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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建构视角下“民间河长制”生成的历史逻辑——基于“深度中国调查”的事实分析

作者:郝亚光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5-21期。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次数: 2154

【摘 要】水与人类文明的产生和兴衰息息相关。因为治水,孕育出不同的国家类型;因为治水,生长出不同类型的基层水利共同体。在基层水利共同体治水的过程中,公共性通过自身共在性、共有性、共识性和公意性功能的发挥,深刻地影响甚至决定社会的行动、制度的形成以及价值的共塑。因此,公共性自身的四大属性,不但使基层水利共同体内生出“坝长”“堤长”“垸长”“河长”等民间河长,而且也使基层水利共同体在公意代表的领导下延续千余年;治水的公共性,不但塑造出政府主导和基层水利自治的双层治水体系,而且还建构出双向治理的社会结构,进而生长出当下由地方主官河长与民间河长共同构成的有效治水体系。

【关键词】公共性;民间河长;共同体;历史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新年贺词中向全世界庄重宣布:“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1]这句看似简单的事实表述,不但包含着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风向标”以及对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动员令”,而且“作为实践的话语本身”[2],还将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水资源治理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理应由政府承办,为何会出现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民间河长?在推行河长制的背景下,民间河长产生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为回答这一问题,笔者拟从公共性建构的视角切入,借助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开展的“深度中国调查”[3],对民间河长的产生进行学理性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公共性不仅是政府行政的本质[4],而且还是政府起源所赋予的应然[5]的体现。为避免沃土变成荒芜不毛之地,亚洲地区的所有政府都不得不举办公共工程,特别是借助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水利工程,须归中央政府管理。[6]历史上中央政府治水能力有限,大多将治水停留在大江大河层面,基层社会的治水在“垸首”“堤长”“坝长”“堰长”“块首”“圩长”“河长”“沟长”“沟老”“渠长”等“民间河长”的带领下自我组织完成。[7]

“公共性”一直是政治哲学讨论的重点。从西方学术界对其研究的重点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维度:一是以哈贝马斯、阿伦特等为代表的“社会行动中的公共性”,二是以韦伯、卢曼等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中的公共性”,三是以马克思、罗尔斯等为代表的“价值信念中的公共性”。现有文献中,关于基层社会公共性建构的逻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部落型社会公共建构。萨林斯在美拉尼西亚的研究中发现,个体与其他交换对象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决定着“互惠型共同体”和公共性建构的存在。从家庭内部的“慷慨互惠”,到部落区域内部的“等价互惠”以及部落间的“消极互惠”,不仅构成了一个从极端利他到极端利己的三种重叠的互惠模式[8],而且还维系了部落社会公共性的延续。二是宗族型社会公共建构。弗里德曼透过二手资料敏锐地发现,在中国东南社会存在着大量的血缘共同体——宗族。基于共同耕种的可耕作土地,每一个宗族都有共同的财产,相似的祖先崇拜、等级制度、宗族结构和宗族内部权力分配,以及为满足公共需要而产生的诸如互助会、老人会、糖业会、水利会、拳会、八音会等自愿组织。[9]

杜赞奇通过对华北乡村宗族与南方宗族的比较研究发现,北方的宗族虽然没有南方的宗族势力强大,甚至没有巨额共同财产和强烈的同族意识,但“血缘团体和行政区划是同一乡村社会实体的两个侧面,它使宗族组织更为‘正统化’‘官方化’”[10],因此和南方宗族一样主导着乡村社会的公共生活。三是村落型社会公共建构。在费孝通看来,传统“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11],所有亲戚都是与生俱来的,便是共同体生活。建构在“差序格局”上的村落共同体,虽然常“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但“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12]。四是市场型社会公共建构。施坚雅从市场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发现中国农村社会存在一个由基层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共同构成的市场体系,并因此塑造了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施坚雅所说的“市场共同体”,是以基层市场为中心的生活共同体,即“基层市场社区”。在这种社区内,基层市场不但“满足了农民家庭所有正常的贸易需求”[13],而且也解决了居于“分散型”村庄村民的公共性需求[14]。五是文化型社会公共建构。杜赞奇在施坚雅研究的基础上,将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对象进一步拓展,并建构出超越“市场共同体”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共同体”。“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不再局限于“地理区域或其他特别的等级组织所构成的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15],而是在由宗教、宗族、市场、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亲朋好友等社会生活共同构成的“文化共同体”中活动。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深度中国调查”中的诸多基层治水案例表明,中国基层社会公共性建构除了互惠型共同体、宗族型共同体、村落型共同体、市场型共同体和文化型共同体外,还存在广泛的水利型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干旱、半干旱、半湿润和湿润地区的村民不但共同解决水患、兴修水利甚至凿井为饮,而且推选出“堤长”“坝长”“堰长”“圩长”“河长”“沟长”“渠长”等民间河长,而且还内生出诸多行之有效的“习惯法”。从水利共同体治水的实践看,不但包含社会行动层面的公共性、包含“法律制度”(习惯法)层面的公共性,同时还包含价值层面的公共性。

二、共在性:水利共同体赖以生存的公共时空

共在,是一切共同体存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为了获得超出个体能力和范围的生存条件,村民便需要与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形成村落社会。[16]在这样的社会形式中,“人们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其他而相互依赖,这一事实便具有了公共含义”[17]

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中国六大区域200多个村庄的深度调查看,各个村庄的祖先或为躲避战争(广东清远市上岳古村)、抵御禽兽的侵扰(贵州黔东南千户苗寨),或因开荒插标(安徽滁州市储茂村)、逃荒寻生(陕西宝鸡市豆会冯家),或因适宜居住(河南三门峡西庵头村)选择在某地落户后,世代繁衍,形成单姓宗族型村庄、多姓宗族村庄或杂姓村庄。在传统农业社会,村落就是村民的“整个世界”。这个“村落世界”,便为所有村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公共时空。共同生活在这个村落空间的村民,需要一起面对躲避战乱、防御禽兽、开荒垦地、治理水患、凿井引水等公共问题。村民在处理公共性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

在同一时空下,为了共同的目标,村民自主形成部落共同体、宗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市场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治水共同体。不同类型的共同体,所依赖的整合纽带不同。在互惠型共同体里,每个个体与其他个体、部落交换时,均会根据自己的血缘纽带恰当选择利他、等价或利己的互惠方式。[19]在宗族型共同体里,血缘纽带将所有族民牢牢“捆”在一起。在“祖赋人权”[20]的逻辑下,通过同等、差等和对等三大血缘伦理法则,在共同的时空中塑造着命运共同体意识。正如韦伯所言:“中国的伦理,在自然生成的(或被附属于或被拟制成此种性质的)个人关系团体里,发展出其最强烈的推动力。”也正是这种伦理关系,“意图将个人历久弥新地与其氏族成员牢系在一起,并将他嵌入氏族的模式中,不管怎么说,他是被系于‘人’,而非切事的职务”。[21]在村落型共同体里,差序[22]纽带将所有村民分门别类地有序地凝聚起来。因为“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23],并依据亲属关系、地缘关系“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24]。在市场型共同体里,经济纽带将处于同一市场体系的村民联系在一起。为维持市场秩序,在华南宗族较为集中的地区,“复合宗族”的所在地便是基层市场社区。宗族在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在福建海澄县港尾集上,“三个掌粮食斗的人,牲畜经纪和猪的过秤人、轿夫头儿,甚至于乞丐头,都来自大房”。而在西南分散型的基层社会,以哥老会为共称的秘密会社主导着基层市场社区。在其他地区,“对市场的控制可能更广泛地分散在一些基本村庄中。在山东,常见的安排是同赶一个集的村庄轮流负责市场管理。”[25]在文化型共同体里,文化纽带是“由乡村社会中的多种组织体系和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既包括以地域为基础的有强制义务的团体(如某些庙会)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如水会和商会),也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26]

基层社会的水利共同体规模大小并不统一,或是由村内相关用水人组成,或是村际间联合用水共同体,或是更大区域的(堤垸)治水共同体。无论何种形式、何等规模的水利共同体,“作为一种空间的存在,人们一生都在塑造着空间,但同时,各种空间也在以各种方式塑造着人们的公共性生活”[27]

三、共有性:水利共同体共同关注的公共事务

水利共同体成员在共在、共生、共存的时空下,共同面对饮水、用水、治水的公共性问题。由于地形、地貌、气候的不同,不同地方形成各具特色的治水公共事务。从中国降水量的分布规律看,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所调研的200多个村庄可以分为四类:干旱型村庄、半干旱型村庄、半湿润型村庄和湿润型村庄。不同类型的村庄,面对不同的水资源条件,却有着相似的治水任务。

在年降雨量不足200mm的干旱地区,水源成为农业生产的决定性条件。如何更好地利用水源为农业生产提供尽量多的灌溉机会,成为所有村民共同关心的公共性问题。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斯坦村[28],不论是伯克还是一般农民都密切关注水源的分配使用与水渠的修护。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地村民共同推选出“米拉普”专门负责管理渠道的维护与水源的分配。看似简单的两项管水任务,操作起来却相当复杂。在分配水源时,如何对灌溉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分水,如何对村庄内部的用水户进行分水,用水时间、先后顺序、用水总量等如何确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农户当年的农业收成。在农闲时节,水渠的检修与维护如何开展,组织哪些村民参与、是否需要集资,集资的标准如何确定,安排在哪个具体时间段进行等直接关系着农户的切身利益。可以说,用水的每个环节都是村民共同关注的重点。因用水而内生的“米拉普”,在管水、用水、分水上有着其他村民不具备的权力,在当地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在年降水量200-800mm的半干旱地区和半湿润地区,特别是在黄河流域的中游有着像埃及尼罗河流域一样“肥沃的土地和有利的气候条件”[29],使这一区域的农民只要等待河水泛滥便能轻松收获[30]。河水的“泛滥一旦失去控制,他们一生所累的沟渠农田,便有被摧毁之虞。而沟渠农田,却是农夫的命根”[31]。所以“当人群达到一定数量才会对水进行较为仔细的综合控制,他们互相帮助以挖掘较大的沟渠,也可修筑堤坝来保护地势较低的土地免受洪灾”[32]。为了抵御水灾,地势低洼的河南朱洼村[33]村民需要修建“囤寨门”防水倒灌,这一工程由谁来组织、谁来实施、谁来出力、谁来出资等,便是全体村民面临的共同问题。在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其他地区,形成了以水井公共空间为核心的“水井社会”。公用水井如何选址,费用由谁来出,谁来组织开凿,开凿后如何使用,是否安排看井人,看井人的待遇如何确定,是否需要定期淘(洗)井进行维护等,这些问题都是村民共同关注的议题。

在年降水量800mm以上的湿润地区,充足的热量和丰富的降水形成了众多的鱼米之乡。在鱼米粮仓,能否实现一年两熟或三熟,取决于水稻的生长期的用水能否得到良好控制。在湖南湘潭[34]的众多村落,无论是一个村落用一个水塘还是多个村落共用一个水塘,都面对如何协商灌溉用水的规则、池塘和沟渠的维护以及塘内养鱼、分鱼等问题;在湖北荆州[35]等地,地处沿江、环湖等多水地区的村落不得不共同建造抵挡洪水的堤垸,长度少则三四里,多则二三十里。涉及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垸落的村民,这使得他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兴建、维护池塘,沟渠,建成之后谁来监测水位,汛期险情由谁负责处理等;在安徽板桥村[36]、湖南七鸭子村[37]、江西上坪村[38]等村落,由于地处河流弯道或岸边,每年都面临着汛期涨水所带来的溃堤风险,村民必须考虑如何保证堤坝的牢固、如何将溃堤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等问题。

四、共识性:水利共同体共同认可的公共价值

作为公共理性的共识性,不但是共同体多数人共同认可的道理和价值,而且是集体行动的基础。共处同一时空下的治水共同体成员,虽然“处在不同的位置上的……事务必须能够被许多人从不同的地方看见,与此同时又并不因此改变其同一性,这样才能使所有集合在它们周围的人明白,他们从绝对的多样性中看见了同一性,也只有这样,世俗的现实才能真正地、可靠地出现”[39]。这种“同一性”,便是共同认可的“共识性”。因治水达成的共识,虽带有某种“重叠的共识而不是严格的共识”[40],但经过共同协商和自我决策后,所有用水户对“重叠的共识”的认识和理解较为充分,因此“共识就具有强公共性”[41]。在各地不同的基层水利共同体的治水实践中,形成了“相邻为好”“权责对等”“同干同湿”等合作共识。

“相邻为好”:合作共识的基础条件。囿于地形、地势的影响和限制,“插花田”“插花地”在所难免。在排灌管道尚未应用的条件下,插花田(地)的排灌不得不借助相邻田地采取“上流下接、连田接溉”的“田灌田”模式。然而,水稻的生长对水位、肥料的要求较为敏感,田间过水成为村民密切关注的重要内容。经过世代相处,各地形成多样的“过水共识”。如“过水不带水”,要求通过“平水印”“打楔子”“插棍子”等方式,保证“淌田”(亦称“过水田”)在过水前后的水位不变;“下肥不过水”,避免出现肥水流进“外人田”的尴尬情况,待“稳肥期”过后方能商定过水;“缺水带水”,要确保尚未灌溉或水量不足的“淌田”在过水之后,水位恢复至作物生长需要的高度。[42]然而,不论双方怎么商定,“水从田里走,每亩克(去)一箩”。为尽量减少“淌田”的损失,双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如“沟田置换”,即在邻田开挖沟渠,用等额的田土补偿交割之后,田归淌田主人,沟渠归过水主人。[43]用水户之间正是有着“相邻为好”的共识,才有“相好得益”的多赢局面,而不是陷入“一损俱损”的境地。

“权责对等”:合作共识的核心原则。为将“自然雨水”变为“可灌溉用水”,或将“水患”变为“水利”,需要较多的用水当事人参与兴修水利工程和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如何让所有用水当事人愿意参与、自觉参与兴修和管理水利,笔者认为,“权责对等”的共识,便是最核心的合作原则。如在湖南乌珠湖村[44],所有受益于堤垸的农户,不但愿意按照“按亩出夫、照夫派土”的标准承担出工挑土任务,而且还愿意每亩每年分摊一定数额的保垸费。与此同时,在不少地方因为需要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监测水位、统筹水源,便产生了“管水人”“看水员”“看堤人”等职业管理人员,甚至需要为其提供办公专用的场所。这些管理人员的薪资、建造办公场所的费用和办公场所用地,[45]均由用水户按照浇灌田亩的面积统一分摊。

“同干同湿”:合作共识的终极目标。水利共同体和其他共同体一样,本质意识均是为达成某种意愿而形成的感情[46]。各地水利共同体的形式虽有差异(塘委会、堤委会、垸委会、水会等),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也有不同(防御水患、发展灌溉、凿井饮水),但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异。在湖南湘潭的不少池塘共同体,不但成立了稳定的水利自组织(塘会),而且还聘请职业看水人,以便保证所有用水户的水稻在丰水期及时得到灌溉,实现“同湿”。在枯水期,如果有部分水田歉收,塘会将组织其他成员共同为其弥补,以便确保所有用水成员免遭颗粒无收的灭顶之灾,实现“同干”。

五、公意性:水利共同体得以永续的公共责任

在阿伦特看来,共同体成员所处的公共空间,不但具有公共性,而且还具有长期性。因为这个公共空间,“不能只为一代人而建立并只为谋生而筹划;它必须超越凡人的寿命”[47]。各地不同的水利共同体成员,处于不同公共空间,但面对的治水事务世代相同。如何将这一公共事务长期治好?便需要依赖于公共性自身所蕴涵的“公意性”。水利共同体成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后达成的共识,不仅代表着公意,而且作为一种约束力量会长期对所有成员的言论与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长期有效的根源在于“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48]。从多地水利水共同体的运作实践看,治水公共性的公意性依赖于“民间河长”的代表、治水自组织的执行和治水制度的保障。

“民间河长”:公意的代表。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水利共同体中,无论规模多大、成员人数多寡,都有一个由用水户共同推选出来的负责人,如“堤长”“坝长”“堰长”等。众多的水利共同体成员之所以“愿意将同意权力”[49]让渡给“民间河长”,是因为这些管理者不但个人能力强、处事公道、德高望重、乐于奉献,而且对当地相关情况熟悉、治水经验丰富。民间河长虽然没有掌握任何公共权力,却代表着水利共同体的“公意”。因此,作为水利共同体公意的代表,不但可以为水利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作出各种决策,而且可以组织和统筹相关资源和劳动力进行水利工程的施工与维护,还可以协调共同体的内部及对外关系。

治水自组织:公意的执行。随着水利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囿于“民间河长”个人精力的有限性,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各种水利自组织,如堤委会、垸委会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公意。在湖南泉塘村[50],由塘会(社员大会)、股东塘委会(4名股东代表)、15名股东及看水人,共同构成了泉家塘水利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借助这一组织载体,在塘长的领导下,通过“因需放水”“差等用水”“同干同湿”“共建共享”等原则,泉家塘塘会高效有序地运行了若干年,不但有效解决了“地、夫、水、钱”之间的关系,而且彻底破解了私有产权与公共领域的矛盾,充分实现了塘会成员的公意。

治水习惯法:实现公意的保障。法律作为公意的表达的保障,[51],承载着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保障着公意的持续实现。在水利共同体内,众多治水当事人在共同目标的指导下形成了自治规则,经过世代长期实践后,不但成为一套共同认可的习惯法,而且“寄居”在当事人的身体之中,成为“一种社会化了的主观性”[52]。如在湖南泉塘村,看水人会根据塘会议定的放水规则,保证塘内所有社员公平、有序地用水。特别是在干旱期间,多采用“先远后近、先高后低、先滩后垅”的用水原则,确保社员的农业生产正常运行。这些规则系所有成员共同议定,不得违背。若无社员资格或社员在旱季私自偷水甚至抢水,塘会将对此行为予以严惩,以保证水利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不受损。也正是有了这些水村水利共同体成员一致认可和熟悉的治水规则,为“治水公意”的持续实现保驾护航。

六、结论与讨论

在中国,公共性由“官”来体现,官家就代表“公家”“大家”,官是“公意”的体现。[53]因此,中国的治水承载着国家和政府兴修水利工程的职能,特别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治水实践,使国家治水蒙上“专制主义”[54]的阴影。按照马克思对东方国家治水特点的判断,“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废置,这就可以说明一件否则无法解释的事实,即大片先前耕种得很好的地区现在都荒芜不毛”[55]。然而,中央政府在中国广大区域基层治水中缺位时,并未发生田地从很好到荒芜的现象。为何如此,其原因就在于基层治水社会的公共性发挥着作用,并影响至今。

(一)公共性孕育着代表公意的“民间河长”

当中央政府无力也无法将水源送至用水户的田间地头时,共处同一时空下的村民基于“共生纽带”,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水利共同体。这些共同体与部落、宗族、村落、市场和文化共同体的目标不同,需要将“自然雨水”变为“可灌溉用水”,将“水患”变为“水利”。为实现这一目标,村落内部的水利共同体、村落间的水利共同体,甚至某个水域的水利共同体在多年的实践中,达成了“治什么”“谁来治”“如何治”的治水共识。为执行这一共识,从水利共同体内生出一批又一批能干而又富有责任心的“垸首”“堤长”“坝长”“堰长”“块首”“圩长”“河长”“沟长”“沟老”“渠长”等民间河长。由水利共同体成员共同推选产生的民间河长,不但代表着水利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意志,而且还领导着共同体的自组织执行公意,并借助当地治水的惯习(公意的表现形式)有效地保障了水利共同体的长效运行。

(二)公共性塑造着中国的双层治水体系

治水的公共性不但孕育着政府及其相关职能的运行,同时还生长着基层水利共同体。大江大河的水患治理和利用,远远超出基层水利共同体的能力,需要中央政府统筹更大区域或全国区域的资源进行治理。而对于中央政府无暇治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基层用水,则由作为公意代表的民间河长带领水利共同体共同完成。由此形成的上下双层治水体系,塑造了双向治理结构。一方面,超越基层水利共同体能力范围的大型水利工程,形成了以“横暴权力”[56]为基础的国家治水;另一方面,囿于“横暴权力有着这个经济的拘束,于是在天高皇帝远的距离下,把乡土社会中人民切身的公事让给了同意权力去活动了”[57],由此形成了基础水利共同体的自我治理。也正是基于治水公共性塑造的双层治水体系,中国的双向治理结构特别富有弹性。即使伴随着两千年的更朝换代,甚至风雨飘摇,基层水利共同体的“根”却丝毫未动,并浇灌出灿烂的中华文明。

(三)公共性建构着当下新型的河长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中央政府治水能力的提升,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双层治水体系被国家一元主导所代替。在短短的20多年里,通过合作化、集体化的形式,全国先后修筑了80000余座大中型水库,[58]实现灌溉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50%以上,较1949年前的灌溉面积提高了3.5倍。然而,囿于环保意识的缺乏,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全国各地水体的污染、水环境的破坏和水生态的恶化,严重影响了水安全。不少地方水生态的老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却层出不穷,甚至危害极大。治水这一公共性问题,激发出基层水利共同体成员的“生态共识”。同在蓝天下、共饮一江水的民众,组成以“共生纽带”为基础的新水利共同体。基于水资源治理的公共性要求,各地新水利共同体陆续内生出“乡贤河长”“企业家河长”“巾帼河长”等,与地方主官的“河长治水”共同形成了新的双层治水体系。因此,在不少地方虽然刚刚建立起河长制,治水成效却已显现。


注释:

[1]钟家栋主编:《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中国社会主义之路》,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4页。

[2]陈雷:《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河长制促进河长治:写在2017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之际》,《山西水利》,2017年第3期。

[3]米歇尔·福柯著,谢强,马月译:《知识考古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58页。

[4]2015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启动了“深度中国调查”实证研究,目的是建构中国理论。其中,包括以传统社会形态为主要内容的七大区域村庄调查,现已调查华南、长江、黄河、西南、西北、东北六大区域20个省份200多个村庄,每个调查组住村调查2个月以上,并形成了6000万字的调查材料。本文的事实材料取自于这项调查数据。特此说明并致谢!

[5]罗森布鲁姆著,张成福,等译:《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页。

[6]严火其,刘畅:《乡村文化振兴:基层软治理与公共性建构的契合逻辑》,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2-763页。

[8]郝亚光:《“稻田治理模式”:中国治水体系中的基层水利自治——基于“深度中国调查”的事实总结》,《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

[9]马歇尔·萨林斯著,张经纬,郑少雄,张帆译:《石器时代经济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230页。

[10]莫里斯·弗里德曼著,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8页。

[11]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2页。

[1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0页。

[1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页。

[14]施坚雅著,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15]施坚雅著,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5-26页。

[16]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11页。

[17]胡群英:《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性建构》,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202页。

[18]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20]马歇尔·萨林斯著,张经纬,郑少雄,张帆译:《石器时代经济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224-226页。

[21]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22]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9-320页。

[2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页。

[2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2页。

[2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26]施坚雅著,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7-48页。

[27]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页。

[28]德雷克·格利高里,约翰·厄里编,谢礼圣,吕增奎译:《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9页。

[29]调查者:韩帅,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

[30]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56页。

[31]王以铸译:《希罗多德历史:希腊波斯战争史》(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5页。

[32]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1卷,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96页。

[33]埃尔曼•塞维斯著,龚辛,郭璐莎,陈力子译:《国家与文明的起源:文化演进的过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248页。

[34]调查者:刘迎君,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35]调查者:李博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36]调查者:李松友,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37]调查者:郝亚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38]调查者:付振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39]调查者:张彪,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40]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88-89页。

[41]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410-411页。

[42]博曼著,黄相怀译:《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3页。

[43]调查者:张旭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44]调查者:张彪,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45]调查者:史亚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46]调查者:董帅兵,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47]滕尼斯著,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46页。

[48]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页。

[49]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

[5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6页。

[51]调查者:李博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家户调查数据库。http://rural.ccnu.edu.cn/DCK/Survery/Index。

[52]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71页。

[53]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70页。

[54]郝亚光:《公共责任制:河长制产生与发展的中国逻辑》,《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55]魏特夫著,徐式谷,等译:《东方专制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第39页。

[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2-763页。

[5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3页。

[5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6页。