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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权力运作的全方位考察

作者:龚延明  责任编辑:高新水  信息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20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 3037

研究宋代政治制度史著述已不少,如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对宋代中央与地方政治制度,进行了全面、宏观、深入的论述,贡献甚大。然而,专注于地方政治管理机构与权力运作的研究不多。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贾芳芳的专著《宋代地方政治研究》,该书从地方政治制度运作的视角,研究宋代地方政治。该书探讨了中央集权与宋代地方政治权力运作的关系,剖析了宋代地方行政权运作的规制与官场生态,具有创新的学术价值,为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运作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

宋代地方是否存在三级行政管理机构?学术界一直有争议,问题关键在于路一级行政管理没有专一的行政官署,所谓路监司是集体分工领导。宋代君主何以这样决策?作者敏锐地指出,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运作,先已被君主中央集权设限,即在三级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设定上,贯穿了分权,相互牵制,以便于中央管控的不同于唐、五代的地方管理体制。作者在论述宋代地方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行政管理机构时,特别指出:地方行政最高一级是路,而路却没有统一的行政长官和管理机构,而由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四司并立,总称路监司,成为宋代特有的既代表中央,又彼此牵制、职权有限的高层地方行政建置。这一制度,对维持宋代中央对地方控制,使地方无力抗衡中央,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然而,其所带来的消极面,是地方官员权力行使的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地方官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欺上瞒下,苟且偷安,贪腐成风。作者由此联系到宋之后,路监司制并没有如秦汉郡县制那样传承下去,元、明、清三代,淘汰了路级数权分立的行政建置,进一步将地方行政建置规范为省、州、县三级。该书对三级的宋代地方行政建置的历史还原,不仅对了解宋代社会有益,对了解元、明、清三代,乃至今天中国的地方行政建置也有意义。作者从地方行政运作视角解读宋代独具一格的中央君主集权制,给读者耳目一新之感。

宋代地方行政运作,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如何确立快捷的文书信息传递,以保证上情及时下达,下情能不留滞地通上。相对于宋代中央信息渠道沟通的研究,这方面研究较为薄弱。而该著作,于此特别予以关注。作者认为,宋代地方文书运行,已采用世界先进的印刷术。在宋代地方文书传递与颁行中,已推广摹印颁行”“镂版宣布,显示了宋代地方信息传播已非专靠手抄传递,这是重要的改革。另外,宋代地方行政的文书流程,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这是保证文书时效性的重要制度。该书运用大量史料,揭示了宋朝文书依据轻重缓急,规定文书下达、传递、接收、颁布的期限,并落实到人的责任追究制。作者对地方文书传递史料梳理十分细致。如朝廷经递铺、邮驿机构下达到州郡,都须登记在册备案:“诸急脚、马递铺给大历,人给小历。本州预于前一月中旬,以官纸用印,递付逐铺节级分授。遇有传送,以日、时、名、数,钞上大历,誊入小历。(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七《文书门·架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60页)文书封送到县,有严格的登记编号手续:“(县)令佐即日勒吏开拆,分授乡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下,排日以千字文为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八,元祐七年十一月庚辰)这就具体而微地还原了宋代地方文书流通环节一环扣一环的严密性。至于中央颁布的重要政令,凡州郡赦书初到之日,集官、吏、军、民而宣读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九,元祐元年六月甲午)。即必须由地方长吏集合官吏军民当众宣读。该书以地方的视角为中心,叙述和分析赵宋皇朝的中央集权统治政策。这样的角度,不仅可以真实地了解宋代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也可以了解中央集权体制下,皇权触角如何伸向四面八方。

宋代是一个以皇权为中心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王朝,在其统治的320年间,除了小规模的地方反抗,大的暴动基本没有出现过。两宋王朝的灭亡也均来自异族的入侵,而非来自内部的农民起义。对于统治者来说,这无疑是成功的。背后的原因,自然与赵宋王朝在地方行政管理上,与中央同样采取分而治之的御民政策紧密相关。例如,如何对待地方豪强势力的问题。宋代,普通农民不只是承受官府的盘剥,还受豪横大族组成的地方势力的欺凌。如何处理地方政府与豪强大族的关系,这是地方治理的突出问题。该书专辟一章,作者通过深入查阅各类正史、笔记、宋人文集,搜集了大量翔实可靠的史料,描述了基层社会中官户、士人群体的定义、身份特征,及其与官府及普通民众的关系几个方面,全面剖析、梳理了宋代众多基层豪民形象,得出结论:由于宋代地方政治的腐败,豪民与地方政府的勾结,成为彼此关系的主流,而如此态势则从根本上决定了宋代地方豪民以豪横为主的身份特征。地方官府既须依赖豪强大族控制地方社会治安,帮助地方统治;又须抑制豪强过分压榨农民,适时予以打压,防范其尾大不掉,过度扩张地方盘根错节的恶势力。体现了运用分而治之的策略,管控地方的御民术。其论证可信,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作者就官府如何管控地方豪强及处理豪强与农户关系的系统深入研究,是《宋代地方政治研究》一个突出亮点。

地方政治运作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其运作过程中,又是附生官场生态状况的社会问题。其根源即在于宋代地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法治与人治始终难以调和,作者从不同侧面,论述了宋代专制社会人治往往大于法治的痼疾,引发地方政治生态缺乏平等、公正、廉政,滋生霸凌与腐败之风。该著作中,《地方官府内部官与吏的关系》《地方官府与普通百姓(主体是农民)的关系》《地方官场内部的风气》,对宋代官与吏、官与民关系,进行了深度剖析。官与吏,同在衙门,本是相辅相成的地方官府办事人员,各有分工。然由于有尊与卑的等级高下之别,官员往往蔑视吏胥,所谓郡县吏卒,不齿于缙绅,有的官员,作威作福,更有甚者,有的知州对稍有违忤的吏人,多施榜笞。这种人治大于法治的做法,必然激化官与吏的矛盾。然而官府官员,具体办事,却必赖吏胥,官司曲直,皆出吏之手。于是,在宋代就出现了权在黠吏,则黠吏得以为奸,致有的知县之权为吏所夺,吏自号立地知县,形成吏强官弱的一面,这是人治大于官法带来的必然恶果。这恶果势必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官欺吏,吏欺民。该著作中,发掘了大量史料,揭露宋代地方官府吏人无法无天、鱼肉百姓的无良面目,如擅自加税于民,官收其一,吏设其十,农民若欠税、欠课钱未还,动辄用私刑,绷吊拷讯,过于王法。虽也有廉洁的官员,然挡不住官场内部政尚虚声、贿赂公行、贪腐成风、欺压百姓的浊流。宋地方官府人治大于法治的根源,在于宋王朝的封建专制制度。该专著引用了马克思的话: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兼容的。这是对宋代君主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深刻的批判。

贾芳芳《宋代地方政治研究》研讨主旨,是讨论赵宋王朝地方政府行政运行与社会治理的得失成败,但其昭示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也为今天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改进基层地方管理,提供了以史为镜的借鉴意义。

《宋代地方政治研究》是近年难得的一部宋代制度史研究专著。我于宋代官制研究多年,深感宋代官制的繁杂多变,极难把握。继《宋代官制辞典》之后,想写一本宋代官制史的专著,迄今未成。长江后浪推前浪,宋史界年轻的学者后来居上。读罢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贾芳芳的《宋代地方政治研究》,大有雏凤清于老凤声之感,有一种欣喜,并感受到一种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