为大生产的产品质量要高一倍。资本主义注定小农要劳碌一辈子、白白消耗劳动力因为在资金不足、饲料不足、牲畜质量低劣、牲畜棚很坏等情况下精心照料牲畜也是白费力气”[5]

从现代资本主义视角来看小农生产的“落后性”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然而将小农生产这一传统生产方式与工业化大生产这一现代生产方式放在同一标尺下进行比较本身是有失偏颇的。更恰当的评判方式应当是将小农生产置于同一时空条件下与其他同时代的生产方式进行比较从而发现其内在的价值与特性。正如徐勇教授所言在比较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还原历史而不是以今天度量历史即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这种比较既没有文明叠加的傲慢也没有国力反转的历史悲情而是将不同国家作为同等的对象置于同样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比较分析是一种平等的对话。”[6]恩格斯也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认识到什么程度。”[8]由此尽管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相对现代社会是落后的但相对于传统时期同一历史条件下的其他生产组织形式相比小农生产就不仅不是落后的甚至具有优越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小农户为主的国家却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这是同时期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也是用小农的“落后性”难以解释的。

二、“小农户”的内生活力与历史根基

由于存在时空差异、概念差异以及参照差异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小农。那么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基于中国事实的小农到底是怎样的其又何以能够长期延续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然回到传统小农所处的历史情境当中以历史与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小农户为对象进行分析。从笔者掌握的典型家户调查材料来看1949年前传统中国的小农户不仅不是封闭的、落后的而且具有相当的韧性和活力。这一“小农户”的韧性蕴含于长期形成的家户制传统之中并突出表现为弹性的家户产权、独立的家户经营、整体的家户意识以及有效的家长治理。

弹性的家户产权

在传统中国家户是最小也是最稳定的产权单元。产权的家户私有决定了家户在中国社会的基础性地位也是家户得以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产权条件。在传统时期家户产权具有实体性的意义即不论家户内部财产是属于全家人的还是家庭成员个人的其相对外部来说都是家户这一整体的。从家户调查资料看传统时期家户与家户之间、家户与村庄之间产权边界不仅清晰而且不可侵犯并由此形成异常发达的产权边界规则。具体来看家户产权边界涵盖三个不同层次一是物理性边界。以田埂最为常见“灰橛”最为有效同时也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产权边界。二是心理性边界。主要指家户成员对于自家土地具有高度的产权认同和强烈的“边界意识”“天有天边地有地界”的观念根深蒂固。三是社会性边界。家户产权不仅有物理边界和心理边界还得到村落社会的认可家长拥有对土地产权的充分的占有权和支配权生产决策可以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干涉和影响。

与清晰的外部产权相比传统小农家户的内部产权却有着相当的灵活性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内部差异性和个体性的尊重。从家户调查资料看传统家户产权尽管总体上归全家所有但内部却不同程度的存在个人产权。这种个人产权主要涵盖五种类型一是媳妇带来的嫁妆归媳妇个人支配。嫁妆中如含有土地则称为嫁妆地、嫁妆田。二是私房钱有的地方也称为“体己钱”属于个人或者小家庭所有。三是个人劳动的额外收入。一般外出做工的家庭成员其收入中可以留下一部分归自己所有。四是尽管大多数产权归家户共同所有但在使用权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方面大多数的生活消费品都具有个人或者小家庭专属的性质。另一方面家庭成员的专属使用权也并非固定不变一些耐用消费品可以在家户成员间轮流使用。五是在基于调查资料发现还有其他一些特定的额外收入也属于个人所有如小孩的压岁钱老人的压腰钱等。

总体上一方面是主导性的家户整体产权另一方面是补充性的家户个体产权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弹性家户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不仅可以满足家户整体的需要同时又能适应小家庭或者个人的实际需要并激发家庭个体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独立的家户经营

从典型家户调查资料看传统时期的小农户具有完备的独立经济地位。“同吃一锅饭”是确定基本生产单元的主要依据。在家户单元内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由家户主要是家长决定不需要征求四邻、宗族、保甲长或者官府的意见。从农户之间的关系看传统小农户之间并非孤立隔绝而是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互助关系、经济借贷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等。然而尽管横向关系丰富但不同家户之间仍然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以家户作为基本的经营单元。例如在农业生产中家户之间为了调剂劳力和提高生产效率普遍形成了“你帮我做、我帮你做”的换工行为。这种换工行为表面上不需要花钱但却强调家户间的对等性和等价性体现了家户作为基本经营单元的特性。家户如果缺少劳力可以请人帮忙如果缺少牲口可以请“牛工”这些都由家户自行决定无需告知四邻、家族或者保甲长支付报酬也由当家人决定。从区域来看在华南地区宗族组织普遍较为发达家户往往归属于某一宗族。但家户与宗族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血缘和社会性的联系人们组织生产的单位仍然是家户。在宗族内部尽管存在不等比例的公田但公田仍然由一个个的独立家户耕作和经营。在长江流域小农户普遍分散而居迁徙多变缺乏更大范围的血缘联结其独立性较一般的农户更强。

独立的家户经济地位赋予小农户更强的内在动力。一方面由于家户规模较小独立的经济单位能够使农户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农户可以随时根据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根据调查资料我们发现在灾荒年份小农户可以外出逃荒以躲避荒年一旦找到合适的居住地点一家人只要开垦一块土地即能重新经营起来。另一方面家户经营的独立性也造就了传统农民的自力更生的生产意识并形成了农民节俭、勤劳等农民“理性”[7]赋予小家户以强大的生命力。

整体的家户意识

在传统时期家户不仅是一个生产单元也是血缘和生活单元。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血脉相连、彼此信任、相互扶持由此形成了极强的家户意识。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自家人意识这是与“外人”相对应的家户意识。自家人的意识首先源于血缘血缘越近则自家人意识越强。但自家人意识又不仅仅是血缘意识也有心理上的亲近感平时越是走得近自家人的认同感也会增强。对于同一家户成员来说无论是血缘还是心理上都具有非家户成员不可比拟的内在认同家户成员之间形成高度的血亲联结彼此之间亲密无间相互扶持并赋予家户以更强的发展动能。

二是发家致富意识。长期以来基于家户内部的共同体意识家户内部形成了强烈的共同发展的观念和目标核心是“发家致富”。这种发家致富的观念从小由长辈灌输并成为全家的共同信念。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尽管人们对“发家致富”的愿望是共同的但不同地区人们所期望的“发家致富”的标准有所差异。在辽中的北张村但凡有所成就的家庭都会给自己立一个“号”拥有“号”的家庭即是“发家致富”的榜样并为村民所传颂。[11]在闽东本斗坑村土地的多少是衡量“发家致富”的主要标志因此男的都想做“地主公”女的则想当“地主婆”。在笔者调查的苏北地区人们把富裕的人家称之为“户家”“户家”也成为人们追求“发家致富”的目标和对象。

三是家户至上意识。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在家户与个人的关系上家户的整体利益明显要高于个人利益人们相信没有家就不会有个人即所谓“有家才有人成人再成家”。在婚姻中子女个人没有决定权必须服从父母为家庭的整体利益服务。例如在有的地方时常出现“女大男小”的婚配现象其原因在于年纪大的女性可以为家庭生产提供劳动力。基于调查资料发现由于缺少劳动力家中孩子为了顾及家庭生产而放弃读书的例子比比皆是。再如“家丑不可外扬”是家庭遵循的基本准则即使家庭成员间存在个人矛盾也不能表露出来必须维护“家庭和睦”的整体形象。

有效的家长治理

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家长治理是家户存续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不同地方对家长的称呼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称“当家的”、有的地方称“掌柜的”、还有的地方称为“家主”。但不论如何称呼都遵循“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运行规则。缺少家长的有效治理家户生产生活往往陷入困顿以至有的地方就有“家无主心骨扫帚颠倒竖”的说法。在家户生活中家长的权威地位不可争辩并对家户生活进行统合管理和安排。这种由家长行使的支配性权力使得家庭事务决策大为简化从而提升经济效率。家长权威可能带来决策效率但是否也会导致专断性和任意性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在传统中国家户的日常实践中专断的家长是极为少见的。绝大多数家长在行使其权威时会受到诸多条件的规制并使其朝向有利于家户的方向发展。具体来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员协同基础上的集权治理。表现为在权威结构上传统家户并非家长独断性的单一权威而经常伴有家庭成员协同共治的特征。一是夫妻共治家庭生活中划分为外当家和内当家丈夫对外妻子对内这是传统时期家户治理的普遍形态。二是兄弟共治主要指父亲已经去世由几个兄弟共同处理家中事务形成的治理结构此时通常由一个儿子作为家长但实际由兄弟共同协商决定。三是父子共治一般是父亲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好虽然保有家长的权威但大量事务交由儿子承担。

其二协商议事基础上的共识治理表现为虽然家庭决策由家长做出但家长在众多事项上均会征求家庭成员意见家庭成员具有建议权。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家庭成员的共识治理包括两方面一是默认共识即对形成一般惯例的日常性事务家庭成员默认认可家长不必征求意见即可直接实施如日常的生产安排、常规的人情往来等二是协商共识主要针对一些重大家庭事务家长并不单独决策而是与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如涉及土地、牲口、房屋等买卖交易事项等。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决策并不具有决定权但却有着颇为广泛的建议权从而对家庭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其三家庭责任基础上的审慎治理家长虽然拥有较大权威但权责具有对等性家长在做出决策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一方面从家庭内部关系来看家长必须对其他家庭成员负责也要对祖宗和后代负责如果治家不力往往会使家长背负沉重的内疚感和负罪感。同时治家不力也会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顿这也是家长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家庭外部关系来看对于治家不力的家长往往会被视为能力不足甚至被认为“败家”。在笔者调查的苏北地区当地将此类人物统称为“倒持头”意为不务正业的人并为本村村民所排挤。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不顾家庭整体利益而恣意妄为的家长是极为少见的也绝非家长治家的常态。

三、“小农户”的动力衰减与历史转型

基于家户调查资料看弹性的家户产权、独立的家户经营、整体的家户意识以及有效的家长治理赋予传统中国的小农户以极强的韧性和活力并使其得以长期延续。1949年之后尽管以家户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组织形式一度被人民公社体制所替代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从某种程度上恰恰证明了“小农户”韧性的内在价值。20世纪80年代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更是当代“小农户”韧性的体现。在“历史的惯性”[6]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户组织仍然在农民与国家、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需要看到的是进入当代之后尽管小农户的组织形式一直延续但其所处的内外条件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对小农户的存续和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具体主要体现为家户作为基本组织单元的日益虚化

家户产权关系的虚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集体化和人民公社运动的兴起家户中大量产权收归集体所有家户生产为集体生产所取代导致家户产权的实体性受到巨大冲击家户作为产权基本单元的功能日益虚化。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产权单元出现了向家户回归的趋势。然而不久之后兴起的市场经济大潮又带来了家庭中个人产权观念的崛起。由此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是家户产权与个人产权关系的逆转家户公共产权“同居共财”关系不断弱化个人产权在家庭财产中比重和份额持续增加二是个人产权不仅比重增加而且权能更加充分家长对个人产权的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产权关系的离散化和个人化促使家户内在的凝聚力随之趋弱小农户作为一个整体对抗外部风险和压力的能力也大大减弱了。

家户经营单元的虚化

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1949年前的小农户具有极为完备的独立经营地位并构成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在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小农户不再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其独立经营地位也不复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户家庭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获得认可并推动了农业农村的持续发展。然而需要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小农户的独立经营地位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替代性冲击。为提高生产能力和规模效益诸如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有的直接解构了小农户生产方式有的则实现了小农户生产的横向或者纵向联合从而对传统的小农户生产形成替代。二是小农户生产的市场化及其制约。由于市场化的发展小农户的生产过程越来越依赖于外部市场条件的满足农民必须根据供求关系开展生产决策、根据农资价格决定生产过程、根据市场价格决定生产收益。由于对市场的依赖日益增强也将小农户卷入到一个不断变动的、充满风险的市场体系当中从而大大弱化了小农户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家户整体意识的虚化

1949年以前血缘家庭关系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成为农民个体生存的主要依靠由此也形成了自家人意识、发家致富意识、家户至上意识等一系列家户整体观念和意识。然而1949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个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家户作为共同体的意识已无法与传统时期相提并论。一是农民个体社会关系的扩张淡化了家户整体意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农民通过就学、就业等不同途径建立了丰富的社会关系并形成了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不断冲击着原有的血缘家庭关系。二是个人权利意识的强化冲淡了家户整体意识。在传统的家户意识中强调家户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家户利益。然而当下却更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意识和观念当面临家户利益特别是大家庭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时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个人利益从而弱化了家户整体意识。三是国家保障能力的提升削弱了家户整体意识。在传统时期家户整体意识之所以强大主要在于农民个人对家户整体的高度依赖农民个体要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依靠家户的力量。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通过建立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为农民个体提供了有效的外部性保障从而减弱了个体对家户的依赖由此带来的家户整体意识的淡化也就不可避免了。

家长治理能力的虚化

传统时期有效的家长治理是家户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1949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家长在家庭生活中的支配性地位出现了难以逆转的弱化趋势。一是由于“同居共财”关系的消解年轻一辈在家庭生活中的经济能力明显提升可供家长支配的经济资源大幅减少。二是随着市场化和个体化趋势的发展年轻一辈的个体意识不断增强其对家长权威的认同持续下降。三是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由于内外部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家长治理本身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导致其治理失败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在传统时期尽管家庭成员可以参与家庭决策但最终的决定权始终由家长掌握但在当下家长对家庭决策的控制能力已显著弱化更多的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家庭决策权乃至年轻一辈完全控制家庭事务的决策。

总体上看无论是家户产权关系、家户经营单元、家户整体意识还是家长治理能力在当下都面临着不断弱化和虚化的变化趋势并使得“小农户”长期延续和发展的制度韧性和活力面临急剧流失。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这一趋势还将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增强“小农户”的生产和发展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现有机衔接”无疑是破解小农户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重要一环。通过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小农户的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增强小农户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从而整体上提升小农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在此我们对于“小农户”的认识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小农户”具有其他生产方式所不具备的内在韧性和活力这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家户制传统所决定的它还具有强大的延续性并将继续支撑小农户的长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尽管“小农户”这一组织单元一直延续至今但其内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小农户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必须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增强其适应能力从而赋予小农户新的活力和动力。但同时需要看到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解决的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问题而无法全面解决“小农户”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问题。为此除了在农业生产方面之外还应该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为“小农户”提供外部支持和保护从而为其全面融入现代社会创造条件并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93.

[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

[5][俄]列宁.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172.

[6]徐勇.历史延续性视角下的中国道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67.

[7]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38.

[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33.

注释

①家户调查以1949年前传统家户形态为调查主题调查对象为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主要采取口述方法进行其调查内容涵盖家庭生产、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截止目前已完成168个典型家户的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全国21个省区、市),并涵盖不同的家户人口和土地规模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文的事实材料主要取自于这一调查。特此说明并致谢!

这种小土地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以后产生,并在拿破仑时期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因此马克思称之为“拿破仑的”土地所有制。

对此,可以参见徐勇教授有关家户制的相关论述。

本文将1949年以前的中国,界定为“传统时期的中国”或“传统中国”,将1949年以前的小农家户,界定为“传统时期的家户”或“传统家户”。在笔者看来,20世纪上半叶,尽管中国已经启动了现代化进程,但在广大农村,家户形态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并可以此作为认识历史上家户形态的切入点。

徐勇教授认为,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参见: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调查发现,田埂是最常见的产权边界,在有的地方还流传有“人是姓隔的,地是埂隔的”的民谚。除此以外,河流、水沟、裸露的石头是常见的天然界址。植树定界是另一常见的定界方法,很多地方以种植桑树划定边界,有的地方还会形成所谓“桑沟”。柳树、枸杞芽、黄花菜、马莲墩等植物也是用于土地划界的重要植物。不少地方会在土地界址上打下专门的界碑或者木桩,并将地主的名字镌刻于上以昭示产权。如在广东梅州的蓝氏宗族,习惯于在开垦的土地四周(或一边)插入一块带有“蓝”字的界石(碑)以确认产权。界石(碑)竖好之后,还要放一挂鞭炮以宣誓产权。在川西,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构筑起半人高的土墙将整个田块围起,既起到划边定界的作用,又可保护庄稼不被牛羊侵扰。除了“明界”之外,各地还广布“暗界”。在调查中发现,各地盛行“灰柱”(在案例中称为“灰阙”)定界,其方法是在界址上挖一个深洞,洞内注入石灰从而形成“灰柱”。“灰柱”深入地底,极难清除,是最为简单而又有效的定界方法,也为各地乡村广泛应用。

如果平时以务农为主只是偶尔外出做工或给地主“扛活”的家庭成员,其务工收入一般可以由自己支配。

具有个人或者小家庭专属的物品主要为个人消费品。比如衣服、鞋帽、男性抽烟的烟袋,洗脸的毛巾、脸盆、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