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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后期湘西苗疆的农业政策与社会结构

作者:陈文元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农业考古》2020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 2562

 要】乾嘉之后,清廷在湘西苗疆施行了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均屯田。因屯田与屯政构建了新的社会阶层,产生了多重的社会影响。其后又适时调整农作物种植,丰富了湘西苗疆的农业结构,改善了民众的经济状况和饮食结构,引发了地域社会变迁。历史上的苗疆并不是一个无国家的社会,从清代湘西苗疆的农业发展历程分析,进一步证实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Zomia”概念论述的偏颇。

【关键词】农业政策屯田社会结构湘西苗疆


农业乃立国之本,是国家施政纲领中的重要一环。农业生产与发展,关系到国家与地方的经济命脉与社会稳定。不仅如此,农业问题,总是伴随着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乃至民族问题,可谓至关重要。民族地区多处山地环境,农业是其根本。治理民族地区,应重视农业。明清以来,王朝开拓与地区开发,引发了南方山区政治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界邻湘黔边缘的腊尔山生苗,因频繁的动乱从而进入中央王朝的政治视野。为维护统治,稳定地方,明朝不得不修筑边墙,以边墙为,苗汉分治。入清后,秉持化导苗民,并未划分苗汉疆界。但苗乱仍行,至乾隆六十年(1795),最终爆发了乾嘉苗民起义。起义平定后,清廷在湘西苗疆重修边墙,并转变治理思维,不再局限于军事控制与政治调控,积极从农业层面入手,重视农业发展,以期振兴苗疆。由明迄清,痼疾难治的腊尔山生苗区终于稳定下来。清代中后期在湘西苗疆施行的农业政策稳定了湘西苗疆,改变了区域内的社会结构与发展态势。

一、湘西苗疆屯田与屯政

屯田制度既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一项经济制度、土地制度。清代,湘西苗疆屯田与边墙修筑相结合,肇始于乾嘉苗民起义后厘清民、苗界址,修筑边墙的过程中展开,旨在守屯结合,防苗固边。一坚筑土堡以资攻守……二广开屯田以省军费,自来筹边开设屯政以农寓兵,最为久远之计。[1]其时湖南巡抚祖之望在《会筹开屯防边疏》中指出屯田之实质乃均田屯勇,寓兵于农[2]

苗疆屯田是通过均田的方式展开。自嘉庆四年(1799)开始,先起于凤凰厅,然后推行至乾州、永绥、保靖、古丈坪、麻阳、泸溪等苗疆厅县,由凤凰厅同知、总理苗疆边务傅鼐具体实施。均田首先从凤凰厅实施。凤凰厅均出田万二千零八十亩六分……十分之七归官,三分存民,所有凤凰厅均出田地系在本城约,木林约、大没约、治牙约、都罗约、都桐约、黄罗约、水田约、溪口约、麻良约,各处皆分给本厅屯丁,计丁授田耕种纳租,守碉驻卡。其均户姓名具册、申部册仍存道库。[3]即上五峒七约和下五峒溪口、麻良二约,共九约均七留三。下五峒都吾、务头二约则是全部充公,并不存留。这十一约分布在凤凰厅东南区域,也就是凤凰厅的屯田范围。凤凰厅均田实施后,扩及永绥、乾州、古丈坪、泸溪、保靖、麻阳等苗疆七厅县,至嘉庆十年初成,共均出六万零一百余亩[4]

均田推行并不顺畅,实施一开始即受到官方和民间的双重阻力。原有的土地成为屯地,身份从自耕农变成国家佃户,还要交纳高额屯租,民众自然抗拒。嘉庆六年(1801),乾州厅同知阎广居公开抵制均田,并向湖广总督、巡抚进言,称乾州厅百姓其田并不是抛荒无主之田,更不属官府资赎而来,且无需近处凤凰厅官兵防卫,民众皆不愿均田。再者,乾州厅南乡均是贫民,余田不多,若归入屯田,不利于地方安定[5]。综合而论,阎广居认为乾州、凤凰二厅具体情况不同,不必一体均田。即便是均田首开之地凤凰厅,也有民众反对。凤凰厅杨氏家族因嘉庆五年又被总理边务凤凰厅宪傅鼐设屯,将都吾、务头两约田土一律充公养勇[6]而强烈反抗,先是联合当地的田、唐、苏、周等户向湖南布政司呈控,但遭到惩诫。杨氏不服,绕过湖南督抚,直接上京城告御状。但此次京控亦遭失败,被杖责,杨氏参与人等还受充军处罚1。除了凤凰、乾州等厅县,麻阳、泸溪等地同样反对均田,麻阳士绅大户还联合上诉控告傅鼐,也均遭失败。与汉民一体,苗民同样反对均田。

为保护均田工作的开展,官方令总散屯头、保甲人等,按图将坐落、地名、丘段、种数,造册呈送,以凭查丈。如内有遗漏隐寄……将来查出,田亩充公,将该行营等重究……如内有隐瞒不报及诡名寄托,并闻知均田,私行当卖与苗人及隔属民人等弊,续后查出,仍将田亩全数充公,以明令严法推行,且为防止屯田过程中乾嘉苗民起义军余部的反攻和袭击(到嘉庆十一年方才彻底平定),一遇有警动,各丁奋勇堵御,官方按战斗情形依等次赏银抚恤[5]

不过,虽有不少民众反对均田,但也得到部分无地贫困民众不同程度的支持。一方面,以前犷悍之徙将苗人田土恃强霸占,遂致纠众仇杀,争夺不休[3],致苗民无地可耕,均田尚能分得一份土地;另一方面,贫民因屡被苗扰,多将田产贱价典卖与各大户及后路民人,今均田之举,在贫民复能得地,故无不踊跃欢欣[5],因而清廷的均田受到一些无地贫民的拥护和支持。均田虽然受到官方与民间不同程度的阻碍,但经傅鼐等苗疆官员的调解和运作,最终顺利推行下去2

嘉庆十年(1805)至嘉庆十四年(1809),清廷又在苗疆大规模查丈叛产”“占田,主要集中在凤凰、永绥、乾州三厅苗民聚居区,进一步扩大屯田范围,计131064.6亩。又,嘉庆十四年、嘉庆十六年,傅鼐清丈查出21092.5亩,苗疆屯田总额已达到152157.1亩。这一屯田总额,其中永绥厅均出80063亩,凤凰厅均出46763亩,其余则是乾州、保靖、古丈坪、麻阳、泸溪五厅县均田数目,永绥3、凤凰二厅均田数已超过屯田总额的三分之二,可见屯田主要在苗民聚居区,承受屯租的也主要是苗民。这些屯田,除屯丁自行领种的养口田外,大部分皆招佃出租,私人不得典卖。

屯田工作告竣,并以制度条款(即《湖南苗疆均屯经久章程》)纳入屯政的管理内容。为了屯政的有效推行,清廷在苗疆设置均屯总局(最初称作总理边务分所),并在苗疆基层选派了大量的屯田官员——屯弁,分别是屯守备”“屯千总”“屯把总”“屯外委”“屯额外(合计五十五名),负责屯政的专项管理。其屯千总、把总,亦照营员咨部给扎,外委、额外由道发委,详请资部。[5]屯官的任命需要上报朝廷,而屯外委、屯额外由道台核查任命。

屯官之外,嘉庆十二年(1807)又设屯长,辅助屯官具体负责屯田经营、谷物征收与管理屯仓。计凤凰、乾州、永绥、古丈坪四厅、保靖、麻阳、泸溪三县地方辽阔,应设总屯长四十名,散屯长一百六十名,方足以资经理[3]。屯长分总屯长和散屯长,共计二百名,分布于苗疆七厅县。其中,总屯长每名给田十五亩,散总屯长每名给田七亩五分。屯长之设,有管仓,有未管仓[7],不管屯仓的屯长亦分屯田。此外,参照厅县衙门杂役设置情况,还设仓书、局差、斗级等屯政辅助管理人员,领取微薄薪俸4

各厅县屯丁,其中凤凰厅有六千名(后裁减至四千名),乾州厅六百名,永绥厅二千名,古丈坪厅一百名,保靖县三百名,总共七千名屯丁。清廷将三万二千六百九十亩的屯田分给屯丁耕种。散丁六千九十名,每名给田四亩五分;小旗七百名,每名给田五亩五分;总旗一百四十名,每名给田六亩五分;把总七十名,每名给田七亩五分,统共给田三万二千六百九十亩,俱于均出田亩内就近拨给。[5]屯丁管理层次从小到大依次为普通屯丁、小旗、总旗和把总,具有卫所建置痕迹。屯丁负责屯田防卫,拨给的四亩五分的份田(普通屯丁)是他们的生活保障。

二、屯田与湘西苗疆社会结构变迁

推行均田一开始,由于屯租过重及灾荒等种种原因,民众不堪重负。所定屯租总额并不能按时完纳,故而清廷一再减免租额,至道光元年(1821),清廷核定岁征租谷七万九千二百十八石,并永为定额[8]。之所以更改租额,原因自是屯租对于苗疆民众来说负担太重,且屯田每亩纳谷一石数斗,至少者亦征五六斗,加于内地民粮十余倍,难以如数取盈[4]。但此后仍时有屯租不能完纳。当然,屯租不能完纳,除了加给民众的屯租过重外,本身的管理及官员在运作过程中的营私也有一定的关系。

清廷的屯田农业政策,其弊病固然有之,但以屯田之过程与屯政开展史实来看,对苗疆的重大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清廷改变以往治苗规制,从农业层面入手,引发了苗疆族群社会多层面的变迁。屯田是整个苗疆运行的重要基础,基于均田的屯政则是苗疆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事项。

其一,解决人地矛盾,促成苗汉利益一体。乾嘉苗民起义所表现出苗汉冲突加剧的核心是人地矛盾。当不同的群体为同样的稀有资源奋斗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会呈现竞争和冲突的特点[9]。清廷屯田,整合苗疆土地,收归国家,可谓抓住了治理苗疆的要害,是苗疆的一次土地资源分配过程。以均田的形式将苗疆土地统一规划、按一定层次大体均匀分配给原来无田的苗民,是对先前因人地矛盾而产生的族群矛盾、社会矛盾的重要调节,苗民与汉民因均田而被重新整合进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屯租与抗租),是一次因土地、因经济的社会整合。苗疆屯田是一个时代的产物,这一产物直到民国年间的革屯运动方才终结。跨越两个时代,运行一百余年,映衬了苗疆近现代社会的历史。

其二,开拓经费来源,构建新的苗疆财政体系。苗疆均出的屯田,除了一小部分分给练勇和屯丁,其余屯田招佃收租。苗疆的练勇经费、屯防修葺、丁勇恤赏补贴、操马教练经费、支持练勇屯丁子弟和屯、苗义学经费、新设守备、把总、外委等职官经费、增修书院、义学、修葺城工等各项开支,皆要从屯田所产生的租金来支取,这些事项依赖屯田的正常运行维持。说屯田是苗疆的经济命脉,并不为过。屯田产生的租金为苗疆带来了经费,这些经费又支援了苗疆建设,为苗疆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动力机制。

其三,抑制土地集中,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改变集中表现即是人地关系的改变。与以往不同的是,清廷通过军事、行政手段将苗疆土地统一征收,然后又统一以不同的形式分配,收取地租——国家与人民的租佃关系,打破了原有的人地关系格局,抑制了土地的转移和集中5,形成了屯田纳租的生产关系,这无疑是一次土地革命土地一旦开始用文字的形式被官府登记,不仅意味着王朝有了对这块土地征收赋税或者收取租金的凭证——尽管王朝不一定可以收到这些税或者租,更重要的是与这块土地有关的所有权的获得和证明、转让,以及赋税的征收,将按照一个完全不同的传统和规则来进行。[10]

其四,构建权力阶层,推动基层社区治理。依附在屯田上的屯官、屯丁,以及防卫屯田的官兵,他们身份因屯田而产生,他们所拥有的权力也因屯田而存在。较之先前,因屯田而产生了大量的基层管理人员,这些基层管理人员打破了传统苗疆的权力格局,成为苗民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渗透到基层社会,另一方面是新的权力机制下,苗疆日益向国家靠拢。可以认为,因屯田,国家与苗疆之间更加紧密,而土地的整合相应的是社会的整合。甚至在有些学者看来,嘉庆年间推行的屯政,使苗疆完成了国家化的进程[11]。当然,此类军事化的社会结构亦有不利因素,如民国时期湘西匪患猖獗、军阀势力丛生,或与此有一定的关联。

其五,重视经济调控,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屯田将苗疆七厅县连接起来,促进了苗疆区域社会一体化发展。乾嘉苗民起义后,苗疆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虽然清廷通过强势的军事力量平定了起义,但社会秩序并没有真正稳定,纯粹的军事控制不能持久。苗疆均田以国家的力量较快地恢复了社会生产,虽然屯田份额不多,但毕竟让广大苗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从经济方面入手稳定了苗疆,具有长久意义。

其六,国家主导实施,引导地区开发建设。清廷在湘西苗疆均出十五万亩屯田(包括新开垦土地),这本身就是一次大的土地开发。苗疆长期的动乱,既有国家在场的一面——但管理制度不合理,治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也有国家不在场的一面——对边缘社会、非汉族类群体的忽视,对山区建设支持力度不够。屯田是清廷集中力量、以国家的名义对苗疆进行开发与建设,其后又实施了一些农业恢复的政策,引导苗民积极耕种土地,土地不断被开发和利用,苗疆农业至改土归流后进一步向前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三、湘西苗疆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

修筑边墙,划分民、苗界址,解决了苗汉之间的土地纠纷,开展屯田使苗疆民众分到一份土地耕种。承平日久,人口的滋生带来了新的人地矛盾,推广新物种、种植经济作物、改种高产量作物是调和人地矛盾的可嘉之举措。这一情况在苗疆七厅县得到了很好的反映,凤凰厅即是其中之一。凤凰厅是苗疆的核心区域,是屯田的重要区域,笔者拟以凤凰厅为例,考察清中后期苗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基本概况。

早在乾隆年间,玉米已经在苗疆开始推广,不过并没有得到广泛的种植。但至边墙修筑社会秩序稳定,屯田使官方组织了大量可耕种的土地,玉米(苞谷)种植的重要性与范围明显扩大了。从乾隆《凤凰厅志》和道光《凤凰厅志》中物产一栏对玉米记载的排位与描述即可窥知一二。在乾隆《凤凰厅志》(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编撰)物产一栏中,玉米在稻、麦、膏粱、粟、秫、芝麻、大麻、利掺子、薏苡仁、菜子等谷类之后,列最后一位,且物产一栏介绍简短,均只罗列名字,玉米类目仅说俗名苞谷[12]。但在道光《凤凰厅志》(道光四年、1824年编撰)物产一栏中,则对玉米的介绍、种植情况做了更具体的描述:

玉蜀黍,俗名玉米,一名玉芦,一名苞谷,一名稑谷。……今厅境居民相率垦山为陇,争种之以代米。七八月间收其实。舂簸以炊,色白而甘,特较稻米稍淡耳。山家岁倚之,以供半年之粮,其汁浓厚,伺猪易肥,肩挑舟运达于四境。酟(酤)者购以酿酒,又有研粉为粢者,以粉揉之入汤成饼或团子,为利甚普。故数十年来,种之者甚多。茎似蔗,味甘,可啖。[3]

由上述材料可知,嘉道之际,凤凰厅的民众已经开始大量种植玉米,甚至取代稻谷,并发展为多种用途,饲养牲畜、酿酒,以及加工成其他类型食品,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食物来源。玉米种植与稻谷不同,沿山遍野皆可耕种,用途更广,缓解了苗疆因人口滋生带来的温饱问题和人地关系紧张。从乾隆年间的小范围种植到道光年间的大范围推广并已经作为其他方面的食品制作加工原料,这一变化的转换,是与边墙修筑后社会秩序更加安定,生产恢复,以及官方的积极推动有着莫大的关联。另外,道光《凤凰厅志》物产栏目谷类较之乾隆《凤凰厅志》更多,分为秔稻、糯稻、黍、麦、菽、粟、玉蜀黍、脂麻,增加了更多大宗型的粮食作物记载,至少表明这些作物在凤凰厅已经有人种植。

经济作物方面,官方极力推广桐油、茶叶的种植。“……俗呼油桐,树小,长亦迟。实大而圆,粒大如枫子,取作油,入漆。沿山种之,自下而上,行列井然,厅民藉此以为利[3]。种植油桐,增加了人们的经济收入。官方还号召民众种植茶叶,充分利用山间闲荒土地,改善经济状况。对比乾州厅,官方认为凤凰厅的茶叶种植没有达到一定效果,光绪六年(1880),辰沅永靖道道台但湘良还发布告示,劝导凤凰厅人民种植茶叶:

为凯切劝谕,以兴民利事。照得凤凰厅属地方,山多田少,小民衣食艰难,山中杂粮土产除包(苞)谷、桐茶油以外,所出甚少,旷土尚多,农功未尽,何怪穷民衣食无资,朝不谋夕,甚至流为乞丐盗贼,害己害人,深戡(堪)悯恤。现在乾州已有栽种茶叶获利者。凰地与乾州近接,何不可仿照栽种?茶叶一项,利息无穷。前道曾经购种分给各乡绅耆,劝谕种植。奈乡民等不知造作布种之法,抑因家多贫寒,速于求利,恨不朝种夕收,不如荞麦包粟,岁可获利,以致实力奉行者,其属寥寥。是有利不兴,土多旷废,洵为可惜。本道目睹情形,不忍使斯民坐守穷困,废此养生之举。除专丁分赴各处,收买茶种,设局散发,并雇熟悉布种造作之人,来局教明种作之法外,合行出示劝谕。为此谕,仰城乡绅庶人等知悉,即赴局承领茶种,遍散人民。务令已知者益加努力,自致丰盈;向来未知者共听吾言,勤耕力作,将来人人有衣食之资,自无不勉为良善,实于地方大有裨益焉。毋违!特示![5]

从上述材料亦可获悉,玉米、油桐至光绪年间已经得到有效的推广种植,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不仅如此,官方又推崇茶叶种植,发放茶种,宣传种植方法,惠施于民。种植茶叶给民众带来了实惠,但相比稻谷、玉米,需要更长的时间积累才能取得收益。此时已是清末,但湘良的告示发布之后,民间具体反应情形如何犹未可知。不过,湘西地区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成为中国茶叶的重要产地。古丈县的茶叶甚至远销海外,即使不能证明官方的努力成效,但也与清代中后期在苗疆推广茶叶种植,由此打下良好的产业基础有关。

除此之外,官方还积极倡导苗民种桑养蚕与纺织,增加苗疆的经济作物。官方推广经济作物,调整了苗疆的农业种植结构,推动了苗疆农业发展。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除了耕种稻谷完纳屯租外,种植玉米以及油桐、茶叶、桑树等经济作物,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改善了他们的经济状况。

四、余论

上文的表述更进一步说明,国家主导地方建设与开发过程时,所运用的手段往往是基于地方社会实际情况决定的,边缘族群进入国家化的过程其实是一个迎面而行最终相遇的过程。近年来,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阐发了颇有影响的Zomia概念(意为无国家之地),认为在一些特殊的地域社会里(如一些高海拔地区),边缘族群会主动利用一些异于传统国家的策略和方式逃逸国家统治;并认为,在国家统治者看来,灌溉稻作无疑是国家空间中最有利于自身的生产方式[13]。显然,詹姆斯·斯科特的观点过于极端,他只看到山地与国家对抗的一面,却没有看到彼此间妥协、融合的一面[14],谷物的作用也被其明显夸大了。历史上的苗疆并不是一个无国家版图的社会,它与中央王朝有着紧密的联系,也与远近的文明体系无时不刻地发生着不同程度的交往。从清代在苗疆的农业政策施行与农业发展历程来看,更进一步印证了Zomia概念的偏颇。一方面,清廷治理、整合苗疆,采用了军事、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等多种方式,在这一过程中,腊尔山的生苗并非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而是逐渐从反抗到接纳到迎合;另一方面,从边墙修筑后清廷在苗疆实行的农业政策及地方官员对苗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亦可以看出,除了谷物种植外,官方还推广玉米、油桐、茶叶等农作物种植。如果我们从长时段的视角将苗疆置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发展脉络与族群历史情境中去考察,会发现这一过程更清晰地展现的是一体共同,而不仅仅只是逃逸互斥。边缘族群因自身生存特点而产生与王朝国家一体下的差异距离,往往是由于地理环境、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情形的导致,并非全是边缘族群主观上要保持与王朝国家的距离才采取的生存策略和方式。


参考文献:

[1](清)严如熤.乐园文钞[M].谭必友,贾仲益主编.湘西苗疆珍稀民族史料集成(第17册)[C].北京:学苑出版社,2013.

[2](清)严如熤.苗防备览[M].嘉庆二十五年(1820)刻本.

[3](清)黄应培等.凤凰厅志[M].道光四年(1824)刻本.

[4](清)曾国荃等.湖南通志[M].光绪十一年(1885)刻本.

[5](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M].光绪九年(1883)刻本.

[6](清)杨胜明编辑,杨秀珠等搜集.杨氏族谱(不分卷)·原叙[Z].道光十四年(1834)抄本.

[7](清)董鸿勋.永绥厅志[M].宣统元年(1909)刻本.

[8](清)周玉衡等.永绥直隶厅志[M].同治七年(1868)刻本.

[9](美)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美国及全球视角下的种族和族群关系(第6版)[M].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10]谢晓辉.延续的边缘——从宋到清的湘西[D].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11]谭必友.清代湘西苗疆多民族社区的近代重构[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12](清)潘署等.凤凰厅志[M].乾隆二十三年(1758)刻本.

[13]James C.Scott.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an Anarchist History of Upland southeast Asia[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

[14]杜树海.山民与国家之间——詹姆斯·斯科特的佐米亚研究及其批评[J].世界民族,20142.

注释:

1关于以上事件的记载,参见(清)佚名《苗疆屯防实录》卷二十五均田之《凤凰厅民杨胜壁妄思退田获利诱骗业户帮给盘费教唆捏控到案供明从宽拟杖完结》及《凤凰厅革生杨秀珠妄思退给均田乡业户索谢赴京捏控拟军》条目。

2当然,苗疆屯田制度之所以出现并维持下去,除了国家的干预和苗疆官员的积极努力运作外,还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具体参见郭松义《清代湘西苗区屯田》,载《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第89-96页。

3学界一般认为永绥厅田土全均,但据民国时期刘应源的调查显示(1938年,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曾经组织大学生赴各重要地区调查三个月,刘应源负责湘西地区),发现永绥县已有很大一部分的私人田土,或是新开垦的土地,或是原有屯田流失变卖。永绥毫无田赋,寸土皆屯,据设置之情形而论,有土地皆为公有。而今则不然,屯田约十万数,据读照有报告,仅占其全面积五分之三,此今尚有五分之二之田土,系私人所有,不负纳租之责。参见刘应源《湘西调查日记与实习报告》,载谭必友、贾仲益主编《湘西苗疆珍稀民族史料集成》(第25册),学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2页。

4总散屯长名额视情况有所损益,如道光二十八年(1848)即因屯仓合并而裁汰了一部分总散屯长。裁汰屯长四名,散屯长十六名,共二十名,共撤去原授田一百八十亩,仍给该屯长佃种,俾免失业。参见(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九《均屯五》,光绪九年刻本。

5虽然清末苗疆屯政弊端丛生,屯田份额锐减,广大苗民的屯田多被苗官、屯官或大户侵吞了去,但是清廷开展屯田、实施屯田的本意和屯政推行的前期,起到了抑制了土地的转移和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