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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中的内生秩序:演进逻辑、运行机制与制度嵌入

作者:许源源 左代华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8期,第9-18页。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次数: 5456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内生秩序先后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行政渗透、人民公社时期的双重挤压、改革开放初期的重获新生以及后税费时期的转型生长四个阶段。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社会改造运动以及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利益分化的组织形态、契约主导的市场秩序、组织化的社会关联正在重塑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透过“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可见村庄场域中内生秩序的逻辑演进路线。在权威主体自觉性的制度安排、利益主体策略性的调适行动以及人际能量场赋予的行动能力的运行机制下,制度嵌入与内生秩序达致适配能够降低制度的嵌入成本,避免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内生秩序;演进逻辑;运行机制;制度嵌入


一、问题的提出

在村庄这一天然“共同体”的场域内,有一种结构性存在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界定着人们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及行为规范,是维持村庄结构平衡有序的得力保障。关于社会秩序何以生成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种形态,即演进主义的内生秩序和建构主义的外生秩序。在哈耶克(1997)那里,前者是“自发的秩序”,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交往与互动博弈中自发产生的一种内在规则”,并且“通过人类的集体学习和模仿机制不断地延续和演进”;后者是“人造的秩序”,它源于人类的理性思考以及经由社会契约所进行的规划与设计,对乡村社会进行抽象意识及律法上的调控。贺雪峰等(2002)认为内生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构成行动能力,行动能力为村庄社会提供秩序基础;外生秩序主要表现为强有力的乡镇行政介入,通过外来制度安排实现村庄秩序的生产(贺雪峰等,2005)。当前,学界有关乡村秩序的研究普遍认为“既有内生秩序的性质特征,又是国家权威秩序的功能实现部分”(周庆智,2018)。

内生秩序“以相对自主的地方性规范及相对自主的地方性自治组织的强有力存在为前提”(贺雪峰,2006),这种自发的内生力量构成了乡村主体行动逻辑的基础。在市场化冲击下,以德治和礼制为主的传统乡绅治理模式逐渐解体,乡村社会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建构的“差序格局”、“熟人社会”被打破(张国磊等,2017)。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加快了社会流动性,社会关系开始分割重组,新的社会结构正在建构,传统越来越边缘化。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社会渗透,内生秩序的生成基础受到冲击。在研究内容上,纵观以往研究,学者较少从组织基础来剖析内生秩序的演进与运行机制,大多聚焦于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从家庭、宗族和乡绅等社会关系挖掘内生秩序发生的深层逻辑,将村落公共空间视为型塑内生秩序多元关联谱系的本源性基础(曹海林,2005),社会关联、熟人社会、村庄舆论、伦理规范等是内生秩序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研究视角上,学者多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下阐述内生秩序同国家公共权力的关系,认为权威秩序在统合和覆盖内生秩序的过程中,必须以地域性的内在行动逻辑为前提,尊重村庄社会固有的结构功能和运行轨迹。

在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有学者提出要避免忽视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治理能力的增强意味着地方政府治理权的扩张”(周雪光,2011),即行政权力向基层社会的进一步延伸。那么,如何在资源和决策权向上聚集的过程中,获取村庄内生秩序的支撑,减轻自上而下的制度嵌入负荷,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内生秩序的演进逻辑和运行机制。本文拟在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内生秩序的变迁路径展开深层次研究,从宏观层面自觉性的制度文本安排、中观层面策略性的反向调适行动以及微观层面人际能量场的行动能力,透视在村庄场域内生秩序究竟如何生成、又怎样发挥作用,对乡村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产生什么影响;进而,在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进程中,建构性的外来制度如何调和并适应内生秩序。这对避免乡村治理内卷化、化解“最后一公里”问题、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

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中,国家通过“政治共同体”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形成自上而下的社会动员能力与秩序建构能力,处于社会结构的表层;社会则通过互动过程中认可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形成自下而上的一致行动能力,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国家与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事实上,两者相互渗透、彼此形塑,即二元主体间的“互构谐变”。具体到村庄内生秩序的研究问题上,表面上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权力不断‘细胞化’地嵌入到乡村基层中去”(赵旭东等,2017),然而,在这种非对称权力的博弈中,村庄作为有机体并没有一味地被动接受,而是依靠其自主性的调适行动反向作用于国家权威,内生秩序也正是在这一矛盾与张力中不断解构与重组。



1 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


围绕互补性和嵌入性的公私关系,在村庄内生秩序的发生逻辑和作用机制上,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范式是否依然适用?本文引介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试图将“社会”还原为“利益主体”以及“关系网络”两部分。在此框架下,“制度”表现为权威主体自觉性的政治文本安排,“过程”表现为利益主体策略性的反向调适行动,“能力”表现为人际能量场里的行动能力。“制度”作为一种来自外部的权威性输入,不仅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同时还为利益主体提供活动脚本。“过程”即利益主体与权威主体之间的多元互动和调适,制度输入并不一定会产生对等的结果输出,利益主体策略性的对抗博弈如同“缓冲垫”一般,会削弱甚至抵消制度最初的设计效果。正如吉登斯(1998)所言,“既不能将行动者的人看做是完全自由的人,也不能将他们看做‘社会的木偶’;行动者的能动性一方面根植于社会结构的土壤中并深受其制约,同时也通过‘反思性监控’等机制改造已经存在的社会结构”。“能力”即行动能力和“价值生产能力”。在村庄这个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场域内,不同的利益主体结成“蜂窝状结构”,“在行动关联过程中实现自我行动意义的能量输出,同时输入其他参与者的行动意义能量”(杨敏等,2010)。这种社会关联使人际关系成为一个能量场,从而赋予个体以行动能力和“价值生产能力”,“内生秩序”也因此获得源流性动力。

不同于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范式,对“社会”做出分解后的三维分析框架试图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对村庄内生秩序的生成逻辑和运行机制展开系统研究。通过梳理发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村庄的内生秩序先后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行政渗透、人民公社时期的双重挤压、改革开放初期的重获新生以及后税费时期的转型生长四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主要是权威主体的制度安排占主导地位,利益主体的反向调适空间有限;后两个阶段利益主体的策略性调适行动能力以及“价值生产能力”得到强化,内生秩序的作用方式渐趋多元化,作用空间渐趋扩大化。在国家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代表权威主体的正式制度如何实现同内生秩序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系统分析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后,本文尝试寻找制度嵌入与内生秩序达致适配的路径,进而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动态平衡。

三、内生秩序的演进逻辑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④。在正式官僚和非正式群体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下,乡村出现了代表官治的胥吏阶层、代表宗法力量的乡绅阶层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编户齐民等复杂的政治资源和权力安排,构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组织形式和关系网络。近代以来,带有独立性和封闭性的自然经济受到强烈冲击,旧政权的胥吏阶层逐步瓦解,乡绅势力也渐趋没落。为重建基层社会秩序,国家权力逐步向下延伸,但这一阶段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形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其运作机制出现实质性改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新政权的建立,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使得国家力量逐步扎根基层,内生秩序的“现代性”建构进程开启。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行政渗透

建国初期(1949—1957年),国家行政力量开始全面持续地渗入基层社会,一系列政治运动彻底冲击了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传统组织的权威力和作用域。乡村社会代代相传的习俗、信仰、观念、仪式逐渐被边缘化,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形式被行政权力不断侵蚀挤占,整个社会呈现出学者称之为铁板一块的“刚性结构”。新中国成立后,主要通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新政权的进入腾出制度空间。一系列制度创新奠定了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土地私有制,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资料成为乡村社会的主人。传统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政权组织同农民的“双边关系”所替代,其政治意义不仅在于破除了旧权威体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也意味着内生秩序的制度土壤已经发生改变。1953—1957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继土地改革后国家权力进一步挤压乡村社会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不断升级并呈现出“组织的准行政化趋向”(何植民等,2017)。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基层社会“创造了不同于家族共同体的组织形式”,“第一次将绝大部分农民组织在跨家族的集体组织中”(王沪宁,1991)。在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下,村庄的再组织化深刻改变了内生秩序赖以依托的组织基础。从1950年开始,伴随“政权下乡”的“政党下乡”,将工厂、企业、农业合作社等都纳入到了政党体系。在政权组织和政党组织的双重建构下,国家意志成功嵌入乡村社会,并通过户籍制度进行身份控制,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遭到国家行政的全面渗透。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双重挤压

到了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7年⑤),国家行政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嵌入达到了空前阶段,村民个体、家庭和其他社会组织几乎丧失了全部的自主行动能力,内生秩序的存续空间被公社挤占殆尽。从1958年开始,随着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结束,人民公社登上历史舞台,这是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汲取资源和强化社会动员能力的必然选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重新塑造了村庄形态,村民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全面的、体制化的集团式合作”(刘伟,2009)。作为社会控制和资源吸纳的载体,人民公社既不是村庄内部自然形成的,也不是村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国家政权强制性的建立和推广是这种高度集中体制出现的主导力量。在国家—公社—个人的一体化管理体制下,村民间的横向联系被切断,个人的行动能力被整合到纵向的组织体系中,无论是身份还是行动都被模式化、固定化,任何策略性的反向调适行为几乎变得不可能。此外,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铁板一块”,村落传统的互动一度出现割裂,民间信仰、乡规民约、伦理习俗等传统要素在“文化大革命”的浪潮中被彻底冲刷,孕育内生秩序的文化土壤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被挖掘殆尽。“国家社会主义”试图取代地方意识传统,构成内生秩序作用单元的关系网络在政权组织和政党组织的双重监控下逐渐式微。人民公社仿佛织就了一张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控制网,它将乡村社会紧紧束缚在政治体系“金字塔”的最底层。村庄内部根深蒂固的庇护关系和机会主义受到严密监控,内生秩序受到政治“全能主义”和经济“集体主义”的双重挤压,在政治和经济控制的夹缝中艰难求生。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重获新生

改革开放初期(1978—2000年),以自治组织为载体的内生秩序重获新生,村民自治的出现既有深层次的经济因素,也是弥补人民公社体制后“治理真空”的结果。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新的土地产权关系重塑了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人民公社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被动接受行政指令的乡村社会面对新的政治生态,一时反应失灵,基层社会出现严重的秩序失范,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以恢复村庄的良序治理。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体制改革拓宽了乡村社会活动的空间,启动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内生变迁过程”(李怀,2004),“乡政村治”应运而生。作为村民自发创造的组织机构,形式上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质上是“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组织化社会转向改革开放时期的社会再组织化”(陆益龙,2015)。以村委会为载体,围绕公共产品、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等公共事务,村民通过内部协商调解等自我行动输出实现村庄社会的规范有序。村民自治的推行,一方面保证了乡村社会的秩序供给,另一方面巩固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将村民从合作生产的体系中解放出来,村民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活动个体,具有生产生活的自主性,调动资源和自由选择的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以及“乡政村治”的相互作用下,人际关系场不再像人民公社时期那样刻板僵化,新的“社会人”身份以“户籍—土地”关系为基础(李增元,2009),村民与土地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恢复,催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和网络空间。

(四)后税费时期的转型生长

进入后税费时期(2001年至今),市场化、城镇化的纵深发展改变了内生秩序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基础,“由市场要素导致的经济力量不断裹挟农民进入‘资本流动’的循环体系”。社会关系的割裂再造、社会要素的层级流动致使社会结构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在此过程中,内生秩序从来没有消失,借助新的组织形态和社会关联,内生秩序在乡村治理中愈发常态化。一方面,面对一系列瞄准乡村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制度安排,各利益主体策略性的行动能力在同权威主体的调适过程中逐渐增强,乡镇政府、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博弈之中;另一方面,在市场化大潮的人际能量场中,“伦理型”关系向“契约型”关系过渡,社会网络的结构改变带来了行动能力和“价值生产能力”的改变,内生秩序呈现出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的运行逻辑。

具体来看,200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正式废止农业税。农村税费关系涉及剩余价值的分配,构成了乡村社会权利关系和权力结构的基础(项继权,2006)。农业税的取消切断了基层政权从农村汲取资源的通道,乡镇政府控制农村的能力大大减弱,推行的“一事一议”制度遏制了基层政权以任何不正当名目向农民征收税费的机会主义,以项目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为标志的乡镇体制改革,极大地改变了基层组织的运作逻辑(刘涛等,2007)。景跃进(2018)指出,“由资源汲取向资源输入的转型,意味着国家权力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进入乡村社会,意味着乡村治理变革的到来”,这一时期利益主体如何进行策略性的反向调适?对乡镇政府来说,工作重心从“要钱”、“要粮”转向“跑项目”、“争试点”,权力运作开始瞄准上级政府的资源输入。对村委会来说,在目标责任考核制的各项指标压力下,选择将刚性任务弹性化处理。对村民来说,其政治地位开始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力本位(陈锋,2015)。综合来看,农业税费改革引发了各功能载体的策略性调适行动,这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内生秩序的作用逻辑。

同时,农业税的取消释放了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社会流动性增强的过程中,依靠血缘和地缘建构的“熟人社会”,其联系强度逐渐弱化,“差序格局”的圈层结构也日益松散,乡村社会进入到一个陌生化、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并存的阶段。村民个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渐渐培养起较强的契约精神,“人情”、“面子”显得不再那么重要,村民也被贴上“理性经济人”的标签。社会结构和社会基础的演变带来的是社会关联和“价值生产能力”的改变,包括村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的觉醒。面对行政权威的干预,村民反向调适的自我保护能力越来越强,特别是有了自主选择和调配资源的行动空间。在新的运行逻辑下,内生秩序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依靠社会资本规范行为。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粘合剂,可以提高社群的组织能力,“社会互信”也能降低交易成本,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可以说这种以信任、参与和人际网络为主的社会资本构成了一种制度外的非正式规范,对型塑意识形态和构建社会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四、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

所谓运行机制,即各种社会要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要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在“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下,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表现为:制度安排如何型塑组织形式、挤占关系网络以及配置各类资源;利益主体与权威主体的互动过程中,利益主体如何采取策略性行动进行反向调适;以及基于人际能量场的个体行动能力如何进行自我组织(如图2所示)。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内生秩序的运行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社会基础表现为血缘地缘关系、文化记忆、家庭结构、村庄舆论、经济分化引起的契约雇佣关系等;组织基础则表现为内生秩序发挥作用的各类功能载体。在村庄这一“具有空间开放性、时间延展性和政治运作影响因素穿透性和多维性的网状化特征”(狄金华,2008)的场域内,内生秩序作为一种软约束,其边界具有弹性化、可塑性和伸缩性的特点。一方面,权威主体的制度安排可以重塑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应对外来制度安排时,村庄内的各类功能载体如同有机体的免疫系统一样会调动抗原生成抗体细胞,促使内生秩序处于动态运行。此外,在人际能量场中依靠社会关联赋予的行动能力,内生秩序不断进行自我“裂化”,其边界也由此不断向外扩展和延伸。



2 “制度—过程—能力”分析框架下村庄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


(一)权威主体自觉性的制度安排

现代社会是一个制度化的结构体系,是社会行动的规范化和秩序的模式化系统(杨敏,2006)。制度是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持久的社会结构,它为人们及其互动提供了栖身之所,并为组织和社会生活提供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和资源(斯科特,2010)。在村庄场域内,权威主体的制度安排为乡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描绘了蓝图。因为制度反映的是某种特定的程序化活动,所以在这种活动中,制度还为村庄主体提供了行为规范。张康之(2012)认为,在关于社会秩序的获得方式上,国家和政府对强制力的垄断使得公共权力转化为维持现存政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资本,公共权力的制度化提供了一个使利益冲突得到折衷的空间,个体可以在这个空间的范围内从事其自由选择的活动。可以说,社会秩序的获得主要依靠程式化的制度规范。对内生秩序的生成而言,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安排在型塑组织形式、挤占关系网络以及配置各类资源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

单从制度体系来看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可以说制度安排掌握着内生秩序的“生杀大权”。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其基本逻辑是国家意志对组织载体的型塑和关系网络的挤占。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重新分配了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资源,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关系,为新组织的孕育奠定了经济基础。士绅或地主这一利益群体翻篇成为历史,内生秩序的组织载体被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形式所取代。特别是大公社,作为国家意志的载体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整合和政治控制,在切断村民间横向关联的同时,还将每个家庭的生产要素整合到纵向的组织化结构中。一系列制度硬植入的结果是,网络化的社会关联在僵化的集体生产过程中日益变得松散,内生秩序的功能载体如家庭、村民个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几乎丧失了所有自主行动能力。村民自治虽然发端于村庄社会内部,但最终被作为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通过行政程序设立行政村建立村委会,人为划定自治单元。行政化的村民自治在秩序供给上转向明显的形式主义,乡村治理出现严重的内卷化问题。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将村民个体从僵化的集体解放出来,家户的自主性和行动能力大大增强,“礼法”、“人情”、“舆论”等形成于日常生活逻辑的治理文化一定程度上得到回归。21世纪初的农业税费改革制度重塑了乡镇政府、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之间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格局下各行动主体的策略行为不同,不同的策略行为下内生秩序的作用方式不同。压力体制下的目标责任考核制中,各项量化指标直接成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动指南”,甚至被看做价值目标成为其资源配置的参考标准,这就使得自治组织偏离了最初的自治功能,内生秩序的作用力被严重削弱。

(二)利益主体策略性的调适行动

在乡村治理结构中,“横向的组合向度”即行动主体间权力关系的模式化,“纵向的聚合向度”⑥即权力关系的再生产秩序。村庄场域内的行动主体主要包括村民个体、家庭单位、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它们一起构成了内生秩序的组织基础。“当每一方以自己的意愿、理念和逻辑来改变对方时,也难以避免被对方型塑和构建(杨敏等,2010)。”在正式制度嵌入村庄内生秩序时,总是会触及到各个利益主体的“奶酪”,为了应对这种外来制度的强制性安排,各利益主体则会采取策略性行为进行反向调适。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谢林(2016)指出,策略性行为就是“博弈一方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影响对自我行为的预期判断,从而达到影响对方决策的行为模式”,其实质是行为主体在其他选择确定状态下的一种理性应对之策。策略性行为有两个目的:一是要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二是要对他人的行动作出预判。

从利益主体的策略性行动来看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可以发现,在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后,自治组织的出现就是公共空间权力缺位的调适结果。为了管理村级公共事务、重建乡村秩序,广西合寨村的村民们自发组织生产经营,调动村庄系统内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徐勇等,2014)。国家权力对基层治理的松绑打开了内生秩序的作用之窗,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处于夹层的村委会,其工具属性愈发明显,上有基层政权的硬性任务,下有村民的各种日常事务。在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包干的制度设计让自治组织能够从中渔利,村委会与乡镇政府走向合谋,利用上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榨取农业剩余。农业税费改革后,输入性资源成为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权力寻租者和机会主义者由过去的向下攫取转为向上谋利,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分利秩序”;与此同时,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下,为完成带有工具属性的量化指标,治理主体采用目标替代来缓解压力,目标替代即将绩效考核指标作为终极的价值目标,是制度压力下行动者共谋的结果,其实质是执行偏差的非正式行为。如前所述,策略性行动要对他人的行为作出预判,被考核者需要预估来自上级的压力情景后,再有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进行规避。在外来制度嵌入村庄内生秩序的过程中,无论是为了谋取私利还是目标替代,这一系列策略行为的反向调适都影响了内生秩序的作用空间或作用方式。

(三)人际能量场赋予的行动能力

村庄作为共同的生活空间,同时面向他人以及经验中的“自我”(吉登斯,2016),在具体定位的互动情景下,个体与共同在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日常接触并结成“网状结构”。每个村民都是这张“网”上的一个节点,人的社会性赋予这张“网”以能量,使得这张“网”不再是没有辐射力的静态结构。从这个视角看,每一次社会互动都是“自我行动意义的能量输出”和“互动对象行动意义的能量输入”。关系网就仿佛一个能量场,使得独立的个体有了行动能力和“价值生产能力”。

不可否认,村庄互动场景下的“网状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社会关联是一种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身份关系,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高,人口很难流动,村庄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由此带来的是稳固的社会结构,“熟人社会”间的黏性很强。因为社会分化还没有出现,个体间的同质性高,遵循着共同的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在这种身份关系型的“网络结构”中,某些人深受村民的敬仰和爱戴,获得了一种依附型权威的行动能力,学者称其为“乡贤”。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的“网状结构”有了质的改变。村民大量流出,“网状结构”上的节点消失,传统的社会关联出现断裂,社会结构呈现出“原子化”特征。市场经济体制下,契约关系对身份关系的替代削弱了人际能量场的辐射力。虽然旧的“乡贤”文化失去了社会土壤的滋养,但“乡村社会结构分化和资源流动、利益调整的动能释放了社会的空间活力”(李志强等,2014),由此带来的是社会资本存量的增长。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源于人们交往过程产生的情感关系或资源交换,由信任、关系网络和规范等要素构成。社会资本在合作机制上能够减少决策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囚徒困境”;在沟通机制上可以化解冲突和矛盾,型塑意识形态和构建社会共同体(杜焱强等,2016)。有了质变的“网状结构”,能量交换就是借助社会资本得以实现的。可以说人际能量场赋予的行动能力是村庄内生秩序发挥作用的本源性动力,无论是因为地缘和血缘关系结成的“身份网”,还是因为市场经济关系结成的“契约网”,都赋予了人们采取一致行动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了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

五、内生秩序的制度嵌入

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既要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又要避免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如何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在论文的讨论范围内,本文认为前者需要制度嵌入,后者需要内生秩序的社会规范,并且制度嵌入必须与内生秩序达致适配。通过制度—过程—能力的三维分析框架剖析内生秩序的演进逻辑,可以发现,权威主体的制度安排、利益主体的调适行动以及人际能量场的行动能力共同型塑了内生秩序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为如何避免乡村治理内卷化、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动态平衡提供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通过制度嵌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嵌入性”是一种“选择行为的约束”,乡村治理需要制度嵌入。一方面,“制度约束可以降低人类互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少在复杂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徐勇,1997),进而形成现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架构;另一方面,制度能够在人的社会化或再社会化过程中嵌入其心理结构,形成群体间习惯性的行为规范。为构建有效的村庄治理体系,实现制度嵌入与内生秩序的耦合适配,一是制度设计环节必须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基层加大调研力度,听取各方有益意见,了解当地的风俗民情、文化传统、乡规民约等内生关联,将当地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发展纳入考量范畴,在组织试验试点的基础上再进行推广,确保制度嵌入内生秩序所具备的土壤和心理认同。二是制度嵌入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为避免“一刀切”导致的“水土不服”,制度嵌入必须扎根“乡土性”和“时代性”,摆脱传统制度的路径依赖,突破乡村治理的惯习思维,制度创新在调适内生秩序的过程中至关重要。三是充分发挥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作为正式权力末梢连接基层政权与村民的纽带,村干部不仅是制度的解释者和执行者,而且直接对接作为制度受众的村民。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村组干部熟悉村庄社会的“人情理”,灵活性和不规则性有利于制度嵌入内生秩序。因此,可以考虑为村一级提供一定自主使用权的公共服务金(贺雪峰,2019),调动村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发挥内生秩序的社会规范作用。村庄场域的治理能力需要依托地域性的知识和规范。一方面,“地方治理存在大量的地方性知识,这些知识被地方民众所掌握并成为维系地方治理的重要社会基础”(汪锦军,2016),内生秩序构成了乡村微观治理的源泉和润滑剂,内生秩序之于乡村社会具有建设性、稳定性和保护性;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度嵌入实现对社会力量的整合和吸纳,能够避免“标准化的理性主义和国家统一行动的意志”(米格代尔,2013)遭遇村庄亚文化的排斥,提高制度执行的可行性,有效降低制度自上而下的嵌入成本。为充分发挥内生秩序的社会规范作用,一是必须培育内生秩序的功能载体。放宽结社限制,适当降低农村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调低会员数量及活动资金的标准,同时加大登记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经费支持,促进农村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二是需要加大人际能量场的能力输出。乡贤作为村庄人际“网状结构”中重要的节点之一,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和“价值生产能力”,因此,可以“在政治层面以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点扩大乡村治理机制中的精英容纳力”(张英魁等,2014),疏通退伍军人、致富能手、退休干部、大学毕业生等成长为内生秩序载体的流动通道。三是正确引导乡村剩余劳动力的理性转移。通过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活动的经济附加值,避免乡村社会非理性的精英外流。四是吸纳当地优秀青年、务工经商人员等加入党组织,创新“党支部 ”的模式,扩大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将原子化的村庄社会重新组织起来,强化社会关联,通过党组织正确引导内生秩序发挥社会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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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2(3):12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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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张英魁,曲翠洁.当前中国乡村精英社会流动的内在机制分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3):111~116

注释:

①滕尼斯将“共同体”定义为“由自然意志占支配地位的联合体”。在共同体中,人们之间是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信仰、风俗及信任而形成的一种亲密无间、相互信任、守望相助、默认一致的人际关系。参见:共同体与社会.冯钢编选.社会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79,188

②“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是工程问题,而是组织问题、治理问题,离开由分散个体农民参与所形成的村社共同意志,外来力量即使做好事也往往做不成。参见:贺雪峰.最后一公里村庄.博览群书,2017(11)

③杨敏(2006)认为,现代社会生活是多元社会主体的行动关联、互为主体和客体的互构谐变过程,也是以社会行动者的交互建塑和型构为基础的转型变迁过程

④日本学者沟口雄三的论述。转引自周庆智(2018)

⑤通常认为,人民公社时期是从1958-1984年,但为了突出后文的改革开放时期,将此时间段提前到1977年

⑥“横向的组合向度”、“纵向的聚合向度”概念是吉登斯(2016)在考察社会关系的时候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