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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贫困村庄柔性治理的发生逻辑及实现路径

作者:胡卫卫 于 水 杨 杨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0-09-26  浏览次数: 1782

摘 要资源型贫困村庄治理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模式选择影响到精准脱贫的“最后一公里”。以资源型P村的贫困治理为研究个案,通过“解刨麻雀”的方式系统阐述乡村刚性治理模式和资源“挤压效应”之间的逻辑关联,为乡村柔性治理的学术出场提供学理辩护。精英俘获与资本掠夺、供需脱节与项目孤岛、内源式微与扶贫致贫、法治弱化与职业倦怠等“治理型贫困”问题的发生构成乡村刚性治理失灵的现实形态,乡村柔性治理因其内在价值的前瞻性成为化解资源型贫困村庄刚性治理失灵的策略选择。以政治系统论为理论分析工具,尝试建构乡村柔性治理的政治系统结构模型并以“内生性培育”为切入点探讨资源型贫困村庄治理模式转换的实现路径,以期为乡村发展中“资源诅咒”和“治理失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关键词资源型贫困村庄;刚性治理;乡村柔性治理;基层治理转型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自然资源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特别是自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提出以来,资源禀赋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借助资源禀赋来论证比较成本优势在国家贸易交换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为资源禀赋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1,2]。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自然资源较优的地区相继出现“中等收入陷阱”,由此形成的贫困被学者称为“资源型贫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为解决“三农”困局,我国通过“项目制”和“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农村输送大量资源[3]。“资源下沉”体现的是一种行政主导的乡村刚性治理范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乡村的贫困面貌,但又导致资源型贫困村庄“治理失灵”[4]的发生,成为乡村治理转型中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难题。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提出“中国之治”的总体目标是使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从更加成熟和更加定型向制度更加巩固和优越性充分展现转变,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转型是推动国家治理转型的重要抓手。因此,如何在传统的刚性制度结构下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来解决资源型贫困村庄的治理失灵问题是一项极具前瞻性的学术命题。

当前,学术界关于资源型贫困地区治理的研究相对较少,其中,周亚平、付建[5]通过对甘肃农村地区的实证研究认为资源的优势并没有对其村庄内居民的收入增长起到促进作用,反而限制了居民的收入增长,即资源型农村地区存在“资源诅咒”现象。在对资源型贫困地区研究对象的选择上,学者主要聚焦于城市社区、民族地区、从涉及范围上主要集中于省域和县域[6,7,8];在具体的治理路径上,提出如降低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9]、扩大社会资本和技术创新[10]、建构“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11]、发展集体经济,提升市场开放度[12]等策略。笔者发现:学者在对资源型贫困地区治理的研究中鲜有以“单个行政村”作为研究单元;从学科属性上看,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较多,公共管理学科的研究较少;在研究方法上,宏观层面的学理分析较多,微观的个案研究较少;在研究内容上,对造成资源型地区贫困治理失灵的内在逻辑缺乏严谨的阐释,所提出的治理策略也较为零散,缺乏系统化的思维。基于此,本文以豫西北P村为研究个案,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系统阐释资源型村庄传统贫困治理模式的积弊和治理失灵的发生逻辑,进而通过创新乡村治理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一种思路。

二、乡村柔性治理:村社善治的基本面向

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和分权化的社会趋势逐步改变了公共治理的国际环境,“治理”(Governance)作为公共行政学新的话语被广泛运用到国家公共事务治理中。柔性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的模式选择,着眼于技术权威和物质激励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治理诉求,通过非物质手段和非强制手段影响人的思维过程、培育服务意识、增强德治力量,其核心是建构积极性创造与再创造的动态发展机制[13]

(一)乡村柔性治理:一个概念性框架及解释

从乡村治理模式变迁的轨迹中发现:帝制时期“简约治理”的终结,人民公社时期“全能治理”的正当性质疑以及改革开放后“刚性治理”的政社互动失衡均表明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是造成乡村社会自治空间不断萎缩和主体性建构不断弱化的主要原因[14]。因此,在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拓宽乡村自治的弹性空间并建构起以“人民为中心”的柔性治理模式是乡村治理转型的基本面向。乡村柔性治理是指多元乡村治理主体在协商民主的治理平台上,以软法和软权力为主要治理手段,以农村社区文化、人心和价值观为重点治理对象,更多地运用调解、协商、讨论等人文关怀的柔性执法手段形成治理合力,不断满足社区共同体成员各方面需求,共同治理好乡村社会各种公共问题的治理方式的总和[15]。具体而言,在治理机制上,柔性治理范式采取民主协商的政社互动机制而非政府单向度的一元主导;在治理目标上,改变了传统刚性治理以“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为导向的制度安排,强调乡村社会的主体性培育;从政社关系上看,柔性治理强调的是政府与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分离,并有明确的权利边界;在政府角色定位上,由原来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乡村柔性治理是在市场化程度发育程度较高的环境中存在的,强调的是政府部门高度的放权和分权,在治理过程中尊重村民的利益诉求[16]

(二)乡村柔性治理的必要性:“三治融合”体系建构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首次在党的重大报告中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的要求,“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建立是当前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传统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基层政府过度依赖权力的强制力推行公共政策,贯彻国家意志,在治理的策略选择上,过度聚焦于如何通过刚性的制度设计、治理技术改进或者物质资源的分配规则来进行乡村治理,较少考虑立足乡村固有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本,进而将自治、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形成一整套“刚柔相济”的乡村治理模式。乡村治理的核心是政府,基层权威治理的一元化与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之不适应是当前乡村治理实践的基本判断。基于我国20多年的农村市场经济实践和逐步培育的村民更加广泛的平等理念和契约精神,提出乡村柔性治理的概念,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思路,成为弱化政府单中心刚性治理,推进乡村治理转型的催化剂。乡村柔性治理是在乡村治理转型背景下产生的一个全新的学术命题,涉及到乡村治理的主体、权力结构、目标、方式等不同维度,再加上它集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地理区域和不同学术流派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和阐释,本身就是一种理论创新。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柔性治理充实了乡村治理研究的理论宝库,将学界关注的目光从城市社区治理转移到乡村治理,打破“用城市套农村”的思维惯性,为分析乡村治理实践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三)乡村柔性治理的可行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耦合

委托代理学派认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增进人民福祉是基层政权合法性的关键,政府作为公民权力的授予者,其行政行为应充分维护公民利益。乡村治理转型就是要改变刚性主义的乡村治理模式,重塑基层政权和普通群众的互动关系,建构公平正义的乡村社会秩序。罗豪才教授倡议将软法理论运用于国内公共领域,这是公共行政范式向公共治理范式转换的有效路径。传统的乡村治理是公共行政范式的直接体现,过度强调工具理性,采取的是政府权力部门单向度的刚性治理模式,价值理性往往被边缘化。乡村刚性治理体现效率至上、政府本为、政绩驱动导向的逻辑,引发社会秩序的失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乡村治理转型不仅要强调效率,更要体现出人本关怀和精神价值,并贯穿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督、控制和反馈等各个环节,这是现代公共治理范式的内在要求。可见,乡村柔性治理模式反对将更多的政治资源和社会成本投入到效率优先、结果导向的工具理性方面,而是注重治理的价值和目的。随着乡村治理转型的推进,现阶段的乡村治理应该由以工具理性为主导阶段转化为强调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互动融合的阶段,即在刚性治理的结构框架下有机嵌入基层柔性治理,这使乡村柔性治理具备现实可行的生存土壤。

三、资源型贫困村庄柔性治理的发生逻辑:乡村刚性治理失灵

(一)乡村刚性治理:权力主导下的乡村治理范式

20世纪30年代,沃格林(Eric Voegelin)用“刚性主义”一词描述当时西欧一些国家独特的政治结构。“刚性主义”的流行与20世纪60年代东亚和拉美众多发展中国家对民主的摒弃息息相关,相关的学术研究也随着70年代民主转型浪潮的更迭而不断推进[17]。在对西班牙政治体制的研究中,林茨将“刚性主义”(Authoritarianism)解释为“刚性政治”,被认为是一种有“民主外衣”的专制主义或是一种从“专制制度”走向“民主制度”的过渡形态;社会控制的有限多元化、政治意识心态的务实主义和政治动员的相对冷漠是“刚性主义”的典型特征[18]。乡村刚性治理是基于“刚性主义”的政府治理模式,是建立在集权型治理权力结构和体制之上,以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作为基层政府首要治理目标和内在驱动力,过度以强制能力来保障社会秩序,体现出“刚”的特征。国家权力主导着乡村社会治理变迁的格局,乡村社会构成国家权力的秩序基础,这是我国乡村刚性治理生产并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乡政村治”体制的诞生。然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使“乡政村治”体制并没有彻底摆脱人民公社时期“单轨政治”的运行逻辑,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倾向实际上也是这个时期刚性治理模式的直接反映。可见,20世纪90年代民主化的制度嵌入虽然赋予乡村社会一定的自治空间,但旧有的乡村治理结构并未改变,“行政吸纳自治”并未使农村社会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治。因此,在“乡政”和“村治”相对分离的二元治理结构中,公共政策的落地很少考虑基层村民的意愿和真实诉求,农民对政策的执行或评估也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政社互动失衡。

(二)资源挤压效应:乡村刚性治理失灵的发生机理

从资源要素的供给来源看,贫困村的发展主要依托外源型和内生型两种资源,其中,外源型资源由政府管控和供给,带有鲜明的行政化色彩[19];内生型资源主要是村庄内部拥有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资源“挤压效应”是指在村庄发展中过度的依赖某一种资源,导致该资源对其他的资源产生排斥或挤压,最终影响村庄的治理效果。资源“挤压效应”主要体现在外源型资源对内生型资源的挤压和村庄治理主体的挤压两个方面。小农经济的分散性、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以及村庄内部资源整合能力低效等因素导致村庄发展主要依赖政府提供的外源型资源,而忽略内生型资源的价值。同时,村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上由当地政府提供,村两委仅仅充当“行动者”角色,行政化“官气”较为浓厚。资源“挤压效应”的存在导致资源型村庄的发展面临“行政吸纳自治”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村民自治的弹性空间。

(三)治理型贫困:乡村刚性治理失灵的后果呈现

乡村刚性治理模式的长期存在导致资源“挤压效应”的发生,进而引发“资源诅咒”现象[20]。“资源诅咒”指丰富的资源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先机,甚至还带来一系列的贫困问题,这种由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造成的意料之外的治理后果被学者称之为“治理型贫困”,成为资源型村庄发展的一大障碍。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于20187月在豫西北P村进行了10天的驻村调研,通过与当地村民、村干部及驻村帮扶人员进行深入访谈,为全面了解资源型P村贫困治理的发展脉络积累了第一手资料。作为资源型贫困村,P村在传统发展路径选择上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主导,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导致治理的“内卷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精英俘获与资本掠夺。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的核心主体,是村民眼中的“能人”,亦称“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优势主要表现在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和名誉声望上[21]。作为省级贫困村,P村一直以来都是政府重点“关照”的对象,在以往的贫困治理中,乡政府将一定的扶贫资金下拨到村集体,但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乏和“经济人”理性的驱动导致P村出现基层小微权力腐败即“精英俘获”的问题。资本下乡是撬动乡村振兴的“活水”,但P村传统的资本输入主要是借助镇政府通过下指标或者定任务等形式,由于缺乏科学的市场规范机制,加上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抵御能力差,当遇到农产品价格下降、收不抵支时,毁约弃耕的现象有时就会出现,资本的逐利本性最终导致农户利益受损。

第二,供需脱节与项目孤岛。城乡二元结构、分级财税体制、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和压力型体制的存在导致外源型资源输入过程中目标替代或政策偏离的发生。实践表明:外源型资源的嵌入一定不能脱离村庄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稳固的价值体系,如果不能实现与乡村有机整体的融合,就会导致“项目孤岛”或“项目理性”的发生。

第三,内源式微与扶贫致贫。脱贫攻坚的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关注的是贫困人口的脱贫量,而忽略如何通过“扶贫加扶智”的方式提升贫困户的造血能力。在P村,镇政府作为扶贫主体拥有绝对的话语垄断权,农民不仅缺乏自我脱贫的能力,也无选择何种方式脱贫的权利,在以往的扶贫实践中,乡政府和贫困户互动失灵的关键是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体制难以将农民组织和动员起来,使得农民产生了很强的外部依赖性。特别是,在缺乏对生态环境、土地资源和贫困户生产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大肆鼓励村民进行规模化花苗种植,这种带有鲜明政治化色彩的生产运动实际上是遵循的是一种行政强制性的扶贫逻辑。事实上,以发展农牧生产为主的产业扶贫短期内因农业生产的增量投入引发全局性的灾难,即会出现大规模的、甚至全局性的增产减收,导致农户的严重亏损。

第四,法治弱化与职业倦怠。在过往的扶贫实践中,乡政府和村集体易把临时的扶贫政策异化为法律执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因扶贫的非均质性导致背离法治精神和违背法律原则,在P村主要体现在村支书的“一言堂”或个别乡领导的独断专行。职业倦怠是个体不能顺利应对工作压力时的一种极端反应,是个体伴随于长时期压力体验下而产生的情感、态度和行为的衰竭状态。作为省级贫困村,要完成2020年的脱贫任务,无疑成为乡干部面临的重要难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扶贫干部的真实写照。在同对接P村的帮扶干部访谈中了解到,当上级把精准脱贫当作一项整治任务来抓时,编制人数有限的基层干部所需要面对的工作量大为增加,长期高压态势造成基层公职人员的职业倦怠,这是造成扶贫情感衰竭、工作态度消极与扶贫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

乡村刚性治理模式是传统公共行政的产物,适用于生产力程度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社会的自治程度低,乡村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国家的政权建设和基层的维稳,其手段主要是依靠党政一元化政治权威,所依据国家机器和强制力,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体现出强制性的特征。乡村刚性治理所依据的是物质主义价值观,是以追求经济高效发展,物质生活富裕的目标价值导向。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主政治意识的觉醒,治理结构变迁和社会阶层分化是21世纪乡村社会的主要特征。新的社会形势下,传统的刚性治理在乡村治理场域引发一系列的基层治理失灵问题,迫切需要转变乡村的治理模式,迎合新时期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从刚性行政到柔性治理:资源型P村的崛起之路

在传统刚性治理范式下,政府和农民是相对分离的状态,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理人,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直线深入,其行政化色彩浓厚,实际上已异化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20141月,精准扶贫的顶层设计出台后,P村百姓认为:完全依靠政府单方面的资源输入难以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应转变发展理念变“输血”为“造血”。为此,P村两委带动本村老百姓围绕当地极其丰富的水资源大作文章,并以独特的地域特色为切入点,在发挥内生性力量的基础上进行“水美乡村”建设。

(一)治理主体多元化,重塑乡村治理结构

农村基层组织是小农组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消解村民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举措。在2015年村两委换届选举中,P村有意吸纳有文化、有能力的年轻人加入,通过优化农村党员结构夯实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在P村的“水美乡村”建设中,镇政府改变以往命令-服从的刚性模式,而是通过外嵌第一驻村书记、农技推广员、包村干部等建设力量给村民提供更加翔实的技术支持和信息咨询。同时,为了降低水生态维护成本和提升“水美乡村”的宣传力度,村委会带头成立了由当地村民自愿组织的“环保协会”,并与所在J市摄影协会联合成立宣传小分队,极大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庄发展的热情,形成有机和谐的“共治”局面。

(二)乡村资源增值化,实现产业融合发展

P村在稳固传统经济产业的同时,借助丰富的水资源大力发展白菜种植、小麦制种和大棚蔬菜业,以“水磨坊”“石磨坊”和“农家乐”为水上景观,将水村传统文化与现代旅游深度融合,形成“春赏花、夏戏水、秋采摘、冬玩冰”的旅游链条。产业是P村崛起的关键,当地百姓利用丰富的水资源优势打造出“老李黄焖”“水磨面粉”“杨氏蜂蜜”和“刘氏黑鱼”等招牌餐饮产业并建立起以薄皮核桃、桃子和樱桃精细加工为主的水果产业基地。截至2017年底,通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了当地50余户村民的就业创业问题,到此度假观光的各地游客累计3万余人次,P村也成为游客寄托乡愁的“栖息之所”。

(三)就业渠道多元化,拓展村民收入来源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P村成立“堉新农业合作社”,通过发挥合作社的中介作用提升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2015年,P村以村集体的名义担保,将被群众称为“保命田”的66.67公顷水滩地流转给合作社用于种植大棚蔬菜。农户不仅得到每年10200/公顷的土地租金,而且还可以在蔬菜种植基地打工,每月还有1200元的工资性收入,有效解决P30余名贫困群众的就近就业问题。随着P村水街、水上漂流和桃花源田园综合体项目的实施,在充分挖掘了“水”价值的基础上,村民的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化,人均年收入从2012年的3790元上升到2017年的2.5万元。

(四)文化优势拓展化,强化村民情感认同

村社作为一个“共同体”,其性情、文化、习俗及环境均在村民相互交往中形塑,这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关于“共同体”的概念阐释。在“水美乡村”建设中,P村立足自身积淀的丰厚水文化,调和村落发展中的“人与水”的关系,将文化的金种子播入肥沃的乡村。通过墙体文化将“生态文化”“农耕文化”和“酒酿文化”等传统村落文化以书法或水墨画的形式展示在白色石体上,形成独具特色的“水村文化长廊”。同时,P村以道德讲堂和文明礼堂为载体,将“上善若水”的优质文化得以传承,通过水文化的教化功能增强村民对村庄的情感认同,并利用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正是经历了从刚性行政到柔性发展的演变历程,P村在短短几年内就完成脱贫攻坚的任务,由省级贫困村变为省级脱贫典范村。在柔性治理理念的推动实施下,P村村民利用当地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优势,走出一条典型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成为当地有名的“水美乡村”和“旅游特色村”。

五、资源型贫困村庄柔性治理的结构模型与实现路径

从政治系统内部的构成来看,县和乡的关系既统一也对立,在县级政权的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采取策略主义的行政行为,出现被动应付、虚报浮夸、指标竞赛的现象;乡镇政府作为最底层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对上承接县级政府,对下联系基层社会,这种特殊的政权组织形式导致乡镇政权有了“自留地”的空间,表现出公司化的逐利化倾向,抑或称之为“营利型组织”。在刚性主义的乡村治理模式下,作为底层社会的农户处于“失语”状态,农村社会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呈现断裂的特征。府际博弈造成政治系统运行受阻,也导致干群关系对立,法治权威受到挑战,政社互动失衡。

(一)柔性治理的结构模型:基于政治系统论的分析工具

戴维·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具有开放性,其环境要素紧密的渗透在政治系统中。从政治系统论来看,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政治系统,在乡村治理转型的外部压力下,只有通过优化政治系统的内部结构才能更好的促进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22]。在乡村政治系统内部,作为上联县政府,下接乡村社会的乡镇政权是政治系统的核心和枢纽。乡村柔性治理的政治系统模型建构要求重塑府际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



乡村柔性治理的结构系统模型


1.-乡结构关系:由“功能分治”代替“府际博弈”

上下级地方间的府际博弈关乎到乡村柔性治理模式的落地生根。县和乡之间是直接的“行政与附属”关系,县级政府控制着乡镇的人事权、财权和事权。压力达标型体制下县政府将可分配的任务政治化,通过“行政发包”的方式将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标下划至乡镇,超额“输入”无疑增加了乡镇的压力,在晋升锦标赛机制下,为了获取政绩,乡镇干部会采取“策略主义”的行动。要建立新型的民主合作体制,就要对县级进行适度的分权,建构相对完备的“乡政村治”制度。基层政府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通过“功能分治”原则,改变传统以乡镇为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重新建立以“县为基础,镇为节点,城市辐射农村”的公共服务体系,进而通过科学有效的公共制度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产品并形成规范的乡村公共秩序。

2.-村结构关系:由“协商共治”代替“政权悬浮”

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实质进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乡村治理转型的前提,只有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才能全面推进资源型贫困村庄柔性治理模式的落地生根。因此,要坚持乡镇党委对农村党支部的领导关系,避免地方“分割主义”的滋生,同时,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应协助乡镇府开展工作。在乡村柔性治理的实践中,乡镇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和功能,改变传统“越位干预”的状态,回归法律规定的指导服务上来,通过“协作共治”拓展乡村的自治空间。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权的悬浮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和底层群众的血肉联系,柔性治理模式本身体现出“服务型政权”的内涵,在乡村治理转型中,通过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信息咨询促进政社良性互动。

3.-民结构关系:由“实质自治”代替“形式自治”

20世纪90年代民主化的制度嵌入使村民手中的选票成为村庄内生性权力的重要来源,但“民主选举”虽解决了权力的来源问题并未解决权力的行使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村民自治形式化。村干部是基层群众组织的代言人,但同时又是国家行政体系的代理人,其工资收入来源于乡政府,这就导致村委会“行政化倾向”的发生。乡村柔性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村委会要成为乡村发展的真正“代言者”,能够将民意或者诉求通过整合反馈乡政府,确保公共政策供需均衡。为规避村干部“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村民代表会议可实现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督,在面临村务重大决策时,可通过“民主恳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平衡结构,促进乡村政权向现代公共政权转变。

(二)内生性培育:资源型贫困村庄柔性治理模式的实现路径

柔性治理模式反对将更多的政治资源和社会成本投入到效率优先、结果导向的工具理性方面,而是注重治理的价值和目的,现阶段的乡村治理应该由以工具理性为主导阶段转化为强调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互动融合的阶段[23],即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实现乡村治理的刚柔并济。资源型贫困村庄柔性治理模式的操作化和落地化的实现要以村庄“内生性培育”为切入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挖掘乡村原有的资源价值,沿着固有的资源价值安排发展项目。资源型贫困村庄的优势在于本身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为避免政府资源供给中“村民争当贫困户”意外后果的出现,村庄在发展中要尽可能摆脱对外源型资源的过分依赖,通过立足自身丰富的资源优势选择发展项目。同时,项目的落地要融入到乡村固有的价值体系中,避免“项目孤岛”和“项目理性”的发生。第二,培育并激发内生性乡村建设力量,充分的发挥村庄共同体的智慧。村民是乡村发展的核心主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要恢复和确立村民的主体性地位和权利,通过激发“庄里公家人”、新乡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等村庄内部力量优势,可在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中凝聚村庄共同体的治理智慧,促进村社善治。第三,强化基层政府的基础性权力建设、弱化强制性权威。乡村刚性治理失灵一定程度上是由基层政府基础性权力弱小而强制性权力过大造成的,国家对基层政府的制度化建设应旨在增强基层政府服务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同时规范其非制度化权力,而非简单地增减或重设基层政府机构。第四,建构村民的话语权,促进政社良性互动[24]。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意味着“代言”就是“剥夺”,村民在农村政治舞台上基本处于哑语状态,因此,乡村治理转型要改变农村社会“低素质、没文化”的语言结构,逐步转变基层政府“代言者”的角色功能,这离不开政府、学者、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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